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

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
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

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是2014年5月发布的。三年后,为了与它保持趋同,财政部于2017年7月公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

虽有某些公司即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但中国准则14号的配套指南居然至今尚未发布!为了准备即将到来的预审,我忍不住写了这篇文章给小伙伴们扫个盲。

本文适合广大会计专业学生,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准则,有一些简单的例子和初步判断。由于篇幅关系,假设省略的条件与本文中的判断无明显冲突。

我在看新收入准则。明明每个字都认识,但连起来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怎么办?看新准则是有方法的!我通常先看例子,然后对照例子来理解准则的具体条款。还有,多和技术部做些讨论,能更深入地理解准则。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用“五步法”模型来确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

第一步:识别合同

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

第五步:收入确认时点或期间

看起来没毛病。可是,到底改了哪些方面呢?且听我一一道来。

第一步:识别合同

我在分析一个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第一个问题是:这个合同和新收入准则相关吗?有些合同会产生收入,但应该按其他准则确认收入,比如租赁,保险等。和IFRS9相关合同也不属于新收入准则的范畴。千万不要做无用功。合同的五个必要条件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合同已被批准,双方承诺将履行各自的义务;

已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明确的支付条款;

具有商业实质;

很可能收回对价。

以上五个条件里,前三项可以很清楚地分辨,但四和五的考量需要管理层的判断:条件四:什么是商业实质?

通常来说,如果履行合同会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比如风险,时间分布,金额),大概就有商业实质。反之,则可能没有商业实质。

条件五:什么是“很可能收回对价”?

对于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管理层评估是否“很可能收回对价”时,只考虑客户的能力和意愿。只有当客户既有能力又有还款意愿的时候,管理层才能估计“很可能”收回对价。如果管理层“自己”愿意降价,应该按照“可变对价”的要求入账(而非以此评估“收回对价”的可能性)。

合同合并

有时候,公司会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和对方订立一揽子交易;或者,订立数份合同时,其中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甚至于,数份合同里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构成了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当公司有以上这几种情况时,需要将这些合同合并在一起考虑销售收入的确认。

合同变更

公司如果对销售合同进行变更,需要考虑变更的性质。最简单的变更是这样的:合同变更的例一

公司A与客户B签订销售合同。公司A以人民一百元的单价,销售一百件产品给客户B,货款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十天后,公司A交付了八十件产品,并确认了收入共人民币八千元。第二十天(即变更日),双方签订变更合同,除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之外,公司A以人民币一百元的单价再销售五十件相同的产品给客户B。

分析:由于增加的商品和销售价款可以明确区分;而且新增的价款反应了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因此,变更部分应该按新合同来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个例子: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可以明确区分,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尚未提供的产品”及“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个例子: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不能明确区分的(详见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

应当将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产生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计入变更日财务报表。

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

公司提供All-In-One产品,合同上列了一长串商品以及服务。每一种商品和服务都是履约义务吗?

不一定哦。公司提供的All-In-One产品,说穿了包括三种形式: 1) 有形商品, 2) 无形的服务或权利,以及3) 通过“提供重大服务将不同商品整合起来”的组合。需要仔细分析合同和公司惯例,才能知道它们是不是“可明确区分”。

履约义务就是在合同中,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承诺。比如销售商品,转让使用权,特殊经营许可等。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签订的合约里提到的,“完成审计服务并出具审计报告”,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履约义务。

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包含两个方面:

首先,它有单独的使用价值。即,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的使用(或与其他易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其次,该服务或商品基于合同是可区分的。

当然啦,除了书面合同里列明的承诺,公司也可能为客户提供一些未列明的服务,比如免费的维修。如果客户有一个合理预期,认为公司会继续提供某项免费服务,该服务可能也是一个可区分的履约义务。另外,可能成为履约义务的还包括公开宣布的政策,以及特定声明等。

举例

电信运营商“办话费流量套餐送手机”的业务,通常包括三个履约义务:卖手机,卖话费和卖流量。为什么可以分开呢?因为:

手机可以单独使用,话费和流量能够令使用者通过对他们的使用而获益--说明它们“本身”是可区分的;

在套餐合同上,这几项内容是分开注明的--说明运营商在合同中做出了可区分的承诺。不可区分的迹象如果有以下情况,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就有可能“不可区分”,即,可能不属于分列或单独的履约义务:

需整合或组合--通常与建造合同有关。比如某公司C为客户D建造一个医院。双方签署的合同包括建造医院的具体事项,比如地面平整,奠基,采购材料和设备,构造建筑物,铺设管道和线路,安装设备等。这些商品和服务是合同的投入(“Input”),

