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销售及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例剖析

违法销售及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例剖析
违法销售及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例剖析

违法销售及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行政处罚

案例剖析

2007年8月

第23卷第8期

武警学院

JOURNALOFCHINESEPEOPLE'SARMEDPOLICEFORCEACADEMY

Aug.2007

V01.23N0.8

违法销售及使用不合格消防

产品行政处罚案例剖析

●陈启元,赵廷胜

(潍坊市消防支队,山东潍坊261000)

摘要:通过对一起违法销售及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案件调查取证,讨论分析,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阐述了违法

销售,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双方应负的不同责任,从而作出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没收销售单位不合格消防产品等

消防行政处罚决定.

关键词:违法销售;违法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消防行政处罚

中图分类号:D63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077(2007)08—0080—03

为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规范消防产品市场

秩序,潍坊市公安局消防分局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市

范围内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

行动中,查办了一起违法销售,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

行政处罚案,分别作出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没收

销售单位不合格消防产品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基本情况

(一)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潍坊市某防火门经销处(以下简称销售单位)位

于潍坊市福寿东街中段,注册了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蒋某,主要经营木质和钢质两种防火门.

潍坊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新建A座,B座商住楼,建筑高度均为12层,建筑面积共26500m,其中1—3层为沿街商业房,4~12层为职工住宅.该商住楼于2005年3月开始施工,施

工前均办理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于2006年3月竣工完毕.《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中明确要求,商住楼楼梯间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使用单位于2005年11月份从销售单位处购置了114樘乙级钢质防火门,并于2006年2月前由施工单位全部安装完毕.2006年3月份使用单位申请消防验收.

(二)消防监督检查情况

2006年3月12日在对使用单位组织消防验收

过程中,发现本案所涉防火门属哈尔滨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防火门采用的门锁为普通防盗锁,合页为普通合页,密封条为普通密封条,防火门填充材料为岩棉,其中合页,密封条,填充材料属A类不符合,防火锁属B类不符合.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对防火门进行现场产品一致性检查,一致性检查中若出现A类不符合,则判定一致性检查不符合, 即消防产品不合格,遂于3月14日出具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同时,于3月14日给使用

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使用单位于10日内将不合格防火门改正完毕.整改期限届

满后,于3月27日依法进行复查,该单位逾期未改,

当日下发了《复查意见书》.

(三)调查取证情况

经调查取证,使用单位与销售单位于2004年12

月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中明确注明由销售单位向

使用单位供应114樘钢质乙级防火门.通过询问销

售单位法定代表人蒋某,蒋某承认供给使用单位的

防火门均为乙级钢质防火门,114樘防火门是按照使

用单位的意愿通知哈尔滨某实业有限公司加工生产

的,当时的要求是既要达到防火目的,又要满足防盗

功能,因此,严格来说这样是达不到乙级防火门标准

收稿日期:2007一Ol一26

作者简介:陈启元(1969一),男,山东高密人,高级工程师;赵廷胜(1968一),男,山东高密人,工程师.

?

80?

《武警学院))2oo7年第8期(总第134期)?消防执法?

要求的.但蒋某认为责任不在于销售单位而在于使

用单位.

经对使用单位负责人王某进行调查,王某认为

商住楼起火的可能性不大,对防火门的要求无需过

于严格,而且防火门已全部安装完毕,重新拆除势必

造成工程的重复投资,因此没有按照消防部门限定

的期限予以整改.

(四)消防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鉴于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比

较严重,分别对其作出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没收

销售单位不合格消防产品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

1.销售单位擅自销售不合格防火门,违反了《消

防法》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规定.按照《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

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

规定,责令销售单位停止销售不合格防火门,对该单位处以没收114樘不合格防火门和违法所得,并处

货值金额二倍罚款的处罚,另外对直接责任人员蒋

某处以警告处罚.

