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历史法学派

浅析历史法学派
浅析历史法学派

对历史法学派的一点思考

河南开封475001

内容摘要:从19世纪诞生,历史法学派在西方法学历史舞台上存在了近一个世纪,它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文化的传承,深入的挖掘和整理了相关罗马法的文献、著作,进而促进了近代民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加快了世界法律前进的步伐,并且有效的推动了法典的编纂,创建了近代法学方法论,拓宽了世界各个领域法学家们的研究视野。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的重要论断和思想至今仍然有着广泛的影响,尽管历史法学派有其局限性、片面性,但是该学派对世界法学以及法律文化的传承做出了重要贡献,通过对其历史性与非历史性、局限性、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分析以及对萨维尼民族思想的理解,对我们在处理现实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产生了深刻的启示和帮助作用。

关键词:历史法学派萨维尼历史性与非历史性纠纷解决民族精神

引言

十九世纪初产生于德国的历史法学派 ,是西方法学流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它的思想主张在当时占据主导地位 ,对后来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也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在当下,历史法学派的地位依然非常重要,它所揭示出来的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依然广泛的用于世界各国法学家们对法律的研究当中,所以,继续对历史法学派的思想、观点以及其代表人物的精神、意见进行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应当继续以严谨的、中立的、批判的眼光对历史法学派的方方面面进行研究和学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历史法学派留下的宝贵财富不被埋没。

一、历史法学派概述

历史法学派,泛指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的一种思潮。在两千多年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布丹、孟德斯鸿等著名思想家们,都曾不同程度地对于历史法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为首的历史法学派。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

就历史法学派,学术界存在两种看法:一是狭义的,仅指德国的历史法学派;二是广义的,即包括德国、英国和美国主张法的历史主义的学者。历史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和代表人物在德国,梅因等英美学者只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继承者。历史法学派的先驱是霍伯特和贝克曼,而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则是胡果。

胡果最先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在对“历史性的”自然法理论表示赞同的同时,反对纯理论的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他指出,一个民族的各种法规、法律,不会顾及一般性的自然法,因此,历史主义的个别化的观察方法与一般化的认识方法是对立的。基于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启蒙主义立法者对法发展的逾越。他说:“将自己的意见提供给统治者的法学家,一般而言,并不比同时代的其他人贤明多少,他们试图将法纳入各种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谬的,法的本质之源是习惯法”。①与此相对,自然法并不是追求正确的、合目的的事物的标准,在这一点上,胡果还不是站在民族精神的意识上对自然法理论进行批判。

历史法学派的核心人物是萨维尼,其主要作品《占有权论》、《论立法及法学的现代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史》和《现代罗马法的体系》中系统阐述了该学派的代表性理论。萨维尼认为,法的产生具有一定规律性,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就法的本质而言,他认为法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法律的存在与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们不能修改语言和文法一样,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帮助人们揭示“民族

①参见F. Wieaeker著、铃木禄弥译:《近世私法史》,创文社1975年版,第470页.

精神”,帮助发现“民族意识”中已经存在的东西;就法的基础而言,法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他认为“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惟一合理的法,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只有习惯法最容易达到法律规范的固定性和明确性,它是体现民族意识的最好的法律”①,萨维尼的这一观点将历史法学派关于习惯法的观点发挥到了极致。

随着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在学派的内部也出现了分化,尽管大家都强调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学研究的首要任务应是对历史上的法律渊源的发掘和阐述,但在哪一种法体现了德意志民族的精神、哪一种法最为优越这一点上产生了分歧。因此,便形成了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罗马学派和强调应加强古代日耳曼法的研究的日耳曼学派。其中的罗马学派转变为“潘德克顿法学”,潘德克顿法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对概念的分析、阐述非常完善;二是注重构造法律的结构体系;三是以罗马《学说汇纂》作为其理论体系和概念术语的历史基础,潘德克顿法学,它是《学说汇纂》的注释学,这是近代德国民法学明显区别《法国民法典》的地方;四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脱离现实、从概念到概念、从条文到条文的倾向。历史法学派中另一个学派是日耳曼学派,它的特点是埋头于德国本民族法《日耳曼习惯法》史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它的创始人是艾希霍恩,代表人物有米特麦尔、格林以及祁克等。日耳曼学派坚持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同时也赞成罗马学派的研究方法,主张用逻辑的、概念的、体系的手段来研究历史上的法律。但是,与罗马学派不同,该学派主张发掘德国私法自身发展的历史。与罗马学派为近代民法的体系、原则、概念和术语奠定了基础相对,日耳曼学派的贡献除为近代提供社会团体主义理念之外,还表现在促进了近代商法学和有价证券法学的发达方面。祁克指出:“所谓法,是指法规以及法律关系的整体,而法规则是将人的自由意欲置于外部并且以绝对的方法予以制约的规范”,他认为法以国民对法的确信为根据,法规是规定国民各自意志的界限,要求正确生活秩序的理性的表现,法是表示出来的社会的确信,法的渊源是人类的共同精神,法的理念是正义,各法规的最高目的

