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图)

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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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停车场管理办法(完整资料).doc

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 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1、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制度,维护停车场车辆进出、行驶与停放秩序,确保车场设施设备运转正常,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规范公司停车场收费管理行为,规范IC卡制卡、发放管理制度,确保停车费规范、及时、全额收取。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目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 三、停车位服务与租用办理手续 1、停车位使用权限 小区地下停车位仅限拥有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业主使用,非业主车辆及未购买地下停车位或未获得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车辆不得进入地下停车场进行车辆停放;地面停车位仅限租用停车位的业主及临时停放小区的访客使用,其他业主不得占用。 2、停车位服务办理手续 2.1购买地下车位的业主需凭身份证、车位购置发票、地产地库车位购置协议(机械车位、非机械车位)等有效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客户服务部申请办理,客服专员为前来办理的业主填写《停车卡办理流转单》(附件1); 2.2客服专员审核业主资料无误后,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服务协议书》(附件2)、停车位使用管理规定及承诺书(附件4),并按规定收取停车位管理服务费、IC卡制卡手续费(押金);

2.3客服专员将《停车卡办理流转单》及IC提供给秩序管理部授权,再由经办的客服专员将IC卡发放给业主; 2.4工程管理部收到《停车卡办理流转单》后负责带领业主到现场验收车位,对购买机械车位的业主进行机械车位的操作培训,并填写《停车位交接验收单》(附件5); 2.5车位验收结束后,《停车卡办理流转单》、《停车位交接验收单》移交给客服专员。客服专员及时将车位服务办理手续的相关资料存档。 3、车位租用办理手续 3.1车位出租方案须经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批准后实施; 3.2取得车位租用权的业主,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物业服务中心客户服务服务部申请办理,客服专员为前来办理的业主填写《停车卡/证办理流转单》; 3.3客服专员审核业主相关信息(身份信息、租用权)并确认无误后,与业主签订《停车场车位租用协议书》(附件3),并按规定收取停车位租金、管理服务费以及IC卡制卡或《停车证》(附件6)制作手续费; 3.4秩序管理部收到《停车卡/证办理流转单》后为IC授权或制作《停车证》,再由经办的客服专员将IC卡或《停车证》发放给业主; 3.5工程管理部收到《停车卡/证办理流转单》后,负责带领业主到现场验收车位,并填写《停车位交接验收单》; 3.6车位验收结束后,《停车卡/证办理流转单》、《停车位交接验收单》移交给客服专员。客服专员及时将车位租用办理手续的相关资料存档。 4、《车位使用服务协议书》、《停车场车位租用协议书》必须按公司提供

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库)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公安、建设、城管、土地等部门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库)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公共停车场(库)。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条鼓励单位或个人根据专项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库)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库)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新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停车场(库)。 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区、旅游景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增建或者补建停车场(库)。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含有关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停车场(库)竣工后,应当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诱导系统等公共停车(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并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须按程序报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条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人应当依法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的,按照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经公安交通、城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合理设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不得停放大型车辆。

