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

仲裁法作业论文

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

摘要: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具有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但这样一种较于法庭诉讼更加节约法律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法律途径却由于我国在仲裁法及其相关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而使得仲裁的优越性难以彰显,因此,对我国仲裁制度中关于仲裁协

议有效性这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对仲裁和仲裁制度进行完善。关键词:仲裁、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

正文:

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由于其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在世界范围迅速发展并活跃于法庭诉讼之外。但在我国,由于仲裁法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除了使得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不为广大公民熟知了解之外,还导致仲裁优越性难以彰显,在实际运用和案例中屡屡出现问题,而这些问题又集中体现在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仲裁财产保全问题、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制度的设置上。因此,在这里,我将要展开论述的,是关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的论述。

一、仲裁和仲裁协议

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正义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1]。仲裁与诉讼具有以下几个区别:(1)仲裁具有自愿性;(2)仲裁具有专业性;(3)仲裁具有灵活性;(4)仲裁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效率性;(6)仲裁具有经济性;(7)仲裁具有独立性。以上这些与诉讼的区别,正是仲裁所具有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仲裁具备了简单、快捷、经济等优越性。

而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分关键,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仲裁自愿性的特点。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2]。因此当事人只有在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才能将争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涉及到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而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仲裁效力的不同认定将导致不同的结果;一是对确认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应当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并予以审理、裁决,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二是对确认无效的仲裁协议,除非另达成仲裁协议,否则当事人只能就其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基于以上原因,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认是整个仲裁程序开始的要素,对解决仲裁和仲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起着关键性的影响。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仲裁协议对以上仲裁主体以及人民法院的约束力和有效性。一份仲裁协议一旦生效,将会产生如下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在协议成立后产生。这种效力表现在:第一、不得向法院起诉,除非双方当事人另外达成变更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协议规定的事项提起了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利向法院以仲裁协议提出异议。第二、履行裁决义务,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总的来说就是生效协议约束了当事人就特定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承担了不得向法院

(2)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约束力。这种效力具体表现为:一是仲裁协议规定了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仲裁机构只能受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提出的仲裁事项。对于任何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仲裁机构无权过问。如果仲裁机构就这些事项作出裁决,当事人有权拒绝执行,或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二是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后,另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指定仲裁员、不答辩或不出庭应诉的,仲裁机构有权代为指定仲裁员,仲裁庭有权进行缺席裁决。因此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依据。

(3)对法院的约束力。由于法律赋予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效力,因此当出现一方当事人不遵照仲裁协议中的约定,拒不参加仲裁,而是向法院提出司法诉讼的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予以抗辩,请求法院予以撤案。而法院必须撤案(协议无效除外)。而且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规定,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诉,不得要求变更管辖,除非裁决出现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况,法院才能撤销裁决。

(4)生效协议时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国际公约及许多国内立法都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仲裁裁决,他方当事人可向有关国家法院凭借有效的仲裁协议和裁决书,申请强制裁决。另一方面,无效的仲裁协议是构成有关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的理由之一。因此,我们说: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三、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依照我国仲裁法第四条第六条第16条规定,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具有以下三个要素:(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即法律规定的可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3)选定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以上是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的依据,接下来我将分几类详细论述确认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其他一些判断依据。

(一)普通情况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及有关实践处理中的原则,仲裁协议的合法有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其次,当事人选择仲裁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意思表示真实,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达成,故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仲裁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再次,仲裁协议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因为,签订仲裁协议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然后,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具有可仲裁性;即仲裁协议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争议是法律规定可以仲裁解决的争议。接下来的是,仲裁协议应有明确的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且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即不管是仲裁条款还是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订立的。最后,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不得由非当事人转达。

(二)特殊情况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

相对于普通情况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对一些如无效合同的仲裁协议、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后的仲裁协议等特殊情况下的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显得更为复杂,但这些特殊情况在实践中又是经常出现的,因此接下来将要论述的,将是本文的重点。

(1)、无效合同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则意味着合同的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合同中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是自始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也就不存在合同条款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问题,进而不会出现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或者虽然出现,但由于合同的无效导致这些争议的出现被否定,最终使得仲裁协议的效力无法得到实现。但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而只是导致仲裁协议效力的具体表现由对仲裁协议约定事项争议的解决转变为对合同本身效力的确认,一旦合同经相关机构确认生效,那么仲裁协议还是生效的,这一点是需要我们多加注意。

