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安质监[2006]第166号

沪建安质监[2006]第166号
沪建安质监[2006]第166号

关于开展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6]第166号

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建交[2006]159号)、《市建设交通委、市监察委、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交联[2006]44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本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的行为监管和监理责任制的落实,经研究决定,开展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织单位

本次检查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各区(县)、专业质监站、申通地铁建设集团、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有关人员参加。

二、检查范围

本市轨道交通工程主要监理企业。

三、检查内容

1、施工现场监理责任的落实及相关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监理行为。

3、监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及人员资格情况等。

四、检查依据

1、建筑法;

2、合同法;

3、招标投标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7、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8、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9、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10、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

1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12、加强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质量行为管理若干规定;

13、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试行);

14、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控制要点(试行);

15、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

五、检查结果

1、对监理行为规范、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有效、监理资料齐全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全市通报表扬。

2、对违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精神,不执行国家及本市技术规范和标准,监理行为不规范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3、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造成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失控的监理单位及责任人,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4、本次检查结果将记录监理企业的诚信档案。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沪建安质监[2006]第170号

沪建安质监[2006]第170号 关于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若干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和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以下简称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均应根据规定,同时约定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违约责任。总包单位措施费用总额必须符合工程中标时的费用报价;分包单位措施费用总额必须符合合同约定。 合同应附详细的措施费用范围清单。(可参照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市管[2006]91号附件填写,项目内容应注明材质、使用部位、使用周期;创建文明工地的,增加费用另行注明。) 合同中应明确措施费用预付的时间节点与额度;根据合同工期进度安排划分支付时段与额度。支付时段与额度须能满足下一施工阶段措施费用需求。 措施费用的合同应报受监安监站备案。 二、资料记录。 施工现场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记录应作为安全管理资料装订成册。记录内容应包括合同,措施费用清单,使用、支付计划(使用计划应与支付计划相对应),支付、使用、审核、审批、检查记录,财务报表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部门均应有各自相应的记录。 措施费用的收支使用情况,财务应单独立帐,确保专款专用。 三、支付程序。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使用计划,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使用申请,以满足施工进度需要。 使用申请由总包单位审核后,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拨付。审核审批应对已落实的费用及即将发生的费用同时进行审查核实。 总包单位审核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员;监理单位审批人员应包括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四、使用管理。

沪建安质监[2015]21号 关于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台帐的通知

关于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台帐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5]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二年治理行动和《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要求,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确保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现将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台帐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与市政工程(非交通类)在建项目,施工企业(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 关键岗位是指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取样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等。 二、台账内容 (一)人员情况表 1.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情况表》(见附表一)。 2. 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情况表》(见附表二)。 3. 填写要求见表格说明。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的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企业对各岗位人员的任命文件。 (四)人员的证书复印件。 三、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1. 总包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参建单位的台账建立,并对岗位人员配置、人员变更及到岗履职等情况履行管理责任。 2. 总包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将所有台账报送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岗位人员配置、人员变更及到岗履职等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3. 《人员情况表》上列明的人员应当是本企业的自有职工(有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关系)。企业变更人员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企业撤离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该人员负责的工程内容已验收完成;⑵工程处于停工状态。 4. 施工现场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考勤制度,如实记录人员的出勤情况。凡文件资料上需要签字的,必须由相应的岗位人员实施,其他人不得代签、冒签。 四、监督要求 1. 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台账建立作为春节后开工检查的重要内容,并确保在3月30日前所有受监工程全部建立台账。 2. 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着重检查施工现场各岗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人账相符、是否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对项目负责人不到岗履职、安全员配置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情况表》 附表二:《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情况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沪建安质监[2010]88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深化管理和考评要求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0]88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深化管 理和考评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建筑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要求,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号)精神,市安质监总站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7]第113号)、《关于贯彻<绿色施工导则>深化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的补充意见(试行)》(沪建安质监[2009]第053号)等有关文件,并组织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围绕“四节一环保”这一主线,开展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活动,在节约能源、水资源和主要材料等方面取得实效。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全面、持续和健康发展,在总结近几年开展节约型工地创建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新一轮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的深化管理和考评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立组织机构 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成立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沪建交[2009]1518号)精神,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应会同相关协会组建相应的区(县)级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评审机构。

