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相关的国际公约

船舶管理相关的国际公约
船舶管理相关的国际公约

船舶安全管理及防污染国际有关公约

航海131班魏启威 201310111004

1.《1974年国际海上安全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

生效日期:1978年议定书于1981年5月1日;1988年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

构架:

公约正文条款,1988年议定条款,公约附则,公约附件,附属于公约的单项规则。

适用范围:

(1)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各条所适用的所有船舶上和小于500总吨货船上的包装形式危险品的载运;

(2)本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船舶的物料和设备;

(3)除非符合本章的规定,禁止载运包装形式的危险品;

(4)为补充本部分的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成颁布对涉及包装形式危险品事故应急反应和相关医疗急救的详细须知,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则。

主要目的:

旨在对船舶及设备,船员操作,公司管理和船旗国管理等实施有效控制从而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也是保障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

2.《1989国际救助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1989 )

生效日期: 1996年7月14日

构架:三十四条正文条款。

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在一缔约国提起的有关公约所辖事项的诉讼或仲裁。

主要目的:

该公约最重要的目的是修改原公约对救助作业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和鼓励救助人对遇险油轮及其他海上财产进行救助。

3.《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1972)

生效日期:1977年7月15日

构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和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适用范围:

(1)联合国如系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任一缔约方如负责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将本公约扩大适用于该领土;

(2)本公约应自接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日期起,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领土;

(3)对根据本条第1款所作通知中所述的任何领土,均可撤销扩大适用,经1年后撤销时规定的更长期限后,本公约即不再适用于该领土;

(4)秘书长应将根据本条所递交的任何扩大适用或撤销扩大适用的通知,通知所有缔约方。

主要目的:

各缔约国,本着保持高度的海上安全的愿望,注意到有必要对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最终议定书所附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订并使之适应新的情况。

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1973)

生效日期:1983年10月2日

构架:

二十项条款、二份议定书(议定书一: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议定书二:仲裁)和六个附则,附则内容如下:

附则一:防止油污规则;

附则二: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三: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四: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六: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附则一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

主要目的:

各缔约国意识到有保护整个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需要,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一种严重的污染源,也认识到主要目的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重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希望通过公约的制定实施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

5.《国际载重线公约》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LL)

生效日期:公约于1968年7月21日生效,1988年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生效。

构架:

公约正文条款和三个附则,附则内容如下:

附则一:载重线核定规则;

附则二:地带、区域和季节区;

附则三:证书。

适用范围:

(1)在缔约国政府国家登记的船舶;

(2)在本公约扩大适用的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

(3)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但未登记的船舶。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附则一的规定适用于新船。

不适用于:军舰,长度小于24米的新船;小于150总吨的现有船舶;非营业性游艇;渔船。

主要目的:

本规则假定货物的性质和装载、压载等可以保证船舶有足够的稳性,并避免过度的结构应力。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 1982)

生效日期:1994年11月16号

构架:正文17个部分和9个附件,附件内容如下: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

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Ⅳ企业部章程;

附件Ⅴ调解;

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附件Ⅶ仲裁;

附件Ⅷ特别仲裁;

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

适用范围:

A分节适用于所有船舶;

B分节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政府船舶;

C分节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

主要目的:

各缔约国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

7.《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2004,BWMC2004)

生效日期:2004年2月13日

构架:

公约正文条款22条和一则附则《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以防止、

减少和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规则》,《规则》又分为5个部分:

A 部分为一般规定,包括定义、适用性、例外和免除的具体规定;

B 部分为对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包括压载水管理计划、压载水记录簿、船舶压载水管理、压载水更换、沉积物管理、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职责;

C 部分为对若干区域的特殊要求,包括附加措施、在若干地区加装压载水的警告和有关的船旗国措施以及信息通报;

D 部分为压载水交换标准、压载水性能标准、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可要求、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及海事组织对标准的检查;

E 部分为检查、证书颁发或签注、证书的格式和期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除本公约明确规定外,本公约适用于:

