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内容摘要)

前言

1992年8月12日,墨西哥工商部长海梅·塞拉、加拿大工业、科技和国际贸易部长迈克尔·威尔逊和美国贸易代表卡拉·希尔斯结束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称自由贸易协定或协定)的谈判。三国政府的官员受命尽早完成协定的正式文本。该文本一旦完成,即公布于众。本文件不是三国之间的协议本身,也不是自由贸易协定的最后文本,而是协定的内容摘要。

本文件最后摘有关于环境的主要规定,以供参考。

序言

序言概述了协定基本的原则和要求。三国保证将通过在自由贸易区内扩大贸易和增加投资机会来扩大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并相信自由贸易协定将在符合环境保妒的情况下提高墨西哥、加拿大和美国企业的国际竟争力。序言还强调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保证推动持续发展,保护、扩大和实现劳工权利,以及改善三国的劳动条件。

宗旨及前几项条款

协定的前几项条款确定,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墨西哥、加拿大、美国之间正式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条款规定了履行协定时各国应遵循的规则和基本原则,阐明了协定的基本宗旨。

本协定的宗旨是:取消贸易壁垒,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增加投资机会,对知识产权提供适当的保护,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争端的有效程序,以及促进三边的、地区的和多边的合作。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将通过执行协定的原则和规则,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程序上的透明等来实现这些宗旨。

三国确认各自对关贸总协定和其他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本协定与其他协议的规定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一般以协定的规定为准,但也有例外,如当某些环境协议有关贸易的规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矛盾时,根据尽可能减少这些协议与自由贸易协定之间的不一致性的原则,以前者为准。

协定的前几项条款还确定了各国各级政府部门执行协定的一般规则,同时,在第一部分还确定了协定中使用的一般概念,以保证这些概念在使用时保持统一和一致。

原产地规则

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将在一个过渡期内取消墨西哥、加拿大和美国所生产商品的所有关税,为确定哪些商品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必须制订原产地规则。

制订协定有关原产地规则条款的目的是确保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只给予北美地区生产的商品,而不给予那些全部或大部在其他国家加工的商品确定明确的规则,并取得预期的效果;减少对在协定范畴内进行贸易活动的出口商、进口商和生产者管理上的障碍。

原产地规则规定,全部在北美国家生产的商品将被视为该地区产的商品。含有地区外材料的商品,只要这些材料在协定的任何成员国里得

到加工,也被视为本地区产的商品,但这种加工应足以改变其根据协定有关条款规定的关税类别。在某些情况下,除需具备关税类别的条件外,商品还应含有地区成分的专门比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一个条款同美加自由贸易协议的一个条款相似,即当最终商品和其零配件被专门列为一个分税目并具备地区成分的条件时,该商品也被视为本地产商品。

地区成分的专门比例将以贸易额或净成本额的方式计算。贸易额方式的基础是对某商品的已付或应付价格,以避免使用复杂的会计制度。净成本方式即从商品的总成本中扣除特许权、促销、包装和运输的成本。后一种方法对能包括在计算中的金融负担作了限制。一般说来,生产者可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法;但是,当根据关贸总协定海关估价法贸易额方式不被接受时,或对某些产品,如汽车工业产品使用净成本方式。

为使汽车工业产品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应具备按净成本方式计算的地区成分的一定比例(客车、轻型卡车以及此类车的发动机和传动装置为62.5%,其他类车辆和部件为60%)。为了更精确地计算汽车产品的地区成分,从地区外国家进口的部件价格将在整个生产环节中加以确认。为灵活管理汽车整件和部件产品,协定规定允许使用地区成分故平均值。

"最低限度"的条款旨在避免商品仅因含有极少量的"非本地区"的材料而失去享受优惠待遇的可能。根据这一条款,某一商品,在其他方面不符合特定的原产地规则,但其外来材料的价值低于该商品总成本或价格的7%时,也将被视为地区产商品。

海关管理

为了确保只给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商品以优惠关税待遇,以及保证使三国的进口商、出口商和生产者树立信心和简化管理,自"白贸易协定有关海关的条款规定:

·统一的条例,保证其执行、管理和解释与原产地规则相一致。

·统一的产地证书,以及要求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商和出口商必须履行的手续和证明的条件;

·这些商品入账的共同条件;

·进口商和海关当局关于核实商品产地的规则;

·商品输出国海关当局事先签发商品产地的决定;

·进口国给予在其领土的进口商和自由贸易协定其他国家的出品商和生产者同样的权利,以申请核查和反驳对产地的确定和预先决定;

·三达工作组负责进一步修改原产地规则和统一条例;

·迅速解决三国关于原产地规则分歧的特定期限。

商品贸易

国民待遏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遵循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进口到另一成员国的商品不得遭受歧视。这一保证同样适用于有关省和州的条款规定。

市场准入

这些条款确定了和税率与其他税费,以及和数量限制有关的规则,其中包括配额、许可证和准单以商品交易需遵循的进出口价格条件的规则。同样,这些条款将使在北美地区生产和交易的商品更方便和更可靠地进入市场。

取消关税

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对根据原产地规则被视为北美的商品逐步取消所有的关税。大多数商品的现行关税将立即或在5年或10年内逐步取消。对某些敏感产品现行的税率将最多在15年的时期内按每年减少相同的百分比逐步取消。取消关税均以1991年7月1日执行的税率为基点,包括加拿本酌普遍优惠税率和美国的普遍优惠制税率。预计三国有可能以比预计更快的速度进行协商,并就取消关税达成一致意见。

对进口和出口的限制

三国将取消数量上的禁止和限制,如在边境实行的进口许可或配额。但是,每个成员国保留在边境实行有限限制的权利,以保障人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另外,对农牧业、汽车、能源和纺织业产品还实行特殊规则。

退税

自由贸易协定对随后出口到协定另一成员国的商品的生产中使用的材料规定了退税、或免税方案的规则。

对墨西哥和美国,以及墨西哥和加拿大间的贸易来说,现行的退税方案将从2001年1月1日取消。协定把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的取消退税方案的期限延长2年。在这些方案取消后,各国将采取步骤,以避免对那些在自由贸易范畴内仍需课税的商品在两个国家纳税的"双重征税"。

按照这些程序,一个国家按这些退税方案可免除或退还的海关税额,不得超过下列税款中的最低数:

·为从北美以外地区进口的、并在将出口到协定另一成员国的某商品的生产中听使用的材料所付的或所欠的税额;

·因进口该类商品而付给那个国家的税款。

海关手续费

三国已同意不再设置新的诸如美国的"商品加工费"和墨西哥的"海关手续费"此类的收费。墨西哥最迟在1999年6月30日取消对北美产的商品所收的这类费用;同样,美国也将在这一日期前取消对墨西哥产的商品所收的此类费用。至于加拿大产的商品,美国正在减少此类费用,而根据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这类费用将于1994年1月1日取消。免税

自由贸易协定禁止根据执行的条件通过新的免税或退税方案。现在墨西哥执行的方案最迟于2001年1月1日前取消。根据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加拿大的退税方案将于汕98年1月1日取消。

出口税

协定禁止设立出口税,除非这种税同佯也对用于国内消费的商品征收。但作为例外,将允许墨西哥征出口税,以对付粮食和基本消费品的严重短缺。

其他和出口有关的措施

当自由贸易协定的一成员国对某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时:

·不应减少该产品总供应的比例,使由自由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供应的比例低于前3年或一致同意的其他时期的实际水平以下;

·在对自由贸易协定另一个成员国的出口中,不应规定一个高于国内的

价格;或不应对供应的正常渠道设置障碍。

根据为量西哥制定的一项保留规定,这些义务在墨西哥和自由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间不执行。

商品的临时性自由进口

协定允许符合自由贸易协定临时入境条款的商务人员,在一个限定期限内免税携带专业设备和劳动工具进入其他成员国的领土。这些规则也适用于商业样品和某些广告电影的进口,以及那些用于体育、展览和表演目的而进口的商品。其他的规则规定,到19%年,所有在自由贸易协定另一个成员国进行维修或改装的商品将免税再进入国内。美国许诺,将鉴别那些挂有美国国旗的、在自由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进行维修的船只,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产地国的标记

确定了产地国标识的原则和规则。这些条款的目的是减少不必要的成本,便于地区内的商品流通,以及保证消费者得到关于商品产地国的确切说明。

含酒精的饮科-特殊产品

三国达成一致协议,把特基拉酒、梅斯卡尔酒、加拿大威士忌、波旁威士忌和田纳西威士忌作为特殊产品而加以保护。

纺织品服装

这一部分包括对纤维、纱线、纺织品和服装在北美市场交易的专门规则。自由贸易协定有关纺织品和服装的条款在与多种纤维协议和协定成员国加入的其他国际协议中的关于纺织品贸易的条款发生冲突时,以协定有关条款为准。

取消关税和非关说壁垒

三国将立即或最多在10年内逐步取消北美生产的、符合协定康产地规则的纺织品和服装的关税。此外,美国将立即取消对墨西哥此类产品的进口配额,并对墨西哥不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加工产品逐步取消进口配额。任何国家均不得再设置新的配额,除非是根据有关保护的特别规定。保护

在过渡期内,如果纺织品和服装的生产者由于从自由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进口的增加而面临严重损失时,进口国为对这一工业提供临时性保护可提高关税,或--加美贸易除外--根据特别条款而对进口实行配额。对符合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商品,进口国只能采取关税保护。

原产地规则

关于纺织品,协定包括原产地的专门规则,以确定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是否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对大多数产品说,原产地规则是"从纱线起"的规则,也就是说,为享受优惠待遇,纺织品和服装应从自由贸易协定的某成员国生产的纱线起开始加工。对某些产品,如棉线、合成和人造纤维则规定"从纤维起"的规则。"从纤维起"也就是纺织品和服装应从某成员国生产的纤维起进行加工。在某些情况下,签字国认为由于供货不足,如生产衬衫用的丝绸、麻和某些其他类的布,而用进口市在某成员国裁剪和缝制的衣服,也可享受优惠待遇。

为了适应北美工业的需要,制定了被称为"优惠关税限额。的条款。根据这些规定,在北美国家生产的、但不符合原产地规则的纺织品和服

装,在特定的进口水准内仍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对加拿大增加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确定的这种限额,并至少规定了头5年内这一限额的年增率。

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将在1998年1月1日前对纺织品和服装的原产地规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与此同时,三国在考虑自由贸易区市场待有条件的基础上,可就执行不同于特殊商品的原产地规则的可能性进行磋商。此外,还就每年调整关税优惠限额的方式达成了协议。

贴标签的条件

由政府和私营部门的成员组成的一个关于给纺织品贴标签的委员会将提出建议,以避免三国由于贴标签条件的不同而成为贸易中不必要的障碍。这个委员会将就贴标签的统一条件,包括图示和标志、注意事项、纤维含量资料和贴标签的方式等制定一个工作计划。

