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合同法课程参考书

课程参考书:

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原理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1版。

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海忠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阿狄亚:《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第一章契约与契约法

第一节契约与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

1、合同法2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关于如何理解这一条款,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狭义说:合同法所称的合同仅仅指债权合同。

广义说:不限于债权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都在合同法的范围之内,包括物权合同。

2、通常,契约被认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因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这是意思主义的定义,还是表示主义的?)

——很显然,这是依据法律行为论的定义,是将契约作为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而产生的,而法律行为论中的众多规则主要适用于契约领域。

*有关契约概念的源流:罗马法,中世纪,以及德国法,尤其是自然法对此的影响,可参见徐涤宇的文章。

3、契约与合同

①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将“合同”与“契约”相互替换使用的情形。

有学者提出, 今天有必要用“契约”概念代替“合同”;也有人认为:“考虑到合同一词已经约定俗成, 广为流传, 而‘契

约’、‘契据’等提法已在实践中极少采用, 因此我们认为区分契约与合同实无必要。”还有人认为,应将契约作为合同的上位概念。

②日本法和台湾法上的区别

契约:按照相互对立的复数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

合同行为:有多个当事人作出的,内容与方向都相同的多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与契约的区别:当个别意思表示有问题时,法律效果不同。

*现在也有人反对这样的分类,认为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

③立足于继受法的历史,这两个词汇的法律意义可能并不完全是汉语自有的。

考虑现有的语言习惯及法律涵义的微妙区别,不加区分地使用这两个词语应是可以接受的。

我国目前的争论多数是以“契约与合同同义”为前提的,至少是大部分重合的。

4、多义性——契约可在多种意义上使用:

①英美法上,即使不是约束将来的行为,着眼于其效果,也有把适用契约类型的行为,例如买卖,称为契约的;(英美法上,即时交易不认为是契约;仔细想想,日常的话语里也不会将即时买卖称为合同)

②当某行为产生归属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不管权利义务的量,如须得到其同意,或存在同意的表象,就有把它称为契约的,如行政契约。(因此,关于行政契约存在与否的争论,可能是鸡同鸭讲。)

*契约这种社会现象具有多个侧面,某一语境下的使用可能只涉及其部分侧面,因此该词语具有多义性是可以理解的。

5、当事人(主体)

享有合同权利的称为合同债权人,承担义务的是合同债务人。

二、合同约束力的根据

1、基于自的身意思而被约束——私法自治(意思自治)

前者是德国法上的观念,后者则为法国法所使用,强调从意思中寻找行为效力的依据。

2、约束力的基础——合意

A有一件古代玉器,B请求A说:“请将那件玉器以10万元卖给我吧”。A表示同意。

3、合意的构造

根据表示主义,合同中有拘束力的不是意思而是当事人的表述。

上述事例中,A、B的内心究竟是什么,除当事人外无从知晓;因此,“双方达成了协议”这一现象是从第三人的视角认定的,是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不是意思的一致。

如果A把这件玉器称为“白石头”,对于B的请求,A说:“好吧,我把白石头卖给你吧。”双方表示不一致而内心意思一致。此时契约是否成立?

三、排除契约的情形

——合同法第2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理由

契约所涉及的主要是利己主义的精心策划,而不是情感的、非理性的以及自发性的关系。

此外,那些在道德上虽然应当遵守,但并不需要以法院强制力协助履行的约定,就不是法律上的契约,如恋人之间的约会。

2、是否所有的身份上的契约都不适用契约法?

(1)传统上,将婚姻视为契约的观点曾十分有力,可以感受到个人主义的影响。

根据这一理论,婚姻主要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夫与妻之间缔结的共同生活的契约。婚姻契约的实质内容主要是经济合伙和共同生活,围绕这两方面衍生出夫妻之间的具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但强制执行将害于婚姻的和谐、信任和合作,而且法院也无法对破裂的婚姻给予救济。现在则有将婚姻看作“合同行为”的观点;

(3)还有从宪法自由角度看待婚姻关系的理论;也有新的

合同主义的婚姻观,主要是立足于自我安排的合法化,还认为诚实、公平交易以及有效的计划,这样的合同特点将缩小基于性别的社会不平等。

诸如婚约、财产协议等,可能视为“合同行为”更有说服力。另外,台湾法上,婚约具有约束力,违约者须就相对方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海誓山盟的不可靠)

