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

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
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

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

记录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台州建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

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包括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已实行执业资格人员计分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先按执业资格人员计分管理办法进行计分处理,累计计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规定行为的;

(二)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和强制性条文行为的;

(三)在建筑活动中,有行贿受贿(包括送礼受礼,下同)行为的;

(四)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检查、考核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的;

(六)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廉政合同,或者有不诚信行为的;

(七)对投诉反映的质量问题不按时处理的;

(八)拖欠克扣工程款或职工(民工)工资的;

(九)按执业资格人员计分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列入黑名单记录的范围

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经查实,直接列入黑名单记录。

(一)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施工的;

3、对应招标、应进场交易的项目不招标、不进场交易,肢解发包的;

4、与承包商串通进行招标的;

5、对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

7、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8、严重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廉政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9、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投诉的住房质量问题未按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的;

10、按执业资格人员计分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黑名单记录的,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承揽工程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4、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严重不到位的;

6、有伪造业绩、证书行为的;

7、严重违反招投标纪律或严重失职造成评标不公正的;

8、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9、严重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廉政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10、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未按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的;

11、拖欠克扣职工(民工)工资,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上访的;

12、按执业资格人员计分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黑名单记录的,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经有关部门查实,个人行贿受贿数额超过0.5万元或单位行贿数额超过2万元的。

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违法违纪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对违法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凡列入黑名单记录的违法违纪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对违法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对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记录而不列入的,要追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记录,须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纪律或刑事责任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收到建议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意隐瞒、庇护,该移送而不移送的,该处理而不处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三)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后,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的,在违法违纪事实查清后或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法院判决之日起10日内将《监察建议书》或《检察建议书》送达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执行或者采纳监察、检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检察机关。

(四)对在建筑活动过程中行贿受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有关部门查实后,按以下原则予以处理:

1、单位行贿的(指法人、总经理及经法人、总经理授权为单位谋取利益而行贿的),追究单位、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2、未经单位或未经法人、总经理授权,为个人直接谋取利益而行贿的,追究行贿者个人的责任。

3、单位行贿在2万元以下的,予以警告;2~5万元的,停止投标3~6个月;5~10万元的,停止投标6~12个月;超过10万元的,降低资质等级;超过20万元的,吊销资质证书且5年内不准重新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单位行贿的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4、个人行贿受贿在0.5万元以下的,予以警告;0.5~1万元的,停止从业资格3~6个月;1~2万元的,停止从业资格6~12个月;超过2万元的,降低个人资质等级或停止从业资格24个月;超过5万元的,吊销个人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且5年内不准申报个人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

5、个人行贿受贿在1万元以上的,一年内不准申报职称、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及投资申办建筑业企业;2万元以上的,

两年内不准申报职称、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及投资申办建筑业企业;5万元以上的,五年内不准申报职称、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及投资申办建筑业企业;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准申报职称、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及投资申办建筑业企业。

四、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制度的建立与管理

(一)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制度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一般由行为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附表

格式(附件1、2)进行记录,并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及其变化情况上报市建设规划局建筑业处,建筑业处收到记录后5日内录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在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网上公布。市建设规划局视情可直接记录和公布。

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中有符合《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的,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上报浙江省建设厅。直接被浙江省建设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一律列入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

(二)工程建设各监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巡查时,发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符合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条件的,应填写《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报告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

(三)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的违法违纪行为,按属地处理原则,由行为发生地或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检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处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检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检察部门视情可以直接查处。

(四)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制度建立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明确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查处,必须层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责任逐级分解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未分解落实、失职渎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自录入网上信用档案之日起,不良行为网上记录期限为一年,黑名单网上记录期限为两年。超过上述期限的记录,应将其从网上信用档案中予以删除。但处罚限制期限超过上述删除记录期限的记录,在处罚限制期限未到期前,原则上不予删除。

(六)被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应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而未列入的,知情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检察部门举报。

(七)被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的执业资格人员(已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必须自录入网上信用档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参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强化培训和考试。

五、市级及以下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与省级及以上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

(一)市级及以下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是指由市(地)级及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和公示的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省级及以上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是指由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和公示的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

(二)工程招标时,招标单位可按《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投标单位及其执业资格人员两年内不得有省级及以上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的条件,资格预审时如发现有省级及以上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正在受公示的,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

