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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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浅论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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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律师事务所是服务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着激烈的竞争,甚至是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机构受优胜劣汰机制的制约。律师事务所要在法律服务市场占一席之地,经得起风浪,进行风险管理是完全必要的。

关键词:市场风险防范合理定位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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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面临的风险

律师事务所面临着风险,这是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具体而言,律师事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风险

1、法律服务市场不成熟。律师服务的领域相对狭小,本来应当由律师承担的工作,很多情况下却由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专门机构等承担。比如2011年6月9日,济南市中小企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揭牌成立。该中心成立后,将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法律培训、免费规范合同范本、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提供法律疑难问题解决方案等服务。这对于担任中小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们来说服务的范围又狭小了许多。

同时,法律服务市场还存在分割的情况,主要表现在法律服务所甚至各种性质的单位搞法律咨询,利用行业优势甚至行政权力,来包揽应当由律师承办的该行业的法律服务业务。

2、竞争规则不规范。在律师事务所之间,在不同地区律师之间,承揽业务并不完全依赖律师的业务水准,而是依赖于某些特殊的关系。并且通过给介绍费、打“价格战”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的现象也频繁出现。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也存在着打着律师的名义承揽业务的情形。

(二)行业风险

1、本地以外律师的准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给本地律师不仅带来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挑战和风险。首先是本地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必然被分割掉一块;其次根据“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法则,本地相对弱小的律师组织机构很难与大律师事务所抗衡。“外来的和尚好念经”,这句话也还是比较深入人心的,在山东当地的很多重大的刑事案件,企业上市等业务,当事人还是更多的愿意选择北京的几个大所。

2、法律服务产品专业化程度低。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仅仅20余年,中国律师业处于少年期,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化程度从总体上说是低的。这影响了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和整体优势。

3、业务结构相对单一。与法律服务“产品”专业化程度低的情况不同的是,少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结构单一,在国家经济调控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该单一业务的法律服务市场大幅下降甚至没有的情况下,其生存和发展形势就变的非常严峻。

4、规模小,团队精神缺乏。当然不能说律师事务所规模小就风险大,但规模小又缺乏团队精神毕竟很难抵住大风浪。团队精神缺乏是比较普遍的问题,影

响了人的潜力发挥和事务所的整体实力。

(三)执业责任风险

律师费颁布实施以后,律师执业责任风险已为律师同行所重视。律师执业责任的产生从现有事例来看,主要有:一是少数律师办案的责任心不强,职业道德缺失;二是律师执业不规范,在程序上出现差错;在当事人相互关系上处理不当,尤其对利益冲突的委托人“回避”不坚决;三是个别律师业务水准低下,如将法律关系搞错,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未告知,使当事人丧失追索时效等等。(四)意外及其他风险

1、被错误追究责任。如在刑事诉讼中,因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言,而怪罪辩护律师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极大地挫伤了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担任辩护人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律师使命的积极性,也给律师执业保障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2、意外伤亡及恶性疾病。律师执业的特点是为不特定的委托人服务,出差机会多、流动性大。防止意外伤亡,也在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之列。执业律师辛苦、操劳,每天工作时间特别长。一个律师生大病,困扰了整个事务所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3、律师无序流动。从一个青年大学生到一个小有名气的青年律师,需要5到10年时间的培养、磨练。事务所把一个个人引进来,加以培养,等花费巨大的投入将人才培养起来的时候却面临着人才的流失。律师无序流动,不能不说是律师事务所的一种风险。

二、律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

目前有些律师事务所不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更谈不上风险管理措施及相关制度。据介绍,在国外一些律师事务所不仅设有专管律师风险防范业务的执行合伙人,还制定有律师风险管理规则及组织条例。这对我们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一)合理定位

律师事务所要根据自身的人力资源和业务状况,制定近期和长远的发展规划,确定近期、中期和远期的发展目标,为自身正确定位,使自己的工作计划、发展目标、执业行为符合客观,避免与减少风险。

1、法律服务产品结构恰当。律师事务所根据现有人员及其法律服务产品,是擅长非诉讼还是诉讼。如果擅长非诉讼,那么是主攻金融业务、证券业务、还是公司法律业务。

2、业务结构合理。业务结构单一,对事务所肯定是有较大风险的。律师个人可以成为“专科”,在某一领域成为学科带头人,但一个事务所不仅仅是一个“专科”,而是专业化服务与综合服务并举,应当有几样特色产品,不仅有专科还有综合科,以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

3、人员规模,知识结构合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有诉讼为主与非诉讼为主的,凡以非诉讼为主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其规模应当大一点。尤其要担当大客户的法律顾问,要做大项目的法律服务业务,必须要有涉及不同法律服务领域的律师,变单个律师为几个律师共同服务。

4、以团队协同执业来发挥整体优势。无论是何种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只有把有限的律师组成一个团队,协同服务,才能体现整体优势。这一步迈不开,律师事务所人数上规模了,几十人、上百人,仍然各自为战,这不是上规模的初

衷,只有抱成一团、拧成一个个团队,才能是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大大提高。(二)健全制度

律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现在的情况比较多的是事务所个别律师影响、决定事务所发展方向的情况比较普遍,这种机制对事务所风险很大。只有用制度来管理事务所,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才能避免事务所大起大落。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说,事务所应当完善以下几项制度。