四、合同的基本特性:相对性(这是债总的内容)

1、涵义:指合同关系和合同的拘束力主要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原则上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当事人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2、渊源

①罗马法上,分为对人的诉讼和对物的诉讼。(对人的诉讼是有关债的关系的诉讼;对物的诉讼指的是维护绝对权的诉讼,包括物权、身份权利及家庭权利。)

物权是决定权,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切人。而债权是相对权,

作为设定债权的合同,也同样具有相对性。

②英美法上,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确定是由Tweddle v. Atkins 一案。

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个合同,甲向丙支付200英镑,乙向丙支付100英镑,丙是甲的儿子,与乙的女儿有婚约,而后来乙没有支付,丙起诉乙,法院判决其败诉。

3、合同相对性的内涵

①主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

②内容: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

③责任:当事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人的违约,仍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只对债权人负责。

4、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的问题在于难以保障与合同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

①第三人利益合同(例如在机场买的保险)

②债权的保全和撤销

③债权的物权化

a.租赁权的物权化

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该制度背后存在着特定的考虑:承租人的经济地位、市场的供求、促进长期投资、安居乐业的期待(对人的尊重)等。

b.预告登记制度

物权法草案19条:“债权人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保障其将来取得物权,有权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违背预告登记对该不动产作出的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

c.有关雇佣关系

法国劳动法规定:工商企业的出卖不影响已成立的雇佣合同的效力,即企业的买受人应承受出卖人的雇主地位,享受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④第三人侵害债权。

a.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债权本身不具有社会公示性,为

维护社会交易活动及竞争秩序”不支持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

b.现在学说认为,第三人“故意”——有直接损害他人债权是目的,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引诱违约;侵害债权标的;侵害债务人(关于要件的构成存在较大争议)

合同法草案125条:第三人明知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采用不正当手段,故意阻止债务人履行义务,侵害债权人权利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我国与“引诱违约”相似的规定: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91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第二节契约法

一、概述

1、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行合同法生效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分别有三部针对

不同经济领域的合同法,因此99年合同法被称为“统一合同法”。统一合同法获得了学界的众多好评,但仍然留下许多值得商榷的内容。

除了99年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有关合同的规范。另外,行政法规方面,相关规定数量也十分庞大。

二、契约法的全貌(不仅仅指现行合同法)

◆契约法的体系

◆契约与关联制度

◆契约争议的解决

三、合同法的功能:

1、规范财产的流转,决定财产转移属于正常情形还是不当得利。

合同法也被设计用以防止某些类型的损害,特别是经济性的损害,或至少去赔偿那些遭受损害的人。

2、订立合同是当事人自我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同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有关的纠纷,交易习惯也可以用来处理。同时,信守诺言的准则也是对当事人伦理道德上的要求。为何还要合同法来进行调整?

合同法为了保障当事人私人目的的实现,设立了两种规范:

①任意性规范:一方面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另一方面就通常情形,对契约上的危险作合理的分配,以补当事人意思的不备(所谓契约漏洞),提供当事人谈判商议的基础,而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

②强制性规定:可在程序及实质上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并使当事人得经由法院实现其契约上的请求权。

*合同法上的义务与合同上的义务有什么区别?

四、合同法的双重性格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课程指导性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合同法》 二、课程类型:专业课 三、适用对象:高职高专 四、课程标准: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完成的,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结束了三足鼎立的合同法时代,实现了合同法律的统一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同时也为交易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本学科为法学专业学科体系中的一门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学科,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树立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理念,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本课程主要讲授合同和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制度,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制度等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合同实务问题。 五、总课时: 本课程共64课时,课时分配如表:

六、课程具体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合同法概述 【教学内容】 1、合同法的概念和本质 2、我国合同法的发展 3、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要求】 1、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调整对象 2、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难点】 重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难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教学方法】 听课(含授课2与案件讨论、作业1)3学时 【重点习题】 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概述与合同的订立 【教学内容】 1、合同的分类 2、合同成立概述 3、要约 4、承诺 5、格式合同 6、合同的形式 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教学要求】 1、了解合同的几种及其意义 2、掌握合同成立的构成条件和格式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定 【重点、难点】 重点:合同成立的构成条件 难点:格式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定 【教学方法】 听课(含授课5与案件讨论、作业1)6学时,模拟法庭4学时【重点习题】

