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收费清单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收费清单

广州市医疗保险部分自费项目

广州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及不予支付的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刀、X-刀)、心脏及 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 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 属检查项目的自付30%,属治疗项目的自付2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自付20%。 3、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 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个人自付50%。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30%。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自付10%。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自付30%。 3、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冠脉造影、 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自付20%。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内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支付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药品目录》包括西药(含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等三大部分。一、《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甲类目录”及“乙类目录”。参保人员使用西药和中

成药所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范围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 1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2 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10%的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二、使用《药品目录》内规定自费或单味使用应自费的“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未做上述限定的“中药饮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 1、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2、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所致伤病的; 3、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4、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 5、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6、工伤及生育的; 7、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院内会诊不收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

广州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 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 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以及《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 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 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 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职责) 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 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作监督)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提交材料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首次申请实习提交材料) 首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 务所应当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交具备以下条件的书面材料及附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具有 3 名以上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管理规范, 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 办公条 件; 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 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 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第六条(形式审查标准) 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广州市律师协会 提交以下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材料应统一用 A4 纸复印,字迹清 楚,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 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原件; 二)申请实习人员填写并由律师事务所签署的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 习申请 表》原件; 三)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的 《广东省申请 律师执业 人员实习协议》原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 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 四)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和今后的意见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和今后的意见 一、我市垃圾分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从垃圾的总体结构来看,我市垃圾主要包括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在生活垃圾中,建筑的余泥渣土和家庭装修的零星余泥主要被回填利用,广州目前工地日产余泥渣土41000立方米,日产家庭装修垃圾300吨;绿化和水上垃圾由园林部门进行堆肥作植物基质,每天处理约100吨;宾馆、酒楼产生的餐厨垃圾每天约1000吨,基本上由酒楼自行回收变卖处置,主要用作养猪饲料,部分经地下作坊非法加工成潲水油重新供应给餐饮企业。其它可回收再利用的生活垃圾经过垃圾拣拾者、环卫工人、家庭分拣,交由废品收购站分类回收、出售给企业进行资源再利用,约160万吨/年。余下部分每天近万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运送填埋场或焚烧发电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垃圾分类流程示意图 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市生活垃圾日产量呈现逐年递增趋势,从2004年起每年约递增5%,2008年达到日产9776吨(此数据为进行填埋和焚烧处理的数字,即分类回收后的数字),人均日排放量为0.85公斤。目前,我市生活垃圾终处理方式主要有填埋和焚烧发电两种方式。

据分析,进入终处理场的生活垃圾中餐厨垃圾占35%、果叶占17%、塑料及橡胶占21.3%、纺织物占13%、纸占9%、砖瓦占2.6%、玻璃1.2%。其中,餐厨垃圾、果叶、塑料及橡胶、纺织物等可通过分类后进行综合利用的约占87%。(二)生活垃圾分类的主要做法。 1、制订定了垃圾分类标准和方式。2004年,我局主编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评价标准》,由国家建设部作为国家行业标准颁布实施。随后,我局又印发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方案》和《垃圾分类标志和分类方法》,将生活垃圾分可回收物、大件垃圾、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它垃圾等五大类。 2、深入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群众参与度逐步提高。重点在学校、小区开展了普及性宣传,介绍垃圾分类新标准和分类方法。涌现了一批环保志愿者组织和企业,如分类得公司、万绿达公司、树华环保公司等。一些学校、社区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如芳村花园小区、高尔夫花园、花城湾畔、芳村小学、五羊小学等。 3、在部分小区、学校、公共场所、主干道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试点。几年来,共投放了约7000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创建了36所垃圾分类示范学校、560所绿色学校、14个示范社区、109个绿色社区。重点推进了大件木质垃圾、一次性软包装回收的工作。其中,大件木质垃圾每月可回

