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条例例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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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条例例文最新版Examples of work safety regulations latest edition

汇报人:JinTai College

安全生产工作条例例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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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生产必须保证安全是建筑企业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在管理生产的同时管理安全工作,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企业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安全生产搞得不好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三条企业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注意劳逸结合,制定以防止工伤事故、职业中毒和职业病为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国营建筑安装、市政施工企业和建筑构件、木材加工、机械修理等工业企业。

第二章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企业经理(厂长)和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厂长)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制定企业各级干部的安全责任制等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组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实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安全竞赛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和遵章守纪教育;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职能单位的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第六条企业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

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和实施措施,并付诸实现;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七条工区(工程处、厂、站)主任、施工队长应对

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认真执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

第八条工长、施工员、车间主任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

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第九条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领导本

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班前

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工长报告。

第十条企业中的生产、技术、机动、材料、财务、教育、劳资、卫生等各职能机构,都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生产部门要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加强现场平面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秩序。

技术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编制设计、施工、工艺等技术文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安全技术规程;负责安全设备、仪表等的技术鉴定和安全技术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机械动力部门对一切机电设备,必须配齐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加强机电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经常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转;培训操作人员。

材料部门对实现安全技术措施所需材料,保证供应;对绳杆架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要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要报废更新。

财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供实现安全技术措施的经费,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教育部门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全员培训计划,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训练。

劳动工资部门要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新工人、调换岗位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贯彻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对因工伤残和患职业病职工及时安排适合的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职工的定期健康检查;监督劳动卫生工作;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提出职业病预防和改善卫生条件的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机构和专职人员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条例及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

(二)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三)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

五)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唬???∮胗泄夭棵殴餐?龊眯鹿と恕⑻厥夤ぶ止と说陌踩?际跹盗贰⒖己恕⒎⒅?b工作;

(七)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九)对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告。

第十二条在有几个施工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总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队施工的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队,不得发包工程。

第三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

施;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

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

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

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防止一般化。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道路、上下水及采暖管道、电气线路、材料堆放、临时和附属设施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要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十五条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没有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检修机械设备要同时检修防护装置。

第十六条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

完必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护保养,发现有变形、倾斜、摇晃等情况,要及时加固。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

场所,变压器周围,都要指定专人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各种防护设施、警告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

第十八条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

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施工队长、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第十九条混凝土搅拌站、木工车间、沥青加工点及喷漆

作业场所等,都要采取措施,限期使尘毒浓度达到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采用各种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革新和科研成果,都要经过试验、鉴定和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才能使用。

第二十一条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止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到来之前,应

对临时设施和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厂(车间)和贮存易燃

易爆器材的仓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第二十三条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厂和车间,都应采

用有利于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先进工艺和技术;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四章安全纪律

第二十四条企业职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

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

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

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

作业。

第二十七条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

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

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常第二十八条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第二十九条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

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

和广大职工群众,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一条企业要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要把《建设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定工人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

要记入职工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

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

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

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

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第三十四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

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第三十五条定期轮训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提

高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业务知识,做好安全工作。

第六章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除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

组织定期检查。企业每季、工区每月、施工队每半月组织一

次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

第三十七条每次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要评比记分,

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七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办理。事故报告要及时,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

关联法规:

第四十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企业领导人应该立即组织调查,认真从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提出防范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奖或物质奖: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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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条例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保证建设公司、南方公司的安全生产决策得到有效执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有序、稳定的良好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能 (一)南方公司实施一个体系、两个侧重点的安全生产管理。 统一执行以管理制度标准化、组织建设标准化、安全教育与培训标准化、内业格式标准化、事故处理标准化和应急救援标准化等为主体内涵的安全生产管控标准化体系。 公司以安全生产体系建立、运行趋势分析与掌控、政策性指导与服务和体系持续改进与维护为核心。 各项目部、各专业化公司以安全生产体系和现场安全生产运营的执行力为中心。 (二)安委会管理分级 安委会建立两级安全管理系统,第一级为公司安委会,第二级为各项目部、各专业化公司安委会,两级安委会由管理职责范围不同而各司其职责。 承担新核电项目筹备工作的筹备处,正式成立项目部后,应当按照本工作条例的要求及时成立相应的安委会。 第二条安委会职责

