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1

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1
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1

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1

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

序言

1. 正如总干事在执委会第七十九届会议的报告中指出的那样2,人体器官移植始于20 世纪初一系列实验性研究。该报告提请注意自1912 年因为Alexis Carrel 做出的

开拓性工作而获得诺贝尔奖以来,这个领域取得的一些主要临床和科学进展。从死者以及活体捐献人身上获取器官,通过外科移植给病人或者生命垂危患者,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发展起来的。在过去50 年里,人体器官、组织和细胞的移植已成为全球的做法,它延长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并极大提高了其生活质量。医疗技术的不断改进,尤其是有关器官和组织排异方面,导致了器官和组织需求的增加。尽管近年来尸体器官捐献大幅度增加,同时也更多依赖活体捐献,但是需求总是超过供给。

2. 可用器官的短缺,不仅促使很多国家建立程序和体系来提高供给,同时也刺激了 人体器官的商业买卖,尤其是与器官接受人无亲属关系的活体捐献器官。此类商业行为,加上相关人口贩运方面的证据,在最近几十年已越发明显。而且,国际通讯和旅行的便捷,使很多患者到国外的医疗中心接受移植,这些中心利用广告宣传他们在器官移植上具备的能力,并一次性收取包含一切在内的费用,提供捐献器官。

3. WHA40.13 号决议和WHA42.5 号决议最先表达了卫生大会对器官商业交易的关切,以及制定全球移植标准的必要性。秘书处组织了一次协商程序,在此基础上,卫生大会随后以WHA4

4.25 号决议批准了世卫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在过去的17年里,该指导原则对世界各地的专业规范和做法以及立法,带来了很大影响。鉴于有关器官和组织移植的做法和态度发生的变化,第五十七届卫生大会以其WHA57.18 号决议特别要求总干事“继续审查和收集全球关于同种异基因性移植的做法、安全性、质量、有效性和流行性的数据,以及伦理问题的数据,包括活体捐献,以便更新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

4. 下列指导原则意在为以治疗为目的的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的获得和移植,提供 一个有序、符合伦理标准并且可接受的框架。每个司法管辖部门可决定其执行指导原则的方法。这些原则保留了1991 年版本的要点,同时加入新的条款,以应对当

1 2010年5月召开的第63届世界卫生大会第63.22号决议批准了这一指导原则。

前的移植趋势,尤其是活体捐献器官的移植,以及人体细胞和组织的日益广泛使用。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以生殖为目的的配子、卵巢或者睾丸组织,或者胚胎移植;或者以输血为目的采集的血液或者血液成分。只有在符合下列指导原则的情况下,才可以以移植为目的,从死者或者活体身上摘取细胞、组织和器官。

指导原则1

细胞、组织和器官可以从死亡或者活体身上摘取用于移植,如果:

(a) 已得到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同意意见,以及

(b) 没有理由相信死者生前反对这种摘取。

对指导原则1 的注解

获得同意是所有医学干预措施的伦理基石。国家当局负责定义根据国际伦理标准 获得和记录细胞、组织和器官捐献的同意意见的程序、本国器官获得的组织方式,以及同意在防止滥用和违反安全规定中的实际作用。

从死者身上获得器官和组织的同意意见是属于“明确的”还是“推测的”,取决于每个 国家的社会、医学和文化传统,包括通常情况下对卫生保健做出决定时家庭成员的参与方式。在两种情况下,有任何迹象表明死者反对死后摘取其细胞、组织或者器官,就要防止这种摘取行动。

在要求获得明确同意意见的体制中(有时称为“选择加入”),只有死者在他或者她的生命存在阶段表达过同意摘取其细胞、组织或者器官的情况下,才可以从他们身上摘取;取决于各国本国法律,这种同意意见可以是口头表达的,或者记录在捐献卡、驾驶执照、身份证件上或者医疗记录或捐献者登记册中的。当死者对器官摘取既没有表示过同意意见,也没有清晰表示过反对的情况下,应征得法律规定特定代理人的同意,这通常为一位家庭成员。

而推测同意体系(称为“选择退出”)则允许从死者身上摘取材料用于移植,还有 一些国家允许用于解剖学习或者研究,除非死者生前在某经过确认的办事处记录过他或者她的反对意见,或者一知情方报告说,死者曾明确表达过反对捐献。表示同意在伦理上极其重要,因此这种体系应保证人们充分了解这项政策,并有简单易行方法选择退出,即表示不同意捐献。

尽管在“选择退出”体系中,如果死者生前没有表达过反对意见,不要求在摘取

其细胞、组织和器官前有明确表达的同意意见,但如果其亲属个人反对捐献,器官获得计划可能会难以进行;同样,在“选择加入”的体系中,即使死者生前同意,摘取计.通常还是要征得家属的同意。只有当公众对捐献细胞、组织和器官程序的理解和接受程度根深蒂固并且毫不含糊时,器官捐献计划才更能够依赖于死者表示的明确同意或者推测同意意见,而无需再征得家属的同意。即使不征得亲属的同意,捐献计划需要与了解他或者她的家庭成员审核死者的医疗和行为历史,因为掌握了准确的捐献人信息,会有助于提高移植的安全性。

