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一)

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一)
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一)

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一)

摘要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文章针对消费者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屡受侵犯的事实,深入地剖析原因,并提出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消费和谐

一、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有以下九项重要权利: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知情权;索赔权;受尊重权;依法结社权;获得知识权;批评监督权。此外,我国目前己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管理条例》、《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由此可见,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权益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现状比较普遍,也比较严重。

(一)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严重侵犯和威胁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近几年来,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投诉始终高居榜首。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公布的数据,2006年上半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件数为318868件,其中投诉商品质量问题的就占到了63%。又如2007年第一季度,广西区各地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案件有2823件,其中商品质量的投诉就有1789件,占投诉总量的63.4%。贵州省各地消协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费者投诉3787件,其中对商品质量的投诉有2743件,占投诉总量的72.43%。福建省各地消协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费者投诉28734件,其中对商品质量的投诉有14792件,占投诉总量的51.48%。

(二)电信、汽车、医疗、商品房等服务行业的价格缺乏透明度,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权,价格欺诈现象也时有发生。如2007年第一季度,广西各地消协受理价格问题方面的投诉就有274件,占总投诉的9.7%,与2006年同比增长45%。其中电信145件,占总价格问题投诉的52.9%,与去年同比增长163.6%;商品房24件,占总价格问题投诉的8.8%,与去年同比增加24%件。贵州省各地消协2007年上半年消费者对价格的投诉206件,占投诉总量的5.43%;浙江省各地消协2007第一季度受理的价格投诉335件,占投诉总量的5.26%。

(三)虚假广告的投诉增多。一些经营者用虚假广告、包装、说明书等形式,故意隐瞒产品的真实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对必须说明的内容含糊其辞或故意夸大功效,引诱消费者上当。如著名的欧典地板事件和全国牙防组认证事件。

(四)不平等格式条款难以遏制,继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在一些行业、宾馆、超市、酒店、商场等继续以不平等格式条款、店堂告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寄存物品丢失损坏,最高赔偿额为100元”,“降价、中奖商品不予三包”,“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等。

此外,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和维护尊严权也时常受到各种非法干涉或者侵害。如在2007年第一季度,广西各地消协受理了消费者人格尊严被侵犯方面的投诉7件。贵州省7件,占投诉总量的0.18%。浙江省各地消协27件,占投诉总量的0.42%。

综上所述,目前,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较好的保障。2007年3月12日,中消协将其于2006年起联合全国45个省市对消费者进行的调查显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35.9%的消费者表示合理要求虽然得到解决,但本人并不满意;27.2%的消费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没有得到解决。

二、消费者权益屡受侵犯的原因

在我国如此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有大量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存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消费者的相树弱势地位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所以被侵害,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单个的消费者在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特别在在现代社会,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成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进一步加剧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二)法律赋予消费者维护权益的途径虽多,但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实效

根据《消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款规定似乎为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但实际的情况却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违法经营者很少会积极主动配合协商;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较少,且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调解成功率并不高;我国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在处理案件上相互推诿。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不能强制执行,所以,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靠山。由于实行仲裁制度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事前就纠纷解决办法达成了仲裁协议。而现实生活中,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很少有经营者主动愿意或积极配合与消费者达成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协议。因此,在客观上,消费纠纷仲裁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此外,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合解决我国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重地打击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因此,就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发生消费纠纷后,大多数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协会,然而,在消费者协会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大多数消费者就只好自认倒霉了。

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 个亮点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 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 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

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 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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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来源:我爱法律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 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1960 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W)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实际上,随着20世纪后半期消费者运动的高涨,世界上许多国家还相继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或类似的纠纷解决机制。如在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美国,可以通过美国仲裁协会或被称为BBB(Better Business Bureau)的企业组织进行消费者权益仲裁。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再如瑞士,设立了由行业团体代表和消费者团体代表组成的仲裁机构。荷兰的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受理消费纠纷的民间机构。另外法国、西班牙、