医院则是合同的产出(“Output”)。

由于公司C(或其竞争对手)经常向其他客户销售相同的Input,因此,每一个Input 都可以被单独或与其他商品一起使用,“本身”是有价值的。另外,客户D也可以从这些Input中获得经济利益。由上,每一项Input都符合可明确区分的第一个条件--有单独使用价值。但是,公司C并没有在合同内承诺“分别销售这些Input”,而是承诺将这些Input整合为一个能够发挥功能的医院(Output)。因此,这些Input不符合明确区分的第二个条件--基于合同可区分由于该合同未满足“可明确区分”的第二个条件,因此公司C需要将所有的Input(商品和服务)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履约义务。需要重大修改或定制--通常与软件合同相关。比如审计公司E向软件公司F购买ERP 系统,并要求软件公司F在标准ERP系统的基础上,设计特定的程序来汇集监管机构所需的报备资料。在这个例子里,“定制服务”虽然基于合同是可区分的,但没有单独使用价值,因此它是“不可明确区分”的,需和ERP系统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履约义务。与其他商品高度关联--包括其他可能性。比如公司C向客户D提供设计并制造样品的服务。该设计有一些重要功能尚未完成,需要不断地按照新的设计制造样品,来一步步完善。由于设计是不完善的,公司C也许需要在设计完善之后,对每一个样品再做重新加工。

因为“设计”和“制造样品”高度关联,任何单独的一项对客户来说是无法获益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因此客户也不会只购买其中一项。由于“设计”和“制造样品”不可明确区分,需要被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履约义务。

Warranty

保修或保证

根据行业惯例或法规,公司有可能向客户提供一段时间的保证。保证有不同的性质,某些仅保证卖出的商品能够按合同规定正常运行(比如包退,包换),某些则需要公司提供增量服务(比如包修)。

如果客户没有选择权,比如苹果公司对每一个已销售的IPAD都有一年的保修义务。该保修是没有单独售价的,客户无法单独使用这个服务并获得收益。因此它不是一个可区分的服务,应该和原商品一起作为一个履约义务,根据本文的第五步所述方法确认收入。

如果客户拥有选择权,比如购买IPAD时可以选择是否需要额外的,第二年和第三年的保修服务。由于该保修有单独售价,可以单独使用并获得收益,因此属于一个可区分

的服务,即,是一个单独的履约义务。它需要与原商品一起,根据本文第四步所述方法分摊交易价格,并根据本文的第五步所述方法确认收入。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通常以合同条款为基础,结合以往习惯做法来确定。

除此之外,对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因素还包括:

可变对价及其限制要求

重大融资成分

非现金对价

应付客户对价等

1. 可变对价及其限制要求

交易中的可变对价的形式很多,包括基于销售收入的收费,折扣,返利,退款,奖励,赔偿或其他类似情况。可变对价的金额可能随着合同签订日之后事项的变化,而产生不可预计的变化。

可变对价的例子

商品厂家收入的可变对价:附有销售退回条款;向经销商或超市提供各类折扣或销售支持。

广告公司收入的可变对价:电视台根据发布广告的总金额,向广告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返利。

知识产权IP所有者收入的可变对价:公司根据销售收入的金额,向知识产权IP所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分成。

对于可变对价的估计有两种方法:

预期价值:按照可能发生情况及相关可能性计算得出的均值;

最可能发生金额的最佳估计数

在确认可变对价时,有一个重要的限制要求--确认可变对价的金额,不可超过“在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换句话说,合同的交易价格包括“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收入转回的金额,要求公司进行以下分析:

分析由于未来不确定性的事项,所导致的收入转回的风险;

分析一旦该未来不确定的事项发生,收入将转回的数量级。

2. 重大融资成分

新收入准则引出一个较特殊的定义: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时应支付的现金(现销价格)。

有时候,交易价格和“合同对价”的金额是一样的。但有时候,它们之间有差异。例如,如果公司“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时点和“收款”的时点有较大的间隔(比如一年以上)时,该差异就会产生。“合同对价”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有融资成分,需要在合同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例子

供应商E和客户F签署合同,以人民币一万元的金额销售一组机械,并允许客户F分5年还款。如果客户F答应在收到机械的当天还款,销售金额可以下降为人民币八千元。

分析:在这个例子里,合同对价为人民币一万元,交易价格(即现销价格)为人民币八千元。两个金额之间的差异人民币二千元可能是融资成分,需要在合同期5年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当然啦,如果实际取得商品控制权和支付时点之间的差异不超过一年,可以忽略重大融资成分的考量。

3. 非现金对价

非现金对价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如果不能可靠估计公允价值,可按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4. 应付客户对价

应付客户对价包括返利,折扣,优惠券等。除非该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能够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应付客户对价应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收入”与“承诺支付对价”孰晚的时点冲减收入。

举例

供应商G向超市H销售货物,并第一次向超市H支付陈列费。

分析:按照惯例,供应商G并不能控制超市H员工布置柜台的行为。另外,陈列柜台的所有权也不会转移给供应商G。因此,供应商G无法通过陈列费控制商品或服务,即,陈列费不属于由超市H向供应商G提供的一项单独的商品或服务。

结论:由于陈列费不是为了取得一个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它应该冲减供应商G对超市H的销售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

应付客户对价需要考虑“没有在合同中列明”,但需要向客户支付的款项。

如果该款项在以前年度曾经支付,且客户有一个合理预期今年仍然会收到它,该款项其实是可变对价的一部分,应该参照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

分摊交易价格时,要考虑各履约义务的公允价值吗

不用不用。考虑各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Stand-Alone Selling Price就可以啦。如果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公司需要在合同生效日,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各个单项的履约义务。