关于人体组织的捐献,因其对时间紧迫性的要求相对不太大,建议总要征得最近

亲属的同意。需要重点关注,尸体组织被摘取后,死者尸体外貌得以恢复的方式。

指导原则2

确定潜在捐献人死亡的医生,不应直接参与从捐献人身上摘取细胞、组织或器 官,或参与随后的移植步骤;这些医生也不应负责照料此捐献人的细胞、组织和器官的任何预期接受人。

对指导原则2 的注解

制定本原则是为了避免如下情况可能引起的利益冲突,即确定潜在捐献人死亡的 医生或医生们还负责照料其福利取决于从捐献人身上移植的细胞、组织和器官的其他病人。

国家当局将制定确定死亡发生的法律标准,并具体规定如何制定和实施确定死亡

的标准和过程。

指导原则3

死者的捐献应显现出其最大的治疗潜力,但成年活人可在国内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捐献器官。活体捐献人一般应与接受人在基因、法律或情感上有关系。

活体捐献在以下情况下才可接受:捐献人知情并获得其自愿同意,已保证对捐献 人的专业照料和完善组织后续步骤,并已审慎执行和监督捐献人选择标准。应以完整和可理解的方式告知活体捐献人,其捐献可能存在的危险、捐献的益处和后果;捐献人应在法律上有资格和能力权衡这些信息;捐献人应自愿行动,不受任何不正当的影响或强迫。

该原则强调尚没有制定死亡捐献人计划的地方在制定计划时采取法定的和符合逻

辑的步骤的重要性,以及尽可能提高现有计划效率和效益的重要性。

在支持制定最为全面的、避免对活体捐献人造成内在风险的移植计划的同时,该

原则也规定了活体捐献的基本条件。捐献人和接受人之间的遗传关系会更有利于治 疗,并能保证捐献人是出于对接受人的真正关切而产生的捐献动机,而法定关系(如配偶间的捐献)也是这样。许多无私捐献也源于有感情关系的捐献人,尽管所声称关系的强度很难评估。不存在关系的捐献人的捐献一直是关切的一个问题,尽管其中一些情况是很常见的,比如在造血干细胞移植中(从治疗角度,最好有广大的捐献人库)或因捐献人与关联的接受人之间免疫学匹配状况不好而进行的肾脏交换。

关于活体捐献,特别是没有关系的捐献人,需要进行社会心理学评估来保护捐献人免受强迫或原则5 所禁止的商业行为的影响。国家卫生当局应保证此评估由具备适当资格的、独立的一方执行。通过评估捐献人动机以及捐献人和接收者对效果的期望,此类评估还可帮助确认和防止受强迫的捐献或实际上的支付交易。

该原则强调了真实和充分知情抉择的必要性,这样的抉择需要全面、客观和与当 地相关的信息,并把没有能力满足同意捐献的自愿和充分知情要求的弱者排除。自愿同意也意味着要有充分规定,直至对接受人实施的医疗干预已达到了如果不进行移植将使接受人陷入紧急危险的时间点之前,捐献人都可收回捐献意愿。在捐献人同意捐献时应传达此信息。

最后,该原则强调在选择、捐献和必要的后期保健过程中保护活体捐献人的重要 性,这是为保证捐献的潜在不利后果不至于损害捐献人今后的生活。捐献人的保健应与接受人的保健相匹配,且卫生当局对两者的福利负有同等责任。

指导原则4

除了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少变通例外情况,不可出于移植目的从未成年活人 身上摘取任何细胞、组织或器官。应当具备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措施,在任何可能情况下都应在捐献前获得未成年人的同意。对未成年人适用的内容也同样适用于没有法定能力者。

该原则规定整体上禁止以移植为目的摘取法定未成年人的细胞、组织或器官。能 许可的主要例外是家庭成员间捐献可再生细胞(在不能找到具有相同治疗效果的成人捐献人情况下)和同卵双胞胎之间的肾脏移植(当避免免疫遏抑可对接受人有足够的好处,而且没有可在未来对捐献人产生不利影响的遗传病时,方可作为例外)。

父母一方(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允许摘取器官,在通常情况下就够了,但如果他 们负责预期接受人的福利则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在此类情况下,应要求获得独立方如法院或其它主管当局的检查和许可。在任何情况下,未成年人对做捐献的反对将压倒其他任何一方的许可。出于评估并在需要时解决捐献决定中的任何压力的目的而为潜在的活体捐献人提供的专业咨询,对未成年人尤其重要。

