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

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

2015年7月27日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明确分级监督管理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职能转变,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管意见。

一、分级监督管理职责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主要包含项目法人组建与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开工备案管理、工程质量管理与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程稽察、工程验收管理和市场主体监管等方面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对本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建的项目法人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 负责本级监督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3. 负责本级监督管理项目的开工备案管理;

4. 负责本级监督管理项目的质量监督;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苏水规[2009]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9.11.13 【实施日期】2009.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水规〔2009〕4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监督分工 由省水利厅及厅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检查指导;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联合承担。针对具体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安全监督办理程序 (一)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填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申请书》(含AJ-01~03)。未经安全监督机构安全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开工。若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为同一机构受理,项目法人可一并申请。若后续工程的参建单位尚未确定,项目法人可以在申请书工程参建单位一栏中说明,待确定后及时补充有关内容。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闽发改农业[2015]76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11.18 【实施日期】2015.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发改农业〔2015〕766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创新水利投融资机制,促进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委2015年第25号令)、《福建省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2014〕47 号)等有关要求,结合

我省实际,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拓宽参与范围和方式 (一)敞开社会资本进入领域。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本省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二)加快实施增量水利项目。已列入福建省委省政府《行动计划》以及《福建大水网规划》、《福建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项目,尤其是具有一定经营性的水库、引调水、城乡供水等工程,优先向社会资本开放。 (三)盘活现有水利国有资产。选择一批已建水利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经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 (四)因地制宜选择参与方式。各地结合实际,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管理合同(MC)、委托运营(O&M)等社会资本参与方式。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方控股。水土保持、农田水利等项目,可参照水利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五)鼓励一体化建设运营。鼓励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水利设施。对公益性较强、经济效益较差的项目,可采取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性资源,或与经营性较强的水电站、自来水厂、旅游等项目组合开发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二、落实优惠和扶持政策

山东省水利厅文件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评标标准(试行)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标准选取: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时,对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调水工程,大型灌区,一二三级堤防、防潮堤等)应采用《标准一》,其他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自行选择其中一套。 资格审查:投标人在开标时应携带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打印的本次投标《信用信息公开证明》。 授权委托的投标固定人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招标文件编制:1、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未经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其投标按无效处理。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或列入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两次招标失败或其他不招标情形的,发包人不得自行选择CCC级或有在公示期内有不良行为信息的市场主体作为承包人。 2、监理单位参与水利工程投标时,统一使用信用档案作为评标依据。不须再提交有关合同业绩、人力资源、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证明材料原件。 3、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以批复监理费作为投标报价上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国家取费标准下限(批复监理费低于国家取费标准下限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批复监理费)或高于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监理费的,其投标按无效处理。 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的“初设批复监理费”、“监理取费计费额”、“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以便投标人掌握国家取费标准下限和投标上限。 4、“同类工程”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界定,但不能含有排除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 招投标及评标程序:1、投标人在开标前48小时内登录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本次投标信用档案,并装订到投标文件。 2、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后24小时内登录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信用档案情况,会同评标委员会进行核实,核实结果由评委和招标代理共同签字确认。评标时发现投标文件中信用档案未装订或不真实、不完整的,应记入评标报告,并上报主管部门对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评标时以平台查询的信用信息为准,相关信用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打印并签字确认存档。 3、监理大纲实行暗标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的监理大纲部分实行暗标评标,该部分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不符合装订要求的,其投标按无效处理。 4、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分工评审并赋分。所有评委的评分汇总后即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对分工负责部分各负其责,对扣分原因作出具体详细说明。