经济法概论合同法

经济法概论合同法 篇一:经济法概论合同法复习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 二)可撤销的合同 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54条) 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1)欺诈 (2)胁迫 (3)重大误解 (4)乘人之危 (5)显失公平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二、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及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李某为王某的继承人提供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2000元。而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三、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买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答:(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四、某晚11时许,甲回家时,发现离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甲将该车带回家放置自家车棚内,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次日早晨,甲起床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即向派出所报案。此时,自行车主乙跟踪找自行车,得知甲将该车带回家而被盗,遂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2)甲是否应赔偿乙的损失?

合同管理课程标准

《合同管理》课程标准 一、课程信息 1、课程名称合同管理 编号 23078 2、适用专业 本课程依据公路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也可供道路与桥梁专业、公路工程监理专业参考。 3、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公路工程造价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 4、课程目标 通过学习《合同管理》,掌握完成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公路工程监理合同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领域相应的合同基本知识和合同管理的技能,形成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据合同办事的职业素养,为获得公路行业监理员、监理工程师、造价员、造价工程师及建造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奠定应知和应会基础。具备在技术管理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能力,并为向项目管理岗位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路基路面工程》、《桥梁工程》及《工程测量》掌握完成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形成辨析和解决问题的学习习惯,为进一步学习《合同管理》课程奠定基础,并为学生继续深造学习公路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奠定基础。) 5、课程关系 二、设计思路 1、课程功能分析 专业课服务的工作岗位和工作领域

课程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课程内容设计 根据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领域技术人员熟悉工程合同、依据合同进行施工管理的基本要求,形成如下建设思路。 (1)开发学习项目,培养工作和学习能力 开发基于工作任务的学习项目(工作型项目),培养工作能力。增加培养工作方法、锻炼工作能力的学习项目。专业课选取施工管理典型工作任务为载体,利用工程案例真实的资料,开发出角色定位学习项目,创设真实的工作情景,师生模拟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及业主人员等岗位角色,完成案例分析和提出措施的工作任务,形成案例解决成果,培养合同意识和严谨的合同管理能力,提高公路工程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开发理论知识的学习项目(理论型项目),提高学习能力。理论知识部分,将合同管理教学内容开发为以学生学习为主的情景设置和角色定位项目,安排学习任务,指导学生钻研教材、查阅网络教学资源,完成学习任务,提交学习成果,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主建构认知体系的能力。 (2)教学内容的设计 增加:交通运输部历年监理人员、造价人员考试题型的练习,以适应学生进一步深造和发展对合同基本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的提高。 减少: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部分内容,原因:本部分内容在同步课程中出现部分重复。 突出:工程合同内容学习和工程变更和索赔的分析,以增强合同法律意识和能力的培养。 (3)教学顺序设计 依据教育规律,结合合同知识认知的过程顺序,形成如下教学顺序,见下表。

大学本科合同法课程参考书

课程参考书: 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原理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1版。 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海忠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阿狄亚:《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第一章契约与契约法 第一节契约与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 1、合同法2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关于如何理解这一条款,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狭义说:合同法所称的合同仅仅指债权合同。 广义说:不限于债权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都在合同法的范围之内,包括物权合同。 2、通常,契约被认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因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这是意思主义的定义,还是表示主义的?) ——很显然,这是依据法律行为论的定义,是将契约作为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而产生的,而法律行为论中的众多规则主要适用于契约领域。 *有关契约概念的源流:罗马法,中世纪,以及德国法,尤其是自然法对此的影响,可参见徐涤宇的文章。 3、契约与合同 ①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将“合同”与“契约”相互替换使用的情形。 有学者提出, 今天有必要用“契约”概念代替“合同”;也有人认为:“考虑到合同一词已经约定俗成, 广为流传, 而‘契