2.使用单位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使用不符

合国家标准的防火门,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规定,依据地方性法规"擅自降低消防技

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使

用单位处以责令停止使用并处6万元罚款之处罚. 二,办案中的几点体会

(一)合理界定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货值金额是指已经生产(销售)产品的合同约定

金额,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

违法所得是指销售不合格产品获取的利润,产品一

经售出,无论货款是否收到,其利润部分均应计算在内,对假冒消防产品和未取得市场准人资格的消防

产品,其违法所得为产品货值金额;对具备市场准人

资格但抽检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其违法所得为产品

销售利润,具体数额依据销售及进货发票,凭证计

算,供货方不能提供进货发票,凭证的,其违法所得

按产品货值金额计算.非法财物是指与经检验不合

格的产品同批次的产品,同一批次产品是指同工艺,

同原料,同设备和同技术生产的同规格,同品种产

品,包括已经销售的产品和尚未销售的产品,样品一

经检验不合格,无论货款是否支付,其到场的同一批

次产品均作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对销售单位处没

收非法财物的,其效力及于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已经

投入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消防部门应予没收. (二)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消防法》明确规定了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

的法律责任,即禁止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一旦

违反以上规定,按照《消防法》第四十四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勿需责令限期改正,直接予

以实施处罚.而对于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单位,

由消防部门认定为火灾隐患,从而责令使用单位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方可进入消防行政处罚程

序.这里要求消防监督员要改变过去发现违法行为

就进行处罚的做法,要看拟处罚的行为是否符合处

罚前置条件,然后再决定处罚.

全体消防监督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消防产品现

场检查判定规则》,以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及假

冒伪劣消防产品营销区域为重点,加大了现场监督

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消防产品能够现场判定的,一

律保留证据并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由

受检方签字认可,作为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对

于需要技术检测的,按规定抽取样品,委托国家消防

产品检测机构对样品做出检测判定.针对检查发现

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和制假售假行为,及时下达相

应消防法律文书,依法实施处罚.

(三)在消防行政处罚之前,调查取证要合法,及

时,客观,全面,公正

要取证合法.调查取证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消

防执法资格的消防监督人员,且不得少于两人,并着

制式警服,向当事人出示有关证件.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要取证及时.收集证

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应及时主动地收集证

?

81.

陈启元,等:违法销售及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例剖析据,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三要取证客观,全

面,公正.客观,所对应的是主观臆断,凭空设想,是

指调查取证要以客观存在的证据为收集对象,不能

先人为主,事先设想当事人违法或不违法,并以此作

为调查的出发点.全面,是指所收集的证据应力求

全面反映案情真实情况,正反两方面的证据都要收

集.违法行为存在的,还要收集违法情节轻重以及

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节的证据.

公正则是客观,全面的必然要求.

(四)采取笔录保全,照相保全,摄像保全等方式

保全违法证据

1.笔录保全

(1)记录要客观,全面,要采用详实的文字,准确

记录证据的位置,类型,大小,数量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时注意不要在保全记录中夹杂任何主观分析, 以保证证据的客观性.

(2)保全笔录用语必须明确,肯定,使用数字和

统一的国际度量单位来标示长度,大小,远近等状态.

(3)保全笔录的合法性,有效性主要体现在它在

制作时必须有见证人在场.因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经保全而采集的证据才能成为合法的证据,办案的依据,才能在消防行政处罚中被采信.否则,由于采集手段的不合法致使证据得不到法律认可,会使我们在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中陷入尴尬境地. 2.照相保全

(1)要确保保全的内容真实客观,尤其对变动前

后的现场要加以注释,防止混淆,更不能用变动后的保全照片或伪造的保全照片作为证据.

(2)对消防行政处罚现场进行照相保全时,对保

全的内容要记录完整,不遗漏.

3.摄像保全

摄像保全的技术要求和保全的内容与照相保全

的内容基本相同,但要注意的是,对于要进行复制的摄像保全资料,在复制过程中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履行完备的法律手续,以保证复制的资料和母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五)积极推行案件审核把关制度和重大行政行

为集体讨论决策制度

单位所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经过执法人

员初审,局法制审核员复审,单位负责人把关签字等

三道程序.法制员接到办案人员移交的案卷资料

后,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违法嫌疑人的基

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案件定

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

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对于

案卷资料中有缺项,内容不准确或者错误的,及时退

回办案人员重新调查或重新提出办理意见,对于处

罚决定明显偏轻或偏重的,可直接变更处理意见并

说明理由.与此同时,凡是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对单位和个人实施较大数

额罚款等重大行政行为,均由单位全体党委成员集

体讨论决策.推行案件审核把关制度和集体讨论决

策制度,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了违法单位违法事

实及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合理地研究了行政处罚

意见,防止和克服了消极执法,随意执法现象,从而

杜绝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为行政处罚的执行奠

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z].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z]