乌鲁木齐律师收费标准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011027494.html, 乌鲁木齐律师收费标准 乌鲁木齐律师收费标准适用于乌鲁木齐所有地区,主要包括七区一县:天山区、沙依巴克区、高新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米东区、乌鲁木齐县。 乌鲁木齐律师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15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100-5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在规定标准3倍以内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二、代写法律文书 1、代写诉讼文书150元/件; 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100元—20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文书,可以在规定标准3倍以内以当事人协商收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察阶段 500元—2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元—4000元/件; 3、一审案件1500元—5000元/件;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4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5、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减收费; 6、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2000—6000元/件; 7、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60%收费。 案件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规定标准2倍以内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三、代理民事(含商事、经济)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500—4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协商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速算增加数(元)

城市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城市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政府投融资城市工程项目代建制就是由建设方委托有资质的专门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等工作,按建设计划与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就是将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通过建设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与政府投资效益。从全国各地近年来的试行情况瞧,采用项目代建制能有效降低工程造价与管理费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与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增加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由于代建制还处于试点与摸索阶段,相关规定与制度还不完善,有些属于政策制度层面,有些属于操作与技术层面,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研究与解决。 一、代建管理费构成项目代建管理费就是项目投资方依据代建合同支付给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的投资管理与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费用。代建费应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建设准备、实施、验收及保修阶段发生的成本、应缴的税费与合理的利润。一般包括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费、财务费、其她管理性质开支、应缴税费、利润等。显然,就代建费构成瞧应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代建管理费计取现状代建管理费的计价方式可采用总价、人月费单价、固定费率等方式,目前各地代建管理费计价方式与

取费标准存在差异,但大多采用概算×固定费率的方式,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与低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费率水平计取,通常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代建单位提供的就是专业化的技术与管理服务,代建管理含有技术与管理创新,代建费包括代建单位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合理利润等,不应简单等同于原来的建设管理费用。代建管理费从性质上说属于咨询服务收费,但无论就是与监理费相比,还就是与设计费相比,代建费取费标准偏低。由于代建费取费标准偏低而且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代建费取费下限,导致了竞争上的无序,损伤了代建单位的积极性,不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参与代建,不利于代建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确定代建管理费合理标准须考虑的要素 1、项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影响条件、实施周期、投资来源、征地拆迁等因素确定合理的代建费取费标准。技术复杂、影响因素多、实施周期长、管理难度大、风险高的代建项目,代建费费率应高一些。对于投资规模小的工程,代建费费率应适当提高以保证按总投资概算计取的代建费不会过低。比如《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 2、项目代建工作内容。区分不同委托代建阶段如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代建、项目全过程代建管理,确定相应代建费取费标准。《北

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1 广州地区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使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审核。广州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为“医疗机构”)包括中央、省、军队、武警在穗公立医院以及广州市属、区属城市公立医院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穗举办的公立医院,以及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符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尚未列入广州地区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广州地区公布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的,经临床验证及科学论证(鉴定)能显著提高诊疗效果,或符

合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确需立项的医疗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为了满足患者需求,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疾病诊断防治、新技术开展应用等方面提供优质、便利、自愿选择的个性化医疗服务。 二、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申报 第四条申报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受理审核制度。拟开展或变更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第五条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临床应用等相关意见(包括临床开展数量、收费或免费例数,患者反馈意见),立项的必要性、迫切性、经济性说明,以及与现有同类项目比较等情况。 (二)涉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须提供医用设备配置有关批复文件。 (三)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须提供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注册、生产、经营有关批复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广州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状况

