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务犯罪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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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人员挪用公款犯罪的特征

张向明

(内蒙古财经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70)

摘要:经过案例调查,我认为当前会计人员挪用公款犯罪的新特征有:炒股犯罪型、投资犯罪型、赌博犯罪型、挥霍犯罪型等七种类型。

关键词:新特征炒股犯罪投资犯罪赌博犯罪

据有关调查表明,在会计人员的职务犯罪中,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发案率是最高的。会计人员的职业特征,决定了他们每天与金钱交道,他们是一个单位资金的管理者,会计人员与挪用公款罪结下了不解之缘。会计人员职业上的便利性,为其挪用公款的犯罪提供了条件。经过对60多个会计人员挪用公款犯罪案例的分析和总结,我认为,会计人员挪用公款罪有如下新特征。

1.炒股犯罪型。在我国证券市场曾经保持了每年不低于10%的增长速度。在股市持续上涨时,巨额的差价为人们提供了获利的空间和可能。如果一个人能够在上涨前买进某种股票,在几个月后卖出,就能够获取较大的收益。但是,关键的资金从哪里来呢?有许多会计人员看到了这个发财的机会。他们的如意算盘是:从单位暗中挪用一笔公款,用于个人炒股,使公款生出私钱。当炒股赚钱后,再神不知鬼不觉地将公款补回。这样,即使个人赚钱,又不“损害国家利益”,是两全其美,他们在良心上也能说得过去。这是许多会计人员挪用公款犯罪的心理轨迹。他们认为自己并没有贪污公款,没有占有国家财

产所有权的主观故意,只是借用一下而已。在会计人员挪用公款犯罪中,用于炒股犯罪,是数量最大的一种类型。

会计人员挪用公款炒股的结果有两种可能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用公款购买股票后,股价大幅下跌,根本无法卖出去,被套住了,甚至连老本都赔进去。如某省年轻的银行会计,在看到股市疯狂上涨时,经不起朋友的诱惑,挪用公款80万元炒股。原计划三个月内还回公款,但因股价下跌,有股无市,无人购买。最后造成损失50多万元。公款无法按原计划补回,在单位发现后被判刑。第二种情况,就是挪用公款炒股后,个人获得了利益,也按期将公款补回。但由于是非法所得,应当全部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如某银行的财务科长,先后两次将单位公款758万元转移到某证券部大户室的个人账户上,用于炒买股票,并获利59万,全部被自己非法占有。在年底的财务大检查时被发现,追究了刑事责任。

2.赌博犯罪型。指会计人员迷恋赌博而不务正业,当自己的钱输光之后,就动用公款继续赌博。这是我国会计人员挪用公款犯罪比较多的一种类型。在我国的城乡,有些地方的赌博之风盛行,有的会计人员也参与其中,最初也许是一种娱乐消遣,但当他们在赌博中赢了钱,尝到甜头之后,他们认为赌博也是一种投资少、见效快的发财方式。于是,留恋忘返,越赌越凶。他们就像吸食了鸦片一样,对赌博产生了心理依赖,并形成恶性循环,越输越想赢,越赢越想赌,越赌越输钱。在这种恶性心理支配下,有的会计人员挪用公款的金额累积到十分惊人的程度。从已经侦破的案件来看,会计人员的年龄表现出

年轻化的特征,年轻会计占了绝大比例。这与他们年轻气盛,自我约制能力较差有很大关系。有的年轻会计在赌博输钱后,不是总结经验教训,紧急刹车,而是逞一时之愤,急于翻本赢钱,最后挪用公款误入歧途。由于赌博而引发的犯罪是经常发生的,而且有各种不同的类型。会计人员因赌博而挪用公款是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问题。他们因为赌博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所以,从降低和防范职业风险的角度看,会计人员必须戒赌,否则,后患无穷。如四川省某单位女会计,她在女友的帮助下学会了赌博,并在最初赢了不少钱。但后来越赌越输直到有一天她挪用公款做赌资,在3年多的时间里,她共挪用公款200多万赌博,使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3.投资犯罪型。指会计人员挪用公款作为周转资金,用于各种投资,获取非法所得。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会计人员产生了金钱万能的思想意识。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们不惜以身试法,采用非法的手段达到暴富的目的。有的会计人员在长期的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现了单位资金周转的规律性。有时资金短缺,有时资金剩余而沉淀。甚至发现了单位财务管理上的漏洞,这些都为会计人员的犯罪提供了诱因和条件。有的会计人员暗中将单位的资金转移出去,与他人合伙经营,或由自己的家属使用,待获得收益后,再将公款退还。在这种犯罪中,会计人员具有很大的侥幸心理。他们认为自己没有贪污公款,也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他们只是利用自己掌握资金的便利条件,当看到周期短、效益高的投资机会时,就借鸡下蛋,算不上是违法行为。这种法律认识上的误区,使他们将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合理化。如某