二、实行分级管理 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仍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市级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评审工作由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 区(县)级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评审工作,依据工程项目受监所属区(县),由各区(县)级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 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工作组,按统一考评要求,执行同一检查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三、落实创建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是创建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创建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总负责,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各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其相应施工部分的创建工作;上级管理部门应将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创建情况作为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四、建立创建机制 市、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节能降耗的总体目标,开展组织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标准、制度、计划等工作。

关于2011年上海市基坑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报(沪建安质监【2011】80号)

沪建安质监[2011]80号 关于2011年上海市基坑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于2011年5月对本市建设工程在建基坑工程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概况 本次深基坑检查共检查了28个工地,其中轨道交通项目8个、房建项目20个,涉及建设单位、基坑围护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基坑围护监测单位、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基坑开挖深度在4.5m~24.0m;基坑围护包括复合土钉墙、水泥土搅拌桩重力挡墙、SMW工法加内支撑、钻孔灌注桩加内支撑、地下连续墙加内支撑等形式。 此次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内容包括:承发包市场行为及基建程序、基坑围护设计、基坑勘察、基坑监测、基坑施工实体质量和内业资料、监理单位工作质量等。 检查中共开具整改单51张,其中建设单位1张、基坑设计单位10张、基坑勘察单位1张、基坑监测单位9张、施工单位15张、监理单位15张,局部停工单2张。 二、总体评价 从本次专项检查看,本市深基坑工程质量总体受控。施工实体质量及内业资料、深基坑工程的评审程序、对基坑周边环境的控制,基本能按照《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其中由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南京西路688地块和由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淮海西路365地块建设商品房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围护工程质量较好。 但从检查结果来看,本市基坑工程在基坑施工质量、围护设计图纸及计算书质量、监测工作落实情况、监理责任履行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违反工程建设承发包市场行为。 1、合同办理不规范,签订三方合同。个别项目仍存在签订三方合同的情况,桩基工程分包合同中签订建设、总包、分包三方合同。 2、未取得中标通知情况下提前介入。有个别勘察单位在未取得中标通知的情况下提前介入勘察任务并出具勘察报告。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号

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以下简称钢管、扣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实际使用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用于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的钢管、扣件质量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 (GB15831-2006)、《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2008)或《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2008),以及有关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规定。 二、钢管、扣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扣件生产企业还应获得其相应产品的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租赁企业采购的钢管、扣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对使用归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应逐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力学性能,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向建设工程出租,发现质量问题且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报废销毁。 四、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协会组织实施全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备案制度。 五、施工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全面负责,并建立钢管、扣件租赁企业的合格供应商名单。 六、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应按不同租赁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堆放,使用单位应建立进出场及使用台账,记录租赁企业、生产企业、产品规格、数量、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编号、查验退货情况、质量检测情况等。 七、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并按《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2008)或《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2008)标准,在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对现场钢管、扣件抽样,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验。 钢管复验应包含尺寸(外径、壁厚)、抗拉、弯曲等指标;扣件复验应包含外观、尺寸、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 复验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不得在工程现场使用。承重荷载设计计算应根据实际尺寸进行,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审批。 八、监理单位应严格监控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质量,在确认复试合格后方可同意使用;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受监监督站。 九、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标准进行检测,复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受监监督站。

沪建安质监[2006]第166号

关于开展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6]第166号 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建交[2006]159号)、《市建设交通委、市监察委、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交联[2006]44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本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的行为监管和监理责任制的落实,经研究决定,开展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织单位 本次检查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各区(县)、专业质监站、申通地铁建设集团、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有关人员参加。 二、检查范围 本市轨道交通工程主要监理企业。 三、检查内容 1、施工现场监理责任的落实及相关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监理行为。 3、监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及人员资格情况等。 四、检查依据 1、建筑法; 2、合同法; 3、招标投标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7、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8、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9、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10、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 1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12、加强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质量行为管理若干规定; 13、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试行); 14、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控制要点(试行); 15、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 五、检查结果 1、对监理行为规范、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有效、监理资料齐全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全市通报表扬。 2、对违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精神,不执行国家及本市技术规范和标准,监理行为不规范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3、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造成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失控的监理单位及责任人,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4、本次检查结果将记录监理企业的诚信档案。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本市建筑门窗及玻璃质量专项检查的通报(沪建安质监通[2014]3号)

