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维护为维护×××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企业与律师事务所达成的法律服务协议,为企业提供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根据聘用合同的约定范围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为处理特定法律事项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法务部门统一归口负责公司本部律师事务所的聘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拟定并定期更新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名单;

(二)组织或参与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谈判;

(三)审核法律服务协议;

(四)指定专人负责业务部门与外聘律师的联系,协助业务部门安排、督导外聘律师的工作。

第五条接受外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部门在外聘律师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申请聘用外部律师;

(二)参加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谈判;

(三)根据授权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

(四)对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反馈法律事务机构;

(五)申请更换外部律师。

(六)审核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账单,办理付款。

第六条各级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履行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具体管理职责,并应定期向上一级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第三章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用律师事务所,使用外聘律师:

(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二)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需要借助外部律师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

(三)重大法律纠纷需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的;

(四)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法律明确规定以律师法律意见书作

为要件,或必须外部律师参与的;

(五)涉外法律事务;

(六)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业务;

(七)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八条公司及各级子公司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应由法务部提请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选聘中介机构的规章制度进行。常年法律顾问应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与企业日常经营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企业因重大项目或发生诉讼、仲裁案件等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之外的事项需要聘请专项律师的,应由业务部门提请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会同法务部按照选聘中介机构的规章制度进行。拟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部门或法务部以下统称为经办部门。

第九条公司法务部根据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需要,按照企业选聘中介机构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相关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专业能力、工作质量、项目经验、服务费用等因素,建立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备选库。

第十条公司及各级子公司需聘用外部律师的,原则上应在公司确定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名单内选择,如因法律专业领域或项目特殊要求等因素需由名单之外的律师事务所承办相关法律业务,应事先征询上一级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意见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公司在选用外聘律师事务所时应以公开竞价为原则。其中,单项法律服务项目的费用或者预计费用××万元以下的,由经

办部门向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询价,询价记录应报法务部备案;除紧急、特殊或保密情况外,单项法律服务项目的费用或者预计费用在××万元及以上的,应按下述程序选聘:

(一)经办部门牵头组成评审小组,确定法律服务事项,设置项目评审规则;

(二)经办部门选择三家能够胜任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招投标,法务部参与邀标、评标及开标的工作;

(三)律师事务所提交投标文件;

(四)评审小组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事务所;

(五)签署法律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公司应与选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聘用协议。公司法务部根据选聘材料和谈判情况,起草、审定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一)提供法律服务内容、人员与方式;

(二)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和保证;

(三)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四)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

(五)工作成果的接收和考核;

(六)保密义务;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和各级子公司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

当同时指派内部法律顾问协助配合有关业务。内部法律顾问的协助配合不转移聘用律师的义务。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对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评价机制。律师事务所完成相关服务后,经办部门应对律师事务所的该次服务进行评价,并填写“质量跟踪检查评价评分表”交公司法务部,公司法务部应根据经办部门的评价意见,做出综合评价,作为选聘外部律师和制定律师事务所备选名单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外聘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实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由法律事务机构组织进行,并应填写“质量跟踪检查评价评分表”。

第十六条各级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每年度2次(第一次为上半年时段于7月10日前,第二次为全年时段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公司法务部报送《质量跟踪检查评价评分表》。

第十七条法务部负责汇总整理律师事务所“质量跟踪检查评价评分表”的相关信息,将新增合格律师事务所补充入备选库名单,并将被评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调整出备选库名单。未经公司重新评估,被调整出备选库名单的律师事务所自被调整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列人备选库总体名单。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对有关部门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采取给予处分措施,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赔偿损失。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擅自聘用律师的;

(二)与聘用的律师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公司或所属单位权益的;

(三)超出聘用协议约定范围支付律师费用的;

(四)滥用职权干涉聘用律师工作或拒绝支持配合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各级子公司应参照本规定开展外聘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外聘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确保企业法务人员顺利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施行。

律师执业风险的管理与防范

律师执业风险的管理与防范 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马利东 内容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律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其执业风险也愈来愈大,特别是中办发[2010]30号文件从律师执业权益、律师管理机构等方面出台了对律师行业发展的扶持和保障政策,重视和加强对律师执业风险的研究和防范,对刚刚起步的中国律师业乃至法治国家的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管理防范 摘要:根据中发办30号文件精神,如何发挥律师法律服务专业特长,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倍受党和国家领导重视。社会管理与司法实践证明,律师队伍在整个国家司法程序中与法官、检察官一样,有着法律赋予的相应地位和作用,构成我国完整的司法诉讼制度。同时,律师在参与社会管理,缓解社会矛盾等社会实践中有着不可或缺的社会价值。 然而,律师队伍作为一个法律服务群体,在其设立、发展、规范、完善的进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阻碍律师队伍健康发展的瓶颈,需