指导原则5

细胞、组织和器官应仅可自由捐献,不得伴有任何金钱支付或其它货币价值的报酬。购买或提出购买供移植的细胞、组织或器官,或者由活人或死者近亲出售,都应予以禁止。

禁止出售或购买细胞、组织和器官不排除补偿捐献人产生的合理和可证实的费用,包括收入损失,或支付获取、处理、保存和提供用于移植的人体细胞、组织或器官的费用。

对指导原则5 的注解

为细胞、组织和器官付款很可能会不公平地利用最贫穷的和最脆弱的群体,破坏无私捐献,并导致牟取暴利和贩卖人口。此类付款表达的理念是有些人缺乏尊严,并只是被人利用的对象。

阻止人体材料交易的同时,该原则旨在肯定捐献人体材料以拯救和增强生命的特 殊意义。尽管如此,该原则允许按惯例象征性地向捐献人表示感谢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能用货币价值衡量。国家法律应保证任何赠予或奖励均不是实际意义上对所捐献细胞、组织或器官变相的付款行为。可以转让给第三方且具有货币价值以“奖励”形式给与的激励,与货币支付并无不同。

虽然对活体器官捐献人造成的影响最恶劣,但当对死者近亲、卖主或中间人、或

负责尸体的机构(如太平间)为细胞、组织和器官付款时,危险也会发生。对上述各方的金钱回报应予以禁止。

该原则允许补偿捐献费用(包括医疗支出和活体捐献人的收入损失),以免打击捐 献的积极性。只要人体及其部件不成为财务收益的来源,支付获取供移植的人体细胞、组织产品和器官并保证其安全、质量和功效的合法费用也得到接受。

包含捐献人除此之外无法负担的基本项目如医疗保健或健康保险金的激励措施则

引起关切。获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是一项基本权利,而非通过提供身体部件来购买的。但是,与捐献相关的免费定期医疗评估和对捐献引起死亡或并发症的保险,都可合法地提供给活体捐献人。

卫生当局应鼓励以接受人的需要和社会公益为动力的捐献。任何鼓励捐献的措施

应尊重捐献人的尊严并培养对无私捐献细胞、组织和器官的社会认可。 在任何情况下,卫生当局应以透明的方式明确定义鼓励获取供移植的细胞、组织和器官的所有做法。

国家法律框架应符合本国的特殊情况,因为对捐献人和接受人的风险是不同的。 各国的司法将决定该国所使用禁令的细节和方法,包括可能含有与区域内其它国家联合行动的制裁行为。禁止为细胞、组织和器官付款的禁令应适用于所有个人,包括通过前往未实施禁止商业化的地点而试图绕过国内法规的移植接受人。

指导原则6

可依据国内法规,通过广告或公开呼吁的方法鼓励人体细胞、组织或器官的无私

捐献。

应禁止登广告征求细胞、组织或器官并企图为捐献细胞、组织或器官的个人提供 或寻求付款,或在个人死亡情况下,为其近亲提供或寻求付款。参与对此类个人或第三方付款的中间行为也应予以禁止。

对指导原则6 的注解

在不破坏器官分配的法定系统的情况下,该原则不影响鼓励人体细胞、组织或器 官无私捐献的一般广告或公开呼吁。相反,该原则旨在禁止对细胞、组织或器官的商业性征求,这种商业性征求包括为细胞、组织或器官向个人、死者近亲、或其他拥有者(如殡仪员)付款;该原则的对象既包括直接的购买者,也包括代理商和其他中间人。

指导原则7

如果用于移植的细胞、组织或器官是通过剥削或强迫,或向捐献人或死者近亲付款获得的,医生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应不履行移植程序,健康保险机构和其他支付者应不承担这一程序的费用。

对指导原则7 的注解

只有在捐献是非付款的捐献并且真正自愿的情况下,卫生保健专业人员才应进行 细胞、组织或器官的摘取、居间管理或植入过程。(在活体捐献人的情况下,通常需要对捐献人进行指导原则3 所规定的社会心理学评估)。不能保证表示同意作出捐献的人未接受付款、受强迫或剥削,是违反职业义务的,并应受相关专业组织和政府发证部门或管制当局制裁。

医生和卫生保健机构也不应将病人转至本国或其它国家中使用通过向捐献人、捐 献人家庭或其他出售者或中间人付款获得细胞、组织或器官的移植机构;他们也不得为此寻求或接受付款。可给在此类机构中进行了移植的病人提供移植后保健,但拒绝提供此类保健的医生不应因此而受到专业制裁,前提是他们应将此类病人转至其它地方。

健康保险机构和其他支付者应加强坚持高水平的伦理标准,拒绝为违反指导原则的移植支付费用。

指导原则8

应禁止所有参与细胞、组织或器官获取和移植程序的卫生保健机构和专业人员接 受超过所提供服务的正当费用额度的任何额外款项。

对指导原则8 的注解

该条款加强了指导原则5 和7 的规定,禁止在细胞、组织和器官的获取和移植中

牟取利益。卫生当局应监测移植服务收取的费用以保证没有变相对细胞、组织或器官本身收费。所有参与的个人和机构应对移植服务的所有费用负责任。医疗或其他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问卷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问卷 所在单位: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 1、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的原则。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守原则和。 3、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4、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 的原则。 5、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6、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7、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8、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9、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进行医学检查,对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10、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和 的个人资料保密。 二、判断题 1、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3、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经院方与器官捐赠人亲属协商同意后,可以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