(1)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

(2)无权悬挂缔约国国旗,但在该缔约国的管辖下运营的船舶。

主要目的:

希望通过对船舶压载水和沉淀物的有效控制与管理减少和最终消除因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引起的风险,并避免此种控制造成的有害副作用和鼓励相关知识和技术发展。

8.《1972年防止倾倒废料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1972)

生效日期:1975年8月30日

构架:二十二条公约正文条款和三个附件。

适用范围:

本公约不适用于根据国际法享有主权豁免的船舶和航空器。但是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拥有或使用的这类船舶和航空器按照本公约的宗旨和目的行动,并应向该“机构”作出相应的报告。

主要目的:

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海洋环境及赖以生存的生物对人类至关重要,确保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质量和资源不致受到损害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同时认识到海洋吸收废物与转化废物为无害物质以及使自然资源再生的能力不是无限的;也认识到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权依照本国的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环境;忆及联合国大会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的第2749(XXV)号决议;注意到海洋污染有许多来源,诸如通过大气、河流、河口、出海口及管道的倾倒和排放;各国有必要采取最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这类污染,并发展能够减少需处置的有害废物数量的产品和处理办法;确信国际间能够并且必须刻不容缓地采取行动,以控制由于倾倒废物而污染海洋,但此种行动不应排除尽快地讨论控制海洋污染其他来源的措施;希望通过鼓励特定地理区域内具有共同利益的各国缔结适当的协定作为本公约的补充,以改进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9.《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Oil Pollution Casualtes,1969(INTERVENTION 1969))

生效日期:公约于1975年5月6日生效,议定书于1983年3月30日生效。

构架:三十二项正文条款和一则议定书。

本公约本部分不适用于:

(a)大副或轮机长;

(b)管事;

(c)负责某个部门而不值班的任何其他高级船员;

(d)船上办公或膳食部门雇用的下述人员;

(i)从事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集体协议确定的高级服务的人员;

(ii)主要为自己的利益工作的人员;

(iii)仅靠佣金或主要靠分享利润或收入获得报酬的人员。

主要目的:

为了解决由于油轮事故引起一系列有关法律、经济和行政管理的用国际公法无法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沿海国家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其领海区域免遭污染,有必要制定一个新的法律制度,以限制保护其合法利益的该项权利。

10.《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1969)(CLC 1969)

生效日期:公约于1975年6月19日生效,1976年议定书于1981年4月8日生效,1992年议定书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

适用范围:

本公约仅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和领海上发生的污染损害和为防止或减轻这种损害而采取的预防措施。

构架:

二十一条公约正文条款、一则附录(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1976年议定书、1992年议定书。

主要目的:

本公约各缔约国意识到由于遍及世界的海上载运散装油类而出现的污染危险,确信有必要对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油类造成污染而遭受损害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赔偿,本着通过统一的国际规则和程序以便确定在上述情况下的责任问题并提供适当赔偿的愿望。

11.《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i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co-operation,1990(OPRC 1990))

生效日期:1975年8月30日

构架:十九条公约正文条款和一则附件(援助费用的偿还)。

适用范围:

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军用辅助船或由国家拥有或使用并在当时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它船舶。但每一当事国应采取不影响由其拥有或使用的这类船舶的作业或作业能力的适当措施,确保此种船舶在合理和可行时,以符合本公约的方式活动。

主要目的:

本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各国加强油污防治工作,强调有效防备的重要性,在发

生重大油污事故时加强区域性或国际性合作,采取快速有效的行动,减少油污造成的损害。

12.《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1972)

生效时间:1977年9月6日

适用范围:

(1)适用于国际运输中所使用的现有或新集装箱,但不包括为空运专门设计的集装箱;

(2)应根据附件一所要求的或是做定型试验或是做单个试验的规定来认可每一个新集装箱;

(3)每一现有集装箱应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五年内,按附件一所做出的有关现有集装箱批准的规定获得批准。