关于本市建筑门窗及玻璃质量专项检查的通报 沪建安质监通[201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建筑门窗工程质量,规范建筑玻璃的使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于2013年第4季度组织开展了建筑门窗及建筑玻璃质量专项监督抽检,现将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概况 本次检查的对象为施工总包单位、门窗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等。根据各区在建工程项目进度,共抽查在建工程项目16项,覆盖宝山、闵行、青浦、松江、浦东新区、金山、嘉定等7个区。 本次抽查采用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组查阅了施工图纸、节能门窗计算书、节能专项施工方案、节能门窗与玻璃检测报告、节能门窗安装和供货合同、门窗、玻璃备案资料;检查了工程参建各方对建筑节能门窗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施工现场建筑节能门窗安装情况;对门窗气密性和中空玻璃露点两项性能进行了现场监督抽检。 对在检查中所发现的11家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和曝光,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抽样检测结果统计 本次监督抽检共70组,主要有门窗、中空玻璃、钢化玻璃和镀膜玻璃四类。检测项目为门窗现场气密性、中空玻璃的露点、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和碎片状态、镀膜中空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遮阳系数和辐射率等7项。监督抽检总体合格率为64.3%。其中门窗现场气密性检测15组,不合格4组,合格率为73%;中空玻璃的露点检测24组,不合格7组,合格率为71%;钢化玻璃检测21组,不合格9组,合格率为57%;镀膜中空玻璃检测10组,不合格5组,合格率为50%。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设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检查中发现设计单位在门窗玻璃节能指标要求上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即设计图纸中对可见光透射比和遮阳系数两个指标仅分别提供了一个固定值,没有对两个指标的范围进行说明,使得门窗企业和玻璃企业对设计值的理解产生了很大的偏差,在选择玻璃配置时频频出错,直接影响建筑节能的实施。 (二)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 1、施工总包单位。 (1)管理较为混乱和松懈。部分门窗工程存在选购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玻璃,且未做设计变更说明和重新审图。如设计规定使用(6+12A+6)mm的中空玻璃,而实际采购使用的是(5+9A+5)mm中空玻璃。 (2)施工、监理企业节能验收情况混乱。检查中发现,部分工程门窗分项已全部完成,但却未对门窗和玻璃产品进行节能指标检验,或是仅对某种规格门窗和玻璃产品进行检验;部分复验报告中填写的玻璃生产企业与工程中实际使用的玻璃生产企业不符。 2、门窗分包单位。 (1)挂靠情况严重,直接影响门窗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门窗分包工程虽然进行了网上合同备案,但真正从事门窗制作和材料采购的人员并非持证企业人员,且素质低下,其行为严重违法违规。如:偷换本次抽检的玻璃试样、私刻公章制作虚假的质保资料、伪造行业协会颁发的备案证和从持证企业骗取空白的统一版本质量保证书等。 (2)采购无备案证的玻璃产品。采购行为不规范,管理混乱是造成本次抽查合格率低下的直接原因。在这次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11家门窗分包单位中,有10家单位存在采购使用无备案证门窗玻璃情况;在中空玻璃露点检测不合格的7家企业中,有6家企业未经协会备案;在钢化玻璃检测不合格的9家企业中,有8家企业未经协会备案;未经协会备案企业提供的玻璃产品在抽检不合格产品中所占的份额达到了87.5%。 (三)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1、监理不熟悉玻璃产品备案和国家安全玻璃3C认证管理要求。上海市建筑玻璃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就已实施,而大多数监理却对玻璃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知之甚少,对未经备案的玻璃产品允许其安装在工程现场;多数工程中,组成中空玻璃的钢化玻璃上印有多个不同的3C工厂代码,而工程现场的资料中却只有1家玻璃企业的3C证书和质量保证书。由于对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了解甚少,造成玻璃产品进