汽车产品

自由贸易协定将在自由贸易的范畴内取消地区的小汽车、卡车、公共汽车和部件(汽车产品)的贸易壁垒,并在10年内取消在该部门投资的限制。

取消关税

各签字国在过渡期内将取消地区汽车产品进口的所有关税。根据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或"汽车协议"的规定,美加间大部分汽车产品的贸易实行免税。

汽车

根据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和加拿大已取消了汽车贸易的关税。对从墨西哥的进口协定规定,美国:

·将立即取消小汽车的关税;

·立即把对轻型卡车的关税降至10%,并在5年内逐步取消;以及

·10年内取消对其他各类汽车的关税。对从加拿大和美国的进口,墨西哥将:

·立即把对小汽车的关税下降50%,并在10年内逐步取消;

·立即把对轻型卡车的关税下降50%,并在5年内逐步取消;以及10年内逐步取消对其他各类汽车的关税。

加拿大将在墨西哥取消从美、加进口税的同一时期取消从墨西哥进口汽车的关税。

部件

各国将立即取消对某些的关税,其余部分将在5年内取消,一小部分则在10年内取消。

原产地规则根据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为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汽车产品按净成本方式计算应含有一定比例的地区成分(小汽车、轻型卡车以及此类车的发动机和传动装置为62.5%,其他类汽车和部件为60%)。为了精确地计算汽车产品的成分标准,从地区外进口的部件价值将在整个生产环节中加以确认。

墨西哥的汽车法

墨西哥的扶助汽车工业并使其现代化的法令在过渡期满后即取消。过渡期内将修改该法令规定的限制,以便:

·立即取消对汽车的进口限制,它由在墨西哥市场的销售情况决定;

·立即修改"贸易平衡"的条件,以使墨西哥的汽车生产者逐步减少为进口汽车产品而必须出口的汽车的部件的标准,以及取消只允许汽车生产者才能进口汽车的规定;以及

·修改"国内增值"的规则,逐步减少墨西哥生产者生产的部件比例;某些客户工厂生产的部件也计入这一比例;保证墨、加、美部件的生产者在竞争的基础上进入正在扩大的墨西哥市场;过渡期内,将继续要求墨西哥的汽车生产者购买墨西哥部件,过渡期满后将取消国内增值的条件。墨西哥的运输汽车法

旨在扶助包括卡车(轻型卡车除外)和公共汽车的运输汽车制造业和使其现代化的法令立即废除,并由一种有效期为5年的配额过渡制代替。旧汽车的进口

根据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加拿大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从美国进口旧汽车的限制。自由贸易协定生效15年后,加拿大开始在10年内取消从墨西哥进口旧汽车的限制。墨西哥将于同一时期取消从北美进口旧汽车的限制。

对投资的限制

根据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投资的条款,墨西哥将立即允许协定成员国的投资者对被视为部件"国内供应"企业100%的投资和对其他企业的49%的投资,5年内这一比例也将增加到100%。墨西哥将根据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投资的规定来批准对汽车部门的投资。

燃料平均单位产出规定

根据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美国将修改燃料平均单位产出规定中的汽车内容的定义,以便汽车生产者能选用墨西哥生产的部件和车辆,并选择把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列为国内产品。

10年后,墨西哥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将和美国和加拿大一样受燃料平均单位产出规定的同等对待。从燃料平均单位产出规定的角度看,目前加拿大产的汽车可被视为国产汽车。这些规定并不意味着改变在美国出售的汽车的燃料产出的最低标准。

汽车的规格

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组成一个政府间的特别小组,以在三国的联邦范围内对汽车规格进行检查并提出建议,包括为取得汽车规格更多的一致性所必要的建议。

能源和基本石油化工产品

这一部分确定了三国对原油、天然气、提炼产品、基本石化产品、煤、电和核能的权利和义务。

三国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强调完全尊重各国的宪法,同时希望加强能源和基本石油产品贸易在地区的重要作用,并通过逐步的和稳定的自由化进程而改善这种作用。

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能源的条款包括并发展了关贸总协定在能源和基本石化产品的贸易中执行的与进出口数量限制有关的纪律。自由贸易协定明确规定,根据这些纪律,一个国家不能规定进口或出口的最低或最高价格。自由贸易协定还规定,各国可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只要其运用符合协定的条款。另外,各国不能对能源或基本石化产品的出口征收税或费用,除非在国内消费这些产品时也同样征收这些税或费用。

有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如保存可枯竭的自然资源、控制能源短缺的状况、执行稳定价格的计划等,才能对能源的进出口进行限制。

当某签字国实施这类限制时,不应把对另一签字国供应的比例减少到近3年或一致同意的其他时期的水平以下;不能对输往另一签字国的出口规定一个高于国内的价格;不能对供应的正常渠道设置障碍。墨西哥作为例外不受这些纪律的约束,因此,它对自由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不尽这些义务。

这一部分还对一签字国出现因国家安全的理由而限制能源和基本石化产品进出口的形势进行了限定。但是,为墨西哥规定的一项保留规定,墨西哥和其他签字国问能源商品的贸易不在此例,因为这类贸易将遵循协定在例外部分中阐述的关于国家安全的一般规定。

自由贸易协定强调,有关能源的条例措施遵守该协定关于国民待遇、对进出口的限制和出口税的一般规则。另外,三国一致同意,采取的调整措施,将以一种稳定调整的方式进行。

专门为墨西哥政府保留了石油、天然气、提炼产品、基本百化产品、核能和电力能源商品的所有权,以及在这些部门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权。

自由贸易协定关于能源的条款承认在墨西哥的非基本石化产品和供自用、联合以及独立生产的发电厂进行私人投资的新机会,因为它允许协定成员国的投资者购买、建立和经营这类活动的厂家。对非基本石化部门的投资将遵循协定的一般条款。

为推动天然气和基础石化产品的跨边境贸易,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国营企业、最终用户和供应者有权就供应合同进行谈判。同样,电力的独立生产者、联邦电力委员会和其他签字国的电力公司有权就电力的购销合同进行谈判。这些合同将递交有关当局批准。

名国将允许其国营企业谈判经营条款,以作为其劳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墨西哥,这些合同将只用货币支付。

美国和加拿大在美加自由贸易协定能源一章规定的专与能源商品贸易有关的某些特别承诺,将继续在两国执行。

农业

自由贸易协定分别规定了墨西哥和加拿大,以及墨西哥和美国间的农牧产品贸易的双边承诺。在这两种情况下均承认农牧业部门之间结构的差异,并包括建立一个有关保护的特别过渡机制。一般说来,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规则仍在美加农牧业贸易中执行。三边的条款将对出口进行国内扶持和补贴。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墨西哥和美国间的贸易。墨西哥和美国将通过转换成关税一一配额制或关税立即取消非关税壁垒。

关税--配额制便于使各国的敏感产品向进口竞争方向过渡。通过这一方式,将在最近贸易平均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免税的进口配额。这种配额一般每年增加3%,对超过这一数量的进口将征税,税率将根据最近国内和国外平均价格的比率来计算。这种关税将根据不同的产品,在10

年或15年内逐步降至零。

协定生效时,墨西哥和美国将取消一大批农牧产品的关税,这些产品的贸易额约相当于双边农牧业贸易额的一半。墨美间的关税壁垒将在

生效后10年内取消,但某些对进口极其敏感的产品例外,如墨西哥的玉米和红小豆,美国的橙汁和糖,这些产品的关税将在5年的附加期内(10年期满后再加5年--译者注)逐步取消。

墨西哥和美国将逐步放开双边糖的贸易。自由贸易协定生效6年后,两国将执行关税配额制,其效应相当于从第三国进口的糖,对两国糖的贸易的所有限制将在15年过渡期满后取消,但对出口到美国用于再出口计划的糖例外,这类糖将继续按最惠国税率征税。

加拿大和墨西哥间的贸易。除奶制品、家禽、鸡蛋和糖外,加拿大和墨西哥将取消其农牧业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加拿大将立即取消墨西哥进口小麦、大麦及其制品、牛肉和牛犊肉、人造黄油的限制。同时,加拿大和墨西哥将立即或最多在5年内取消目前对大部分蔬菜和水果产品所执行的税率,其余的则在10年内取消。

除奶制品、家禽和鸡蛋外,墨西哥将用关税或关税--配额制取代进口许可证,前者如对小麦,后者如对玉米和大麦。一般说来,这些关税将在10年内逐步取消。

特别保护

协定有一项条款规定在协定生效后的头10年内,可对上述双方承诺的某些产品实行特别保护。当自由贸易协定的某成员国从另一个签字国某种产品的进口达到协定对保护预先确定的水平时,可使用特别保护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可在协定生效时的税率和采取保护时存在的最惠国税率中按照最低的税率征税。这种税率根据不同的产品,可在季节或日历年剩余的时间里执行。导致保护的进口水平在这10年内将不断提高。

国内的扶持

三国承认在各自农牧业部门实行扶持计划的重要性,以及那些扶持措施对贸易所起的潜在影响。各国将对其农牧业部门努力制定不会使贸易扭曲的扶持政策。另外还规定,各国根据关贸总协定的义务可改变其国内扶持的机制。

出口补贴

自由贸易协定签字国承认,在自由贸易区内对农牧产品的出品进行补贴是不妥的,除非为补偿从非成员国的进口而给予必要补贴。为此,协定规定:

·当自由贸易协定某成员国决定对出口进行补贴时,至少应提前3天通知进口国补贴的意图;

·当自由贸易协定的某出口国认为,另一成员国正在从非成员国进口得到出口补贴的商品时,可要求和进口国就可能采取的反补贴进口的行动进行磋商;

·如进口国也采取一种和出口国共同的措施,出口国不应对其农牧产品的出口进行补贴。

三国将以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有关出口补贴的双边规定为基础,力求在北美农牧业贸易中取消出口补贴,以作为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取消补贴的一种方法。

关于农牧业产品商品化的标准

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当墨西哥或美国对国内某农牧产品采取标准化

或商品化的措施时,采取这一措施的国家对进口用于加工的类似产品,将给予同等优惠待遇。

贸易争端的解决

三国将努力设立一个解决有关农牧业产品的跨边境贸易争端的私人机构。

农牧业产品贸易委员会

将设立一个农牧业产品贸易三边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市中制定的规定的实施和管理;另外,委员会还下设一个墨美工作小组和一个墨加工作小组,以检查质量和评定标准的工作。

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

协定的这一节确定了制定、采取和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规则,也就是说,采取的措施是为了保护人、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不受动植物的病菌或灾害、或对食品的重大的或附带性的污染所造成的危险。制定这些规则的目的是阻止把卫生和植物卫生的措施当作针对贸易的限制来使用,同时保护各国采取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权利,以保护人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主要的权利和义务

协定肯定各国有权确定它认为合适的卫生或植物卫生的保护水平,并规定各国可通过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达到那种保护水平;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

