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已由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21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

2020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

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四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五章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六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七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正常运行,营造宜居宜业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城市照明等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防洪、停车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道路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以及开放式场地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

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河道桥梁、涵洞、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构筑物。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用的排水管道、明沟、暗渠、收水井、检查井、排水泵站及其附属建(构)筑物等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公共道路、广场、桥涵、河道、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协调发展、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对市政设施实行精细化、智能化、常态化管理。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保障财政投入。

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市政设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市政设施。第八条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等管理活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制订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自年度建设计划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公交等管(杆)线建设单位。管(杆)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有关管(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各种管(杆)线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各种管(杆)线的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市政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其他建设项目中需要与市政设施相衔接的配套设施设计、施工时,应当符合市政设施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市政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符合产权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移交。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十三条市政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移交后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设施,由特许经营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四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的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以及养护、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定期拨付。

第十五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日常考核。

第十六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编制养护、维修计划,开展日常巡查,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维修;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普查、检测,发现损毁、缺失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责任人、施工期限、监督电话等内容。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

主要道路、重点区域的重大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开工前十日向社会发布公告,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合法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

式场地,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设计、建设标准,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开放式场地的养护、维修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有关技术基础资料。

第二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加收五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法定重大节假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不得开挖城市道路。

第二十一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施工开工前,应当查明现有地下管线的埋设情况;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三)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

(四)挖掘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与地下管线发生冲突或者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措施,并报请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理;

(五)遇到文物、测量标志时,应当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施工符合非开挖条件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不同管线能够结合施工的,应当合并施工,减少对城市道路设施的挖掘。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类管(杆)线、箱体、标牌、井盖等设施,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平面位置和控制标高施工。检查井(孔)、箱盖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使用性质和产权人名称。

前款规定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设施定期养护、维修,出现沉降、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或者移除;已经废弃的设施应当及时清除,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按照标准予以修复。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改变道路结构;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行驶;

(三)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试刹车;

(四)擅自建设建(构)筑物或者设置管线、标志等设施;

(五)倾倒、焚烧、撒漏、堆积、晾晒物品,排放污水,挖掘取土,设置路障;

(六)直接在路面上搅拌、存放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其他拌和物;

(七)擅自占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八)冲洗或者修理、保养车辆;

(九)擅自开设进出通道或者坡道;

(十)运载的货物拖刮或者用重物击打路面;

(十一)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五章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桥涵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有关城市桥涵检测评估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对城市桥涵设施进行检测评估。

经检测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桥涵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加固、限行等安全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需要临时封闭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桥涵的安全检测和维修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车辆通过城市桥涵时,应当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长和限速等

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城市桥涵设施的规模、结构、地质环境等情况划定城市桥涵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擅自设置、悬挂、张贴广告;

(三)修建影响城市桥涵设施功能与安全的建(构)筑物;

(四)在桥涵上架设压力每平方厘米四公斤以上的煤气或者天然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五)擅自打桩、顶进、爆破等作业;

(六)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七)采集砂石、取土;

(八)依附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加快旧城区排水设施的升级改造,利用天然洼地、池塘、湖泊、河道等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和城市水系,形成科学的排水管网系统。

第三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做好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安全、畅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设施堵塞、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淤、疏浚或者修复。

在每年汛期前或者遇暴雨等极端天气时应当及时开展排查。

第三十二条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三十三条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设施产权人或者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订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新建化粪池等接纳污水的设施,新建化粪池等接纳污水的设施应当建在建筑物控制线以内且背向道路一侧。

现有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化粪池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疏浚,保障畅通,并逐步迁出。

第三十五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毁、侵占、盗窃排水设施;

(二)穿凿、堵塞、擅自接入、改建排水设施;

(三)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废液和废渣等有害物品;

(四)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厨余垃圾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跨)压排水设施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向收水井、检查井等设施投放火种;

(七)擅自设置和扩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八)其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节能和环保规定,并做好防火、防雷、防漏电等安全防护工作。