1、利益冲突的处理制度。当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某一法律服务时,首先应当审查和评估代理该客户时,是否与以前代理的客户有利益冲突,是否与现代代理或受聘的其他客户有利害冲突?如果即将代理的客户与过去代理过的前客户是有利害冲突的,不论该代理是否结束,均不应接受委托;同样如果你将要代理的客户在该诉讼中的对方却又是你已担任法律顾问的企业或者有利害冲突的单位和个人,事务所也不应当接受其委托,从而避免因双方代理引起的某些风险的产生。这类利益冲突客户还可以举出一些,如,某律师是仲裁员和曾担任过仲裁员,裁决过某客户的案子,现在该律师被该客户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又如,某律师过去担任过审判员,审理过某一案件,现在该律师成为该案的代理人。凡此种种,对涉及利害冲突当事人的委托,应当加以规范。

2、疑难案件讨论制度。事务所是接受当事人委托的主体,是委托合同一方当事人,也是律师执业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发扬团队精神,发挥整体智慧。律师承办疑难案件、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律师集体讨论,必要时应当聘请法学教授、法律专家进行讨论,涉及其他行业的专门问题时,应当委托该行业的有关专家就该专业问题做出必要的结论,这应当成为一种制度,避免因律师个人业务能力不足以解决此类疑难、重大、新类型案件。

3、质量监控制度。律师承办案件,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单个行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事务所亦不甚了解。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法律服务的质量如何?当事人对律师服务的满意程度怎样?律师事务所应当有控制律师办案质量的方法与制度:一是重大、新颖法律事务文书预审制度。事务所出具重要的法律文书,应建立复核制度以保证文件的质量。二是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案件质量抽查制度。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全体律师承办的案件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样,组织律师办案质量评估小组,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找出问题,提出应注意的方面,探讨律师办案质量提高的措施。三是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对顾问单位,对长期客户,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回访,征求和听取意见,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4、投诉调查反馈制度。律师事务所要有专人负责听取委托人的访问、投诉。对投诉信件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查;对调查的结果要反馈给投诉人和被投诉的律师,消除误会,化解纠纷,改进律师的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5、律师有序流动制度。律师流动是正常的,必要的。但是律师流动应订立相应制度,应当有序进行。对花了力气培养青年律师的事务所,被培养的律师应当保证一定的服务年限。在某些情况下,流动时采取合理的适当补偿办法。(三)完善保险体系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意外风险的化解,要与国家的

保险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同步进行,要建立自身的保险保障体系。

1、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业,是一个具有一定风险的行业,尤其是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较多的律师所,应当按照常规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之外,还应针对承担某些项目的法律服务,投保单项的项目法律服务保险,使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责任风险得以化解。

2、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目前已开办司法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这是基本的保障,但理赔数额太低。医疗保险也开始办理。这方面不少事务所已有较深的体会,当然有待改进和完善。律师及其工作人员,还应当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3、养老、待业保险。养老保险作为一项强制性保险,这是必须办的。待业保险也要办,这不仅是律师事务所的一项社会义务及责任,在十分剧烈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律师事务所停业、律师“下岗”待业,也不是不可能的。

(四)提高人才素质

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归根到底是人员素质的管理。它是一项事务所文化建设事业,是由办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决定的。

1、律师的能力。律师应当向委托人提供称职的代理。要做到称职的代理,律师就必须具备进行代理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并为代理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准备。如果一个律师不具备这种能力,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备这种能力的律师共同承办或指导该律师承办。委托人是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这与目前实际上当成律师个人客户的情况相差甚远。这种状况不改变,不管是什么样的法律事务,律师有没有这方面的能力,有没有承办该类案子的实践与经验,事先又没有对该法律事务的准备和研究,又不同在该法律领域中有相当经验的律师讨论或请教或合作,很难做到称职的代理。事务所有责任从能力和技能上要求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称职的代理。

2、职业道德的恪守。律师的事业心,责任心,律师的执业操守,是律师最起码的条件,也是律师办好法律事务所必备的前提。律师事务所从防范风险的意识出发,对律师进行持续的,不间断的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使律师在办理律师业务时,尽心尽责。

3、严格执业纪律。没有纪律不成其为军队。没有严格的执业纪律,就不可能有一只社会公认和群众欢迎的执业律师队伍。律师事务所纪律不严格,就可能投诉不断。律师事务所在执业纪律的遵守上来不得半点马虎。

(五)改善执业环境

律师执业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不尽如人意。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单单靠律师事务所的能力是远远不够的。这涉及到立法、执法部门,涉及到司法行政机关,涉及到行业协会。但律师事务所处在第一线,要与各方面加强沟通,要主动反映,据理力争,逐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这对防范律师执业风险,是最重要最基本的环节。

三、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

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排名前十、总部位于伦敦、在世界各地有27个办事处(其中亚洲7个、美国2个、欧洲17个、中东1个)的着名国际律师事务所。迄今,路伟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风险管理的模式也十分完善。

(一)路伟的风险管理体系

1、路伟的风险管理委员会

路伟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由来自英国、欧洲其他地区和亚洲的5位合伙人、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总法律顾问及事务所秘书组成。其中,这5位合伙人负责在本地区事务所内部各项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程序控制以及其他风险管理实践。首席运营官负责制定和实施符合整个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办法,监测事务所可能发生的风险;首席财务官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关于财务方面的风险管理方法;总法律顾问为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席,其负责对事务所主要风险领域的风险管理以及对改进事务所内部程序与控制的过程进行评估;路伟的风险管理经理则由事务所秘书担任,负责审查并批准风险管理的范围、制定风险对策程序。

风险管理委员会还设有风险管理员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秘书,同时这些风险管理员也要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提供风险管理的机制,以确保事务所的风险管理能够做好。他们提供的支持包括制定事务所的手册、架构风险管理的内部局域网等。

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举行6次会议,负责审查所有实质性的或重大的风险;审查事务所审查员或风险管理经理的发现一起他们针对管理层提出的建议。