约’、‘契据’等提法已在实践中极少采用, 因此我们认为区分契约与合同实无必要。”还有人认为,应将契约作为合同的上位概念。 ②日本法和台湾法上的区别 契约:按照相互对立的复数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 合同行为:有多个当事人作出的,内容与方向都相同的多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与契约的区别:当个别意思表示有问题时,法律效果不同。 *现在也有人反对这样的分类,认为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 ③立足于继受法的历史,这两个词汇的法律意义可能并不完全是汉语自有的。 考虑现有的语言习惯及法律涵义的微妙区别,不加区分地使用这两个词语应是可以接受的。 我国目前的争论多数是以“契约与合同同义”为前提的,至少是大部分重合的。 4、多义性——契约可在多种意义上使用:

合同法全文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全文合同法讲义 篇一:合同法讲义 课程介绍 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课程要求:掌握我国合同法的主要制度,了解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具体—— 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解决、合 同责任等方面的规则 知晓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法,学会运用合同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1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本章基本要求:了解合同的概念、分类,理解合同法的概念、性质、法律渊源和发 展 各节内容: 第一节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同法概述 本章重点:合同法的性质及基本原则 本章难点:合同自由原则 第1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主体:两人以上 2.民事法律行为 3.双方或多方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4.合法性、确定性、可履行性 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划分标准:一方享有合同权利是否同时承担合同义务 2.区分意义 (1)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2)风险负担 (3)违约责任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一方取得合同权利是否偿付相应代价 2.区分意义 (1)主体资格有无特别规定 (2)确定合同性质 (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 (4)合同效力 (5)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3.与双务、单务合同的区别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非要物合同与要物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2.此种分类存在的问题 (1)交付的作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2)具体合同的划分 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并非自身性质决定 (四)要式与不要式 1.划分标准:法律是否要求以特定形式或程序为要件 2.区分意义 “形式”的作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没啥用 基本精神:不轻易因形式问题使合同归于无效,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可独立存在 2.划分意义 (六)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 基础理论:合同的相对性 2.区分意义 第三人是否接受 (七)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合同法课程教案

《合同法》课程教案 一、课程设置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法律文秘专业立足于高职院校主要培养高素质技能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合同法法》课程定位于高职法律类专业设置的一门必修的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主干课。通过该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够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成为适应基层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更好为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课程总目标 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该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概言之,教学目标有二: 一是合同法基本知识的掌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学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以及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能够使学生把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生活中去。 二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课程教学设计的重点应围绕这两个目标进行。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 合同法是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学科,具有完整的学科体系。合同法学课程主要包含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以及15中有名合同。本课程一共有29章,其中的重点章节有: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 其中重点难点部分主要在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以及订立的程序,第五章合同的效力,认真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第六章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使用,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八章合同的担保,第十五章买卖合同,第十七章赠与合同。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二、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及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李某为王某的继承人提供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2000元。而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三、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买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答:(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四、某晚11时许,甲回家时,发现离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甲将该车带回家放置自家车棚内,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次日早晨,甲起床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即向派出所报案。此时,自行车主乙跟踪找自行车,得知甲将该车带回家而被盗,遂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2)甲是否应赔偿乙的损失?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标准46673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标准 一、基本信息 学习领域: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制定时间: 适用专业:建筑管理所属系部:系 参考学时:44学时学分:3 制定人: 二、课程性质 《招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是造价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其任务是培养学生系统地学习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领域的基本知识,了解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各研究领域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深刻认识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在工程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在我国的发展与利用培养专门的管理人才。 本课程需要以《工程经济》、《施工技术》等课程的学习为基础。 工程招投标是将各个建筑市场主体联系在一起的主要途径,是形成工程管理专业课程之间有机联系的纽带。从课程体系来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属于平台综合课。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揭示了工程建设市场的一般规律,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内在联系,是学生从整体上把握工程建设行业及其市场发展规律的基础;从工程建设知识的角度来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具有将相关知识联系在一起的特殊作用,认识工程建设市场的发展规律,需要经济学的知识。编制施工方案,需用到工程技术基础知识。编制报价书,需用到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工程承包合同,又是后续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控制、工程安全管理、工程成本管理等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的基础;从能力培养的角度来看,对于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的学生,不但要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要有较强的动手能力。 三、课程目标 1、专业能力目标 ·能发布招标信息; ·能进行招标代理; ·能编制招标文件; ·能进行资格审查; ·能编制投标报价; ·能签订合同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课程教学大纲