城市照明设施应当采用新型节能技术,推广使用低碳节能产品。

第三十七条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占用、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补建或者补偿。

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报告养护、维修单位,由养护、维修单位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九条对不符合安全距离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告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修剪。

出现树枝折断、树木倒伏等情形,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并在三日内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禁止从事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盗窃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的供电线路或者设备上接线用电;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线(缆)或者安装其他设施;

(四)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者地下管线安全地带乱搭乱建、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废液废渣;

(六)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设置标识;

(七)向手孔井、基座内投放异物;

(八)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一万元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其他承担市政设施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本辖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2.03.25 【实施日期】1982.03.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1日)废止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持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排水、河道、自来水等设施完好,维护市容整洁和交通安全,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市政)管理部门是市政设施的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

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一整套管理、养护、维修的具体办法,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保证所管辖的市政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二章道路、桥梁设施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不准乱占、乱堆、乱放、乱建、乱挖;不准在路边、边坡挖坑取土;不准在道路范围内从事各种生产作业(包括在路面晒晾物品);不准在道路范围内试刹车及倒桩学车;不准擅自在路边及行人道上修筑车辆出入通道和私设摊档、车辆保管站;不准擅自在道路范围内修筑地下构筑物(如挖防空洞、化粪池等)。 第四条确因需要临时占用和开挖道路、人行道、广场、公共用地,按“广州市市容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由市公安局牵头的市临时占用道路联合审批小组审批、发证、收费和管理。凡需临时占用和开挖内街,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城建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发证、收费和管理;凡占用渠箱、濠涌维护地带范围,必须报市政维修管理处审批。 经批准开挖道路、公共用地,要按章缴交修复费用和材料。 经批准占用和开挖道路、公共用地时,占用和开挖的单位或个人要设危险牌或明显标志,余泥什物砂石按批准的范围堆放,不得散出指定范围和流入沟渠沙井。要按规定的时间将场地清理干净,管坑回填土要按道路施工标准分层夯实,否则不予验收。由此而影响市容卫生,造成交通事故,由占用、开挖单位负责。 因故暂停或延期占用、开挖的,要提前七天办理手续。停占、停挖和开挖期满后,均须立即做好清场工作,在三天内报请市政维修管理处或区城建局验收。验收单位接报后三天内不验收,责任由验收单位负责。停占期间,可免交占用费。电缆、自来水管道、

化工装置中间交接

化工装置中间交接 化工装置中间交接是工程由基建安装转入化工生产的中间过渡阶段,工程管理和操作由甲方负责,乙方转入配合。 1、工程中间交接的条件 工程中间交接需执行“九完五交”,其中“九完”指: ⑴工程按设计内容施工完; ⑵工程质量初评合格; ⑶工艺、动力管道的试压、吹扫、清洗和气密完; ⑷静设备强度试验、无损检验、清扫完; ⑸动设备单机试车合格; ⑹电气、仪表调试合格; ⑺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竖向工程施工完,防腐保温基本完; ⑻对联动试车有影响的设计变更和工程尾项处理完,其他未完项目的责任已明确。 ⑼施工现场已完,料净、场地清。 工程中间交接的“五交”内容指: ⑴按设计内容对工程实物量的核实交接; ⑵工程质量的初评资料及有关调试记录的交审与验证; ⑶安装专用工具和剩余随即备件、材料的交接; ⑷工程尾项清理及完成时间的确认; ⑸随机技术资料的交接。 2、工程中间交接的方法 工程中间交接的组织和程序 工程中间交接应由领导小组直接组织,对单机设备的交接可由车间负责; 对辅助装置可由指挥部门负责;领导小组应对主要装置的中间交接负责。 为了使整个装置的中间交接简化,可分批进行单机设备的移交,亦可一台一台设备进行中间交接,乙方按照要求向甲方提供所有设备的有关资料,移交随机备件和专用工具,经甲方代表确认无误后,方可在单机设备设备中间交接表上签字。 工程中间交接的资料 ⑴土建及安装工程项目表(包括实物工作量) ⑵未完成工程(土建、安装)项目表 ⑶工程质量(土建、安装)自评表 ⑷消防、安全设施检查结果汇总表 ⑸工业管道焊口无损探伤结果汇总表 ⑹工业管道试压、吹扫、清洗、气密结果汇总表 ⑺仪表查线,导压管试压及电缆绝缘测试结果汇总表 ⑻电气调试结果汇总表 ⑼静设备清扫检查情况表 ⑽设备单机试车结果汇总表 ⑾压力容器取证(包括行车、电梯)一览表 ⑿设计增补项目汇总表 ⒀工程质量及遗留问题整改计划表 ⒁设备随机备件,专用工具统计表

