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走出资源环境审计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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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资源环境审计的困境

作者:陈熙

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6年第07期

摘要:资源环境审计是一种特殊性的新型审计模式,其主要目的在于建立良好生态环

境,服务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等,但是经多项研究发现,我国资源环境审计工作中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缺乏工作指南与审计标准、实际操作性差等,工作进程举步维艰,所以在当前环境下如何整合审计部门与资源环保机关有效资源,增强工作成效,走出资源环境审计的困境,成为目前我国资源环境审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从资源环境审计的主要内容及其存在的问题出发进行分析,探讨其相应解决对策。

关键词:资源环境审计困境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人们日常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社会大众对生态环境与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家政府机关与相关单位也逐渐对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多采用科学化与可持续发展原则,于各类型企业中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工作,以治理环境污染并对企业单位环境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促进生态环境自我恢复,积极建设“两型社会”。

一、资源环境审计

资源环境审计主要是指在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指导下,审计组织对被审计单位的资源环境会计披露信息进行合法、真实的验证,属于审计的一种特殊类型,是一门环境科学与审计实务交叉渗透而形成的审计工作实际应用学科。一般来讲,资源环境审计主要包括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资源环保资金管理、落实资源环保政策、管理体系实践与履行资源环保责任等多项内容,具备开放性、目的性、多样性、现场性以及联合性等特点,随着审计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更新,目前资源环境审计人员的审计方法可简要概括为记录与文件检查、有形资产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程序分析等8类,内涵更加丰富,内容描述也更准确,用于审计工作中科学、有效。

二、现阶段资源环境审计困境

1.缺乏国家法律支持,审计依据不足。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现行的一系列审计法规、审计标准(或准则)以及资源环保等法律法规仅仅赋予了资源环境审计机关对环保资金的审计职责,但对该审计机关的应用地位、执行权力以及审计工作范围的规定均不明确,不具备全面性与规范性,法律依据不足。且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仍存在诸多关键问题未得到解决,例如审计、资源环保以及监督之间的联系,未明确审计机关在检查和监督方面的主要职能、工作内容和作用等,且受到工作延伸范围的限制,审计机关较难取得直接性、关键性的审计证据,工作执行时也无法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法律约束力不足,审计工作整体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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