部劳动服务中心财务处负责人付某,以向某一开发项目投资为名,私自将单位公款100多万元汇往外地银行的某个人帐户后,用于与该地的个体户合伙开采金矿,到案发时公款还没有归还。

4.爱情犯罪型。指会计人员没有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他们为帮助自己的丈夫或妻子的资金困难,而挪用公款。在会计人员挪用公款犯罪的各种类型中,这种类型引起了人们普通的同情心。有的会计人员在找到自己心爱的人结婚以后,由于他们在生活或生意中都遇到了困难,就顿生帮助之情,希望能够帮他们摆脱困难。但会计人员往往是由于过于轻信了他们对爱情的承诺,而没有充分考虑到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当挪用的公款不能及时补回时,会计人员就面临着被判刑的可能。如某公司年轻的女会计余娟,终于找到了自己的爱人叶飞。后来叶飞说有一笔生意要做,希望她能够帮助借点资金。余娟想了一天后,决定先从单位挪用公款8万交给叶飞。但叶飞生意做亏了,就再借给20万。在半年时间里,余娟共挪用公款58万元。

5.亲情犯罪型。指会计人员当自己的亲人在生活或生意上遇到困难时,他们为帮助自己的亲人,挪用公款引发犯罪。每个人都生活在亲情之中,亲人的关怀使我们的生活增添了亮丽的色彩。但有的会计人员不能把会计职务和亲情严格区分开来,混淆了二者之间应有的界限,从而丧失了应有的警惕性。他们总是错误地以为他们的亲人不会骗自己,只要把钱按时还上,就不会被人发现,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当他们的亲人无力还款时,他们就不得不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某农村的乡会计,在结婚后,由于他岳父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在无钱盖

新房时,在他妻子的劝说下,他挪用公款20万余元帮助,在3年的时间里,他挪用公款50多万元被判刑。

6.情人犯罪型。指会计人员为了满足自己情人的资金需要,而挪用公款导致犯罪。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滋生和蔓延,也腐蚀了一部分意志薄弱、缺乏免疫能力的会计人员。有的会计人员挪用公款包二奶养情人,甚至有的女性会计为了满足情人的金钱需求不惜挪用公款供其挥霍,买房产买轿车。如某省银行会计王小妮,在业务往来中结识了某商场经理杨小林。杨经理用各种手段将王小妮拉下水。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王小妮先后挪用公款220万元,供杨经理开超市办农场,但却血本无归,二人都被判刑。

7.挥霍犯罪型。指会计人员挪用公款用于挥霍无度的个人消费,这种类型与前面几种类型有着显著不同的特征。如果说前几种类型的会计人员是把公款作为本钱,通过投资、炒股和赌博,达到增值的目的,占有非法所得。而这种类型的会计人员,是直接把公款当作私款用于挥霍享受。,所以,这种类型的犯罪对国家财产的危害性更为严重。在腐朽思想的侵蚀下,有的会计人员在灯红酒绿中迷失了方向。他们奉行享乐主义的人生态度,今朝有酒今朝醉。如某市政公司的会计陈某,因沉溺于赌博而挪用公款近百万元,当他感到自己已经无力归还时,就抱着醉生梦死的态度,大量挥霍公款用于个人享乐,给国家造成了近300万元的财产损失。

个人简介:张向明1961年生内蒙古财经学院法学系系副主任、

副教授

参考文献:1、《民主与法制》2006年16期

2、《法律与生活》2006年10月上半月

第八章交通系统职务犯罪

交通系统是金融系统以外又一个职务犯罪的重灾区。近些年来,交通厅长纷纷落马是经济犯罪领域一个奇特的现象。从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刘中山,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开始,先后有广东、广西、湖南、河南、江苏等多省(自治区)10余名交通厅长、副厅长犯下经济大案。河南更是创下了三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的犯罪记录。在交通企业,职务犯罪的案例也比比皆是。省交通厅纪检组和福建监察协会交通分会编印的《反腐倡廉警示录》,使人们在阅读之余,大为震惊,不禁产生疑问:交通系统何以会盛产职务犯罪?有何预防对策?