装修工程中间交接验收方案

装修工程中间交接验收方案

装修工程中间交接验收方案

装修工程中间交接验收方案 1#、2#、3#楼大平层 一、各土建总包施工单位在各幢楼号应按合同内容完成的土建,水电安装,内外墙粉刷,外墙面砖和涂料、塑钢门窗、屋面防水、阳台栏杆等项目均须达到毛坯房竣工的质量验收标准。 二、各土建墙总包施工单位对各幢楼号在以上工程项目完工后须组织自检自查,按国家有关各项质量标准提供自检的质量评定表交监理,由监理抽查验收,整改完后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监理单位,土建施工单位,装修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装修施工单位施工。 移交工作面确定: 1.住宅室内: 1)楼(地)面结构层完成,并清理干净,满足规范要求;表面找平层不做;2)卫生间防水层由装修施工单位负责完成;若防水为甲指乙供,由装修施工单位代为管理; 3)结构砼表面拉毛,管道安装及洞口封堵完成并做盛水实验; 3.1.进户门:按照图纸施工完成后交给装修单位,门扇安装根据精装饰工作完成 进度情况进行。 3.2.电:强电从电表箱穿线到户内配电箱,电线管预留至各开关、插座的终端 盒,弱电从弱电箱穿线至户内多媒体箱,电线管预留至各终端盒,室内电线管内不穿铁丝不穿线,不装面板;安防智能化管线及设备由专业单位施工; 预埋管线走向由总包向装修单位交底。 3.3.天然气:接口留在室内。 2.电梯厅、大堂: 3.1.地面:结构砼表面拉毛。 3.2.墙面:结构面修补平整。 3.3.顶棚:砼面修平,表面清理干净。 3.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及浴霸等洞口按要求预留、预埋完成。

移交工程质量标准 1、顶棚(层高),开间尺寸 1.1顶棚在平整度的基础上应水平,检查点每个房间4-6个点; 1.2地坪至顶棚各检查点高低差大于20mm的房间,在房间四角墙面引出水平点,检查顶棚水平度,顶棚水平度允许偏差小于10mm。 1.3净高允许偏差小于-5mm、+15mm。 1.4开间尺寸两头应相等,允许偏差小于10mm。 5其他检查项标准同内墙面。 2、烟道 2.1排烟口位置正确,配件安装结束。 2.2烟道动力帽完好无损伤,转动灵活无异响。 3.3烟道表面无裂缝。 3、出墙洞 3.1排气孔、空调洞无遗漏,位置正确,坡度内高外低,符合设计要求; 3.2洞口粉刷圆顺,无歪斜、缺口现象; 3.3洞内套管、洞口帽盖齐全,安装牢固、与墙面的吻合、无歪斜、起翘现象。 4、预埋箱盒质量 4.1箱盒埋入墙体的深浅合适,不得凸出墙面;盒口凹入墙面不得超过5mm; 4.2箱盒齐全、完好、无歪斜变形、混凝土砂浆堵塞现象; 5、室内墙、地面 5.1检查每个面不少于3个点。 5.2表面平整清洁,无明显抹纹,接槎平整,无空鼓开裂,批嵌细腻,无脱皮。 5.3墙面平整度采用2m靠尺、塞尺检查,平整度允许偏差小于3mm; 5.3立面垂直,允许偏差小于3mm,阴阳角方正顺直,允许偏差小于3mm;5.4预留洞、槽、管道等的位置、尺寸正确、出墙口整洁、顺直; 5.5混凝土楼面2m靠尺和塞尺检查平整度允许偏差小于8mm。 6、屋面及卫生间盛水试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联公司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中对材料见证试验工作的管理,确保其试验、检测结果能够真实的反映工程质量实际情况,依据国家、行业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特制定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联公司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对见证试验机构实行准入委托制。 第三条公联公司遵照改革开放的要求,鼓励见证试验机构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科技创新、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各见证试验机构均可向公联公司申请承接见证试验项目。见证试验机构应满足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的各项相关要求。