(三)评标专家与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建设活动中介机构和人员,有省级及以上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正在受公示的,不得参加评标和中介活动。

(四)投标单位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时,应提供企业及其相关执业资格人员所有两年内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有关情况,投标

单位不如实提供导致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评标结果的,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并赔偿有关经济损失。

(五)所有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在本办法规定记录期限内的,招标单位在投标人资格预审计分时,或在评标计分时,应按有关规定分档次扣除一定的信用分。外地市级及以下不良行为记录中,有符合本办法黑名单记录标准的,应按黑名单记录扣分标准扣分。

六、附则

(一)违反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处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建设规划局联系电话:8517781,E-mail地址:TJ8276@https://www.360docs.net/doc/8f1905091.html, 市监察局联系电话:8510280

市检察院联系电话:8209591

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doc

关于印发《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的通知 台建规〔2011〕202号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目前开展的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攻坚活动,认真贯彻执行。我局印发的《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砼现浇板裂缝控制技术规定》、《台州市民用建筑外门窗渗漏技术暂行规定》、《台州市住宅工程外墙渗水、门窗进水及楼(屋)面漏水防治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一总则 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控制和减少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其他新建工程参照执行。 1.3 在住宅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二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认真履行本导则的有关条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2.2 设计单位应将本导则涉及设计的相关条款在施工图中明确。图审机构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2.3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应明确通病防治的目标和工作措施。

2.4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发现存在的质量通病问题应及时整改处理,不得故意隐瞒。 2.5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三各方责任和义务 3.1 建设单位 3.1.1 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不得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制定通病防治施工专项方案和监理细则。 3.1.2 不得将门窗和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单位。 3.1.3 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要求设计单位将通病防治技术措施有关设计的内容在设计文件中体现,并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1.4 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制定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 3.1.5 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3.1.6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办法、分户检验细则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规定等要求,认真组织分户验收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工作。 3.1.7 在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投诉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技术人员查明原因,并负责妥善解决质量问题或纠纷。 3.2 设计单位 3.2.1 针对通病防治提出具体的设计措施,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优化细化设计。 3.2.2 施工图设计深度应以便于施工为原则,引用图集应有效。 3.2.3 对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应作相应的设计交底。 3.2.4 参与工程中质量问题的分析,协助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关于印发《汕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关于印发《汕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 选办法》的通知 汕建协字[]号 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已经汕头市建筑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汕头市建筑业协会 年月日1/8 附件: 汕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我市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汕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属市级荣誉称号,是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定达到优良等级的建筑施工工地。 第三条汕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 第四条汕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工作遵循“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由汕头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具体实施,经协会初审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

第二章评审机构2/8 第五条协会是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的初 评机构。第六条协会组织专家对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实施评审,提出初评意见。 评审专家从协会专家库和有关单位选取。第三章评审范围第七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正常建设管理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可申报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5 平方以上(含本数,以下同); (二)群体建筑面积在平方以上; (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万元以上;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万元以上。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推荐: (一)本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3/8 (三)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 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号)的;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的; (六)未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实施细则》开展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 第四章申报要求

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汇总

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开展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依据《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或以建设行业企业为主联合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的技术中心。 第三条台州市经济委员会和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共同负责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 第四条申请认定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全省同行前列,产品

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建设行业成效显著,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 (四)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五)建筑业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8亿元;技术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建筑业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15名(详见附件4)。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 (一)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二)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发生较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二起以上一般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台州市商业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操纵 (1) 第三章蓝线、绿线、黄线操纵 (1) 第四章土地使用强度操纵 (1) 第五章建筑间距 (2)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 (3)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操纵 (4) 第八章配套设施规划 (4) 第九章道路交通规划 (5) 第十章绿地操纵 (6) 第十一章都市设计操纵 (6) 第十二章市政工程规划 (7) 第十三章规划实施措施 (8) 附录1:名词解释 (8)

附录2:文本用词讲明 (8) 台州市椒江商业中心操纵性详细规划 1 / 37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划要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1990)、《都市规划编制方法》(2006)、《台州市椒江区分区规划(2004-2020)》、以及台州市各相关专项规划而制定。 第二条本规划是台州市椒江商业中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本片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下一层次规划(详细规划、都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规划范围 本片区位于椒江老城区核心地段,东起解放北路,西到轮渡路,北以工人路为界,南至中山西路,总用地面积约为32.2公顷。 第四条操纵规模 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操纵规模为9500人,建设用地操纵规模为32.2公顷。

