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有效地组织好学校的科研队伍,明确科研人员与科研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障科研项目的实施质量,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12〕8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以及江苏省《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5〕1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

1、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含教育学、艺术学及军事学单列项目)、中央军委、国防科工局等国家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的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国家教育部、环保部、工信部、中国科协等国务院直属部级党政单位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直属厅级单位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各地市级党政机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4、学校依据国家或地方财政预算资金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或其他科研平台(载体)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既要立足于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又要着眼于学科发展方向,遵循科技发展规律,结合我校科研专项规划和学科特色,认真组织科研项目的实施,创造特色,形成优势,在若干点上形成国内具有强竞争力的科研团队,促进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的形成,建设高水平科研基地,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管理制度和文化,提升我校科学研究的自主

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原则:

1、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结合科研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不断完善涉及学校科研活动全过程及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最终形成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覆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制度体系。

2、积极争取并鼓励教师、科研人员承接国家、部省级科研任务。支持各独立建制的二级单位(包括学部、学院、研究院、研究所、实验室、中心等,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合理组织科技队伍承接和完成各级各类重大科技项目。

3、摆正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开发之间的关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夯实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实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方针,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4、充分发挥学校学科齐全、人才与知识密集的优势,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和协同创新,发展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研力量协同攻关。

第五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合同书(包括计划书、任务书、预算书等,下同)约定执行,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我校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课题/任务,下同)负责人的三级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文件精神新增)

第七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认真履行法人职责,统筹领导科研、财务、人事、资产、档案、审计和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同合作,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学校下属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不得对外签订科研项目,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文件精神新增)

第八条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统一对外,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指导、合作审核、监督检查、计划调整、绩效评估、结题验收等全过程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1、推进科研项目信息化、档案化、规范化管理。依托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建立涵盖科研项目、科研人员、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等的信息库,实现校内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动态监管,为开展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调查、统计、总结等提供支撑服务。配合档案馆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材料归档制度建设,项目资料在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归档,并做好项目结题后成果的跟踪管理。

2、实施科研项目绩效评估。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原始记录制度,责令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做好原始记录,科研院或委托各二级单位不定期对学校科研项目的原始记录进行抽查,跟踪科研项目的实施情况。推进科研项目信息公开(涉密项目除外),在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对管理规范、成效显著、成果突出的项目予以表彰,对管理不规范、执行不力、甚至出现违规现象的项目予以批评或惩处。(按照《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新增)

3、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做好科研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完整性、有效性等审核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下同)提交相关材料。学校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合作(协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要对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要严格区分和界定校内科研活动与个人公司业务范围,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的严格审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在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严格依法查处我校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出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

14号)文件精神新增)

4、建立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档案。科研诚信档案是科研人员项目推荐、绩效考核及评聘的重要依据。对拒不配合学校管理者,以及因个人主观因素或失职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科研院将会同其所在二级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组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停止申请各类项目资格

1-5年等处理。对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发生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虚构身份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科研院将联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文件精神新增)

5、负责科研成果的管理、鉴定、推广以及科普宣传。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科研合同的相关规定或约定来确定,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保障学校和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防止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大力推进学校相关科研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和共享,鼓励科研人员积极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为培养学生科学精神、提升全社会科学素养做出贡献。(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文件精神新增)

第九条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也是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1、承担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责任,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需协助科研院做好科研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完整性、有效性审查。

2、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并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科研秘书。配合科研院做好年终统计工作。

3、加强对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引导科研人员合理安排科研与教学活动,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1、全面负责其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支出以及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配合科研院对其承担的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以便于及时了解科研项目动态信息。

2、需严格按照各级各类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或有关规定、项目合同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文件精神新增)

3、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外拨经费。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按照《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文件精神新增)

第三章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科研院对外负责与国家以及地方各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解决科研人员在申报环节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对内负责完善和规范项目推荐申报程序和制度,做好全校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报送工作。

1、科研院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以不同形式发布的各类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及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安排全校的申报工作时间节点等相关事宜,负责全校项目申报的组织动员,必要时组织召开申报动员会或培训会,进行指南解读工作。各二级单位和科研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2、科研院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我校优势特色,集成校内、校外优势资源,在各二级单位积极配合的基础上,组织专家遴选推荐基础好、

