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

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

1.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甲乙

双方协商解决。

2.因一方不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的,解决方式为:书面形式

催——双方协商解决——诉讼法院(安阳市法院)。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签订他日起生效,合同履行义务完毕后,自然失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负责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不可抗力的解释

不可抗力的范围 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我国有关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来看,在我国,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 (一)自然灾害 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合同责任。 (二)政府行为 它是指当事人的合同订立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然,对政府行为的外延必须作限制性解释,所谓政府,仅指那些具有行政规章制定权、实施权的政府部门,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等,而不包括各级政府下设的局、处、科、室进行日常工作颁发的文件。 (三)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事件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还可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这里必须注意两点: (1)必须是订约后发生的事件; (2)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约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延迟合同的履行,要看意外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也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具体规定。如合同中

关于不可抗力台风灾害造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损失费用计算问题的通知

新闻时间:2014-12-31 来源:桂造价〔2014〕48号作者:字数:815 关于不可抗力台风灾害造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损失费用计算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区每年均遭受台风灾害,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灾后发承包双方应承担不可抗力台风后果的原则明确如下: 一、不可抗力台风的确认:不可抗力台风等级应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专用条款中无约定的,10级以上(含10级)台风按不可抗力规定计算。 二、发承包双方应承担不可抗力台风后果的原则 (一)因不可抗力台风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台风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 (二)不可抗力台风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本身、基坑抽水、服务于工程的措施项目(如脚手架、模板及支撑、安全网、围挡等)的损失、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的临时设施(具体内容详见费用定额规定)和施工设备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因不可抗力台风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台风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清理、修复工程和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看管工程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台风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台风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12月31日

工期延误原因报告

工期延误原因报告 工程名称:郭溪街道农房改造聚集建设及温州市西向排洪工程瓯海段拆迁安置工程(塘下村) 建设单位:温州市郭溪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浙江森威监理有限公司 联合体:瓯合建设有限公司 瓯联置业有限公司 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由我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施工任务的“郭溪街道农房改造聚集建设及温州市西向排洪工程瓯海段拆迁安置工程”,合同工期840天,该工程自2012年3月29日开工2013年6月15日止,已用441天,按工程总进度安排计划已严重滞后,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如下:1.打桩工程 原桩基工程(包括围护桩)计划工期120天,实际工期167天(2012年3月29日~2012年9月10日)。导致工期延迟47天。 原因1:政策处理不到位,村民进场闹事20次,延误工期20天。 原因2:变压器负荷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导致工期延误19天。 原因3:8月1日受9号台风“苏拉”影响,导致工期延误4天。 8月7日受11号台风“海葵”影响,导致工期延误4天。 2.桩基静载 原计划2012年8月3日进行桩基静载试验,由于试验桩周边矿渣回填不及时,直至2012年9月3日才进场试验。导致工期延误30天。

3.工程款支付 因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或工程材料供应短缺,员工施工情绪低落。导致工期延误34天。 现象1:恒源商品砼公司因材料款不到位,在2#楼三层墙柱、四层梁板砼浇筑时拒供商品砼5天;在3#楼三层墙柱、四层梁板砼 浇筑时拒供应商品砼4天。 现象2:砼工、木工和钢筋工因工资发放不按时,经常消极怠工和无故歇工,使目前主体阶段的实际施工进度与总进度计划异 步。截止6月25日止工期已滞后25天。 综上所述,本工程自开工至2013年6月25日止,由于受到各方因素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共计111天。 4.工程形象进度(载止2013年6月25日) 形象1:2013年6月22日1#楼五层墙柱、六层梁板浇筑完毕。 形象2:2013年6月25日2#楼五层墙柱、六层梁板浇筑完毕。 形象3:2013年6月14日3#楼四层墙柱、五层梁板浇筑完毕。 形象4:2013年6月18日4#楼四层墙柱、五层梁板浇筑完毕。 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郭溪农改房工程项目部 2013年6月25日