停车场热熔标线施工标准

停车场设计热熔标线标准及性能 热熔标线大样图,如下图所示,单位:mm 车位施工图设计: 说明: A、停车位表示车辆停放的位置。 B、停车位线应和停车场标志配合使用。 C、停车位标线的颜色为:白色,厚度为2mm。材料采用道路专用热熔涂料,按照 国际规格要求,用专用设施施工,热熔标线保修一年。 D、地下停车位的宽度是根据现场柱子之间的间距进行调整,做到充分利用。 E、南京标准车位规格:5300x2400x150 F、施工工艺:清扫地面,依次是定位、打点、放线、涂刷底胶、标线的划制。 G、施工要求:要求水泥路面无杂物、垃圾、染水、灰尘、车辆、甲方要配合乙方 协调车辆的调动。 1.热熔标线 2、冷却速度快,3-5分钟即可通行 3、防水性好 4、夜间具有反光效果 5、施划后标线清晰度保持时间长 6、寿命一般可达3-5年 员热熔标线的组成: 热熔标线主要幅:合成树脂、体质材料、着色颜料、反光材料、添加剂等部分组成。 产品特点: 1、耐久性好:一般可持续3-5年。 2、快速干固:施工后三分钟冷却干固,五分钟后开放交通。 3、夜间反光:使用高圆度、高反射度的玻璃珠及进口金红石钛白粉,使 涂料具有夜间高度反光作用。 4、耐软化度:由于配方科学不会因夏天高温而变软。 5、防滑性:标线光滑易致车祸发生,经科学配比原料,具有高防滑性能。 6、流动性好:加热180-210摄氏度即可施工、涂料会保持一定的流量率。 7、高涂布量:涂料配制科学合理,比重在内。 8、色彩鲜艳:使用耐紫外线的金红石钛白粉及耐高温的钡黄颜料,具有 独特的高白度国际所标定的黄色。 使用方法 1、使用热熔手动刮板机械或车载式自动机械均可。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Garage JGJ100-98 主编单位: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9月1日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库址和总平面 库址 总平面 4 坡道式汽车库 一般规定 坡道式汽车库设计 5 机械式汽车库 一般规定 机械式汽车库设计 6 建筑设备 一般规定 给水排水 采暖通风 电气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使汽车库建筑设计符合使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汽车库建筑设计。 汽车库建筑设计应使用方便、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交通现代化管理和符合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汽车库建筑分类表1.0.4 规模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停车数(辆) >500 301~500 51~300 <50 注:此分类适用于中、小型车辆的坡道式汽车库及升降机式汽车库,并不适用其他机械式汽车库。 1.0.5汽车库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汽车库(Garage) 停放和储存汽车的建筑物。 汽车最小转弯半径(Minimum turn radius of car) 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 地下汽车库(Underground garage) 停车间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坡道式汽车库(Ramp garage) 汽车库停车楼层之间,汽车沿坡道上、下行驶者为坡道式汽车库。坡道可以是直线型、曲线型或两者的组合。 敞开式汽车库(Open garage) 汽车库内停车楼层每层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25%的汽车库。 缓坡段(Transition slope) 当坡道坡度大时,为了避免汽车在坡道两端擦地面设的缓和线段。

公共停车场管理要求及考核办法

停车场管理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一)停车场位于,。 (二)停车场为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约5500㎡,内有机动车停车位137个,南侧出入口值班室2间。 二、管理目标 制定并落实停车场管理规范;完善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停放安全,交通顺畅,出入有序,防止事故发生;收费合理规范;停车场设施设备运转正常,环境整洁。 三、具体要求 (一)资格要求 1、管理人必须按照《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要求,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在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补充备案。 2、收费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按照业主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3、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 4、制定停车场管理细则,组织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完善车辆登记资料,规范收费程序,建立收费档案。 (二)人员配备 本停车场实行24小时无间断值班,早7点至晚7点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晚7点至早7点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现场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管理规范履行岗位职责。 (三)车辆管理 1、本停车场仅供小型汽车停放,大型货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公交车不得停放,车辆外形尺寸超出停车位尺寸的,不得停放。 2、严禁装载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化学制品、工业原料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3、管理人员着装统一,佩带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指挥放行。 4、做好进入车辆的检查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牌号码、停放位置、出入时间。 5、指挥车道的交通秩序,车辆按场内指示行车,车辆时必须在指定的位置停放。不得停放在划定车位界线以外的任何地方,不得妨碍停车场出入口或任何通道。确保车道、出入口周围保持畅通。 6、车主违反规定拒交车位使用费、强行乱停乱放、不听劝告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不排除将车辆扣起或拖离车场,相关费用由车主负责。 7、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的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8、如有车辆拖走,须查明证件,核验车主身份,做好登记后方可放行。 9、加强对停车场现场的巡视查看,当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等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保护现场。如发生任何可疑人物逗留停车场,应立即规劝或命令其离开。发现停车场里的车辆发生损坏时,应立即通知车主。发生碰撞事故的,不得放行造成事故的车辆,应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及拍照等工作。 10、做好停车场的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生火情时及时处置。 11、停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修理和清洗。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txt不怕偷儿带工具,就怕偷儿懂科技! 1品味生活,完善人性。存在就是机会,思考才能提高。人需要不断打碎自己,更应该重新组装自己。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8年07月07日 16时01分 36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动车” “停车场”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