构架: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公约附件(附件一:集装箱试验、检验、批准和维修规则;附件二: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补篇(关于一致理解并执行1972年集装箱安全公约(修订版)的建议)和《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93年修正案。

主要目的: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全世界港口与港口间的货物集装箱运输,港口与内陆货物集散的集装箱运输迅猛发展,随之集装箱制造业以及相对应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船舶和专用车辆制造业亦得到快速发展。由于集装箱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用广泛,需求量巨大,因此规范集装箱制造标准和检验程序是保证营运人员和货物安全所必要措施。

2015年1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颁布单位】交通部 【颁布日期】 19790918 【实施日期】 19790918 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国务院批准 【章名】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维持港口和沿海水域的秩序,保证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应遵守本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设置在港口的港务监督认为有必要对船舶进行检查时,船舶应接受检查。 本规则所称沿海水域是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规定的管辖水域。 【章名】第一章进出港和航行 第三条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应在船舶预定到达港口一星期之前,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填具规定的表报,向港务监督办理进口申请批准手续,并在到达港口之前二十四小时(航程不足二十四小时的,在驶离前一港口时),将预计到港时间,前、后吃水等情况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务监督报告。如预计到港时间有变化,应随时报告。船舶在航行途中,因遇险、发生故障、船员或旅客患急病等特殊情况,需临时进港或返航,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报告。 第四条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港内航行、移泊,必须由港务监督指派引航员引航。有关引航的具体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海港引航工作规定》办理。 第五条船舶抵港后,应即呈报进口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表报,同时交验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书,并接受检查。船舶出港前,应呈报出口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表报,经检查发给出口许可证后,才可出口。 第六条船舶上的武器、弹药,应在船舶抵港后由港务监督予以封存。无线电报发射机、无线电话发射机、火箭信号、火焰信号、信号枪,只

各种船舶证书

1. 船舶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Bareboat Registry) 2. 船舶吨位证书(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 3. 船舶船级证书(Certificate of Classification) 4. 船舶载重线证书(Certificate of Load Line) 5. 最低配员证书(Minimum Safe Manning Cert ) 6. 船舶设备安全证书(Cargo Ship Safety Equipment Cert) 7. 船舶构造安全证书(Cargo Ship Safety Construction Cert) 8. 船舶无线电安全证书(Cargo Ship Safety Radio Cert ) 9.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 10. 安全管理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 11. 符合证书(Document Of Compliance) 12. 船舶安全证书(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 13. 除鼠证书(Derating Exemption Certificate) 14. 卫生证书(Sanitary Certificate for Conveyance) 15. 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Document of compliance for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 ds) 16. 总布置图(General arrangement plan) 17. 贝位布置图(Bay arrangement plan) 18. 连续概要记录(CSR) 19. 货物系固手册(Cargo securing manual ) 20.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Garbage management plan)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标准版) 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

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6.船舶航行期间,驾驶台应保持安静;不能从事对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防止分散当班人员的精神。 7.航行中,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在感潮河段坚持靠右航行的原则,加强了望、慎重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夜间航行正确使用夜航灯号,会船时确保与来船统一会船信号后再驶过。 8.船员应当熟练掌握雷达、GPS等导航设备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导航设备协助了望,及早发现接近船舶、做出正确判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9.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助航标志标示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与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10.当班人员应当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风等危险天气,立即报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11.船舶进出港口,应主动向海事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

船舶国籍证书签、换发

办理事项:船舶国籍证书签、换发 一、申报材料 1.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使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委托经营船舶)或光船租赁协议(境内光租船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在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已提交的,免交); 6.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交验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新发船舶国籍证书); 8.原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换发船舶国籍证书); 9.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证明。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三、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之日起4个工作日。 四、办事环节 地方海事船检分中心窗口受理——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窗口发放证书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1.依据:价费字〔1992〕191号;苏价费[1995]第335号 2.标准:证书工本费:大号证书100元;小号证书50元。 附件: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镇江市地方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镇江市船舶检验局(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镇江市城区地方海事处(盖章)20××年××月××日