一、交通系统职务犯罪

交通系统职务犯罪就是发生在交通系统的职务犯罪。什么是职务犯罪?在法律上,犯罪有行政犯和伦理犯的划分,伦理犯意义上的犯罪是指老百姓及古今中外都认为是犯罪的,例如抢劫、

q####j、杀人等。行政犯意义上的犯罪,有的老百姓不认为他是犯罪,但由于政府的规定为犯罪,如果人们触犯了这些规定就构成犯罪。职务犯罪既有行政犯的特点,又有伦理犯的特点。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目前法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职务的行政、经济法规,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违背其职务的犯罪或者消极地不履行其职务所要求的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1979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规定了192个罪名,其中牵涉到职务经济犯罪的有20多个;1997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规定的罪名有418个,其中涉及职务经济犯罪有100多个。特别是《刑法修正案》规定作为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的有几十个罪名。在100多个职务经济犯罪罪名中,可能触犯的主要罪名有近30个。主要有: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及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

二、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根据已发生的交通系统职务犯罪案例分析,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

(一)身居要职,影响恶劣。

如四川的刘中山和郑道访、湖南的马其伟、河南的曾锦成、张昆桐等,案发前都是现职交通系统厅级干部,由于身份特殊,他们贪污受贿不仅给单位部门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到单位部门内部的正常管理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声誉。

(二)多数是集体犯罪。

案发后各项业务工作都无法正常运转,进而导致管理和生产上的脱节。大的如广东省交通系统2001年查获的涉案人员涉嫌受贿金额人民币1200多万元,港币149万元,美元2.1万元以及一批贵重物品的“5.28”特大腐败案,涉及国家公务人员89人,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20人,牵涉30多个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小的如笔者所在企业的一个下属公司,去年发生的集体贪污案件,4个党政领导,全部牵涉其中。

(三)犯罪目的从个人占有转向长期经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犯罪分子作案的目的不只限于满足一时的消费和占有,作案对象也不仅限于钱和物,而出现了由生活资料的占有向生产资料的占有转化,从财物的积累向资本的积累转化,通过资本经营和资本运作使钱再生钱,以满足未来更高的需求。如四川省原交通厅长刘中山在收购北海招商的法人股权时,将对方多报1000多万元按报价支付,然后将这1000多万元的资金按照事先商定比例,以他人名义成立“合众公司”,通过该公司具体管理和运用这笔资金进行炒股。

(四)权钱交易直接化,形式隐蔽化。

他们或侵吞、挪用公款用于私人企业的经营和注册资金;或将盈利业务交于自己或亲友经营的企业经营,以明显高价采购其商品;或以单位法人名义为私人企业违章贷款担保;或挪用公款从事个人经营等,在一些资金结算、项目发包等业务中,经常渗透着权钱交易的黑幕:有的以权入股、以权经商;有的在关系单位以本人或亲属名义挂虚职收“工资”;有的以赞助出境旅游、联系家居装潢为由获利;有的将贿赂以礼金、压岁钱等方式公然来往;更有的相互间不以直接金钱来往而以间接利益互馈等。

(五)借改革转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转化”为私有资产,

企业多年来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财产,竟被腐败分子以种种名义蚕食,引起职工群众不满和痛恨。

三、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

职务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笔者着重从思想、经济、体制三个层面分析交通系统职务犯罪成因:

(一)从思想根源上分析。

交通系统,由于点多面广,人员分散,对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存在一定难度。有的领导干部常常借工作繁忙推脱参加政治教育或法制培训的机会,松懈了思想防线,使犯罪苗头得不到及时扼制,在走上领导岗位时,还能从严要求自己,工作有业绩,群众口碑好,随着时间的推移,地位的变化,外部环境的影响,私欲开始膨胀,进而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实施职务犯罪。究其思想根源有三:一是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民主意识较差,特权思想严重,在决策上,不走群众路线,不发扬民主作风,一意孤行,搞一人说了算。专制导致腐败,并诱发犯罪。二是资本主义奢侈生活方式的影响。交通行业,流动和接触面广的特点,导致一些思想自制能力较差的人容易受不健康思想意识和外来生活方式的浸染和金钱物欲的诱惑,经受不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追求腐朽生活方式,入不敷出,以权钱交易满足私欲。三是拜金主义的影响。受金钱至上的思想观念的影响,认为“权就是钱”,把自己手中的权力,作为在市场经济中交换的筹码。一心钻进钱眼里,为在经济上“翻身”,以贪婪之心大肆贪污受贿,千方百计利用职权聚敛不义之财;有的将临退休或退居二线,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抓住最后机会“狠捞一把”。把手中的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资本。