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98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使汽车库建筑设计符合使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汽车库建筑设计。 第1.0.3条汽车库建筑设计应使用方便、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交通现代化管理和符合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4条汽车库建筑规模宜按汽车类型和容量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汽车库建筑分类表1.0.4 规模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停车数(辆) >500 301-500 51-300 <50 注: 此分类适用于中、小型车辆的坡道式汽车库及升降机式汽车库,并不适用其他机械式汽车库。 第1.0.5条汽车库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第2 章术语

第2.0.1条汽车库(Garage) 停放和储存汽车的建筑物。 停放和储存汽车的建筑物。 第2.0.2条汽车最小转弯半径(Minimum Turn Radius of Car) 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 第2.0.3条地下汽车库 (Underground Garage) 停车间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第2.0.4条坡道式汽车库 (Ramp Garage) 汽车库停车楼层之间,汽车沿坡道上、下行驶者为坡道式汽车库。坡道可以是直线型、曲线型或两者的组合。 第2.0.5条敞开式汽车库(Opengarage) 汽车库内停车楼层每层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25%的汽车库。 第2.0.6条缓坡段(Transitionslpoe) 当坡道坡度大时,为了避免汽车在坡道两端擦地面设的缓和线段。 第2.0.7条弯道超高(Rampturnsupperelcvation 为了平衡汽车在弯道上行驶所产生的离心力所设置的弯道横向坡度而形成的高差称弯道超高。第2.0.8条机械式汽车库(Mechanicalgarage) 使用机械设备作为运送或运送且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第2.0.9条机械停车设备(Mechanicaleguipmentforparkingauto-mobile) 机械式汽车库中运送和停放汽车设备的总称。 第2.0.10条运送器(Conveyer) 机械停车设备中承托和运送汽车的部件的总称,它包括托架、托板、台车等。

停车场管理制度通用版

停车场管理制度通用版 停车场、车库,如果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就不能把车辆管好。健全的管理制度应该包括: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规定等。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 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 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或 房管员)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这里的门卫包括停车场库的门卫和物业区域大门门卫。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相对宁静,又需保证行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为此,必须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部分职责。除救护车、消防车、清洁车、小区各业网点送货车等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进入物业区域时,都应限制性规定,经过门卫允许后方能驶入。大门门卫要坚持验证制度,对外来车辆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从物业区域内外出的车辆也要严格检查,验证 放行。对可疑车辆要多观察,对车主要细询问,一旦发现问题,大门门卫要拒绝车辆外出,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停车场库门卫一般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 管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0年01月12日 16时59分 15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动车” “停车场”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自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含道路停车场和路外停车场)。 自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道路停车场的占道管理和人行道停车场的管理。 建设、规划、土地、工商、价格、财政、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道路、土地部门编制,作为城市交通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停车场交通设施安装原则

停车场交通设施材料及安装技术说明 一、交通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等所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它的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可以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一)、冷涂标线涂料 采用南京市交管局指定油漆。其有效使用寿命为:小区主干道8-16个月,支干道(停车场)15-32个月;其反光性、耐磨程序、耐水性均达到国内一流的标准。 (二)、本车辆停车场设停车位线、导向箭头、通道边缘线 1、车位线:规格为2500×5000mm ,线宽150mm ,颜色为白色; 车位施工技术: 车位划线:涂刷前先贴分色带防止毛边,使车位平整美观,涂刷道路、专用油 漆两遍以上。(划线部分都以此方法进行涂刷) 导向箭头:规格为300*300*300的等边三角形。涂刷于车位顶端中心 车位号:磨具定位,喷机喷涂两遍 2、导向箭头:长度为 30 30 300 000 1.1m 涂刷前预贴分色带防止毛边 涂刷两道以上