4、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5、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7、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8、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10、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即可,不需要随访。() 三、选择题 1、下列适用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 A、骨髓 B、角膜 C、肾脏 D、细胞 2、《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于年通过施行。 A、2006 B、2007 C、2008 D、2009 3、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报告。 A、省卫生厅 B、中华医学会 C、卫生部 D、原登记部门 4、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 A、1/2 B、1/3 C、1/4 D、1/5 5、违反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A、3 5 B、5 7 C、8 10 D、2 6

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 指导原则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使用目的各异的特点,不同使用目的的产品,临床研究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在完成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拟定产品标准后,方可申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临床评价。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使用目的,确定临床评价的项目、方法,制定合理的临床评价方案,合理、系统地评价申报产品的临床性能。本方案仅用于指导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方法一致性临床研究,并对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样本要求、检测前的准备、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等具体操作提出了一般性要求。 申请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更加可靠、可重复的临床评价方案,合理评价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一、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特点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试验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本方案将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称为试验系统,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称为对照系统。 (一)应选择至少2家(含两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特殊使用的产品可在市级以上的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临床机构。临床机构的检验实验室(简称实验室)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应优先考虑经CNAS-CL02《医学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 15189:2007)认可或GB17025标准认可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所釆用的检测系统应为完整、有效的, 检测系统包括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和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对照检测系统的试剂、校准品、仪器等应是经注册批准的;其主要分析性能指标(如准确性、精密度、线性范围、参考区间、测量范围等)满足临床要求。 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与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最好为同一类型的检测方法(如同为酶联免疫反应、同为化学发光免疫反应等),如为非同一类型的检测方法,尽可能选择分析性能较近似的方法。 (三)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室内质控程序;应优先选择连续两年以上室间质量评价结果为满意的实验室。 (四)实验室的该项目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

关于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综述

关于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综述 摘要: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也日益成熟。许多的患者从器官移植技术中获得生命的延续。但是对于器官移植手术,人们存在巨大的争议。本文主要从器官移植过程中的伦理问题;手术后可能出现的的并发症及预防;移植技术的新发展;以及器官移植后的法律风险。四个方面对器官移植技术进行综述。关键词:人体器官移植、伦理态度、不相容器官移植、法律风险 (一)器官移植过程中的伦理问题 器官移植的含义:只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个人体内的手术,以取代患者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者丧失功能的相应器官。在体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有赞成和反对两种观点。赞成者认为:在不危害供者自身的生命及降低,自身生存质量的情况下,其出自完全自觉自愿,捐献活体器官,去帮助一个生命垂危的患者,并能拯救受者生命,是一种高尚,的利他行为。反对者认为,活体器官移植无论对受体还是供体都存在着风险。 第二方面,是提供器官的供者在什么情况下提供的器官:是否自愿或事先有无同意捐献器官的意愿?是否供者可以不需要这个器官而保持其生活质量?抑或供者已经不再需要所提供的器官? 第三方面,器官分配上的伦理问题。有限的移植器官供体如何分配,谁能先得到器官,由谁做出裁。根据什么原则进行裁决等。 第四方面,卫生资源分配上的伦理问题。器官移植手术费用昂贵,而且有些患者不能一次成功,即使成功存活的时间也不长,这就存在一个有限卫生资源如何合理分配的伦理难题。 (二)术后可能出现的的并发症及预防 在移植受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为免疫或非免疫因素引起的移植物失功阶段的阶段,恶性肿瘤的发生仅仅被认为是移植后的一种并发症。但是器官移植受者都应当被认为是恶性肿瘤的高危人群。 植后肿瘤的发生通常认为同免疫抑制相关,抗肿瘤免疫监视作用和抗病毒活性功能受到破坏是导致肿瘤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临床治疗中,黑色素瘤、肾细胞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原则及指导思想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原则及指导思想

第一章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原则及指导思想 第一节编制目的 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我公司组织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熟悉施工图纸,并对工程现场情况实地勘察后精心编制的。编制时对工程工期、工程质量、项目管理机构设置与劳动力组织、施工进度计划控制、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配备、主要技术方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季节性施工等诸多因素做了充分考虑,突出其科学性、适用性及针对性。体现了我公司对本工程施工的总体指导思想和施工部署。 我们将依据本施工组织确定的原则,本着对建设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从严控制工程质量,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认真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并据此编制出详细的施工方案,用以指导和规范工程施工,确保优质、高速、安全、文明地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务。 第二节编制原则及施工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科学管理创优质,顾客为本树形像”的质量方针和“顾客为本,安全第一,质量至上,文明施工”的工作原则。 2.积极响应招标文件,充分理解并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内容及其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工期要求,确保实现工程目标。 3.严格执行有关管理部门各项标准规范,坚持施工工艺与施工规范、投标文件与设计要求相符合相统一,力求达到完善。