2002年湖北省水资源公报

2002年湖北省水资源公报 综述 2002年,湖北省平均降水深1288.6毫米,折合降水总量2395.5亿立方米,比常年偏多近1成。全省地表水资源量1123.7亿立米,地下水资源量312.7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1155.5亿立方米。2002 年年末全省大中型水库蓄水总量197.0亿立方米,比上年末增加23.7亿立方米。2002年全省入境水量7145亿立方米,出境水量8028亿立方米。 2002年,全省总供水量240.8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源96.1%,地下水源占3.2%,其它水源占0.7%;全省总用水量240.8亿立米,其中农业用水占56.5%,工业用水占32.0%,生活用水占11.5%。 2002年全省废污水排放总量39.2亿吨,其中工业废水70.5%,生活污水占29.5%;对全省6843公里河流进行水质评价,Ⅰ类水质河长占5.2%,Ⅱ类水质河长占34.8%,Ⅲ类水质河长占43.2%,超标(超Ⅲ类)水质河长占16.8%。大中型水库水质良好,一般为Ⅱ类。 2002年湖北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1951立方米、亩均水资源占有量2638立方米。 一、水资源量 (一)降水量 2002年全省大部分地区降水量较常年偏多,全省平均年降水量较常年偏多一成,属偏丰年份。降水地区分布总趋势为由南向北,由东南、西南向腹地平原湖区递减。全省除十堰市及襄樊市北部降水量小于800毫米以外,其余地区年降水量变化在800~1800毫米之间。

2002年全省平均降水深1288.6毫米,折合降水总量为2395.5亿立方米,比上年增加47.2%,比常年增加9.6%。全省十七个市州年降水量与常年比较,神农架林区、十堰市、襄樊市、恩施州较常年偏少,其中以神农架林区为最,较常年偏少15.2%;其它市降水较常年偏多,其中以荆州市为最,偏多40 .5%。 (二)地表水资源量 2002年全省地表水资源量1123.7亿立方米,折合径流深604.5毫米。比上年增加100.7%,比常年增加12.9%。全省十七个市州地表水资源量与常年比较,襄樊、十堰、恩施、神农架偏少,其中以十堰市偏少46.6%为最多,其余市州均比常年偏多,其中以荆州偏多122.2%为最,其次是潜江市(偏多115.7%)和仙桃市(偏多99.5%)。

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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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 理工作的通知 【标 签】征收水资源费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水利规函﹝2008﹞294号 【发文日期】2008-05-14 【实施时间】2008-05-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州、县水利(水电、水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印发了《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鄂水利发〔2007〕8号),确定了“水利部门核定,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作原则,明确了征收职责、征收程序、配合机制、考核办法等。在各级地税、水利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正在积极有效开展。但目前仍然存在政策执行不够到位,配合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征收入库情况不够理想等问题。特别是发电、供水行业拖欠水资源费现象较为突出。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必须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征收核定。目前,少数地方对征收核定工作抓得不够扎实,影响了征收工作的开展。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鄂水利发〔2007〕8号文的规定,积极认真做好水资源费征收核定工作,做到人员专班化、工作制度化,确保核定数额客观、准确,打牢征收工作基础,为地税部门代征入库提供坚实依据。当前,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做好取用水单位2007年度拖欠水资源费和今年一季度应缴水资源费的核定工作。对取用水单位还未下达《水资源费征收核定通知书》的水利部门,务必于5月31日前下达,并经取用水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于6月5日前传递给地税部门。省管取用水单位的核定情况须经省水利厅审核盖章。 二、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各级地税部门要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切实加大征收力度。省地税局对水资源费征收的年度目标考核,不以下达征收基数的方式考核,而以实际征缴入库率考核(入库率=征收入库数/经取用水单位签字确认的核定数),入库率必须达到95%以上。当前,各级地税部门要抓紧组织追缴2007年度拖欠水资源费,并做好今年一季度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务求取得实效。根据水利部门提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1年98号文)..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 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福建省水利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

福建省水利厅文件 闽水计财[2011]98号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颁布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福建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及《福建省水利水电 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由福建省水利水电造价管理站组织编制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福建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及《福建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已经审查批准,现予以颁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省水利水电厅1997年颁布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省水利厅2005年颁布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办法》以及之前颁布的有关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此次颁布的预算定额及编制规定由福建省水利厅负责管理,福建省水利水电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对于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凡在2012年1月1日前已完成的工作量不再予以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福建省水利水电造价管理站。 福建省水利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水利工程建筑定额通知 抄送: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水利厅办公室2011年11月7日印发