3000mm,颜色为白色: 3、车行道边缘线:规格为单实线和单虚线,线宽150mm,颜色为白色或黄色: 二、交通标识牌(下列描述以国标牌为准): 在进出口以及车场内适当位置安装标志牌,引导车辆正确行驶,交通标志设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及其它标志。交通标示牌采用进口工程级反光膜、铝板按国家标准制作,质量好、强度高、耐用性强、图文规范、色彩鲜艳,在自然环境中可保持七年内不褪色、不断裂。 禁令标志:圆形直径=Φ600mm或Φ500mm,包括禁止驶入、禁止左转、减速让行、禁止鸣喇叭、限制高度、限制速度标志 指示标志:圆形直径Φ600mm或Φ500mm,按场地实际需要及驾驶员视距要求设置。包括直行标志、左转弯标志、右转弯标志、直行左转弯标志、向左、向右转弯标志、允许掉头标志。 指 路标志: 方形

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范

1.总则 ,特别制定本规程。 ,其安全和性能均应符合该设备现行的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定。 ,方便高效,并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和环保以及停车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要求。 ,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 ,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parking garage(lot)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库(场)。 underground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 库内地坪面低于库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停车库净高一般的机械式停车库。 independent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 单独设置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机械式停车库。 dependent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 附建于建筑物或包含在建筑物内的机械式停车库。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利用机械方法,将车辆作垂直、横向、纵向搬运,达到存放和取出车辆目的所使用的集机、电、仪一体化的全套设备。 parking place 停车库(停车设备)中车辆最终停放的位置。 turntable 通过回转动作,改变所载车辆纵轴方向的机械设备。 vehicle lift 依靠升降机械,改变车辆停放高度的机械设备。 3一般规定 ,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以上的停车设备。 4建筑和结构 4.1建筑设计 ,应备置机房、控制室、管理办公室等辅助用房和必要的生活设施。 1 出入口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 出入口门洞的宽度应符合本规程第,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 3 设置在停车设备周围的人行通道,其宽度应大于0.6m,净空高度应大于1.8m。 4 人员安全出口和车辆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5 人员安全出口和车辆疏散出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标志。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 有车道(人)的停车库额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为充分利用和管理好xx.东江府室内停车场,有效地为业户服务,维护车主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停车场对本小区业户实行长期租用服务,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临时服务。 三.本停车场采取非固定车位方式,对本停车场实行封闭式统一管理(车管员24小时值班)。办理月租、的业户需先在物业管理部办理好租用手续,方可使用停车场。否则,按临时停车收费。 四.车辆进出停车场时,车管员认"卡"对车,卡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出车。所以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本车场出入使用的停车卡,要随身携带。"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物业管理部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负责。 五.进入停车场的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开时要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六.进入本停车场所有车辆不允许任何原因冲栏。对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以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扣车进行调查、索赔、处罚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进入本车场的车辆不得鸣喇叭,应按规定车位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的引导,不得越位,更不得停放在通道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不听者,将按市《交通管理部门拖车处罚管理办法》处理。 八.停放车辆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它车辆,否则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擅离现场,经发现举报或者其他办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罚款或者禁用本停车场等处理。 九.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者污染物品车辆严禁进入本小区停车场内停放。 十.不得在车位上存放其它物品,车位租用者应保持车位清洁、无油渍。 十一.车场巡逻人员对停车场的车辆详细登记,发现车辆有损,及时报告收费人员,详细登记什么位置有损坏并登记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重大事件报告领班,填写《突发紧急事件处理记录表》。 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租用手续,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责任,如车主有特殊保管需求,可另行协商拟订收费标准,签署协议。

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改善公众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外(含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使用的车辆停放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空置场所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以及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和扶持停车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等有关工作,具体负责主城区(桥东区、桥西区和经开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人防办、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通过建设停车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智能化停车管理模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泊车信息。 第七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社会参与、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情况,编制停车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停车场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与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后,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配建、增建、扩建停车场,并不得改变用途:(一)火车站、机场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要点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汽车最小转弯半径(Minimumturn radius of car 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 6.0.2 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32m 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 6.0.6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6.0.11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6.0.12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6.0.12的规定。 注:一次出车系指汽车在启动后不需调头、倒车而直接驶出汽车库。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 1、消防给水水源: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天然水源供给 2、车库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3、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7.1.5.1 Ⅰ、Ⅱ类车库20L/s;