第五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如需调整,必须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规划经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七条文本中有下划线的文字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操纵 第八条本片区规划功能定位为:集购物、办公、居住、休闲娱乐于一体的商业街区。 第九条本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号采纳《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DJl37-90)规定的标准。一般应按照本规划所标定的性质进行操纵。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1。 第十条本片区总用地32.20公顷,含商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等类型。规划各类建设用地规模详见附表2。 第十一条在以街坊、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都市干路所限定的街区不得进行变更。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的变更,须经都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内的细分在规划实施 3 / 37

汕头市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指导手册

汕头市 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指导手册 汕头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00九年四月

总说明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方便各有关单位了解城建档案编制的要求,依据《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特制定本《程竣工档案编制指导手册》。 手册中对工程竣工档案的收集范围、组卷方式、整理方法、竣工图的编制等均作了详细的说明。 手册中仅对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档案的收集范围作出规定。由于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范围广泛,各种专业工程产生的文件材料不尽相同,因此,各有关单位对于未作出规定的可按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在如实反映工程真实状况的前提下编制竣工档案。 如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本手册再作相应调整修改。

总目录

第一部分:建筑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档案收集范围 (一)说明 1、我馆提供的收集范围内容是建筑安装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产生资料的汇总。 2、整理资料时,根据我馆提供的收集范围内容及顺序逐条对照,按实际产生的文件材料打印序号、文件编号、责任者、文件材料名称、日期、页次、备注的内容。具体要求可见本手册的《工程文件的立卷及归档要求》,不明处可向我馆咨询。 3、文件材料归档内容按工程实际发生情况报送,文件材料名称有列出而实际未发生的,不需报送,文件材料名称未列出而实际有发生的,须与我馆协商报送内容。报送时按实际发生内容打印卷内目录。 4、报送我馆存档的资料要求是原件。 (二)建筑安装工程案卷目录 卷次案卷名称期限

[法律资料]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了统一台州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其他县(市)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1.3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实现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全覆盖,实现规划管理单元的“一张图管理”。 1.4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突出调控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公平、保障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属性。 1.5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名称和规划范围,按照《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确定。 1.6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按照《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的要求,并与《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台州新建地区公共(市政)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等规定相符。如因特殊原因与上 —1—

述规定不符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1.7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严格执行《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电子报件技术规定(试行)》,并提供公示展板和宣传册页制作的电子数据成果。 2 规划内容要求 2.1 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收集下列资料,并分析和整理(具体详见附件1): 1、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2、人口分布、土地利用、重要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 3、现有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 4、城市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 5、城市建设用地划拨资料、地籍和产权单位情况; 6、与本地区有关的已审批规划和规划管理动态更新的信息; 7、其他相关资料。 2.2 规划主要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土地使用情况,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控制、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2—

全国的建筑市的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标准重点看施工单位.docx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设部建市 2007年 9 号)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行为 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 类别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A1-1-01管理规定》第 3 条、第质管理规定》第 19 条、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8条第 20条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73 A1-1-02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标投标办法》第 10条, 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 条,《工程建设项目货 物招标投标办法》第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标投标办法》第 8 条 55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 《城乡规划法》第 40《城乡规划法》第 64 A1-1-03 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 条、第 43条条 行建设的 A1-1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A1-1-04 行工程监理例》第 12条 建设 程序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A1-1-05 手续例》第 13条条例》第 56条 A1-1-0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例》第 11条 《建筑法》第 64 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条例》第 57条, 《建 A1-1-07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建筑法》第 7 条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理办法》第 10 条、第 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11条、第 12条、第13 条