要我们不断加以规范和突破。既要维护律师应有的社会地位,发挥律师队伍应有的社会职能;又要时刻规范其群体与个体执业行为,预防和控制执业中的过失与风险。对这样一个新型社会组织如何加强管理,避免相关问题的发生,已经成为律师所、律师协会和各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长期研究的课题。本文主要通过对防范律师执业风险进行研究、探讨,分析“风险”成因,提高防范“风险”意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促使从业律师正确履行职务,防范“风险”于未然。 定义: “执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风险”。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形成的事故或事故隐患。 “律师执业风险”应定义为:律师作为代理人、辩护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可能发生的事故或者事故隐患。 本文主要通过对防范律师执业风险进行研究、探讨,分析“风险”成因,提高防范“风险”意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促使从业律师正确履行职务,防范“风险”于未然。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管理防范 一、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 【完整版】 2017年11月全面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修订稿

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浅论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 ? 摘要:律师事务所是服务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着激烈的竞争,甚至是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机构受优胜劣汰机制的制约。律师事务所要在法律服务市场占一席之地,经得起风浪,进行风险管理是完全必要的。 关键词:市场风险防范合理定位风险管理 ? ?律师事务所面临的风险 律师事务所面临着风险,这是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具体而言,律师事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风险 1、法律服务市场不成熟。律师服务的领域相对狭小,本来应当由律师承担的工作,很多情况下却由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专门机构等承担。比如2011年6月9日,济南市中小企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揭牌成立。该中心成立后,将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法律培训、免费规范合同范本、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提供法律疑难问题解决方案等服务。这对于担任中小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们来说服务的范围又狭小了许多。 同时,法律服务市场还存在分割的情况,主要表现在法律服务所甚至各种性质的单位搞法律咨询,利用行业优势甚至行政权力,来包揽应当由律师承办的该行业的法律服务业务。 2、竞争规则不规范。在律师事务所之间,在不同地区律师之间,承揽业务并不完全依赖律师的业务水准,而是依赖于某些特殊的关系。并且通过给介绍费、打“价格战”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的现象也频繁出现。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也存在着打着律师的名义承揽业务的情形。 (二)行业风险 1、本地以外律师的准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给本地律师不仅带来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挑战和风险。首先是本地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必然被分割掉一块;其次根据“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法则,本地相对弱小的律师组织机构很难与大律师事务所抗衡。“外来的和尚好念经”,这句话也还是比较深入人心的,在山东当地的很多重大的刑事案件,企业上市等业务,当事人还是更多的愿意选择北京的几个大所。 2、法律服务产品专业化程度低。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仅仅20余年,中国律师业处于少年期,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化程度从总体上说是低的。这影响了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和整体优势。 3、业务结构相对单一。与法律服务“产品”专业化程度低的情况不同的是,少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结构单一,在国家经济调控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该单一业务的法律服务市场大幅下降甚至没有的情况下,其生存和发展形势就变的非常严峻。 4、规模小,团队精神缺乏。当然不能说律师事务所规模小就风险大,但规模小又缺乏团队精神毕竟很难抵住大风浪。团队精神缺乏是比较普遍的问题,影