《合同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英文名称:Contract Law 课程编号:013A1260 学时:36 学分: 一、课程教学对象 合同法课程的教学对象为法学本科三年级学生,总学时为36学时。 二、课程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合同法作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是为了培养和检验学生的合同法知识和运用合同法办理合同纠纷案件及参加合同诉讼能力而设置的一门重要的应用性专业基础课程。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掌握缔约和履约规则,系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对遇到的合同问题能查阅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懂得运用合同的保全、担保和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学生树立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等理念,培养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为做好合同法律服务工作获取必要的知识和本领。 合同法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充分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方法,一是真实案例分析,二是虚拟案例分析,不但能激发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热情,而且能够全方位地锻炼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培养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的能力,从而融会贯通劳动法之理论与实践。 三、对先修课的要求 本课程是在学生学习了一定的法学基础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学》、《民法》等,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好的教学素质的基础上开设的。 四、课程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和学时分配(总学时数:36) 本课程分为两大部分,即总论和分论。因为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担保和保全、合同的转让、合同的终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先修的民法课中已有学习,为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在大纲中就不再作为主要教学内容,但授课时要求教师把合同总论的体系交代清楚,并通过案例分析复习巩固上述知识。总论的授课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和合同法概述、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合同法分论包括15种有名合同,其中重点学习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

2017合同法讲义(新版)

第一.合同得概述 1、合同得概念与特征 合同,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协议。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得区别:1、民事合同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行政合同内容则不然;2、民事合同得当事人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行政合同当事人中得一方必须就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当事人得法律地位不平等。 合同得特征: 1、合同就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得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得;3、合同就是当事人间得合意;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所谓效果意思,指追求特定民事法律后果(即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得发生、变更或消灭)得内心想法。 合同成立得条件:1、合同得当事人必须就是两人或两人以上。2、合同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合同包括两种:一就是,双方为谋不同利益而合意,所追求得目标相交叉,该合同又称为契约;二就是,双方为谋共同利益而合意,所追求目标一致。 2、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又称合同关系,就是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得法律后果。该法律关系得三要素为合同得主体、合同得内容、合同得客体。 合同得主体就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得人;可以就是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其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关系得内容为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合同权利就是债权得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得权利。具有领受给付与请求给付得权利。请求给付其职能就是合同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得经济性权能。请求给付得权能就是诉讼时效得客体。 合同权利具有受领力、保持力、请求力、处分力、保全力得效力。

处分合同权利得形式包括:让渡合同权利、在合同权利上设定负担、抛弃合同权利。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权利性质决定不能使合同权利转让外,合同权利均可能被处分。 保全债权得行为有两种:其一,通过行使债权达到保全债权得目得;其二,通过自力救济维护合同权利。 合同义务,就是合同义务人为满足合同权利人得权利与实现合同权利人得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合同义务有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给付义务与不真正义务四种。 主给付义务,就是决定合同性质、反应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得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就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得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得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就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守信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得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 不真正义务,就是指不以民事责任得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约束。 附随义务得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得发展而形成;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3、依法得附随义务与对方得附随义务,以及一方得附随义务与对方得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4、随访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附随义务有两种:1、维护合同当事人缔约利益、履行利益得附随义务;2、维护合同权利人固有利益得附随义务。 不真正义务得特点:1、属于一种法定义务;2、具有约束力,属于义务主体应为之行为,该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3、不履行该义务得,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4、不履行义务得将给不履行义务得合同主体带来不利益。 合同客体,又称合同标得,就是合同义务人得给付。 合同得标得物就是指给付得对象,可以就是物、权利、行为等。合同得标得依合同当事人得意志决定。合同得标得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合法性与社会安妥性;2、可确定性;3、可能性。 合同之债,即依法订立得合同就是债得发生根据之一,合同关系就是债得关系得一种。 债得相对性早在罗马法中就已被揭示。罗马法“债务奴役制”。 债权与物权得区别:债权得实现依赖于债务人得特定给付,该给付表现为特定得作为或特定得不作为,物权得实现则需义务人抽象得不作为。