关于印发台州市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台州市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台建规[2006]419号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现将《台州市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台州市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等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坑中坑除外),以及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或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特别重要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排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调查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勘察。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地质勘察文件。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跟踪服务工作。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工程相适应的设计资质,设计时应当根据地质报告、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文件要求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工程地质条件、支护结构、施工要求、计算书、地下工程施工图、电梯井等坑中坑、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基础、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台州市深基坑专家库成员,不少于5人,并推选1人担任组长),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设计方案和论证纪要报工程所地地建设(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出具施工图。深基坑工程施工图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规定进行,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降排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排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 划 2020上半年,我局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围绕“建设、规划、管理”三大职能工作,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行业监督管理,推进了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对东环路南段(文昌路交叉口至西江路交叉口)、燎原路、荣军路 和柳石路等四条主要门户路段沿线陈旧破损的沿街建筑立面进行粉 刷装饰提升,改造面积约4万平方米,项目匡算总投资1740万元。 上半年已完成的主要事项有:1.经多次实地查看,确定了实施改造的范围;2.完成《XX区主要门户路段景观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制,并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3.完成了改造范围的地形图测绘;4.经 多次论证修改,完成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并获得市发改委立项批复;5. 经多次调整优化,确定了最终的规划设计方案; 6.经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明确了项目招标模式(EPC)及代建单位(龙翔公司)。 目前代建单位龙翔公司已委托招标代理启动EPC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等招标工作,计划7月初开标,7月底前进场施工。

根据住建部及柳州市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XX区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我局对原雅乐宿舍区、原无线电五厂宿舍区、XX区法院宿舍区3个试点老旧小区进 行改造,改造户数共计275户。2月底完成3个试点小区入户调查 摸底,目前已完成《项目建议书》编制、市级以奖代补申请并申报立项,完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方案》、《资金筹集方案》、《小区改造后长效管理方案》的编制、听评和公示,目前正在开展居民自筹资金的收缴工作。 经过梳理、分类、统计、汇总,我区涉及“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企业驻XX央企6家,市属国有企业(含改制、破产企业)集团公司9 个涉及47家企业,共计109个生活小区,有产权21126户,无产权1548户,危房户数646户,危房面积23601㎡。 为了有序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 际情况,我局于今年3月初在广泛征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了《XX 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XX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 3月9日组织召开我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动员部署会,启动国有企业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行摸底调查,掌握XX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 供一业”基本情况;建立起接收方与移交方对接协商通道和机制。目

汕头市建筑工程报建申请表

监督注册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注册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填表日期: 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制 1

说明 1、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一并上报,提交一式三份原件(建设单位和监督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1份)。 2、填写内容必须工整、准确,若有更改必须加盖公章或校正章。 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签章。 4、工程有关各方及各方有关人员发生变化必须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程概况 二、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组织架构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三、其他质量责任主体机构资质、人员资格情况 四、监理单位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组织架构 监理单位:(盖章)年月日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五、施工单位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架构□总包□分包 施工单位:(盖章)年月日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六、注册资料(提交资料原件并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窗口办理提交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一式五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勘察成果报告审查合格书(原件); 4、施工组织设计(原件); 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 7、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8、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资格)证书 9、施工、监理单位派驻项目施工管理、监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和职业资格证书 10、监理规划 11、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台州城市规划 (-2020年)