中文船名镇江船检0001英文船名ZHEN JIANG CHUAN JIAN 0001曾用名镇江海事0001船舶识别号CN27022006××××初次登记号270205006666船检登记号2005L2196××× 船舶呼号 IMO编号 MMSI码取得所有权日期2012年8月1日 船籍港镇江原船籍港南京航行区域A级 船舶种类公务船船体材料钢质船舶价值800000元建成日期2005年6月6日 造船厂名南京市×××船厂造船地点江苏南京 改建日期及地点镇江市×××船厂/江苏镇江 尺度总长30.15米;型宽 5.05米;型深 1.95米吨位总吨95;净吨60;参考载重吨130 主机种类内燃机;数目1;总功率99千瓦推进器种类螺旋桨;数目1车位箱位客位 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镇江市船舶检验局 /镇江市长江路7号 联系电话859560×× 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及地址镇江市城区地方海事处 / 镇江市×××× 联系电话8336×××× 船舶共有情况:非共有船舶者或甲占50%,乙占30%,丙占20%. 申请人声明: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20××年××月××日 备注:申请换发国籍证书(适用于换发申请时填写) 所有权登记附送材料 应交已交

海事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船舶概况: 船名:浙定1030;船舶种类:海船 船籍港:舟山;总吨1422;主机功率706KW;船舶登记所有人:刘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0日,宁波海事局××海事处接到群众举报,“浙定1030”轮未持有有效证书在辖区航行作业。该处立刻指派执法人员侯某前往核查。侯某登轮后,立刻要求船方出示相关证书。经核实,该轮的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配员证书于2016年2月1日到期,且船上未配备船长。 3月20日,侯某对案件进行了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船舶所有权证书上的登记所有人为刘洋,但刘洋已于2017年1月5号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将该轮出售给了王明,至今未办理过注销过户登记手续。另外,该轮曾于2016年12月3日因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配员证书过期被舟山海事局处罚过。 5月25日,宁波海事局××海事处因浙定1030轮“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拟给予“王明”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00),壹万圆(10000.00),壹万贰仟圆元(12000.00)整的行政处罚。王明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对管辖权及处罚金额表示不服,向海事处提出了异议。海事处以王名接受行政处罚态度恶劣、情节严重为理由直接加重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0日后送达给王明。

纠错情况: 2017年3月10日,宁波海事局××海事处接到群众举报,“浙定1030”轮未持有有效证书在辖区航行作业。该处立刻指派执法人员侯某前往核查。侯某登轮后,立刻要求船方出示相关证书。经核实,该轮的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配员证书于2016年2月1日到期,且船上未配备船长。 3月20日,侯某对案件进行了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船舶所有权证书上的登记所有人为刘洋,但刘洋已于2017年1月5号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将该轮出售给了王明,至今未办理过注销过户登记手续。另外,该轮曾于2016年12月3日因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配员证书过期被舟山海事局处罚过。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施工船舶施工方案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推进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按照交通部2011年5号令及水上安全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确保航道交通秩序的稳定,确保通航安全、吹填造陆工程安全有序的进行,保障海上施工船舶、施工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保护海洋环境。特制定项目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机构: 1、项目部成立水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付组长 成员 2、船舶安全管理由项目部机务部门负责。 二、规章制度建设: 1、建立项目部船舶安全管理各项安全制度,包括目标责任书制度,船舶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三、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的基础台帐,日常管理档案等。 2、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执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3、严禁施工船舶穿越南疆港区航道,保持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要求各施工船舶必须按照项目部指定的船舶进场航行路线行驶,避免船舶互相碰撞。 四、水上安全检查