第四条公联公司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见证试验机构必须从公联公司准入见证机构名单中选择;并严格按照市住建委核定、公联公司认可的材料见证试验项目范围内进行;见证试验机构新增试验项目应取得公联公司专项审批。 第五条公联公司对见证试验机构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已入围的见证试验机构进行抽检,凡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见证试验机构,经整改无效者,取消其在公联公司工程项目的检测试验资格并视情节轻重通报相关单位。 第六条公联公司对见证试验机构资格建立长期监管机制,原则上每二年复查一次。 第七条公联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总承包商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考察组,根据公联公司《实施细则》对见证试验机构进行准入资格考察及复查,经公司审定的见证试验机构准入名单,在公联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网页公布。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商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公联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中择优选择见证试验机构及见证试验项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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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内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工程的竣工移交及管理养护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管理主体) 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建设、移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道桥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并负责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以下简称市管设施)的接收管养;成都市水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设施及隧道的管理;成都市排水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受市水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直接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市管排水设施)、隧道的接收管养。 各区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市管设施除外,下同)的接收管养,

(完整版)市政设施巡查管理制度

杭州和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市政设施巡查管理制度 为确保开发区市政设施的完好率和正常使用功能,配合养护部门及各产权单位共同搞好市政设施管理和正常维修养护工作,须及时掌握市政设施运行的现况,要求市政设施巡查队对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市政设施进行每日巡查工作。为搞好市政设施巡查队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充分发挥巡查队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1.实现“道路平整、排水畅通、桥梁牢固、设施完善”的总目标和市政设施完好率管理; 2.树立为社会服务的精神,为市民大众提供安全、功能完善的市政设施; 3.为实现“市政设施维护失责投诉为零”的目标而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二、工作任务 1.对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市政设施进行每日往返巡查工作,并确保全年节假日的正常巡检工作; 2.对日常巡查工程中得到的资料进行记录、处理、整理、分类和归档,及时报送至养护部,由养护部负责实施处理; 三、巡查范围 1.负责全区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巡查工作。包括:市政管理红线范围以内已接管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桥梁和涵洞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占绿管理以及各类违反《新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理工作; 2.附带巡查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其他各产权单位设施井盖,如电力、电信、通讯井盖等。