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因素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因素有哪些? 2009-10-11 22:49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时间长,履行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难以预料的风险发生,风险发生就意味着要加重一方的经济责任,或者导致工期延长。但是有些风险因素是无须双方承担责任的,最主要的就是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约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后,承包方应迅速采取保护措施以尽力减少损失,并在最短期限内通知发包方损失情况。如因承包方未及时采取有关的保护措施或未履行尽快的通知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承包方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律师可依据拟签订的合同合理提示委托人在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及时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包括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还包括战争等不能有合同当事人预见等社会因素。此外,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双方不能预见的因素,以降低自身的责任风险,比如约定交通管制、法规修改、政策变化、物价急剧变化等社会因素。 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的赔偿标准进行过界定,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9.3有针对不可抗力费用承担的划分依据,而这个文本是业内比较常用的一个文本,其中有许多内容,基本上是约定俗成的,尤其是通用条款,通常人们在合同签订时不会对这块进行改动。如果你签订的是建设部推荐使用的文本,则在第39.3有如下约定:“发包人承担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主要包括: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施工场地内施工材料及待安装设备的损害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等,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停工损失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双方的人员伤亡由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因此,如果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采纳了上述合同范本,且在《专用条款》等合同文件中未另行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上述约定分别承担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损失风险。 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火灾、暴风雨、雪灾、海啸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显然,地震属于“不可抗力”。 房地产建筑工程节点 1、拆迁完成(毛地--净地) 2、工程开挖(破土动工)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 来源:作者:日期:11-02-19 不可抗力是一种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与诸多民事制度一样,不可抗力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并在不同程度上为大陆法国家所继受。在英美法国家,英国上诉法院在1903年的克雷尔诉亨利的著名案例中所确立起来的合同目的落空原则,也在一定 程度上包含 不可抗力是一种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与诸多民事制度一样,不可抗力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并在不同程度上为大陆法国家所继受。在英美法国家,英国上诉法院在1903年的克雷尔诉亨利的著名案例中所确立起来的合同目的落空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不可抗力的内容。对不可抗力的界定及其外延范围,各国立法、学说上一直存在争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照这种解释,不可抗力首先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它是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事件,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支配,单个人的行为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其次,对何种事件能成为不可抗力的确定,则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主观因素。凡是基于外来因素发生的,当事人虽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属不可抗力,而事件的发生虽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未尽最大努力克服或避免的,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对不可抗力的具体外延,我国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根据各国立法及我国学说上的观点,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台风、海啸等。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当然,对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其具体范围将随着人类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避免能力和克服能力的不断提高而逐渐缩小。(2)政府行为。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府发布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导致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为一种不可抗力。而如果仅仅是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使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合同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意外事件,由情势变更原则规制。(3)社会突发事件。如战争等社会事件的突然发生,使原定的合同不能履行。而一般的社会骚乱、罢工等则应归人意外事件领域,主要由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整。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时,除需存在不可抗力外,还需具备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要件。合同目的主要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即通过合同这种法律手段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当上述不可抗力的出现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因地震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可免责解除合同“我们本来有批货要运出去的,现在地震了,没法交货,要不要赔钱哦?”一位都江堰市民王先生打进本报热线称,他们原来和买家签好了合同,要在5月中旬送一批货物过去。

工期延误原因报告

工期延误原因报告 工程名称:习水县新寨片区安置小区二期1#、2#楼工程 建设单位: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习水片区改(扩)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理单位: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由我方湖北清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施工任务的“习水县新 寨片区安置小区二期1#、2#楼工程”,合同工期360天,该工程自 2016年1月3日开工2016年12月15日止,已用342天,按 工程总进度安排计划已严重滞后,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如 下: 一.基础工程 原基础工程(包括地梁及土方回填)实际工期150天(2016年1月3日~2016年6月3日)。导致工期延迟60天。 1、我单位进场不满足三通一平的施工条件,1#楼的地坪高出场平土方的1m,导致工期延误9天。 2、征迁原因:电线及变压器在施工场地内迟迟未迁移,导致工期延误23天。 3、图纸变更及修改:基础图纸变更,导致工期延误13天。 4、工程款支付:因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或工程材料供应短缺,员工施工情绪低落。导致工期延误15天。 二.主体工程 1、图纸变更及修改:主体图纸变更,导致工期延误12天。