1、认真执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2、依法实施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3、及时发现整治隐患,按规定上报隐患和事故。 五、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工作 1、建立项目部水上交通事故预案。 2、及时处置各种水上交通安全险情。 3、定期开展应急演习。 六、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船舶管理人员、船舶船主等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率达100%。 2、各类船舶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3、认真组织开展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活动,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 4、运用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群众性水上交通安全宣传。 七、事故控制目标 1、辖区无水上交通死亡事故发生。 2、非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控制目标范围之内。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规则(新版)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四条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

船舶证书

船舶证书缩写 P&I:PROTECT AND INDEMNITY INSURANCE 船东互保证书 H&M: HULL & MACHINERAY INSURANCE船壳险 CERTIFICATE INSURANCE OR OTHER FININCIAL SECURITY IN REPECT OF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 (BCC)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证书REGISTRY CERT: 船舶国籍证书 SMC: SAF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安全管理证书 DOC: DOCUMENT OF COMPLIANCE 符合证明 ISM: 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国际安全管理证书 ISSC: 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DERATING EXEMPTION CERTIFICATE 免予除鼠证书 SANITARY CERTIFICATE FOR CONVEYANCE卫生证书 CLASSIFICATION CERT: 船级证书 ITC: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 吨位证书 ILL: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 国际载重线证书 IOPP:INTERNATIONG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国际防油污证书 ISPP:INTERNATIONAL 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IAPP: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SC: CARGO SHIP SAFETY CONSTRUCTION CERTIFICATE 货轮构造安全证书 SE: CARGO SHIP 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 货轮设备安全证书 SR: CARGO SHIP SAFETY RADIO CERTIFICATE 货轮无线电安全证书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FOR THE CARRIAGE OF SOLID BULK CARGOES运输国体散货符合证书 DOCUMENT OF AUTHORIZATION FOR CARRIAGE OF GRAIN IN BULK 允许运输散装货物证书STATEMENT OF GARB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FROM SHIPS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 FOR CREW ACCOMMODATION EQUIPMENT 船员舱室设备符合证明 CERTIFICATE OF TEST AND EXAMINATION OF LIFTING APPLIANCE 起重设备检验和试验证书CERTIFICATE OF TEST AND EXAMINATION OF LOOSE GEAR活动零部件检验和试验证书 SHIP STATION LICENCE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 THE CERTIFICATE OF 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DENTITY (MMSI)NUMB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 MIMIMUM SAFE MANNING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SANITARY CERTIFICATE FOR CONVEYANCE 交通工具卫生证书 NAVIGATION SAFETY 船舶航行安全证书 LIQUEFIED GASES FITNESS 散装液化气适装证书 DANGEROUS CHEMICALS FITNESS 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N.L.S:INTERNATIONA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FOR THE CARRAIGEOF NOXIOUS SUBSTANCE IN BULK 防止有毒液体污染证书 C.L.C:CONVENTION OF CIVA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证书地址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615 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实际配备情况、需求量,以及工作发展情况,积极向各单位征求培训意见; 第三条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后备人员储备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纳入储备库; 第四条进入船舶安全检查员储备库的人员,将按人事教育培训计划选派参加交通部海事局、长江海事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班学习,以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五条已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的安检员,应按照有关安排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再培训和实习锻炼,以便取得高一级别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意见,配合局办人教部门做好培训计划、方案的制订准备工作,并于每年