·需建立在科学原理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只在必要的程度上实行,以提供由某个国家确定的保护水平,以及·不得变成不合理的歧视或针对贸易的限制。

国际标准

为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自由贸易协定鼓励三国使用国际标准制定其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但是,协定允许三国在为达到它视为合适的保护水平而认为必要时,在科学结论的基础上采取比国际上更为严格的措施。

三国将推动在北美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范围内,如饮食药典委员会、国际畜瘟局、动物健康三方委员会、国际植物保护协议和北美植物保护组织,制定和修改国际卫生和植物卫生的标准。

协调和等同性

一致同意推动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等同性,同时不降低由各国规定的对人、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护水平。各成员国将接受自由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与本国相等同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条件是出口国能表明其措施符合适当的保护水平。

风险评估

自由贸易协定制定了风险评估的规则,包括对灾害和疾病的侵入、扎根或扩散的可能性的评估规定。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将建立在用国际或北美有关标准化组织的风险评估技术对人的生命或动植物的健康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一个国家可给予一定的过渡时期,以便另一国的商品逐步符合新措施的规定,只要这一过渡期和保证进口国确定的卫生或植物卫生的保护水平不矛盾。

适应地区的条件

这一节包括使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适应地区条件,特别是适应自由贸易区或很少有灾害或疾病的地区条件的规则。出口国应客观地表明,从其领土输出的商品产于自由贸易区或很少有灾害或疾病的地区。

各种程序的透明性

自由贸易协定规定,采取或修改任何可能影响北美贸易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时,必须事先通知。通知应指明所述及的商品,以及采取措施的原因和目的。应尽快公布所有的卫生和植物卫生的措施。同时,各成员国将设立咨询中心,以提供有关这些措施的信息。

控制、检查和批准的程序

还规定了旨在保证执行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各种程序的规则。这些规则允许控制、检查和批准的内部程序连续运转,并遵循国民待遇、机遇和程序透明的原则,包括批准使用添加剂或确定对食品、饮料和饲料污染容忍限度的国内制度。

技术援助

三国将直接或通过国际或北美约有关标准化组织,在与卫生域植物卫生措施有关的技术援助方面提供方便条件。

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将致力于提高食品的安全,改善自由贸易区的卫生条件,推动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协调和等同性,以及为合作和技术咨询,包括解决与此有关的分歧而提供方便条件。

技术标准

本市涉及标准化的措施,也就是说,涉及官方的标准、政府的技术条例和确定这些措施是否得到实施而使用的步

骤。同时承认这些措施在保障安全和保护人、动植物的生命

和健康,保护环境和保护消费者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三国

同意不把这些措施当作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因此,三国将进

行使用,以改善这些措施,并使之在自由贸易区和谐共存。

主要的权利和义务

各国将保留采取、执行标准化措施和使其得到执行的权利,以确定因此而希望达到的保护水平和进行保证达到这种

水平的风险评估。另外,自由贸易协定肯定了每个国家对关

贸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法和包括环境和资源保护在内的其

他国际性协议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确定与执行标准化措施有关的义务,以便灵活进行成员国间的贸易。例如,各国应保证其标准给予国民待遇和最惠

国待遇,这将保证另外两个国家的商品和劳务得到不低于本

国的或来自其他非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的类似的商品和劳

务的优惠待遇。

国际标准

自由贸易协定的备签字国将以国际标准作为其标准化措施的基础,只要这些标准是实现其目的的一种有效和合适

的手段。但各国将保留采取、执行其标准化措施和使其得到

执行的权利,以达到一个高于国际措施为基础而能达到的保

护水平。

共存性

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将共同工作,以提高对健康、环境和消费者的安全和保护水平。同时努力使其标准化的措施共存,并考虑标准化的国际活动,以方便贸易和减少因需符合各国不同的条件而产生的附加成本。

相符约有效性

使用相符有效性的程序来检验是否符合技术条例或标准规定的条件。协定规定了这些程序需遵循的详细规则,以保证不会成为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

程序的透明性

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把采取或修改可能影响北美贸易的标准化措施事先通知自由贸易协定的其他成员国。通知应指明所述及的商品和劳务,以及采取措施的原因和目的。其他成员国,以及所有与某具体措施相关者都能对此进行评论。三国保证为此而设立的咨询中心将向其他成员国和所有相关者提供有关标准化措施的信息。

技术合作

签字国保证根据互相同意的条件和目的,应请求而提供顾问、咨询和技术援助,以改善标准化的措施。协定要求成员国推动三国标准化机构间的合作。

标准化措施委员会

标准化措施委员会监督协定这一节规定的执行和管理;推动共存和合作,以制定、实施和完成标准化的措施,并支持协商解决与此有关的分歧。另外,将设立小组委员会和工作小组,以处理有关的专题。协定规定这些小组委员会和工作小组可邀请三国非官方组织有关科学家和代表参加工作。紧急措施

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根据协定本市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可采取保护措施,对由于进口数量突然激增造成不利影响的工业给予暂时减轻负担。由于协定规定的关税减让造成进口数量突然激增而出现紧急情况时,可采取临时性的双边保护。全面的保护则是针对来自所有国家进口的激增而采取的保护。

采取紧急措施需遵循的协定的程序规定,减轻负担只能限于某段时期,并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的国家给予措施针对的商品的国家一定的补偿,如果这些国家不能就补偿额达成协议,那么出口国可采取类似的措施,以作为对紧急措施所造成的贸易结果的补偿。

双边保护

在过渡期内,如果来自自由贸易协定另一个成员国进口的增加对国内某工业造成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失时,协定的签字国可采取紧急措施,以暂时中止执行已同意取消的关税,或者恢复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前的税率。损失应是关税减免造

成的后果。这种保护措施只能采取一次,并最多维持3年。对进口极其敏感的商品,执行紧急措施的期限可延续到4年。过渡期满后,双边保护措施只有在得到受措施影响的商品的国家同意后才能采取。

全面保护

协定规定,当一个国家采取全面的或多边的保护时(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9条,允许通过关税或配额制采取保护措施),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不应受这些措施的影响,除非成员国的出口占有关商品全部进口的主要部分并是造成或

即将造成严重损失的主要因素。

协定规定,自由贸易协定的某成员国,如不属于该商品5个主要的外国提供国之一,则不认为它占进口的主要部分;为了不被认为是造成严重损失的主要因素,从一个签字国进口的某商品的增长率应明显低于该商品全部进口的增长率。当自由贸易协定的某成员国最初被排除在全面保护之外,采取措施的国家面临由于从该国进口激增而减少了措施的效

果时,有权后把这个国家也包括在内。

程序

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行紧急措施的程序如下:授权有关当局确定损失程度;具备请求实行措施的主要的和正式的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包括举行公共听证会,为所有感兴趣的方面提供出示辩护的机会,以及就调查研究发出通知和公布决定。

关于反倾销和补偿性配额事务的核查

协定规定一种由双方组成的、独立的仲裁法庭核查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有关当局作出的关于反倾销和补偿性配额

的最后决定的机制。各国将进行必要的司法改革,以保证这些仲裁法庭进行的核查工作行之有效。本市规定了仲裁法庭核查今后各国关于反倾销和补偿性配额的立法改革的程序,还规定了特别反驳的程序,对认为某些行为已影响某仲裁法庭的核查进程及其决定的断言作出裁决。最后,将设立一个保护机制,以解决由于执行国内法律而损害仲裁进程运转的那种情况。

法庭的组成和作用

根据进口国的权利,在有权对某决定进行法律核查的人的请求下,进口国或出口国将以双边的仲裁法庭代替法律核查。

每个仲裁法庭将从三国拟定的名单上挑选有关国家的5名权威人士组成。每个国家挑选2名法官,第5位则由选出来的法官共同挑选;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将抽签产生。

在反驳决定的核查中,仲裁法庭将只行使进口国的权利。三国将制订仲裁法庭的程序规则。仲裁法庭可批准反驳决定,或将决定退回以便行政当局采取和法庭决定不相矛盾的措施。仲裁法庭作出的决定将必须执行。

保留国内的法律

协定严格规定,各成员国有权保留执行其有关反倾销和补偿性配额的法律。各国将修改其法律以便履行自由贸易协定的义务。协定生效后,各国将进行有关立法的改革。任何修改,只要针对从另一个签字国的进口,将由仲裁法庭核实,检查它和自由贸易协定、关贸总协定及其主要的管理规则的目标和目的是否冲突。如仲裁法庭裁定确有冲突,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的解决办法,那么,要求核查的国家将可采取类似的法律或行政措施,或者废除协定。

特别反驳的程序

自由贸易协定还确定了特别反驳的程序,以及借助这一程序所需的依据。仲裁法庭的决定一旦公布,有关争端的任何一国都可要求设立一个特别反驳委员会,委员会由三个国家的在职或退休的3位法官组成。该委员会如果裁定某些祈求特别反驳的依据成立,可取消原来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将成立一个新的仲裁法庭。

保护仲裁法庭程序特别委员会

自由贸易协定制定了旨在保证仲裁法庭的程序按预定

方式运转的保护机制。一成员国可要求特别委员会来确定是否因执行某成员国的法律而:阻挠设立仲裁法庭;阻止仲裁法庭公布其最终裁决;阻止执行仲裁法庭的裁决,或否认其强制性的效果;或没有执行关于根据国内法律的原则,给某独立的司法法庭提供对分歧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依据进行法

律核查的机会。

如果特别委员会的结论是违犯了上述某条,有关国家将在考虑委员会决定的基础上寻求解决问题。如达不成一致意见,要求国可中止和另一当事国的双边仲裁法庭的制度,或中止给予协定规定的其他好处。如要求国中止仲裁法庭制度,被要求国可采取同样措施。除非当事国解决了问题,或被要求向特别委员会表明已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中止好处将始终有效。

公共部门的采购

协定规定,自由贸易协定各国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在商品、劳务和公共工程方面,对其他国家的供应者放开公共部门的大部分采购市场。

包括范围

自由贸易协定包括联邦政府的所属部门和公司在备签

字国进行的采购。

对联邦政府的所属部门超过下列数额的采购,将执行协定的规定:5万美元的商品和劳务以及650万美元的公共工程。

对国营公司超过下列数额的采购,执行协定的规定:25万美元的商品和劳务以及800万美元的公共工程。

自由贸易协定保持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对美国和加拿大

间的采购已制定的规定。

墨酉哥对该节规定的实施将在过渡期内逐步进行。

本市不包括那些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军备、弹药、武器等的采购。各国对协定规定的特殊采购保留优先本国供应者的权利。

程序

自由贸易协定除了要求给成员国以国民待遇和优惠待遇外,还规定了采购的程序,便之具有下列特点:通过对技术说明、供应者的资格、招标期限的确定和采购程序的其他方面制定规则来增强透明性和预测性;禁止补偿惯例和国内采购的其他歧视性条件;以及各国需建立招标反驳制度,允许供应者对程序或判决持异议。