(二)从经济根源上分析。

中国的腐败是与重大的经济体制变革挂上了钩的。每当经济体制发生重大转变、利益格局发生重大调整(或分配)时,权力腐败总是趁虚而入,利用手中执掌权力的优势与境内外的不法商人相勾结,疯狂抢占“利益制高点”,将利益的天平向自己、自己的家族、自己的“利益集团”倾斜。上世纪70年代末期,因为商品短缺(短缺经济),消费品不足,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如能搞到一台彩电、冰箱),为了一张票据而奔波,而“走后门”;到了80年代,仍然是这个短缺经济,社会为了奔向“市场经济”而不得不实行价格的“双轨制”,因为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巨大的落差,导致了“官倒”的大量出现;

90年代中后期,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期,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深化期。新一轮的重大腐败案件往往都是围绕着超大规模的工程(或称“先行工程”),围绕着“国有资产的出售”、“国有企业改制”展开,浓浓地烙上了“权力资本腐败”的时代痕迹。经济腐败的主要原因:有的领导干部对预期个人收入期望太高,加上我国现行体制下养老保险、离退休金制度的不完善,一些领导干部,在任时和离任反差太大,心理难免失衡。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领导,退休前后收入差别更大,使有的领导干部产生把国有资产慢慢转化为个人私有,为自己的将来先留后路的思想。四川的刘中山正是看到自己快要退下来了,想在离职之前捞一把,为自己留好后路,结果走上不归路。

(三)从社会体制根源上分析。

一是政治体制根源。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一样,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弊端,严重妨碍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交通企业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经营模式,管理方式是半军事化的管理制度。这种体制主要的弊端一是产生官僚主义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河南省交通厅的一位负责制作计划的同志感叹,每年究竟有多少投资是在酒桌上拍板的,谁也说不清,计划只好按照厅长的喜怒哀乐倒着数。二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相当薄弱,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对干部的考核选拔任用上,重能力、轻品行;衡量领导干部是否称职常常是唯政绩论;有的上级部门领导对自己提拔的干部偏爱有加,盲目信任;有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软弱无力,不能完全履行起监督职责,甚至满足于表面上的“相安无事”,认为不出问题就是监督有效;职工群众参与意识不高,民主管理较薄弱。机制上的缺陷一步步助长腐败者们的胆识,附之于带有封建烙印的旧官场游戏规则,给予腐败施展“才能”的机遇。

二是经济体制根源。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实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绩。但是,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政企关系仍未得到科学解决,公平竞争机制还未建立起来,完整的市场调节体系还未形成,这就给一些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提供了条件。在一些交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不到位,管理混乱、粗放,不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没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措施。特别是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以后,对权力几乎没有监督,致使国企“私营化”,有的腐败分子为满足个人贪欲,还故意破坏制度、违法经营、虚设监督,形成职务犯罪的“小环境”、“小气候”,不仅个人犯罪,还带出串案、窝案。这些做法为滋生腐败埋下了祸根。

四、交通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从全社会的高度上,建立全社会的犯罪预防机制,才能将职务犯罪控制到最低的限度。主要对策有:

(一)建立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

职务犯罪被称为“政治之癌”,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较之一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在职务犯罪已呈现出新特点的情况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加快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步伐。我国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相对滞后,主要是规范权力行为、廉洁行政、明确责任的立法滞后。业已出台的一些廉政法规原则性要求多,具体实施办法少,应急的办法多,治本的措施少,应性的规定多,制约的内容少,执行起来难度大。要借鉴国外经验,加强立法的预见性,并且结合中国的国情,加强对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的预见性研究,从根本上解决预防职务犯罪问题。地方也可以进行相关立法,全国已有湖南、四川、黑龙江、安徽等省和无锡、邯郸、鞍山市等24个地方人大制定了地方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有62个地方人大制定了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有75个地方人大及检察机关正在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立法草案。二是要根据系统科学原理和廉政机制建设的需要,建立起我国完备的廉政机制建设法律体系,实现公共权力运行和对权力监督制约过程的高度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制约。