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状况 从去年以来,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引起了无数人的关注,本文将从各个方面详细介绍李坑项目,所有的资料均为初步设计以前的,时间节点只在2001年以前,个别内容采用最新数据修正,红字部分为个人点评,文笔有限,填坑的时间可能较长。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任何人。 第一章背景 在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发生了极大变化,城市生活垃圾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其热值已达到或超过垃圾焚烧所需的值。90 年代深圳建成我国第一家垃圾焚烧发电厂,90年代后半期,广州、上海、北京、珠海等有条件的城市纷纷筹建垃圾焚烧发电厂。根据中国城市垃圾的特点和具体国情,1988年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国城市垃圾处理的技术政策为:以卫生填埋和高温堆肥处理技术为主,提倡有条件的城市特别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在以国产设备为主的前提下可以发展焚烧与综合利用技术量力而行,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总目标。对于焚烧发电厂的建设,鼓励日处理量300吨以上的规模,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和审查,给予扶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0年发布了GWKB3-2000《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并于6月1日起执行,对我们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焚烧

炉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了规范。与此同时,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制订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制订与垃圾处理相关的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有条件的地区,鼓励进行区域性设施规划和垃圾集中处理。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垃圾技术及设备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可以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以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在具备经济条件、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可发展焚烧处理方式。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 广州市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前身为广州市大坦沙资源电厂项目,该项目于1993年12月,1995年3月、1995年10月根据项目规模的扩大和功能的扩展分三期报广州市计划委员会立项,项目最终规模为日处理垃圾900吨。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也

二手房的律师陪购过程一附收费具体标准一个律师的真实空间

二手房的律师陪购过程(一)附收费具体标准_一个律师的真实空间我的空间主页|空间装扮博客|写新文章相册|上传照片好友|找新朋友档案|留言板我的应用 投票阳光牧场开心农场更多应用广州刑事律师 1 | 我的消息(0/3146) | 我的空间| 我的应用| 百度空间| 百度首页| 退出 一个律师的真实空间宗旨“击鼓鸣冤,伸张正义”。留多一个支持,交多一个朋友。主页博客相册|个人档案|好友|管理中心查看文章写新文章 二手房的律师陪购过程(一)附收费具体标准2009年12月05日星期六20:46怪怪怪!!女仔脑晕晕买房, 快快快!!律师来帮忙! 唐红炬的快乐日志 · 昨日办案回来已经很晚朋友来电话说他小妹想买房 一个人去某大型中介所,被一帮人劝的劝,拉的拉,头晕晕的就签了一份购房三方合同,交了3次钱,都不是购房款,因此一定要等着我回来,看看合同有没有可以挽回的余地了。 路上堵车厉害着呢,到约定地点我已经晚40分钟,好不容易到了,隔着玻璃门,看见他们还端端正正在那里纹丝不动,我知道,这两个人真的是遇上麻烦了。 果然,审阅合同后发现, 有合同总价没有交款日期,没有一个具体的交楼日期; 有说所有交易中产生的税费都由乙方交纳,没有具体哪些税,哪些费,完全是口袋费

用写法; 有违约后对购买方的罚则,没有对出卖方的罚则; 有出售人签名,却是代理人。连业主是谁都不知道; 合同签了,连房产证的复印件也没有一个。 我问:“你看过房子没有,是谁的房子”小妹弱弱的说:“看过房子,还可以,但那么多人围着我 这个说好,那个也说好,我也真的觉得好,就没有问,他们把准备好的东西给我,我就按照他们说的签了。” ??!! 我问,按规定,有些税是需要业主承担的,比如个人交易后产生的所得税。有些是要分担的,如契税。你怎么都承诺自己承担?还有,就是影响到税、费的那些因素,你是否已经查明,比如,是第一套房屋出卖还是第2套房屋出卖,业主从买入后,到现在卖出是否已经超过5年,这些都是后期缴税项目,差异很大项目。有些税能高到15万,方法得当,税可能只需要5千元。可开不得玩笑啊!! “我都被他们搞糊涂了,又不懂得这些,所以没有问你说的那些情况,而且 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些情况需要了解啊!!”。小妹瞪大着眼睛,回答着我的问题。“现在我想过,房子并不像他们说的那么好,我不想买了,你看,我交的那3万5千元是否可以退回来。 · 连吃饭都没有吃,这连环的问题都出来了, 想想,·咱们还是解决肚肚的问题才说吧,要不,律师都成了瘦鸡啦。哈哈而且,可以先想清楚,咱们没有必要