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范》(2016版)若干事项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7]57号

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范》(2016版)若干事项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7]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范》(2016版)(沪建质安[2016]247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申管理内涵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当围绕以建筑行业、企业、施工现场、班组各层面安全管理为主的“管理的标准化”、以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安全行为为主的“人的标准化”、以建筑施工现场实物状态安全为主的“物的标准化”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全面开展。 二、强化目标管理 (一)施工项目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工申报时,应明确相关管理目标,如实填报相关管理信息,尤其关注以下三类: 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应在开工时对危大工程施工内容和预计施工时间等信息进行辨识,在安标开工申报时进行填报,并对危大工程实施全过程重点预控。 2、文明工地创建目标: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应在开工时明确是否创建,在安标开工申报“文明工地预申报”一项进行选择,选择“是”的施工项目,在施工进度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参评申报。参与创建的施工项目应始终以上海市文明工地的标准加强过程管理。 (二)企业年终考评的“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级别,不再以事先设定明确的项目达标率进行评判,而是以日常客观的安全管理确认结果进行综合排名。建筑施工企业应以优良为目标,全面推动对施工项目的标准化管理。 三、严格过程管理 (一)施工项目总包项目部均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等每周对包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在内的安全管理和实物状况,以往日、周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等进行隐患排查,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如实填至信息系统,每月填报次数不得少于四次。 (二)总包企业负责人应每月对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带班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如实填至信息系统,每季度不得少于三次,并依据附表一《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企业月度自评确认表》及时对施工项目进行月度考评。 (三)监理企业应结合日常监理情况、总包对分包和项目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依据附表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理企业月度复核表》严格对总包的月度自评进行复核。 (四)监督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督记录、各项抽巡查、月度自评及复核等情况,依据附表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确认复核表》严格进行考评确认。 监督机构对施工项目季度确认和竣工确认时,应根据区域监管形势,严格控制“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的考评标准,各区可制定区域考评细则。 (五)施工项目竣工确认结论由信息系统根据季度确认判定生成;施工企业的年度考评结论由信息系统按企业所有竣工项目的确认结论自动生成;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优良等级由全市统一依据竣工项目优良率和竣工项目数量排名自动产生。 各区监督机构、相关协会、各省市沪办建管处等安标核查单位如对安标信息系统默认显示的企业考评结论存有异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修改,但需在系统中注明理由,并书面上报市安质监总站。 四、强调诚信管理 (一)总包企业和施工项目应如实对分包进行月度和竣工考评。总包对分包的“不合格”

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沪建安质监[2008]第065号--08-07-21

沪建安质监[2008]第065号 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 一、一般规定 1、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本监督细则适用于本市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m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基坑工程监督工作。 基坑工程监督内容包括支护结构(含边坡)、基底加固、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止水、回灌)、土方开挖和监测等。 2、基坑工程报监后,监督机构应根据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等级确定符合条件的主监员负责监督工作。主监员应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将基坑工程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内容、监督方法,使基坑工程的处于受控状态。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应在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上向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公布。 3、基坑工程的监督采用节点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基坑工程一般情况下以下监督控制点应到场监督:⒈基坑开工前、⒉基坑开挖前、⒊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⒋基坑工程发生险情的到场监督和质量事故的处理、⒌基础施工至±0.00及支撑结构已拆除、逆作法施工时底板全部完成。 对开挖深度大于等于3米且小于5米的基坑工程,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可视具体情况简化处理。 4、基坑工程监督过程中,要加大对责任主体行为和基坑实体质量的检查力度,掌握施工动态,落实整改消项,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基坑工程开工前的监督 基坑工程开工前,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的下列行为作检查重点: 1、建设单位 ⒈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有关手续; ⒉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现状、相邻设施、相邻工程及管网的情况的调查、处理和移交交底情况; ⒊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的发包; ⒋图纸会审、勘察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 ⒌深基坑工程事故(险情)的应急处臵预案; 2、勘察、设计单位 ⒈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⒉勘察设计交底及变更; 3、施工单位 ⒈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特殊工种上岗证等); ⒉分包单位资质及总包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 ⒊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⒋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 ⒌建筑材料、构配件、(大型)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的检验; ⒍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沪建安质监号《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深化管理和考评要求》