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方案 1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1 市域人口和城镇化水平 根据未来发展趋势预计和已编制的上级规划,确定台州市域范围2010年常住总人口为618万人,预计城镇化水平为52%;2020年台州市域常住总人口为672万人,预计城镇化水平为67%。 1.2 市域城镇体系结构规划 1.2.1 城镇体系空间结构规划 台州市域城镇体系空间发展结构为“一个发展核、三条发展带”。 (1)“一个发展核”——指台州城市群,是台州城市与产业发展的核心地带,包括椒江、黄岩、路桥及温岭市区等重点发展城区; (2)“三条发展带”——城镇群空间的联系轴 “北部城镇发展带”:以天台、三门为依托,形成沿上三高速、326省道、224省道的东西向北部城镇发展带; “西部城镇发展带”:通过322省道,沿永安溪(椒江上游)河谷形成以仙居、临海为依托的西部城镇发展带,其中,临海是该发展带上的核心城市; “东部沿海城镇发展带”:以规划台州沿海大通道和各港口为依托,以东部沿海产业带的建设为导向,形成南到玉环大麦屿港口、北到三门健跳港(含椒江大陈岛)的大中小城镇相结合的城镇密集发展带,这是台州市未来的重要发展方向和重点建设内容。 1.2.2 城镇体系职能及规模结构规划 城镇体系职能划分:规划台州市域城镇体系职能分为五级,依次为市域中心、市域副中心、县(市)域中心、重点镇与一般建制镇。规划市域中心为台州市区;市域副中心为临海市区;县(市)域中心为温岭、玉环、天台、仙居及三门市区;另外还规划确定10个中心镇。 城镇体系规模等级划分:按各城镇的发展条件与职能,规划5级城镇(市)规模等级。其中,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一个(台州市区);20-50万中等城市三个(临海市区、温岭市区、玉环县城);10-20万小城市五个(天台县城、仙居县城、三门县城、临海杜桥镇、温岭泽国镇);5-10万人口小城镇10个(金清镇、白水洋镇、大溪镇等);其它为人口在5万以下的小城镇。 1.3 城市群发展战略 为促进市域协调发展,将市域分为“台州城市群”、“西部城镇群”、“北部城镇群”及“沿海城镇发展带”,并确定台州市域城镇整体发展战略为: 以推动台州城市群发展为核心,近期重点完善区域交通设施,大力发展台州市市区,促进人口与产业的集中,并带动沿海城镇快速发展。西部、北部山区城镇则积极加强与区域中心城市的联系,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依托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县城与中心镇,加快城镇化进程。到2020年,形成经济活跃、结构合理、区域生态环境良好的台州市域城镇体系。 1.3.1 台州城市群 台州市区——温岭地域的城镇密集区,实行城市建设与产业发展的政策倾斜,加强台州市区与临海、温岭之间的交通联系。强化中心城市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的规模效益和集聚效应,发挥其对市域的辐射、带动及示范作用。同时积极推动农村迁村并点,引导产业与人口向中心城市和主要中心镇集中。 1.3.2 北部城镇群 以北部城镇发展带为主要依托,规划三门发展成为区域性的核、火电基地,使之成为全市能源生产基地;规划天台发展成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著名宗教旅游区,另外,在经济发展的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的通知 发布 单位: 市建设局 生成时间: 20110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TZ016-0301-2011-0012 文 号: 台建规〔2011〕24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收藏】 【推荐】 【打印】 【关闭】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台建规〔2010〕4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2011年4月1日前已同意分期规划核实的项目,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

划批后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规划批后管理)。 第三条规划批后管理必须突出维护公共利益,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用房,确保按批准的施工图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项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不含村民建房,下同)进行的以规划验线、批后跟踪管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是台州市城乡规划批后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由各片区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规划验线由规划管理机构负责,测绘单位、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施工单位配合。 房屋建筑工程批后跟踪管理由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市政、绿化(含环艺、1%公共文化计划,下同)、建筑亮化工程批后跟踪管理工作由市政、园林绿化、建筑亮化管理机构负责。 规划核实由规划管理机构牵头,市政、园林绿化、建筑亮化、住宅与房地产、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同时邀请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参加,按照并联核实原则进行规划核实并提出核实意见。市局城乡规划处(台州市规划办公室)参与指导、监督,必要时可直接组织黄岩片区、路桥片区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工作。 第六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发放《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温馨提醒卡》、《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单》。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和配合规划管理机构组织的规划批后管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牌(不含工业区内的工业项目、临时建设工程,下同),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待建设工程经规划核实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后,建设单位方可拆除规划公示牌。规划公示牌设置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没有设置规划公示牌或者规划公示牌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规划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建设单位予以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179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安政办发[2010]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陕办字[2009]99 号),设立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将原市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建筑行业管理职能(包括建筑业统筹、城市规划展览与城建档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划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建筑业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战略的综合研究,制定我市城乡建设发展的目标和对策。 (三)组织编制和修订安康市域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各项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指导、审查我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并对规划的实施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和市域内市级以上立项的重要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审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作,并参与城乡土地出让、开发管理办法的拟定工作;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五)负责推广和应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并做好行业

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

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统筹安排台州城市各项建设事业,指导城市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的法定效力本规划经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经浙 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即成为台州市开展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法定性文件,由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四条规划修改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对本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时,应由台州市人民政府主持修改,报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调整的,须经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须经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五条规划期限本规划中规划期指批准实施年份至2020年;在各项文件的表述中,近期指2004?2010年,远期指2011?2020年,远景指2020年以后。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本规划所称城市规划区与台州市市区行政管辖范围一致,共1536平方公里,分为中心城区和郊区。 中心城区是具体布局城市各项功能用地,平衡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中心城区含规划建成区和近郊区,面积约900平方公里,具体包括:椒江区陆域范围;黄岩区的江口街道、北城街道、东城街道、西城街道、南城街道、新前街道、澄江街道、高桥街道、院桥镇和沙埠镇;路桥区陆域范围。 第七条规划原则 (一)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原则。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与生态优先原则。 (四)坚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优先原则。 (五)坚持市区一体化和整体性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充分发挥大城市的规模效益,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第八条规划指导思想 (一)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以规划为龙头,切实增强规划刚性,把握建设节奏,进一步发挥城市的集聚效应和辐射效应,在更高的层面上,稳步推进城市化。 (二)区域统筹发展。温黄平原将形成一个紧密合作的城市群,在城市发展空间管治、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应加强区域协调与合作。