葡萄牙、比利进等国都设有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 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 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浅析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析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上购物”,这个流行于二十世纪的购物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网络购物用户人数已经达到74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60%。网络售物网民数已经达到1100万人,通过网络进行旅行预订的网民数达到1700万人。同时与网络购物密切关联的网络支付使用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52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57.6%,有力地推动了网络购物的发展。 目前,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引起了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分局开展网上创业培训,引导名牌企业、大型连锁超市开展B2C交易平台,全力开展网上经营活动,扶持网络经济发展。 同时,省工商局开展了对网上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的研究,于2008年3月,发布了《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并按照此办法搭建了网络经济监管系统,以确认各类网络经营主体身份,打击非法网络经营行为。 那么,对于消保委,随着网络购物消费投诉的增多,该如何更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呢,本文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分析。

一、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网上购物市场欣欣欣向荣的同时,出现了许许多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目前网上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但网上购物的虚拟性导致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无法亲眼见到商品实物,不能亲自检查商品或者直观感受商品性能,而是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有关的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等均是经营者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单方提供。消费者在网络上获得的商品信息可能与实际见到的物体本身存在认知上的差别。从某种程度上讲,网上购物剥夺了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前检验商品的权利。网络上经营者也经常利用与现实交易的这种差别进行欺诈或者隐瞒商品质量的真实情况。相对而言,网上购物时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2、交易安全难以保证。目前网上购物的付款方式从大的方面来说包括有网下汇款和网上银行支付。网下付款,一般包括先付款后发货和货到付款。如果是先付款后发货,消费者很有可能得不

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3日) 消费是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线上消费逐渐进入千家万户,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前消费市场总体呈现出线上消费与线下消费同步增长的良好态势,反映出我国市场经济巨大的消费潜力。然而,消费市场悄然变化的消费形态和日益丰富的消费选择在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新型消费纠纷。其特点主要表现为:房屋、车辆等大额交易消费数量稳步增长,经营者欺诈现象屡禁不止,“互联网+”背景下新型消费纠纷呈现新形态,健身、美容等领域预付卡纠纷频发,涉职业打假人案件层出不穷,公益维权力度明显加强等。总体而言,当前人民群众日益旺盛的消费需求和尚未健全的消费市场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力保护,既有的法律规范面临新的挑战。 江苏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五年来,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判与调研,办理了一大批疑难复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出台了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审判指导意见。在每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引导人民群众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为促进我省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注重团队建设。省法院专门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调研团队,负责收集问题、调查研究和审理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二是关注新型消费纠纷。调研团队每年选取本年度急需解决的新类型消费纠纷作为重点调研课题,厘清法律关系,提前预判风险,引导消费者采取防范措施,维护消费市场秩序。三是注重联动化解。省法院加强与省检察院、省消保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的沟通交流,形成合力,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及时收集和反馈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法院筛选出2018年度全省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南京大学李友根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眭鸿明教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doc

第六章中国商事及经济法律制度 第四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 (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结构 中国和其他国家一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指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名称的法律,即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所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所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结构是就广义而言的,它包括: 1.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起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功能性法律规范 除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有一些法律。它们不是仅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的,但这些 法律或它们中的部分法律规范却有着明显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因而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功能性法律规范。主要是: (1)防止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和财产的法律《食品卫生法》。 (2)防止因计量问题使消费者受到不利的法律。这主要是指《计量法》。 (3)规制标准化工作,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规范。这主要是指《标准化法》。该法的规定,在 使商品具有满足消费者有关规格、质量、安全、卫生要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4)确保自由、公平竞争,保证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规范。消费者权益的充分实现有赖于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实质上也是保护 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实现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法律规范。这里主要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 (5)防止因价格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价格法》是这类规范的核心部分。该法同时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并且明确规 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 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应当昕取消费者的意见;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 公布;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意见。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防止不当价格对