2、供电所停电及不可抗拒的大雨天气图纸变更及修改:导致工期延误19天。 3、征迁原因:电线及变压器在施工场地内迟迟未迁移,导致工期延误16天。 4、材料调差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调整:图纸变更及修改:,导致工期延误30天。 综上所述,本工程自开工至2016年1月3日止,由于受到各方因素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共计137天。 二.工程形象进度(载止2016年11月20日) 形象1:2016年11月20日1#楼主体工程已完工,正在进场外装阶段。 形象2:2016年11月20日2#楼主体工程已完工,正在进场外装阶段。 湖北清江路桥建设有限公 习水县新寨片区安置小区二期1#、2#楼工程项目部 2016年12月15日

进度拖延原因分析及解决措施

第三节进度拖延原因分析及解决措施 一、进度拖延原因分析 项目管理者应按预定的项目计划定期评审实施进度情况,分析并确定拖延的根本原因。进度拖延是工程项目过程中经常发生的现象,各层次的项目单元,各个项目阶段都可能出现延误。分析进度拖延的原因可以采用许多方法,例如: 通过各工程活动(工作包)的实际工期记录与计划对比确定被拖延的工程活动及拖延量; 采用关键线路分析的方法确定各拖延对总工期的影响。由于各活动(工作包)在网络中所处的位置(关键线路或非关键线路)不同,它们对整个工期拖延的影响不同; 采用因果关系分析图(表)、影响因素分析表、工程量、劳动效率对比分析等方法,详细分析各工程活动(工作包)拖延的影响因素,及各因素影响量的大小。 进度拖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常见的有: (一)工期及相关计划的失误 计划失误是常见的现象。人们在计划期将持续时间安排得过于乐观了,包括: 1.计划时忘记(遗漏)部分必需的功能或工作。 2,计划值(例如计划工作量、持续时间)不足,相关的实际工作量增加。 3.资源或能力不足,例如计划时没考虑到资源的限制或缺陷,没有考虑如何完成工作。 4.出现了计划中未能考虑到的风险或状况,未能使工程实施达到预定的效率。 5.在现代工程中,上级(业主、投资者、企业主管)常常在一开始就提出很紧迫的工期要求,使承包商或其他设计人、供应商的工期太紧。而且许多业主为了缩短工期,常常压缩承包商的做标期、前期准备的时间。 (二)边界条件的变化 1.工作量的变化。可能是由于设计的修改、设计的错误、业主新的要求、修改项目的目标及系统范围的扩展造成的。 2.外界(如政府、上层系统)对项目新的要求或限制,设计标准的提高可能造成项目资源的缺乏,使得工程无法及时完成。。 3.环境条件的变化,如不利的施工条件不仅造成对工程实施过程的干扰,有时直接要求调整原来已确定的计划。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台风、动乱、战争等。 (三)管理过程中的失误 1.计划部门与实施者之间,总分包商之间,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缺少沟通。 2.工程实施者缺乏工期意识,例如管理者拖延了图纸的供应和批准,任务下达时缺少必要的工期说明和责任落实,拖延了工程活动。 3.项目参加单位对各个活动(各专业工程和供应)之间的逻辑关系(活动链)没有清楚地了解,下达任务时也没有作详细的解释,同时对活动的必要的前提条件准备不足,各单位之间缺少协调和信息沟通,许多工作脱节,资源供应出现问题。 4.由于其他方面未完成项目计划规定的任务造成拖延。例如设计单位拖延设计、运输不及时、上级机关拖延批准手续、质量检查拖延、业主不果断处理问题等。 5.承包商没有集中力量施工,材料供应拖延,资金缺乏,工期控制不紧。这可能是由于承包商同期工程太多,力量不足造成的。 6.业主没有集中资金的供应,拖欠工程款,或业主的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 (四)其他原因 例如由于采取其他调整措施造成工期的拖延,如设计的变更,质量问题的返工,实施方案的修改。 国外有人曾对项目进度拖延的各种原因进行统计分析,得到一个分布图式(见参考文献

各类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各类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一、建设施工合同 1. 通用条款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