①参见何勤华:《西方法学流派撮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是实现正义。

祁克认为,法与道德也有根本区别,即法具有强制力。由于文明社会中强制力由国家独占,所以法和国家互为因果,道德则不然,它的目的是人的内心服从,它与国家的强制力遥遥相对。法律源自社会信念,而道德则源自个人信念,法律是允许、命令和禁止人的行为的规范,而道德则以人的思维为对象,着重于人的内部意志决定。两者有交叉又有区别:在相交叉的领域,两者都有拘束力,而越出了交叉的范围,则属于两者各自管辖的领域。当然,法和道德也有冲突之时,即对道德允许的,法有时会禁止;对道德禁止的,有时法律却是允许的,因此,必须协调两者的关系,既要发挥道德的规范作用,也要倡导法律的教化作用。总之,祁克的理论,既是对历史法学派观点的继承,又有许多创新,尤其是他的社会法思想,对后来社会学法学的诞生发生了巨大的影响。

以上就是我简要地对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历程做的简单的梳理。

二、简述萨维尼的思想

说起历史法学派,就不得不对历史法学派当中的核心人物——萨维尼进行深入的分析,或者说想要更加深入全面的理解历史法学派这一重要思想学派,深入理解萨维尼的思想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下面,我对萨维尼的思想进行简要的介绍和评述,萨维尼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典型代表,他对法的论述集中表述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法理学的研究中贯穿历史研究的方法,主张唯有类似如严格遗传学的方法,才能表达和发现现行法。在萨维尼看来,历史永远是可尊敬的老师,要了解一个民族的特性,就必须研究这个民族的历史,因为只有历史才能保持这个民族现状与其原始状态之间的生动关系。他提倡向法学引进历史学的方法,追溯每种法律制度的根源,从而发现一种有机的原理,将仍富有生命力的东西从没有生命力的或仅属于历史的东西中分离出来,以利于现行的德国普通法的实行。基于这一点,他对罗马法作了广泛的研究,成为德国历史法学派中罗马法学派的领袖。他从罗马法中抽象出占有制度的重要原则,并证明古罗马法的这些原则优于中世纪以来欧州大陆通行的修改过了的原则。该书与《现代罗马法体系》一起