[消费者权益,现状,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摘要随着当今信息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范围也日益广泛,致使一种新兴事物――电子商务的出现。现如今,电子商务已融入了我们的生活,成为了我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网络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面对此种现状,探索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成为当下学者的热议话题。本文在界定电子商务的基础之上,立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提出当前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以便更好的提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完善措施,最终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电子商务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在国内,对于电子商务的界定,学术界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说法。例如,有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是一种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媒介来完成交易的贸易活动。其中,电子信息技术包括了电话、邮件、电视等一些列的方式,凡是利用了这些途径进行的交易活动都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有些学者则看法不同,认为电子商务应当是通过网络来进行生产、销售和流通交易的,不仅包括通过网络来交易,其事前、事后的一系列活动(例如,产品展示,售后服务,商务活动等)都需要借助网络这个媒介来完成。另外,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电子商务主要指的是交易双方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来进行合同签署、网上支付和接收商品的交易活动。 从国际层面来看,对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在此法律规定中将电子商务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之说,所谓广义的电子商务指的是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为媒介来进行的商业贸易活动;所谓狭义的电子商务指的是必须借助于互联网这种媒介来进行的电子化的商业贸易活动,这就缩小了电子商务的范围,将其限定于必须通过网络平台来进行交易。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其对网络交易及相关问题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此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包括了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其中,网络商品交易主要指以互联网为媒介所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交易活动;网络相关服务主要指运用互联网为交易平台来进行的宣传推广、支付结算、信用评价、产品运送等的营利性服务。 对此,笔者较为认同对电子商务的狭义界定,即电子商务应是借助网络平台来实现的商业贸易活动。本文主要对网络交易过程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研究。 (二)电子商务的特征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不同,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交易环境虚拟性。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交易双方一般都是面对面的进行交易、谈判,从而订立合同完成交易。而电子商务不同,其是以网络为媒介的,交易双方互不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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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及其案例分析 一、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此处的居民是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其行为受该法规范。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保障权。(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和按照自己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予以拒绝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求偿的内容包括:(1)人身损害的赔偿,不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2)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6.依法结社权。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最具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 7.求教获知权。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它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费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8.维护尊严权。维护尊严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因而在我国占有一定的地位。下面从几方面浅谈该法的地位及其作用: 一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论其地位及作用 当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获得国家的认可与国际公约的确认。它的产生原因是: 1.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在市场上的地位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市场逐渐扩大,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活动也明显增多了。但是,消费者在为满足生活需求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或家具,服装等商品时,却因为自己接受的教育程度低或不懂消费者的有关知识,因为缺乏交易经验和交易能力,常遭到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的质量等损害,或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等;而在社会生活中,“王某在入住酒店时,遭歹徒抢劫”、“张某购买汽车时,”等案例便很好地证明了消费者在市场中所处的是一种弱势的地位,因而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结社权,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的程度上都受到损害;相反地,经营者对市场有深刻的认识,在市场上吸取过一些经验,总结了一定的销售技巧,掌握到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偏好或欲望与效用;消费者剩余”等一系列的消费心理,因而经营者利用自身强的优势和实力;针对消费者的心理和行为通过一些商业手段去操纵消费者,用五花百门的销售方式,设法地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吸引更多消费者的青睐,让消费者享受额外的消费,顺理成章地把钱塞到经营者的口袋里;使得在市场上出现了类似“马太效应”的现象:“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消费者受到的损害越是严重。另外,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的经营者为了赚更多的利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诸如“家具甲醛超标”粗制滥造;“硫酸镁冒充硼肥、非种子冒充种子、尿素中掺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农药的实际成分”缺斤少两;推销假冒伪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 案例一:“三鹿”奶粉引起幼儿双肾结石 2008年9月15日,玉屏消费者刘某向玉屏自治县消协投诉,反映其女儿自2008年以来一直食用三鹿U+系列1-3段900克/听成长奶粉,每月食量为3听,均是在玉屏某超市购买,2008年9月13日当获悉三鹿婴幼儿奶粉含三聚氰氨一事后,刘某将女儿送到了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双肾B超检查,发现女儿已患有双肾结石。 