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索赔的经典案例

关于不可抗力的索赔 某项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未投保保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暴风雨不可抗力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有与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索赔报告中的基本要求如下: 1.遭暴风雨袭击造成的损失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18万元,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导致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业主应给予赔偿。 4.建设方聘请的一名顾问受伤需医疗费用1万元,一名在工地避雨的路人由于被大风吹落的物品砸伤需医疗费用2千元,业主应给予赔偿。 5.施工单位进场的在使用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2万元,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工人窝工费3.8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6.准备安装的一台大型空调由于浸水必须修复需2万元,业主应该支付。 7.暴雨原因使得施工单位设备维修要5天,造成停工5天。 8.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 9.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10.风雨过后,发现基坑积水3米多,排水费用1万元,排水耽误工期2天。业主应支付费用和顺延工期。 [问题] 1.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应进行哪些工作(请详细分条列出); 2.因不可抗力发生的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要求,应如何处理(请逐条回答)? 参考答案 1.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申请通知后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2)审查索赔成立条件,确定索赔是否成立; (3)分清责任,认可合理索赔; (4)与施工单位协商,统一意见; (5)签发索赔报告,处理意见报业主核准。 2.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4)所需清理、恢复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5)工期给予顺延。 处理方法: (1)经济损失按上述原则由双方分别承担,工期延误应予签证顺延; (2)因工程修复、重建的18万元工程款应由业主支付; (3)索赔不予认可(索赔不成立),由施工单位承担; (4)建设方聘请的顾问受伤需医疗费用1万元,由业主支付;路人的医疗费应该由买保险的一方出,而建设方应该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故由业主支付; (5)索赔不予认可(索赔不成立),由施工单位承担; (注:新示范文本17.3.2(4):不可抗力人员窝工费可以索赔,而停工费用共同承担)) (6)准备安装的设备修复费用2万元,业主应该支付; (7)施工单位设备维修致使停工5天,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 (8)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合同工期可以顺延8天 (9)清理现场费用,由业主承担。 (10)排水费用1万元,排水耽误工期2天都应该由业主负责。

工期延误申请报告

致:大区领导 由我司(东莞华润丰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板房改建办公综合楼工程,根据要求为2016年01月05日入场施工,2016年06月30日全部完工。但自入场至今已经历时近8个月,由于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已造成工期延误。 对此,认真进行了核查总结,对工期延误的原因归纳如下: 1、开工日期对工期的影响 原定开工日期要求为2016年1月06日,经建设方与监理单位批准后,双方认可的实际开工日期为2016年01月25日,按规定的时间推后了19天。故工期延误19天。 2、进场设备及地质影响 2016年01月份基建打桩,地层下有大石块及硬物质,从而影响基建打桩进度,后更换大型的打桩机才顺利完成打桩工作,同时大型设备受到施工场地狭小的影响,也造成一定的施工难度。在更换打桩机过程中工期延误近10天 3、春节休假 本工程于2016年02月06日开始休假至2016年02月15日正式上班,从中工期延误了09天。

4、气候的影响 本工程于2016年01月25日正式开工至2016年06月30日竣工验收,进入3月份以来施工期间雨水天气达到了近100天左右,过多的雨水天气对基础部分、钢结构部分、混凝土浇筑的施工影响较大,建筑外体装修因雨天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同时也导致部分已装修好的外体材料脱落,延误施工进度,打乱了对该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造成工期延误。 5、因设计变更及设备配套安装 因不可预见因素、设计修改增加等原因,实际施工工程量比原预算范围有所增加,从而导致了工期的延误。 6、人员 在施工过程当中属于单线施工,各施工队在人员配备上也存在明显不足,也是造成施工进度缓慢的因素。 7、其他 因工程建设方及工程用地不属我司(东莞华润丰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工程施工进度无法掌控,因此在施工进度上无法监管到位,也不受我司掌控。 8、总结

不可抗力的索赔原则

不可抗力的索赔原则 【问】请问不可抗力的索赔原则到底如何,到现在为止,我做到的题目有些感觉不可抗力三不能索赔的,有些又是可以索赔的,这个到底怎么区分? 【答】不可抗力定义: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暴雨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并不只有一种理解,关键在于区分暴雨事件的性质,而不在于天气现象本身: 第一种情况:如果属于施工工程所在地正常的季节性暴雨,则施工单位无权就此提起施工索赔。因为,正常季节性暴雨对工程施工工期和费用的影响已经包含在工程定额造价之内,也包括在投标报价之内,属施工排水性质。 第二种情况:由台风引起的暴雨,此类情况应为不可抗力性质,因为台风雨属于台风引起的自然灾害性性质。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此类情况可以索赔工期和非施工单位自有损失。其中,对雨水的抽排属于灾后恢复费用性质。 第三种情况: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等级以上暴雨也视为不可抗力,等同第二种情况,也可以索赔。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根据责任不同,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承担。详细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具体如下: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