沪建安质监号《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深化管理和考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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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安质监[2010]88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深化管理和考评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建筑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要求,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号)精神,市安质监总站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7]第113号)、《关于贯彻<绿色施工导则>深化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的补充意见(试行)》(沪建安质监[2009]第053号)等有关文件,并组织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围绕“四节一环保” 这一主线,开展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活动,在节约能源、水资源和主要材料等方面取得实效。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全面、持续和健康发展,在总结近几年开展节约型工地创建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新一轮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的深化管理和考评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立组织机构 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成立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沪建交[2009]1518号)精神,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应会同相关协会组建相应的区(县)级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评审机构。 二、实行分级管理 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仍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市级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评审工作由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 区(县)级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评审工作,依据工程项目受监所属区(县),由各区(县)级建设工 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 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工作组,按统一考评要求,执行同一检查标 准(详见附件1、附件2)。 三、落实创建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是创建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创建绿色施工 (节约型工地)总负责,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各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其相应施工部分的创建工作;上级 管理部门应将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创建情况作为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四、建立创建机制 市、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节能降耗的总体目标,开展组织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标准、 制度、计划等工作。 各区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根据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要求,做好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宣传、培训、行 业自律和制定相关激励措施等工作。

沪建安质监【2008】第065号文件

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 (沪建安质监[2008]第065号) 一、一般规定 1、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本监督细则适用于本市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m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基坑工程监督工作。 基坑工程监督内容包括支护结构(含边坡)、基底加固、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止水、回灌)、土方开挖和监测等。 2、基坑工程报监后,监督机构应根据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等级确定符合条件的主监员负责监督工作。主监员应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将基坑工程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内容、监督方法,使基坑工程的处于受控状态。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应在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上向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公布。 3、基坑工程的监督采用节点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基坑工程一般情况下以下监督控制点应到场监督:(1)基坑开工前、(2)基坑开挖前、(3)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4)基坑工程发生险情的到场监督和质量事故的处理、(5)基础施工至±0.00及支撑结构已拆除、逆作法施工时底板全部完成。 对开挖深度大于等于3米且小于5米的基坑工程,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可视具体情况简化处理。 4、基坑工程监督过程中,要加大对责任主体行为和基坑实体质量的检查力度,掌握施工动态,落实整改消项,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基坑工程开工前的监督 基坑工程开工前,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的下列行为作检查重点: 1、建设单位 (1)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有关手续;

沪建安质监事故通报

沪建安质监[2010]49号关于大场老镇改造西街地块新建家乐福及专业卖场工程基坑坍塌严重质量事故的通报 沪建安质监[2010]49号 关于大场老镇改造西街地块新建家乐福及专业卖场工程基坑坍塌严重质量事故的通报 各区县专业质监站、建工集团、城建集团、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2009年10月6日凌晨1点左右,宝山区大场老镇改造西街地块新建家乐福及专业卖场工程东侧基坑发生围护桩“踢脚”破坏,导致守仁桥街西侧路面约36米长、13m宽路面发生严重塌陷,上水管、煤气管均被严重破坏,事故造成周边居民企业断水、断气、道路交通中断,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及企业生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严重质量事故。现将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概况 “大场老镇改造西街地块新建家乐福及专业卖场项目”为大场老镇改造项目之一,占地面积25023㎡,为地下二层、地上一层,局部二层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36048㎡。 本工程建设单位为大华(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上海名