技术合作

三国将交流其采购制度的信息,以支持各国的供应者利用协定产生的采购机会。

三国将设立一个委员会,以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在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具有同等的采购机会。

今后的谈判

三国承认都希望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制定关于公共部门的采购这一节。因此,该节包含的内容将延伸到经过磋商主动接受这些承诺的州和省政府。

劳务的跨边境贸易

自由贸易协定发扬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中确定的精神,以在国际范围内制定劳务贸易规则。自由贸易协定条款为方便三国间跨边境的劳务贸易对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

国民待遇

协定把给予国民待遇的基本义务扩大到劳务,该义务通过关贸总协定和其他贸易协议已在商品贸易中执行。协定的各成员国将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劳务提供者不低于在同等情况下给予本国劳务提供者的优惠待遇。

至于对州、省或地方政府的规定,国民待遇意味着给予一种不低于给这些州、省或地方所在国的劳务提供者的优惠待遇。

最惠国待遏

协定把关贸总协定的另一项基本义务,即最惠国待遇的义务也扩大到劳务。这就需要自由贸易协定的各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劳务提供者不低于在同等情况下给予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劳务提供者的优惠待遇。

地方代表处

根据协定,自由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劳务提供者并非必须以居住在其领土、或在其领土设立公司的代表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作为其提供劳务的条件。

保留

自由贸易协定的各成员国将可保留其不符合上述规则和义务的合法规定和其他现行措施。联邦、州或省一级的这类措施将在协定的一张单子上加以说明。三国将用z年时间填完有关州和省的保留措施。市和地方一级和自由贸易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将可得到保留。

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可修改或补充单子上的规定,只要这些修改或补充不会使规定变得更为限制。

非歧视性的数量限制

各国将提供一份对劳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或劳务提供者在某些特殊部门活动限制的非歧视性现行规定的单子。自由贸易协定的任何签字国都可要求就这些规定的解除或取消进行磋商和谈判。

许可证和证书的签发

为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协定规定了关于签发专业人员的许可证和证书的程序。特别是各国保证在客观和透明的标准的基础上执行这些程序,如对专业能力的标准,只要能保证劳务质量,本身又不构成提供劳务的限制即可。确立了互相承认许可证和证书的制度,但自由贸易协定的任何成员国都不是必须自动承认另一国劳务提供者的学业或经历;特别是三国将制定一个工作计划,旨在对外国法律顾问放开给予许可证和对工程师放开签发临时许可证。

协定生效2年后,各成员国对在其领土的专业劳务提供者签发许可证和证书时,将取消国籍和居住的条件。如不履行这一义务,其他成员国将有权在同样的劳务部门制定或重新制定类似的条件。

拒绝给予好处

如有关的劳务是通过协定另一成员国的公司提供,而该公司的所有权属非成员国的人,或该公司由非成员国的人控制,公司的主要贸易并不在自由贸易区,那么,协定的成员国可拒绝给予协定规定的好处。至于运输行业的劳务,协定成员国如能证明,劳务的提供者使用了没有在协定任何一国登记过的设备,那么,该成员国可拒绝给予公司以协定规定的好处。

例外

协定的其他章节所涉及方面,如政府采购、补贴、金融服务和与能源有关的服务等不执行这些规定。大多数的航空服务、基础电信、由协定任何成员国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墨西哥和加拿大间某些服务以外的运输业,以及根据墨西哥合从国的政治宪法为国家和墨西哥公民保留的部门,也不执行这些规定。备成员国保留制定执行措施的权利,如针对欺骗行为的措施,这些措施需和协定的规定保持一致。

陆路运输

协定确定了取消在墨、加、美问提供陆路运输服务的壁垒和制定陆路运输统一的技术和安全标准的时间表。自由贸

易协定预料跨边境劳务的竞争会逐步加剧,以在北美陆路运输市场中提供平等的机会。三国共同作出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它们在陆路运输业进行更多的竞争,不便任何一国在向自由贸易的过渡时期处于不利地位。

放开的时间表

卡车和公共汽车的服务。自协定生效起,美国将修改现行为卡车和公共汽车在美提供服务而签发的许可证的期限,以便允许墨西哥的租用和旅游汽车司机在美国市场提供服务。这一期限不包括加拿大的公交公司和卡车运输公司。加拿大将继续允许墨西哥和美国的卡车和公共汽车的司机获

准在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上,在加拿大提供服务。

协定签字3年后,墨西哥将允许加拿大和美国的汽车运输公司在其边境各州装、卸货物,美国也将允许墨西哥公司在其边境地区提供同样的服务。与此同时,墨西哥将允许加拿大和美国在公交和提供国际货运服务(包括在墨西哥领土把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卡车运输公司拥有妈%的投资。美国将维持为客、货汽车运输提供国内服务而签发的许可证期限,但只允许墨西哥的投资者在美国公司参与少数的投资。

协定生效3年后,美国将允许墨西哥的公交公司开始提供固定路线和通往美国任何地点的跨边境服务。墨西哥也将给予加拿大和美国的公司以同等待遇。

协定生效6年后,美国将允许墨西哥的货运公司在全美领土提供服务。墨西哥将给予加拿大和美国的货运公司以同等待遇。

协定生效的第7年,墨西哥将允许加拿大和美国在墨西哥的公交公司和提供国际货运服务的卡车运输公司拥有51%的投资。与此同时,美国将取消对100%墨西哥资本的公交和卡车货运公司在美提供服务的暂缓期。

协定生效10年后,墨西哥将允许公交和卡车货运公司100%的外资。协定的成员国并非必须取消对国内货运公司投资的限制。

铁路服务。根据协定的规定,并以符合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中规定的墨西哥对这一部门的保留方式,加拿大和美国的铁路运输将可继续自由地在墨西哥提供服务,可用其自己机车的火车运行,可以建设和拥有自己的集散站并对铁路的基本设施进行投资。墨西哥将可继续进入加拿大和美国的铁路系统。自由贸易协定不影响各成员国关于在边境或边境附近更换乘务人员的法律规定中确定的移民条件。

港口服务

自由贸易协定还规定放开和海洋运输有关的港口活动。自协定生效起,墨西哥将允许加拿大和美国在港口设施和服务进行100%的投资,如起重机、货运站台、码头、货仓等,以便这些公司管理其自己的货物。100%加拿大和美国投资的

公司,只要事先得到全国外资委员会的批准,可管理第三国的货物。加拿大和美国将继续允许墨西哥在这些活动中进行无限制的投资。

技术和安全标准

在三国保证改善健康和安全水准以及保护消费者和环

境的基础上,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将努力统一关于汽车运输和铁路运营的标准,包括:车辆,设备,如轮箍、制动器,重量和体积,保养、维修和排污水平;卡车驾驶员的许可证和非医疗证明;驾驶员的健康标准;机车和其他铁路设施,以及跨边境运营主要操作人员的标准;关于危险物质运输的标准以及公路的信号系统,以及执行汽车安全运输的条件。

获得信息

各国将建立陆路运输信息中心,在运营的批准、安全要求等方面提供信息。

检查的程序

协定生效5年后,三国将建立一个由政府官员组成的委员会,以便就放开陆路运输的效果、汽车运输业在各国的特殊问题以及由于该部门的放开而产生的未曾预料到的影响

进行磋商。最迟在协定生效6年后,还将就进一步放开陆路运输服务的可能性进行磋商。磋商的结果将提交自由贸易协定贸易委员会,以便采取可行的措施。

电信

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公共电信网似下称"公共网")和电信服务将以合理的和非歧视性的条件和方式,为那些进行其活动而使用公共电信的公司和个人所利用。公共网的使用包括提供改进型或增值的服务以及公司的国内通讯。本协定不包括公共电信网和电信服务的建立和操作。

连接和使用公共网

三国保证利用合理的条件,以连接和使用公共网,包括:出租私人专用线路,把终端设备或其他设备和公共网连结起来,便私人线路和公共网相互连结,完成整流、信号和处理的功能以及采用用户选择的操作方案。

此外,只有维护网络操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或保护公共网的技术完整性而必需的话,才可对连结和使用规定条件。

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的公共电信服务的价格应反映其

经济成本。出租的私人线路应在固定价格的基础上使用。但是,协定不禁止给予公共电信服务间的交叉补贴。公司或个人都可使用公共网和公共服务,以在某国国内和北美领土内传递信息。

如影响无线电发射台或电缆系统的无线电或电视节目

的布局,则可不执行该节的规定。无线电发射台或电缆系统可连结和永久便用公共网和公共服务。

例外和限制

三国并非必须批准向另一成员国的人提供或计其操作电信网和电信服务,并保留禁止向私人网络的操作人员提供公共电信网和公共服务的权利。

改进型的电信

协定规定,各国为提供改进型或增值的服务而签发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程序应是透明的、非歧视性的和迅速办理的。三国改进型电信服务的提供者不受一般对公共电信网和电信服务的提供者规定的义务(如向一般公众提供服务,或在成本基础上确定价格)的约束。

标准化的措施

协定对为连结电信设备和公共网而规定的标准作了限制。这些措施只是为防止技术上的损坏或对公共网和公共服务的干扰,防止设备在托运中和那些有关的伤残而必须采取的,以保证用户的安全和连结。另外,将允许所有有资格的技术单位对和公共网连结的设备进行检测。本市还规定了各国接受在自由贸易规定其他成员国进行的检测结果的程序。提供垄断性的服务

协定承认,一个签字国可以保持或指定公共网或公共服务垄断性的提供者。各国保证,任何垄断者均不得在其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中滥用其地位,采取有悸于竞争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反过来又会影响协定其他国家某个人的行为。

信息的利用

一般情况下,公众均可利用那些影响公共电信网和电信服务的连结和使用有关的信息,包括:

·提供服务的价格、方式和条件;

·对公共网和服务的技术阶段间的说明;

·关于标准调整单位的信息;

·终端设备连结的条件,以及

·通知书的要求,批准、登记或许可证。

技术合作

三国将在交流技术信息和开展政府对政府的培训计划方面进行合作。三国承认国际标准对全球电信的重要性,并一致同意通过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来推动国际标准钓应用。

投资

协定规定将取消重要的投资壁垒,给予三国的投资者以基本保障,并建立丁种解决投资者和自由贸易协定某成员国间可能发生的争端的机制。

包括的范围

该节确定了某成员国的投资者在另一成员国进行投资需执行的规定。本协定中投资的概念是广义的,因为它包括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所有权和以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参与,以及由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权。

非歧视待遇和最低水平的待遏

各国将给予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的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给其本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或其他国家的投资者(最惠国待遇)的优惠待遇。对于州、省或市级的规定来说,国民待遇即为不低于给其本州、省或市的投资者的优惠待遇。同样,各国将给予自由贸易协定国家投资者的投资以合理公正的待遇,符合国际法的充分的安全感和保护。