四、巡查内容 路面破损、沉降、坑洞、侧平石缺损、人行道破损、下沉、伸缩缝损坏、栏杆缺损、井盖丢失、排水设施损坏、污水溢流等、园林绿化的缺损、死株、树木倾倒等。 五、巡查方式 1.道路设施巡查:主要为机动车巡查和步行巡查。巡查实行分区块巡查制度,巡查按各组制定的路线图进行; 机动车巡查:主要负责快车道、慢车道的市政设施巡查工作,主干道巡查频率确保一天一次,次干道和小区道路巡查频率确保两天一次,各区块在建项目周边路段重点巡查,雨污水检查井及预留井、雨水口检查频率确保每天一次; 步行巡查:步行巡查为公司管养范围内的示范街、严管街; 2.桥梁设施巡查:主要是对公司管养范围内的桥梁设施的检查工作,检查频率为每桥每周一次。 六、巡查资料的填写与处理 对巡查中发现的违章现象,及时填写违反《新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行为现场处理单(详见附件1)。其它市政设施的正常破损,根据损坏程度,将设施的损坏分为若干种类型,并对应有若干种《市政设施巡查记录表》。巡查人员完成当日任务后,根据“巡查工作记录”填写《市政设施巡查记录表》(详见附件2)。资料员把当日的巡查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经审核后转送至养护部区块管理员。 七、岗位职责 1.巡查队分管副主管 负责队内全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和安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每月组织业务工作学习、例会一~二次,审核每天的巡查资料,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条巡查线路,根据《市政设施巡查记录表》的资料和现场巡查,编制初步的月度“道路正常养护小修计划”;负责监督巡查工作的纪律情况,及时汇报发现巡查员工作过程中的存在问题,确保巡查队工作正常运转。 2.各职能组

石油化工工程中间交接的规定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2000—SH3503(. 目录 总则 (11)

22交工文件的内容和份数………………………………………………………… 3交工文件的编制和交付 (3) 3.1交工文件的编制和整理 (3) 3.24交工文件的分类和组卷…………………………………………………… 竣工图的编制………………………………………………………………53.3 53.4交工文件的交付和责任…………………………………………………… 附录交工文件的格式及编号……………………………………………………A7 B附录交工文件格式使用说明…………………………………………………………………………………………………………………………………用词说明……………………………………………………………………………条文说明总则1 1.0.1为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及行业关于基本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结合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炼油、石油化工生产装置(以下简称石油化工装置)及其配套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以上送变电工1.0.3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中有关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信工程、35kV程、工业电梯以及涉及油田、长输管道和城镇建设等工程的交工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应按有关行业标准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规定执行。 石油化工工程中的工业建筑物、构筑物所用的交工文件内容和格式,除本规定所列表格外,还应按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或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锅炉安装、压力容器现场组焊和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的交工文件应按建设单位所在1.0.4 地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内容和格式执行。 本规定所列的交工文件是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是工程竣工1.0.5 档案资料的一部分。在办理工程交工时,施工承包单位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以下简称交工文件)。 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交工文件按本规定的1.0.6 要求执行。 由工程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总承包时,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关于交工文件的管理责任。 交工文件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系统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1.0.7从工程开始就应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交工文件的编写、整理、签证和汇总,并负责办理交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应按相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和格式进行,并1.0.8 由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保存;其中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应作为交工文件编入有关案卷,并将其评定结果填入《工程交工证书》中。 2交工文件的内容及份数 2.0.1交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1 工程技术专题洽商记录;2. 3设备、材料代用审批单;

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

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 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 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 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来源: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持市政设施完好,提高市政管理水平和养护质 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颁布的《市政设施养护规范》,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应达到“五无”(无隐患、无坑洞、无渍水、无缺损、无堵塞),“三好”(养护维修质量好、路面平整顺畅好、管网排水功能好)为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由政府出资兴建并已办理竣工验收移交手续的市政设施,或 外资、集资兴建并办妥资产接管手续的公共市政设施。其它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责任,协同实 施。 第二章养护、维修、管理质量评分标准 第五条养护、维修、管理综合评分为100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单位,94.9?5