4.坚持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良好、持续运行,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自始至终对施工现场、施工全过程严格监督控制,灵活实施动静结合的管理原则,以科学的方法实施动态管理。 5.坚持项目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经过对施工任务的合理划分及对劳力、设备、材料、资金、技术、信息的优化组合,实现工期、质量、安 全、文明、效益最好效果。 6.坚持诚信原则、系统管理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紧密与建设方及其代表、监理、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配合,自觉接受甲方及监理、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7.根据工程实际统筹规划、科学组织、合理安排施工顺序,运用网络计划技术控制施工进度,采用先进、配套的施工设备和技术,合理组织平行、交叉、流水作业,力求均衡生产,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期和质量。 8.遵循施工队伍专业化和综合管理的原则,在组织施工时,以专业施工队伍为基本形式,采用综合管理手段,以实现施工人员技术潜能充分发挥,达到整体优化的目的。 第二章工程施工总目标 1.工期目标: 除工程施工遇不可抗拒因素、建筑方对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非乙方原因影响工期外,自合同签订后甲方批准开工之日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一、概述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究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时的一般考虑。制定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另外,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等进行临床试验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二、临床试验基本原则 (一)受试者保护 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2.应具备的安全性基础 开展任何临床试验之前,其非临床研究或以往临床研究的结果必须足以说明药物在所推荐的人体研究中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基础。 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当由药理毒理专家和临床专家等动态地对药理毒理数据和临床数据进行评价,以评估临床试验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安全性风险。对于正在或将要进行的临床试验方案,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各方应当按各自职责承担保护受

试者职责。 (二)临床试验基本方法 1.临床试验一般规律 药物研发的本质在于提出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问题,然后通过研究进行回答。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进行的研究,用于回答与研究药物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相关的特定问题。通常采用两类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按研发阶段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和Ⅳ期临床试验。 按研究目的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 两个分类系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两个分类系统互补形成一个动态的有实用价值的临床试验网络(图1)。 图1. 临床研发阶段与研究类型间的关系 (实心圆代表在某一研发阶段最常进行的研究类型,空心圆代表某些可能但较少进行的研究类型)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是指验证候选药物的药理效应可以转化成临床获益,一般在早期临床研究阶段进行,用以探索安全耐受剂量下有效性的信号,降低临床开发风险。 本指导原则采用以研究目的分类为主线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临床药理学研究的目的是评价耐受性,明确并描述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特征,探索药物代谢和药物相互作用,以及评估药物活性。 探索性临床试验的研究目的是探索目标适应症后续研究的给药方案,为有效性和安全性确证的研究设计、研究终点、方法

监控系统组织设计范本

监控系统施工方案本

11.1.编制说明 11.1.1.适用围 本施工组织设计适用于*****。 11.1.2.编制依据 系统招标文件 工程设计图纸 国家现行施工规、操作规程、验收标准 XXXX区有关规定和指导性文件 XXXX区地区气象和地区条件 本公司丰富的设计、施工经验 11.2.指导思想和实施目标 11.2.1.指导思想 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思想是: ?以质量为中心,采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等系列标准; ?编制项目质量计划,选派高素质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按国际惯例实施项目法施工,认真做好项目计划、项目实施、质量控制和项目监控;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精心组织、科学管理,优质高速地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

11.2.2.实施目标 发挥先进技术和机械设备的优势,科学地组织施工,采用娴熟的工艺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以有力的技术手段,促进施工顺利进行,严格履行合约,确保以下实施目标: 质量目标:严格按施工验收规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一次交验合格,质量优良。 工期目标:服从工程的总体工期,确保按合同工期按时交工。 安全目标:完善安全措施,提高安全意识,坚决杜绝死亡、重伤事故的发生,轻伤事故发生率小于1‰。 文明施工目标:划分职责,严格按总平面管理及进出场安全保卫制度工作,按CI标准化管理工地,确保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 服务目标:信守合约、密切配合、认真协调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接受甲方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计划的协调和监督,并做好交工交接工作和售后服务工作。 11.3.施工组织和施工部署 11.3.1.施工组织 11.3.1.1.成立工程项目部 为了顺利、圆满地完成此次工程施工任务。在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将指派经验丰富的项目经理组成工程项目部。配备精干、有力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一个工程项目管理团队,具体操作整个工程的承包管理。并将工程项目部的人员组成和联系方式报业主、监理和设计单位。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恶性肿瘤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的一类疾病,尽管现有治疗手段取得了一定疗效,但多数肿瘤患者生存时间有限,缺乏有效的可以治愈的药物,亟需开发新的药物来满足需要。在抗肿瘤药物的风险效益评估中,医护人员和患者可能愿意承受相对较大的安全性风险,所以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除遵循一般药物临床研究原则外,还应考虑其特殊性。由于肿瘤生物学研究的进展,一些新的作用机制、作用靶点的抗肿瘤药物不断涌现,呈现出不同于以往传统细胞毒类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点;肿瘤疾病的药物治疗也从以往的单纯追求肿瘤缩小向延长患者的生存期、提高生存质量转变,这些改变使抗肿瘤药物临床疗效评价终点指标也出现较大改变。因此,传统的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已经变得不适宜,需要更多地探索能加快和促进开发进程的临床研究策略。 本指导原则将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一般考虑进行阐述,重点阐述在不同临床研究阶段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旨在为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设计、实施和评价提供方法学指导。申请人在进行临床研究时,还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既往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进行,对于一般药物临床研究需要遵从的原则以及与其他指导原则重复内容在本文中不再赘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抗肿瘤新化合物的临床研究,抗肿瘤生物制品也可参考部分内容,不适用于中药制剂。药物类别上主要针对细胞毒