(2)、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后的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的前提均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合同被解除或者被终止,其实际上被解除或终止的是作为约定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主合同,而不是终止或解除作为约定程序性问题的从合同,故我国仲裁法也规定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合同变更后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虽然我国仲裁法也规定了合同的变更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于合同的变更可由多种原因导致,因此不同原因导致的合同的变更,也将导致其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所不同。第一种情况:合同内容变更后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是对主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补充或修改,因而不影响作为程序性性质约定从合同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二种情况:基于合同转让导致的合同主体的变更,则原仲裁协议对于新的主体仍然具有约束力。这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使第三方取代自己成为合同的主体,这种合同的转让的法律行为本身就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其效力当然及于合同中的全部条款包括仲裁协议。第三种情况:由于法律规定而使合同主体变更后仲裁协议的效力。这里的法律规定的情况,指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出现法人分立、合并、撤销等法律事实,使新的法人代替原法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在此情况下发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完全不同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议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因为合同主体的分立、合并和被撤销均不是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为的法律行为,而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说是国家的强制力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这种情况,完全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未经双方合意,其效力就及于变更后新的合同主体,有悖于仲裁协议的本质属性。因此,基于法律规定而引起合同主体变更后,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就此达成新的合意[3]。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的途径,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具体来说,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或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推定的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该仲裁委员会应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决定;同时,当事人也可请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裁定。虽然说在这里当事人有两个选择,但法律还是规定有司法优先原则,即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法院就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确认享有优先裁决权。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进行认定是仲裁机构会受理仲裁案件、进行仲裁活动的前提,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只有在仲裁协议的效力得到认定的基础上,整个仲裁程序才能最终展开,毫无疑问,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是贯穿在整个仲裁过程中的。在此,这篇论文是为了对我国仲裁制度中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方面的情况作了一个简单的论述和分析,希望能通过这篇文章对整个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制度有一个概述,并能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仲裁这一最大限度节约法律资源和当事人财力物力的纠纷解决方式得到完善并最终广泛应用到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去。

注释:

[1]:《仲裁法精要与指引依据》吴杰编著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P3

[2]:《仲裁法精要与指引依据》吴杰编著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P37

[3]:《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上海仲裁委员会·王泽云

参考书目:

《浅议仲裁协议的效力》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10-02 10:23:00 ] 作者:赵朝平 https://www.360docs.net/doc/8f9625380.html,/faxuelilun/061002/10232282.html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上海仲裁委员会·王泽云https://www.360docs.net/doc/8f9625380.html,/falv/HTML/100985.html

《仲裁法精要与指引依据》吴杰编著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仲裁协议的效力》https://www.360docs.net/doc/8f9625380.html,/sikao/book.php?id=7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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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载终局制原则 《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载终局的制度。”根据该原则,仲裁裁决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不公开审理原则 《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要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仲裁机构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尺度,公平合理地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题】(多项选择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列属于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是()。 a、自愿原则 b、独立仲裁原则 c、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d、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期末复习综合测试一

仲裁法学期末复习综合测试一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施行. A 1994年8月31日 B 1994年7月1日 C 1995年9月1日 D 1995年7月1日 2.不属于仲裁协议法定内容的是(). A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B 仲裁事项 C 选定仲裁委员会 D 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 3. 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不允许仲裁的争议事项有(). A 婚姻、收养等身份权内容的纠纷 B 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C 劳动争议仲裁 D 农业承包合同仲裁 4.依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的态度是(). A 不予承认 B 以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C 予以承认 D 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5.仲裁与诉讼等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较,它具有以下特征(). A 自愿性 B 效率性和经济性 C 独立性 D 保密性 6.甲市A工厂与乙市B公司发生购销合同纠纷后,此案依据合同仲裁条款由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根据B公司申请,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该裁决.对此案,双方当事人可选择下列哪种程序做进一步处理?() A 根据原仲裁条款,申请丙市的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B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C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 D 无需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即可申请对方所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7.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列属我们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是(). A 自愿原则 B 独立仲裁原则 C 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D 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8.下列不属于可申请仲裁的实质条件是(). A 有仲裁协议 B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C 属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D 必须递交仲裁书 9. 下列属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A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B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C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D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10.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A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B 仲裁事项 C 不服仲裁的解决办法 D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1.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选项所列哪些纠纷即使当事人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也不予受理.() A 马本生与李有英夫妇因是否离婚发生的争议 B 吴素华的生父母就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发生的争议 C 程新亮向夏华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因返还借款问题发生的争议