第一步:获得单独售价

Stand-Alone Selling price

公司在类似环境下销售该商品给类似客户的价格(即:可观察价格),就是“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

第二步:估计单独售价

如果没有单独售价,公司可以按照恰当的方法,估计单独售价。恰当的方法包括: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

市场调整法,根据某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恰当的调整后,确定单独售价。

余值法,指“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之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仅限于该商品或服务具有高度可变或尚不确定的情况。另外,需先将合同折扣分配到其他履约义务,然后才使用余值法。

使用“余值法”有两个前提:

高度可变性:公司以差异明显的价格在近期向不同客户销售同一商品或服务。比如,提供的折扣率范围是10%到50%。

不确定性:公司尚未对该商品或服务定价,且该商品或服务从未出售过。

第三步:分摊交易价格

公司按照各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履约义务。

举例

仍然以电信运营商“办话费流量套餐送手机”为例。

假设该套餐有三个履约义务(话费,流量和手机),合同售价为人民币1500元,而承

诺的这三个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分别为人民币500元,人民币1000元和人民币1500元(总额为人民币3000元)。

那么,分摊交易价格如下:

话费:人民币250元 (500*1500/3000)

流量:人民币500元 (1000*1500/3000)

手机:人民币750元 (1500*1500/3000)

在分摊交易价格时,公司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类似商品:所运用的估计方法应该保持一致

同一合同中的不同商品:可用不同方法估计单独售价

合同折扣:除非仅和某项履约义务相关,合同折扣需要在各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余值法的合理性:使用余值法时,需要考虑结果是否合理。如果明显不合理,需要用其他方法重新计算

第五步:收入确认时点或期间

根据新收入准则,公司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其中,和现行准则差别最大的部分就是“控制”。

控制

控制指能从该商品的使用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而获益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用来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

用来提升其他资产的价值;

用来减少负债或费用;

用来买卖;

用做借款的抵押;

持有等。

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

如果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已经控制了该商品或服务,则公司在交易中是主要责任人,应该按照总额确认收入。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控制商品或服务(即,是主要责任人)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

有存货风险;

有独立制定价格的权利。

但是,有些代理人也有一部分制定价格的权利。所以对主要责任人的考量需要很小心。团购餐馆优惠券

某团购网提供特定餐馆,不可退款的优惠券。根据团购网与餐馆签订的合同,优惠券定价为人民币100元,可抵餐馆人民币150元的消费。对于收到的款项,团购网自留人民币20元,餐馆则获得人民币80元。

餐饮服务是由餐馆提供的。团购网并不事先向餐馆购买餐饮服务或承诺优惠券的数量。团购网有一个客户满意度计划,接纳客户对餐饮服务提出的投诉,并协助客户与餐馆交涉。如交涉之后需赔偿客户损失,由餐馆支付。

这个优惠券的交易包含什么商品或服务?应该不是通常意义上说的餐饮服务,因为餐饮服务是由餐馆提供的,餐馆并没有接到团购网的要求提供该服务。该团购网认为,优惠券交易给了客户“享(chi)受(yi)美(dun)食(fan)的权利”。

考量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时候,团购网需要问自己一个问题:“销售优惠券给客户之前,我控制了该优惠券吗?”

由于以下两个原因,团购网认为自己是代理人。

销售之前不控制:在销售优惠券之前,该优惠券根本不存在。因此,团购网在销售该优惠券之前,根本不可能“使用”该优惠券并获得经济利益,即,不控制该优惠券;没有存货风险:由于团购网并不事先向餐馆购买餐饮服务或承诺优惠券的数量,因此团购网也没有存货风险。

履约义务的履行

在某一时段内履行 vs 在某一时点履行

公司需要在合同生效之日,判断每一个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分别确认销售收入。

某一时段内履行义务,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客户不断收到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通常包括经常性或常规服务。比如,清洁服务(如果第三方履行剩余的清洁服务,无须重做之前的服务);健身房的服务(第一个月的服务不影响以后月份的服务);专业公司的常年法律服务等。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比如,在客户的土地上建造厂房,因此客户对它是有控制的。

已提供的一部分服务/商品无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已完成的部分收取成本和合理利润。比如,由于商品是按照客户的特殊指示生产的,所以它的

一部分是不能被单独卖掉。

所有不满足以上任意条件的履约义务,都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义务。

知识产权许可一般指引

知识产权许可有很多类别,比如软件和技术,电影和音乐等娱乐产品,特许经营权,专利,商标和版权等。

通常来说,授予客户某知识产权许可的时候,公司可能还会提供其他商品或服务。销售收入的难点在于:

辨别履约义务: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商品/服务是“一个不可分”的履约义务,还是“数个可分“的履约义务?