2、风险管理联系合伙人

路伟认为,风险管理不能开几次风险管理的会议就结束,风险管理实际上是一种文化,要持之以恒,渗透到事务所运营的每个环节中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风险管理。因此路伟为每一国家或地区的办公室均设一位合伙人风险管理联系合伙人,其主要负责了解管辖区的风险,组织当地的风险管理工作,为促进良好风险管理发挥作用。

3、路伟的风险管理培训

路伟平时会对新合伙人、新获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实习律师及其他人员召开风险管理会议,一培养他们的风险意识,指导他们如何来识别风险并在日常工作中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二)路伟风险管理的具体活动

1、路伟的具体业务风险管理

在路伟,风险的确定一般由国际执行官、国际管理委员会、专业支持律师、风险管理人员、事务所运营官、项目负责人、部门合伙人等人员在风险研讨会上以头脑风暴的方式讨论确定。

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选定不同的办公室进行风险审查,一年大约6次,每次4至5天,通过风险研讨会、讨论及文件审查的形式、对下列领域进行风险审查:客户事项,如核实聘用函、重要日期和利益冲突;律师费率、合伙人的文档;财政风险,包括客户资金、员工工资、采购和职责分工;现金流动,银行业务、客户公司账户转账

、账单与收款;人力资源,新进员工、离职员工、员工工资;网络技术,资料库的进入和备份等;安保工作,办公通道、紧急疏散计划;了解个地方的法规。??? 为了进一步控制事务所的风险、保障事务所各项活动的正常运行,路伟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决定在今后的风险管理工作中继续加强对各类员工关于风险管理的培训,加强对各部门、各领域风险的监管和报告,坚持定期审查风险与制定风险对策,并根据最新情况对风险对策进行更新,在事务所的各项管理活动中不断提高风险管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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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 律师事务所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与社会环境对律师执业保护的提高和改善,与律师行业全体同仁执业素养和执业能力的提高都是密不可分的。但归根结底在于,作为律师行业每个参与主体的律师事务所像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那样将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制度认真扎实的建立和落实。如此,在社会法律服务领域中,律师行业才真正能够发展、壮大,为社会法制和民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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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 ? 摘要:律师事务所是服务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着激烈的竞争,甚至是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机构受优胜劣汰机制的制约。律师事务所要在法律服务市场占一席之地,经得起风浪,进行风险管理是完全必要的。 关键词:市场风险防范合理定位风险管理 ? ?律师事务所面临的风险 律师事务所面临着风险,这是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具体而言,律师事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风险 1、法律服务市场不成熟。律师服务的领域相对狭小,本来应当由律师承担的工作,很多情况下却由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专门机构等承担。比如2011年6月9日,济南市中小企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揭牌成立。该中心成立后,将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法律培训、免费规范合同范本、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提供法律疑难问题解决方案等服务。这对于担任中小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们来说服务的范围又狭小了许多。 同时,法律服务市场还存在分割的情况,主要表现在法律服务所甚至各种性质的单位搞法律咨询,利用行业优势甚至行政权力,来包揽应当由律师承办的该行业的法律服务业务。 2、竞争规则不规范。在律师事务所之间,在不同地区律师之间,承揽业务并不完全依赖律师的业务水准,而是依赖于某些特殊的关系。并且通过给介绍费、打“价格战”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的现象也频繁出现。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也存在着打着律师的名义承揽业务的情形。 (二)行业风险 1、本地以外律师的准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给本地律师不仅带来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挑战和风险。首先是本地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必然被分割掉一块;其次根据“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法则,本地相对弱小的律师组织机构很难与大律师事务所抗衡。“外来的和尚好念经”,这句话也还是比较深入人心的,在山东当地的很多重大的刑事案件,企业上市等业务,当事人还是更多的愿意选择北京的几个大所。 2、法律服务产品专业化程度低。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仅仅20余年,中国律师业处于少年期,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化程度从总体上说是低的。这影响了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和整体优势。 3、业务结构相对单一。与法律服务“产品”专业化程度低的情况不同的是,少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结构单一,在国家经济调控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该单一业务的法律服务市场大幅下降甚至没有的情况下,其生存和发展形势就变的非常严峻。 4、规模小,团队精神缺乏。当然不能说律师事务所规模小就风险大,但规模小又缺乏团队精神毕竟很难抵住大风浪。团队精神缺乏是比较普遍的问题,影

律师执业风险的管理与防范

律师执业风险的管理与防范 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马利东 内容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律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其执业风险也愈来愈大,特别是中办发[2010]30号文件从律师执业权益、律师管理机构等方面出台了对律师行业发展的扶持和保障政策,重视和加强对律师执业风险的研究和防范,对刚刚起步的中国律师业乃至法治国家的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管理防范 摘要:根据中发办30号文件精神,如何发挥律师法律服务专业特长,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倍受党和国家领导重视。社会管理与司法实践证明,律师队伍在整个国家司法程序中与法官、检察官一样,有着法律赋予的相应地位和作用,构成我国完整的司法诉讼制度。同时,律师在参与社会管理,缓解社会矛盾等社会实践中有着不可或缺的社会价值。 然而,律师队伍作为一个法律服务群体,在其设立、发展、规范、完善的进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阻碍律师队伍健康发展的瓶颈,需