律师内部管理制度

律师内部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律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正义。 三、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四、忠于律师事业,勤勉敬业,诚实信用,恪尽职守,开拓奉献,严以自律,维护律师声誉。 五、律师为聘请单位和公民担任法律顾问,应经所领导同意或指派,按照聘请合同的约定,为聘请方提洪法律服务,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按单位建立法律顾问档案,详细记录所办理的法律事务、案件和法律建议,以各考察总结工作。 六、律师承办各类案件的代理工作时,必须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接受指派后,要认真听取委托人的陈述,审查其提供的证据,依法办理各种必备的手续,并立即着手进行调查研究和取证工作。案件终止代理、减免收费必须报请所领导批准。 案件办结后,应及时一按要求订卷、归档,典型案件要及时总结、写出案例,以交流推广。 七、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接受指派后,要依法办理各种必备手续,认真研究起诉书或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研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认真阅卷和调查研究。 承办律师必须会.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向其宣传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刹并做好会见笔录。 做无罪辩护、改变指控性质和重大疑难案件的辩护,以及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必须经集体研究并经所领导审定。 律师拟拒绝辩护和减免收费必须报请所领导同意。开庭时拒绝辩护的,庭审后应及时向所领导报告并记录备案。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 引言 国际金融危机自08年后全球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深远。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严重冲击,往往表现为引发法律风险。今年5月份,国资委曾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注意七大法律风险,积极谋划应对危机的对策措施。包括:①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②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③“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④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风险;⑤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⑥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劳动合同的风险;⑦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由此可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和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对于企业转“危”为“机”,提升自身竞争力至关重要。 一、银行业务法律风险概述 (一)银行的业务种类 银行按照大的结构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业务。 1. 资产类业务主要有各项贷款包括住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贷款、小额质押贷款、消费贷款、短期贷款、长期贷款、委托放款等。 2. 负债类业务主要有各项存款包括对公存款、储蓄存款、同业存款。 3. 中间业务包括结算类、代理类、信息咨询类以及其他类等。 (二)各业务种类的主要法律风险 1. 资产类业务主要法律风险 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主体资格:需特别注意一些特别主体不能充当保证人:包括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保证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另外,公司担当保证人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生效要件及合同效力:(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物权的变动,法律规定需要登记或交付的,自登记或交付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需特别注意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作了修订,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完整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2018年1月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1.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

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

浅论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 摘要:律师事务所是服务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着激烈的竞争,甚至是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机构受优胜劣汰机制的制约。律师事务所要在法律服务市场占一席之地,经得起风浪,进行风险管理是完全必要的。 、? ,济业免律疑务的 战”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的现象也频繁出现。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也存在着打着律师的名义承揽业务的情形。 (二)行业风险 1、本地以外律师的准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给本地律师不仅带来新的机遇,同 时也带来挑战和风险。首先是本地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必然被分割掉一块;其次根据“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法则,本地相对弱小的律师组织机构很难与大律师事务所抗衡。 “外来的和尚好念经”,这句话也还是比较深入人心的,在山东当地的很多重大的刑事案件,企业上市等业务,当事人还是更多的愿意选择北京的几个大所。

2、法律服务产品专业化程度低。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仅仅20余年,中国律师业处于少年期,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化程度从总体上说是低的。这影响了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和整体优势。 3、业务结构相对单一。与法律服务“产品”专业化程度低的情况不同的是,少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结构单一,在国家经济调控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该单一业务的法律服务市场大幅下降甚至没有的情况下,其生存和发展形势就变的非常严峻。 4、规模小,团队精神缺乏。当然不能说律师事务所规模小就风险大,但规模小又缺乏团队精神毕竟很难抵住大风浪。团队精神缺乏是比较普遍的问题,影响了人的潜 10 二、律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 目前有些律师事务所不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更谈不上风险管理措施及相关制度。据介绍,在国外一些律师事务所不仅设有专管律师风险防范业务的执行合伙人,还制定有律师风险管理规则及组织条例。这对我们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一)合理定位 律师事务所要根据自身的人力资源和业务状况,制定近期和长远的发展规划,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为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保证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接下来为你带来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一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字盖章存查。 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 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xx案件;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配备兼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所按照单立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所由主任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伙人律师会议审核。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七条本所会计根据司法局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 第八条本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十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 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后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一条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条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 第十四条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 第十六条本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的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最新版】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

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 一、律所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 律所风险主要是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经营风险是指律所收入不够开支造成的亏损风险,管理风险是指劳动工伤、税务违规、执业责任等可能给律所带来的损失。 律师行业属于现代服务业,主要成本是人力资源成本和办公场地成本,律所自购写字楼用于律所办公,办公场地成本包含在投资内,剩下的就是人力资源成本。 提成律师是自带资源到律所的,其从律所获得的报酬是其创收的组成部分,反而其创收有部分留在律所作为办公成本和管理费用,所以,提成律师一般不会给律所带来亏损。 辅助人员的工资和授薪律师的工资是由律所支出的,辅助人员和授薪律师配备不合理,可能会导致律所亏损。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法支付加班费等都可能会给律所带来损失。 律所工作人员工伤事故、税务违规、律师执业过错造成客户损失也可能会给律所带来损失。 二、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主要是要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控制好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做好预算,因事设人。主要理念是不要追求