使用 vs 获取(承诺的性质):授予的许可,是允许客户“使用Use知识产权的权利”,还是“获取Access知识产权的权利”?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许可属于“获取Access知识产权的权利”,公司需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义务:

根据合同要求或客户的合理预期,公司需要在约定时间内从事对该“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比如定期更新软件,品牌维护等)

公司从事的活动会对客户可能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比如,对于赞助商来说,被赞助团队的成绩会影响赞助商获得的收益);

公司从事的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商品。

未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许可,属于“使用Use知识产权的权利”,公司将在“某一时点履行的义务”。比如:电影,电视节目,音乐等。

特许使用费的例外规定

如果特许使用费仅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计算交易对价,该情况适用例外规定,公司应当在“发生销售或使用”和“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这两个时点孰晚时确认收入。某一时点履行的义务,应该在对方取得控制权时确认。对方取得控制权的迹象包括:现时付款义务;

转移法定所有权;

转移实物;

已转移主要风险和报酬;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等

履约进度

Completion of performance obligation

对于那些属于某一时段履行的业务,公司需要估计履约进度:

产出法--跟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比如完工进度评估法,已实现的里程碑,已交付的商品或服务等;

投入法--根据企业为履行义务的投入确定。比如发生的成本,耗用的工时,耗费的机器运转时数等。

在不能合理确定履约进度的情况下,如预计将来可获得补偿,公司可以按已发生成本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合理估计。

另外,对于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业务,公司是无需估计履约进度的。

其他考量之一

合同取得成本vs合同履约成本

新准则有什么明显的变化?

为获得合同而直接增加的成本需要计入资产,考虑摊销年限啦

合同取得成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如预期可收回,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就是“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该资产需要摊销,摊销的期限与相关合同收入确认的时点或期间一致。如果相关合同收入确认期间不高于一年,合同取得成本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合同履约成本:指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如果不属于其他准则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该成本直接与取得的合同相关。

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义务的资源。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举例

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佣金:如果合同未签订,无需支付。因此,它是为签订合同而增加的成本。另外,公司通常认为,佣金能够在将来对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收回。

尽职调查成本或差旅费:哪怕合同最终未签订,这些成本费用也会发生。因此,不能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资产。

支付给销售人员的年度奖金:它们不完全与获取合同相关。因此,不能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资产。

为特定合同开发的技术平台,会发生很多成本。比如设计费,软件和设备成本,测试

费用,专门操作人员工资等。特定技术平台的成本需要分别考虑会计处理:

软件:根据无形资产的要求确认;

硬件:根据固定资产的要求确认;

设计和测试费用:该成本增加了公司的履约资源,也符合合同履约成本的另两个条件。因此,它需要资本化,并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包括预计的续约期)摊销。

雇佣的操作人员:由于操作人员的工资并不会增加公司的履约资源,因此不属于合同履约成本,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其他考量之二

客户的选择权

在经营过程中,公司经常向客户提供额外的优惠,比如优惠券,客户忠诚计划,续约权等。客户将自主决定是否使用这些优惠。对于“额外选择权”,公司需要评估它是否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是否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如果它是一项重大权利,而且是一个单独履约义务,则需要计算单独售价并参与交易价格的分摊。

本次购物时给予的,客户可以在下次购物时使用的优惠券:

优惠券的票面折扣比平时高很多吗?-重大权利

客户将来的“平均购买量”是多少?-计算单独售价

购买的可能性是多少?-计算单独售价

续约权:

续约所需要的价格比平时价格低很多吗?-重大权利

预计的续签率是多少?-计算单独售价

客户忠诚计划:

客户使用积分的可能性有多大?-计算单独售价

电信运营商套餐外的服务:

套餐外普通服务的定价并没有给客户一个重大权利,因此不属于“额外选择权”。

其他考量之三

衔接过渡

国际准则15号规定,公司可以选择完全追溯调整法,完全追溯简便调整法和累积影响法。

但是,中国准则14号规定,公司应当根据累计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的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但是,对比期间的信息不予调整。对于某些符合要求的合

同变更,公司可以予以简化处理,无需根据“合同变更”进行账务处理,而是根据变更的最终安排进行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解析

新收入准则修订解析 夏自李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讨论稿 2002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启动了修订其收入确认相关准则的联合项目。2008年12月,双方理事会发布了《讨论稿:对源于客户合同收入的初步观点》,该讨论稿阐述了双方理事会对于收入的初步观点,包括作为未来准则基础的部分理论原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了一个基于合同的收入确认模型的一般原则,该模型采用以交易价格分摊为基础的计量方法。该收入确认模型是双方理事会在对确认和计量收入的各种替代模型进行广泛讨论后制定的。特别是,讨论稿提出了“履约义务(performance obligations)”的概念,并将履行履约义务作为收入确认的基础。 2.2010年征求意见稿 在考虑了针对该讨论稿的反馈意见后,双方理事会着手制定准则征求意见稿。2010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相对应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发布了一项会计准则更新的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者支持征求意见稿提议的收入确认核心原则,即,主体确认的收入,应当反映向客户交付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其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期在交换商品或服务时有权收回的对价。3.2011年二次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提出了很多复杂的应用问题及修订意见,因