接到投诉后,玉屏县消协经调查得知,刘某夫妇2008年初以来,共在玉屏某超市购买了13听“三鹿”婴幼儿奶粉,共计1501元,经调解由超市双倍退还刘某购货款,共计3002元。 案例二:不合格化肥“烧”死百亩西瓜 2008年7月3日,镇宁自治县消协接到镇宁县丁旗镇下午村村民张某、欧某等7户瓜农的投诉,称他们当年种植的100余亩西瓜在使用了四川自贡某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合肥后,西瓜不仅长势差且死亡率高。 经调查,瓜农们使用的复合肥是从丁旗镇街上一化肥经营户处购买的,经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两次检验,该品牌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在消协调解下,化肥经营户一次性赔偿7户受害瓜农损失费5万元。 案例三:化妆品美容不成反“毁”人 2008年6月24日,贵阳市消费者尹女士在使用了从贵阳某商场购买的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及身体不适现象,虽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却一直未果,遂采取跳楼这一过激行为讨说法。 经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出现了严重的皮肤过敏及尿汞严重超标等现象,后经调解,商场和经销商先支付5000元作为尹女士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其余治疗费用则由商场及经销商共同承担。 案例四:18位消费者浴室洗浴被盗 2008年5月26日,兴仁县消协接到王某某等18位消费者的投诉,称2008年5月24日晚他们在兴仁县某酒店洗浴中心洗浴,5月25日清晨,大家准备离开该洗浴中心时,发现存物箱被撬、贵重物品及现金失窃,经调解,由洗浴中心全额赔偿18位消费者被盗的物品及现金,共计16800元。 案例五:3万元买手表遭遇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题库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题库 一、填空题 1、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时间是:2014年3月15日2、某消费者装修商品房,与甲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完工后消费者搬入,发现装修存在瑕疵,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消费者接受该装修好的商品房之日起(6个月)内由甲装修公司承担有关举证责任。 3、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 4、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5、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6、小王在某手机店挑选手机,挑选了将近一个小时,但最后觉得没有一款适合自己的,打算离开,但该手机店店员拦住他,要求其购买一部。问该店员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自主选择权)。 7、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9项〕 8、消费者协会有权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9、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主题是(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10、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11、在保修期内(二次)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12、手机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的有效“三包”期限为(一年) 13、“三·八”购物节时,陈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陈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陈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该店主违反了新《消法》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规定。 14、经营者违反消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15、李大妈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东北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李大妈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李大妈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 .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李大妈发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对策建议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添加时间:2008-2-28 11:15:00 来源: 消费者协会作者:王文龙孙斌思阅读:2247次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协理事单位共同的努力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显著的成效。2006年,仅北仑区消费者协会就受理消费投诉案件1443起,接受消费咨询服务3085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761780元,其中获得赔偿金额920204元。支持消费者起诉的有11起,消费侵权行为移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有6起,通过消费仲裁调解的有18起,解决争议金额24万元。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 一、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近几年来,消费投诉举高不下,据北仑区消协统计,2005年受理消费投诉1116起,2007年受理1443起,同比上升327起,增强29.3%,在消费投诉中突出表现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维权要靠法律。目前,消费维权工作主要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随着市场经济日益繁荣,许多新兴行业和新生事物不断出现,《消法》在为消费维权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时,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时代要求,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 1、适用范围是目前《消法》执行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消法》起草时,医疗、教育、住房等领域不属于经营性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领域很大程度上开始收费提供服务,具备了经营的特征,特别是这些领域内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多,处理起来缺乏明确足够的法律依据。 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超出《消法》中规定的9项权利的范围,特别突出的是为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 3、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虽然《消法》为消费者提供的5种维权途径,但在实践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与经营者协商,如果有一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话,这条路就走不通。消协的调解要双方自愿,一方不自愿的话也协调不成;向行政部门申诉,交织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众多的责任部门,由于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楚、管理不明晰,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具有收费高、程序简单、裁定书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特点,但仲裁渠道需要事先有约定,日常生活消费的买卖合同很难有事先约定,因此仲裁的比较少;到法院起诉,诉讼成本相对比较高,举证困难,司法程序繁