小学英语作业有效性研究

一、课题提出的背景: 《英语课程标准》强调:小学阶段的英语课程要以激发兴趣为目的,面向全体学生,注重素质教育。随着新课改的实施,各种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不断涌现。相应的,开发利用课外的有效时间与空间,探究不同的途径,使小学生获得最大限度的语言实践机会,从而获得语言实践能力,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不容忽视的一项工作。 为了贯彻新课改精神,小学英语教师在组织课堂教学方面花了很多精力,英语教师通过对教学内容、形式、手段和方法的创新,在课堂教学中已初步形成了师生互动、学生平等参与的积极态势,讲课内容丰富多彩,课堂气氛生动活泼,有效地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 但是相比较而言,对课外作业的研究相对较少。教师布置的作业多为听录音、背单词和课文、抄写单词和句子。缺乏实践性、应用性、创新性和趣味性,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语言运用能力。不少学生感到这样的作业形式单一、枯燥,他们对作业缺乏兴趣,把作业看作是一种负担。 小学英语课外作业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课外作业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它是对课程意义重建与提升的创造过程,是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深化过程,其设计思路应适度开放,向课外延伸、与生活接轨,贴近学生心理的特点,增强实践性、探索性,促使学生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自主地获得心知。教师如果能够按照新课程理念,联系文本与学生的实际,创新地进行课外作业的设计与评价,那么,英语的教与学就一定能取得课堂内外的双丰收。 那么小学英语教学中如何将课堂延伸到课后,在学生的课外作业上如何体现呢?简单说来,我们应当根据教材特点与学生实际,通过教学实践,精心研究设计小学英语个性化课外作业,使课外作业不仅能起到复习、巩固知识的作用,还能提高兴趣,扩展知识,培养能力,使学生获得积极的情感体验。因此,提升小学英语课外作业的实践性、趣味性、有效性势在必行。 二、课题理论依据及意义: (一)《英语新课程标准》把“激发和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树立学生自信心,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和策略”放在首位,明确指出,教学活动应延伸到课堂之外的学习和生活中,英语课外作业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是对教学效果与提升的深化过程。 (二)维果斯基的心理发展观 维果茨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对小学英语拓展性作业设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1、依据每个学生的不同特点,布置不同的作业。2、作业设计应该根据学生的潜在发展水平,引导学生的发展。 (三)多元智能理论 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对小学英语拓展性作业设计的指导意义:1、作业设计要面向全体,使每个人潜在的智能得到开发。2、根据学生不同的智能结构、学习兴趣和学习方式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作业设计。3、作业设计应该涉及到所有的智能领域,保证学生的全

仲裁法作业答案4

仲裁法作业讲评4 同学们: 大家好! 完成此次作业首先需要大家对教材第十五章至第十八章内容进行系统学习,学习过程中可配合第十五章至第十八章教学辅导的重难点提示和练习题。 作业中有几个难点在这里解释一下: 1、涉外经济仲裁中,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方法应为下列哪项? A.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 B.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C.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D.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指定 答案:A 解析:见《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4条、第15条。上述条款明确规定,申诉人和被诉人有权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1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另见该规则第24条、第25条的相关规定。 2、涉外仲裁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再次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按下列哪种方式处理? A.按自动撤诉论,不能受理 B.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 C.由仲裁委员会主席决定受理与否 D.由仲裁案件原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答案:C 解析: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4条。该条规定:“仲裁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和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当事人就已经撤销的案件再提出仲裁申请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3、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下列哪项所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A、被诉人所在地 B、申请人所在地 C、证据所在地 D、仲裁机构所在地 答案:D 解析:见《仲裁法》第58条第l款。该条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询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杭州碧溪外贸公司(杭州公司)与房西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因钢材贸易发生纠纷,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杭州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香港公司赔偿因钢材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杭州公司的请求,同时裁决杭州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解答题及答案+答案