经昔条件

自由贸易协定的任何成员国均不得对在其境内的投资规定经营条件,如出口水平、最低的国内成分、对本国供应者的优惠待遇、进口受出口收入的纳柬、技术转让以及要求产品在某指定地区生产等。但上述规定不包括公共部出口的采购、鼓励出口的项目以及关于国际援助的活动。

转移

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的技资者可将其因利润、销售所得、借贷支付或其他与投资有关的交易额而拥有的合法流通的货币,按市场占优势的兑换率兑换成外汇。协定各成员国保证这些外汇可自由转移。

征用

自由贸易协定的任何成员国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征用协定成员国企业主进行的投资,除非是因公益原因。因公益原因的征用必须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并恨据法律规定的手续进行。受此影响的投资者应立即得到赔偿,赔偿额根据被征用投资的市场合理价格加上适当的利息确定。

解决争端

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的投资者,对投资接受国由于违犯本市条款而造成的金融损失,可通过投资者和国家间的仲裁程序要求赔偿,或向投资接受国的法庭起诉。

各国的承诺和特殊的例外

协定各成员国将确定其实行自由化的承诺,以及可不执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经营条件规定的例外情况。考虑到墨西哥宪法的规定,作为例外,力量西哥国家保留了某些活动。2年内各国将确定州和省一级的例外情况。

除某些对进口敏感的部门外,这些措施不得变为更具限制性,一旦放开,即不能再变为更具限制性。但某些敏感部门,如基础电信、社会服务、海洋运输等,不受此限制的约束。

加拿大可根据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对购买企业进行检查;墨西哥可对购买其价格在自由贸易协定生效时的2500万美元至协定生效第10年的L5亿美元的企业进行检查。这些价格均为指数化的。

例外

一般说来,有关投资的条款对公共部门的采购和补贴不适用。鉴于国家安全的原因,协定对外国人购买企业规定了例外情况。

投资和环境

协定规定,任何国家均不应为吸引投资而降低其环保标准,各国将对执行这些条款进行磋商。自由贸易协定还明确指出,成员国根据协定投资的条款,可采取适当的行动,以保护环境。

关于竞争、垄断和国营企业的政策

协定包括对那些私人和公共的非竞争性的贸易行为的条款,并承认这些条款有助于达到自由贸易协定的目的。关于竞争的政策

自由贸易协定各国将采取或维持针对非竞争贸易行为的措施,并在执行和实施竞争法规方面进行合作。

垄断和国营企业

国营企业。协定的条款要求属于联邦、省或州政府,或由它们控制的企业,在行使规定的、管理的或政府其他当局的职能时,如签发许可证等,其行动应和有关国家的义务保持一致。

垄断。协定对政府所有现在和将来的联邦垄断,以及对协定成员国将来可能指定的任何私人垄断规定了某些附加纪律。垄断者对其商品或劳务的买卖,应遵循和政府执政的目的相一致的贸易权衡,并不应歧视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商品或交易。各国保证,垄断者不得利用其地位在其境内的非垄断市场。

各国的承诺和特殊的例外

协定各成员国将确定其实行自由化的承诺,以及可不执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经营条件规定的例外情况。考虑到墨西哥宪法的规定,作为例外,为墨酉哥国家保留了某些活动。2年内各国将确定州和省一级的例外情况。除某些对进口敏感的部门外,这些措施不得变为更具限制性,一旦放开,即不能再变为更具限制性。但某些敏感部门,如基础电信、社会服务、海洋运输等,不受此限制的约束。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文版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文 版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自1994年1 月1日起全面生效。该协定的目的是通过在自由贸易区内扩大贸易及投资机会,来促进美、加、墨三国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增强三国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加、墨在15年的过渡期内全部取消商品、服务及投资领域的所有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进一步扩大,突破了贸易自由化的传统领域,纳入了服务贸易,并在自由化步伐上迈得更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服务的范围 就服务部门而言,协定覆盖的服务部门相当广泛。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建立了旨在实现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则和原则框架。协定采用列举“否定清单”方式来规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的范围,即如果一个服务部门没有被明确排除在协定调整范围之外,那么该服务部门就会自动地适用。该章明确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服务和活动: (1)金融服务、与能源或基础石油化工有关的服务; (2)航空服务及其支持服务(除航空器维修服务和特种航空服务之外); (3)跨境劳工贸易、政府采购、政府补贴、成员国政府所进行的与法律执行、收入保障、社会福利和国家安全有关的活动。至于其他部门,允许各成员方作出不同程度、或全部或部分的保留。此外,其他章节和附录还分别就电讯服务、金融服务、陆地运输、专业服务进行专门规定。通过列举“否定清单”的方式,

北美自由贸易区简述

北美自由贸易区简述 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rea,NAFTA)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3国组成,三国于1992年8月12日 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同年12月17日 由三国领导人分别在各自国家正式签署。1994年1月1日,协 定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布成立。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宗 旨为:1:取消贸易壁垒2:创造公平条件,增加就业机会3: 保护知识产权4: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 三个会员国彼此必须遵守协定规定的原则和规则,如国民待 遇、最惠国待遇及程序上的透明化等来实现其宗旨,藉以消除 贸易障碍。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货物可以互相流通并减免关 税,而贸易区以外的国家则仍然维持原关税及壁垒。北美自由 贸易协定规定15年内建成自由贸易区,三国的商品关税取消 分三批进行:50%的商品关税立即取消;另外15%的的商品关税 在5年内取消;其余的商品在第6至15年内逐步取消。在原 产地规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比美加自由贸易协议更加严 格,如它要求包含62.5%(美加协议是50%)以上北美部件的 车辆才有资格享受免税待遇。纺织品及服装必须在北美自由贸 易区内生产主要部分,才能享受关税减免待遇。另外,协议对 服务、投资、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方面都作了规定,在较为 棘手的汽车、农产品、纺织品、能源、运输、文化及环境等方 面还专门列了细则加以说明。。 针对三个成员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安排。 第一条(纺织品关税相关)

在墨西哥占有劳动力优势的纺织品和成衣方面,除了取消一部分产品的关税外,对于墨西哥生产的符合原产地规则的纺织品和成衣,美、加取消其配额限制,并将关税水平从45%降到20%。 第二条(汽车产品关税相关) 对于汽车产品,美、加逐步取消了对墨西哥制汽车征收的关税,其中轻型卡车的关税从25%减到10%,并在5年内全部取消;对于重型卡车、公共汽车、拖拉机的关税则在10年内取消。墨则将在10年内取消美、加汽车产品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其中对轻型卡车在5年内取消关税。 第三条(农产品关税相关) 美、加分别取消其对墨农产品征收的61%和85%的关税;墨则取消对美、加农产品征收的36%和4%的关税。另外,墨拥有10至15年的时间来逐步降低剩余农产品的关税,并有权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援助以及科研来支持本国农业发展。 第四条(运输业相关) 在运输业方面,三国间国际货物运输的开放有一个10年的转换期。3年后,墨的卡车允许进入美边境各州,7年后所有三国的国境对过境陆上运输完全开放。 第五条(通信业相关) 在通讯业方面,三国的通讯企业可以不受任何歧视地进入通讯网络和公共服务业,开展增殖服务也无任何限制。 第六条(汽车保险业相关) 在金融保险业方面,在协定实施的最初6年中,美、加银行只能参与墨银行8%至15%的业务份额;在第7至15年间,如墨银行市场中外国占有率超过 25%,墨则有权实行一些保护性措施;墨在美、加银行市场中一开始就可以享受较为自由的待遇。协定还允许美、加的保险公司与墨的保险公司组成合资企业,其中外国企业的控股权可逐年增加,到2000年在墨的保险企业中外国企业的股份可达到100%。 第七条(能源工业相关)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文版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面生效。该协定的目的是通过在自由贸易区内扩大贸易及投资机会,来促进美、加、墨三国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增强三国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加、墨在15年的过渡期内全部取消商品、服务及投资领域的所有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进一步扩大,突破了贸易自由化的传统领域,纳入了服务贸易,并在自由化步伐上迈得更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本。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服务的范围 就服务部门而言,协定覆盖的服务部门相当广泛。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建立了旨在实现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则和原则框架。协定采用列举“否定清单”方式来规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的范围,即如果一个服务部门没有被明确排除在协定调整范围之外,那么该服务部门就会自动地适用。该章明确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服务和活动: (1)金融服务、与能源或基础石油化工有关的服务; (2)航空服务及其支持服务(除航空器维修服务和特种航空服务之外); (3)跨境劳工贸易、政府采购、政府补贴、成员国政府所进行的与法律执行、收入保障、社会福利和国家安全有关的活动。至于其他部门,允许各成员方作出不同程度、或全部或部分的保留。此外,其他章节和附录还分别就电讯服务、金融服务、陆地运输、专业服务进行专门规定。通过列举“否定清单”的方式,NAFTA使北美形成了一个较为开放的服务贸易市场,在许多复杂和高度控制的服务部门取得了较大的自由化进展,其服务贸易市场的自由化程度超过了国际多边服务贸易谈判所能达到的程度。在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中,美国、加拿大作出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多一些,而墨西哥的情况则较不同。墨西哥在对许多服务部门作出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的同时,又提出许多保留,其不受约束的保留部门主要有基础电讯、空运和海运、政府服务等。 就服务提供的方式而言,协定完全覆盖了GATS项下有关提供服务的四种方式。协定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包括了对一项服务的生产、分配、营销、销售、交付、购买、使用、与服务有关的运输、支付等要素,涵括了GATS项下方式一“跨境提供”和方式二“境外消费”。第十一章“投资”适用于包括非股权利益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含义广于GATS项下的相应定义,适用于为提供服务而进行的投资活动(GATS项下的方式三“商业存在”)。GATS项下方式四“自然人移动”的相应规定可见第十六章“商人临时入境”。 2、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各成员国在协定生效或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要消除与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相抵触的限制服务贸易自由的措施。第十一章“投资”、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第十三章“电讯服务”、第十四章“金融服务”均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现以第十二章为例加以说明。该章国民待遇原则规定:每一协定成员国应像对待本国的服务提供者一样对待另一协定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关于省级及州级的措施,国民待遇是指向另一协定成员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待遇应不低于本国、省或州对本地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一协定成员国对待另一协定国服务提供者应不低于向任何一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待遇。此外,该章还规定了成员国不能以在该国设立代办处、代表处、分支机构及任何形式的企业,作为另一协定成员国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前提条件。尽管各成员国承诺根据上述原则取消限制服务贸易自由的措施,但第十二章也明确允许成员国对某些服务部门或服务活动不给予这些待遇。该章连同有关附件列举了成员国可对上述原则提出保留的服务部门或活动。但对于新制定的措施,各成员国必须保证其与协定的一般性义务相一致。 该协定要求成员国遵守上述原则的规定,较之GATS项下之规定有过之而无不及。协定对各成员国采取