7.1.5.2 Ⅲ类车库15L/s; 7.1.5.3 Ⅳ类车库10L/s。 4、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 ,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 及以内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5、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 6、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7、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 15~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8、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容量应满足2.00h 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总量的要求,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 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 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 采暖通风和排烟 汽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5.1.9. 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不宜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时,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以外的上述设备,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停车场管理制度

停车场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067-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号[1997]28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7]28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

2.0.1 汽车库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 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 地下汽车库under 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 高层汽车库high-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 and stet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7 复式汽车库compound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 ~ 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2.0.8 敞开式汽车库open gar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车库的防火分类 表3.0.1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本文是关于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

【汽车行业类】汽车库设计规范(段落)

(汽车行业)汽车库设计规范(段落)

4坡道式汽车库 4.1壹般规定 4.1.1公用汽车库中汽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4.1.1的规定采用。 汽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表4.1.1 注:专用汽车库可按所停放的汽车外廓尺寸进行设计。括号内尺寸用于中型货车。 4.1.2汽车库内停车方式应排列紧凑、通道短捷、出入迅速、保证安全和和柱网相协调,且应满足壹次进出停车位要求。 4.1.3汽车库内停车方式可采用平行式、斜列式(有倾角30°、45°、60°)和垂直式(图4.1.3),或混合采用此三种停车方式。 4.1.4汽车库内汽车和汽车、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图4.1.3汽车停车方式 注:图中Wu——停车带宽度Lg——汽车长度 We——垂直于通车道的停车位尺寸Si——汽车间净距 Wd——通车道宽度Qt——汽车倾斜角度 Lt——平行于通车道的停车位尺寸 汽车和汽车、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表4.1.4 注:纵向指汽车长度方向、横向指汽车宽度方向,净距是指最近距离,当墙、柱外有突出物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4.1.5汽车库内的通车道宽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但应等于或大于3.0m。 4.1. 5.1前进停车、后退开出停车方式(图4.1.5-1)。 式中Wd——通车道宽度 S——出入口处和邻车的安全距离可取300mm Z——行驶车和车或墙的安全距离可取500~1000mm Re——汽车回转中心至汽车后外角的水平距离 C——车和车的间距 r——汽车环行内半径 a——汽车长度 b——汽车宽度 e——汽车后悬尺寸 R——汽车环行外半径 a——汽车停车角 图4.1.5-1前进停车平面

7.5.1-A01-03 停车场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管理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维护停车场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服务区域内的停车场. 3.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总则 4.1.1各管理处必须根据本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操作流程及停车场的实际情况编制各管 理服务区域停车场管理规定,对停车场管理的工作要求、实施方法、防范措施做出详细规定。 4.1.2购买车位的顾客需凭购买手续与管理处签订《车位服务协议书》;顾客需租用车位时 需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与其签订《车位租用协议书》。 4.1.3《车位服务协议书》、《车位租用协议书》必须按公司提供的统一填写方式填写,有效 期满前一周,管理处应通知顾客续签。 4.1.4外来车辆需根据车位紧张程度及潜在风险(如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确定是否让其 停放;无牌机动车辆及携带危险品车辆严禁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内。 4.1.5 所有停车场(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入口都必须在23:00至凌晨6:00设置地桩 (无人化管理车场除外),如出入口道闸故障或因其它原因暂时失去屏障功能时也必须使用地桩,保证出入口安全屏障的有效性。 4.1.6停车场管理责任明确,无因管理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车辆损伤和车辆盗窃发生; 出入口周边安防设施坚固、形成闭合,能够防止人为破坏和车辆冲撞。 4.1.7经营性停车场应有政府颁发的合法证照和手续,出入口应设置收费公示牌,购买停 车场责任险;车场内应有防盗提示标识,夜晚在机动车场值勤的安全员须穿反光衣。 4.1.8停放、收费凭证的领用,交接有记录并可追溯;IC卡的管理,做到专人负责,收发 登记,设定时效,定期盘查;对于遗失或客户报失的IC卡必须做好登记和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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