要我们不断加以规范和突破。既要维护律师应有的社会地位,发挥律师队伍应有的社会职能;又要时刻规范其群体与个体执业行为,预防和控制执业中的过失与风险。对这样一个新型社会组织如何加强管理,避免相关问题的发生,已经成为律师所、律师协会和各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长期研究的课题。本文主要通过对防范律师执业风险进行研究、探讨,分析“风险”成因,提高防范“风险”意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促使从业律师正确履行职务,防范“风险”于未然。 定义: “执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风险”。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形成的事故或事故隐患。 “律师执业风险”应定义为:律师作为代理人、辩护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可能发生的事故或者事故隐患。 本文主要通过对防范律师执业风险进行研究、探讨,分析“风险”成因,提高防范“风险”意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促使从业律师正确履行职务,防范“风险”于未然。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管理防范 一、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1.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

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

浅论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 摘要:律师事务所是服务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着激烈的竞争,甚至是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机构受优胜劣汰机制的制约。律师事务所要在法律服务市场占一席之地,经得起风浪,进行风险管理是完全必要的。 、? ,济业免律疑务的 战”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的现象也频繁出现。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也存在着打着律师的名义承揽业务的情形。 (二)行业风险 1、本地以外律师的准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给本地律师不仅带来新的机遇,同 时也带来挑战和风险。首先是本地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必然被分割掉一块;其次根据“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法则,本地相对弱小的律师组织机构很难与大律师事务所抗衡。 “外来的和尚好念经”,这句话也还是比较深入人心的,在山东当地的很多重大的刑事案件,企业上市等业务,当事人还是更多的愿意选择北京的几个大所。

2、法律服务产品专业化程度低。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仅仅20余年,中国律师业处于少年期,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化程度从总体上说是低的。这影响了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和整体优势。 3、业务结构相对单一。与法律服务“产品”专业化程度低的情况不同的是,少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结构单一,在国家经济调控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该单一业务的法律服务市场大幅下降甚至没有的情况下,其生存和发展形势就变的非常严峻。 4、规模小,团队精神缺乏。当然不能说律师事务所规模小就风险大,但规模小又缺乏团队精神毕竟很难抵住大风浪。团队精神缺乏是比较普遍的问题,影响了人的潜 10 二、律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 目前有些律师事务所不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更谈不上风险管理措施及相关制度。据介绍,在国外一些律师事务所不仅设有专管律师风险防范业务的执行合伙人,还制定有律师风险管理规则及组织条例。这对我们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一)合理定位 律师事务所要根据自身的人力资源和业务状况,制定近期和长远的发展规划,确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1.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

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

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 一、律所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 律所风险主要是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经营风险是指律所收入不够开支造成的亏损风险,管理风险是指劳动工伤、税务违规、执业责任等可能给律所带来的损失。 律师行业属于现代服务业,主要成本是人力资源成本和办公场地成本,律所自购写字楼用于律所办公,办公场地成本包含在投资内,剩下的就是人力资源成本。 提成律师是自带资源到律所的,其从律所获得的报酬是其创收的组成部分,反而其创收有部分留在律所作为办公成本和管理费用,所以,提成律师一般不会给律所带来亏损。 辅助人员的工资和授薪律师的工资是由律所支出的,辅助人员和授薪律师配备不合理,可能会导致律所亏损。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法支付加班费等都可能会给律所带来损失。 律所工作人员工伤事故、税务违规、律师执业过错造成客户损失也可能会给律所带来损失。 二、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主要是要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控制好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做好预算,因事设人。主要理念是不要追求

快速发展,要在健康的情况下稳步发展。就像养育小孩一样,只要小孩健康,就不愁小孩长不大,只要小孩学习习惯好,就不愁小孩长大后考不上大学,只要小孩勤奋刻苦和品行良好,就不愁小孩长大后找不到工作。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1、建立产品销售和提供服务的操作流程装贴上墙并严格执行,同时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比如说不收客户原件、不私自收费、法律文书和有偿咨询结论经过部门主任审批,每个案件均开展模拟法庭,重大民商事案件、非诉讼案件通过集体讨论等操作流程装贴上墙并严格执行,同时进行监督。 2、为每位律师购买执业保险并设立执业风险基金。 3、依法为每位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 4、因事设人,不招聘多余的市场营销人员和律所辅助人员,与每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完善的律所规章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除符合规章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的条件,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5、市场部开拓的业务或者律所品牌效应带来的上门业务,满足提成律师业务量后,再招聘授薪律师。 6、培养律所全部员工的营销意识,在为他们增加收入的同时增加律所收入。 7、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任何不合法的税收筹划都会给律所带来税务风险,均应当予以避免。