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律历史研究方法及其法律学说的表达形式。

第二,法律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创立的。萨维尼说,法律不过是传统要素在现代法律中的反映,这在他的《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小册子中有广泛的论述。他认为,一个民族有其特定的机能和习性,这些机能和习性之所以能融为一体,是由于这个民族存在着共同信念、同族意识,法律就是这种民族精神的体现。①他说:“法律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随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也同民族失去它的民族性一样而消亡。”法律的发展是按照其内部必然法则进行的,而不是按照立法者的武断意志形成的。②法的发展首先表现为习惯和一般信念,然后靠法理学发展而进一步发展,依次经过习惯法、学术法和法典三个阶段。在萨维尼看来,把立法当成一种主观对客观进行加工的活动,这无疑存在歪曲体现民族精神的法的可能。贬低立法,就当然会提高习惯法的地位,习惯法由实际生活中所裁判的东西组成,体现了真正的民族精神,民族的本来意志,他认为立法的一个目的就是对习惯法的记录,法学家在立法活动中的任务就是利用技术的方法,揭示出法律中固有民族精神内容。在对待编纂法典的问题上,萨维尼否定当时的德国具有真正编纂法典的能力,他认为,这项工作是国家审查整个法律体系,令其见诸文字,使其他法律无效的活动,要编纂一部好法典,有实质的和形式的两个方面要求。其中实质要求方面,法典要完整准确地体现民族精神;形式要求方面,法典要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统一性。萨维尼认为法学家的研究纯属技术性的,他们要对法的政治因素进行法理学的技术加工,对现行的法律加以区别和详细说明。在年轻的国家,对其法律的政治因素最清楚、最了解,但它们缺乏法典编纂的语言能力和逻辑技巧;在国家的衰败时期,属于文化发展顶峰,然而这样的时代本身又根本不需要法典。萨维尼引用英国弗·培根的话说,“只有文化和知识超过前一时期的时候,才能从事法典编纂工作,如果过去的成果由于目前的无知而被毁掉,那才是真正可悲的事情”。结论是现行法不能修改,只能保留。针对德国民法教授蒂保在德国建立统一民法典的倡议,萨维尼予以反驳并强调,一个法学家要具有两种能力,即熟悉每一个时代和每一种法律形式细节的历史精

①参见徐爱国:《历史法学派简述》,载《江苏社会科学》,1992年第6期,第36页,。

②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3年版,第527页.

神,从每一概念和每一规划来看它和整体的生动关系才能去进行这项工作,所以,萨维尼断然否认当时的德国具有编纂一部良好法典的能力。

第三,强调法的实现依赖于背后的社会力量。在这点上,萨维尼不同于古典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古典自然法学一般认为,法以理性为基础,是一个道德实体,其实现依靠它本身内在的正义性。分析法学认为,法律的实现源于政治社会的政治权力。而在萨维尼看来,法不仅仅是立法者制定的规则,其内容要广泛、复杂得多。他把注意力从立法和立法者转到法官和律师身上,从成文法转到社会道德和习惯上,为社会法学的产生辅平了道路。但由于萨维尼对法律历史的解释过于理想化,因此他的理论有不少矛盾之处。

历史法学是对十七、十八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的一种反叛。在萨维尼看来,古典自然法学理论中的法律只是一种简单的宣言、口号,缺乏实证的基础,他的工作就在于为它加上一个历史的基础。但问题是,他注重法律的民族精神,这本应该导致他研究德国的固有法律传统,而实际上,他却是一个著名的罗马法学家。德国继承罗马法的事实是很难用他的历史法学予以解释的,但他辩解说,在文化发展的更高一级阶段上,法院和法学家代表了民族精神。

三、对历史法学派功过的评析和简要的小结

(一)历史法学派的贡献

作为法律史上重要的学派之一的历史法学派,其对我们的贡献是非常巨大的,下面着重的介绍其以下两点贡献。

首先,历史法学派对近代民法学的形成和发达作出了贡献。近代第一部民法典诞生于法国。但由于当时法国学术界对法典的过分崇拜,导致忽视习惯法和判例法,仅仅以法典条款为研究对象的注释学派的诞生,该学派统治法国近一个世纪,阻碍了民法科学的发展。与此相对,在德国由于学者们埋头于对罗马私法和日耳曼私法的研究,创立了一个庞大的民法体系,形成了近代民法学学科。而为此作出巨大努力的德国法学家,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历史法学派的成员:胡果、萨维尼、普赫塔、艾希霍恩、耶林、温德海得、祁克等。可以说,如果没有历史法学派,近代民法学就不会达到如此高的水准。

其次,历史法学派在挖掘、整理、恢复人类法律文化遗产方面作出了贡献。现代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学学科的历史基础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前者从中世纪起就开始受到学者的重视,如意大利波伦那大学的前、后期注释法学派、16 世纪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派”,以及18世纪法国私法学家朴蒂埃等,都对《国法大全》进行了整理、注释。①历史法学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予以总结、汇集、出版,从而使古代罗马法的经典文献能为创建近代法学服务,后者即日耳曼法,有许多法学家对日耳曼法进行了研究工作,其中大规模深入研究的是历史法学派中的日耳曼学派,尤其是祁克,他的《德意志私法论》和《德意志团体法论》,在保存、恢复和阐明日耳曼法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至今还没有一个学者能够超越。