[3]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s] ACaseStudyofIllegalSaleofUnqualifiedFireProduct

CHENQi—yuan,ZHAOTing—sheng

(WengMunicipalFireBrigade,ShandongProvince261000,China)

Abstract:Thispaperexplainsthevariedresponsibilitiesofillegalsaleofanunqualifiedfirepr oductbasedonthein-

vestigation,obtainingevidenceandregulations.Thedecisionofadministrativepunishmenti smadeaboutthisillegal

sale.

Keywords:illegalsale;illegaluses;unqualifiedfireproduct;fireadministrativepunishment ?

82?

消防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摘要:本文对消防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难点进行了分析,阐明了加强消防执法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试图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工作经验、观点和方法从消防执法原则、执法方法、程序化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加强消防执法建设提出了建议。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难点建议行政执法是政府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生活最普遍的行政行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特别是我国入世后,对行政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安消防行政执法做为行政执法的一部分,近年来,特别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一)消防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为消防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仅以立法而论,自1957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时国务院还制定了35个消防行政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80余部,国家强制性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23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规体系。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 (二)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消防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随着2004年7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使消防监督工作更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公安部消防局对所有消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审核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消防审批项目,并按照新修订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结束了公安消防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合理机制的历史。但通过对消防行政执法的调研,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缺陷。消防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消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仍很突出。[!--empirenews.page--]二、消防行政执法难的成因(一)执法环境难题突出1、消防执法任务日益增加,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文件,而且新的法律还在不断的出台。这样多的法律、法规要在12亿人民中得到基本的贯彻执行,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完成这样艰巨复杂而庞大的消防执法工作任务,首先需要有大量的消防执法人员和完善的执法机构;其次还需要有足够的物资技术条件和财力的支持。和世界上一些法制化的国家相比,我国消防执法机构还不配套。以郑州市现状为例,目前市区人口为220万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大约5万多家,2004年全年发生火灾为1206起,2004年全市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检查9695单位(不包括各级政府组织的各项专项整治活动),而全市仅有消防监督人员90人,9695:90的比例致使监督质量有所下降。此外,由于消防机构现行体制是现役体制,地方工作,公安业务。兵不兵、民不民、警不警“三不象”的特点,而且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经验丰富、业务娴熟的人员转业到地方,许多新进入执法领域的执法人员素质偏低,由于部分消防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不强,导致执法不够规范、到位、严谨,随意性大。在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其困扰和困惑难以乐观。2、

警察招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1)

警察招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1) (一) 判断题 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只能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 2.传唤犯罪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 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 ) 4.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的诉讼活动。( ) 5.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 6.询问多个证人时,可同时询问,互相印证。( ) 7.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8.在现场勘验或者搜查中发现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 9.现场勘验是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保全的活动。( ) 10.人身检查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11.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又是刑罚执行机关。( ) 12.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只对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予以负责。( ) 13.公安机关能够对部分刑罚进行执行。( )

14.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必要时可互相代替,同时又要互相制约。( ) 15.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要平等地适用法律。( ) 16.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经查证后可做为证据使用。( ) 17.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 ) 18.侦查机关必要时可连续传唤犯罪嫌疑人。( ) 19.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 ) 20.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 ( ) 21.必要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可以进行强制检查。( ) 22.现场勘验需要进行侦查实验时,不得有侮辱人格和有伤风化的行为。( ) 23.搜查时,必须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 24.搜查人员在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即属违法。( ) 25.搜查人员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题库-消防监督业务-法律法规

消防监督业务1000题 (法律法规) 一、判断题 1、消防行政案件只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解析:消防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2、几个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级别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解析:几个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3、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强制保险,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必须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 解析: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5、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的证人。(√)

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送达行政案件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并予以审查、核实。(√) 8、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行政案件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省级或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 10、对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 解析:对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1、对违法嫌疑人在异地但需要调查询问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所在地进行。(×) 解析:对违法嫌疑人不得异地传唤。 12、被处罚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1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案人员为了取证,可以向证人表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解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案人员取证时,不得向证人