(一)公司安委会职责 公司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领导与决策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1、制定适应核电施工管理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的安全生产体系; 2、分析与掌控全局性安全运行趋势、形势; 3、研究、部署和指导协调全局性安全生产工作; 4、研讨、部署安全管理专业化安全人力资源构成的实施办法; 5、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6、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与安全生产绩效的考核; 7、安全管理运行执行程度的有效性管理评审; 8、安全生产管控体系的持续改进与完善。 (二)各项目部、各专业化公司安委会职责 各项目部、各专业化公司安委会是各项目部、各专业化公司安全生产体系执行的最高领导与决策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各级上级机构的各项政策、决策及公司安全生产体系要求; 2、建立与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和问责制度; 3、按照组织集约化规定建立与施工生产文明、标准化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赋予责权; 4、形成施工生产现场危险源辨识、评估、预防、交底、监控的规范化,隐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4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安全工作条例(试行)

安全工作条例(试行) 安全工作包括员工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司下属各分店安全生产。为了保证所有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为确保分店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给广大学生顾客朋友树立“星星”品牌(吃的安心、放心),公司安检部规定如下: 一、所有上岗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不能有类似“哮喘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肺结核、梦(夜)游”等有隐疾的人员上岗,一旦发现,立即劝退。 二、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锅炉工、驾驶员等)。对没有办理相关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特殊工种。 三、技术安全员要十分熟悉自己的工作范围及职责,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严禁违规操作。严防线路老化、接触不良、漏电以及设备非正常运转或使用;餐具、用具要注意消毒处理。一般要做到对自己的工作区域实施每周一次大检查,两天一次小检查,下班前一次日毕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决不能有拖沓之心,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对不能解决有相当困难的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公司安检部。 四、禁止非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危险工作区域,以及乱磁乱摸扳具有危险性的工作用具或设施。如:乱开供货商的三轮车、摩托车等。 五、各分店成立一支以技术安全员为首的义务消防队。预防火灾事故突发时能立即作出最快的反映。 六、培养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员工的自身安全保护意识,如: 打汤员:小心高温的烫泼出烫伤自己和旁人。 切配组:在砍冰货时特别要小心,注意更不要伤及旁人。要知道“坚冰如刚刀”,不能砍刀,不能用刀拖案。 大厅服务员:在擦洗高处(楼层)玻璃及电风扇时,身边要有同事在帮看着。老员工要多教教新员工。 七、员工非工作时间注意事项。出寝室上街购物、休闲当心来往来辆;晚间外出要给主管或寝室长请假,应按寝室制度早点回来;放假期间到别的分店探访亲朋好友时也要注意自己的安全。 八、集体宿舍,严禁乱拉搭电线,严禁在床上点蜡烛,严防火灾及触电事故发生。 九、采购员在原材料的采购过程中严把“三证”关,仓库保适宜于员在货物进仓库时也要注意认真检查。分店生产出来的产品如饭、快餐菜、在面食等,要求质量不过关(生、半生、夹生、变质等情形)的绝对不能出售。做到鲜货原料半成品当日零库存,生熟要分开放置。 十、洗涤、加工、烹调过程要慎重。 洗涤组:叶类菜一定要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浸泡,洗净菜不落地,蔬菜与肉类、水产品水池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切配组:在加工半成品、熟制品时,对已掉在地面的一定要清洗。

班组安全工作条例实用版

YF-ED-J2053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班组安全工作条例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班组安全工作条例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班组是工业企业的细胞,是加强企业 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为加强班组安全 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 度,建立安全生产的良好秩序,保障工人的安 全与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二、班组安全生产要实行目标管理,即: 逐步实现标准化(作业程序标准化;生产操作 标准化;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标准化;作业环 境、工具摆放标准化;安全用语标准化;个体 防护用品标准化;安全标志标准化)、规范化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程、规定、条例、办法)、制度化(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到个人无“双违”(违章违纪),生产无隐患,班组无事故,生产和经济效益大提高,创建成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合格班组。 三、班组要设立安全生产核心小组。核心小组由班组长、班组安全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组成。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人,班组安全员在班组长的领导和单位专职安全人员的指导下,协助班组长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实施监督。各自必须认真履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书记处第63次会议通过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加强制造部生产工作中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2、制造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车间、班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1、制造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制造部经理和各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制造部经理担任。 2、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制造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3、制造部各车间、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要协助制造部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处理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4、 安全生产科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动力设备科负责人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班组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各车间、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向制造部经理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5、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6、安全管理网络图: 三、 1、 一般规定 ⑴、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标准,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⑵、 努力学习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知识,人人都要牢固树立起强烈的自主保安防护意识,在履行本职工作时,防止本人和他人发生工伤事故。 ⑶、 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需要提供有