律师的收费标准

律师的收费标准 一、代理一审案件 1、刑事案件 ①广州市案件:侦查阶段,代理费6000--10000元;审查起诉阶段,代理费6000--10000元;一审阶段,代理费12000--30000元。 ②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涉黑涉毒犯罪、职务犯罪等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外地刑事案件,代理费为上述标准的2—5倍。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④代理刑事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刑事部分代理费按刑事案件 代理费收取,附带民事部分代理费按民事案件代理费的80%收取。 ⑤代理刑事被害人案件,刑事部分代理费按刑事案件代理费的80%收取,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代理费按民事案件代理费的80%收取。 ⑥办案工作费用:市内交通、通讯、误餐等工作费用,律师到外地出差的差旅费以及办案所需的其他工作费用(翻译费、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复印费、打印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2、民事、行政案件 ①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案件: 北京市内普通民事、行政案件,代理费10000元。

3、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再代理一审、二审,则代理费按上一审判阶段代理费标准的80%收取。 4、办案工作费用:市内交通、通讯、误餐等工作费用,律师到外地出差的差旅费以及办案所需的其他工作费用(翻译费、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复印费、打印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三、代理再审(申诉)案件 1、未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取。 2、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的80%收取。 3、办案工作费用:市内交通、通讯、误餐等工作费用,律师到外地出差的差旅费以及办案所需的其他工作费用(翻译费、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复印费、打印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四、代理执行案件 1、未曾代理一、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取。 2、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标准的80%收取。 3、代理被执行人的案件,代理费按代理执行案件的80%收取。 4、办案工作费用:市内交通、通讯、误餐等工作费用,律师到外地出差的差旅费以及办案所需的其他工作费用(翻译费、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复印费、打印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五、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代建取费标准.doc

代建取费标准 1、采用概算×固定费率的方式,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和低于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费率水平计取,通常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 。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工程总概算数费率算例 工程总概算建设单位管理费 (万元)(%) 1000 以下 1.5 1000 1000*1.5%=15 1001-5000 1.2 5000 15+(5000-1000)*1.2%=63 5001-10000 1.0 10000 63+(10000-5000)*1.0%=113 10001-50000 0.8 50000 113+(50000-10000)*0.8%=433 50001-100000 0.5 100000 433+(100000-50000)*0.5%=683 2、《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总投资 2 亿元以下项目,代建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 2 亿元项目的代建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 2 亿元部分按 1.5% 计算。 3、。《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中规定,前期代建费与实施阶 段代建费比例最高可取3︰7。 4、《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代建服务费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对于项 目总投资在人民币 2 亿元(含 2 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上限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项目总投资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 2 亿元部分按上限2%计算,超过2 亿元部分按上限 1.5%计算。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7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完成资产及资料移交后支付20%,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结清剩余的10%。 5、《镇海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代建服务费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确定, 对于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500 万元(含)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上限为20 万元,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 2 亿元(含 2 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控制在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 的2%以内;项目总投资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 2 亿元部分按2%以内计算,超过2 亿元部分按 1.5 %以内计算。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7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完成工程资料移交后支付20%,工程交工验收满两年结清剩余的10%。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doc

2018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018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核心内容:本文为您提供最新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从1月1日开始,实施了13年之久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001年17号令),将被新版条例所取代。缴费年限从10年延长到了15年,完成城乡医保二合一等新规亮点出现。新政实施前,从未参加过医疗保险(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人员,需在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并确保账户里有足额费用便于划扣参保。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2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4月24日通过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月2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 (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网点的覆盖面,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关于广州市大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的调查