法国著名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在管理学中有两条重要原则:一是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二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否则就无法避免道德风险。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切实加强对管人管事管钱管物的人的制约和监督。制约要靠制衡机制,真正形成分权制约的格局,全面发挥稽核监督、财务监控、审计监督、考核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把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专门监督部门的监督与员工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保证领导者正确行使职权。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一方面要完善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体制,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重要作用,通过理顺各权力监督机构的内部关系和工作职责,使其监督职能落到实处;另一方面,通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将公职行为置于媒体与公众的监督之下,鼓励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不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对于人民群众对不法干部的举报,一定要认真受理和查处。此外,还应设置保密措施,保证举报人的权益;设立举报基金调动其积极性;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增强其可信度,使人民群众举报既无远虑又无近忧。要按照贯彻惩治于既然,防范于未然的思想,把查办案件作为预防的补救措施和必要支撑。注意用预防成果巩固查办案件的成果。

(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道德教育就是通过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其抵制外界各种致罪因素的免疫力。这种教育应当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党风行风教育等各方面的内容。胡锦涛同志指出,教育抓好了,德治加强了,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提高了,可以有力地防范和减少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学习培训,营造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氛围。要通过教育,使每一位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提高思想道德水平,特别是廉洁自律意识,真正树立共产主义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建立起以思想观念和伦理道德为基础的自律防线,将廉政建设的理念转化为自觉行为,从内因上解决廉洁自律问题。做到自觉地以党和人民利益为重,筑起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防线,模范地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保持共产党人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争当廉洁奉公的表率。

(四)建立完备的廉政建设体制。

预防职务犯罪仅靠道德教育是远远不够的,道德教育不一定对每个人都有效。而高薪养廉制

度在我国尚不具备实行的条件。所以,要在加大道德教育力度的同时,推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通过体制改革,堵住滋生腐败的漏洞,使腐败分子无处可贪。一是建立和完善严格选用领导干部的机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慎之又慎,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坚持“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原则,反对任人唯亲和搞小圈子;要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改变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不正常情况;要健全干部考核制度,把领导考核与群众参与考核,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政绩考核与政风考核,以及考核与奖惩、职务升降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竞争及淘汰机制,严肃处理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行为,营造优秀人才健康成长的环境。

建立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不健全,人们无所适从,管理必然混乱,就易于产生职务犯罪。现代管理本质上是制度管理,要完善财务审批监督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以及定期和离任审计制度等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

预防职务犯罪,只有制度和监督还不够,还必须坚决执行制度,做到令行禁止、违规必纠。有了制度却不执行,往往比没有更糟糕;没有监督固然不行,但发现问题却搞下不为例,监督就起不到遏制作用。因此必须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抓敢管,始终坚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有规必循、违规必究,使制度真正成为制约领导干部行为的规范和准则。要完善和落实连带责任制,对出现“一把手”严重违法犯罪的,要追究其上级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的相应责任。

(五)提高防治职务犯罪的预警能力。

就交通系统来说,应该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厅为单位,率先建立一个以党委牵头,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一体的大预防架构,通过打击犯罪、法制教育、警示教育等一系列的手段,进一步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建立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

省交通厅纪检组和福建监察协会交通分会要加强职务犯罪的研究,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原因、特点和规律的专题调研,科学预测职务犯罪发展变化趋势,提高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的认识。

要结合有关系统、领域、部门和单位对预防工作的实际需求,积极提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制度等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科学设计预防方案,制定预防措施,推广预防经验。要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调研和重大政策的前期论证,通过分析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完善和落实建议。要积极推动和建立健全各有关单位、部门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交流信息,加强沟通和协调。加强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预防工作信息库。有针对性地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权威性。要大胆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和做法,完善预防机制,增强预防效果。

案例

四川三届交通厅长落马

第九章法官职务犯罪

一、法官职务犯罪常用手段

武汉中院13名法官的背后,是湖北近年91名落马的法官;他们的背后,是司法制度中的某些缺陷和监督机制的缺失,以及由此引出的一个问题:谁来监督法官?就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案发之时,2002年至2003年6月,湖北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91人,其中高级法院副院长1人,中级法院院长2人,副院长4人,基层法院院长2人,副院长1人;涉嫌贪污贿赂犯罪51人,涉嫌循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渎职犯罪40人。这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金鑫、吴旭明二人在一份关于湖北近年出现的法官职务犯罪问题的调查分析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在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这份报告更有价值的是,深入剖析了法官犯罪的特征和根源,并提出了改革司法体制的对策。报告说,司法被认为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司法腐败将导致人们对整个社会失去信心,直接威胁到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础。