美报分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给美加墨带来的负面影响

美报分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给美加墨带来的负面 影响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政治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责难。它将存在巨大差别的三个经济体拉到一起,而这些差别使协定成为一场极端冒险的赌博。该协定以 惊人的速度改变了北美大陆的经济环境,不过它在刺激贸易和经济全面增长的同 时,也导致了不和谐的错位。对美国而言,虽然关税和消费品价格降低,公司收 入上涨,但是制造业的就业机会却被墨西哥和加拿大抢走。对墨西哥来说,协定 将为墨西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因此也将对移民起到遏制作用的想法是完全错误 的。它为墨西哥带来的利益正变得越来越少。在加拿大,这个协定提高了本国的 经济竞争力,尽管进展同样充满痛苦,但该国强大的社会安全网络却使这些初期 的痛苦得到了缓和。 【本刊讯】美国《纽约时报》2003年12月27日刊登蒂姆·魏纳的一篇文章,题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十年:初期的痛苦显而易见》,摘要如下:十年前,在经过一番激烈的唇枪舌剑之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终于获得通过。而今这一协定在政治上受到前所未有的责难,成为自由贸易承诺和祸端的标志。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存在巨大差别的三个经济体拉到同一个屋檐下:富有的美国、中产阶级的加拿大以及奋力挣扎的墨西哥。这些差别使《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为一场极端冒险的赌博:自由贸易是否真的能为所有的人都带来好处? 领导者们曾经许诺说,这个协定可以创造数以百万计的工作机会,可以控制非法移民,还可以提高“从育空到尤卡坦”的生活水平。十年过后,即便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最坚定的支持者们也不得不承认,要想实现这些目标,光靠这个协定是远远不够的。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作用离不开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更广泛的变化。但是许多经济学家和政治分析家认为,在刺激贸易和经济全面增长的同时,这一协定也导致了不和谐的错位。无论是好是坏———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已经以惊人的速度改变了北美大陆的经济环境。 支持自由贸易的华盛顿研究机构国际经济研究所的资深分析人士加里·赫夫鲍尔认为,对美国而言,消费品价格降低,公司收入上涨,因此利大于弊。 他说:“不过,这些好处在全国各地一分散就显得很稀少,所以人们在购买芒果和便宜的汽车零件的时候就不会想起要感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缺点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缺点:北美自由贸易区有很多缺点。首先和最重要的是,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使它可能为许多美国厂家将作业移到成本较低的墨西哥。保持工资下降,在这些行业中竞争的制造商。第二个缺点是很多墨西哥的农民提出了业务美国补贴农产品。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劳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没有强大到足以阻止那些工人被剥削。美国的就业机会被丢失:在墨西哥,劳动是便宜的因为许多制造业从高成本的美国各州搬他们生产的一部分。 1994 年至 2010 年,墨西哥与美国的贸易赤字总额美元972 亿,取代682,900 美国的就业机会。(然而,116,400 2007 年以后,发生的可能是金融危机的结果) 近80%的损失属于制造业。加州,纽约,密歇根州和德克萨斯州受灾因为他们有高浓度的植物搬到墨西哥的产业。这些行业包括汽车、纺织品、计算机和电器。(来源: 经济政策研究所,"自由贸易的高成本,"2011 年 5 月 3 日) 美国工资被镇压:在这些行业中的并不是所有公司都搬到墨西哥。那些使用移动期间联盟组织驱动器的威胁。当它成为了选择之间加入联盟或失去工厂时,工人选择工厂。工人没有工会的支持,小小的议价能力。这压抑工资增长。1993 年至 1995 年,搬到墨西哥的行业的所有公司的50%用于关闭工厂的威胁。到 1999 年,那率已经上升到 65%。墨西哥的农民被关:

由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失去了130 万的农场工作。2002 年农业法案资助美国农业的净农业收入的 40%。当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取消了关税时,玉米和其它谷物出口到墨西哥低于成本的价格。墨西哥农民无法竞争。同时,墨西哥减少其补贴到农民从农业收入总额的33.2%在1990 年至13.2 %2001 年。大多数的这些补贴无论如何去墨西哥的大农场。(来源: 全球化,暴露的自由贸易,2003 年 2 月 25 日; 神话国际论坛经济学人》,关税和玉米饼,2008 年 1 月 24 日) 女工被剥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扩大边境加工程序,美国拥有的公司从事边境附近要便宜装配产品出口到美国的墨西哥工人这增长到30%的墨西哥的劳动力。这些工人有"没有劳动权利或健康保护,工作日伸出12 小时或更多,如果你是一个女人,你可能被迫采取验孕测试时申请一份工作,"根据大陆社会联盟。(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8f17529910.html,、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经验教训,2001 年 4 月 20 日) 墨西哥的环境恶化:针对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竞争压力,墨西哥农业综合企业使用更多的化肥和其他化学品,成本$ 360 亿每年在污染。农村农民扩大到更加贫瘠的土地,导致森林砍伐速度每630,000 年公顷。(来源:卡内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承诺和现实,2004年)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卡车呼吁免费访问:未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内的另一项协议。

NAFTA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On January 1, 1994, 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and Mexico (NAFTA) entered into force. All remaining duties and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 were eliminated, as scheduled, on January 1, 2008. NAFTA created the world's largest free trade area, which now links 450 million people producing $17 trillion worth of goods and services. Trade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s NAFTA partners has soared since the agreement entered into force. U.S. goods and services trade with NAFTA totaled $1.6 trillion in 2009 (latest data available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rade combined). Exports totaled $397 billion. Imports totaled $438 billion. The U.S. goods and services trade deficit with NAFTA was $41 billion in 2009. The United States has $918 billion in total (two ways) goods trade with NAFTA countries (Canada and Mexico) during 2010.Goods exports totaled $412 billion; Goods imports totaled $506 billion. The U.S. goods trade deficit with NAFTA was $95 billion in 2010. Trade in services with NAFTA (exports and imports) totaled $99 billion in 2009 (latest data available for services trade). Services exports were $63.8 billion. Services imports were $35.5 billion. The U.S. services trade surplus with NAFTA was $28.3 billion in 2009. Exports The NAFTA countries (Canada and Mexico), were the top two purchasers of U.S. exports in 2010. (Canada $248.2 billion and Mexico $163.3 billion). U.S. goods exports to NAFTA in 2010 were $411.5 billion, up 23.4% ($78 billion) from 2009, and 149% from 1994 (the year prior to Uruguay Round) and up 190% from 1993 (the year prior to NAFTA). U.S. exports to NAFTA accounted for 32.2% of overall U.S. exports in 2010. The top export categories (2-digit HS) in 2010 were: Machinery ($63.3 billion), Vehicles (parts) ($56.7 billion), Electrical Machinery ($56.2 billion), Mineral Fuel and Oil ($26.7 billion), and Plastic ($22.6 billion). U.S. expor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to NAFTA countries totaled $31.4 billion in 2010. Leading categories include: red meats, fresh/chilled/frozen ($2.7 billion), coarse grains ($2.2 million), fresh fruit ($1.9 billion), snack foods (excluding nuts) ($1.8 billion), and fresh vegetables ($1.7 billion). U.S. exports of private commercial services* (i.e., excluding military and government) to NAFTA were $63.8 billion in 2009 (latest data available), down 7% ($4.6 billion) from 2008, but up 125% since 1994. Imports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内容摘要) 前言 1992年8月12日,墨西哥工商部长海梅·塞拉、加拿大工业、科技和国际贸易部长迈克尔·威尔逊和美国贸易代表卡拉·希尔斯结束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称自由贸易协定或协定)的谈判。三国政府的官员受命尽早完成协定的正式文本。该文本一旦完成,即公布于众。本文件不是三国之间的协议本身,也不是自由贸易协定的最后文本,而是协定的内容摘要。 本文件最后摘有关于环境的主要规定,以供参考。 序言 序言概述了协定基本的原则和要求。三国保证将通过在自由贸易区内扩大贸易和增加投资机会来扩大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并相信自由贸易协定将在符合环境保妒的情况下提高墨西哥、加拿大和美国企业的国际竟争力。序言还强调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保证推动持续发展,保护、扩大和实现劳工权利,以及改善三国的劳动条件。 宗旨及前几项条款 协定的前几项条款确定,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墨西哥、加拿大、美国之间正式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条款规定了履行协定时各国应遵循的规则和基本原则,阐明了协定的基本宗旨。 本协定的宗旨是:取消贸易壁垒,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增加投资机会,对知识产权提供适当的保护,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争端的有效程序,以及促进三边的、地区的和多边的合作。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将通过执行协定的原则和规则,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程序上的透明等来实现这些宗旨。 三国确认各自对关贸总协定和其他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本协定与其他协议的规定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一般以协定的规定为准,但也有例外,如当某些环境协议有关贸易的规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矛盾时,根据尽可能减少这些协议与自由贸易协定之间的不一致性的原则,以前者为准。 协定的前几项条款还确定了各国各级政府部门执行协定的一般规则,同时,在第一部分还确定了协定中使用的一般概念,以保证这些概念在使用时保持统一和一致。 原产地规则 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将在一个过渡期内取消墨西哥、加拿大和美国所生产商品的所有关税,为确定哪些商品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必须制订原产地规则。 制订协定有关原产地规则条款的目的是确保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只给予北美地区生产的商品,而不给予那些全部或大部在其他国家加工的商品确定明确的规则,并取得预期的效果;减少对在协定范畴内进行贸易活动的出口商、进口商和生产者管理上的障碍。 原产地规则规定,全部在北美国家生产的商品将被视为该地区产的商品。含有地区外材料的商品,只要这些材料在协定的任何成员国里得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文版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面生效。该协定的目的是通过在自由贸易区内扩大贸易及投资机会,来促进美、加、墨三国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增强三国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加、墨在15年的过渡期内全部取消商品、服务及投资领域的所有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进一步扩大,突破了贸易自由化的传统领域,纳入了服务贸易,并在自由化步伐上迈得更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本。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服务的范围 就服务部门而言,协定覆盖的服务部门相当广泛。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建立了旨在实现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则和原则框架。协定采用列举“否定清单”方式来规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的范围,即如果一个服务部门没有被明确排除在协定调整范围之外,那么该服务部门就会自动地适用。该章明确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服务和活动: (1)金融服务、与能源或基础石油化工有关的服务; (2)航空服务及其支持服务(除航空器维修服务和特种航空服务之外); (3)跨境劳工贸易、政府采购、政府补贴、成员国政府所进行的与法律执行、收入保障、社会福利和国家安全有关的活动。至于其他部门,允许各成员方作出不同程度、或全部或部分的保留。此外,其他章节和附录还分别就电讯服务、金融服务、陆地运输、专业服务进行专门规定。通过列举“否定清单”的方式,NAFTA使北美