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台州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2017-08-21发布2017-10-01 实施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前言 随着台州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及绿色智能住宅的规划建设,尤其是智能电网建设的迅速发展,新设备新技术的普遍应用,家庭高科技电子设备的广泛使用;使得住宅工程的供电可靠性、建设合理性、运行经济性等越显重要。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推进住宅配电工程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保障住宅配电工程的建设质量,发挥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地方实际编写了《台州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以利于指导本市住宅工程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本规定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和定义;3、供配电系统;4、变配电装置布置;5、配电线路选型及敷设;6、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7、防雷和接地。 本规定由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台州供电公司(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809号,邮政编码:318000),以便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台州供电公司 参编单位:台州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台州建筑设计院 温岭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起草人:李哲、秦建、谢钟霆、李万里、 陈士华、陶正标、徐博、丁宇海、 林直、李如兵、邱继革、夏琦、 周建英、罗敏、陈宇力、赵守增 主要审查人:厉维军、张宏达、杨彤、刘莹、 韦强、张洁、方健美

目录 1 总则 (3) 1.1 主要内容 (3) 1.2 相关要求 (3) 1.3 适用范围 (4) 1.4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2 术语和定义 (6) 3 供配电系统 (9) 3.1 一般规定 (9) 3.2 负荷分级 (10) 3.3 负荷计算 (11) 3.4 住宅户外配电系统 (13) 3.5 住宅户内配电系统 (14) 4 变配电装置布置 (16) 4.1 开关站 (16) 4.2 小区配电室 (17) 4.3 变压器 (18) 4.4 中压开关柜 (19) 4.5 低压配电设备 (19) 4.6 表箱表计 (20) 5 配电线路选型及敷设 (22) 5.1 中压配电网 (22) 5.2 低压配电网 (22)

规划建设局年度工作计划

规划建设局年度工作计划 xxxx年,是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是筹备迎接XX 年世界客属第23届垦亲大会在我市召开的关键一年。做好新一年规划建设各项工作,加快城乡建设步伐,意义十分重大。 xxxx年规划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xx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五届六次全会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推进规划编制加快构建城乡规划体系,强化管理措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产业健康发展,着力调控引导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优化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促进我市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要着重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力推进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质量和管理水平 1、扩大规划编制覆盖面。积极争取加大规划编制的投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人力技术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高起点编制城乡建设各项规划,加快建立完善由市域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城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等组成的城乡规划体系,努力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按照“三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一”的要求,努力推动规划编制工作创新,精心组织,全力协调,加快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力争8月底前完成专家评审、征求意见,10月底前将规划成果报市人大常委审议,并上报省政府审批。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市区道路、文教体卫、商业网点布局、卫生环境设施、排水系统、电力工程、“两江四岸”城市景观控制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年底前完成《河源市区排水系统规划》、《河源市区电力工程专项规划》、《“两江四岸”城市景观控制专项规划》编制,其它专项规划完成初步成果。继续推进已开展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力争在6月底前完成《老城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源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村民保留点控制性详细规划》、《钓鱼台及恐龙公园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道S236线汕头潮南段陈沙大道改建工程PPP项目

省道S236线汕头市潮南段(陈沙大道)改建工 程PPP项目 (项目编号:TD17G003) 资格预审文件 采购人:汕头市潮南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3)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 (8)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 (18) 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23) 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为完善潮南区公路网络,改善投资环境,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城乡经济发展,促 进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潮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决定实 施省道S236线汕头市潮南段(陈沙大道)改建工程PPP项目(下称“项目”)。经区政府授权,汕头市潮南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以下简称“采购人”)作为实施机构和 采购人,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本项目社会资本。 广东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负责实施汕头市潮南区陈沙公路扩建工程社会资本招标服务。项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并邀请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下称“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只有通过资格预 审的社会资本才能进入公开招投标环节。