1、“法官犯法现象态势严峻”

这份报告用“态势严峻”一词来形容他们所观察到的湖北省近年法官犯

罪的状况。报告称,从基层法院到高级法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官犯法”现象,基层法院职务犯罪多发,有的基层法院发生多起或多名法官涉嫌职务犯罪,有

的甚至连年发案。如浠水县法院,2001年至2003年,每年均有一名法官被查处。报告也分析了当前法官职务犯罪的特征。

2、集体串案和内外勾结犯罪突出

这份报告以武汉中院和宜昌中院(2002年以来有7名负责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官被查处)职务犯罪串案为典型说明,40%的法官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共同犯罪或相互牵连的串案。许多法官受贿与滥用职权都是与当事人、代理律师及公证、拍卖、估价、鉴定等中介组织人员内外勾结,特别有的律师行贿成习惯,成为职业“掮客”。

3、滥用行政管理权和滥用司法裁判权相互交织

犯罪时为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者占91人中的一半,他们虽然大多数不具体承办案件,却是“管法官的官”,有权对案件的审判或执行把关,利用职权干涉案件审判或执行。“柯昌信手里的行政权,是他给审判人员批条子的另一个筹码。由于我国法院是行政化管理,法官的升迁,待遇,院长有相当的话语权。因此,他通过利益均占的形式,把审判人员拉下了马。”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认为,武汉中院的集体腐败,根子就是柯昌信等人的权,特别是行政权。湖北检院人士的报告中特别提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许亚非,在审理武汉某娱乐公司与武汉市某家具工程公司工程款结算纠纷过程中,与前者一位副经理许某私下交易,先为该公司指点上诉理由,后又指示其提交上诉信,并在审判委员会研究该案时提出有利于该公司的改判意见,还将审委会决定内容透露给许某,先后三次收受贿赂人民币20余万元,港币1万

元。此外,犯罪时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者占40%,他们通过具体承办案件“吃案子”;即使是书记员、法警、内勤,也可利用职权受贿、贪污、挪用,或非法拘禁、刑讯逼供。

4、刑事审判中法官职务犯罪常常是其它犯罪的保护伞

有的法官甚至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利用手中权力充当“保护伞”。如2000年黄石市石灰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阎福兴,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卫浩及辩护人贿赂1.2万元后,向该市中院技术处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助一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出具虚假检验鉴定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使其逍遥法外。

5、“吃了原告吃被告”。

如黄冈市中级法院原院长程坤波在该院审理陈某与丈夫何某离婚上诉案时,先是收受陈某5000元贿赂,向办案人员打招呼要求审理时向陈倾斜;在收受何某1万元贿赂后,又安排该院受理何某申诉,责成法庭暂缓执行。还有的法官“两头吃”以后,不敢依法判决,就想方设法调解,使案子久拖不决。

6、是造假案。

如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法官陈胜云,私自受理官汉琼诉刘胜蔚债务纠纷案,并收取诉讼费1万元。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审理程序情况下,制作了一份假民事判决书并交付执行。陈以此为手段,先后制造假案14起,受贿20.9万元。在这位法官家中,搜出了其私藏的已盖公章的各种法律文书30余种100多份。

7、是抢管辖。

为了利用自己的审判权、执行权给请托人或亲友谋利益,违反案件管辖规定受理案件。

8、是卖证据。浠水县法院法官王木清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隐藏诉讼证据原件导致原告败诉,王则敲诈原告出钱购买证据。

9、是吃回扣。如武汉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周顺昌、审判员刘菊平将本该由本院有关部门完成的案件审计工作交由关系熟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从中吃回扣。

10、是滥执行。

如十堰中院违法查封并强制执行属于武汉长江轮船公司所有的钢

材。七是搞“有偿服务”。如潜江市法院浩口法庭庭长杨国新,与申请执行人讲条件,在执行回款22万元后,提取现金1万元。

11、贪污挪用执行款。

这份报告指出,总体上来看,法官职务犯罪涉案数额都不算大,涉罪法官也是极少数,但却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挫伤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如1998年至2002年五年间湖北省各级法院审结各类案件较上一个五年下降10%。其中民事案件下降11%。社会纠纷日益增多而受案数量大幅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人们对法院感到失望,不愿再去法院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法官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这份报告指出,在法官职务犯罪的背后,是现行司法制度中的一些缺陷,特别是监督机制的虚置和监督主体的缺位。研究中国司法制度的学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中国法院的监督有内外部之分,内部的监督包括两方面:通过行政程序的监督和通过审判程序的监督。前者主要包括院长、庭长的监督,及内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后者主要是通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中的问题依诉讼程序解决。该项报告指出,监督机制的设置是存在的,但在实践中却常常落空。