福建省水利水电定额编制委员会 主任:林邦树 副主任:刘琳 编委:连伟良刘按梨董国华陈国忠邓冈 专家组:陈以确王例珊李雪萍郭兆霖林光辉 薛琳杨华谢凤萍王品良 主编单位:福建省水利水电造价管理站 咨询单位:北京峡光经济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顾问:黄士芩胡玉强李治平 主编:邓冈 副主编:陈文昭陈久新 编写人员:陈文昭陆抗珍席建国张松风 陈胜良陈金锋

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试行)

总目录 (一)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试行) 山东省水利厅文件 鲁水定字[2000]1号 关于颁发《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试行)和《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水利局、厅直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通知》(水建[1998]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情况,对山东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编制办法进行了修编,现予颁发,从二000 年十月一日试行。我省以前颁发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编制办法(鲁水定[1994])1号、鲁水定[1994]2号、鲁水勘[1992]20号文)同时停止使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山东省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

二000年七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费用构成 第三章直接工程费 一、直接费 二、其它直接费 三、现场经费 第四章间接费 一、间接费 二、间接费标准 第五章企业利润、税金 一、企业利润 二、税金 第六章设备费 第七章其它费用 一、建设管理费 二、生产及管理单位准备费 三、科研勘测设计咨询费 四、其它 第八章临时工程费、交通工具购置费、预备费、建设期还贷利息 一、临时工程费 二、交通工具购置费 三、预备费

四、建设期还贷利息 第九章环境工程费用 一、《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水利部水建[1998]15号文“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通知”精神,在我厅鲁水定[1994]1号文基础上修订的。它是编制和审批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省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小型工程可参按本标准编制。报部审批的工程,按部颁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的管理和解释单位为山东省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

湖北水资源

一.现状分析 1.1 过境客水资源丰富 目前湖北省自产水资源总量为1 028×108m3,其中地表水995×108m3,地下水298×108m3,二者之间的重复计算水量265×108m3,同时,湖北省拥有客水资源6 298×108m3①。可见,湖北省虽然客水资源丰富,但自产水资源十分有限,按1997年人口5 873万平均,人均自产水资源仅为1 750 m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 600 m3/a。如考虑到大量的客水,则湖北省在总体上属于水资源比较丰富的省份。但是,水体受到愈来愈严重的污染,水生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对林木的滥砍乱伐和过度的围湖造田,加剧了这种不均的趋势。汛期饱受洪涝灾害之苦,枯季却又水源不足,发生旱灾,水资源的优势反成了劣势。 1.2 地表水质污染日趋严重,地下水的污染也不容忽视 近年来,湖北省境内长江、汉江的水质污染日趋严重,Ⅰ、Ⅱ类水河段减少,Ⅲ类水河段增多,中小河流则IV、V类水河段增多。据1997年湖北省水资源公报,全省丰水期约14 km河段水质超V类,枯水期50 km河段水质超V类;1997年全省发生多起污染事故,如随州市农药污染事故、荆门市东宝塔水库油污染事故、荆州市东荆河沟咀镇水源地污染事故等,造成局部地区阶段性人畜饮用水困难;湖北省湖泊水库众多,但几十年来,湖泊数量大减,且水质日趋恶化,一些湖泊严重富营养化。1997年,汤逊湖、斧头湖、保安湖和洪湖为三类标准,梁子湖、涨渡湖、长湖、后官湖、黄陂后湖、黄石大冶湖为四类水质标准;城市内湖水质尤差,7个城市中,内湖水质未达到五类水质标准的有6个,另一个是四类水质。地下水的污染方面,城市地下水污染发展迅速,如荆州市周围地下水的污染带近年来迅速扩大。 1.3 农业用水占大头,节水潜力大 1997年,全省总耗水量135.7×108m3,其中,农业灌溉占67.6%,工业占15.3%,农村生活占9.2%,林、牧、渔占5.3%,城镇生活占2.6%。从耗水结构看,农业灌溉耗水量占大头,农业节水大有潜力可挖。湖北省在农田灌溉方面,大水漫灌仍十分普遍,引水渠利用率仅为50%,即有一半的水白白地渗漏蒸发掉了。此外,湖北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很低,武汉为50%左右,其它城市仅为20%~40%。节水事业大有可为。(本节数据来源于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研究所。) 1.4 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上,目前主要是利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利用很少 1997年,湖北省供水总量为269.7×108m3,其中地表水供水257.9×108m3,占95.6%,地下水供水8.3×108m3,仅占3.1%。而地下水资源十分丰富,且水质良好,特别是江汉平原第四系承压含水层,水量丰富,承压水头高,易于抽取,且有长江和汉江等地表水的水源补给。仅江汉平原东部地区的地下水可开采资源量就有约40×108m3,目前每年只开采1.6×108m3,占可开采量的4%[1]。开发利用这里的地下水,不仅可为江汉平原周围众多的城市供给优良的水源,同时对降低平原低洼区的地下水位,防止土壤渍害,调用地下库容以减轻该地区严重的洪涝灾害等均有所助益。因此,应制定一个长期的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的规划并付诸实施。 1.5 洪涝旱灾害仍然十分严重,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建国40年来,湖北省水利建设累计完成土石方223×108m3,总投资167×108元,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等较为完整的工程体系,抵御了1954、1983、1995、1996、1998年的大洪水以及1966、1972、1978、1985、1988年的严重干旱。但是,由于人口和经济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上游山区过度砍伐林木,毁林开垦,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降低了森林、土壤涵养水源的功能,冲刷下来的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 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水政监[2014]1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12.04 【实施日期】2014.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苏水政监〔2014〕19号) 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水,强化水利综合执法,提高水利执法效能,加大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4年12月4日

