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

第八章反垄断法

?主要内容: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

?二、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

?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四、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五、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

?六、反垄断法的实施

新闻视频

?2014年8月20日,发改委对住友、矢崎、精工、电装、NTN和捷太格特等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企业因价格垄断行为处罚12.35亿元。

反垄断调查与处罚

1. 2013年3月19日,发改委对茅台和五粮液因对旗下经销商下发“最低限价令”而开出了4.49亿元的罚单。

2. 2013年8月7日,发改委对美赞臣、多美滋、合生元、雅培、富仕兰和恒天然等6家奶粉企业因存在对经销商和零售商的价格控制处罚6.69亿元。

3. 2014年8月13日,湖北省物价局通报了武汉4家宝马4S店协商统一收取PDI检测费(俗称新车检测费)构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并依据《反垄断法》对4家宝马经销商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总金额达162.67万元。这是今年汽车行业反垄断调查以来,对汽车经销企业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4. 2015年11月5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自《反垄断

法》实施以来,发改委共查处行政垄断案件6起,分别对河北省交通厅、山东省交通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四川省卫计委、浙江省卫计委等政府部门实施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强制交易、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了依法纠正。

5.商务部对百视通和微软实施反垄断处罚

商务部查明,百视通与微软2013年9月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合营企业百家合,经营者集中到达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未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两公司分别被罚20万元。《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达到一定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行为,需要先向商务部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目的是预防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汽车领域反垄断指南有望出台

据报道,自2014年宝马经销商遭到反垄断处罚以来,克莱斯勒、奥迪、奔驰等整车企业以及部分经销商也相继收到了反垄断罚单。同时,住友等12家日系汽车零部件企业也因垄断行为受到处罚。据统计,目前我国在汽车领域开的罚单累计金额已经高达近20亿元。酝酿已久的汽车领域反垄断指南有望破冰,初稿已提交国务院相关部门。

相关概念

垄断与垄断行为

(1)垄断(monopoly):各国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中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2)垄断行为: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的类型

按垄断产生的原因或生成方式: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自然垄断、竞争性垄断、

?经济性垄断: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实力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法律规制?国家垄断(Government monopoly):国家对某些产业进行直接控制,不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如烟草专卖、盐业专卖、城市污水处理服务等。法律允许?行政性垄断:政府行政机构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法律规制

?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形成的垄断经营。区分不同情况

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y)

?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如果某个行业内的主要产品,由单一企业生产所付出的成本,小于由很多企业生产所付出成本的总和,这个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换句话说,如果这个行业内只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经营,比由很多企业经营更能降低成本,更有经济效率,那么,这种“自然垄断”是被市场经济法则所允许的。如水、电、气、电信、铁路、航空等行业。

垄断的类型

?按垄断表现形式或控制市场的情况:独家垄断(独占)、寡头垄断(寡占)、联合垄断

?独占垄断:市场上只有一家企业,对生产、价格实行排他性控制(exclusive monopoly )

?寡头垄断oligarchy [??l?gɑ:ki] monopoly或Oligopoly [??l?'g?p?l?] :市场上的企业为

数不多,但他们之间存在竞争。

?联合垄断:多个相互竞争的企业通过明示、默示限制竞争协议或共同一致的行为,联合控制某个市场。(joint monopoly)

二、我国反垄断法概述

?1、立法目的:保护竞争,追求社会效益。反垄断法既保护社会整体效益,也保护企业个体效益,但当两者相冲突时,反垄断法选择的是前者。(e.g.适用除外制度)《反垄断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适用范围

空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和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境外垄断行为。

主体范围: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相关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需要考虑产品市场范围、地域市场范围和时间市场范围。

产品市场:指一种产品或可以相互替代的一组产品的范围

时间市场:指在相应的产品市场内的商品或服务所能展开竞争的时间范围。

地域市场:指生产或销售相同或同类产品的地域,是在相应的产品市场内商品和服务所能展开竞争的空间范围。

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适用除外(第55条)

(2)农业产业适用除外(第56条)

知识产权适用除外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交叉许可

?—联营协议

?—回授要求

?—限制地域

?—限制使用范围

?—限制数量

?—不质疑条款(对转让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不竞争条款

?—搭售

交叉许可和联营协议的反竞争效果

?交叉许可协议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尤其是当这样的协议被用作一种明显的实现固定价格、分配市场和顾客的机制时,就会对竞争产生严重的妨碍作用,从而触犯反垄断法。

?具有市场支配力的实体之间订立的联营协议若排除他人参加,致使被排除的企业失去在采用被许可技术的产品市场上进行有效竞争的能力;若联营的实体经过合作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力;若一项联营协议导致减少参与者进行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从而产生妨碍创新的后果,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了反垄断法。

农业产业适用除外

?第五十六条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三、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对垄断协议的规制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

垄断协议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主体(独立性既表现为法律地位上的独立性,也表现

为经济决策上的独立性)

2、主观方面:存在共谋

3、客观方面:作出了限制竞争的决议或者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

4、客体:在客观上限制或损害了竞争

垄断协议的类型

?横向垄断协议/水平垄断协议Horizontal Restraint Agreement (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环节的、相互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共同

决定价格、产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所订立的协议。有些

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行为来限制竞争,以行业协会决议的形式限制价格竞争,

也属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e.g. 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

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第13条第1款)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达成下列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价格竞争协议)price fixing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限制市场供应协议)production controls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市场划分协议)market allocation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technology controls ?(5)联合抵制交易;(联合抵制协议:是指企业共同阻碍进入市场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boycotts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又称垂直垄断协议Vertical Restraint Agreement (适用合理原则):是指处于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相互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协议,如电视机的生产商和电视机的销售商之间订立的协议。

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第14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形式上违法的垄断协议,由于其总体上有利于社会利益,因而不再适用反垄断法禁止性规定的法律制度。

?这并不是说被豁免的垄断行为对竞争没有危害,而是说其对社会带来的利益足以抵消或超过其反竞争的危害。

被豁免的垄断协议(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

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思考题

?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

?请问:八家企业达成的协议是否构成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该协议?