(一)法官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在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方面,一个时期以来一些法律素质不高、思想道德不过硬的人员进入法院并成为法官。在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中,近60%为本科以下文凭,其中涉嫌渎职侵权者83%为本科以下文凭。在法官任用制度方面,负责任用考核的政工部门对法官办案业务不深入了解,有的法官违法办案仍能晋升,助长了其投机心理;院长、副院长职位有时成为解决行政干部级别的位置,不具备法律素养的人担任要职后,习惯用行政命令方式指挥法官办案,有的还将此作为“捞最后一把”的机会。如原黄冈中院院长程坤波历任县长、县委书记,但大部分受贿均为任中院院长后所为。鄂州中院院长鄢立中在任鄂城区区长、区委书记时就已经腐败堕落,仍然被选举为中院院长。另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介绍,去年河北省提拔了5个中院院长,其中一半以上是原县委书记。在法官保障制度方面。法官经济收入与同样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相去甚远,导致一些法官心理失衡。

(二)审判制度设置存在缺陷

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一方面,现有审判制度尤其是民事审判制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制约乏力。基层法院普遍推行主审法官改革后,虽然在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积案方面发挥了作用,但是由于扩大了主审法官的裁判权限,不少案件从受案、立案、审理到判决、执行,主审法官一个人说了算,而相应监督制约机制却跟不上。行政化的审判领导方式违背审判规律。在法院内部,由于实行请示、决定等行政化的审判领导方式,导致对法院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监督弱化。有的审判法官对院长、庭长惟命是从,导致法院内部监督制约失去意义。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流于形式。有的上级法院法官利用终审权、改判权非法干涉下级法院在审案件的审理活动,而下级法院法官为保证案件不因改判而成“错案”,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陪审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不理想。由于实行审批办案,使审理与裁判分离,有时陪审员成为“陪衬”,审理法官“合”而不“议”,决定案件审判结果的审委会容易受到审判法官的倾向性汇报影响,体现个人私利的判决以集体决定的形式作出且不负责任,给一些法官以可乘之机。审判公开没有落实。不少案件仅限于庭审公开,确定主审法官的程序,审判法官身份情况等对当事人不公开,判决书阐述裁决理由、证据采信情况等方面也不够充分,有的法官暗箱操作,当事人及外界难以监督制约。

(三)审判制度外部监督存在缺陷

报告作者认为,当前对于审判活动的外部监督,软约束多,硬措施少,导致法官的审判工作缺乏约束。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一位从事民商法研究的副主任也表示,现有对法院的监督主体比较多,包括党的组织、纪检、政法部门

的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各级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但是,这些监督都缺乏足够的规

范。他说,现在强调对人民法院监督的呼声很高,但是问题是要强调监督程序上的规范性,把监督的主体和渠道搞清楚。他指出,在实践中,很多监督是虚置的。比如人大是管“帽子”的,法院审判员以上的法官都是人大来任命的。但现在人大的专职化不够,内司委和法工委主要是过去政法界的领导担任,甚至不是搞法律的人员在做,任期是5年,是过渡性的,遇到疑难案件,技术性操作有难度,只能从政策上监督。人大的四权“监督权、人事权、决定权、任免权”难以体现。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顾肖荣认为,检察院虽然专门设有民事行政检察处。但是,检察院往往更偏重刑事职能,对民事、行政案件不熟悉,抗诉的权利由此被架空。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倒是强项,但作为诉讼的一方,又难以做公允。湖北一位政法部门人士指出,检察院和纪检部门都是事后监督,如果纪检部门没有收到举报信,可能外面的传言再多纪检部门也不会介入。检察院更是要在纪检部门之后才能立案侦查。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由于一些法院常常对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实质上闭门审理而难以实施,各级政法部门和法院常常规定,对在审案件及尚未终审的案件不得报道,对法院的判决不得评论,以“维护法院的权威,保持社会稳定”。司法腐败是司法的无奈?反腐并非司法机关自身能做得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认为,当司法权被其他各种权力网所控制的时候,当司法机关在权力配置上没有获得“最后防线”性质的时候,在责任承担上却被认为是“最大的腐败”,这对司法机关本身是不公平的。“所谓的…司法腐败?,有时并非真正是司法的腐败,而是司法的无奈,是司法不独立的后果,也可以说,司法不独立恰恰成为很多…司法