华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岩土勘察设计分院、监理单位为上海华谊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测单位为上海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勘察单位为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 本工程于2009年3月30开工建设,基坑东侧采用钻孔灌注桩加旋喷桩、坑内一道钢管斜撑支护方式,开挖深度大部分为7.45m(局部深坑深度为9.45m,坑底口平面尺寸3×3.37m,上口平面尺寸为5.4×5.77m,深度为2 m,局部深坑与围护桩水平距离150mm),于9月24日开始进行东侧基坑开挖。10月5日开始在守仁桥一侧的基坑中部局部深坑开挖。10月5日晚11点完成东侧基坑素砼垫层施工,10月6日凌晨1时工地东侧基坑发生钻孔灌注桩倾斜“踢脚”破坏,基坑底隆起约1米,造成守仁桥街大面积坍塌。 二、事故原因 ㈠事故主要原因 施工偷工减料、违规施工,围护桩长度严重不足是造成基坑整体失稳破坏、路面塌陷的主要原因。 1、施工单位的责任

沪建安质监20105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0]5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沪建交[2009]1552号)已印发,并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该办法,特制订《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工地)记分抄告单》;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人员记分抄告单》 附件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信息汇总表(一)》;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信息汇总表(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基本工作流程 1、日常监管。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现场存在涉及《动态考核办法》规定的记分项时,应按规定对相关当事人及时予以记分,并办理当事人确认手续(见附件一)。 2、网上登录。监督机构应于记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对记分事项及确认手续等审核无误后,将记分信息登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网上管理系统。 3、信息上报及公示。监督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记分情况进行汇总,报总站备案(见附件二(一))。 总站按月汇总(见附件二(二)),并每季度网上公示不合格结果。 4、后续处理 1)对企业。 本市企业的法人约谈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特级、一级企业由总站实施;二级、三级、劳务企业由注册地所属监督机构实施,对经核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上报总站按规定作进一步的处理。 外省市进沪企业的法人约谈由沪办建管处实施。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1】105号

沪建安质监[2011]105号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行为,调研目前本市监理现状,发挥监理作用。经研究,开展本市建设工程监理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安排 1、监理单位自查阶段(11月下旬)。各监理单位要组织对所监理的项目进行全面的检查,督促监理项目部落实监理责任、规范监理行为,并将检查记录留项目备查。自查内容详见附表一《上海市监理企业检查表》。 2、协会自律检查阶段(12月上旬)。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监理项目的互查和调研,及时汇总调研和检查情况,提高会员单位的行业自律能力。调研内容详见附表二《上海市监理企业调查表》。 3、市总站重点抽查阶段(2011年12月-2012年1月)。市安质监总站将结合行业协会检查与企业自查情况,组织开展全市监理专项检查。 对抽查的监理单位,采取公司检查调研与项目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检查内容 1、监理质量安全履职情况; 2、监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3、工程监理取费及支付情况; 4、监理行业自律管理、企业自控和政府监管运作情况及建议。 三、检查结果 1、依据检查和调研情况形成本市监理行业的调研报告。 2、对违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监理行为不规范的单位及责任人,将进行记分或记入不良记录,并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3、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造成施工现场管理失控的监理单位及责任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沪建安质监a

附件一《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工程)管理块 初评实施细则》(2012版) 一、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土建、装饰、安装工程文明工地管理,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建【2003】第89号),结合本市土建、装饰、安装工程的施工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市、区、县(专业)安质监站实施监督管理的土建、装饰、安装工程以及水利、园林、民防、港口工程(市重大工程、管线工程除外)的市文明工地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三、评选组织机构 上海市土建、装饰、安装工程管理块文明工地工作小组设在市安质监总站,具体负责本管理块市文明工地评比组织的实施及推进工作。 上海市土建、装饰、安装工程管理块文明工地初评委员会由市建管办,有关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有关行业协会、集团总公司,市安质监总站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参评工地的初评审核工作。 四、评选原则和方式 (一)评选原则。文明工地评选工作以“安全生产为核心、施工安全标准化为基础、以人为本为宗旨、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突出“抓好重点、属地把关、共同参与、全程保持”的原则。 (二)评选方式。文明工地评选实行“预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