(二)历史法学派的历史局限性

运用历史的方法来分析历史法学派,还应当对其历史局限性有充分认识,历史法学派特别是其核心人物萨维尼思想的历史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治倾向反动保守,缺乏长远政治眼光。萨维尼认为,所有政治事务都必须和历史中发展出来的国家的形态相联系,气候、民族性、语言、文化、宗教诸因素都共同决定这种特殊的形态。他的政治观中最重要的概念是民族,只有它是真实的存在。而维系民族统一的民族精神的发展空间则是历史,每个时代都不是独立的存在的,它是过往的延续。这种把国家、民族的地位放在首位的做法充分显示了他保守主义的立场,对萨维尼而言,有吸引力的不是理性的、一般的法则,而是在历史上自然形成的多样性。这种想法在政治上的结论是,“历史上不存在有从事革命的正当理由,只有改革是容许的,只有暴力革命的精神消亡之后,透过自由活动带来的宁静改革才能真正进行,后者不需要付出血腥的代价,虽然缓慢但是可靠”。马克思对以萨维尼为首的德国历史法学派进行了严厉的抨击:“有个学派以昨天的卑鄙行为来为今天的卑鄙行为进行辩护,把农奴反抗鞭子—只要它是陈旧的、祖传的、历史性的鞭子—每个呼声宣布为叛乱。”②其次,反历史主义倾向。萨维尼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其内容不是由任何偶然或任意的东西所构成,它包涵的是同民族本身不可分割的必然因

①参见何勤华:《历史法学派述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2期,第12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54页.

素,一个国家的法体系就是其固有的民族精神长期的不易察觉作用的结果,但是,决定法的实质内容的民族精神却属于神秘之物。从哲学意义上讲,古典自然法学宣扬非历史的法律观,历史法学派宣扬虚构历史的法律观,但两者都是意识至上论,古典自然法学是理性的神秘主义,而历史法学派却是民族精神的神秘主义,历史法学派并没有指出比其批判的古典自然法学更高明的东西。同时,萨维尼重点研究的是《国法大全》中的原典罗马法,他的著作从来不引用日尔曼人的历史文献和地方习惯。此外,如果法确实是“民族精神”的体现,那么,历史法学派的真正任务就是要研究日尔曼法,但历史法学派中的罗马学派却潜心研究原典的罗马法,而不是日尔曼法。在《论当代立法与法哲学的任务》一书中,萨维尼反对制定统一的民法典,但通篇却没有分析德国在政治上的统一与民法典制定的内在联系,而历史上没有哪一部国家大法不是在政治统一之后才得以制定的。上述种种现象表明,萨维尼是在历史主义法学派的旗号下行反历史法学派观点之实。

最后,过高地估计习惯法的重要性,反对制定民法典。历史法学派认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和成文的实在法都是重要的法源,但是,成文的实在法不如习惯那样自然发生,它渗入了更多的人为因素。从历史演进的角度上看,不成文的习惯法产生在先,而且即使在成文法的时代,习惯法仍然是法律背后起着重要作用的东西。不论是不成文的习惯法,还是成文的实在法,其最基本的渊源和效力来源,应该说是同一种历史因素,即所谓“民族自觉意识和民族意志”。习惯法与成文法不仅存在同源关系,而且成文法是习惯法发展的必然结果,成文法仅仅在形式上超脱了不成文的形式,是法律发展过程中更高级的表现形式,但在内容上,成文法却不能逃避历史因素的影响,它与习惯法在内容上不能没有历史的联系。在强调习惯法的作用和地位的同时,历史法学派以习惯法的重要性为由,坚决反对编纂全德统一民法典。萨维尼认为,编纂法典,国家要审查它的整个立法体系,使其见诸文字,为的是如此编纂的法典在今后不应使其他法律继续有效,除非有紧迫的必要性,否则决不要从事编纂法典工作。①对此,黑格尔予以了坚决批判:“否认一个文明民族和它的法学界具有编纂法典的能力,这是对这一民族和它的

①参见吕世伦:《法理的积淀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27、629、622页.