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的层次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推进严格执法,加大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有效遏制水事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重大水事案件,由省水利厅提出明确要求,督促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处依法履行职责,限期完成案件查处,提高水行政执法效能的行政手段。 第三条省水利厅是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主体,省水政监察总队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从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上级批转、媒体报道、执法巡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处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源或者案件线索,经省水政监察总队筛选并调查核实后,商机关处室(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l、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福建省水利厅是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依法对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国家、水利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 (七)接受水利部委托,对省内的国家重点工程、其他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福建省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迸行监督与管理:(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违规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八条福建省水利厅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与管理的主办单位为福建省水利厅水利建设处;县级以上水行

山东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

山东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 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加大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水事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对部分严重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事违法案件,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明确要求,督促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限期完成案件查处任务的一种行政手段。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省水利厅实施的挂牌督办。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水利厅对全省发生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省水政监察总队负责挂牌督办具体工作。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市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承办单位。 第五条下列水事违法案件可作为省水利厅挂牌督办案件:(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严重违反水法律法规,案情复杂、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案件; (三)各地在执法工作中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查处难度大的案件;

(四)经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五)省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省水利厅督办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水事违法案件。 第六条省水政监察总队从群众举报、领导批办、媒体报道、执法检查发现、其他部门移送、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源或案件线索,经过筛选并调查核实后,对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提出拟挂牌督办的建议,报分管厅长批准列为省水利厅挂牌督办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报厅长批准。 第七条对挂牌督办案件以省水利厅文件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通知案件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必要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对特急督办案件,经请示分管厅长同意后,可先由省水政监察总队电话通知督办,督办通知书在5日内补发。 第八条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载明案件名称、承办单位、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督办要求、办结时限和联系人等内容。 第九条对省水利厅挂牌督办案件,承办单位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收到省水利厅督办通知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调查处理。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和特殊案件,可向省水利厅申请派出督导组协调、指导办案。 第十条省水利厅对挂牌督办案件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省水政监察总队对督办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督办通知书发出5日后,经办人员要向承办单位查询一次,落实