船 舶 交 通 管 理

船舶交通管理 Vessel traffic management 一、船舶交通 1.船舶交通及其要素 船舶交通(vessel traffic): 海上交通(marine traffic):船舶在海面上的移动行为; 水上交通(waterborne traffic):船舶在江河、运河、湖泊等水域的移动行为。 船舶交通要素:航路、船舶、动力和驾驶技术。 (1)航路:按照自然状态可分为大洋航路、狭水道航路和沿岸航路。 ①大洋航路:指远海与大洋上不受地形和水深限制、自然碍航物极少的自然航路。在这种航路上船舶可以不考虑水深等因素而自主地选择航线。 ②狭水道航路:由于陆岸、岛屿、暗礁等地形条件限制,可航水域狭窄,船舶仅能在限定水域内选择航线以及经过人工疏浚所形成的水道,船舶基本上没有选择航线的自由。 ③沿岸航路:地理上介于大洋航路和狭水道航路之间的航路。在沿岸航路上航行要受到地形、岛屿等的限制,船舶选择航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仍有较大的余地。航路还可分为自由航路和法定航路。 (2)船舶:船舶交通的主体,也是船舶交通管理的主要客体。在 ①按照船舶大小分有小型船(100~500 总吨),中型船(500~3 000 总吨),大型船(3000~ 20 000 总吨),巨大型船(20 000~100 000 总吨)及超大型船(100 000 总吨以上); ②按照船舶动力形式分有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③按照船舶用途分有杂货船、散货船、滚装船、集装箱船、油船、客船、液化气船、化 学品船、渔船、工程作业船等。 (3)动力:船舶能够航行的必要条件。 (4)驾驶技术:不仅与船舶驾驶人员所具有的航海知识有关,而且还与船舶驾驶人员所具有的生理、心理素质以及航行经验有关。 2.船舶交通的现状与特点 (l)船舶种类多样化和专业化。 (2)船舶趋于大型化。 (3)船舶交通流量急剧增大,对航行水域的管理越来越严格。 (4)船舶设备条件不断改善。 (5)涉及船舶交通的法规不断增多。。 船舶交通的特点:船舶种类繁多、差异较大;交通流量大,尤其是繁忙水道和港湾,船舶交通拥挤;船舶交通事故频繁,所产生的危害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增大。 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1.概念和目的和意义 船舶交通管理(vessel traffic management,VTM):通过监控、整顿船舶交通,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协助船舶航行,减少海难事故,特别是船舶碰撞、搁浅、触礁这些船舶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保证船舶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和社会环境,提高船舶交通的效率。 船舶交通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增进安全、提高效率、保护环境。 2.船舶交通管理的手段和内容 (1)管理手段:法规约束和服务两个手段。 制定和实施船舶交通管理法规。 交通服务:信息服务、助航服务等。 (2)管理方式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地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船舶经营人名称(盖章)年月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船名(汉字)(拼音)曾用名 初次登记号船舶呼号编号 船籍港原船籍港船体材料 船舶种类船舶价值建成日期 造船厂名造船地点 改建日期及地点 尺度总长米;型宽米;型深米 吨位总吨;净吨 主机种类;数目;总功率千瓦 推进器种类;数目 航行区域取得所有权日期 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共有情况: 附送材料 (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与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地材料,船舶临时国籍登记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地材料.)

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船舶名称核定通知□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地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地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地注销原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 用于原已登记过地船舶)□ 委过经营地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及其复印件(新造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书及其复印件(异 地建造船舶)□ 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书等等),建造中 地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合资公司出资额地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地船舶)□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地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地船舶)□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地未进行登记抵押地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地文书及复印件□ 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寸船舶照片张(正横张、侧艏张、正艉张、烟囱张)□ (十八)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地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地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地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地证明文书等)□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项目部建立以第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组长要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的领导下对船舶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3、项目部及时将上级有关安全的法规、文件、通报或指示向船舶传达、贯彻,对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项目部督促、协助船舶建立、健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每季一次检查落实情况。 5、项目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船舶进场施工前,项目部应对施工船进行安全检查,对船舶证书不齐、船员无证书、船舶存在严重缺陷的船舶不得允许参与施工。 7、项目部每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存在的缺陷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按期整改完成的,每督促整改一次罚款五百元,三次督促没有完全整改的将清除施工现场。 9、项目部每半年对船舶的全体船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全体船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素质,做好相应记录。 10、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通报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布置本月安全工作。

11、要求船舶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参与施工的船舶应持有合格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12、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3、船舶必须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对违反规定的,自愿接受项目部的经济处罚。 14、船舶每日施工前应先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水上施工前要及时了解作业区域内的水文、气象、潮位、风力风向。 15、船舶对施工现场的测量标志,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16、船舶作业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船舶愿意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7、如果发生水上事故,项目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积极配合上级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汲取教训,帮助船舶加强安全管理。

