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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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单位:第六师环境保护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2、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4、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总量控制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环境监察、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采样监测、资料审查等。

四、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单位:第六师环境保护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核实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及进展,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核对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2、核实建设单位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处置等相关台账,环保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

3、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总量控制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环境监察、资料核查、组织验收、公众参与等。

四、监督检查处理

1、对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

2、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擅自投产使用或超期试生产、久拖不验的,依法予以查处;

3、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超总量排放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单位:第六师环境保护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或收集单位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危险废物经营或收集单位建立的处置、收集等各类运行台账。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环境监察、资料核查等。

四、监督检查处理

1、对危险废物经营或收集单位经营不规范的,责令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2、对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直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或收集许可资质等。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单位:第六师环境保护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环境监察。

四、监督检查处理

1、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2、对发现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排污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排污许可证核发)

单位:第六师环境保护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排污单位有无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

2、有无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所需设施、物资等;

3、有无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4、有无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有关规定取得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5、有无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

6、有无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7、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有无超出规定时间。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环境监察、自动在线监测、资料核查等。

四、监督检查处理

1、对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对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

位,依照法律、法规责令停业;

3、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予以关闭。

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

单位:第六师环境保护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批复文件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和闲置落实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拆除和闲置实施后相关污染物善后处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环境监察。

四、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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