水平高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项目申报各级重大科研任务或各类限额科研计划,提高项目申报的质量。

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要负责及时将项目申请的相关信息和要求通知本单位的科研人员,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组织与动员,并协助科研院做好指南解读工作,必要时与科研院一起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和合同书的撰写编制。

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校的申报工作时间节点及要求,负责审核本单位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对申报材料尤其是附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诺函、推荐信、合作协议或合同书、知情同意书或其他项目申请需要提供的支撑材料等)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把关,审核确认后按时提交科研院。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人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应仔细阅读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指南及相关文件要求,认真选题,科学组建团队,按科研院和所在二级单位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的填报,并保证申报材料规范完整、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1、项目申请人应具有承担和完成项目的科研水平、执行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外,已离退休科研人员、非本单位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得依托我校作为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受聘于我校(含全职受聘和非全职受聘)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含课题或任务)负责人申报项目。(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文件精神新增)

2、我校科研人员与校外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单位以及科研院通报备案,并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书),申请书和合作协议须留科研院存档。需要配套(或自筹)经费的项目,申请人须提供配套(或自筹)经费有效来源证明,并提交承诺函,经二级单位审核批准后,报科研院存档。

第十四条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项目申请人以及所在二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按质向科研院提交申报材料,凡申报材料不实、申报质量不高或不按要求申报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上报或推荐。

第四章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研院负责通知相关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通知、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学校管理规定,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项目合同书的签订,并以此作为学校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项目负责人应通过所在二级单位向科研院及时提交项目的合同书等正本书面材料,相关材料经科研院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科研院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项目次级合同的审核。

1、如果项目合同书中已明确合作单位和个人,则须与合作单位签署外协次级合同。次级合同中应按照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书,进一步明确外协任务和考核指标、外拨资金及预算科目、科研成果归属和分享方案、技术和情报资料保密约定、风险责任承担和争议解决方案等条款,经科研院审核批准后生效。外协次级合同为后续经费转拨的依据,合同书中所涉及的经费我校不提管理费。

2、如果项目合同书中未明确合作单位和个人,但部分科研任务(如分析、测试、设计、加工、制作等)确需外包的,如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管理办法,须签署外包次级合同,经科研院审核批准后生效。否则,需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双方才能签署外包次级合同。外包次级合同为后续经费支出的依据,该类合同书中所涉及的经费我校仍提取管理费。

第五章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在研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并按照合同书的要求,在产出成果(如发表研究论文、出版著作等)上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人员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等负全面责任。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技术安全法规,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各项目组需按照“任务公开、进度公开、经费公开”的原则,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科研院、各二级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和合同书约定的考核目标,不定期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并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由科研院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检查结果。科研年度进展未达到预期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书面报告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对于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学校作为重点目标进行管理,并从人

力和物质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以确保任务完成。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实施中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需随时上报所在二级单位和科研院。如若涉及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研究目标调整、项目研究计划调整、经费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送科研院及相关部门审核,由学校负责与项目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如有需要论证方能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内容,则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难以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的项目,科研院可视情况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中止或撤销项目的建议,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新增)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校6个月以上的,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或更换项目负责人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签字和所在二级单位同意,经科研院审核备案或提交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项目负责人正常工作变动调离学校的,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上述手续完备的方可办理离岗离职手续,否则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项目经费一律暂时冻结,由科研院及相关二级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因项目负责人无法和对方协商等导致合同另一方与学校发生纠纷,并造成学校损失或损害学校信誉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六章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学校提交包含验收申请表(报告)、合同书、验收报告(自评报告/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研究成果(含论文、专利、奖励、软件、数据库、模型、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等)、用户证明或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在内的全套资料,经科研院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评审或鉴定。科研院负责信息汇总、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有关规定向科研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对于项目主管部门反馈的结题验收意见,科研院应及时反馈给项目组。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项目组应在事后及时向科研院提交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经审核后送学校档案馆存档。项目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申请材料、立项批文、合同书、研究资料(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等)、原始实验记录和/或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或中期总结报告、外协(外包)合同、采购合同、结题验收报告、评议或鉴定证书以及研究成果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结题情况将记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的科研诚信档案。科研院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核批项目的绩效支出,并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负责人给予适当的奖惩。对于验收意见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将视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进行相应处理。对于引起法律纠纷者,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完成相关主管部门的成果追踪、统计报表等后续事务。