类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由于非细胞毒类药物(如信号传导抑制剂,生物反应调节剂,激素类等)是目前新药开发的主要方向,本指导原则也将尽可能对此类别药物临床研究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 本指导原则中的观点仅代表SFDA当前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一般性认识,不能涵盖在新药研发中遇到的所有情况,申请人在研究中应始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尤其应注意的是,抗肿瘤药物研究理论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可能对将来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可以积极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并及时寻求SFDA 药品注册部门的建议。 二、临床研究的总体考虑 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过程通常分为Ⅰ期、Ⅱ期和Ⅲ期临床试验。Ⅰ期临床试验主要目的是对药物的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进行初步研究,为后期研究给药方案的设计提供数据支持;Ⅱ期临床试验主要是探索性的研究,如给药剂量探索、给药方案探索、瘤肿有效性探索等,同时也观察安全性;Ⅲ期临床试验则在Ⅱ期基础上进一步确证肿瘤患者临床获益情况,为获得上市许可提供足够证据。 需要指出,这种临床研究的分期并不是固定的开发顺序。在本指导原则中,尽管对Ⅰ、Ⅱ期探索性试验和Ⅲ期确证性试验区别对待,但统计假设的建立和检验也可以成为Ⅱ期临床试验的一部分,同样,部分探索性研究也可能成为Ⅲ期临床试验的一部分。 由于Ⅲ期临床试验需要提供生存获益的疗效数据,试验周期较长,因此可以采用探索的开发模式,按照预定的中期分析计划,依据不断积累的信息,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调整。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6年版)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6年版) (征求意见稿) 本原则适用于指导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方法等效性临床研究,对临床试验机构和参比系统的选择、样本要求、临床实验方案、临床试验数据分析等提出了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在完成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拟定产品标准后,方可申请该产品的临床评价。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使用目的,确定临床评价的项目和方法,制定合理可靠的临床评价方案。 申请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合理评价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特点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条件及能力。试验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选择至少两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临床实验室(简称实验室)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的要求,并优先考虑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依据《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2等同ISO15189)或《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等同ISO17025)认可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室内质控程序,并应优先选择连续两年以上室间质量评价相关专业结果合格的实验室。整个实验过程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并有措施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三)实验室的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负责人至少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四)实验室应有能力提供临床评价所需的各类样本。

(五)临床试验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 二、参比检测系统的选择 以下将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称为考核系统,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称为参比系统。 (一)实验室应保证所用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考核系统和对照系统的主要分析性能指标(如准确性、精密度、线性范围等)应满足临床要求。 (二)参比系统的试剂、仪器、校准品均应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考核系统的仪器、校准品应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与考核试剂同步注册,且进度基本一致。 (三)参比系统应选择与考核产品方法学原理相同(如同为酶联免疫反应、同为化学发光免疫反应等)或相似的,其方法学分析性能应优于或近似于考核产品。 (四)对于定量产品,参比试剂的性能技术指标(如线性范围、精密度等)应与考核试剂近似或更优,两者的参考区间不宜差别过大;对于定性产品,两者检出限/临界值应基本一致;对于半定量产品,两者的分段区间应基本一致。 (五)定性产品可选性能更优的半定量或定量产品作为参比试剂(统计数据时应先将定量/半定量测试结果按照其自身说明书中确定的参考区间/临界值分别划归阴性、阳性结果后,再进行两个试剂测试结果间的等效性分析)。同理,半定量产品可选择定量产品作为参比试剂。 三、试验样本的选择 (一)应明确临床样本要求,考核系统与参比系统所用样本及其要求应一致。应注明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输送的要求及条件(如明确采血管种类、抗凝剂要求等)。 注:推荐使用新鲜样本,如果使用贮存样本时,应注明贮存条件及时间,在数据分析时应考虑其影响并说明。

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I期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Ⅰ期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范,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Ⅰ期试验,旨在为Ⅰ期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章职责要求 第三条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I期试验研究室进行Ⅰ期试验。 第四条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I期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和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第五条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期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委托前对合同研究组织的研究条件、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当合同研究组织接受了委托,则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由申办者履行的责任,合同研究组织应同样履行。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及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Ⅰ期试验研究室负责Ⅰ期试验的实施。研究者应遵循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执行临床试验方案,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应在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指南》)的实验室进行。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的实验室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应针对Ⅰ期试验的特点,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保护,重点关注:试验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试验方案设计和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研究团队的人员组成、资质、经验,受试者的来源、招募方式,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第三章实施条件 第九条Ⅰ期试验研究室应设有足够的试验病房,也可以设有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试验病房应符合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均应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及能满足I期试验需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第十条I期试验研究室应配备研究室负责人、主要研究者、研究医生、药师、研究护士及其他工作人员。所有人员应具备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特长、资质和能力。实验室人员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 (一)研究室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总体负责I期试验的管理工作,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研究室负责人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称,具有5年以上药