工期延误报告

云南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里底项目部文件 里项2009【10】 里底〃乌弄龙水电站建设管理用房场地平整工程 工期延长申请报告 云南金杉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由我项目部承担施工任务的《云南澜沧江里底〃乌弄龙水电站建设管理用房场地平整工程》(合同编号:LD2009/T6)在整个项目施工期间,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完工工期滞后。在施工期间,针对相关影响因素,我项目部已做过相关的专题报告。现我项目部特将申请延长工期的相关资料整理如下: 1、按照合同要求,我项目部于2009年8月8日组织人员及设备进场施工。8月11日,准备工作完成,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整个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庄稼青苗未收割,其中部分村民的征地协议未签字完成,导致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直至2009年9月3日,此征地问题基本得以解决,9月3日下午,我项目部正式开工。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项第13条《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中“发包人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之约定,经计算工期应当顺延23天。

2、从开工至2009年10月15日期间,影响施工进度的征地问题虽然小的多,但几个重点部位因征地问题严重阻碍着施工的大面积开展,具体位臵有:业主宿舍楼1栋、业主宿舍楼5栋、篮球场、贯穿营地中央的通讯线路及高压线路、设计接待中心位臵占用了未在红线范围内的公路、篮球场变压器等一直以来都没有得以解决,这些因素进一步影响了我项目部对整个场平的整体计划安排和实施,严重影响了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对此我项目曾形成专题报告给相关单位及部门。 3、由于原德维公路外侧未彻底征收完成,于2009年10月18日至2009年10月22日期间,村民堵路导致现场停工。共计停工5天。 4、工程量增加导致工期延长的具体情况为:土方开挖增加81022.49m3、土方回填增加23544.39m3、浆砌石增加7690.35m3、增加基槽土方开挖13700.72m3、干砌石基础换填639.01m3、C10毛石砼基础换填2967.11m3以及临时排水沟及防护栏栅,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项第13条《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中“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之约定,结合本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算土方开挖顺延88天、土方回填顺延34天、浆砌石顺延49天,经计算工期顺延110天。 依照第1、3、4条计算工期顺延为(23天+5天+110天)

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

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自然灾害导致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不管是生活还是工作中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后果都是得不到赔偿的。通常情况下在合同中也应该对不可抗力有所说明,那在合同中我们应该说明哪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呢?比如台风、洪水、罢工等自然灾害和社会异常等都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那么大家知不知道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是怎样的呢?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成立具备哪些条件呢? 一、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在合同的撰写中不可抗力条款会因为实际客观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不可抗力的条款成立具备哪些条件 1、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2、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 3、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人的过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遭受不可抗力后合同的结果主要为下列: 1、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在买卖特种粮食的交易中,该特种粮食的产地因水灾而失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浅谈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及措施

浅谈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及措施 摘要:工程项目建设工期的长短,关系到工程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必须对其进行控制,但在现实中往往存在工期延误的现象,了解工期延误的原因对我们改进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在界定工期延误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工程工期与成本控制、工程质量的关系;结合实际,再从人为、资源、环境和技术四个方面来分析工期延误的原因,并结合现有技术,给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关键词:工期延误,延误原因,措施 质量优、造价低、工期短是一个建设项目的最高目标。该目标界定了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即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即工期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组织协调。而在具体的工程管理中,工程管理人员只把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作为主要的工作内容,往往忽视了工期控制,使工期延误成为一个不良习惯。工期延误是导致项目进度、质量和投资目标失控,以及项目建设各方发生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工程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由于工期延误, 给大量的建设项目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此了解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一、工期延误的界定 工期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量、工期定额和项目具体情况,如工程环境、工程使用功能、应有效益要求等,在系统、合理编制进度计划的基础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建设计划部门的批复,经综合考虑设计的,作为招标条件之一为施工单位投标时响应的开工、竣工日期之间所用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称为合同工期。工期延误是指工程建设实际完工日期超过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 二、工程工期与成本控制、工程质量的关系 工期控制的目标与成本控制、质量控制的目标是对立统一的。一般来说,进度快就要相应增加投资,但工期提前一般也会提高投资效益;进度快可能影响工程质