分为合格单位,小于85分者为不合格单位。不合格者,每低于合格标准(85分)1分,扣除该单位当月养护经费1%。连续两次达优秀单位,可免检下一次;全年都达优秀单位给予奖励。 第六条市政设施维修养管项目(共七项),为便于检查评比时操作,评定分为500分, 相当于综合评分标准分的100分。 1.车行道、人行道(含路容、路貌)养护管理100分,占总分的20%。 2.桥梁、隧道、涵洞养护管理100分,占总分的20%。 3.排水管网、渠、沟(暗、明沟)、井养护管理100分,占总分的20%。 4.抽水泵站养护管理25分,占总分的5%。 5.岸堤、防浪堤、护坡、挡土墙、拦杆养护管理100分,占总分的20%。 6.截洪沟、排洪渠养护管理50分,占总分的10%。 7.安全文明生产管理25分,占总分的5%。 (上述检查项目如有缺项,计分时,该项目视为满分) 第七条市区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具体按审批部门审定 批准的期限执行),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的安全。 第八条要定期对雨水口、检查井、管道、沟渠(明、暗沟渠)进行清疏(按1994年颁布的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2.26 【实施日期】1997.12.2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 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一)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

照明设施; (二)公用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 电力、邮电、广播电视等其它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水平。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水利、环保、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本省投资建设、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纳入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和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

《西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办法及表格大全》(2010年版)

西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2010 年版)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文件资料,是工程竣工备案的重要档案材料,它全面反映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及验收情况,也是对工程进行检

查、验收、管理、使用、维护、改建和扩建的重要依据。结合本市近几年存在 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责任主体、有关机构的技术文件资料不齐全、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造成工程检查、验收、管理、使用、维护等方面不便的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 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 号)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依据陕西省建设厅陕建发[2005]110 号、陕建建发[2001]394 号文件的通知,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制订了适用于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文件管理、建设单位投资管理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文件管理的《西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办法》(2010 年版)及其统一用表填写说明。以供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技术人员、建设监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和各责任主体、有关机构的资料管理人员使用。由于汇集编制人员水平的局限性,难免出现编辑中的遗漏与不足,请各相关单位在应用中多提供意见,以资修正。并 望将意见和建议收集转达西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本市 药王洞47 号,邮政编码:710003 ) 本“管理办法”审核人:李有良、王峰、丁兆民;主要起草人: 任军峰、张佳生、文丹、沈造、任秋社、侯建立、鲍玉芬、王学选、 邓晓青、郑进玉、樊小平、胡耀军、余浩军、范军伟、刘丽、黄波、关锐、王利、张涛、樊翠珍。

市政设施交接管理办法

什邡市市政设施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市政设施工程的交接管理工作,明确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和市政设施养管行政管理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保证新建、改建、扩建等市政设施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建成后的设施需要财政出资负担养护管理的,其设施交接均适用本办法。 市政设施包括:道路(含人行道)、广场、路灯、红绿灯及其配套设施、排水管道(雨水、污水)、桥梁、排水泵站河道等。 第三条什邡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是我市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什邡市市政管理所是市政设施专业管理单位。 第四条我市市政设施工程由设施建设单位移交给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市政道路、路灯、红绿灯、排水管道、桥梁、河道、排水泵站的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市政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 三、市政设施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我市城建档案管理要求; 四、市政设施工程竣工资料应按要求于竣工后及工程施工保修期限满前的二个月送达市政设施专业管理单位; 五、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 六、市政设施工程应按照设计图纸、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完成工程的建设; 七、市政设施在施工前期、施工中和验收等关键工序,必须征得

八、不能满足后期设施运营、维护、管理需要的,将不予接收。 九、非我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需要由市财政负责养护管理的,由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向市政府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设施移交。 第二章市政设施移交 第五条市政设施工程在设施建设前应先向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填写《市政设施项目移交申请计划表》(见附件一)。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设施情况,组成监管小组参与新建设施建设的关键工序的管理。环节包括:1、参与对项目的设计方案、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进行的认定。2、参与施工期间的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具体见附件六),并提出意见。 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移交。 验收合格后达到施工保修期限(一般为一年)的市政工程才具备移交条件,在工程施工保修期限满的前二个月应申请设施移交并填写《市政设施移交申请表》(见附件二),对于一年以后未进行移交的设施,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延期移交工程的重点部分提出合理的检测鉴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重新做出检测鉴定。 第六条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未办理设施正式移交手续而要求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可以和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临时看管手续,建设单位与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看管协议(见附件三),委托专业管理单位临时看管竣工设施,双方在协议中将看管期间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看管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在办理桥梁工程移交手续前,应由桥梁建设单位组织对桥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检查评定桥梁的初始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原