腐败?表象的内在根源。”四川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左卫民说此话时表情落寞。-

法官职务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无法简单归咎于某一因素,结合芗城区检察院查办的案件情况,本文将法官职务犯罪问题的成因归结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具体包含以下四个因素:

(四)部分法官素质不高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主观因素。

法官是享有国家司法权力的公职人员,工作性质要求其应当具备较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尤其是司法权本身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属性,行使过程中需要法官的自由心证予以支持,这就需要法官应当秉持公正的理念。然而由于我国司法改革起步较晚,法官队伍培养的途径复杂,导致队伍素质不一,部分素质不高的人员滥用了司法改革过程中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几乎是所有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的原因,该因素的重要意义在此不予赘述。这也导致了错误的权力观,认为自己的权力是上级赋予的而非来源于人民,错位的权力观与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是截然相反的。二是职业道德的缺乏或缺失,一些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丧失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履行职务似乎是因为当事人的请求,由此导致向当事人索求财物时的心安理得。如芗城区法院执行局陈某在执行一债权债务纠纷案中,既收取了申请执行人周某送予的18000元,又收取了被申请执行人某公司送予的3000元,既为周某实现债权提供帮助,又为被执行公司领回执行余款提供便利。三是队伍建设工作不到位,虽然法院内部队伍建设的工作和措施并不少,但从具体个案看,教育深度不够是该工作的一大缺陷,个别法官参加教育活动只是浮于表面,而法院内部的职能部门又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导致苗头性问题发展为实质性问题,如所查办的芗城区法院执行局法官职务犯罪案件中,甚至出现个别法官的犯罪活动与受到提拔同期发生,该问题值得深思。

(五)权力制度设计的不尽合理是导致职务犯罪的客观因素之一。

职务犯罪增多的现象与权力制度的设计有着密切的联系。执行局(庭)作为法院的一个特殊部门,其工作制度的完善步伐较慢,由于与审判权性质存在区别,对执行职责的设置尚处于摸索阶段,导致执行工作成为“问题”领域,如芗城区检察院查办的法官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均是执行局的法官。执行局工作制度的设计不合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执行权归属于司法权,但程序上的司法属性却不强。实务中,执行工作更接近于行政权,由于案件较多,执行人员基本上都是单人开展工作,未采取合议方式,案件处理基本上由承办人员说了算,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导致腐败。二是执行权的任意性过大,不具有司法终局意义。同审判权不一样,执行权的履行并不严格要求案件的终局结果,案件执行如果遇到困难,则可以中止,由此也成为一些罪犯借以寻租的资本,导致执行权实际上具备了可利用性。实务中,个别法官以各种借口故意拒不履行执行工作,以此要求当事人给与好处。三是执行人员与边缘行业的直接接触关系导致执行权的膨胀。执行工作涉及面较广,与其接触的行业较多,如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等。但实务中执行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直接与这些边缘行业的人员进行业务往来,双方利益的共同性导致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互相配合侵害当事人利益,如芗城区法院执行局人员刘某、吴某在执行中正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的纠纷案中,与评估机构康某互相勾结,交待其压低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格,从中为不法分子谋利。

(六)多家监督反致监督“真空”是导致职务犯罪的客观因素之二。

考察法官职务犯罪的问题时不难发现,其实法官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的监督并不在少数,至少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人大监督,根据宪法的规定,人大享有对司法机关活动的监督权力;二是纪律监督,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纪检组长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法官的工作实行监督;三是思想监督,法院内部设有专职负责思想工作的的政工部门,对法官思想上的苗头性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四是上级监督,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存在的错误等问题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确保司法活动的正确开展;五是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法院的诉讼活动享有监督职权;六是社会监督,法院的司法工作还受到舆论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这是提高司法透明度的客观需要。虽然监督机制的构建是多层次、多方位的,但由于多家监督未形成系统化,导致可能出现群众反映问题时,各监督职能部门互相“踢皮球”,互相推诿责任,反面典型未能被及时发现和处理所起的负面影响是较大的。如芗城区检察院查办的执行局法官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时间跨度达五六年,由于种种原因最后才通过检察院查办这种最重的方式处理。(七)市场经济建设的负面作用是导致职务犯罪的客观因素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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