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0002-2006

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Appraisal Guidelin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Licensing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月日

前言

2006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起草任务书。2006年5月,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成立起草组,形成了本细则的草案。2006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就起草的草案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经修改与完善,形成了本细则的征求意见稿。2006年 7 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细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对所征求的意见,起草组于年月在北京召开了会议对本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后,由起草组修改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本细则的报批稿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规范了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行为,明确了鉴定评审内容、程序和要求,建立了规范化为基础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方式。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张军、沈勇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田锋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黄群

北京石化建压力管道安装鉴定评审中心张西庚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葛新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黎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祖瑞先

上海交通大学张晓峰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检中心高革珍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夏节文

中山市新迪能源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杨俊

大连冰山集团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刘静

目录

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1)

附件 A 特种设备许可试生产产品(设备)数量 (7)

附件 B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基本程序 (12)

附件 C 许可资源条件鉴定评审大纲 (15)

附件 D 质量管理体系鉴定评审大纲 (18)

附件 E 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检验大纲 (34)

附件 F 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37)

附件 G 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基本格式和内容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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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保证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包括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生产)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条从事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特〔2005〕220号,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在许可实施机关确定和受理的鉴定评审范围内实施鉴定评审工作。

第四条申请生产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提交的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受理后,应当及时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并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书(已签署受理意见,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3,一式三份);

(三)特种设备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许可项目有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要求的,鉴定评审应当在完成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后进行。

第五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当告知申请单位进行申请生产许可产品(设备)的试生产和鉴定评审准备工作。试生产产品(设备)及其项目应当符合和涵盖所申请的项目,试生产产品(设备)的数量详见附件A。

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阅后,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时安排鉴定评审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鉴定评审准备工作包括制订鉴定评审计划、组成鉴定评审组、查阅申请资料、准备鉴定评审工作文件和鉴定评审记录表格等。

第七条鉴定评审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由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

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应当根据申请单位申请的许可项目具体情况配备质量管理、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电气(电器)和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人员资格应当符合《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

第八条鉴定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至3天,如申请许可产品(设备)有型式试验要求,或者需到安装、改造、维修现场抽查施工质量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鉴定评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5天。

鉴定评审机构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现场鉴定评审时间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将鉴定评审工作日程安排,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时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4),并提供鉴定评审指南(大纲)。

申请单位在接到鉴定评审机构发送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后,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5个工作日前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予以重新安排鉴定评审人员。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还应当发送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九条鉴定评审组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之前,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阅,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可向许可实施机关汇报。

第十条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的基本程序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鉴定评审、交换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情况汇总、鉴定评审总结会议等。具体的鉴定评审工作基本程序见附件B。

现场进行鉴定审查时,申请单位应当向鉴定评审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二)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三)换证申请单位的原许可证(原件)及持证期间特种设备生产目录;

(四)《特种设备质量管理手册》及其相关的质量管理文件(程序文件)和相关作业指导文件(表卡);

(五)质量管理人员、质控系统责任人员明细表,及其任命书、聘用合同、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件、学历证明;

(六)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明细表,及其聘用合同、身份证、职称证件、学历证明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七)申请单位申请特种设备许可项目所需设备、工装、仪器、器具、检验试验装置等台帐;

(八)计量器具明细表、台帐和检定记录;

(九)申请许可的试生产产品(设备)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包括工艺评定报告、工艺规程、工艺卡、检验工艺规程等)、质量计划(过程质量控制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检验、试验、验收记录与报告(分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竣工报告)、质量证明资料等;

(十)申请单位的合格分包方名录、分包方评价报告和资料(其中按照规定对分包方需要许可的,应当索取相关许可证和人员资格证)、分包合同;

(十一)所申请产品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适用于有设计文件鉴定、有型式试验要求的许可项目);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清单(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提供正式版本);

(十三)鉴定评审过程中需要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保持许可项目的生产状态,各道工序工作正常。申请单位应当提供按照附件A要求的具有能够代表所申请许可的试生产产品(设备)的数量,并应当提供相应的过程质量控制卡,检验、试验记录与报告以及监督检验报告(或者监督检验资料)。

第十二条根据申请单位所申请许可项目、企业规模和鉴定评审的实际情况,鉴定评审组可分为若干鉴定评审小组开展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规定,采取查阅许可申请资料和原始见证资料以及现场实际查看,通过和相关人员交流、座谈,对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检验等多种方式,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所申请许可项目条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的要求进行鉴定评审。具体的鉴定评审项目、内容与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附件D、附件E。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小组应当对鉴定评审情况做详细的记录,包括鉴定评审的项目、内容和工作见证材料的名称、编号,所抽查产品、在制品(施工中的设备)编号、

依据标准、抽查项目和抽查结果等,并提出书面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组根据鉴定评审小组的意见形成鉴定评审组的鉴定评审结论。鉴定评审工作中,需要保留的不同意见应当在鉴定评审结论中予以表述。

第十四条鉴定评审组的鉴定评审结论应当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有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在短时间进行整改(一般为6个月),能够达到许可条件的,为“需要整改”。

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需要;

(三)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材料、焊接、检测、试验、质量档案管理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

(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管理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6),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

对于许可等级可以覆盖的情况,鉴定评审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需要,但满足下级要求的,鉴定评审机构可以给出符合该下级条件的结论,申请单位可以按照该下级项目向许可实施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时,申请单位应当针对鉴定评审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寄送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整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在6月内

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所受理的多项许可项目、类别、级别中,鉴定评审发现有某类别或者级别不符合许可条件时,鉴定评审结论对许可项目中该类别或者级别的结论为“不符合许可条件”,同时应当对许可项目其他类别、级别做出鉴定评审结论。

第十七条鉴定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整改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时出具《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F,基本内容和要求见附件G。经过整改确认后“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经整改后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机构按照其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许可变更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依据实施机关对申请单位许可变更申请的批复,如需进行现场鉴定评审的,安排对申请单位许可变更情况进行鉴定评审。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许可有效期满,进行换证的鉴定评审(以下简称换证鉴定评审),其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与初次申请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换证鉴定评审的重点是对取得特种设备许可证(上次换证鉴定评审)期间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能够连续满足许可项目条件的规定,生产产品(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能够满足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情况进行鉴定评审。

换证鉴定评审时,还应当对申请单位在持证期间的以下内容进行鉴定评审:

(一)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性能事故,如发生过,检查申请单位质量事故档案记录,核实重大安全性能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二)是否在许可条件发生变更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进行许可变更申请;

(三)是否能够配合监督检验机构实施许可项目监督检验工作;

(四)是否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许可证的情况。有无向无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情况;

(五)申请单位在持证期间许可项目的业绩是否达到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换证鉴定评审发现申请单位有以下问题,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

件”:

(一)在持证期间,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的情况,有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情况;

(二)不按照规定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经责令整改仍未改正;

(三)由于生产质量,发生严重安全性能问题(事故)。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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