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

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
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

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

我国已实施的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有GB 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20997-2007《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1. GB 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 19578-2004是我国第一项旨在控制汽车燃料消耗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限值要求

GB 19578-2004采用按质量分组的单车燃料消耗量评价体系,按照车辆整车整备质量将车辆分为16个不同的质量段,并对每个质量段内的车辆设定统一的单车最高燃料消耗量限值。同时考虑某些特殊技术和结构对燃料消耗量的不利影响,允许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结构特征的车辆采用略为宽松的燃料消耗量限值:(1)装有自动变速器(AT)注:不包括手自一体式变速器(AMT)、无级变速器(CVT)、双离合变速器(DCT)等;(2)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注:主要包括微型客车和商务用车;(3)符合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3.5.1规定条件的M1G类汽车注:即通常所说的越野车,但并非所有SUV都属于该类车辆。

乘用车限值要求见表1。

表 1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实施日期

标准的限值要求分两个阶段实施:

1) 对于新认证车,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5年7月1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

2) 对于在生产车,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6年7月1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

2. GB 20997-2007《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限值要求

GB 20997-2007以“最大设计总质量+发动机排量”作为M2和N1类车辆限值的基本参数,综合考虑吨以下的商用车辆在结构、功能、燃料方面有多样性的特征,按汽油和柴油分别设定限值要求,并适当放宽柴油车的限值;并根据车辆特定结构和特殊用途对燃料消耗量的不利影响,将N1类全封闭厢式车辆、N1类罐式车辆、装有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全轮驱动的车辆等特殊结构车辆的限值放宽5%,即表2、表3、表4、表5中的普通车辆限值乘以,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表2 N1类汽油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表3 N1类柴油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表4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吨的M2类汽油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表5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吨的M2类柴油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实施日期

自2008年2月1日起,新认证基本型车及其变型车应符合第二阶段限值要求。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2008年2月1日前认证车型的在生产车及其变型车应符合第一阶段限值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适用于本标准的所有车辆应符合第二阶段限值要求。

QC T 644-2000 汽车金属燃油箱技术条件

QC/T 644-2000(200-07-07发布,2001-01-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制定的目的是适应汽车对燃油箱技术要求愈来愈高的实际需要,以提高汽车燃油箱的设计 制造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 本标准中燃油箱振动耐久性等效采用日本工业标准JIS D 1601-1995《汽车零部件振动试验方 法》。本次修订对汽车燃油箱的密封性、燃油箱盖的密封性、清洁度有所提高,并增加了对燃油箱的外观的要求及原材料、进气阀等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QCn 29034-1991。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通达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汽车油箱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岳友、彭立行。 本标准于1987年首次发布,1991年11月第一次修订,1999年9月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汽车金属燃油箱技术条 件QC/T 644-2000 代替QCn 29034-199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金属燃油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金属燃油箱。其它车辆金属燃油箱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

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8296-2001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232-1988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 GB/T 1839-1993 钢铁产品镀锌层质量试验方法 GB/T 2975-1982 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QC/T 484-1999 汽车油漆涂层 QC/T 572-1999 汽车清洁度工作导则测定方法 YB/T 5130-1993 热镀铅合金冷轧碳素薄钢板 3 定义 3.1 压力 指相对压力。 其它定义见GB 18296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4 技术要求 4.1 燃油箱必须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符合本标准要求。 4.2 燃油箱的安全性能必须满足GB I8296的有关要求。 4.3 燃油箱外观 4.3.1 焊接部位应光滑,两端盖与本体如采用咬接工艺应无鼓包、毛刺等缺陷。 4.3.2 燃油箱外表面涂层为溶剂涂层时应符合00T484的有关规定。采用其它涂层其性能不低于溶 剂涂层相应的性能要求。 4.4 燃油箱材料 燃油箱体所用材料一般要求按YB/T 5130,也可用满足要求的热镀锌板或电镀锌板,用其它方法 处理的钢板其耐腐蚀性能不得低于以上两类材料的要求。 4.5 燃油箱的密封性 燃油箱内承受22 kPa的压缩空气,不允许漏气(不包括柴油箱盖通气孔)。 4.6 燃油箱盖的密封性 当加满水的燃油箱倒置时,柴油箱盖部位的渗漏量不超过30 g/min,汽油箱盖部位不得渗漏。