案例1

2012年以来,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奥迪销售事业部多次组织湖北省区域内的湖北鼎杰、华星汉迪、湖北中基、湖北奥泽、武汉奥龙、武汉奥嘉、襄阳东富、宜昌奥龙、黄石奥龙、十堰奥龙等10家奥迪经销商达成并实施整车销售及服务维修价格的垄断协议;以召集经销商签订《武汉地区奥迪限价表》、《华中小区价格方案保证书》等形式组织经销商达成并实施整车销售及服务维修价格垄断协议。

2013年以来,湖北省武汉市的部分奥迪经销商除了参与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上述整车销售和服务维修价格协议外,还通过签订《武汉经销商同盟价格表》、会议纪要等形式,达成并实施了整车销售的价格垄断协议。

请问:一汽大众与经销商达成的协议是何性质的垄断协议?经销商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是何性质的垄断协议?实施这些协议的后果是什么?

涉案价格垄断协议的危害后果

一汽大众与经销商签订的垄断协议,其目的在于控制经销商对第三人转售的整车销售和售后维修价格,剥夺、干预了下游经营者的定价权,抬高了整车和备件的销售价格,排除、限制了整车和备件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违法行为。10家湖北省内奥迪经销商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

案例2

某国际啤酒公司在上海市场上销售啤酒时与其一级经销商所签订的分销协议中包括下列条款:

(1)要求经销商严格执行该国际啤酒公司的统一价格政策;

(2)经销商不得寻求在指定的“区域”之外发展任何该品牌啤酒的客户、建立分支机构或设立经销站,未经该国际啤酒公司的批准,经销商不得在指定“区域”以外出售该品牌啤酒;(3)未经该国际啤酒公司书面同意,经销商不得经销任何其他品牌的啤酒。

问题:

该国际啤酒公司同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可能涉及哪些垄断行为?

分析

?本案该国际啤酒公司同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可能涉及多种不同类型的纵向限制行为,包括:(1)纵向转售价格约束;(2)禁止竞业条款;(3)供应商对经销商的销售区域限制。

?纵向转售价格约束(分析)

?*纵向转售价格约束一般分为两种情况:①供应商向经销商固定转售价格,或者规定最低转售价格;②供应商向销售商规定最高转售价格和推荐转售价格。

?*针对情况①,反垄断机构会立即判定此类价格约束行为违法,而无须进一步审查该行为到底对竞争产生了何种程度的破坏,以及是否可能促进竞争,即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原因是纵向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制最低价格会导致经销商之间的竞争大大降低,甚至会消除一个商品的品牌间竞争,且这种行为有利于供销商或者销售商之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

?针对情况②,应当适用“合理原则”,具体考察此类价格规定会对竞争产生什么影响。

因为最高转售价格可以限制销售商的涨价幅度,有利于消费者,且不影响销售商在最高转售价格和出厂价之间展开竞争;推荐转售价格对于经销商来说不具有约束力。

?但应注意,如果供应商在相关市场占有优势地位,供应商的上述行为②也可能损害竞争,因为供应商的最高转售价格和推荐价格可能成为销售商转售商品时的重要定价参考,而且极有可能得到经销商的遵守,其效果就等同于固定转售价格,且供应商的此种行为也可能促进供应商之间的横向垄断。

?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l%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案例回放

2013年8月7日,国家发改委对合生元多美滋、美赞臣、惠氏、雅培、富仕兰(美素佳儿)等奶粉企业进行价格反垄断调查,并对其开出了我国反垄断史上的最大罚单,

6.68亿元。

差别化处罚

?对于违法行为严重、不能积极主动整改的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计1.629亿元;对不能主动配合调查但能积极整改的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计2.0376亿元。发改委对能够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的多美滋、雅培、富仕兰、恒天然等企业分别处以

1.7199亿元、0.7734亿元、0.4827亿元、0.0447亿元的罚款。

?除去上述处罚外,发改委还对另外3家企业免于处罚。发改委认为,惠氏、贝因美、明治乳业3家企业,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积极主动整改,所以免于处罚。

(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具有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17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在相关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的滥用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垄断高价)monopolistic pricing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掠夺性定价)predatory pricing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refuse to deal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强制性的独家交易)force to deal or exclusive dealing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搭售) tying and unfair condition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歧视待遇行为)discrimination treatment

掠夺性定价行为

?掠夺性定价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销售价格低于成本

②经营者有收回其损失的可能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规制(第11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不合理搭售成立的条件:

①搭售商品与被搭售商品之间必须是性质上独立的、不同的商品

②搭售行为违背了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具有强制性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由于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因此确认很不容易,各国或地区的反垄断立法一般只是根据本国的情况列举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若干典型表现,而没有关于“滥用”的一般性定义,司法判例中对此也少有明确的和概括性的表述,一般也只是就个案的具体情形来分别作出认定的。

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反垄断法》第18条)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判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关系及其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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