此,双方理事会于2011年11月发布了二次征求意见稿。相对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收入确认模型受到了更多的支持。4.2014年发布正式准则 2014年5月2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修订完成的收入确认准则。其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 (《主题606》)。《会计准则更新第2014-09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 5.2016年对收入准则的澄清 在2014年5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和《主题606》之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收入确认联合过渡资源组(TRG),以确保新收入准则的实施。TRG的目标之一,是向双方理事会反映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应用相关问题,以帮助双方理事会确定是否以及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以进一步阐述这些问题。 在2014年至2016年间,TRG共召开了8次讨论会议,供讨论主要议题41项。其中,前6次由IASB和FASB联合召开,2016年的2 次会议仅由FASB组成的TRG讨论,IASB派代表旁听。最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6年4月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澄清》,对TRG讨论涉及的三项议题进行了澄清,即识别履约义务、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考虑,以及许可。对于实务简化操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合同变更和已完成合同提供了过渡简化操作。(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修订历程根据“财政部会

2019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2019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前言 2 0 1 7 年 3 月3 1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 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 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 4 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作为全球财经教育领导者,高顿预计,财政部将相继对收入准则、政府补助准则等进行重大修订。结合目前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1 4 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1 6 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均已出台多时,鉴于收入准则也将对绝大多数企业产生深远影响,高顿研究院基于对金融工具准则的深入研究,结合对收入、政府补助、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等准则的征求意见稿的理解,权威发布《 2 0 1 7 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报告汇总解读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政府补助准则修订意见稿、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修订意见稿,结合案例研究分析四大类准则变化点及在企业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注意:收入、政府补助、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准则内容,具体应以最终文件为准。 )

目录 第一部分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解读 .............................................................................................. 1 .1 修订背景 (4) 1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4) 1 .3 金融资产分类原则 (6) 1 .3 .1 金融资产分类标准................................................................................................ 1 .3 . 2 金融资产的“三分类” ........................................................................................... 1 .3 .3 金融资产分类示例................................................................................................. 1 .4 金融负债的最新变化...................................................................................................................... 1 1 1 .5 嵌入衍生工具的简化处理............................................................................................................. 1 1 1 .6 金融工具减值—以“预期损失模型”替代“已发生损失模型”.................................... 1 2 1 .7 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判断原则及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 1 8 1 .8 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联系更紧密 ........................................................................ 1 9 1 .9 新准则执行时间............................................................................................................................... 2 1 第二部分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2 .1 修订背景.............................................................................................................................................. 2 2 2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 2 3 2 . 3 适用范围.............................................................................................................................................. 2 3 2 .4 收入确认“新模型” ....................................................................................................................... 2 4 2 .4 .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2 .4 . 3 确定交易价格....................................................................................................... 2 .4 .4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 ........................................................................... 2 9 2 .4 .5 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3 0 2 .5 细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 3 1 2 .6 预计实施时间 ................................................................................................................................. 3 1 2 .7 预计对不同行业产生的影响...................................................................................................... 3 1 第三部分政府补助准则修订意见稿解读 ............................................................................................. 3 .1 准则修订的背景............................................................................................................................... 3 2 3 .2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 2 第四部分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准则修订意见稿解读.......................................................................... 3 4 4 .1 准则修订的背景............................................................................................................................... 3 4 4 .2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 4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讲课讲稿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会计要素的分类 收入的特征

收入的分类 【案例1】(多选题) 下列属于工业企业“其他业务收入”的有()。A.销售材料的收入 B.销售商品 C.无形资产使用费收入 D.捐赠收入 【答案】AC 收入的确认条件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

新会计准则解读

新会计准则解读(常见问题) 新会计准则出台后,对于会计实务工作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但在日常操作中有许多问题在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内容就与合并报表相关的一些常见问题做出具体解读。 一、资本公积能否全部转增资本?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只设置两个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 1.”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核算内容主要包括: (1)股东投资溢价和股票发行费用(冲减资本公积)。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差额:借差,借记”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贷差,贷记”资本公积”。 (3)”拨款转入”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中过渡。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内容主要包括: (1)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过渡。 (2)”权益法”下,享有被投资企业除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 (3)关联方交易时,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差额。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值变动差额。 (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日公允值大于原账面值的差额。 (6)其他”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包括的内容。 股本溢价属于投资者投资性质,属于准资本,上市公司资本公积中只有股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执行新会计准则之后,新发生的经济业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二、为什么新准则对控制的子公司用成本法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之所以将原准则(制度)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局限性有关,也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结果。

