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工作管理制度

工会工作管理制度

一、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权、参与、建设、教育等方面的职能,达到共谋公司发展的目的,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工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及上级工会的决定,负责主持公司工会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公司工会的各项工作计划,各种会议的组织实施及各类学习的安排,并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

(四)负责与公司行政就劳动关系等问题进行协调,并代表职工就有关职工的工资分配、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劳动争议等事项与公司进行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工资协议。

(五)围绕公司经济建设,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

(六)努力在公司中营造“职工爱企业,企业爱职工”的良好氛围,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七)积极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艺、体育活动。

(八)督促企业按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协助管好、用好经费,有条件时,再按比例上解。

(九)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做好按期换届选举工作和日常会员发展工作。

(十)做好工会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工作。

二、工会委员会学习制度

为提高工会干部、会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特制定以下学习制度:(一)学习时间:工会委员学习每季度安排一次。

(二)学习方式:除特殊情况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外,一般情况下,主要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进行,方式采取:1.会同行政共同组织;2.工会独立组织;3.以会代训和班前、班后会议;4.培训。

(三)学习内容:1.有关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方面的内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方面的内容;2.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方面的内容;3.有关科学、文化、技术方面的内容;4.有关工会自身业务方面的内容;5.促进职工身心健康的文艺、体育活动等方面的内容。在学习中要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企业生产经营做出贡献。

(四)学习纪律:学习时必须严格遵守时间,未参加学习的职工,视为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五)要求:每次学习要有计划、有要求、有记录。

三、工会财产财务制度

(一)公司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费和按规定以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付给工会的部分。

(二)工会根据经济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单独列帐,核算其财务收支状况,其财务收支统一由结算中心管理。

(三)各级工会按照规定的比例向上一级工会上解经费。

(四)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在每年工会代表大会上提出上年财务总结报告和下年工会财务收支预算计划,接受监督。

(五)工会的经费,财产和公司拨给工会使用的资产,不得被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四、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按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基本制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两年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工会及公司的重要指示,听取和审议公司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一条工会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条工会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500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7%至8%;会员在1000至3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6%至7%。

第三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工会干部和工会工作积极分子应在代表中占半数左右,少数民族代表、女职工代表和青年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公司工会委员会或相应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会议均由本届工会委员会召集。

第八条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议程和有关事项。

第九条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积极参加对机关领导的民主评议。

(五)密切联系群众,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公司工会代表大会的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分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成员报公司工会审批。

(三)每次代表大会举行前,工会委员会应事先将有关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和大会的各项议案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五、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熏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鸦为了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熏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了防止矛盾激化和转化?熏保障安定的社会秩序?熏使已发生的劳动争议得到妥善、正确、及时的解决,制定本条例。

(一)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兼职组成

职工代表、行政代表、工会委员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代会推举产生;行政代表由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具体人数由职代会提出并与行政领导协商确定。

(二)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成员中选举产生。调解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三)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记录在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执行。

(四)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处理劳动争议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六)劳动争议当事人认为需要通过调解来处理争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

(七)调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后,先进行审核,只有属于下列调解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才予以受理。(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或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八)决定受理后,及时开展广泛调查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分清双方责任,研究并提出调解方案。

(九)调解可采取召开调解会议或先单独调解,然后再协商调解等形式进行。

六、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一)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我公司职工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

(三)推行计划生育,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措施。

(四)各级领导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责任制,各分公司必须配备一名计划生育兼职人员。切实抓好计划生育工作:1、逐级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2、建立育龄人员基础资料档案。3、按期对重点人员回访,了解生育动态。

第二条生育调节

(五)公民应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六)已婚育龄夫妻必须服从人口计划管理,女?熏汉族24周岁,少数民族22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可不领取“准生证”。

(七)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可申请生育2胎,生育2胎必须由本人申请,经上级审查批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4年。

(八)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生育2胎必须由本人申请,经上级审查批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3年。

(九)再婚夫妻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的可申请生育2胎,生育2胎必须由本人申请,经上级审查批准。

?穴十?雪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由双方商定适用哪一民族的生育规定。

第三条优生和节育

(十一)提倡婚前进行健康检查,生育应接受优生指导。

(十二)育龄夫妻,不够晚育年龄,应当采取节育措施,意外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已有一个子女必须采取节育措施,提倡首先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对不宜采取长效措施的人员,凭医院证明,可采取药具及其它综合避孕方法。

第四条奖励和处罚

(十三)正常婚假为3天,晚婚增加婚假15天;正常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剖腹产增加15天。晚育者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十四)一对夫妻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元,蒙族及其他少数民族7元,孩子入托后,报销托儿费20元。此两项均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十五)女职工上节育环后休假一周的和因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失败而导致做人流手术的,休假按公假处理,不影响考勤。

(十六)领取准生证的孕妇,产前3个月可带薪休假;正常产假期间工资照发;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产假期满后如需要延长休假时间,经本人申请,分公司领导批准可延长休假至一年,延长休假期间,工资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前两项之和的60%+工资所列其他项。

(十七)不符合晚婚条件,未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罚款500元,并写出晚育保证。

(十八)计划外怀孕,经说服不中止妊娠的下岗直至除名,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十九)未经批准生育2胎的除名。

第五条本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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