快速发展,要在健康的情况下稳步发展。就像养育小孩一样,只要小孩健康,就不愁小孩长不大,只要小孩学习习惯好,就不愁小孩长大后考不上大学,只要小孩勤奋刻苦和品行良好,就不愁小孩长大后找不到工作。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1、建立产品销售和提供服务的操作流程装贴上墙并严格执行,同时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比如说不收客户原件、不私自收费、法律文书和有偿咨询结论经过部门主任审批,每个案件均开展模拟法庭,重大民商事案件、非诉讼案件通过集体讨论等操作流程装贴上墙并严格执行,同时进行监督。 2、为每位律师购买执业保险并设立执业风险基金。 3、依法为每位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 4、因事设人,不招聘多余的市场营销人员和律所辅助人员,与每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完善的律所规章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除符合规章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的条件,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5、市场部开拓的业务或者律所品牌效应带来的上门业务,满足提成律师业务量后,再招聘授薪律师。 6、培养律所全部员工的营销意识,在为他们增加收入的同时增加律所收入。 7、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任何不合法的税收筹划都会给律所带来税务风险,均应当予以避免。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1.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

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负责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务全面工作。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分管日常内部管理及行政事务,内勤人员、财务人员、律师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体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不定期召开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全体在职人员、在职律师、注册律师及相关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四上午为学习日。周二上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四上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传、参与信访调解、解答、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副主任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考勤制度实施“一所两制”,分别为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实施正常上下班登记考勤制度与注册律师实施外出去向登记报备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1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1.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2)投诉请求; (3)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一、根据司法部、司法局以及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本所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及收费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委计价费〔_______〕_______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收费由本所统一办理,并出具市司法局统一规定的收据。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四、本所在国家收费标准范围以内,根据业务标的大小、需时长短、繁简程序、律师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数额。本所应给委托人提供《收费说明》。 五、本所解答法律咨询,一般根据用时长短计时收费。 六、对委托本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一般按年度固定收费,在为聘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 七、本所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办理涉外业务时,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最高限。 八、本所办理异地委托业务,仍按收费标准收费;但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委托方另行负担或报支。 九、本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和其他必须开支,凭报销单据向委托人报支。 十、本所办理业务可预收费用,待办结后按收费标准结算,多退少补。在符合国家收费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协商收费。 十一、本所对下列情况的法律服务,酌情减免收费。 1.关系到国家利益,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 2.当事人被严重侵权,经济上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减免收费由主任决定。 十二、对非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办案中止,委托人要求退还办案费时,根据办案的实际付出,本所将余额退还给委托人。 十三、当事人对本所收费有异议,本所与其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申诉。 十四、本所严格收费管理并订立“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对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规定的责任人均应给予处罚。本所主动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xxxx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一、总则 1、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xxxx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员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所称员工是指xx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所有员工。 二、招聘及入职制度 1、招聘方式、原则 本所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制订员工招聘计划,以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内部推荐、员工自荐和外部招聘方式来招聘人员。 2、录用与入职 2.1经录用后,如发现被录用之人员与应聘时表述不一致,事务所可单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职员工报到,须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简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张。并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 2.3员工提交的证件及简历必须真实无误,发现作假,事务所将立即辞退。2.4员工到相应行政部门录入指纹考勤。 2.5员工个人资料如有变动时,如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应行政部门,以便做出相就调整。 3、试用转正 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时间为1-3个月,所里相应部门负责人会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做综合评估后,并主任审核批准,方可转正。 4、员工离职 4.1事务所及员工均有权利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填写《离职申请书》向公司提出申请。离职日期以公司领导批核为准。 4.2员工在离开事务所前,必须按事务所离职程序办理手续,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事项交接清单》并归还事务所领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职期间的工作文档、客户电话及工作关系等并办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离职而未办离职手续的员工,事务所将不予发放剩余薪资。员工

律师执业法律风险防范

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审查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其复印件,并由委托人在复印件上签名,非当事人的,应了解其与被羁押人的关系,只有近亲属委托的才认可。授权委托书的制作应注明委托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由委托人当面签字确认。(办案单位和看守所的刁难问题) 2、不允许私自受案、私自收费。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版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2004年司法部令87号: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五条,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3、律师不能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 2006年发改委、司法部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4、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的问题;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生效到2016年6月。2014年12月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对不能采用市场调节价的案件类型进行了列举。其中刑事辩护、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 5、严禁以请办案人吃饭、送礼为由收取所谓的案件协调费、活动费。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不能称为贪贿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许可。侦查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律师有权在侦查终结前会见犯罪嫌疑人。刑诉法37条3款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五条对何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做出了界定: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了解的情况 注意: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除此以外,应了解一下情况:

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

本所实行公司化管理、团队化运作、专业化发展、产业化经营的运作模式。 第一部分关于公司化管理 传统意义上的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主任在章程和合伙人协议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在主任负责制下,主任具有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等职责。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不断扩大,管理事务的日趋繁重,加上律师行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律师事务所主任在从事律师业务的同时对事务所进行管理已显力不从心,一方面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本身的律师业务难以兼顾,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主任并不一定具备管理一个规模较大所的能力,疏于管理,就可能出现问题。国内外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对这个矛盾已作出了有益探索,一方面管理与律师业务相分离,对事务所的管理主要由专门管理人才负责,律师则从自己并不擅长的管理业务中解脱出来,把全部时间精力投入到律师业务中去;另一方面采用公司化管理模式,公司制度自创设以来就成为最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在理论研究和实务中,公司制度得到了非常大的发展,已形成科学的和完善的体系,具有其他管理制度不可比拟的优势,拥有强大的生命力,这也是不少知名律师事务所选择公司化管理模式的根本原因。 本所在借鉴国内外优秀律所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突破传统意义上的主任概念,深化改革本所的管理模式, 引入了公司化的相关管理机制: (一)随着本所律师业务范围的扩大,除了律师智力的投入外,资本的介入成为必需且越来越重要,这既有利于律师业务的良性扩张,也有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因此本所突破传统律所人合为主的性质转向资合性质较浓的模式,合伙人出资额有了较大差异,为保障出资额占绝大多数的合伙人的权益和律所的高效运转,设首席合伙人,实行按资表决的决议制度。 (二)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其法律地位类似公司中的董事会。管理委员会聘用部分专业管理人才作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律所进行管理,既提高了管理效率又可以把律师从不擅长的管理事物中解脱出来。同时管理委员会下设财务、人事、行政等部室管理机构,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律师业务专长设立有关专业服务中心,保证了本所事务的高效有序执行。 (三)本所建立了完备的管理制度体系,如监察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岗位绩效考核制度等,致力于实行律所的规范化管理,避免管理的随意性和无序化,做到靠管理树形象、以管理促发展、向管理要效益。同时,本所的管理制度由成员自发或参与制定并形成一致性的共识来推动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亦会结合执业环境等外部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创新和优化。国内外优秀律所和本所的实践证明良好规范的管理非但不会影响这一“自由职业”的业务发展,而且会增加一个所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极大的促进业务发展。 (四)本所具体管理职能部门设立齐全、分工明确,除行政、人事和财务等一般性部门,还设有考评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部门,其在管理委员会的统筹管理下分管各自专项职能,基本上实现了本所的公司化管理。 (五)本所特设企业文化部,所谓三流的企业靠人才管理人,二流的企业靠制度管理人,一流的企业靠文化管理人,国内外大型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本所创建人从建所之初即着力打造企业文化。企业文化部为本所进行文化建设涵盖企业哲学、价值观、行为准则以及企业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统一定位,提炼出符合我所发展及经营理念的企业文化,形成了一套包括精髓、目标、信条的裕邦文化。

律师所管理制度

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结案和收费制度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结案 第三节收费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分配制度 第四章人员流动管理制度 第五章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 第六章文书、印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节文书管理 第二节印章管理 第三节档案管理 第七章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八章民主管理制度 第九章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章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十一章投诉查处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司法部有关规章和全国律协的行业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南省内依法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订立、变更,应当符合本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及本所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 律师应当自觉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二章收结案和收费制度 第一节收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主任审查制度。严禁私自接案行为。 第六条律师收案应先填写《收案审查表》,交由主任审查后办理委托手续和收费。如遇特殊情况须电话请示后方可办理,并及时补办审查手续。 《收案审查表》内容包括:案件委托人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资料,案由,审理法院,审级,承办律师,简要案情,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间,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应先完整填写《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连同经审查的《收案审查表》一并交由专职管理人员盖章。 专职管理人员应认真确认《收案审查表》是否经有效审查,核对《收案审查表》填写内容与《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手续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再填写收案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如发现内容不一致,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在没有得到明确指示之前,不得私自加盖公章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律师承办下列业务,应及时向主任汇报案情: (一)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重大疑难案件和敏感性案件; (三)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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