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附件一 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项目 代号 检验项目依据备注01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GB18352.3-2005 02 曲轴箱排放物GB18352.3-2005 GB11340-2005 03 蒸发排放物GB18352.3-2005 GB14763-2005 04 怠速排放GB18352.3-2005 GB18285-2005 05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 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 污染物 GB17691-2005 06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 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 可见污染物 GB3847-2005 07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GB14762-2008 08 前照灯配光性能GB4599-2007 GB21259-2007 09 前雾灯配光性能GB4660-2007 10 后雾灯配光性能GB11554-2008 11 前位灯配光性能GB5920-2008 12 后位灯配光性能GB5920-2008 13 前示廓灯配光性能GB5920-2008 14 后示廓灯配光性能GB5920-2008 15 制动灯配光性能GB5920-2008 16 高位制动灯配光性能GB5920-2008

代号 检验项目依据备注 17 制动灯/后位灯配光性能GB5920-2008 18 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GB15235-2007 19 前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17509-2008 20 后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17509-2008 21 侧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17509-2008 22 前回复反射器GB11564-2008 23 侧回复反射器GB11564-2008 24 后回复反射器GB11564-2008 25 三角形回复反射器GB11564-2008 26 汽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安装规定 GB4785-2007 弯道照明检验方法待研究,前照灯调光 装置条款具有24个月过渡期,此两条 款要求暂不执行。 27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 光强度 GB7258-2004 28 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GB11551-2003 29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 置 GB11567.2-2001 30 汽车和挂车侧下部防护装 置 GB11567.1-2001 31 汽车护轮板GB7063-1994 防滑链无技术规格标准,相关内容正在 修订中,3.7条款暂不执行。 32 驾驶员前方视野GB11562-1994

GB18296-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8296-2001 Safety property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automobile fuel tank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汽车燃油箱的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M类和N类汽车的金属燃油箱和塑料燃油箱。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燃油箱 固定于汽车上用于存贮燃油的独立箱体总成,是由燃油箱体、加油管、加油口、燃油箱盖、管接头及其他附属装置装配成的整体。 2.2 燃油泄漏 燃油自燃油箱内呈线状或滴状下落。 2.3 额定容量 燃油箱设计参数中规定加注燃油的容积。 2.4 耐火试验盛液器 耐火性试验中用来燃烧燃油的平底容器。 2.5 耐火试验隔棚 耐火性试验中覆盖在耐火试验盛液器上的平板。 2.6 燃油箱易损伤部位 根据燃油箱的形状及装配方式确定的燃油箱最容易受到冲击损坏的部位。 2.7 燃油箱通气装置 包括安全阀、进气阀、排气阀和燃油箱蒸发排放控制用的排气口。 2.8 角锤 塑料燃油箱试验用钢制冲击体。 3 安全性能要求 3.1 额定容量应控制在燃油箱最大液体容量的95%,额定容量在95L以上的汽油箱必须配备安全阀装置。安全阀装置可附属于汽油箱,也可以在附件系统中。当汽油箱遇火灾时,此装置可防止汽油箱因内部压力升高导致箱体破裂。

3.2 配备燃油蒸发排放系统的汽油箱必须有一个排气口,此排气口应在汽油箱充满时位于油面的上方,保证蒸发排放物能随时排出汽油箱。 3.3 燃油箱盖的密封性 柴油箱盖的最大泄漏量不得大于30g/min;汽油箱盖不允许泄漏。 3.4 安全阀开启压力 装有安全阀装置的燃油箱,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为35~50kPa,安全阀开启后,燃油箱内压力不得比安全阀开启压力高出5kPa以上。 3.5 燃油箱的振动耐久性 燃油箱按4.3进行试验,不允许燃油箱有泄漏现象。 3.6 金属燃油箱的耐压性能 金属燃油箱按4.4进行试验,不允许出现泄漏、开裂现象。 3.7 塑料燃油箱的耐压性能 塑料燃油箱按4.5进行试验,不允许出现泄漏、开裂现象,但可以有永久变形。 3.8 塑料燃油箱的低温耐冲击性 塑料燃油箱按4.6进行试验,不允许燃油箱有泄漏现象。 3.9 塑料燃油箱耐热性 塑料燃油箱按4.7进行试验,不允许燃油箱有泄漏现象。 3.10 塑料燃油箱的耐火性 塑料燃油箱按4.8进行试验,不允许有泄漏现象。 4 实验方法 4.1 燃油箱盖的密封性试验 在燃油箱内加入额定容量的水,盖好燃油箱盖,密封好其它所有进、出口,翻转燃油箱至加注口部中心线垂直于地面,待燃油箱盖稳定15s后,用秒表计时,用量杯接水,量取1min的泄漏量。 4.2 安全阀开启压力试验 盖好燃油箱盖,密封好其它所有进、出口,向燃油箱内施加压缩空气,使燃油箱内压力增长梯度以8kPa/min的速率升高至55kPa。 4.3 振动耐久性试验 燃油箱模拟装车形式固定在振动试验台上,往燃油箱内加入额定量的水,盖上燃油箱盖,密封好所有进、出口,按表1的规定进行振动试验。 4.4 金属燃油箱耐压试验 金属燃油箱模拟装车形式固定在试验装置上,密封好所有进、出口,向燃油箱内施加80 kPa的压力,保持压力30s。