关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及清理修复费用的补偿

关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及损失费用的补偿 我开封新区NO.23标职教路(K0+046.506~K3+089),自6月28日开工起,一直到雨季来临。我六冶公司都在竭尽全力,不惜一切代价的为工程施工而努力。然而由于百年不遇大雨的不可抗力性,导致我公司承受了巨大的损失。 截止到2010年9月10日连续降雨我标段K0+046.506~K0+680段污水沟槽全部开挖,管道下入沟槽,检查井砌筑完成,4%土回填至管顶50cm。K0+680~K0+041段污水沟槽全部开挖,管道下入沟槽,检查井砌筑一半。K0+322~K0+680雨水沟槽开挖完毕,垫层及底板浇筑完毕。K1+108~K1+566段污水开挖完毕,管道下入沟槽,大部分检查井未砌筑。直至2010年10月15日工程才陆续走入正轨,开始正常施工。统计下来清理及修复延误工期30天,具体损失如下: 1、挖掘机四辆,租赁费及燃料加起来1500元/台班。装载机两辆,租赁费 及燃料加起来1200元/台班。后八轮三辆,租赁费及燃料加起来300元/ 台班。振动夯五台,租赁费50元/天。共计机械使用及燃料费为286500 元 2、管理人员24人,人均工资2000元/月。农民工87人,人均工资50元/ 天。全部投入到降排水当中。工计人工工资为178500元。 3、由于当地老河道正好位于我施工范围红线以内,加之我施工区地势较低, 周围农田及村庄的积水全部排入我施工区域。而且下游河道阻塞,直接 导致积水无法排除。工期紧,我项目部经过与当地协调租用13.2亩地, 租赁费用为10058.4元 4、K1+110~K1+506段南侧学校围墙紧邻红线,由于我沟槽开挖较深,雨水 浸泡导致断续围墙倒塌。共计187米,清除及修复费用为50490元。 5、K1+108~K1+566处,由于为半成品,经不起雨水的浸泡和冲刷,导致污 水管道报废53米,材料费为12720元,返功重新铺设448米,投入人工 为35104元。检查井底座报废6座,清除及返工费用为3976 元。 可统计的损失共计为386128.4元 以上均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额外增加的费用,直接导致我施工工期的延误。 望领导给予经济的补偿以及顺延工期的帮助。 此致 敬礼 开封新区NO.23标职教路道路排水工程 中国六冶 年月日

工期延误索赔解释

[工期索赔]工期延误,在什么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提出工期顺延、费用 索赔和利润索赔 发布日期:2012-06-11浏览次数:472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杨磊律师 问: 工期延误,在什么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提出工期顺延、费用索赔和利润索赔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因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补偿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但是,不是所有工期延误的情况,承包人都可以提出工期顺延、费用索赔和利润索赔。按照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工期延误可分为以下六种情况: 1、甲方原因; 2、甲方风险; 3、工期变更; 4、自然风险; 5、第三方风险;6乙方原因。其中前五种情况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请求顺延工期,前三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费用索赔,只有第一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利润索赔。 计划进度和定额工期是工期延误的参照物。 一、甲方原因 指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误。 包括: 1、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2、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比如拖延提供场地、图纸等。 3、发包人逾期提供甲供材料。 4、发包人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比如未办理开工证等,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的。 以上前三种情况,必须达到了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程度。但是,如果承包人预期支付工程款,虽然达到了无法施工的程度,但是,承包人没有停工,而是垫资继续施工的,法院未必同意工期顺延。甲方违约,未造成全面停工的,还要对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进行合理分析。 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可以主张工期顺延、费用索赔和利润索赔。 二、甲方风险 包括: 1、不利地下条件。 2、甲方指定分包以后,由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甲方指定分包,如果由甲方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则承包人无需承担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质量责任。如果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则甲方、分包人和承包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此种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主张工期顺延和费用损失 三、工程变更 包括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新增工作变更等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此引起的等待变更指令、协商、为变更施工所做的准备,材料采购,机械设备准备等,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请求工期顺延和费用增加。 四、自然风险 由于不可抗力的地震、台风、暴雨、冰冻等造成的工期延误。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延迟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4.如果不可抗力时间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合同履行的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解除条款 本合同生效后,除约定或法定情形出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通知送达条款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需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见方式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见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表明和同各方为收件人。 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条第4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案情] 原告:刘运芳,男,农民。 原告:易章英,女,农民。 被告:邓毅,男,汽车驾驶员。 20XX年6月8日19时许,受害人刘世艳搭乘被告邓毅驾驶的鄂E14361昌河牌小客车回点军区土城乡车溪村。当时天降暴雨,被告驾车冒雨前行。当车行驶至车溪风景区四号桥头时,被告见桥面已被洪水淹没,便将车停住。此时洪水仍在上涨,被告将车门打开,要求乘客下车,但车上乘客均因天黑,雨下得太大,不敢下车。乘客王某要求被告倒车,将车退到车溪风景区门口。受害人刘世艳则称雨不会太大,不需倒车,只需将车门打开、手刹拉上即可。被告听后将车熄火,拉上手刹等候洪水过去。约过6至8分钟后,车辆被洪水冲翻,乘客全部落水,刘世艳等三人丧生。刘运芳、易章英系刘世艳父母,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3400元,死亡补偿费32850元,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16425元。 被告邓毅辩称,受害人刘世艳的死亡属不可抗力,应免除被告民事赔偿责任。 [审判]点军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二原告之子刘世艳与被告邓毅之间构成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邓毅负有将刘世艳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的义务。运送过程中,邓毅未能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致车辆被洪水冲翻、乘车人死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世艳未按被告要求下车,并劝阻被告倒车,存在明显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赔偿责任。二原告作为刘世艳的父母,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理由成立;但其要求被告赔偿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受害人刘世艳的死亡属不可抗力、应免除被告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运芳、易章英经济损失共计36250元,其中死亡补偿费32850元,丧葬费3400元,由被告邓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10875元,其余损失由二原告自负。 二、驳回原告刘运芳、易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邓毅不服上述判决,仍以一审答辩意见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