船舶安全管理

1 目的 明确工业区有关的船舶运输、作业活动中合同双方安全管理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船舶安全管理。 2 适用范围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QHSE-01-11, 2011,公司。 4 释义 4.1 船舶 指为公司及各所属单位提供服务的各类船舶。 5 管理要求 5.1 租用船舶应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和船旗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 5.2 初次租用船舶及必要时,合同委托方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验船师检验;起租前应在合同中明确工作范围与性质、人员能力、培训、证书及合同委托方的相关规定等安全要求;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及管理人应确保合同作

业期内的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5.3 船舶作业前,合同委托方须对作业海域的设施、环境和作业限制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以书面方式告知船长,包括但不限于: 1)海上设施资料如位置、艏向、吊车作业能力范围、燃烧臂方向、靠船面 及缆绳的布置、立管位置、海底管线的走向等; 2)工作使用频率、频道及应急通信; 3)现场潮流、潮汐等水文气象资料; 4)海上设施与周边其他设施的作业动态,如工程施工作业、油轮外输、潜 水作业、舷外排放等; 5)海上设施的特殊要求,如靠泊、油轮外输、值守等。 5.4 船舶计划航线应避免将海上设施的位置作为航路点,避免近距离对准平台航行。船舶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保持正规瞭望,并运用良好的船艺避免碰撞。 5.5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船舶、海上设施管理人员应针对不同的作业性质、作业环境,实施风险评估与安全工作分析。如果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时,应重新风险评估和安全工作分析,必要时应停止作业。 5.6 船舶进入海上设施2海里以内水域时,船长必须在驾驶台,船舶操纵系统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特殊作业要求可例外。进入海上设施500米范围水域必须经海上设施管理人员许可。船舶靠泊前应对车、舵、控制系统试验及船位保持能力验证。 5.7 海上设施管理人员应依据设施的作业计划和天气预报等信息,合理安排船舶的作业计划,尽可能安排船舶在良好的海况下实施作业,尽量安排船舶在海上设施的下风、下流一侧靠泊;对于作业时间的预计延误要及时告知船长,避免过长时间靠泊、海上设施连续作业等待。 5.8 守护船应满足设备配备要求,并获得政府部门签发的《守护船登记证明》。一般情况,舷外作业、直升机起降等其他需要船舶守护时,应保持在海上设施下风、下流方向500米内值守,同时要避免守护船舶停留在直升机主起降方向的下方。 5.9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有针对性地制作安全教育录像,并对所有乘客或随船出海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船舶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船舶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油船防火防爆的要求,旨在规范公司船舶防火防爆的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生产。 2 船舶适航 2.1 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2 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3 信号 3.1 油船所载的油品或化学品卸完后,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3.2 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4 登船须知 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4.1 禁止与本船工作无关的闲杂人员上船参观或游玩。 4.2 禁止喝醉酒者登船。 4.3 禁止穿鞋底有铁钉、铁码的人员登船,附着在鞋底的碎石、硬物等需除净。 4.4 禁止在甲板上、走廊里吸烟。只准在船上指定的地点吸烟,并应将熄灭的烟头放在有水的烟火缸内,不得随手乱丢。 4.5 禁止闲杂人员接近液货舱舱口、量油孔和货泵舱。 4.6 禁止投掷铁器或能产生火星的重物,禁止在甲板上禁止在甲板上使用通汛工具和采用闪光摄影。

4.7 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4.8 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或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5 作业规定 5.1 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液货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5.2 装卸一、二级石油、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下列作业: 5.2.3 敲铲铁锈; 5.2.4 无线电发报; 5.2.5 电瓶充电;