一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

一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王斌周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请问一、该产品存在什么问题?该产品存在产品名称与实际性能不符的问题,即名为多功能食品加工机,但实际上只有一种功能,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完全不符合产品名称表明的质量状况。该产品的出卖系经营者隐瞒产品真实信息作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甲误解并购买的欺诈行为,直接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22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的规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甲依法享有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同时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二、谁应对该产品负责?商场、生产厂家都应对该产品负责,应由商场先行按照消费者甲的要求给予退货,然后商场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损失。因为我国《产品质量

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这里应注意的是,消费者甲及其他人并未因该产品所存在的瑕疵受到人身、财产的损害这里财产损害不应包括往返车费,所以适用由销售者商场先行赔付的原则。如因该产品缺陷致使甲或其他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则应适用连带赔付的原则,即消费者可在销售者商场和生产者厂家中选择其一要求赔偿损失。因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维护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

第八课第二框维护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 甘肃省西和县城关九年制学校王文战 教学内容《维护消费者权益》 授课班级八年级2、4、5、6班 磨课次数 3节 磨课过程 第一次磨课 熟悉、钻研教材,拟定教学方案,设计自学问题,确定重点、难点。虽然在磨课的过程中贯彻了“先学后教,当堂训练”的教学模式,但是由于停电,没有使用多媒体课件,主要采用传统教学方式,手段、形式比较单一,课堂气氛显得比较沉闷。 成功之处∶学生对教材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结构有了整体的认识和把握。 缺点∶⑴没有利用课件。⑵学生预习不够,不能透彻的理解课本知识。⑶学生配合不到位。 第二次磨课 利用多媒体课件,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展示了消费时政和自学问题,对课件顺序进行了调整,对课本内容和重难点进行了较深入的把握。 成功之处∶⑴利用课件,巧设情境,使学生对课本知识有了整体的感知和认识。⑵对教材知识进行了迁移,让学生对课本知识进行了活用,完成了教学任务。 ⑶突破了教材重难点。 缺点∶⑴课件操作不熟练,顺序混乱,图片繁多。⑵对课本知识的定势思维限制了教师和学生的发挥。⑶课件设计和学校的教学模式仍然不相符。 第三次磨课 对课件和教案学案进行了调整,删减了一些与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不相符的图片。采纳了教研活动中同组教师提出的宝贵意见,如既要围绕教材,又不能局限于教材;课件内容应该和学案教案相配套。提前对课件操作步骤进行熟悉。提前让学生认真预习教材,做到每一个学生都有备而来。教师也要做到对教材内容了然于胸。 对整个磨课过程的思考 1.多媒体课件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政治课的教材内容有时还限制了师生的思维和个性发挥,要做到灵活运用,活学活用。 3.专研教材是备课上课的关键和核心所在,多媒体只是起到辅助作用。 4.课本知识只有和现实生活紧密联系,思想政治课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 5.一堂成功的课应该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体:反复磨练反复修改、虚心求教集体协作、手段丰富、形式灵活。 6.对各种资料要善于取舍,要做到用其长处,避其短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Word文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题题库 1、商品三包是哪三包?答:包修、包退、包换 2、消费者向工商部门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有明确的被诉方;(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怎么办? 答: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纪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销售合同办理。 4、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应如何要求赔偿?答: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食品质量安全标识是什么?答:QS 7、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8、租赁柜台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柜台租赁合同期满后,也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赔偿。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任意一项) 答:九项基本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赔偿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权。 10、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监督检查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者。答:7日 1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多少天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答:7天 12、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是多少? 12315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完善对策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完善对策 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在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推动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同时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这表明必须不断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入WTO和网络经济的兴起,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又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本文试在剖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一些建议,如重新界定消费者概念、扩充消费者权利、扩大赔偿范围等,以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所裨益,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 首先,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 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 1、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 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联盟。1960 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0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报资料,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交流,组织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国际研讨,援助不发迗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对准确定义消费者概念的思考 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重要的主体,给消费者下个比较准确的定义,对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 一、单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记30分)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C)的共同责任。 A、广大经营者 B、行政部门 C、全社会 D、广大消费者 ? 2、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质次价高、短斤少两,侵害了消费者的(C)。 A、安全权 B、知情权 C、公平交易权 D、自主选择权 ? 3、“百挑不厌”的商业口号,体现了经营者对消费者(A)的尊重和维护。 A、自主选择权 B、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C、知情权 D、公平交易权 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一共有(C)项。 A、七 B、八 C、九 D、十 ? 5、下列店堂告示内容,合法的是(A)。 A、假一赔十 B、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 C、购物金额低于20元恕不开具发票 D、商品应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方可退货? ? 6、一位衣着极其普通的消费者逛某服装商场,看中标价1万元的一套西服,要求试穿。售货员不仅拒绝,还对其冷嘲热讽,售货员这种行为违反了(C)。 A、依法或者依约履行义务的义务 B、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C、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利的义务 D、“三包”的义务? ? 7、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特殊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B)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 A、五 B、七