第二十六条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各级各类项目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为使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获得保护,在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应采取专利申请或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项目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经科研院确认项目结题后,由项目负责人按学校结余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学校计划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科研项目的经费、成果、奖励、保密等管理,按学校的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此前颁布的相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院负责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 2017年1月26日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系统设计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系统设计 ××,电子工程系 摘要:为了提高高校管理人员与科研人员得工作效率,并改善高校科研管理现 状,开发了基于ASP得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系统。该系统分为两大功能:普通用户功能与系统管理员功能。其中前者涉及对基本信息进行浏览、查询与打印等操作,后者管理员则对信息拥有审核、添加与修改等额外权限。系统采用了基于B/S模式得设计思想,选取ASP作为前台开发工具,Access作为后台数据库平台得开发技术。 关键词:管理系统;ASP;Access Design of the University Scientific Research Management System ××,Department of Electronic Engineering Abstract:In this paper, a university scientific research management system based on ASP is designed、 This system will improve the work efficiency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managers and scientific researchers, and also the management situation of university scientific research、The system is divided into two modules: mon user and administrator、The former could browse, search, print the basic information, while administrator can owns extra authorities of audit, append and modification、 The design idea based on B/S mode is adopted by system, besides, it chooses ASP to be the stage development tool and applies Access as background database、 Key words:Management System;ASP;Access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 1、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福建省各厅局、厦门市各局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扣,开设项目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入账经费的

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院系所项目负责人出差的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和科技处或社科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五条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八条纵向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 2.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 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申报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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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引导科研人员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关 (中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办发〔2016〕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非财政资金资助、带有商业行为的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项目合同”是学校教职工作为项目负责人,以学校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组织订立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以及科研咨询服务合同或协议、任务书等的统称。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具体执行人,应为学校在岗教职工。项目所在的学院、研究院(所)等学校二级单位是项目的二级管理单位。在校学生承担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

原则,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六条项目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项目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即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管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原则,分工负责实施。 第八条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处(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合同审核签订、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规范经费使用、编报经费决算。 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对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九条二级管理单位负责审核项目委托方及合作(协作)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外协业务公允性,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提供支持,承担项目经费的日常监管。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须切实诚信履约,保守科研秘密,遵守学术规范,杜绝弄虚作假、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水平,加强对企业科研项目的管理,使***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科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科研项目管理 (一)目的: 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立项论证、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企业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二)科研项目种类 1、国家、省、市级立项项目; 2、横向委托与合作项目; 3、企业科研开发项目; 4、其他项目或课题。 (三)科研项目的立项 1.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科研开发项目立项指南,确定重点支持的研究方向。 1.1 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由企业研发中心统一组织,项目的选题根据各类计划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由企业确定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申报。研发中心代表企业对外申报项目。 1.2 横向委托与合作的项目,如果研究内容达到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水平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经企业批准,可以列为企业科研开发项目。 1.3 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是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的主体,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市场前景、项目所处的研究阶段、对企业发展的意义等,将企业科研开发项目分为三个级别:企业科研项目、企业开发项目、企业工作或预研项目。 2.申报科研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2.1 申报项目应填写《***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报研发中心。立项申请书需写明:(1)项目名称;(2)立项目的;(3)项目的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4)简要的工艺流程图、设备原理图及相

关说明和关键技术介绍;(5)项目的考核指标;(6)项目进度计划及阶段目标;(7)项目经费预算:(8)主要参加人员等内容。 2.2 研发中心对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2.3 企业主管总工程师对所有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技术审查。 2.4 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在听取项目申报人对项目的介绍后,根据企业的发展对项目进行审查,形成意见,明确建议立项的项目、暂缓立项的项目以及不予立项的项目,报企业分管领导最终审查。 2.5 企业分管领导根据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确定具体的立项项目、项目级别、保密事项、并确定科研经费,报企业总经理审定批准。 2.6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研发中心向各项目组下达《技术管理》通知,项目正式立项。 (四)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3.1 为保证科研开发计划的严肃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3.2 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局部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3.3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病休、调动、离职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内者,要确定临时负责人并在研究开发中心备案。如时间超过半年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报企业研发中心批准,其中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由研发中心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3.4 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年末须编写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研发中心。 3.5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一个月提出并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报研发中心批准,其中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由研发中心报主管部门批准。 3.6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国家计划项目合同》或《科研开发项目合同》明确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中止手续。 3.7 研发中心对企业的在研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年末,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总结,并对各部门