试题1、2009 年 1 月初,甲建筑公司为乙单位盖厂房,甲、乙双方议定由甲建筑公司包工包料。7 月底厂 房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经核算,盖厂房共使用建筑及装饰材料等150 万元。甲建筑公司向乙单位收取包 工费80 万元。甲建筑公司7 月份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A、80 B、150 C、230 D、70 答案: C 解析: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规定,建筑企业承接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甲建筑公司7 月份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150+80=230(万元)。 试题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责任范围的是()。 A、没收违法所得 B、罚金 C责令停产 D吊销执照 答案: B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责任的范围。罚金属于刑事责任附加刑,罚款属于行政责任。 试题3、根据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一个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由下列哪类人员担任()。 A、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 B、企业的大股东 C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亲属 D当地财政部门负责人的亲属 答案: A 解析: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试题4、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仲裁协议有效的是()。 A、甲、乙两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抚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口头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答案:A 解析:选项A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仲裁协议有效;选项B抚养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选项 C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选项D仲裁协 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试题5、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A、80% 5% B、80% 5%) C、60% 5% D、60% 5% 答案:D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D项正确。 试题6、某公司2006 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 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 万元,营业外收入200万元。2006 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5 万元,且能提供有效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准予在税前抵扣的业务招待费为()万元。 A、15 B、10 C、8.4 D、9 答案:C 解析:(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2)准予在税前抵扣的业务招待费=1500 X 0.5%+300X 0.3%=8.4(万元)。 试题7、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B、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于小学语文作业的有效性研究

“关于小学语文作业的有效性研究”结题报告 洪洞县山焦第一小学贾晓艳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教师在作业的布置上,更多注重的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忽略了课程目标三个维度中的“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学生的作业沉重、呆板、重复、单一,成为“教的补充和强化”。语文作业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知识巩固多,实践应用少;书面作业多,口头作业少;统一任务多,自主选择少。这导致学生对语文作业产生厌烦心理,学生把作业当成一种负担,影响了他们对语文学科的兴趣和健康心理的发展。 让学生快快乐乐学语文是新课程语文教学追求的境界,建设开放而有活力的语文课程是新课程的基本理念之一。我们应充分认识语文作业设计的重要性,设计出独具语文特点的、有灵性有个性的作业,让学生在完成作业的过程中巩固知识,拓宽视野,陶冶性情,享受语文学习的快乐。 二、研究的理论依据 二十一世纪刚刚开始,我国基础教育界就进行了一场深刻的变革——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正在推动教学改革的深化,传统的作业观已不适应新课程实施的要求,必须进行深刻的重大改革。作为教学过程之一的作业设计,是语文教学工作中的基本环节,是实施素质教育、进行课程改革的重要载体,也是促使学生认知、能力、情感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现行作业内容与方式,已经成为

阻碍新课程实施的一堵高墙,我们有必要依据新课改的要求,重新认识作业的意义,赋于它新的价值:语文作业,应该成为孩子巩固知识、快乐实践、创新的园地。 三、国内外的相关研究 从国外看,西方一些教育先进国家的课外作业形式改革,对我们很有启发和借鉴的意义。如英国中小学生课外作业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实践作业,即指有教师指导的各种实验、独立观察、独立完成美术作品及各种动手能力的测试;二是书面作业,即指客观性测试,其形式有回答简答题、抢答题、写随笔、论文、观察报告、评论、调查报告、科研项目等;三是口头、听力作业;四是表演作业。再如美国教师经常设计一种贴近生活的课外作业,他们认为应当鼓励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运用课堂上所学的知识,达到学以致用;当学生们意识到所学的知识很快能运用到现实生活中,实现自己所学知识的价值时,那么, 学生就会觉得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对他们来说特别显得有意义。 在我国,致力于此研究的人也很多,特别是减负以后,很多教育工作者对小学语文课外作业的有效性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研究,他们力求使语文课外作业“打通”学生的课内外生活,连接学生课内外生活,进而向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延伸,从而让语文课外作业促进学生的可持续性发展。诸如“开放性作业”、“主体性作业”、“发展性作业”等创新设计也层出不穷,他们在丰富作业形式,激发学生作业兴趣方面取得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并形成了一定的文献资料。

仲裁法作业(完整答案)