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

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是2014年5月发布的。三年后,为了与它保持趋同,财政部于2017年7月公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 虽有某些公司即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但中国准则14号的配套指南居然至今尚未发布!为了准备即将到来的预审,我忍不住写了这篇文章给小伙伴们扫个盲。 本文适合广大会计专业学生,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准则,有一些简单的例子和初步判断。由于篇幅关系,假设省略的条件与本文中的判断无明显冲突。 我在看新收入准则。明明每个字都认识,但连起来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怎么办?看新准则是有方法的!我通常先看例子,然后对照例子来理解准则的具体条款。还有,多和技术部做些讨论,能更深入地理解准则。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用“五步法”模型来确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 第一步:识别合同 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 第五步:收入确认时点或期间 看起来没毛病。可是,到底改了哪些方面呢?且听我一一道来。 第一步:识别合同 我在分析一个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第一个问题是:这个合同和新收入准则相关吗?有些合同会产生收入,但应该按其他准则确认收入,比如租赁,保险等。和IFRS9相关合同也不属于新收入准则的范畴。千万不要做无用功。合同的五个必要条件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合同已被批准,双方承诺将履行各自的义务; 已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明确的支付条款; 具有商业实质; 很可能收回对价。 以上五个条件里,前三项可以很清楚地分辨,但四和五的考量需要管理层的判断:条件四:什么是商业实质? 通常来说,如果履行合同会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比如风险,时间分布,金额),大概就有商业实质。反之,则可能没有商业实质。 条件五:什么是“很可能收回对价”? 对于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管理层评估是否“很可能收回对价”时,只考虑客户的能力和意愿。只有当客户既有能力又有还款意愿的时候,管理层才能估计“很可能”收回对价。如果管理层“自己”愿意降价,应该按照“可变对价”的要求入账(而非以此评估“收回对价”的可能性)。 合同合并 有时候,公司会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和对方订立一揽子交易;或者,订立数份合同时,其中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甚至于,数份合同里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构成了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当公司有以上这几种情况时,需要将这些合同合并在一起考虑销售收入的确认。 合同变更 公司如果对销售合同进行变更,需要考虑变更的性质。最简单的变更是这样的:合同变更的例一 公司A与客户B签订销售合同。公司A以人民一百元的单价,销售一百件产品给客户B,货款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十天后,公司A交付了八十件产品,并确认了收入共人民币八千元。第二十天(即变更日),双方签订变更合同,除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之外,公司A以人民币一百元的单价再销售五十件相同的产品给客户B。 分析:由于增加的商品和销售价款可以明确区分;而且新增的价款反应了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因此,变更部分应该按新合同来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个例子: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可以明确区分,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尚未提供的产品”及“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个例子: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

新会计准则常见问题解读(doc 11页)

新会计准则常见问题解读(doc 11页)

(3)”拨款转入”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中过渡。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内容主要包括: (1)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过渡。 (2)”权益法”下,享有被投资企业除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 (3)关联方交易时,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差额。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值变动差额。 (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日公允值大于原账面值的差额。 (6)其他”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包括的内容。 股本溢价属于投资者投资性质,属于准资本,上市公司资本公积中只有股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执行新会计准则之后,新发生的经济业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一、为什么新准则对控制的子公司用成本法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之所以将原准则(制度)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局限性有关,也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结果。 在权益法下,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子公司净资产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当子公司实现利润,母公司需要相应地确认投资收益,由此,母公司的当期利润提高。但是,母公司该部分利润并没有相应的实际的现金的流入支持,从而出现了母公司有利润(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而无现金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这就是权益法的一个弊端,它容易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阅读。 然而,权益法也有成本法所无法具有的优势,即权益法下,可以反映出母公司实际控制的

2017年最新收入准则解析和实务操作-练习题集

第 1 部分 判断题
题号:QHX019932 所属课程: 2017 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 8.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A、 对 B、 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B 解析: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 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题号:QHX019933 所属课程: 2017 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 9.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A、 对 B、 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A 解析: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 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 均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题号:QHX019934 所属课程: 2017 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 6. 依据收入准则,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即使预计能 够得到补偿的,企业不应当确认收入。

A、 对 B、 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B 解析: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 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题号:QHX019935 所属课程: 2017 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 13.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合同约定预期收取对价金额。 A、 对 B、 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B 解析: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题号:QHX019936 所属课程: 2017 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 4.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转让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 格。 A、 对 B、 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B 解析: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 价格。 题号:QHX019937 所属课程: 2017 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 1.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确认 第三章计量 第四章合同成本 第五章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六章列报 第七章衔接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会计要素的分类 》静态表现形式 {财务状况)负债所有者权益资金 运动 动态表现形式(经营成果)pl收入费用利润; 8章 45>

收入的特征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案例1】(多选题) 下列属于工业企业“其他业务收入”的有()。 A.销售材料的收入 B.销售商品 C.无形资产使用费收入 D.捐赠收入 【答案】AC 收入的确认条件

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肓旨充入企业 冷I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I增加或负债的减少 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可靠的计量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一—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一一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 (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

最新会计准则解读与应用

第一讲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一) 《新企业会计准则》1加38个准则体系,要求全国的财会人员在很短的时间内领会掌握并且熟练运用,这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是个难度不小的挑战。 所得税准则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从此开始拥有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此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趋同。《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从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首先执行,到2009年要求全国各大中型企业全部执行准则,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除外,但要基于新准则执行。 (一)国际方面 在所得税会计准则方面,美国是被公认为完善程度最高的国家,代表了当今会计规范方面的发展方向。从1962年到现在,已有十几个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准则出台。 在1986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几经修改,最终于1992年10月完成了109号公告,成为应用最广、影响最大的所得税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9年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33),建议采用损益表债务法。 1994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再次颁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49),禁止采用递延法,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理由是:按照债务法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更符合资产与负债的定义。 (二)我国的情况 1994年提出《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办法》。 1996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所得税准则。新准则的推出对于规范所得税会计处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所得税会计 (一)概述 所得税会计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和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1.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的区别 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 会计 在我国,会计的确认、计量、报告应当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目的在于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 税法 以课税为目的,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从所得税的角度,主要是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征税。 所得税会计 所得税会计的形成和发展是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相互分离的必然结果,两者分离的程度和差异的种类、数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 2.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新收入准则28条规定深度解读答案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_______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10 分) A 加上 ? B 减去 C 乘以 D 除以 正确答案:B 多选题 ?1、在以实务案例形式逐条解析新收入准则中,控制权包括以下哪三个要素?(10 分) A 能力,即客户必须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B 主导该商品的使用。 C 能够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正确答案:A B C ?2、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10 分) A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B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C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D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正确答案:A B C D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0 分) A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B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C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D