高校工程类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高校工程类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有能力承担工程类科研项目院系和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根据《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类科研项目是指与科学研究有关的、与校外委托方签定科技合同的有关仪器、设备、智能装置和网络的研制建设类项目及建筑设计施工类项目。 第三条工程类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包括科学研究费和硬件购置费两部分。硬件购置费指合同中所注明的用于购置合同所规定的设备、仪器费用;科学研究费指除硬件购置费以外的研究费用。 第四条工程类项目中的科学研究费全部计入科研业绩,其科研管理费的提取按照校财字[2002]5号《关于印发<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横向类项目执行。 第五条工程类项目的硬件购置费须办理入帐手续,但不计提科研管理费和科研劳务酬金。 工程类科研项目在项目完成后,所购置的硬件要返还项目委托方的,不在学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其硬件购置费按4%计科研业绩。项目完成后,如所购置的硬件保留在学校的,此部分应在国资处办理国有资产登记入帐手续,其硬件购置费按87%计算科研业绩。 硬件购置费折算科研业绩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第六条工程类科研项目的科学研究费和硬件购置费必须同时入帐。但科学研究费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工程类项目总经费的10%。 第七条硬件购置费的使用须填写《高校工程类科研项目硬件购置经费使用

计划表》。 第八条科学研究费科研业绩按照《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硬件购置费折算的科研业绩由课题组负责人在入帐时提出课题组成员业绩分配比例,报科研处确定。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经费的部分作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与《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具有同等效力,冲突部分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科研处、财务处、国资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从文件下发之自起执行。

安徽建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建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科研能力,促进科研工作积极开展,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合作项目,包括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而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下简称横向科研项目)等。 第三条学校各系 (院、部)、研究机构签订横向科研项目按本办法执行。校属企业的技术合同项目管理办法由各企业自行制定。 第四条学校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科研人员,每年度应完成一定的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作为职称晋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由学校科技处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协助管理。 第六条科技处在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技术市场的各项活动,负责技术合同的洽谈、签约及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二)对全校横向科研合同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合同履行,做好项目验收的服务工作; (三)积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大中型企业的科学技术合作,做好产学研合作工作; (四)积极组织、协调我校各方力量,形成团队优势,承接大中型科技开发项目。 第七条各系 (院、部)、研究机构为技术合同的具体管理、组织实施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积极、广泛地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合作,承接技术研究项目,解决技术难题; (二)对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负责组织实施,进行日常管理,协调和处理履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研任务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明确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的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系、研究所(中心)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技力量攻关。 第四条各院、系和研究所(中心)应制订科研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研任务,创造特色,形成优势,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制定近期和年度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与总结等。 第六条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技术服务、开发、咨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项目等。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科研处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了解、掌握相关科研信息并及时向各院、系传达通报,组织科研团队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各院、系和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八条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并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院、系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研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重大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约。 第十条各类科技合同均需经科研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技术合同专用章”。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误时申报的项目,学校将不予申报审批。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院共同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研究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出国一年以上时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调动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和审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即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校内科研基金项目经费。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1.国家级项目经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等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 2.省部级项目经费。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自设项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部门下拨的科研经费。 3.地厅级项目经费。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自设项目的经费和本市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4.校级项目经费。我校自行设立的科研项目培育经费。 第二章责任与监督 第三条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包括申请书、立项书、预算书、项目合同、中期检查报告、变更材料、项目最终成果、结项证书等;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审核;跟踪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审核科研外拨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科研经费到账后,会同科技处按项目单独建账;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会同科技处及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项审计。 (三)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二级单位(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审计处会同科技处和财务处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水平,加强对企业科研项目的管理,使***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科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科研项目管理 (一)目的: 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立项论证、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企业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二)科研项目种类 1、国家、省、市级立项项目; 2、横向委托与合作项目; 3、企业科研开发项目; 4、其他项目或课题。 (三)科研项目的立项 1.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科研开发项目立项指南,确定重点支持的研究方向。 1.1 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由企业研发中心统一组织,项目的选题根据各类计划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由企业确定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申报。研发中心代表企业对外申报项目。 1.2 横向委托与合作的项目,如果研究内容达到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水平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经企业批准,可以列为企业科研开发项目。 1.3 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是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的主体,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市场前景、项目所处的研究阶段、对企业发展的意义等,将企业科研开发项目分为三个级别:企业科研项目、企业开发项目、企业工作或预研项目。 2.申报科研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2.1 申报项目应填写《***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报研发中心。立项申请书需写明:(1)项目名称;(2)立项目的;(3)项目的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4)简要的工艺流程图、设备原理图及