某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条例

江苏省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行为,保证消防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对依据《消防法》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消防法规。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采纳。 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六条执法人员对违反消防法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事后,应当将当场处罚情况及时报告行政首长。 《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应当交法制员备案存档。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八条消防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 (三)告知; (四)决定; (五)送达。 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当事人主动交待等方式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均应当填写《消防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并将有关案件材料附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决定立案查处。 第十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构管辖。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立为消防行政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目的:规范执法行为) 静态的行政组织本身是无程序可言的,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种类: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特点: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内容。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其核心内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 意义: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 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品”。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内容过于原则、简单、概括,侧重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缺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将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般规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五)行政拘留。 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1、条件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

消防罚款自由裁量标准

南通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和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南通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同一执法主体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七)违反程序性规定,但建筑、场所无火灾隐患或未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按照本标准下降一个梯次处罚款,但罚款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下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更低的处罚幅度,但罚款额度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择较重的处罚阶次: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详细版)

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一)

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二)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的理解释义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条文释义】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这里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警告、罚款。以上处罚的裁决,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公安机关的其他非公安消防

机构不能作出决定。所谓“公安消防机构”, 本书前面已作过阐释,这里不再重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作为行政机关,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监督机构的印章。消防监督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2、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这里规定的拘留是指行政拘留,是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目的是通过在一定的时间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由的方式,来惩戒、教育行为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程序的规定。实践中,公安消防机构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资料

行政执法培训资料 一、行政执法: 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公安、交警、农业、水利、民政、建设、规划、城管、卫生、教育等)。 二、管理行政执法: 指管理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执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执法程序: 持证上岗、、二人以上、亮证执法、说明来意、 宣传政策、查验“证件”、指出不足、纠正违章。 四、执法范围:玉龙乡管理区域内 五、执法内容: 1、环境卫生管理; 2、基础设施管理; 3、垃圾管理; 4、道路管理。六、 执法依据: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 5、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6、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7、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9、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10、国家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 六、办案程序: (一)立案; (二)下达询问通知书或限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 (三)现场勘查笔录; (四)询问笔录; (五)下达行政执法告知书;

七、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除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公安消防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示例模板

公安消防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示例模板 一、一般要求 1.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2.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3.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对外国人,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必要时,注明汉语译名。单位名称及单位地址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必须与调查取证中《工商营业执照》中载明的单位全称相符,禁止填写简称、略称等不规范名称。 4.文书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更正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或者重新制作。 5.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范本中涉及到红色字体标注的均为手工填写。 6.文书底部发文日期中文格式应为“二〇九〇年二月二日”,不

得填写阿拉伯数字“0”或采用汉字“零”如:“二0九〇年二月二日”及“二零九〇年二月二日”。 二、具体要求 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以及《送达回证》均采用A4纸正反面印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分为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告知两部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需要听证的,不填写听证告知部分。《送达回证》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当事人拒绝签收或不能采取当场交付方式的情况下,送达文书时使用的文书。 8.《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仅适用于拘留案件的行政审批,具体要求延续总队《关于规范行政拘留处罚网上流转程序的通知》(武X消防字[20XX]280号)文件要求执行。 9.《询问/讯问笔录》,应当全面、准确记录违法犯罪的经过和事实,着重记录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证据。 “第次”的横线处填写中文数字,“第页”、“共页”的横线处填写阿拉伯数字。 《询问/讯问笔录》末尾应当由被询问/讯问人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笔录中记录被询问/讯问人回答的内容有改动的,应当由被询问/讯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确认。 询问/讯问时,人民警察应当告知被询问/讯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告知被询问/讯问人权利和义务可以采取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方式或者直接在询问/讯问笔录中以问答方式予以体现。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是否为各级