仲裁法作业一、二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仲裁机构组织性质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 ) A. 属民间性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B. 属带有行政性的组织,隶属于各省、市、自治区的法制局 C. 属民间性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人员隶属于有关的行政机关 D. 属民间性质组织,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设区的市所设立的仲裁机构,与省、直辖市、自治区所设立的仲裁机构有隶属关系 2、方某与秦某两人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如就祖传房屋的继承权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仲裁 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自动履行其裁决”。后双方果然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议,现问双方解 决争议的可行法律途径是什么?( A ) A. 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B. 只能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C. 只能申请双方或一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D. 既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 3、下列人员中哪个不能担任仲裁员?( C ) A. 那某,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B. 曷某,曾担任审判员8年 C. 田某,曾担任公务员10年 D. 钮某, 从事律师工作9年 4、大地公司与天宇公司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大地公司依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下列有关该仲裁裁决的说法错误的是( D ) A.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B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刘某在裁决书上可以不签名 C.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则坚持认为天宇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则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5、下列哪项仲裁协议有效(D ) A.甲、乙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C?甲、乙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D.甲、乙双方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在发生纠纷后,自愿达成了补充协议 6、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并单独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转让费并赔偿损失, 但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通知乙公司应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且对甲公司的请求进行了答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时,乙出示了仲裁协议书并指出法院无管辖权的问题,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C ) A、中止诉讼 B、终结诉讼 C、继续审理 D、驳回起诉 7、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某一合同争议案件,首席仲裁员某甲认为应裁决合同无效,仲裁庭 组成人员某乙认为应裁决解除合同,仲裁庭组成人员某丙认为应裁决继续履行合同。本案应如何作出裁决A A、按某甲的意见作出 B、按某乙或某丙的意见作出 C、请示仲裁委员会主任并按其意见作出 D、重新组成仲裁庭经评议后作出 &某仲裁机构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进行裁决后,乙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法院认为乙公司的申请 理由成立,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B A. 甲公司可以就法院的裁定提请复议一次 B. 甲公司与乙公司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C. 甲公司与乙公司可以按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D. 当事人不可以再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此案只能向法院起诉

仲裁法学

《仲裁法学》(9272)自学考试大纲 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 《仲裁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专业的必修课程,是为检验自学应考者的仲裁知识水平和培养其运用仲裁法进行民商事仲裁的活动能力而设置的专业课程。 《仲裁法学》课程的考试内容、考核目标和考试命题,应当充分体现本门课程作为经济法专业必修课程和专业课程的的性质,注意与经济法专业开设的相关实体法课程(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商法等)以及同为解决民事争议程序法课程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区别、联系与衔接。 本课程在高等教育经济法专业自学考试体系中属于必须设立的重要课程。 本门课程的设置,是为了使自学应考者在已经学习了相关实体法理论的课程基础上全面理解和掌握民商事仲裁的相关理论知识,并能够运用仲裁知识解决民商事争议,为最终全面掌握和运用我国法律体系维护合法民商事权益以及正常的民商事秩序做出自己的贡献。 设置本门课程的目的和要求是: 一、理解和掌握仲裁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技能。 二、熟悉和掌握关于仲裁法的各种程序规范,理解各项程序规定之间的内在联系,学会运用程序法规范处理民商事权益争议的基本技能。 三、深刻理解仲裁法与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在民商事仲裁实践中确保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实现。 四、提高程序法意识,培养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解决民商事权益争议活动过程中树立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体现当事人意愿的观念。 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 (分章编写) 第一章仲裁概述 (一)学习与要求 本章重点在于仲裁的概念与特征;难点在关于仲裁属性的学术观点分歧。 通过本章学习,学员应当熟练掌握仲裁的概念,理解仲裁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 –1–

仲裁法期末复习资料

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 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提高课作业设计的有效性