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

本所实行公司化管理、团队化运作、专业化发展、产业化经营的运作模式。 第一部分关于公司化管理 传统意义上的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主任在章程和合伙人协议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在主任负责制下,主任具有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等职责。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不断扩大,管理事务的日趋繁重,加上律师行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律师事务所主任在从事律师业务的同时对事务所进行管理已显力不从心,一方面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本身的律师业务难以兼顾,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主任并不一定具备管理一个规模较大所的能力,疏于管理,就可能出现问题。国内外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对这个矛盾已作出了有益探索,一方面管理与律师业务相分离,对事务所的管理主要由专门管理人才负责,律师则从自己并不擅长的管理业务中解脱出来,把全部时间精力投入到律师业务中去;另一方面采用公司化管理模式,公司制度自创设以来就成为最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在理论研究和实务中,公司制度得到了非常大的发展,已形成科学的和完善的体系,具有其他管理制度不可比拟的优势,拥有强大的生命力,这也是不少知名律师事务所选择公司化管理模式的根本原因。 本所在借鉴国内外优秀律所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突破传统意义上的主任概念,深化改革本所的管理模式, 引入了公司化的相关管理机制: (一)随着本所律师业务范围的扩大,除了律师智力的投入外,资本的介入成为必需且越来越重要,这既有利于律师业务的良性扩张,也有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因此本所突破传统律所人合为主的性质转向资合性质较浓的模式,合伙人出资额有了较大差异,为保障出资额占绝大多数的合伙人的权益和律所的高效运转,设首席合伙人,实行按资表决的决议制度。 (二)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其法律地位类似公司中的董事会。管理委员会聘用部分专业管理人才作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律所进行管理,既提高了管理效率又可以把律师从不擅长的管理事物中解脱出来。同时管理委员会下设财务、人事、行政等部室管理机构,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律师业务专长设立有关专业服务中心,保证了本所事务的高效有序执行。 (三)本所建立了完备的管理制度体系,如监察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岗位绩效考核制度等,致力于实行律所的规范化管理,避免管理的随意性和无序化,做到靠管理树形象、以管理促发展、向管理要效益。同时,本所的管理制度由成员自发或参与制定并形成一致性的共识来推动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亦会结合执业环境等外部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创新和优化。国内外优秀律所和本所的实践证明良好规范的管理非但不会影响这一“自由职业”的业务发展,而且会增加一个所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极大的促进业务发展。 (四)本所具体管理职能部门设立齐全、分工明确,除行政、人事和财务等一般性部门,还设有考评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部门,其在管理委员会的统筹管理下分管各自专项职能,基本上实现了本所的公司化管理。 (五)本所特设企业文化部,所谓三流的企业靠人才管理人,二流的企业靠制度管理人,一流的企业靠文化管理人,国内外大型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本所创建人从建所之初即着力打造企业文化。企业文化部为本所进行文化建设涵盖企业哲学、价值观、行为准则以及企业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统一定位,提炼出符合我所发展及经营理念的企业文化,形成了一套包括精髓、目标、信条的裕邦文化。

律师事务所风险告知书经典版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起诉不当的风险。 您提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您提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的风险。 您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您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您还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授权不明的风险。 您委托律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诉讼费用交纳的风险。 1、您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除律师办案费外,律师代理费均依照《重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您出具合法票据;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2、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等,均需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没有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3、您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4、您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五、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您虽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是根据您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的,您主张的任何权利,均需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律师经过努力无法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您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您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六、不出庭的风险; 您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您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四川成都律师事务所:内部承包风险控制

施工企业如何控制内部承包的法律风险 “项目经理承包制”为主要形态的内部承包管理模式在促进广大民营施工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这一模式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弊端,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出现了一些不良项目经理利用法律和制度的漏洞,采取工程款体外流转、携款潜逃、恶意转嫁债务等不正当的手段,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轻则导致工程瘫痪、留下一屁股烂账,重则会让施工企业几十年的积累毁于一旦。 企业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就特定业务及相关经营管理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是一种企业的内部经营方式和激励机制。施工企业取得工程承建权后,与其内部的注册项目经理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该项目经理负责组建工程管理班子(项目经理部),自负盈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项目经理内部承包。从这个概念入手,我们认为,要防范和控制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的法律风险,唯有先理顺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的关系,才能对症下药。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内部重要的人力资源,而对工程独立承担承包职责的项目经理更是最重要的核心资源,因此,施工企业首先要从源头上加强对项目经理(承包人)的引进和选择,从人品、信誉、经济实力、施工能力和经营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其二,加强承接业务源头的控制,所承建的工程必须具有一定的合理利润空间,在当前最低价中标方式盛行的形势下,商务标切忌漏项,否则,若承包工程的中标价过低,再好的项目经理,在亏损亏到他承受不起的时候,好人也会变坏人;其三,内部承包(即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切忌粗放型管理,必须对承包工程在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方面加强监督和检查,“承包”不等于“不管”,从法律角度来讲,应当从加强施工企业的内控机制入手,其核心思想就是要加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管理。下面都律就按这一思路逐一展开分析: 一、完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一)完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流程 实践中,工程款的收取是最容易出纰漏的一个环节,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建设单位绕开施工企业,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项目经理。譬如:李某系施工企业下属的项目经理,代表该施工企业承建某商场装修工程,由于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与业主方代表结成了深厚的感情,业主方直接将400万元工程款支付到李某个人卡上,一分钱都没有进入该施工企业的账户。李某收款后,仅支付了50万元的材料款和民工工资,即停止付款。完工后,十多家材料商和包工队向李某追索欠款无果,便在该施工企业封门讨债,每次一坐就是半个月。施工企业无奈之下,最终根据法院判决或和解协议,被迫为李某支付了300多万元的民工工资、材料款。找到李某时,他已与妻子离婚,房子、钱款一无所有。 二是项目经理绕开施工企业,拿到支票直接把工程款划入其他帐户。譬如:某施工企业委派陈某承建某住宅小区工程,房产公司此前的2000万元工程款都是用支票付给该施工企业,支票存根联由陈某签字。工程完工时,陈某对房产公司说,尾款500万元不要写收款抬头,便于他直接背书支付给材料商。房产公司与陈某已经相当熟悉,而且此前的支票也都是此人签收,于是出具了未填写抬头