CNCA-C11-1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燃油箱

编号:CNCA-C11-1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燃油箱 2014-08-21发布2015-01-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0 引言 (1)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依据标准 (1) 3 认证模式 (1) 4 认证单元划分 (2) 5 认证委托 (2)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2) 5.2 申请资料 (2) 5.3 实施安排 (3) 6 认证实施 (3) 6.1 型式试验 (3) 6.2 初始工厂检查 (4)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5) 6.4 认证时限 (5) 6.5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 (6) 7 获证后监督 (6)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6)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7)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 8 认证证书 (7)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7)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8)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 (8)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8) 9 认证标志 (9)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9) 9.2 使用要求 (9) 10 收费 (9) 11 认证责任 (9) 12 认证实施细则 (10) 附件1:汽车燃油箱产品描述 (11) 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 (12) 附件3: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 (17)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汽车燃油箱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汽车燃油箱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M类和N类汽车的金属燃油箱和塑料燃油箱产品。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GB 18296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汽车燃油箱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的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汽车燃油箱产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2C—062: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燃油箱产品 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3加施方式 6.4加施位置 7. 收费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M类和N类汽车的金属燃油箱和塑料燃油箱产品。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燃油箱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 燃油箱体的材料(金属、塑料); 2)燃油箱基本结构、形状和固定方式; 3) 燃油箱加工工艺; 4) 燃油箱额定容量:按额定容量<95L和额定容量≥95L划分。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对于金属材料燃油箱,每种样品送燃油箱及附件3套;对于塑料燃油箱,每种样品送燃油箱及附件5套。同时提供用于实车安装状态的支架(燃油箱直接与车身连接,应提供与燃油箱相连的切割车身底板)和紧固附件各1套,如无法提供实车安装支架和底板,可提供模拟安装支架,但必须经检测机构认可。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铝油箱检验标准

铝合金燃油箱 检验标准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1年12月5日发布2012年1月1日实施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前言 为规范铝合金燃油箱的检验,同时确保产品质量,特制定以下检验标准,顾客及质检人员依据以下标准验收产品,该标准也是生产铝合金燃油箱的指导性文件。 一、油箱零部件检验 1.1油箱标识检验,要求:标识正确,清晰可见。 1.2 油箱滤网、工艺堵检验,要求:齐全。 1.3 油箱内部检验,要求:内部无多余物。 二、尺寸检验 2.1零件及油箱总成实际尺寸应符合产品设计图纸,每批次产品入库前、出厂前应至少1件进行全尺寸尺寸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检验记录保存1年,以备随时查验; 油箱批次按照铝板批次号划分。 2.2所有关键尺寸花键孔尺寸φ55±0.1,φ50.5 +0.2,17±0.1;回油管尺寸M16× ,3-22±1,φ89±1,15。超差均应办理产1.5,上表面粗糙度1.6;加油口尺寸8.8+0.2 -0.3 品超差处理单。若油箱图纸尺寸与本要求不同,参照本要求,按照图纸尺寸检验。 油箱关键尺寸每班首件检1件,中间生产过程中至少检1件,并保存检验记录1年。 三、产品外观质量 油箱外观质量检验,油箱车间加工人100%检验,质量部检验员100%检验 其外观质量应符合下表要求

四、焊接质量 4.1焊缝表面成形良好,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应光亮,焊缝表面应无严重发黑、发黄现象,允许有轻微的发黑、发黄现象; 4.2焊缝余高0.5~3mm,焊缝余高应圆滑过渡至母材,不允许存在急剧过度; 4.3表面应无气孔、夹渣、烧穿、焊瘤、飞溅、母材被电弧击伤等目视可见的焊接缺陷; 4.4焊缝应宽窄基本一致,应无蛇形焊缝,焊缝的直线度不超过2mm; 4.5焊缝弧坑无气孔、裂纹,起收弧应能完全熔合。 4.6焊缝内部质量 端盖环缝允许局部存在未焊透,壳体纵缝不允许存在未焊透;焊缝不允许存在未熔合、裂纹等致命缺陷; 焊缝内部的气孔、夹杂等缺陷应符合下表