广州市大学生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现状的调查 ——以本科生为调查对象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现代化大学校园建设步伐的加快,高校垃圾问题、环境问题日渐突出,垃圾处理一直都是亟须解决的严峻问题,一方面,高校的生活垃圾中存在大量可回收利用的资源,另一方面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明显不足。在这种形势下,垃圾分类收集已成当务之急和必然趋势,由此也越来越受到各城市的高校学生的关注。 本文主要是顺应广州市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的势头,针对广州市大学生的垃圾分类现状进行深入调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再通过研究国外垃圾分类处理方法的成功案例,从政府、企业、环保部门、大学生团体四个方面来探讨适合广州市大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垃圾分类;大学生 目录 摘要 1概述 2大学本科生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民意调查过程及现状分析 2.1调查过程 2.2调查数据分析 3居民区垃圾分类中存在的问题 3.1政府部门 3.2企业及环卫部门 3.3大学生个体 3.4其他细节方面 4解决居住区垃圾分类问题的建议 4.1 借鉴优秀国家的垃圾分类做法——日本 4.2 广州市解决居民区垃圾分类处理问题的建议 5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广州市大学生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现状的调查

——以本科生为调查对象 1.概述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日益增多,在城市中表现为城市垃圾;其中,大学校园的生活垃圾产量占城市垃圾总量的比例日益增大,而大力回收利用各种有用的废弃物,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与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因此如何通过垃圾分类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利用,减少垃圾处置量,改善高校环境质量,是目前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 垃圾分类收集是指垃圾按其可处置的性能或可利用的价值而分别收集的方式,其目的是为资源回收和后续处置带来便利。 (图1:垃圾分类图标) 2大学生生活垃圾分类民意调查过程及分析 2.1 调查过程 ①前期准备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大学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现状,我们选择了广州市区和市郊的部分高校本科生团体为研究对象,因为这样的取样方式比较有代表性,更能普遍地反映本科生团体的生活分类情况。 ②调查方式——网上发问卷。 为了获取更多更充足的数据,我们邀请几位师弟师妹帮忙,在大家所有的QQ群里面发问卷,最大限度地保证样本数量和可信度。 2.2 调查数据分析 ①高校内垃圾构成成分(根据某高校环境工程系调查小组的调查数据)

最新广州养老院收费标准

最新广州养老院收费标准 核心提示:广州市从201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最新的养老服务收费规定,广州市公办养老院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收取护理费、住房费和伙食费。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目前广州的养老机构大致分为公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等四类。根据最新出台的《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而其他三者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但范围均仅限于“基本养老服务收费”。 所谓“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护理费、住房费和伙食费。 广州公办养老院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1、护理费 (1)自理老人:320元/人?月 (2)需半照顾护理的老人:640元/人?月 (3)需全照顾护理的老人:800元/人?月 2、住房费 (1)单人间:一级标准为1000元/人?月;二级为750元/人?月 (2)双人间:一级标准为700元/人?月;二级为500元/人?月 (3)三人间:一级标准为480元/人?月;二级为380元/人?月 (4)多人间(四人或以上):一级标准为350元/人?月;二级为250元/人?月 3、伙食费 以不营利原则制定,按实收取。

法律快车提醒您注意: 1、根据上述通知,公办养老机构收住自费寄养老年人不再收取“一次性生活设施费”。截至2014年9月1日,自费寄养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未满半年的,退还60%;入住未满一年的,退还40%。 2、“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老年人和按照《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试行办法》相关规定,通过特殊保障通道入住的农村“五保”老年人,免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其供养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农村“五保”老年人免费入住农村敬老院,其供养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