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及防范措施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094296282.html, 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及防范措施 一、会计事务的现状及问题 刚刚迈进市场经济门槛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正处在新旧体制的转型、交替阶段。在过度阶段中事务所内部产生了很多问题,它们影响了经济工作决策的质量,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受到严重阻碍,甚至发生审计失败,直接影响了国家税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整个经济工作的秩序,阻碍了我国现代化的进程。 1.角色切换、心态高速滞后 传统体制下的所长负责制领导方式尚未完全改变,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面临新挑战:是选择集体领导制(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还是选择个人领导领导制(即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是合伙人各管一摊、各负其责,还是对外统一经营、对内合伙人分工协作的问题。改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与非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及助理人员心态也未能与改制的步伐吻合。从而歪曲了合伙文化,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运作。 2.运作机制没有相应建立和完善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大多还是建立在原有体制的基础之上,难以适应新体制的要求,成为改制后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羁绊。如何建立与新体制相适应的新的经营管理机制,如何统一执业理念,树立风险意识,强化质量监控,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理顺会计师事务所的责、权、利关系,拟定考核分配制度,已成为改制后会计师事务所有待解决的问题。 3.执业行为尚不规范 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及合伙人仍有急功近利倾向,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甚至丧失注册会计师应有的职业品德,故意出具虚假业务报告。 企业为了融资及募集股本的需要,或者是为了达到逃避债务和偷税等目的,不惜采取种种非法或貌似合法的手段对本企业的会计制表及投入资本进行粉饰和“包装”,造成会计信息的严重失实。有资料表明,中国证监会成立七年来,对上市公司所作的处罚,半数以上是因为作假账。总之我国会计市场上操纵利润、恶意作假的现象屡见不鲜,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已成为社会公害,对国家经济秩序构成严重威胁,使无数投资者付出了血的代价,成为扼杀投资者信心、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恶习性毒瘤。

律师事务所2020年风险防控工作安排范文

律师事务所2020年风险防控工作安排范文为进一步加强岳成律师事务所风险防控管理,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执业风险意识,更好的为律所发展和律师执业保驾护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就本所2020年风险防控工作,安排如下: 一、建立健全本所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完善律师业务风险防控规范,明确各项业务办理要求、法律文书审核要求,保证所有业务从立案到结案全流程控制,使风险防控常态化,强化质量意识,力争做到零风险。 二、思想决定行动,定期对全所工作人员进行执业风险防范培训,提升个人风险防控意识。 三、以“防”为中心,制定考核方案和奖惩标准,对全所人员业务风险防控规范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制定、完善诉讼与非诉法律文书模板,推荐示范文本,逐步确定各类法律文书起草及审查参考标准。 五、提取各类合同风险要点,制定合同风险清单,为律师审查合同时排除特定类型合同中的主要风险点提供比对参考。 六、风险较大的法律文书,坚持在回复前由风险防控委员会进行复核,针对法律文书质量进行优、良、中、差等级评价。 七、定期对总所及各分所出具的合同、律师函、法律意见书、诉讼文书等进行抽查,提出意见并根据考核与奖惩制度给出评定

结论,并在全所通报。 八、经抽查评定为优和差的法律文书均需由该文书复核律师在每周五全所例会上进行解析,分享经验,吸取教训,弥补不足。 九、针对行业内重大业务风险案例进行提示,及时发现、解决在定期抽查中尚未出现的各类风险,督促总所各部门和各分所进行自检整改。 十、总所各部门和各分所律师在业务办理中发现的具有共性的风险应及时进行提示并报送风险防控委员会,对重要提示经管理委员会确认后给予奖励,提示内容周五例会统一组织学习。 十一、加强与其他优秀律所的交流,学习可借鉴的风控经验和制度,完善本所风险防控体系和制度建设。以上安排由风险防控委员会负责实施。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维护为维护×××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企业与律师事务所达成的法律服务协议,为企业提供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根据聘用合同的约定范围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为处理特定法律事项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法务部门统一归口负责公司本部律师事务所的聘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拟定并定期更新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名单; (二)组织或参与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谈判; (三)审核法律服务协议;

(四)指定专人负责业务部门与外聘律师的联系,协助业务部门安排、督导外聘律师的工作。 第五条接受外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部门在外聘律师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申请聘用外部律师; (二)参加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谈判; (三)根据授权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 (四)对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反馈法律事务机构; (五)申请更换外部律师。 (六)审核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账单,办理付款。 第六条各级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履行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具体管理职责,并应定期向上一级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第三章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用律师事务所,使用外聘律师: (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二)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需要借助外部律师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 (三)重大法律纠纷需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的; (四)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法律明确规定以律师法律意见书作

当前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关范文

当前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关范文篇一:对法律服务纠纷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一、目前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不 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公民需要而且也愿意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的法律服务事业 也就随之蓬勃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法律服务行业已经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为我国 的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法律服务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因之而引发的纠纷也 为数不少,其中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纵观一些法律服务纠纷案件,其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 问题:(一)诉讼代理费收取标准目前,在法律服务领域,代理费都是由双方自愿在代理 合同中约定。由于法律服务本身属于一种无形的智力付出,很难具体量化。这就容易出现两 个问题,一是双方自愿约定的代理费是否体现公平,是否与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的实际付出等 价?二是在双方对代理费的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参照何种标准来确定?在 一起案件中,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指派律

师代理一起二审案件,收取 5000元。之后,当事人认为律师仅参加了一次庭审且没有尽到代理职责、律师事务所收费显 然不合理,起诉要求退回2000元。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效,律师事务所已 经指派律师出庭并履行的相关义务,当事人所述律师未尽代理职责、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合理 没有依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要求。在另一起案件中,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双方签订的委托协 议原件写明代理费为18万元,但当事人所提供双方委托协议复印件写明代理费为1千元。经 鉴定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原件中的代理费“18万”字迹被修改过。律师事务所认为虽有修改, 但双方已经在协议最后盖章确认,应为有效,起诉要求支付代理费18万元以及违约金。法院 认为,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上约定的“1000”元显然不足为证;诉讼委托代理虽然是平 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但双方对代理合同的认知水平、专业熟悉程度实际是不同的;在签 订代理合同时,如何对自己有利,作为受托人的律师事务所是轻而易举的,而委托人之所以