湖北省水资源现状及保护措施

湖北省水资源现状及保护措施 【摘要】水乃生命之源,与空气、阳光一道演合成了地球上丰富多彩的自然界。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本文阐述了湖北省的水资源现状,同时,对产生水问题的一系列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维护水资源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湖北省水资源现状措施 湖北有被称为“千湖之省”,那些星罗棋布的湖泊像散落的珍珠,被交错的河流编织成湖北旅游引人入胜的水乡泽国风光。秀丽的自然景观和丰富的历史人文景观组成了湖北旅游的主要内容。湖北省一方面属于水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另一方面,在水资源利用中又存在许多巫待解决的问题。我国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仅为2 300m3,约为世界人均水量的1/4,居世界110位,被联合国列为13个贫水国之一。从湖北省的情况来看,20世纪50年代拥有1 050个湖泊,享有“千湖之省”的美誉,而如今只剩下83个湖泊。随着湖北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水的需求量也必然增加,而一些地区的水环境质量恶化趋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因此,了解湖北省水资源,保护好水资源,有效利用水资源,是实现湖北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1、湖北省的水资源现状 2012年的《湖北省水资源公告报》上有详细的数据,2012年,我省平均降水量为1045.1毫米,比常年减少11.4%。地表水资源量783.76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262.77亿立方米,地表水资源与地下水资源间的不重复计算量为30.12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为813.88亿立方米,比常年偏少21.4%。2012年全省地表水质监测河流总长为7488.5公里,其中劣于Ⅲ类的河流总长为1696.0公里,占总评价河长的22.6%,主要集中在城市(镇)河段,主要污染河流为香溪河、澴水、沮河、沮漳河、涢水、沦河、四湖总干渠、滠水、浠水、蛮河、竹皮河、白河、滚河、神定河、通顺河、溾水、大富水、汉北河、藕池河和华阳河等,主要污染项目为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和五日生化需氧量。2012年度全省共监测198个水功能区,达标水功能区128个,达标率为64.6%;监测69个饮用水水源地,合格水源地62个,水源地合格率为89.9%。2012年全省废污水排放总量53.78亿吨(不包括火电直流冷却水),其中第二产业(主要是工业废水)为38.75亿吨,占72.0%,城镇生活污水11.63亿吨,占21.6%,第三产业废污水3.40亿吨,占6.3%。全省废污水入河量为37.65亿吨。 概括来说,湖北省水资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水少问题 根据湖北省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全省水资源1 028亿m3,占全省的3.5%,人水资源量1732m’,列全国第17位,低于全国平均值,接近国际公认的人均1 700m的严重缺水警戒线,尤其城市缺水突出。据调查,全省目前县级以上缺水城市有46个。 1.2水多问题 这与上面似乎矛盾,其实不然。水多问题主要是就水利用和客水问题。全省每年要承纳长江、汉水上游以及洞庭湖、湘、资、沉、澄流域大面积的客水,年平均过境客水量6 638亿m3,为湖北省水资源的6.13倍。但是这些客水不仅难以利用,而且由于全省江河堤防现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 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5年4月24日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建设对防洪、排涝、调水、通航有影响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或者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河道、湖泊、水库行水蓄水能力和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1、在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建设对防洪、排涝、调水、通航有影响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1)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没有设计洪水位的,按河道防汛警戒水位、设计排涝水位或者设计灌溉水位,下同)断面3%以下的,或者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线在20米以下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线在20米以上40米以下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03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水利厅 时间:2013年5月3日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结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现就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2012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水利部制定了《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对今后一段时期的质量发展做了明确规定,对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强质量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质量管理工作氛围,确保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利部决定在2013年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特别是要结合当前我省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形势,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为先的理念,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 二、严格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 (一)严格设计质量管理。设计单位要组织有效力量,采取技术咨询、聘用专家等方式,提升工程设计质量。在确保设计质量的前期下,加快前期工作进度,避免因盲目追求进度造成设计质量低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专门的项目审查机构或项目审查专家组,对项目的设计报告进行严格把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确保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和工程造价的准确性;要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报批,对设计质量成果低劣的项目,应及时上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在省级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对设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 (二)严格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作为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安全管理;要落实企业领导带班制度,按照标准、规范科学组织施工,积极开展质量通病治理;要切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