劳动合同,课程

劳动合同,课程 篇一:《劳动合同法》课程学习指南 《劳动合同法》课程学习指南一、本课程的基本内容 本课程在对《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和立法精神的阐释基础上,详细解读我国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及法律责任,并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合同、 本课程具有系统性、学术性、实用性、通俗性的特点。 二、教学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加深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使之认识到《劳动合同法》不仅有利于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掌握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对于初涉社会的大学生来说,可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谈判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使之成为知识结构合理、就业能力强、具备社会所需要的全面发展的人才。 三、教学环节 系统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以现行《劳动合同法》为依据,详细解读《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条款以及法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重点将《劳动合同法》与现行的《劳动法》的

相关条款进行比较,系统、准确地讲授法律变化的缘由及其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影响。 讲授过程注重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系统性、科学性、超前性,运用具体案例的分析来深化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的深刻理解及其法律在经济活动中的相关功能,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法律的基本内容,提高其对专业知识的应用能力。 三、学习方法 本课程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法律专业课程,它是以《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探究劳动合同的基础关系、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基本条款,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无效等基本内容。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求全面系统地掌握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及基本制度,尤其要重点理解各法律条款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其变化的背景及其规律,并能够运用法律的规定解释现实经济生活的种种现象,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学习过程中可根据学习大纲中课程内容的重点难点,有侧重点地进行学习和复习。 学习过程中,完成了一章的内容,就应该有针对性地做每章的课后习题,进一步掌握当中的重点、难点,根据重点掌握、一般了解、实际应用不同的层次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在对劳动合同法基本条款重点掌握的基础上,可适当选取案例进行分析,逐步学习如何运用劳动法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系统运用法律理论知识来分析、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名词解释部分 1、按份债权:每个债权人按照各白的份额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2、连带债务:债务人为多数,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为全部给付的义务。 3、债权让与: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4、债务承担: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5、代物清偿: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来给付的清偿。 6、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的行为。 7、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白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8、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白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0、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白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白己相应的义务。 11、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 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 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12、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 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1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 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1、主体欠缺完全行为能力;2、代理人无权代理(本来无权或者越权代理);3、处分合同的主体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标准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一、前言 1、课程定位 本课程是建筑技术专业的职业技术拓展课程。工程招标投标的能力、合同管理能力是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的核心竞争能力。工程的发承包是在建筑市场上通过招投标完成的经济活动由于建筑产品交易属于期货交易,不同于一般产品,招投标的完成仅表示主体之间建立了交易关系,而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必须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合同履行的过程,包括最后的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的全部完成,才是交易完成的标志。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凡是为特定任务选择实施者均可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最后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实施人。而招标文件中有95%以上内容会构成合同的内容,也就意味着从招标伊始,就需要进行合同管理,招标投标过程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 工程招投标是将各个建筑市场主体联系在一起的主要途径,是形成工程管理专业课程之间有机联系的纽带。从课程体系来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属于平台综合课。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揭示了建筑市场的一般规律,建筑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内在联系,是学生从整体上把握建筑业及其建筑市场发展规律的基础;从知识的角度来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具有将相关知识联系在一起的特殊作用,认识建筑市场的发展规律,需要经济学的知识。编制施工方案,需用到工程技术基础知识。编制报价书,需用到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工程承包合同,又是后续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控制、工程安全管理、工程成本管理等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的基础;从能力培养的角度来看,对于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不但要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要有较强的动手能力。 本课程其目标是培养学生具备从事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阶段的基本职业能力,本专业学生应基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职业水平考试中相关执业能力的基本要求。培养学生以后从事建筑经营和管理方面的科学经营管理能力以适应各种工程招投标工作拓宽知识面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教学大纲 说明 合同法学属于法学专业的基础性课程之一。通过本学科的学习,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不仅应当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深入学习和研究合同的专业理论素养,而且应当具备基本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基本运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合同案件。学习本学科应具备民法总论、分论的相关专业知识。 本《教学大纲》适用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总学时为30学时,其间穿插4学时的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实践教学内容。鉴于总学时数的限制,因此一般只能讲授合同法总论。分论部分的内容原则上由同学们自学。教学手段为多媒体教学。 本教学大纲的学习目的和要求部分对学生应掌握的各章知识点作了不同要求,共分四个层次:“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为各章的重点内容,通常也是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不仅要求学生对这些知识点能理解,而且能熟记,并能与本学科的其他各章以及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学生在学习“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内容时,既要认真听教师的课堂讲授,又要认真阅读指定教材和有关法律条文,必要时还须参考阅读推荐参考书的相关内容;而“了解”和“理解”部分为各章的非重点内容,只要求学生一般掌握,能明白各知识点的涵义和内容即可。 本教学大纲经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全体老师集体讨论研究,由姚忠琴执笔撰写,王洪教授审定。