汽车燃油箱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汽车油箱例行检验和确认试验控制程序 1. 目的 确保检验和试验的正确性、完善性和一致性,以使成品符合强制性认证的质量要求。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检验/验证。 3. 职责 3.1 技质部负责对认证产品的例行检验/验证。 3.2 联络工程师负责认证产品的确认检验/验证。 3.3技质部负责保存例行检验/验证的记录,负责保存确认检验/验证的记录。 4. 工作程序 技质部负责编制认证产品的例行和确认的检验指导书,明确检验点、检验频率、抽样方案、允收水准、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别依据,使用的检测设备等内容,作为检验工作的依据。 4.1 例行检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例行检验应于机器老化之后进行,由线上QC执行检验。 4.2 例行检验方法: 老化后的产品,需放置于待检区,由检验员依据《成品检验指导书》进行检验,结果记录 于“检验记录”。检验合格时,于产品的指定位置上盖上检验员印章或是在产品上加贴“(FQC检验)QC PASS”检验标签后,方可流入下一工序;检验不合格时,按《不合格品 控制程序》处理。本公司不允许例外转序。 4.3 确认检验: 为验证本公司认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的要求,按检验标准定期确认检验的要求项目、标准和周期进行认证产品的确认检查。做法是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在成品库里至少抽二台认证产品,对能自检的项目可自检、亦可送到国家指定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不能自检的项目则必须送到国家指定认可的检验机构,并将检验报告由文控归档。周期确定为每年一次。若合格,则正常生产;若不合格,则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4.4 功能项目:按产品检验作业指导书执行进行功能检测。 4.5定期确认检验的要求 4.5.1产品确认检验是一种抽样检验,验证产品持续符合3C标准要求。 4.5.2允许用经验证后的确定的等效/快捷的方法进行 4.5.3确认检验时,若本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测试。 4.5.4具体项目确认测试方法和判定标准,请参见以上相关标准及本厂测试作业指导书。

Q-FTE 004-2004汽车燃油箱总成技术条件

选择 汽车燃油箱总成技术条件 技术标准发布发放专用章 分发有效 分发日期:2004年12月27 日

选择 前言 为满足生产、检验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汽车燃油箱总成的产品质量,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本公司设计开发的实际情况,对Q/FT E004—2001《车辆产品燃油箱总成技术条件》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与Q/FT E004—2001《车辆产品燃油箱总成技术条件》的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4.1.2对滤清装置(滤网)的要求; ——4.3.1中增加了机动车在晃动时,应保证燃油箱的加油口及通气口不漏油的要求; ——5.2.4燃油箱的振动耐久性试验中,将产品类型重新划分为皮卡、SUV、轻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并对燃油箱的振动耐久性试验制定了差别化指标。 ——与国家有关汽车排放标准相适应,对5.3.2非金属燃油箱的防燃油渗透性能试验中的平均燃油耗散率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自2004年12月30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卡车一所、产品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大逵、张碧蓉。 本标准于2001年11月首次发布,2004年12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卡车一所负责解释。

汽车燃油箱总成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燃油箱总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设计开发的各类汽车用金属和非金属燃油箱总成(以下简称燃油箱)。其它产品所用燃油箱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296-2001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QC/T 572-1999 汽车清洁度工作导则测定方法 QC/T 644-2000 汽车金属燃油箱技术条件 Q/FT E007-2001 车辆产品燃油蒸发控制装置技术条件 Q/FT B039 车辆产品油漆涂层技术条件 Q/FT B102 车辆产品零部件追溯性标识规定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燃油蒸发控制装置、翻转止流装置、真空压力释放装置、液气分离装置的定义按Q/FT E007的规定。 3.2 其它定义按GB 18296-2001第2章的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燃油箱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1.2 燃油箱体所用材料以及加油口上的滤清装置(滤网),应符合相应图样及设计文件的规定。 4.1.3 外观 4.1.3.1 金属燃油箱外观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燃油箱焊接部位应光滑,两端盖与本体如采用卷边接合工艺,应无鼓包、毛刺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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