C、十 D、十五 ? 8、小李在某超市花了70元买了一件某品牌小装饰品,后经工商部门认定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小李的要求,增加赔偿小李(D)。 A、70元 B、140元 C、210元 D、500元 ?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不包括(D)。 A、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C、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D、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 10、甲借用乙的营业执照销售商品,消费者丙从甲雇佣的营业员丁处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损。消费者丙就其损失请求赔偿的对象是(D)。 A、只能是甲 B、只能是乙、甲 C、只能是丁 D、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 ? 11、张丽到美容店用一名牌面膜为其美容,用后脸部水肿。经检验,认定所用面膜是假冒名牌的伪劣产品,此面膜是美容店老板在批发市场买来的。下列判断正确的是(D)。 A、美容店不是伪劣商品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B、美容店不是伪劣商品的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 C、美容店也是受害者,不承担责任 D、美容店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 ? 12、下列(A)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 A、农民为自办的蛋糕店购买鸡蛋 B、学生为自学需要购买书籍 C、个体老板为家庭消费需要购买大米 D、农民为种植而购买蔬菜种子 ? 13、某超市地下营业厅内张贴了一份顾客须知,其下列(C)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A、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B、提醒顾客存包 C、超市在必要时有权对顾客所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D、要求顾客在其指定的交款处付款 ? 1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经营者(C)。 A、金额较大的必须提供

银行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银行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状况 自1993年起,我国陆续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其中可以看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踪影和雏形。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受欧美国家影响,金融消费者的理念被进一步引入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监管机构比以往更加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出台了若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监管政策与办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及制度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我国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法规体系、金融环境不够完善。目前尚无针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能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起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无法兼顾银行消费的特殊性,故很多规范都难以适用,针对性不强; 银监会系统出台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虽有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但较为分散,系统性不强; 新出台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指引》立法层级较低,缺乏消费者维权的具体途径和明确的处罚条款,操作性不强; 新引进的金融消费者

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尚未真正发挥效能权益保护外部监督评价体系欠缺。 外部监督评价体系尚未成熟。为有效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2014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从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等五大方面,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但上述考核评价办法中制订的金融服务行业评判标准制度、事后评估及纠正机制等尚处于探索阶段。其中各项监管检查仍以传统现场、非现场的听取报告、举行会谈等“运动战”方式进行。上述方式费时、费力,且受人为主观影响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管的效率及客观性。 缺乏解决消费者投诉、纠纷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对缺失。目前消费者纠纷解决主要途径是向银行投诉以及诉讼。而银行在处理投诉时,其“运动员”及“裁判员”双重身份难以确保纠纷处理客观公正。司法救济耗时长,成本高。因此我国在银行投诉与诉讼之间尚缺乏第三方调解解决机制。虽然人民银行、银监会分别确立了投诉受理机制,但其处理方式仍是转办、督导和发挥监管职能,不直接做出定性和裁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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