法学界的莫大侮辱。”①正是因为历史法学所存在的种种历史局限性,19世纪后半期以来,历史法学越来越被视为一种法学方法论,即历史地研究法的方法,到了20世纪,这种法学的研究方法基本上溶进了其他的法学流派。

(三)历史法学派的历史性与非历史性

首先,历史法学派的历史性。

尽管在思想史上, 历史主义是一个充满歧义的语汇,但是历史法学以相对主义的历史观和民族精神的法律本质观作为理论基础,以守成性反对革命性,以自发性反对建构性,以相对性反对普遍性,在攻击自然法学的过程中为法学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增量,体现了浓厚的历史实证精神。自然法论者以自然权利为利剑打破一切旧秩序,将现存的秩序轻率的诉诸自然或理性的秩序,诉诸普遍和抽象的原则以评判现存的一切秩序;历史法学派清醒的认识到,对抽象普遍原则的接受意味着翻天覆地、不得安宁的后果,所以历史法学论者否定了普遍性规范的意义,谨慎地维护着现存秩序。历史法学家孟德斯鸠说:“我们应当用法律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②历史法学派主张应该在历史的发展中把握法律的体系,对法律的把握首先是对历史的把握,只有深入研究法律的历史,才能为法律的当下建立牢固的根基。康德曾经豪迈的宣称“给我理性,我可以创造一切!”,启蒙哲学家对理性的自负由此可见一斑,历史法学派敏锐的认识到自然法论者对理性的过度张扬,他们认为,在一个转型的时代或分裂的国度,理性无法为人们提供一部万能的法典,历史法学派对理性力量的否定,对历史力量的张扬以一种片面的深刻宣示了一种偏执的真理,法律只能被发现,而不能被创立。历史法学派主张法律发展的连续性,主张法律是民族日常生活的精神表达,坚持从本民族的习惯法挖掘法治的本土资源,将立法过程作为发现的过程而不是理性建构的过程,这体现了历史法学尊重历史、从实践出发的实证精神。

其次,历史法学派的非历史性。

历史主义最终无法摆脱对客观性和普遍性的痴迷,历史意识对客观精神的塑造让历史法学将法律发展的历史视为民族精神的进化历史,历史法学主张法律的

①参见宋宗宇:《历史法学派评述》,载《甘肃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第86页.

②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3页.

相对性而否定了法律中所蕴涵的普遍价值,从而使历史法学最终会陷入相对主义的虚无困境;历史主义相信民族精神的存在,他们坚信民族精神的历史演进能把他们带往光辉的彼岸,标榜历史主义、推崇民族精神的萨维尼,成功的把永恒的自然法请下了神坛,然而他对民族精神的过分倚重,又把罗马法作为支配德国法律历史发展的民族精神重新提升到自然法的位置。在彻底的历史主义那里,历史过程只是一个由纯粹偶然性编织的毫无意义的网络,他们在强调历史情境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面临永恒价值的失落,人们一旦从安定的家园出走,就变得无家可归了。在价值多元时代,面对着价值的冲突,人们除了自由选择之外别无其他,没有普遍价值的关照,以普适性为诉求的法律也只能成为相对的地方性知识,然而法律作为地方性知识的相对主义逻辑一旦失去了普遍价值权威的支撑,法律的普适化追求也就成了由权力操作的权宜之计,法律的移植不再是追求自由、平等和幸福的权利,而是为了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强大和秩序的建立,在历史法学派看来法律守成着秩序,同时法律也会建构秩序,这正是历史法学派争论或者否定的事实。①

四、历史法学派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历史法学派以及灵魂人物萨维尼思想的分析和深入理解,我们不难得出历史法学派对于我们的生活、世界有着巨大的作用。下面我着重谈一下历史法学派对纠纷解决方式方面的几点启示。

首先,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使用上,应坚持历史的方法寻求纠纷的合理解决,反对纯粹的、理性司法,即单纯依靠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因为纠纷解决方式的形成是自发形成的,不是后天建构就能解决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形成,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正如法律内容在不同国家不同一样,纠纷解决方式也受民族、国别、经济发达情况等的影响。萨维尼指出,法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只有习惯法最容易达到法律规范的固定性和明确性。它是体现民族意识的最好的法律。同样在纠纷解决方式上,符合人们纠纷解决习惯的方式是最合

①参见王彬:《历史法学的历史性与非历史性》,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5月第3期,第22页.