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摘要)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摘要) (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公共安全,营造宜居环境,保障城市健康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国防、防洪等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行业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的直接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工作。 建制镇的市政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城乡规划、建设、园林、水利、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保持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 修改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七条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照城乡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互相衔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防洪、通信、园林绿化和道路交通管理等公共设施专业规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业

工程中间交接资料提交内容

中国海油建设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资料提交内容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工程中间交接验收通知书: 2.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质量行为的评价; 4.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二、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自评报告(从行为质量到工程实体质量); 2.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查情况; 3.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报告; 4.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 5.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汇总表; 6.工程中间交接证书(SH/T3503-2007); 三、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建设工程中间交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 四、设计单位: 1.出具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设计)。 五、勘察单位: 1. 出具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勘察)。 注:1. 为便于建设工程中间交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验收程序的要求做好工程中间交接验收的准备工作,在工程中间交接验收3天前将以上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 2、以上资料原则上要求是原件,如原件不足时,复印件要注明原件存放地,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后加盖原件存放地单位公章; 3、表格中如有要求盖单位公章的,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自评报告内容提要 1、工程概况: (1)参建单位; (2)开工、竣工日期; (3)工程特点与难度; (4)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法。 2、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质保体系、质量管理机构、工程项目质量计划、质量目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准备情况)。 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 (1)设备、材料到货“接、保、检”; (2)施工过程的工序质量控制; (3)施工检验和试验质量控制。 4、工程完成情况(实体和资料完成情况)。 5、工程中间交接的质量管理: (1)工程质量自评情况:实物状况是否符合工程中间交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工程资料和随交物品是否符合工程中间交接验收内容的规定; (2)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质量自查(多少单位工程、多少分部工程)报告,“结论性意见”。 建设工程中间交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内容提要 1、前言; 2、工程概况; 3、工程特点; 4、责任主体; 5、质量评定依据; 6、承包单位基本情况; 7、各专业主要施工方法。 8、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监理机构及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各种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准备情况; (3)对施工单位人员、机构、合规性审查情况; (4)对施工单位的准备工作按规定进行控制情况; (5)首次监理会议在质量控制方面的情况。 9、施工过程监理质量控制情况 (1)对施工组织设计落实控制情况; (2)对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3)对施工质量的检测、检验情况; (4)对工程设备、材料检验质量控制情况; (5)对工程施工中的质量问题查处情况。 10、监理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监督核查情况(全面,系统,真实科学,合理性等情况)。 11、工程中间交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情况: (1)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料,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资料及工程实体进行审核检查情况。 (2)工程中间交接验收多少单位工程、多少分部工程,监理综合评估的“结论性意见”。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为地方性法规,是市政府为充分发挥 市政工程设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特制定的条例,共有27条,自1982年8月21日起施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2年8月21日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 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 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 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提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 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 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市政工程设施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各级市政工程管 理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健全具体的管理、养护、维修实施办法,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保证所管理的工程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要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需要,现在设施失修失养严重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解决,以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第四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参加新建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并 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有关工程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五条市政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道循先地 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市政、公用、电力、电讯工程项目,应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协调施工组织计划,组织有关部位,先建地下各项管理工程,后建地面工程新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两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者,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赔偿费。 第六条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市政工程设施,可以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应依靠专业队伍,并动员组织群众,切实管好。 第七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县城、镇、工矿区。 第八条城市的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及街巷道路,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开挖或占用,更不准用做货物堆场或作业场地。 第九条凡在道路上新建或改建的管线,埋设各种标志、杆件, 搭设棚、亭、画廊、存车处等设施者,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并由城市规划部门发照后,方准施工。经批准占用、开挖批准占用、 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和占用费,并在作业范围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车辆安全。 第十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应与城市道路接平,各种管 线或检查窨井,应与路面衔接好。如因设施损坏而影响路面使用者, 应由设施主管部门及时维修。 第十一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应按规定路线行驶;超重车、铁 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时,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安部门会签同意后,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时间通行。 第十二条城市桥涵管理,应包括桥涵前后左右及上下游各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 38 号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 38 号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4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投入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基础设施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养护管理单位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 (二)公共交通场(站); (三)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及河道堤岸; (四)道路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 (五)公园、绿地、广场;