湖北省暴雨统计参数表

湖北省基础水文数据库建设 项目建议书 编制单位:湖北省水文水资源局 二OO九年四月

审定:审核:校核:编写人员:参加人员:

1、项目基本情况和现状 1.1项目概况 基础水文信息是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信息和战略资源,是水文事业服务于社会、经济、环境、交通、生态等领域的主体信息产品,是一切水事活动决策的依据。基础水文数据是水文数据中种类最多、质量最高、数据量最大、且代代相传的数据,是对地球水圈的最真实最完整记载,基础水文数据是人们改造地球水圈及生存环境的重要依据。基础水文数据主要包括降水、蒸发(及其辅助项目)、水位、流量(水量)、泥沙、水温、冰凌、潮汐等水文要素的调查、实测、摘录数据和日、旬、月、年统计特征值,以及与这些数据获取和使用紧密相关的水流衔接、测站分布、测站属性、断面信息、率定信息、方法信息、数据说明和数据可靠性信息,根据基础水文数据几乎可以实现所有的水文分析计算,将其与水利工程数据相结合,可实现水力学计算和水利计算。因此,基础水文数据库的建设与运行维护是重要的水文基础业务。我省水文经过50多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宝贵的水文数据资料,如何将这些基础水文信息管好、用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摆在我们水文工作者面前的课题。 围绕新时期水利发展的总体思路,水利厅党组对水文及信息化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概括起来,就是力争进入“全国先进、中部一流”的地位。为此,省水文局党委提出了力争在2020年基本实现水文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并加大了工作力度,在水、雨、墒、旱情信息采集、水资源水质自动监测以及信息网络建设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初步实现采集自动化、传输网络化。但是,由于投入不足和监

湖北省水利厅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水利厅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水利信息化工程项目是指《湖北省水利信息化规划》中所涵盖的全部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省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省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办)是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挂靠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配专职人员两名。负责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的审查和工程建设的协调、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要在全省水利信息化规划的框架内进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前期工作。 第七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实施方案。对公共基础设施和部分有

一定基础、较为成熟的应用系统项目,经厅信息办提出书面同意意见后,可直接进入实施阶段。 对新申报的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化要纳入建设内容,与水利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受益。 第八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水利信息化规划的内容,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相关部门提出前期工作安排建议,厅信息办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部门统筹安排。 第九条厅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利信息化工程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查、审批和申报。 第十条为避免重复建设,水利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立项和前期工作,必须上报并通过审查、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公共基础设施的总体设计由厅信息办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厅信息办负责组织编制湖北省水利信息化工程标准。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计划财务部门依据批复的设计项目,提出各单项工程的年度投资规模。厅信息办依据确定的投资规模,提出年度建设内容,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暂行)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现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暂行),供各地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 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暂行) 一、水源保护区的设置 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简称“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跨地区的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2、在水域功能区划分中,应将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放在最优先的位置;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监测与污染源监督管理,应纳入当地的常规水质监测、管理体系。 3、对现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应进行评价和筛选;对于已受污染、技术经济论证证明饮用水功能较难恢复的水源地,应积极做好规划,另择水源地。 二、水源保护区划分的一般技术原则 1、根据不同的水体类型、区域特点、所具备的基础资料等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和简易、可靠、实用的划分方法。 2、确定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应考虑以下因素:当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特点、水文地质特征、水动力特性、水体中污染物类型、污染特性、污染源分布、水源地规模、水量需求、社会经济发展规模和环境管理水平。 3、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防止水源附近地区对水源的污染;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事故,有采取应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4、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足以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点输移过程中,衰减到允许的浓度水平。 三、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 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选用以下参数作为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设施 【发文字号】鲁水规字[2016]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6.07.20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水规字〔2016〕2号)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厅 2016年7月20日附件:

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维护水生态文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应当将涉河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对河道原有功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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