客户无法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正确答案:A B C ?4、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10 分) A 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B 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C 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D 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E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正确答案:A B C D E ?5、成本加成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_____加上其合理______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10 分) A 预计成本 B 毛利 C

(完整word版)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一):变化概述与核心要求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一):变化概述与核心要求 2014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2017年3月,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CAS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CAS 24)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新金融工具准则分类分批实施,其中: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金融工具准则保持了与IFRS 9的趋同。核心变化内容包括: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本期主要解读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概述与核心要求。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概述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新旧衔接要求 修订后的CAS 22、CAS 23实施时应当予以追溯应用,但企业不需要重述前期比较数据;除特定情况外,修订后的CAS 24采用未来适用法。在新旧准则转换时,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新金融工具准则新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新旧准则转换时,主要涉及的衔接过渡事项包括: 1.业务模式 以施行日的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无须考虑企业之前的业务模式。 2.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以初始确认时存在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对特定货币时间价值要素修正及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允价值等项目进行评估。 3.指定或撤销指定 以施行日的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进行指定或撤销指定和评估。包括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指定或撤销指定,自身信用风险的会计错配评估等。

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 课后练习

2017最新收入准则解析与实务操作课后练习 第1部分判断题 1.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构成单项履约义务。A、对 B、错 2.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 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A、对B、错 3. 依据收入准则,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即使预计 能够得到补偿的,企业不应当确认收入。A、对B、错 4.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合同约定预期收取对价金额。A、 对B、错 5.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转让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 价格。A、对B、错 6.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 品的账面价值间接确定交易价格。A、对B、错 7.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 处理。A、对B、错 8. 依据收入准则,单独售价就是指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公允价值。A、对 B、错 9. 依据收入准则,单独售价就是指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公允价值。A、对 B、错 10.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 入与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A、对B、错

11. 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A、 对B、错 12. 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追溯调整以前 期间的收入。A、对B、错 13.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 确认为一项资产。A、对B、错 14.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应 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A、对B、错 15.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A、 对B、错 16.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 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A、对B、错 17. 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 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A、对B、错18. 依据收入准则,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账面价值确认收 入。A、对B、错 19. 合同资产是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 的权利。A、对B、错 20. 应收款项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 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A、对B、错 21. 企业收取了无需退回的初始费且为履行合同应开展初始活动,应当在收到 款项时确认为收入。A、对B、错

新会计准则14号收入与税法差异详解

【最全解析】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下税会差异解析 财政部7月1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修订后的准则与2014年5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IFRS 15)保持趋同。 在新的收入准则下,会计考虑五步法确认收入,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应用新的五步法模型带来的最重要的改变是: 1.任何捆绑在一起的商品或服务,如果能够被明显区分,则必须单独确认,并且,合同价格的任何折扣或返利一般而言必须分配至单独的要素。 2.在对价因为任何原因(例如,激励、返利、业绩奖金、特许权使用费、成功实现某种结果等)而可能被改变的情况下,收入确认的时点可能早于现行准则,新准则要求必须确认不存在重大转回风险的最小金额。 3.收入被确认的时点可能发生改变。现行实务中一些在合同期末的某一时点确认的收入在新准则下可能应当在合同期间内予以确认,反之亦然。 在新的收入确认准则下,收入确认时间点和金额可能会发生改变,某些合同成本可能需要资本化而非费用化……这些都可能对企业的流转税以及所得税产生影响。目前,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法规(如国税函[2008]875号)仍然是参考旧的收入准则,而增值税上的收入确认一直有自己独特的逻辑,与会计准则存在着差异。 因此,实施新的收入准则后,企业如何识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会差异,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以及如何与税务监管部门沟通差异原因等等,都需要提前进行考虑。 本文就新收入会计准则的规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规定及其差异进行了简要对比分析。仅供参考。 解析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新收入准则28条规定深度解读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8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以下不属于设计合同的阶段是?(10 分) A 方案概念设计 ? B 方案深化设计 C 施工图设计 D 工作分配设计 正确答案:D ?2、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_______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10 分) A 加上 ? B 减去 C 乘以 D 除以 正确答案:B ?3、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_______估计其单独售价。(10 分) ? A 余值法 B 成本法 C 成本加成法 D 折扣法 正确答案:A 多选题 ?1、在以实务案例形式逐条解析新收入准则中,控制权包括以下哪三个要素?(10 分) A 能力,即客户必须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 利益。 B 主导该商品的使用。 C

能够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正确答案:A B C ?2、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10 分) A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B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C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D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正确答案:A B C D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0 分) A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B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C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D 客户无法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正确答案:A B C ?4、成本加成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_____加上其合理______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10 分) A 预计成本 B 毛利 C 确定成本 D 实际利润 正确答案:A B ?5、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10 分) A 管理费用 B 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新收入准则通用资料解读