(六)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应当坚持相互衔接、协调统一、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市容园林、交通港口、水务、市政公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养护管理单位移交。 在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建设单位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养护管理。 第六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接管城市基础设施,并在接管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实施养护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批时,应当邀请相关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对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意见和建议,应当留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对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批准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9.11.25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11.25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修正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9年10月15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政设施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管养并重、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部门(含产权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新建、改(扩)建、大修城市道路时,其他市政设施应当与其配套,统筹规划、同步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施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使用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养护与维修 第七条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交接手续,转入正常养护维修。 市政设施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八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市政设施临时占(利)用和挖掘审批制度,加强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设施完好,维护城市道路景观。 第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市政设施,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养护和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路设施管理 第三章桥涵设施管理 第四章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第五章路灯设施管理 第六章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管理 第七章集中供热设施管理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以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公用设施:城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电力、电讯、绿化设施管理按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适用范围以外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内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委集中供热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内供热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城建行政部门按现行体制的分工原则,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相应职能。 各级计委、建委、城乡规划、房地产、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依照《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执行;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提报竣工图纸和资料,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须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六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管理、科学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国家的公共财产,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应依法予以追究。 【章名】第二章道路设施管理 第八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所属单位加强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和路政管理,保证道路等级标准和安全畅通。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 (二)擅自挖掘道路; (三)在铺装路面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四)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进行试刹车; (五)机动车辆碾压道路边石; (六)客货车在铺装的自行车专用道及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 (七)向路面排放腐蚀性污水;

北部新区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移交接管办法

北部新区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 设施移交接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规范移交接管行为,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市政环卫设施移交接管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部新区范围内所有政府投资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移交接管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本办法所指的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公厕、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环卫管理用房、环卫停车场等公共环卫专属设施; 本办法所指的移交接管包含资产移交接管、档案移交接管和实体管理移交接管。 第三条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移交实行申报制,由建设业主单位向北部新区市政局进行申报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移交程序办理移交。所有未办理或未按程序最终完成移交的,按未移交处理。 第四条北部新区市政管理局是全区政府投资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移交接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已接管的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确定具体维护管理单位,并负责对维护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负责监督、指导全区所有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移交接管工作。 北部新区审计局负责按照相关标准核定市政局接管项目的维护费用。 北部新区财政局负责维护费用预算资金安排。

第二章移交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移交的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建设内容,通过正式竣工验收的;或虽未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建设内容,但办理了甩项验收手续,通过甩项验收的;或其他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经报请管委会审批同意的; (二)各项工程建设档案资料齐全; (三)周边道路通达,设施完好,排水系统健全畅通; (四)道路应具备车辆、行人通行条件; (五)实行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六)取得了工程备案证。 需要开展监测、监控的项目,还须具备后续管理的各项监测、监控外部条件。 第六条申请移交单位应确保移交的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满足道路使用基本功能要求,并提供相关档案资料。 第七条原则上市政道路设施应整体移交或按里程分段移交,除甩项验收项目外,不得对道路土建工程分项移交。 道路配套设施可按单项工程进行移交。 第三章移交程序 第八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准备会应通知市政管理局参加,并同时向市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及移交申请: (一)《北部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收表》(见附表); (二)移交设施清单; (三)工程竣工档案; 属于甩项验收项目的,应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同意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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