配合本教学大纲教学的指定教材为李开国教授主编的《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本大纲基本涵盖指定教材编写的内容,对于该指定教材未在本大纲中写入的内容同学们务必自学,以全面掌握本学科知识。为配合同学们深入理解教师讲授内容和自学,特推荐以下参考书和法规: 1、《合同法》,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合同法总论》,韩世远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合同法分解适用集成》,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5、《合同法案例》,李永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总论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分类、合同法与债法体系中相关法律的关系。了解合同法的意义和我国合同立法的演变历史。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讲义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种类 合同的种类包括商事合同和非商事合同、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标准合同和非标准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非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1、我国合同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2)1957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2)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3)公平守约;(4)诚信。 思考题:1、什么是合同?它有什么特征? 2、合同是如何分类的? 3、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订立概述 1、合同的订立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促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2、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要约与承诺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要约应当具备法定条件。(2)要约的约束力体现为对要约人和相对人两方面。(3)要约的形式主要包括口头要约和书面要约。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是基于合同订立而产生的结果。合同订立反映的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全部过程。 2、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五、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 1、先合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期间负有充分注意义务,由于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先于合同成立而产生,并且不同于合同本身所约定的给付义务,因此,成为先合同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经济法概论合同法

●第二章合同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六节合同的终止 ●第七节违约责任 ●第八节合同的担保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特征 1、合同是确立、变更或终止某一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行为 2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3、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 ●下列各种行为属于合同行为的是() ●A、甲捡到乙遗失的钱包,由此与乙发生的返还钱包的债务关系 ●B、甲卖给乙的电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乙严重伤害所产生的损坏赔偿关系 ●C、甲给乙写信订购一批货物,乙没有回信,在甲表明的时间直接发货给甲 ●D、甲和乙约定,甲负责运送毒品,乙支付运费 ●甲购买乙的一台二手电脑。乙已经将该电脑借给丙使用,于是甲与乙约定,由丙负 责将电脑交付给甲。后来,丙未交付,则甲应当向谁请求给付() ●A、乙B、丙 ●C、乙或丙,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D、该合同无效 ●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自愿缔结、变更或解除合同 ●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 ●确定合同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自由 ●合同形式的自由 3.诚实信用原则 4.公平原则 5.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标准(高亚香)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课程标准 执笔:高亚香完成日期:2013年3月审稿者:审核日期: 审核部门: 签发人:签发日期: 有效期至:

目录 一、课程性质 (2) 二、培养目标 (2) 三、与前后课程的联系 (3) 四、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 (3) 五、学习资源的选用 (6) 六、教师要求 (6) 七、学习场地设施要求 (6) 八、考核方式与标准 (6) 九、学习情境设计 (12)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标准 【适用专业】:建筑工程经济管理、建筑工程施工技术 【开设学期】:第五学期、第四学期 【学时数】: 42学时、40学时 【课程编码】:060232 一、课程性质 本课程主要培养建筑工程经济管理、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生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管 理与索赔的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具备自行编制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和拟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能力。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主要课程之一。招投标与合同签订,是商品交易活动的一种最佳的运作方式之一,也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经济模式。工程专业人员利用招投标与合同的法律手段,可使建设产品的发承包双方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实施。因此,《招投标与合 同管理》课程是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建筑职业岗位工作中必备的专业知识。 二、培养目标 (一)、方法能力目标 1、理论知识部分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基本知识和内容,特别要理解“三法”中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规定。掌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签订工程合同的程序和方法,利用招投标与合同这一法律手段,融会到建设工程产品生产的全过程中,达到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和保障的 目的。 2、专业能力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等,使学生能编制工程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施工招标文件、施工投标文件及编制和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社会能力目标 1、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文件和规范标准、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定额、施工现场环境和建筑市场的人材机价格行情,采集和分析招标人的工程概况、工程款支付及投标竞争对手能力等信息,从而编制行之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和制定合理的投标报价。掌握工程风险分析和合同谈判的基本技巧,达到能合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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