提高课作业设计的有效性,增值美术课堂 ——美术校本研修课程方案 一、研究背景: 课堂作业是课程教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课程目标的基本环节,是教学过程中最具活力的活动内容。美术课的课堂作业也是最快速反应学生学习所得,体现课堂有效性和技能掌握程度的一个依据。学生课堂作业的效果和质量是直接反映课堂教学有效性的最快而明显的途径。 回顾以往的学生作业,对比新课程下的美术作业评价标准,我们发现学生作业明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学生作业重摹仿,而缺乏创新。主要原因是教师为了达成教学目标,非常注重每个教学环节之间的衔接,为了确保在一节课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课堂中主要以教师讲为主,提问少,给学生思考讨论的时间不多,教师常常根据时间收放学生思维,整个一节课学生的思维往往只处于小幅的波动面,致使学生作业缺乏创新,内容单一。(二)学生完成作业有应付的态度。主要原因是个体能力差异而形成完成作业需要的时间不同。基础好的学生,根据教师提出的作业要求能很快完成作业,基础一般的同学根据提出的要求完成作业往往要半小时,甚至更多的时间,这样就造成基础好的学生无事可做,他们的能力在这节课不但没有得到较好的培养,反而制约了其他能力的发展。基础差的学生往往也受基础好的学生地影响不能用心去完成作业,而去赶时间应付老师作业。 要改变现今美术课堂作业所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设计出多样化的教学环节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从作业设置上入手,从提高学生学习主动性,体现学生自主学习,从生活出发去创造性地为学生设计课堂作业,让学生能选择自己有兴趣完成并力所能及的命题积极主动地完成作业,从而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本学期,我们的研修活动将抓住“增值”关键点,进行针对性的研究,聚集大家的智慧,在教学中做到作业设计自主化,作业设计趣味化,作业形式多样化,让学生各方面能力得到综合发展。 二、研究目标: 1. 在研修的过程中,改变美术课堂作业设计所存在的问题,把作业与生活紧密联系,探索高效途径,使学生在学习中提高学习兴趣,提高作业质量,出现趣味化、自主化、分层化、创新化的作业。 2. 在研修的过程中,探索如何把三维目标较好的体现在作业设计中,通过不断尝试、体验,改进,培养教师自身的积极主动的创新工作学习的状态。 3. 师生的互动交流与学习,使得教师的专业素养进一步提高,使美术课堂作业设计从单一走向多元、从划一走向分层、从“拿来”走向创新、从批改走向对话。 4. 通过研修活动的开展,使得教师的专业化技能得到充分的提高,教学实践能力 有明显的发展。在研修的过程中促进教师反思、改进能力的提高,增加教师的教学灵活性。三、研究内容: 1. 研究提高美术课堂作业有效性应体现的基本原则。 研究如何在课堂作业设计中体现“美术”的原则和“教学”的原则。在美术作业要求有一定数量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需要学生掌握,而且需要通过评价来检验其掌握的程度。同时,在美术作业中还应该包括“创造”、“审美”的要求。 2、研究有效的美术课堂作业设计要求的基本结构。 美术课堂作业要求由“基本要求”、“具体化”和“可选部分”三部分组成。 基本要求是指:用什么方法做什么练习。 具体化是指:对基本要求的具体化、补充说明或要注意的问题可选部分是指:允许学生自由选择、发挥个性的创造空间。 3、研究有效的美术课堂作业设计要求与美术教学评价的关系。 (1)技能目标的评价。 (2)认知目标的评价。 (3)创造性目标的评价。 (4)情感目标

仲裁法复习重点

仲裁法复习重点(′v`) 第一章 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仲裁的特点: ①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②专业性:仲裁员具有法律专业水平和能力;仲裁员具有实体专业水平和能力;各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③灵活性: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④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负有仲裁保密义务,不得将仲裁文件、案件实体情况及审理过程对外披露。 ⑤快捷性:当事人的自愿性为仲裁的快捷高效提供了前提条件;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的快捷性;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有助于实现仲裁的快捷性。 ⑥.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的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须多审级收费,使的仲裁费用往往低于诉讼费用;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⑦.独立性:指仲裁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独立进行。 3.仲裁的类型: ①.根据仲裁当事人、所发生纠纷提交仲裁的法律关系等要素是否具有涉外因

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②.以仲裁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即基于当事人是否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将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③.根据作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的不同,可以将仲裁划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4.仲裁权的概念:仲裁权就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 5.仲裁权内容: ①.仲裁管辖权 ②.仲裁审理权:A.程序指挥权 B.证据的获取与认定权 C.事实的确定权 ③.仲裁调解权 ④.仲裁裁决权 6.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 相同点: ①.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性质相同

期末仲裁法选择

仲裁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2002——2010) 2002年 67、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公司向中国某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问该仲裁庭的组成可以有哪几种方式?(2002年试卷三第67题) A.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B.3名仲裁员皆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C.3名仲裁员皆由当事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D.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答案】:ACD 68、甲、乙两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了仲裁条款。后因甲厂加工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的要求,乙厂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在法院辩论过程中,甲厂提出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意见中哪些是错误的? A.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待确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B.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法院应当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管辖权问题 D.法院应当征求乙厂对管辖权的意见,并依乙厂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答案】:ACD 78、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2002年试卷三第78题) A.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被确认无效 B.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C.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D.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答案】:CD 79.王某面临多起民事纠纷,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但王某对诉讼和仲裁的作用以及两者相互之间的区别联系等不够了解,遂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请回答下列问题(2002年试卷三第94—96题) (1)下列有关仲裁与民事诉讼两者的关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各类民事纠纷既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用诉讼的方式解决 B. 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为条件,而进行民事诉讼则不一定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进行民事诉讼的协议 C. 仲裁案件,通常情况下不公开审理,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应公开审理 D.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员则原则上不可以由当事人选定,除非经人民法院院长同意 【答案】:BC (2)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A.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到法院另行起诉 B.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有可撤消情形的,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C.人民法院在仲裁裁决具有不应当执行的情形下,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D.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过程中,发现仲裁裁决有错误,可依职权予以改变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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