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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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章程

(提请核准稿)

序言

北京工商大学是年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北京轻工业学院与北京商学院合并,机械工业管理干部学院并入组建而成。大学的历史从年起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工商大学”,英文名称为“ (英文简称)”。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分为阜成路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号)、良乡校区(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学校网址。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调整、设立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商科和轻工学科为特色,理、工、文、法、经、

管、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学校的发展目标是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案研究型大学。

第六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成员及与学校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利益相关者,是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以及调整校内外各方面关系的基本依据,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学校是国家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等职权。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学校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积极为北京市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九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及其他重要事项,依照法定程序报举办者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根据学校教案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案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案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自主与科研院所、企业和境外高校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

(五)依据有关规定及学校发展,自主设置和调整教案、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和使用的资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仔细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内容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无效。

第三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案活动。

学校将把不断提高办学水平贯穿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各项工作之中,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贡献。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

第十五条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适应时代、社会需求的继续教育。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适度发展非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依法保障学术自由,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北京工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案、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

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培育和凝练北京工商大学的学校精神。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具体情况由学校党委制定全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案、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

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具体情况由学校制定常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北京工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五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案、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各项行政工作。

校长的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案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案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包括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案、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负责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评定等事项。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委员构成、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坚持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并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履职能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和结构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

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第三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基层学术单位教授委员会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校长聘任。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制度,在学院(部)设置学术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学校学术委员会所属的各专门委员会和院(部)学术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案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教授委员会章程。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教案、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

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案、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教案、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案、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案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可成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一)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科规划、建设与调整,学科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由相关校领导、教案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内学术带头人等组成。

(二)教案指导委员会负责学科与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案质量保障和实验教案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教案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案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教案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

(三)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学术单位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受理学术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等事项。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的专家学者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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