新收入准则解读!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是2014年5月发布的。三年后,为了与它保持趋同,财政部于2017年7月公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 虽有某些公司即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但中国准则14号的配套指南居然至今尚未发布!为了准备即将到来的预审,我忍不住写了这篇文章给小伙伴们扫个盲。 本文适合广大会计专业学生,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准则,有一些简单的例子和初步判断。由于篇幅关系,假设省略的条件与本文中的判断无明显冲突。 我在看新收入准则。明明每个字都认识,但连起来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怎么办? 看新准则是有方法的!我通常先看例子,然后对照例子来理解准则的具体条款。还有,多和技术部做些讨论,能更深入地理解准则。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用“五步法”模型来确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 第一步:识别合同 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 第五步:收入确认时点或期间

看起来没毛病。可是,到底改了哪些方面呢?且听我一一道来。 第一步:识别合同 我在分析一个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第一个问题是:这个合同和新收入准则相关吗?有些合同会产生收入,但应该按其他准则确认收入,比如租赁,保险等。和IFRS9相关合同也不属于新收入准则的范畴。千万不要做无用功。合同的五个必要条件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合同已被批准,双方承诺将履行各自的义务; 已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明确的支付条款; 具有商业实质; 很可能收回对价。 以上五个条件里,前三项可以很清楚地分辨,但四和五的考量需要管理层的判断:条件四:什么是商业实质? 通常来说,如果履行合同会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比如风险,时间分布,金额),大概就有商业实质。反之,则可能没有商业实质。 条件五:什么是“很可能收回对价”? 对于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管理层评估是否“很可能收回对价”时,只考虑客户的能力和意愿。只有当客户既有能力又有还款意愿的时候,管理层才能估计“很可能”收回对价。如果管理层“自己”愿意降价,应该按照“可变对价”的要求入账(而非以此评估“收回对价”的可能性)。 合同合并

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

新收入准则,最详细得解读!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就是2014年5月发布得。三年后,为了与它保持趋同,财政部于2017年7月公布了修订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 虽有某些公司即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但中国准则14号得配套指南居然至今尚未发布!为了准备即将到来得预审,我忍不住写了这篇文章给小伙伴们扫个盲。 本文适合广大会计专业学生,财务人员与审计人员。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准则,有一些简单得例子与初步判断。由于篇幅关系,假设省略得条件与本文中得判断无明显冲突。 我在瞧新收入准则。明明每个字都认识,但连起来并不知道就是什么意思。怎么办? 瞧新准则就是有方法得!我通常先瞧例子,然后对照例子来理解准则得具体条款。还有,多与技术部做些讨论,能更深入地理解准则。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用“五步法”模型来确定收入确认得时间与金额: 第一步:识别合同 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 第五步:收入确认时点或期间 瞧起来没毛病。可就是,到底改了哪些方面呢?且听我一一道来。 第一步:识别合同 我在分析一个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第一个问题就是:这个合同与新收入准则相关吗?有些合同会产生收入,但应该按其她准则确认收入,比如租赁,保险等。与IFRS9相关合同也不属于新收入准则得范畴。千万不要做无用功。合同得五个必要条件与新收入准则相关得合同,可以就是书面,口头或其她形式,但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合同已被批准,双方承诺将履行各自得义务; 已明确各方得权利与义务;

有明确得支付条款; 具有商业实质; 很可能收回对价。 以上五个条件里,前三项可以很清楚地分辨,但四与五得考量需要管理层得判断:条件四:什么就是商业实质? 通常来说,如果履行合同会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比如风险,时间分布,金额),大概就有商业实质。反之,则可能没有商业实质。 条件五:什么就是“很可能收回对价”? 对于与新收入准则相关得合同,管理层评估就是否“很可能收回对价”时,只考虑客户得能力与意愿。只有当客户既有能力又有还款意愿得时候,管理层才能估计“很可能”收回对价。如果管理层“自己”愿意降价,应该按照“可变对价”得要求入账(而非以此评估“收回对价”得可能性)。 合同合并 有时候,公司会基于“同一商业目得”而与对方订立一揽子交易;或者,订立数份合同时,其中一份合同得对价金额取决于其她合同得定价或履行情况; 甚至于,数份合同里承诺得商品或服务构成了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当公司有以上这几种情况时,需要将这些合同合并在一起考虑销售收入得确认。 合同变更 公司如果对销售合同进行变更,需要考虑变更得性质。最简单得变更就是这样得: 合同变更得例一 公司A与客户B签订销售合同。公司A以人民一百元得单价,销售一百件产品给客户B,货款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十天后,公司A交付了八十件产品,并确认了收入共人民币八千元。第二十天(即变更日),双方签订变更合同,除原合同规定得权利义务之外,公司A以人民币一百元得单价再销售五十件相同得产品给客户B。 分析:由于增加得商品与销售价款可以明确区分;而且新增得价款反应了新增商品得单独售价。因此,变更部分应该按新合同来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个例子:如果合同变更后得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得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可以明确区分,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尚未提供得产品”及“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个例子:如果合同变更后得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得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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