相关说明和关键技术介绍;(5)项目的考核指标;(6)项目进度计划及阶段目标;(7)项目经费预算:(8)主要参加人员等内容。 2.2 研发中心对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2.3 企业主管总工程师对所有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技术审查。 2.4 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在听取项目申报人对项目的介绍后,根据企业的发展对项目进行审查,形成意见,明确建议立项的项目、暂缓立项的项目以及不予立项的项目,报企业分管领导最终审查。 2.5 企业分管领导根据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确定具体的立项项目、项目级别、保密事项、并确定科研经费,报企业总经理审定批准。 2.6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研发中心向各项目组下达《技术管理》通知,项目正式立项。 (四)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3.1 为保证科研开发计划的严肃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3.2 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局部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3.3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病休、调动、离职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内者,要确定临时负责人并在研究开发中心备案。如时间超过半年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报企业研发中心批准,其中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由研发中心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3.4 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年末须编写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研发中心。 3.5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一个月提出并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报研发中心批准,其中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由研发中心报主管部门批准。 3.6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国家计划项目合同》或《科研开发项目合同》明确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中止手续。 3.7 研发中心对企业的在研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及时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科研任务和经费执行顺利实施,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 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 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的责任主体,对学校承担或签订的各类科研项目履行法人职责。学校坚持申报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校-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学校实际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的宗旨是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从而规范科研人员职业行为,切实提高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校属各单位和科研人员所从事的科研工作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品牌和各项资源条件是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基本前提。科研人员应充分认识学

校的资源与条件在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律意识,遵

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自觉规范科研行为。 第五条校属各单位及学校科研人员以学校名义签署并承 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不论何种类别均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何种来源均为学校收入,须全部 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在 岗职工。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科研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社会资金的,属于横向科研项目。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 在申报书或合同(任务书等)中以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出 现的,认定为纵向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技委、国防科工局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2.省部级项目: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改委、科技厅(局)、国防科工办、社科规划部门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3.其他科研项目: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和自 治州政府相关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4.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及其他按照校级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中医药大学眼科研究所横向科研项目管 理办法》的通知 为提升我所服务社会的能力,引导人员积极承担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与协作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带有商业行为的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 项目申请书的承担单位中没有本单位署名的纵向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转拨本单位的子课题或协作课题,在科研绩效考评和职称评审时可按横向科研项目对待。在职人员承担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研究所是横向科研项目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有:信息咨询、项目对接和洽谈、技术合同审查和登记、过程监督和协调、经费使用审核和监督、结题验收以及鉴定、报奖、成果登记和推广宣传等。财务人员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研究所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承担横向科研项目须以山东中医药大学眼科研究所名义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 2.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验收标准和方法。 7.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8.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 9.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 10.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为: 1.项目主持人拟定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 2.将填写好的合同书报所领导审核后,按规定办理审核签字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1)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 〕434 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 〕30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 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 (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 (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 (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可以调减。调减费用额度可以用于课题其他直接费用方面的支出。 (三)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预算在不突破原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可以调剂使用,由学院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编号 AT-P-JF-003 第1版XX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部门技术发展部 发布日XX年1月16日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签发XX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促进公司核心技术的发展,实现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规范科研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管理,特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术发展部是公司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科研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分类 一、项目共分为四类,包括产品技术研发类、产品及技术调研类、市场需求调研类和研发基础设施配套类。其中,产品及技术研 发类、市场需求调研类由技术发展部负责组织,产品及技术调研类 由对外合作部负责组织,研发基础设施配套类由投资部负责组织。 二、产品技术研发类包括:产品及技术的升级和改进、新产品 及技术的研发。 三、产品及技术调研类包括:为引进国内外产品及技术对其相 关的会展、加工场所、实施的用户等所做的信息收集、分析论证、 评审等的工作。 四、 市场需求调研类包括:为将公司的先进技术及产品推广运