安全生产条例

车间安全生产条例 为加强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分选车间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原则 1、车间实行“班组负责、部门管理、领导指导、全员参与”的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2、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下,搞好消防保卫和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决贯彻“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3、要加强监督和宣传,对忽视安全生产者,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安全管理细则 1、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备、器材等灭火专用物品,轻者赔偿损失,重者追究责任;各级安全责任人须定期对所属范围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2、为保证安全用电,电工对供配电源线路及附属装置等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备查。 3、车间内车辆行驶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所有车辆进出车间需有人协助司机做好车辆安全控制。 4、车间、仓库内的所有生产场地一律严禁吸烟、生火。 5、车间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种设备和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6、定期保养好生产设备、工具及消防器材,保证设备、工具和消防设施的完好及正常运转。 7、所有设备和防火通道严禁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严格执行公司消防制度。 8、使用设备及启动电器等时,要事先做好安全检查,闭时要注意设备下有否障碍物及人员。 9、使用各种易燃物、油料、乙炔、氧气等,要远离火源,做好防火措施,提高警惕,用完之后要检查现场是否有火种未熄隐患。 10、不允许私自拉电或接线,严禁非正式电工进行高压电作业。 11、下班后要关闭电器及照明的电源,关好门窗,摆好工具,清理工作面上的杂物、油泥等,确保地面整洁。 12、实行各级安全责任人负责制,哪级工作没做好追究哪一级的安全责任人。 13、定期检查,及时整改火险及安全隐患。车间管理员每天上班后、下班前负责检查一次。 14、所有进入车间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安全制度,服从本公司各级安全责任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15、对不遵守本制度,无视消防及安全生产监督的,按公安消防防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处理,对玩忽职守而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有关领导和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贯彻电力工业“安全第一”的方针,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保证安全供电,保障电业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各级电力生产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网、省局,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调度局(所)、县电力局(农电局),以及电力试验和修造企业。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主要有:1·不发生特大事故;2·不发生由于本单位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重大事故;3·主要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平均每台每年不超过下列数值:火力发电厂:20万千瓦以上机组5次/台.年12.5万千瓦机组4次/台.年5-12万千瓦机组3次/台.年水电厂:10万千瓦以下机组2次/台. 年10万千瓦以上机组2.5次/台.年4·各种设备非计划停运率、事故率和人身伤 亡率低于部颁发的考核指标:5·容量在八十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以及主变压器容量在100万千伏安及以上或输电线路长度在1000公时以上的供电局,每年实现一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容量在五十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在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其他火电厂和供电局及县电力局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水电厂每年实现三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第四条各级电力和生产部门都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五条为了加强安全工作,在电力系统实行安全监察制,因此设立安全监察机构。第六条电力生产单位对发生的事故都应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报告、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第七条安全管理要充分依靠群众。企业党团组织对党和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保证“安全第一”方针的执行。第八条电力安全生产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即:主业和副业的关系;经济效益和安全的关系;在用电紧张的情况下,多发多供与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关系;保证大机组安全稳定运行与投产试运关系。在这四个关系中,都必须以安全生产为主体,不能对安全生产有所忽视和动摇。第九条电力部门的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1·自觉遵守本条例,监督本条例的执行;2·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doc

制度办事,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5、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是期中、期末工作检查中的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必须纳入学校和部门工作的计划、总结和考核之中,要以书面形式体现。每学期由行政副校长和总务处代表学校对各口进行不少于2次的大型检查,总务处每月进行小型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纳入各部门各相关人员的考核中。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二、安全教育 6、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思想,通过学习安全知识和进行安全技能训练,提高师生员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学生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能力。 7、安全教育的目标: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熟悉在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具有一定防范事故的能力;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训练,掌握在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教职员工安全教育的目标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颁发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审批程序及处置突发事故的方法,具备分辨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掌握各类安全知识和紧急状态下的自救自护的方法;掌握识别学生心理疾病和正常处置办法;认真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的职责,学会运用法律保障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8、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法制意识教育、饮食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禽流感、艾滋病等)、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中各类安全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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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工作管理条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安全工作管理条例(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5077 安全工作管理条例 Regulations on Safe Work Management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处《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段实际,切实把安全工作抓实抓好,确保安全工作目标完成,向安全要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管理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杜绝重大和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各单位要本着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站在政治的高度,保稳定,促发展,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强化管理,严格要求,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做起,严抓细管,警钟常鸣,持之以恒,努力创造安全生产良好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段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是负责全段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段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段长主管,党总支书记分管,工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基层各单位要层层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安全工作有领导、监督、检查、总结和表彰权。 第六条根据“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有明确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层层有责任,事事有人管,做到分工不分家,齐心协力抓安全。 第七条各级安全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及条令、条例。 2、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要点。 3、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及出现的新情况,制定修改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监督、检查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日前,再次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作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等九项权利。《条例》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大、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普及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依法取得相应证照; (二)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事行政管理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五章安全设施保障 第六章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事故报告与统计 第八章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九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军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全军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工作是军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军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战备、训练