形成了一个较为开放的服务贸易市场,在许多复杂和高度控制的服务部门取得了较大的自由化进展,其服务贸易市场的自由化程度超过了国际多边服务贸易谈判所能达到的程度。在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中,美国、加拿大作出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多一些,而墨西哥的情况则较不同。墨西哥在对许多服务部门作出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的同时,又提出许多保留,其不受约束的保留部门主要有基础电讯、空运和海运、政府服务等。 就服务提供的方式而言,协定完全覆盖了GATS项下有关提供服务的四种方式。协定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包括了对一项服务的生产、分配、营销、销售、交付、购买、使用、与服务有关的运输、支付等要素,涵括了GATS项下方式一“跨境提供”和方式二“境外消费”。第十一章“投资”适用于包括非股权利益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含义广于GATS项下的相应定义,适用于为提供服务而进行的投资活动(GATS 项下的方式三“商业存在”)。GATS项下方式四“自然人移动”的相应规定可见第十六章“商人临时入境”。 2、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各成员国在协定生效或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要消除与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相抵触的限制服务贸易自由的措施。第十一章“投资”、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第十三章“电讯服务”、第十四章“金融服务”均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现以第十二章为例加以说明。该章国民待遇原则规定:每一协定成员国应像对待本国的服务提供者一样对待另一协定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关于省级及州级的措施,国民待遇是指向另一协定成员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待遇应不低于本国、省或州对本地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一协定成员国对待另一协定国服务提供者应不低于向任何一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待遇。此外,该章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全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全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立经过】1989年,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签署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northaamericaFreeTradeagreement-naFTa)。1991年2月5日,美、加、墨三国总统同时宣布,三国政府代表从同年6月开始就一项三边自由贸易协定正式展开谈判。经过14个月的谈判,1992年8月12日,美国、加拿大及墨西哥三国签署了一项三边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1994年1月1日,该协定正式生效。协定决定自生效之日起在15年内逐步消除贸易壁垒、实施商品和劳务的自由流通,以形成一个拥有3.6亿消费者,每年国民生产总值超过6万亿美元的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集团。 【宗旨】减少贸易壁垒,促进商品和劳务在缔约国间的流通;改善自由贸易区内公平竞争的环境;增加各成员国境内的投资机会;在各成员国境内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创造有效程序以确保协定的履行和争端的解决;建立机制,扩展和加强协定利益。 【协定总则】该协定的总则规定,除墨西哥的石油业、加拿大的文化产业以及美国的航空与无线电通讯外,取消绝大多数产业部门的投资限制。对白领工人的流动将予放宽,但移民仍将受到限制。任何一成员国在6个月前通知其他成员国后,即可脱离该协定;协定还允许接

纳附加成员国。总则还规定各成员国政府的采购将在10年内实现全面开放,由于墨西哥为本国的公司保留了一些合同,因此,该协定将对墨西哥产生主要影响。此外,协定还规定由执行协定而产生的争执,将交付由独立仲裁员组成的专门小组解决;如果大量进口损害一国国内的工业,将允许该国重新征收一定的关税。在产业方面,该协定规定,美墨之间大部分农产品的关税将立即取消,其余6%的产品包括玉米、糖、某些水果和蔬菜的关税,将在15年后全部取消,进口配额在10年内消除。对于加拿大,现有的与美国签定的协议全部适用,汽车工业10年后将取消关税,美加在1998年之前取消相互间的全部关税。在能源方面,墨西哥方面对私营部门进行勘探的限制继续有效,但国营石油公司的采购将向美国与加拿大开放。在金融服务方面,墨西哥将逐步对美国与加拿大投资开放其金融部门,最终到2007年取消壁垒。关于纺织品,协定将用10年时间取消美、墨、加之间的关税,在北美地区的纺织品制成的服装可免于征税。到2000年,北美地区的卡车可行驶到三个国家中的任何地区。该协定还对环境、劳工等问题制定了附加协定。根据协定, 美国与墨西哥将建立一个北美开发银行以帮助美国边境的财务税收获利。同时,美国将需要在协定生效后最初的18个月中花费9千万美元重新培训因协议而失业的工人。 【成员】美国、加拿大、墨西哥。 【组织机构】(1)自由贸易委员会。由三个成员国的内阁级代表组成,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中央机构,统管协定的实施和争端的解决,监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成立经过】1989年,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签署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 。1991年2月5日,美、加、墨三国总统同时宣布,三国政府代表从同年6月开始就一项三边自由贸易协定正式展开谈判。经过14个月的谈判,1992年8月12日,美国、加拿大及墨西哥三国签署了一项三边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1994年1月1日,该协定正式生效。协定决定自生效之日起在15年内逐步消除贸易壁垒、实施商品和劳务的自由流通,以形成一个拥有3.6亿消费者,每年国民生产总值超过6万亿美元的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集团。 【宗旨】减少贸易壁垒,促进商品和劳务在缔约国间的流通;改善自由贸易区内公平竞争的环境;增加各成员国境内的投资机会;在各成员国境内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创造有效程序以确保协定的履行和争端的解决;建立机制,扩展和加强协定利益。 【协定总则】该协定的总则规定,除墨西哥的石油业、加拿大的文化产业以及美国的航空与无线电通讯外,取消绝大多数产业部门的投资限制。对白领工人的流动将予放宽,但移民仍将受到限制。任何一成员国在6个月前通知其他成员国后,即可脱离该协定;协定还允许接纳附加成员国。总则还规定各成员国政府的采购将在10年内实现全面开放,由于墨西哥为本国的公司保留了一些合同,因此,该协定将对墨西哥产生主要影响。此外,协定还规定由执行协定而产生的争执,将交付由独立仲裁员组成的专门小组解决;如果大量进口损害一国国内的工业,将允许该国重新征收一定的关税。在产业方面,该协定规定,美墨之间大部分农产品的关税将立即取消,其余6%的产品包括玉米、糖、某些水果和蔬菜的关税,将在15年后全部取消,进口配额在10年内消除。对于加拿大,现有的与美国签定的协议全部适用,汽车工业10年后将取消关税,美加在1998年之前取消相互间的全部关税。在能源方面,墨西哥方面对私营部门进行勘探的限制继续有效,但国营石油公司的采购将向美国与加拿大开放。在金融服务方面,墨西哥将逐步对美国与加拿大投资开放其金融部门,最终到2007年取消壁垒。关于纺织品,协定将用10年时间取消美、墨、加之间的关税,在北美地区的纺织品制成的服装可免于征税。到2000年,北美地区的卡车可行驶到三个国家中的任何地区。该协定还对环境、劳工等问题制定了附加协定。根据协定,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缺点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缺点: 北美自由贸易区有很多缺点。首先和最重要的是,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使它可能为许多美国厂家将作业移到成本较低的墨西哥。保持工资下降,在这些行业中竞争的制造商。 第二个缺点是很多墨西哥的农民提出了业务美国补贴农产品。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劳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没有强大到足以阻止那些工人被剥削。 美国的就业机会被丢失: 在墨西哥,劳动是便宜的因为许多制造业从高成本的美国各州搬他们生产的一部分。1994 年至2010 年,墨西哥与美国的贸易赤字总额美元972 亿,取代682,900 美国的就业机会。(然而,116,400 2007 年以后,发生的可能是金融危机的结果) 近80%的损失属于制造业。加州,纽约,密歇根州和德克萨斯州受灾因为他们有高浓度的植物搬到墨西哥的产业。这些行业包括汽车、纺织品、计算机和电器。(来源: 经济政策研究所,"自由贸易的高成本,"2011 年5 月 3 日) 美国工资被镇压: 在这些行业中的并不是所有公司都搬到墨西哥。那些使用移动期间联盟组织驱动器的威胁。当它成为了选择之间加入联盟或失去工厂时,工人选择工厂。工人没有工会的支持,小小的议价能力。 这压抑工资增长。1993 年至1995 年,搬到墨西哥的行业的所有公司的50%用于关闭工厂的威胁。到1999 年,那率已经上升到65%。 墨西哥的农民被关: 由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失去了130 万的农场工作。2002 年农业法案资助美国农业的净农业收入的40%。当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取消了关税时,玉米和其它谷物出口到墨西哥低于成本的价格。墨西哥农民无法竞争。同时,墨西哥减少其补贴到农民从农业收入总额的33.2%在1990 年至13.2 %2001 年。大多数的这些补贴无论如何去墨西哥的大农场。(来源: 全球化,暴露的自由贸易,2003 年 2 月25 日; 神话国际论坛经济学人》,关税和玉米饼,2008 年 1 月24 日) 女工被剥削: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扩大边境加工程序,美国拥有的公司从事边境附近要便宜装配产品出口到美国的墨西哥工人这增长到30%的墨西哥的劳动力。这些工人有"没有劳动权利或健康保护,工作日伸出12 小时或更多,如果你是一个女人,你可能被迫采取验孕测试时申请一份工作,"根据大陆社会联盟。(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8f17529910.html,、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经验教训,2001 年 4 月20 日) 墨西哥的环境恶化: 针对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竞争压力,墨西哥农业综合企业使用更多的化肥和其他化学品,成本$ 360 亿每年在污染。农村农民扩大到更加贫瘠的土地,导致森林砍伐速度每630,000 年公顷。(来源:卡内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承诺和现实,2004年)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卡车呼吁免费访问: 未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内的另一项协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允许卡车从墨西哥旅行在美国超出当前20 英里商业地带限制内。成立了由运输部(DoT) 的示范项目审查这的实用性。在2008 年,众议院终止这一项目,并禁止点允许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过未经国会批准执行这一规定。