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控制

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控制 张松柏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 本文所称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办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业务及其他非诉讼业务过程中,由于律师的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致使委托人(或当事人)遭受损失而应当由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对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律师乃是一个专业水平较高的职业群体,其为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也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而当事人却常常对法律知之甚少,甚而一无所知,律师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巧成为了当事人维护其权益的至关重要的武器。因此,当事人对律师往往形成也必然具有极为强烈的依赖性。当律师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过程中,由于自身的故意或者往往在社会现实中更大量出现的过失而致使委托人(或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必然面临委托人提出索赔的风险,尤其是在法治不断发展与完善、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与权利意识大为提高的时候,类似的问题将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这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值得我们为之而感到高兴与欣慰;但一方面,执业风险问题也将成为一个制约甚至防碍律师业务的拓展以及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障碍。因此,为了律师事业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我们有必要研究如何防范执业风险,以求建立较为完善、科学的风险监控机制。 二、律师执业风险的转移与防范 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律师行业为了避免执业风险对本行业发展的损害,可以采取风险转移的方式来减轻甚至消除有关事故的影响,也可以在事前采取更为积极地行动进行风险防范。一般地,风险转移是指将本应由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通过合法的方式转移给其他主体承担,在有关的风险事故发生后,直接由该其他主体向有关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是指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在执业活动过程中,通过完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规范地业务操作,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执业风险事故的发生。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为了减少乃至避免执业风险的损害,以上两种防范方法应当是并行不悖、相辅为用的。 在目前,各地尤其是北京、上海等地,由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或者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就是实行律师执业风险转移的很好途径与方式。这点不作详述,重点就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谈谈意见。 三、执业风险内部控制与监督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在开展律师业务的时候,通过投保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来转移执业风险,是重要与明智的举措。但也要考虑到,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就律师的执业活动建立和完善执业风险的内部控制与监督制度,也是重要的,甚至是更为重要、更为明智的。因为如果没有一个比较健全、完善的风险控制与监督制度,必然导致发生风险事故的机率大大增加,进而导致有关的保险费率上升,甚至可能导致保险人拒保情形的发生。由此可见,建立一个比较健全、完善的风险控制与监督制度在执业过程中是完全必要的。

律师事务所风险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风险告知如下: 一、不如实陈述事实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代理费用的风险 您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除律师办案费外,律师代理费均依照《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您出具票据;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三、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将导致未请求的部分得不到审理,诉讼请求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 四、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的申请诉讼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将导致不予审理或不予财产保全。当事人如确定的诉讼标的金额过高,未得到支持的部分费用应自行承担。 五、送达不能的风险 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符或不详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法律文书,应当公告,原告拒绝支付公告费用的,原告将承担不利、被视为撤诉甚至败诉的风险。 六、诉讼时效超期或中断待定的风险 当事人自认诉讼时效未超期或时效中断,可能因时效问题败诉。 七、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 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甚至败诉的后果。 八、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

律师事务所风险概述及其防范控制

律师事务所风险概述及其防范控制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在运营的过程中,只要有律师在执业,那么律师事务所的风险就围绕在身边,下面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律师事务所风险概述的,欢迎阅读参考。 一、律师事务所风险概述及研究意义 (一)律师事务所风险概述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未来中国律师事务所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包含分所管理风险、事业部管理风险、战略方针风险、决策风险、人力资源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在内的诸多风险。 (二)研究意义 1.重要性律所风险防控关乎律所战略发展、成败得失及生死存亡。 2.必要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未来十年中国将迎来法律服务需求大量膨胀和律所蓬勃 发展的新时期,亟需防控律所风险。 3.空白性目前国内尚无相关方面的研究。律所及律师往往关注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 而忽视了律所本身所蕴含的风险。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风险传导防控 (一)分所风险传导路径 《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十四条 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分所设立后其运营管理可能产生债务、其律师执业可能产生赔偿义务,如何减少或 消除这些风险成为分所风险传导防控研究的课题。 (二)风险防控方案 1.识人用人总所在分所筹建过程中,着重考量拟任的分所负责人的人品、信誉、能力,从用人上控制分所风险源。 2.商业保险以商业保险形式分离潜在风险。若风险在现实中出现,由保险公司承担大 部分损失。

3.成立总所风控部门总所成立风险监控部门,专职监控各分所律师收案情况,进行风 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的三步走风险评估,监测分所律师执业风险。同时,风控部门对各分所财务状况进行监测预警。 三、律师事务所内部各事业部管理风险防控 (一)事业部分工动因 市场经济在转型,律所客户在转型,小而全的律所不再适应社会及客户需要,大而专的律所成为时代发展必然趋势。诸多律所以执业律师的专业擅长建设起各事业部。 (二)风险防控方案 1.尊重事业部主任对部门的领导权。防止架空和越权。 2.引导事业部主任发挥首创、带头作用。建设部门理念、部门文化。 3.以客户为导向,激发事业部研发贴近客户需求的法律服务产品。 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会、管理合伙人会议的战略方针风险防控 (一)合伙人大会、管理合伙人会议的定位 合伙人大会是律所中的股东大会,管理合伙人会议是律所中的董事会(盈科称律董会)。合伙人大会、管理合伙人会议对于律所战略发展定位、方针政策制定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风险防控方案 风险防控关键在于重大战略方针的制定做到三个不偏离:不偏离社会、时代发展趋势 及行业趋势;不偏离市场需求;不偏离法律规定和政策导向。 五、律师事务所核心创始人决策风险防控 (一)核心创始人决策风险分析 核心创始人是律所的创始者或创始团队。在律所的战略发展、运营管理中出现数位核心创始人意见向左的情况引发风险。 (二)风险防控方案 1.宽广胸襟包容异样声音。 2.策略上:多肯定,少否定,不能赞美就保持沉默;决策上:多提案,多讨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