评查与不定期抽查和年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五、申报 (一)预申报:施工总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网上申报时,选择申报上海市文明工地,并根据工程进度计划选择查评的月份。逾期未申报的工地不再列入本年度市级文明工地的推荐评查范围。 (二)申报条件:土建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以上;另外开挖深度不少于2层且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万㎡的深基坑工程,可以独立申报市文明工地;装饰及其它工程工作量大于1000万元。 六、推荐 (一)推荐程序 1、企业自查 每年1月份起逢单月的15日之前,次月参评文明工地的施工总包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文明工地检查表(详见附件二)的内容,对申报工地逐项进行对照检查整改,并完成网上(上海建筑建材业网(https://www.360docs.net/doc/8e16743740.html,)网上办事窗口的项目类菜单中的,“文明工地网上申报”栏目)及书面《上海市市级文明工地申报推荐表》(见附件三)的相关操作后,报送工地受监安监站。 2、受监机构核查 受监机构在日常监督时,应按照文明工地检查表的标准对申报工地进行抽查,重点关注否决项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特殊部位等;在单月20日以前,按照《文明工地预审清单》(详见附件四)进行复核,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业务.doc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文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164号 发布日期:2006-11-22 执行日期:2006-11-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第141号部长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市建设和交通委沪建研(2004)41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市建管办沪建建管(2005)1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建设工程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2、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证书和检测机构能力评估认可证书,不得超越检测资质和能力认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3、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委托方及时将合同信息登记到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后,携带登记单、合同副本到检测行业信息管理中心(地址:中山南二路777弄1号楼17F)办理合同登记确认手续。 4、建设单位在委托检测业务时,应确保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5、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项目监督任务后,应通知检测机构参加首次综合监督会议,告知各项监督管理要求,并加强对检测业务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 6、2006年12月1日以后报监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规定。

沪建安质监[2012]62号关于开展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1]

沪建安质监[2012]62号 关于开展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本市近期发生了几起基坑事故和险情,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2]645号文件的规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险情的发生,控制基坑工程建设中基坑的质量安全和基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现决定组织全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内容和要求 ㈠检查对象 在施基坑工程及相关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基坑围护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坑监测单位。 ㈡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内容主要如下: 1 被查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 2 工程合同; 3 勘察报告和原始资料; 4 基坑围护设计图纸、计算书和设计修改变更通知; 5 基坑围护设计和施工专项方案评审记录; 6 施工检测结果报告; 7 施工过程记录和监理记录; 8 监测报表、监测原始数据和监测仪器检定记录; 9 其他相关记录等。 ㈢检查方式

本次基坑专项检查的方式为: 1检查已有工程资料; 2 检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 3 对基坑围护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检。 二、专项检查程序 ㈠企业自查 自查范围:本市目前处于施工阶段的开挖深度超过3米的各类基坑工程。 自查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围护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等。 自查内容:按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要求,各参建单位安排自查工作。自查工作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牵头汇总,并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和自查报告报工程受监监督机构。 ㈡区县监督机构复查 各工程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基坑工程参建各方的监管,督促基坑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自查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并组织复查。 ㈢市总站组织抽查 市安质监总站将在基坑工程企业自查监督机构复查的基础上,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规企业和个人将按规定严肃查处,通报一批、处罚一批。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 2004 )第 027 号] 沪建安质监( 2004 )第 027 号 各区、县、专业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结构安全,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专业质量监督站应进一步加强对外省市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监督检查,凡向本市建设工程提供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外省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经营业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无资质证书企业供应的混凝土预制构件。 二、上海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分站应强化对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监督检查和检验(结构性能检验),并根据监督检查和试验检验结果签发“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报告”)。 三、外省市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标准、规范,以及设计文件组织生产,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质量合格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并按批提供“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证明书(或出厂合格证)”和“质量监督报告”,对供应的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负责。 四、本市各建设工程严禁使用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对使用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检查下列内容: 1 .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型号、规格和外观质量,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2 .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保证书(或出厂合格证); 3 .“质量监督报告”和试验检验(结构性能检验)报告。 五、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严禁弄虚作假使用本市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六、市构件质监分站应建立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质量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质量情况。 附:“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报告”样本 来源: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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