用于各生产场所,对客户的需求所做的技术交流、施工可行性分析及实施方案论证评审会、市场需求的信息收集、分析论证会等工作。 五、研发基础设施配套类包括:项目研发所需的试验设施,产品类所需的检测仪器、设施及其相关机构设置,研发产品类加工场所的建设等。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审查、立项审批三个环节。 第六条 项目申报。技术发展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随时受理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所在的一级部门提出申请,填写《XX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科研项 目开题立项报告》(见附件1),由一级部门领导审查后报到技术发展部。申报项目时应围绕公司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和公司急需解决的油田生产难题。 第七条 项目审查 技术发展部及时组织公司评审组进行科研项目论证,并出具立项论证意见。 一、立项条件。申请科研项目,应认真做好调研、选题和查新工作,以确保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选题可参考公司确定的年度技术发展规划。 二、确定项目负责人。各产业部门的领导应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和专业特点,及时确立项目负责人编写项目开题报告;没有项目负责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2

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安职业技术学院科技项目(简称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科技项目研究的顺利实施,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立科技项目是为了增强学院的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培养科技人才与学术骨干队伍,培育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加强创新平台建设,促进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科技项目的评审立项,按照“个人申请、部门推荐、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程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科研信息处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并对科技项目的实施进展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科技项目的资助范围。 科技项目主要资助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以及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应用开发研究。 (一)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意义,聚焦科学发展前沿,具有原创性和探索性的基础性研究。 (二)针对陕西省及西安地区自然条件与资源特点,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急需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研究,重点资助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价值的应用研究。

(三)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研究,重点资助对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核心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开发研究。 (四)围绕开放实践和理论创新,为学院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科学研究。 第六条科技项目的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研究内容符合科技项目的资助范围,申请手续完备,申报材料真实、规范。 (二)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研究。 (三)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创新点突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 (四)计划进度安排合理,一般在1年内完成。 (五)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 (六)经费预算合理。 第七条科技项目的申请,重点支持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和长期在教学一线的在职教职工。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 (一)脱产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职工。 (二)离、退休人员。 (三)在我院工作的校外兼职兼课人员。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西安文理学院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西安文理学院“十二五”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精神,促进“513工程”的顺利实施,激发教师开展产学研合作及应用性研究的积极性,结合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包括:进行技术研发、成果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等科技活动,由课题委托方按合同拨付的项目研发经费。 第三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遵循“分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实行配套资助制度。凡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学校按照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给予5%的经费资助。 第五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以及科研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做好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1.科技处负责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和监管,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管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2.计划财务处负责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以及经科技处审核同意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所列出的经费使用范围及额度,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财务审批、会计核算以及经费报销等工作。 3.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预算,填写《**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一式三份,学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项目主持人各执一份),并按规定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核工作,确保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

4.各学院及科研机构负责本部门人员使用横向课题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等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划拨的科研项目管理费的合理使用(主要用于奖励科研工作先进个人或科研工作活动经费)。 第六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实行提取管理费制度。凡我校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在项目经费到帐后按到账经费额提取5%的科研管理费,其中4%留学校(主要用于学校科研各项活动经费支出),1%留项目所在单位。为鼓励教师承担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单项项目经费当年到款超过50万元的,超出部分管理费减半提取。 第七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实行成本核算,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打印费、版面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科研管理费、特支费、科研人员的劳务酬金及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等均纳入科研成本并实行比例限额控制(合同另有规定除外)。其中劳务费(税前≤30%)指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支出,助研费(税前≤20%)指项目组以外成员的劳务费,特支费(税前≤20%)指项目前期策划运作经费。 第八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中预算的具体项目执行。内容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以及图书购置等费用。 2.实验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费等。 3.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等。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经2013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学院(部、中心、所)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协

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以及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外拨经费、大额支出等科研经费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逐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六)学院(部、中心、所):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对科研经费使用等进行审核把关。 (七)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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