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军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七条对严格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规定,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促进部队全面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 (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二)拟制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

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师生人身安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必须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树立“安全无小事、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常抓不懈,抓实抓细,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危胁师生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的隐患,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为广大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全体教师都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办事机构,负责本学校的安全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凡失职、渎职造成师生伤亡或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机关干部挂点、教委领导挂片,挂点干部、挂片领导要经常督查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实行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学校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保卫组、团委、学生会及行政人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教职工,都要有明确的安全工作职责和分工。安全工作列入各级年度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第七条学校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联络、检查、督促、处理安全事务。 第八条坚持安全教育和舆-论宣传。各级各类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自护自救、互助互救能力。开展以“校园安全”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形成浓厚的安全教育氛围。在校外广泛宣传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引起全社会关注、重视和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九条教委每年进行安全工作评比,对学校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不力的学校和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教育、批评和处理。 第十条教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对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学校通报批评。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三章安全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加大安全工作制度的执行、落实力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严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一)学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校舍、围墙、校门、厕所、楼梯、宿舍、食堂、体育运动等一切设施和校园周边环境及师生饮食、饮水卫生、用电等方面进行安全工作检查,不留死角。对季节性事故、交通事故、食物、药物中毒事故、课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要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二)每次检查要有主要领导参加。城镇学校由校长组织检查;农村中学由校长组织、小学由中心小学校长组织,要请乡、村政府有关领导参加检查。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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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设施,有 专人负责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特别在期初和期末,要全面检查。 二、学校供电系统及各种电器设备,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由指定人员每月定期检 查,严格用电制度,严禁私自拉接电源,严禁学生或其他无关人员擅自打开校内 各种开关盒,任何人如发现电器,电线有异味,冒烟等意外时,须在保证安全的 条件下,立即断开电源并及时上报,任何电线接头须绝缘密封。 三、学校饮用水及用水设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严格安全用水制度,保证师生 生活用水的安全和正常供应。 四、学校配备素质可靠,训练有素的值勤队,严格值勤,确保学校财产及师生安 全。 五、学校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加强饮食安全,所有的食品和原材料均从正 规渠道购入,有凭有证,严防食物中毒事故。 六、学校体育场地,器材及教学活动均应符合运动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 度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和学生个体身体状况,严防运动安全事故发生。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

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合理配备人员。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

安全工作条例

安全工作条例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师生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自护技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切实降低事故发生率;依法处理校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年级主任、教学服务中心、生活服务中心主任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组长对全校安全工作负责;副组长负责及时了解学校安全工作情况,迅速准确传达、落实上级和学校领导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定期向上级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年级主任对本年级工作负责;班主任对班级安全工作负责;教学服务中心主任对所负责的功能场室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生活服务中心主任对住宿师生及食堂安全负责;上课期间的安全由上课老师负责;值日行政对其值日时间内发生的安全事件应积极予以配合救护。全校教职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学校安全工作要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指导各责任人具体落实。 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还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消防、卫生等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共创“平安文明校园”活动。要聘请法制副校长指导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 第三章宣传教育 第七条要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及时传达各级行政机关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 第八条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集会、活动、学科教学渗透等形式,针对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及知识结构、认知能力等来进行。在校内醒目处公布火警、匪警、急救、交通事故及当地派出所的报警电话号码,开辟安全教育专栏。 第九条要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安全教育的重点内容,开展演习和训练,使学生接受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并防运动伤害、防火、防雷、防煤气中毒、防暴-力侵害、防骗等安全知识教育。要对学生进行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为重点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使学生知法、守法,并

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第一条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生产必须保证安全是建筑企业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在管理生产的同时管理安全工作,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企业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安全生产搞得不好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三条企业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注意劳逸结合,制定以防止工伤事故、职业中毒和职业病为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国营建筑安装、市政施工企业和建筑构件、木材加工、机械修理等工业企业。 第二章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企业经理(厂长)和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厂长)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制定企业各级干部的安全责任制等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组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实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安全竞赛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和遵章守纪教

育;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职能单位的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第六条企业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 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和实施措施,并付诸实现;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七条工区(工程处、厂、站)主任、施工队长应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 第八条工长、施工员、车间主任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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