浅谈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08治本三邹颖 摘要: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具体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安行政相对人一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行政执法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执法,这是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不尽如人意。 关键字:公安行政执法依法行使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具体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安行政相对人一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公安行政执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二是公安行政执法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职权实施的行为;三是公安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四是公安行政执法要通过法律文书或其他法定形式表现出来;五是公安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公安机关做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是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打击犯罪、保障百姓安居乐业的一个组织构成。当前,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的基本国策,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公安行政执法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执法,这是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不尽如人意。在一些地区公安执法不严、不能公正执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存在将严重影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并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研究和探索,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公正执法的行为准则落到实处。 一、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行政执法在认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公安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的构成认定错误。有的执法部门人民警察因为不熟悉、不了解相关的公安专业性知识,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不能准确把握违法构成的标准,把本来不构成违法的行为错误认定为违法行为。 二是公安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针对具体、明确的行政相对人,然而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办案人员的工作态度马虎,不负责任,粗枝大叶,不深入细致地调查案件事

消防行政处罚案由

消防行政处罚案由 根据《消防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的案由主要有: 1、未经审核擅自施工; 2、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3、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 4、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 5、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开业); 6、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 (以上为《消防法》第40条) 7、违法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以上为《消防法》第41条) 8、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9、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施工;? 10、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施工; 11、使用不合格的装修(饰)材料施工; (以上为《消防法》第42条) 12、拒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3、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4、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15、未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16、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以上为《消防法》第43条) 17、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 18、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 19、违反规定维修消防设施(器材); 20、违反规定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以上为《消防法》第44条) 21、违反规定安装电器产品(燃气用具); 22、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 23、燃气管路敷设不符合规定; (以上为《消防法》第45条) 24、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以上为《消防法》第46条) 25、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场所; 26、违禁用火; 27、违禁吸烟; 28、阻拦报火警; 29、谎报火警; 30、阻碍消防车(艇)赶赴火场; 31、扰乱火场秩序; 32、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影响灭火救灾;

行政执法程序文件

行政执法程序(目的:规执法行为) 静态的行政组织本身是无程序可言的,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种类: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围,可分为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特点: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容。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其核心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 意义: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 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行为为目的,对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没有无形式的容,也没有无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品”。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容过于原则、简单、概括,侧重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缺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将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般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五)行政拘留。 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和五十三条和《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度 1、条件 对当事人处50无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向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完整word版)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消【2012】3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执法档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离岗移交制度。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归档内容 第五条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档案。 第六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4、消防设计文件; 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 10、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 11、送达回证; 12、其他有关材料; 13、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 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

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详细

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详细版)

————————————————————————————————作者:————————————————————————————————日期:

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一) 序 号 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 1 未经消防设计审 核擅自施工消防法第58条第1 款第1项 责令停止施工、停 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并处3万元以上30万以 下罚款。 2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3 消防设计抽查不 合格不停止施工 消防法第58条第1 款第2项 4 未经消防验收擅 自投入使用消防法第58条第1 款第3项 5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6 投入使用后抽查 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消防法第58条第1 款第4项 7 未经消防安全检 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法第58条第1 款第5项 8 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9 未进行消防设计 备案消防法第58条第2 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元以下罚款。 1 0 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 1 1 违法要求降低消 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消防法第59条第1 项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 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 10万以下罚款。 1 2 不按照消防技术 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 消防设计 消防法第59条第2 项 1 3 违法施工降低消 防施工质量 消防法第59条第3 项 1 4 违法监理降低消 防施工质量 消防法第59条第4 项 1 5 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 置不符合标准消防法第60条第1 款第1项 单位违法的责令改 正,并处5000元以上5 万以下罚款; 个人有本条第二 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违法行为的处警 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 6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1 7 损坏、挪用消防设 施、器材消防法第60条第1 款第2项 1 8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1、执法人员对违反消防法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事后,应当将当场处罚情况及时报告行政首长。《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应当交法制员备案存档。 3、消防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立案; (2)调查; (3)告知; (4)决定; (5)送达。 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当事人主动交待等方式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均应当填写《消防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并将有关案件材料附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决定立案查处。 5、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3)属于本机构管辖。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立为消防行政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1)经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消防法规,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时违反消防法规的; (4)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的; (5)违法行为人死亡的。 消防行政案件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7、公安消防机构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勘验或者鉴定。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对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可以讯问当事人或者询问其他知情人。讯(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讯(询)问结束后,笔录应当经被讯(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讯(询)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讯(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并由讯(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9、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执法人员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及当事人、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有关技术部门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应的鉴定或者认定,并提出书面的鉴定或者认定结论。 10、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摄影、录像、抽样取证等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1、公安消防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