参考船舶国籍和登记制度研究

引言 由于各国社会文化、经济实力和发展程度的差异,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几种不同的船舶登记制度,首当其冲的便是开放登记制度和严格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的特点是登记费用低廉、船舶审查制度宽松,大量发展中国家为了提高本国的经济实力而实行开放登记。而与此相对的严格登记制度就对船舶、船员以及其它各方面都提出了比较严格的要求。很多船东为了进一步降低航运成本、提高船舶竞争力,都将其船舶在开放登记国登记。由此,便对航运业以及海洋坏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国际上虽然有《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等公约对船舶登记条件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由于其定义含糊且缺乏实际操作性,在应用过程中对船舶登记情况并没有显著地改善。 众所周知,目前国内包括中远、中海在内的大小国际航运企业都拥有为数众多的方便旗船舶。对于这一现象的讨论由来已久,但事实是悬挂方便旗的船舶由于其独特的便利优势,使得其在国际航运市场上大行其道。由于登记国的宽松管理,方便旗问题确实给海洋环境等问题带来安全隐患,然后纵观世界海运业的发展历程,人们也从方便旗制度中获益匪浅,当代海运自由化更是赋予了方便旗制度积极的内涵。因此,很有必要对方便旗问题加深研究。 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船舶海外移籍现象日趋严重。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如何给我国船队更好的政策扶持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国在2007年开始实行特案免税政策,鼓励中资方便旗回归,将有利于我国航运经济的发展,并维护和发展我国的航运大国地位。 笔者拟在研究船舶国籍的特点以及分析、借鉴国内外船舶登记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社会环境和实际情况,研究我国特案免税政策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一章船舶国籍 第一节船舶国籍的概念 国籍通常可以理解为联系主体与国家的法律纽带。可赋予国籍的财产有船舶、航空器和空间物体等,于是就产生了船舶国籍的概念。

船舶国籍证书办理流程

船舶国籍证书办理流程 1、受理人收到(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光船租赁协议(适用于境内光租船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时); 申请临时船舶国籍除应提交上述(1)、(3)、(4)、(5)、(6)、(7)以及5寸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及电子版外,还应提交: (8)光船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10)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必要时); (11)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

(12)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 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无疑义的受理人当场退回申请人进行补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受理人应当场收存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将相关申请材料交初审人。 (二)初审 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三)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浅谈如何抓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摘要:随着水上运输业的发展,船舶安全事故呈现出增长趋势。针对水上运输安全现状,结合事故因果连锁理论,从“人—物—管理”系统的各要素着手,对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指导做好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从而保障船舶航运安全。 关键字:船舶航运安全安全管理 0引言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 水上运输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船 舶航运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 水平有限,导致其安全形式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各类水上安全事故。特别 是自1999年“11·24”海难以来,各 类水上事故频发,严重影响我水上运 输业的发展,同时也给国家和人民生 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1]。可以看出,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水上运输 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对水 上事故的规律进行研究并建立科学的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1船舶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 船舶安全管理是指围绕船舶性能、技术安全、货物安全及相关人员生命 财产安全所进行的领导、组织和控制 等一系列管理工作。广义的船舶安全 管理还包括对海洋和河流的环境与生 态保护[2]。船舶安全有其特殊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 失和人员伤亡。因此,做好船舶安全 管理工作是船舶管理的重中之重,有 效的安全管理措施不仅能够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还能够充分保障船 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船舶设备的正常 运行。 2船舶安全管理的影响因素 由海因里希的事故因果连锁理论可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不善等因素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事故是人、物和管理等几种因素的多元联合效应函数,其表达式为A=f(Man,Machine,Management)[3]。对于船舶安全管理系统,船员属于“人”因素,船舶属于“物”因素,船舶管理属于“管理”因素。 2.1“人”的因素 我国著名船长贝汉廷说过这样一句话:“多大的风浪也不会让万吨轮船沉没,只有船本身的损坏才会沉船,也只有不懂大海的船长才会把船搞坏、搞沉。”由此可见人在船舶营运安全中的重要地位[4]。相关资料表明,80%的船舶航运事故都与人为因素有关。因此,需要对船舶营运中的“人”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针对潜在的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有效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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