一、项目名称:省道S236线汕头市潮南段(陈沙大道)改建工程PPP项目 二、项目编号:TD17G003 三、采购人:汕头市潮南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四、采购代理机构:广东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五、项目采购需求: 1、合作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2、项目概况:本项目主线起于陇田镇大布洋村与省道S237和惠公路相交,起点桩号K1+905,路线向西延伸与在建峡新公路、司神公路、揭惠高速、陈仙公路等相交,途径陇田、成田、胪岗、两英、仙城、陈店,主线终点与普宁大道相交,终点桩号K28+787.966, 主线全长约26.88km,于2009年8月和2012年9月分段建成通车;陈沙大道连接线起于陈店镇文光村(对应陈沙公路主线桩号K27+619.307),向北延伸,途径木斗坛、下寨,终于陈店镇新圩与国道G324线相接,全长约1.98km,于2009年8月建成通车。陈沙大道主线和陈沙大道国道G324连接线合计全长约28.866km。 3、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含省道S236线汕头市潮南段<陈沙大道>改建工程和省道S236线汕头市潮南段<陈沙大道>西延线非机动车道改建工程2个部分)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排水工程、沿线交通设施、照明工程、绿化、市政缆线管沟工程。 4、项目合作范围: 省道S236线汕头市潮南段(陈沙大道)改建工程的投融资、建设(包括详细勘探、施工图设计、施工、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运营、维护、移交。 项目合作期17.75年,其中建设期2.75年,运营期15年。运营期内,由项目公司负责日常养护(含小修、中修)、大修。 5、投资规模:本项目采购预算为508873.49万元,静态总投资约为281871.45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224158.6661万元,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31.399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1091.8421万元(含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6738.0193万元),预留费用13263.8591万元,其他项目费用3325.6834万元。项目建设期按照2.75年计算,预测建设期贷款利息为15689.0537万元。项目动态投资总额预测约为297560.5037万元。(详见附件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六、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全体成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临海市建设规划局文件

临海市建设规划局文件 临建规[2007]274号 关于二○○七年第四季度建筑工程 质量安全、监理行为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回头看”专项行动,切实做好当前及元旦春节前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杜绝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创建和谐安全的施工环境,我局于11月14日至11月29日组织了第四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理行为检查,共检查了12个在建工程,涉及8个施工单位、6个监理单位,发《整改通知书》8份。对关键人员计分14人次,共计分43.5分,1人列入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 一、工程施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施工质量方面 1、钢结构工程存在不按图施工,擅自修改图纸现象或图纸重大修改未重新审查;个别工地钢结构重要构件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现场砼、砂浆未按配合比计量搅拌,个别工地存在铲车上料现象;

3、砖砌体砌筑不规范,砌筑、粉刷砂浆存在随意使用石灰王现象,造成砂浆强度偏低; 4、节能工程施工未严格按规范执行; 5、塑钢门窗衬钢、贴脚材质差;固定不规范,采用射钉固定门窗框; 6、支模架搭设不合理,后浇带支模架未单独搭设。 (二)工程施工安全方面 1、安全管理:缺安全宣传标语、安全警示标志,个别工人未戴安全帽; 2、支模架:支模架与外脚手架混搭,部分立杆通过横杆搭接,立杆搭接长度不足1米,搭接扣件数量不足3个,缺扫地杆、剪刀撑; 3、外脚手架:外脚手架未能及时跟上工程进度,局部外脚手架搭设混乱,未满挂安全网,脚手片未做到至少顶层、底层、操作层三层满铺,连墙件数量、间距不符; 4、“四口”“五临边”:通道口、预留洞口、楼层临边、电梯井口、楼梯临边等处缺有效防护; 5、井架式物料提升机:安全停靠装臵损坏,吊篮两端缺内落门,进料口无自落门,无防冲顶上限位装臵,卸料平台未设臵安全防护门,平台底部未用4㎝厚木板铺设、两侧未封闭,卸料平台与建筑物的连接未采用刚性拉结,个别工地采用竹笆通道长廊卸料; 6、施工用电:个别工地总配电箱未设PE线,电缆线未采用规定色线,电箱内接线较乱,存在一闸多机现象,缺重复接地,箱内无电路图、维修记录、电阻测试记录、电工证复印件。 二、监理单位监理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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