造成拖延工期的主要原因

造成拖延工期的主要原因: 一、遇见国家假期或节日,装修工人回家 事件:某网友报怨,他家装修就横跨了十一,当时并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结果离十一还有十天,工人全都回老家了,工地不停也得停。这个网友是相当的郁闷! 建议:在签合同之初业主就应该预想到,五一、十一、过年这种长期,装修公司怎么处理,是给工人放假?放几天,还是放假期间照常施工,询问好后,再来施工。 二、更改设计方案 事件:房子装修已经进展了一半了,可工期已经近两个月了设计方案改了又改,总是不令人满意。 建议:业主在装修之初就应该与设计师商量好,固定下来装修的设计方案,否则改了又改不仅浪费时间,亦浪费大量金钱。以前有过装修经验的业主大概都有这样的感悟:与设计师沟通越是深入,装修出来的效果就是越好!大家就来看看我们与设计师沟通应该注意哪些方面:(1)业主装修时准备花多少钱,即预算费用; (2)业主的家庭成员及每个成员有什么爱好与职业特点; (3)业主对装修的整体风格、整体布局的色泽的; (4)业主各个居室的详细功能及摆放位置; (5)业主对主材的价位,品牌,规格的具体要求; (6)业主对全居室的照明系统、开关、插座、空调系统的安排与要求,暖气片是否 要移动位置等要求; (7)业主对客厅,卧室的工艺品、装饰字画的摆放位置等。业主如果能在开始装修之前多学习了解一些装修知识,多收集一些自己喜欢的装修风格的图片,这样将有助于与设计师更好的沟通。 三、材料未到位 事件:业主看中喜欢的材料、产品,但暂时缺货,导致整个工期不能进展。 建议:一般只有业主临时看到某样产品而想到购买,从而拖延了工期,最好是紧翘商品提前购买,亦或者退而求其次,选择替代品,从而不影响整个工期。 四、装修公司故意拖延 事件:某装修公司,动不动就停滞工期,钱已经付到第三期了,可是工程连第二期还没有开始,现在又要签变更协议,不签就强行停工。 建议: 1、业主和装修公司双方可先坐下来相互协商一下,寻找妥善的方法得以解决;问题发生了要与装修公司积极协调解决。 2、实在无法妥协时,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认当此类问题发生时的责任归属,则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进行赔偿。如由第三方种过成的拖延工期,返工费用应由业主承担;但是如果装修队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向业主报告。造成后续更大的损失,装修队应当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3、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就拖延工期问题确认责任归属,双方又无法妥协时,可以找消费者协会或者装修行业协会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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