律师事务所应该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专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该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专业机构 一、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与防控是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未来之路。 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召开期间,英国国际路伟所的中国地区合伙人吕立山律师提出的法律风险评估概念引起大家的高度关注,而路伟所在年出具的《中国企业强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也引起企业界和律师界的反响与共鸣。此后,在年期间,有关企业法律风险评估和防控的高级别研讨会也陆续在北京等地召开,与会者有不少是律师与企业界人士,更引人注目的是年月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明确指出“企业法律风险”应该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一环。这些事实都说明企业法律风险及其控制已经不是纸上谈兵的阶段,而是到了需要有关各方进行实质性操作的时候。事实上,广东等发达地区的部分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专业化服务面向社会,以期赢得先机。 仔细分析,这一现象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既是企业法制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体现,也是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竞争日益激烈后迫使其法律服务水平更上一个新台阶的体现,从更宏观的意义上讲,则是中国社会法治进程不断推进和社会经济持续进步的体现。 一方面,从年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轰然倒下那一刻,就引起全球对于风险管理的前所未有的关注,而法律风险无疑是企业风险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在此背景下,许多大企业都设立了专门管理和控制风险的风险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负责,而在企业高管中除了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之外还出现了法律总监()的职位。说明企业对自身面临的法律环境和风险越来越重视。 对于中国企业来讲无论是已经跨出国门的百强企业还是规模有限的中小企业,无论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也无论是公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同样都离不开法律规则限制这个基本底线,因为任何一个企业总是处在一个既定的法律环境中,当然也就离不开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事实上,法律风险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它与其他所有企业风险具有交叉性,许多其他企业风险(如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当其发生时在表现形式上都是涉法的风险(如财务违规最终表现为行政处罚、市场风险导致的支付不能最终表现为违约等),并且最终都涉及到不同性质法律责任的承担和不同程度损失的产生。因此,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尽管引起风险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但所有企业风险都有可能表现为法律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法律风险不是对某一类风险的概括,而是所有企业风险在一定阶段的表现形式,把好企业法律风险这一关就等于给企业风险的控制安上了一道总闸门,具有统领全局的意义。因此,未来给提供企业的法律服务就不能只是有事才上门的“顾问式”服务,而是需要为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防控,这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来说既是重大的机遇也是严峻的挑战! 另一方面,对于处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而言,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应该成为律师业务的主战场,但律师事务所面临着双重压力,一是如上所述企业对法律服务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是法律服务市场又存在主体多元、良莠不齐的局面。目前法律规定允许专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主体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企业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人,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资格,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代理资格,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资格等十余种,这还不包括不具有相关资质但事实上也在从事大量的有偿法律服务。虽然这些主体的存在无法全面取代律师事务所的作用,但他们不计成本、甚至不择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法律服务市场中有时甚至出现经济学中所谓“劣币驱逐优币”恶性效应。这从网上搜索中键入“法律服务市场”这个关键词时,前面出现最多的却是“净化”两个字这一有趣而无奈的现象中不难得到证实。 然而,还是那句老话,“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因为我们处在中国这个有巨大潜力的市场环境中,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空间也同样有着美好的未来,连老外吕立山都信

律师事务所办案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办案业务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律师办案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本所信誉和良好的律师社会形象,使办案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经本所全体律师会议讨论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受理的经济、民事、刑事、行政、涉外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二、立案受理: 1.事务所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原则,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 2.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经主任批准后,方可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3.律师代理案件应当与委托的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加盖双方印章和签字,还应由委托人出具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收费: (1)律师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减价收费、压价竞争,对于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经主任批准,在商得委托的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实行风险收费,但不得超过收费标准的五倍。涉外案件除按国家收费标准收费外,另可参照标准收费。 (2)救助条件:对于个别当事人因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支付代理费的,可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批准后,可以免交律师代理费。 (3)律师实行先收费后办案的原则,个别案件因情况紧急,代理费短时间难以到帐的,应当先办理案件,避免错过时机。 (4)委托人交付案件代理费,一律由出纳会计收取,并向当事人出具法定收费凭证。 三、案件办理

律师办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文明、礼貌,尊重审判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 1.调查取证: (1)律师代理案件应当主动向委托人调取有关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委托人不愿提供的,应当向其说明利害关系,其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对于委托人无法提供的证据,而又是证明案件事实不可缺少的证据,代理律师应当在法律规定和律师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的调查取证。必要时,提请审判人员取证。 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应当由两人进行,不得胁迫收买证人作证。 (3)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会见在押的被告人时,应当由两名律师进行,严格禁止随带家属和亲戚朋友会见。禁止代被告传递物品和信件。 (4)代理律师不得作伪证,对于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应当认真审查,辨别真伪,发现虚假证据,应当及时向提供证据的人指出,并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引用该虚假证据。 (5)律师原则上应在开庭前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因特殊原因,开庭前尚未收集到的关键性证据,应当提前与审判人员、仲裁人员取得联系,尽可能的推迟开庭时间。 (6)律师对于收集到的证据应当妥善保管,并注意保密,不得丢失、毁弃。 2.出庭: (1)出庭前准备: a.承办律师应当针对案件纠纷的焦点,认真审查证据,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撰写代理意见和辩护词。 b.下列重大疑难案件由承办律师提请主任同意,召开律师会议,实行集体讨论。 〈1〉受理法院所在地及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具有涉外因素的重大案件; 〈3〉所主任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4〉辩护律师需作无罪辩护或改变罪名的辩护案件; 〈5〉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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