代建取费标准

. 代建取费标准 1、采用概算×固定费率的方式,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和低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费率水平计取,通常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工程总概算费算 工程总概建设单位管理(万元 1000以下1.5 1000 1000*1.5%=15 1001-5000 15+(5000-1000)*1.2%=63 1.2 5000 5001-10000 1.0 63+(10000-5000)*1.0%=113 10000 10001-50000 0.8 50000 113+(50000-10000)*0.8%=433 50001-100000 0.5 433+(100000-50000)*0.5%=683 100000 2、《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 3、。《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中规定,前期代建费与实施阶段代建费比例最高可取3︰7。 4、《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代建服务费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对于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2亿元(含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上限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项目总投资超过人民币2亿元,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上限2%计算,超过2亿元部分按上限1.5%计算。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

实施阶段支付7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完成资产及资料%。10移交后支付20%,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结清剩余的5、《镇海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代建服务费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对于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上限为20万元,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2亿元(含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控制在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以内;项目总投资超过人民币2亿元,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以内计算,超过2亿元部分按1.5%以内计算。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7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完成工程资料移交后支付20%,工程交工验收满两年结清剩余的10%。 .

2014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4月24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

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网点的覆盖面,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税务、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物价、食品药品、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咨询等日常服务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等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积极性,逐步实现社会医疗保险全覆盖。 本市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最新篇)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下面要给大家介绍的我是前者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双方经认真协商,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就乙方代理甲方与 共同设立北京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如下,双方共同遵循履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承担因违反本款而产生的对双方不利的后果。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事实需要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依照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代理服务,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利益。及时、迅速地办理本协议规定的事务,主动与甲方保持工作联系。除非特殊原因,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本协议项下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以及其他任何情况。 第四条: 协议期限 本委托代理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约定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第五条: 代理费的金额及支付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代理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如下: ◇代理费总额人民币元整。 ◇代理费分两期支付,于本协议签订时支付人民币元整,于代理事务完成时支付人民币元整。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义务,或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提供有关办理代理事务所需资料,或甲方逾期不支付代理费,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乙方未全部履行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如因甲方的原因解除,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代理费用;如因乙方提出终止而解除,乙方应退还甲方的代理费用,并承担因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的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二、记账范围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六、选点就医规定 七、门诊医疗待遇 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十、住院医疗待遇 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 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 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 1. 离休人员; 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 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 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

广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调查

广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调查 广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调查导语: 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居民的增加,城市生活垃圾数量剧增,广州作为一线人口集中的大城市更不例外,目前每天进行填埋和焚烧等终端处理的生活垃圾在1.4万吨左右,新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现有处理设施超负荷运作,造成处理能力和垃圾产量严重不匹配,广州已逐渐走入垃圾围城的困境中,此时的城市生活垃圾已不能再简单通过填埋焚烧的方式处理,一方面污染环境一方面占用了日益稀缺的土地资源,同时处理成本很高,因此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被赋予了重要使命,意在实现垃圾源头减排。广州首个在内地城市中立法规范了垃圾分类工作,出台了《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将城市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通过生活垃圾分类,把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纸、玻璃、塑料、金属等废弃物进行有效回收利用,变废为宝,使其不再成为垃圾。该规定从今年4月1日轰轰烈烈实施以来至今已有5个月的时间,这项新举措在广州城市居民社区中落实的怎么样,效果如何,同时又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解决呢, 广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已走过了10多个年头,1998年按照“先开放、后规范;先试验、后推广,逐步普及”的思路,在荔湾区侨苑小区开始了垃圾“分类收集”的试点工作; 1999年按照不可回收垃 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三种分类,正式开始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在东山、海珠、荔湾、越秀、天河5个区进行试点,每个区不少于3000户居民;2000年被建设部列入全国首批8个垃圾分类试点城市之一;2002年在东山、海珠、荔湾、越秀、天河、黄埔、芳村、白云区分设了八个试点小区,小区内设置了分类收集垃圾桶,但是分类方法各不相同;2004年市环卫部门主编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评价标准》,由国家建设部作为国家行业标准颁布实施。随后,又印发了《广州

广州市律师协会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08-12-05 作者: 浏览597次字体【大中小】 粤价〔2006〕298 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 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 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 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民利民,加强内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 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 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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