综合布线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

第一章编制依据 1.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思想 “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 网络智能布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按贵方提供的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图,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程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施工操作规程、重庆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再结合我公司的施工能力、技术准备力量及多年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经验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制的。 施工组织设计作为直接指导施工的依据,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成本的前提下,对加强施工管理、有效的调配劳动力、提高施工效率、节约工程成本、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有积极作用。 施工组织设计一旦经甲方和建设监理公司审核认可后,在施工过程中,我公司一定严格按照本施工组织设计执行。 2.编制范围及内容 1、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严格按照本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要求进行质量策划后编制的,在人员、机械、材料供应、平衡调配、施工方案、质量要求、进度安排等方面统一进行部署下完成。 2、我公司高度重视本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召集曾从事过类似工程工作的技术专家、有关负责人攻克本工程的重点、难点及特殊部位的施工技术,力求本方案重点突出,具有呼应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本着对建设单位负责和资金的合理使用、对工程质量的高度责任感,针对本工程设计特点和使用功能要求,我们编制的原则是:“确保工程质量优、速度快、造价低、操作性强”。同时保证周边和施工现场有良好环境。

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技术依据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11-2003;《建筑与建筑 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200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 16 —92 《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标准》YD/T926.1-1997 《中国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9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 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通信光缆的一般要求》(GB/T7427— 87)《非屏蔽双绞线布线系统传输性能测试标准》EIA/TIA TSB-95 第二章工程概况 1.工程概况 本招标项目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 网络智能布线工程已由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工程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财政、省财政及自筹。 数据语音跳线在机房内必须有明确的颜色区别加以区分,方便管理,布线系统分为内网、外网和语音网等系统,各系统在物理上完全隔离,保证内部管理布线系统的安全。 系统分为内网(数据)、外网(数据)和语音网等系统,其中副职领导(包括主任室和副总师)以上为岗位1个内网(数据)、1 个外网(数据)、1个语音外线、1 个语音内线(2+2);中干和工位为1个外网(数据)、1个内网(数据)、1个语音(2+1),其他为1个语音内线。 系统采用星型组网结构,机房集中管理。以万兆为主干,六类千兆交换到桌面,楼层配线间子系统采用24 口模块化集成式六类配线架端接管理水平子信息点,配线架前端应具有明显的、可方便的更换的、永久的标识,用以灵活标注内网、外网数据点。合理配置理线器,带盖板,以兼具坚固和美观感,配置原厂RJ45-RJ45 铜缆跳线,长度为2-3 米。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 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医发[2016]4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25 【实施日期】2016.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工作要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做好审批下放后的有关工作,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管理,依据《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我委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有关工作,并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9月25日 附件1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队伍建设,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和管理工作,持续改进和提高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是指在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完成培训,经培训基地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考核合格后,获得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并注册,能够独立开展相应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医师。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和认定工作,指导监督

智能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_完整版

智能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第一章编制依据 1.施工组织设计得指导思想 “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综合服务楼智能化系统建设”施工组织设计就是按贵方提供得智能化弱电系统设计图,按现行得国家施工验收规程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施工操作规程、成都市政府得有关规定,再结合我公司得施工能力、技术准备力量及多年弱电系统工程得设计施工经验与本工程得具体情况进行编制得。 施工组织设计作为直接指导施工得依据,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成本得前提下,对加强施工管理、有效得调配劳动力、提高施工效率、节约工程成本、保证施工现场得安全文明有积极作用。 施工组织设计一旦经甲方与建设监理公司审核认可后,在施工

过程中,我公司一定严格按照本施工组织设计执行。 2.编制范围及内容 1、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就是严格按照本弱电系统工程得要求进行质量策划后编制得,在人员、机械、材料供应、平衡调配、施工方案、质量要求、进度安排等方面统一进行部署下完成。 2、我公司高度重视本施工组织设计得编制工作,召集曾从事过类似工程工作得技术专家、有关负责人攻克本工程得重点、难点及特殊部位得施工技术,力求本方案重点突出,具有呼应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3、本着对建设单位负责与资金得合理使用、对工程质量得高度责任感,针对本工程设计特点与使用功能要求,我们编制得原则就是:“确保工程质量优、速度快、造价低、操作性强”。同时保证周边与施工现场有良好环境。 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技术依据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J 50200-1994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0343-2004 ※《厅堂扩声特性设计规范》GB50371-2006 ※《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标准》YD/T926、1-1997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2001 ※《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规范》DB32/181-1998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预期用途的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伦理考虑: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不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但临床研究者应提供有关伦理事宜的说明。 2.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意志高于临床试验的需要。 3.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受试者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1.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 2.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试验的实施。 3. 申请人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制定文件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加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的培训,以确保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操作的一致性,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促进各研究者之间的沟通。 4.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与临床试验工作人员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使其熟悉并掌握该产品所适用的仪器、操作方法、技术性能等,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 5.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申请人应考虑吸收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方面专业人员(或知识),以保证临床试验科学、合理的开展。