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

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 组员:任新姚义君叶蕾徐珊珊杨筱杜荣胡雷雷汪利翔蒋大勇杜飞邓立伟 目录 一·自由贸易区成立简介 二·自由贸易区内容 三·三国贸易成就与问题 四·借鉴与启示 一.北美自由贸易区简介(徐珊珊叶蕾) 北美贸易区(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rea,NAFTA)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 这个覆盖人口达到4.21亿的世界上最大自由贸易区酝酿于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前总统里根曾在竞选纲领中提出建立NAFTA的主张,但遭到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反对。1985年,加拿大和美国首次联合提出建立NAFTA的主张,并开始就建立NAFTA进行谈判。1989年,美国与加拿大签署的美加两国自由贸易协定生效。1990年,美国和墨西哥就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开始谈判,此后加拿大也加入谈判。1992年,美加墨三国签署了NAFTA。1993年,三国又就环保、劳动就业等问题达成了协定,作为NAFTA的补充。1994年1月1日,NAFTA正式生效。 NAFTA at a Glance NAFTA Partners Canada U.S. Mexico Combi ned Population (July 2008 est.) 33.3 million 304.1 million 106.7 million 444.1 million Languages English and French English Spanish Gross Domestic Product, 2008 (Current prices, US$) 1,501 billion 14,441 billion 1,087 billion 17.0 trillion Trade with NAFTA Partners, 2008 (Current prices, US$) 570.8 billion 919.9 billion 393.5 billion 946.1 billion In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mong NAFTA Countries, 2008 (US$) 240.0 billion 229.8 billion 156.0 billion --- 1 Jobs Created 1993-2008 (millions) 4.3 25.1 9.3 39.7 National Employment Level, 2008 (millions) 17.1 145.4 43.2 205.7 二.由贸易区的内容 (一)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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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文版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面生效。该协定的目的是通过在自由贸易区内扩大贸易及投资机会,来促进美、加、墨三国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增强三国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加、墨在15年的过渡期内全部取消商品、服务及投资领域的所有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进一步扩大,突破了贸易自由化的传统领域,纳入了服务贸易,并在自由化步伐上迈得更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本。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服务的范围 就服务部门而言,协定覆盖的服务部门相当广泛。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建立了旨在实现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则和原则框架。协定采用列举“否定清单”方式来规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的范围,即如果一个服务部门没有被明确排除在协定调整范围之外,那么该服务部门就会自动地适用。该章明确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服务和活动: (1)金融服务、与能源或基础石油化工有关的服务; (2)航空服务及其支持服务(除航空器维修服务和特种航空服务之外); (3)跨境劳工贸易、政府采购、政府补贴、成员国政府所进行的与法律执行、收入保障、社会福利和国家安全有关的活动。至于其他部门,允许各成员方作出不同程度、或全部或部分的保留。此外,其他章节和附录还分别就电讯服务、金融服务、陆地运输、专业服务进行专门规定。通过列举“否定清单”的方式,NAFTA使北美形成了一个较为开放的服务贸易市场,在许多复杂和高度控制的服务部门取得了较大的自由化进展,其服务贸易市场的自由化程度超过了国际多边服务贸易谈判所能达到的程度。在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中,美国、加拿大作出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多一些,而墨西哥的情况则较不同。墨西哥在对许多服务部门作出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的同时,又提出许多保留,其不受约束的保留部门主要有基础电讯、空运和海运、政府服务等。 就服务提供的方式而言,协定完全覆盖了GATS项下有关提供服务的四种方式。协定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包括了对一项服务的生产、分配、营销、销售、交付、购买、使用、与服务有关的运输、支付等要素,涵括了GATS项下方式一“跨境提供”和方式二“境外消费”。第十一章“投资”适用于包括非股权利益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含义广于GATS项下的相应定义,适用于为提供服务而进行的投资活动(GATS项下的方式三“商业存在”)。GATS项下方式四“自然人移动”的相应规定可见第十六章“商人临时入境”。 2、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各成员国在协定生效或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要消除与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相抵触的限制服务贸易自由的措施。第十一章“投资”、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第十三章“电讯服务”、第十四章“金融服务”均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现以第十二章为例加以说明。该章国民待遇原则规定:每一协定成员国应像对待本国的服务提供者一样对待另一协定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关于省级及州级的措施,国民待遇是指向另一协定成员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待遇应不低于本国、省或州对本地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一协定成员国对待另一协定国服务提供者应不低于向任何一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待遇。此外,该章还规定了成员国不能以在该国设立代办处、代表处、分支机构及任何形式的企业,作为另一协定成员国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前提条件。尽管各成员国承诺根据上述原则取消限制服务贸易自由的措施,但第十二章也明确允许成员国对某些服务部门或服务活动不给予这些待遇。该章连同有关附件列举了成员国可对上述原则提出保留的服务部门或活动。但对于新制定的措施,各成员国必须保证其与协定的一般性义务相一致。

北美自由贸易区标志

北美自由贸易区标志 北美自由贸易区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3国组成,三国于1992年8月12日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同年12月17日由三国领导人分别在各自国家正式签署。1994年1月1日,协定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布成立。 协定的宗旨是,取消贸易壁垒;创造公平的条件,增加投资机会;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促进三边和多边合作。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对北美各国乃至世界经济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对区域内经济贸易发展有积极影响,对美国而言,积极的影响是:第一,不仅工业制造业企业受益,高科技的各工业部门也将增加对加拿大、墨西哥的出口。美国同墨西哥的贸易顺差将会因此而增加。第二,美国西部投资的扩大。第三,由于生产和贸易结构的调整结果,将会出现大量劳动力投入那些关键工业部门。第四,协定对墨西哥向美国的移民问题将起到制约作用。 消极影响的主要有:技术性不强的消费品工业对美国不利,为改善墨西哥与美国边境环境条件,美国要付出60亿-100亿美元的经济和社会费用,关税削减美国减少大笔收入,加重了美国的负担。协定对加拿大、墨西哥两国同样有很大的影响。 最后,对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也会产生影响。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一方面扩大了区域内贸易,但另一方面使一些国家担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对区域外向美国出口构成威胁。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组织机构体系,包括了自由贸易委员会、秘书处、专门委员会、工作组、专家组、环境合作委员、劳工合作委员会、各国行政办事处、北美发展银行和边境环境委员会。 [编辑本段]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历程 关于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设想,最早出现在1979年美国国会关于贸易协定的法案提议中,1980年美国前总统里根在其总统竞选的有关纲领中再次提出。但由于种种原因,该设想一直未受到很大重视,直到1985年才开始起步。 美加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1985年3月,加拿大总理马尔罗尼在与美国总统里根会晤时,首次正式提出美、加两国加强经济合作、实行自由贸易的主张。由于两国经济发展水平及文化、生活习俗相近,交通运输便利,经济上的互相依赖程度很高,所以自1986年5月开始经过一年多的协商与谈判于1987年10月达成了协议,次年1月2日,双方正式签署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经美国国会和加拿大联邦议会批准,该协定于1989年1月生效。 《美加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10年内逐步取消商品进口(包括农产品)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对服务业的关税限制和汽车进出口的管制,开展公平、自由的能源贸易。在投资方面两国将提供国民待遇,并建立一套共同监督的有效程序和解决相互间贸易纠纷的机制。另外,为防止转口逃税,还确定了原产地原则。美、加自由贸易区是一种类似于共同市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标志着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萌芽。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立 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和《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墨西哥开始把与美国开展自由贸易区的问题列上了议事日程。1986年8月两国领导人提出双边的框架协定计划,并于1987年11月签订了一项有关磋商两国间贸易和投资的框架原则和程序的协议。在此基础上,两国进行多次谈判,于1990年7月正式达成了美墨贸易与投资协定(也称“谅解”协议)。同年9月,加拿大宣布将参与谈判,三国于1991年6月12日在加拿大的多伦多举行首轮谈判,经过14个月的磋商,终于于1992年8月12日达成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告成立。 [编辑本段]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特点 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典型的南北双方为共同发展与繁荣而组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南北合作和大国主导是其最显著的特征。 1、南北合作 北美自由贸易区既有经济实力强大的发达国家(如美国),也有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区内成员国的综合国力和市场成熟程度差距很大,经济上的互补性较强。各成员国在发挥各自比较优势的同时,通过自由的贸易和投资,推动区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区内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从而减少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2、大国主导 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以美国为主导的自由贸易区,美国的经济运行在区域内占据主导和支配地位。由于美国在世界上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综合实力最强;加拿大虽是发达国家,但其国民生产总值仅为美国的7.9%(1996年数据),经济实力远不如美国;墨西哥是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经济的依赖性很强,因此,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运行方向与进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美国的意愿。 3、减免关税的不同步性 由于墨西哥与美国、加拿大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而且在经济体制、经济结构和国家竞争力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自《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以来,美国对墨西哥的产品进口关税平均下降84%,而墨西哥对美国的产品进口关税只下降43%;墨西哥在肉、奶制品、玉米等竞争力较弱的产品方面,有较长的过渡期。同时,一些缺乏竞争力的产业部门有10~15年的缓冲期。 4、战略的过渡性 美国积极倡导建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实际上只是美国战略构想的一个前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在整个美洲建立自由贸易区。美国试图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区来主导整个美洲,一来为美国提供巨大的潜在市场,促进其经济的持续增长;二来为美国扩大其在亚太地区的势力,与欧洲争夺世界的主导权。1990年6月27日美国总统布什在国会提出了开创“美洲事业倡议”,随后美国于1994年9月正式提出“美洲自由贸易区”计划,同年12月,在美国迈阿密举行了由北美、南美和加勒比海所有国家(古巴除外)共34个国家参加的“美洲首脑会议”,会议决定于2005年建成美洲自由贸易区。 [编辑本段] 北美自由贸易区发展对跨区域合作的启示 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十多年来,虽然对其发展的成果评价不一,存在较大争议,但无论支持者和反对者,对自由贸易区建立后美、加、墨三国由于取消贸易壁垒和开放市场,实现了经济增长和生产力提高是基本肯定的。尤其是墨西哥的加入,使得NAFTA 成为十年来南北区域经济合作的成功范例,国际间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能否通过自由贸易实现经济的共同增长、迈向经济一体化的疑问基本得到消除。 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相伴相随,上世纪下半叶以来,在经济全球化加快发展的背景下,以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南亚联盟三大区域合作发展趋势明显。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尤为引人注目,因为它是第一个由一个发展中国家墨西哥与两个发达国家美国和加拿大所组成的非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合作内容主要是自由贸易。三国签定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十多年来,已发展成为囊括了 4.2亿人口和11.4万亿美元的国民生产总值、当今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合作成果 十多年来,北美自由贸易区取得的成果主要有:促进了地区贸易增长和增加了直接投资(FDI)、发达国家保持经济强势地位、发展中国家受益明显、合作范围不断扩大等。 首先,促进了地区贸易增长和增加直接投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自生效以来,由于关税的减免,有力地促进了地区贸易的增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经过10年的发展,NAFTA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额增长迅速,三边贸易额翻了一番,从1993年的3060亿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6210亿美元。由于NAFTA提供了一个强大、确定且透明的投资框架,确保了长期投资所需要的信心与稳定性,因而吸引了创记录的直接投资。2000年,NAFTA 三国之间的FDI达到了2992亿美元,是1993年1369亿美元的两倍多。同时,从NAFTA区域外国家吸引的投资也在增长。目前,北美地区占全球向内FDI的23.9%和全球向外FDI的25%.其次,发达国家继续保持经济强势地位。自由贸易区内经济一体化加快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贸易交往和产业合作,其中美向墨西哥的出口增加了一倍多,从511亿美元增至1072亿美元。自由贸易区还强化了各国的产业分工和合作,资源配臵更加合理,协议国之间的经济互补性提高了各国产业的竞争力。如墨西哥、加拿大的能源资源与美国互补,加强了墨西哥、加拿大能源生产能力。特别在制造业领域,墨西哥的人力资源与美国的技术资本互补,大大提高了美国制造业的竞争力,使美国将一些缺乏竞争性部门的工作转移到更有竞争性的部门,把低技术和低工资的工作转变为高技术和高工资的工作。在如汽车、电信设备等美国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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