施工组织设计

第一章编制说明及编制依据 第二章工程概况及工程特点 第三章指导思想与施工部署 第四章施工准备 第五章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第六章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第七章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第八章季节性施工措施 第九章停水停电措施 第十章资源配备计划 第^一章质量管理体系及措施 第十二章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第十三章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第十四章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第十五章创优措施 第十六章资料管理 第十七章保修措施 第十八章附表

第一章编制说明及编制依据 1.1 编制说明 本工程为安县河安县龙兴、联丰段灾后重建防洪提工程, B 标段:安昌河安县龙兴段防洪堤灾后重建工程,按20 年一遇防洪标准进行恢复重建。重建防洪堤长度2100 米。我公司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答疑和对现场实际情况了解的基础上,对本工程施工建设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用以指导工程的施工和管理,规范土建、水、电等专业工程的施工、管理与协调,以实现我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管理目标,力争为该工程施工提供完整的纲领性文件,确保“优质、高速、安全、文明”地完成建设任务。 1.2 编制依据 (1)安县河安县龙兴、联丰段灾后重建防洪提工程项目施工(B 标段)招标文件; (2)安县河安县龙兴、联丰段灾后重建防洪提工程项目B 标段施工图纸; (3)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操作规程及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4)省及市建委颁发的现行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 (5)《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 (6)《防洪标准》(GB50201 —94) (7)《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 —98) (8)《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 ) (9)《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T188 —96) (10)《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 —96)

捐献人体器官有什么限制

捐献人体器官有什么限制 有的人在去世之后,其家属会将其尚能正常使用的器官捐献给有需要的人,造福社会。但是,进行人体器官捐献的也会受到相应的限制,那到底▲捐献人体器官有什么限制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捐献人体器官有什么限制 为了保障捐献个体器官的个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捐献器官规定设有几方面的限制: (一)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二)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

体器官用于移植。 (四)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五)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的人体器官的意愿。(注意:公民死亡的,应由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都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 ▲二、注意:关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的捐献器官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有关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因此,对于完全无民事行为人的精神病人捐献器官,监护人非为精神病人的利益处分其人体器官的,该行为应当无效。 ▲三、器官的捐赠要符合哪些要件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关于法律行为,不管法学家如何定义,都是把意思表示作为核心的要件,器官捐赠同样符合其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 ▲1、标的需确定可能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16号)

附件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预期用途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2.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科学和社会利益。 3.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受试者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1.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 2.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 3.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试验的实施。 4. 申请人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制定文件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加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的培训,以确保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操作的一致性,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促进各研究者之间的沟通。 5.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与临床试验工作人员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5个技术指导原则

5个技术指导原则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3) 一、概述 (3) 二、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的基本内容 (3) (一)靶动物安全性试验 (3) (二)实验性临床试验 (3) (三)扩大临床试验 (3) 三、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的共性要求 (4) (一)以中兽医学理论为指导 (4) (二)试验设计原则 (4) (三)试验方案 (5) (四)试验记录 (6) (五)统计方法 (7) (六)结论推导 (7) (七)临床试验报告 (7) 四、靶动物安全性试验 (7) 五、实验性临床试验 (7) (一)—般性原则 (7) (二)人工发病或复制病证模型 (7) (三)自然病例的临床试验 (8) 六、扩大临床试验 (9) (一)一般性原则 (9) (二)试验设计 (9)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原则 (10) 一、概述 (10) 二、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 (10) (一)报告封面或扉页 (10) (二)报告目录 (10) (三)缩略语 (10) (四)报告摘要 (10) (五)报告正文 (11) (六)附件 (13)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14) 一、概述 (14) 二、基本原则 (14) 三、基本内容 (14) (一)受试物 (14) (二)生物材料 (14) (三)样本数和对照 (15) (四)给药途径 (15) (五)剂量或浓度 (15) (六)给药次数和检测时间 (15) (七)观察指标 (15) (八)结果及分析 (16)

四、名词解释 (16)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17) 一、基本原则 (17) 二、命名细则 (17) (一)药材命名 (17) (二)饮片命名 (18) (三)提取砌命名 (18) (四)成方制剂命名 (18)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 一、概述 (20) 二、处方及原料 (20) 三、制备工艺 (20) 四、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 (20) (一)质量研究的文献资料 (20) (二)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 (21) (三)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21) 1.质量标准制定前提 (21) 2.质量标准内容及起草说明 (21) 3.标准物质内容及要求 (23) 五、制剂稳定性试验要求 (24) 六、参考文献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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