理和容易接受的方式,它体现了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我国既是一个习惯法发达的国家,又是一个重视人际关系和谐,提倡以和为贵的国度,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下, 人们更接受温情脉脉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反对撕破脸皮的诉讼行为,即理性的司法不一定是最理性的纠纷处理方式。根据南京扬子晚报零点调查显示,50%以上的人在发生纠纷时,不把诉讼作为第一选择。①

其次,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应发现适合本民族传统的方式,坚持民族化与国际化的结合,兼顾法的民族性与趋同性,传统中国社会是典型的以农业为主的农耕社会,有很强的自给性、封闭性;传统社会是礼法社会,法律极端重视礼,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社会崇尚和谐,把和谐奉为社会中绝对的目标。在这种文化背景及社会条件下,传统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具有如下特征:1、国家解决与民间解决相结合,纠纷解决方式与解纷主体多元化,就解纷主体而言,国家当然是重要的主体,其承担了大量刑事案件及部分民事案件的审理,但除此之外,大量民事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主要由族长、乡保、里老、亲临出面解决;

2、国家注重刑事案件的解决,刑事法律发达,刑审判的仪式特征明显,案件审判的道德教化倾向明显;

3、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重视情理的表达与实践,追求化解平息纠纷,以息诉为首选目标。②从清末以来,我国的政治及社会情况发生了变化,但城乡二元结构差别没有改变,传统与习惯对纠纷解决的影响仍然很强,在推进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虽然不断强调司法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司法渠道曾在一段时间内占上风,但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仍被人们推崇。因为调解是一种民族内部解决纠纷的手段,在司法成为最终纠纷解决途径的情况下,各民族自己独特的纠纷解决方式仍然有存在的特殊价值,各国在不自觉地实现着民族化与国际化的结合。

再次,注重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力量,使纠纷解决中法的不同渊源相得益彰。1917年,历史法学派晚期的重要代表人物祁克发表了最后一篇重要论文《法律与道德》,在这篇文章中,祁克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了深刻阐明。他指出,法与道德具有紧密的联系,以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例,其中相当多的条款规

①参见零点调查[N].扬子晚报.2006年2月14日.

②参见左为民等:《中国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论纲》(下),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期.

定,如果违反了社会道德义务,法律将给予处理。同时,法与道德都是精神性社会的生成物,法的渊源有无意识发生的信念中产生的和在自觉创造的信念中产生两种情况;道德也有从无意识的信念中产生和从个人自觉形成的一般信念中产生的场合,前者是社会的共同行为规范,后者是被形式化了的伦理规则。从祁克的论述可以看出,注重法律与道德关系是历史法学派的又一大特点,而注意法律与道德在不同场合的互动,则是协调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需要,也是纠纷解决的两把利剑。在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与民间调解则分别代表了法律与道德的不同要求,共同组成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1]F. Wieaeker著、铃木禄弥译:《近世私法史》,创文社1975年版.

[2]何勤华:《西方法学流派撮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徐爱国:《历史法学派简述》,载《江苏社会科学》,1992年第6期.

[4]《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5]何勤华:《历史法学派述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2期.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7]吕世伦:《法理的积淀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8]宋宗宇:《历史法学派评述》,载《甘肃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10]王彬:《历史法学的历史性与非历史性》,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5月第3期.

[11]零点调查[N].扬子晚报.2006年2月14日.

[12]左为民等:《中国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论纲》(下),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期.

评述三大法学流派

评述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而本文就是从法的理论基础、法的研究方法、及其对现实生活的影响这几个方面,对三者的优劣势进行比较分析。 一、法的理论基础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经历了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和现代自然法这几个历史阶段,它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而其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各有侧重点,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其中,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 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社会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狄骥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观点而闻名于世。他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二、法的研究方法 新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法为价值的研究方法,其更强调法的正当性,即立法、司法、执

读历史的选择五分钟演讲稿

读历史的选择五分钟演讲稿 大家好,我演讲的是读历史的选择演讲稿。 它记录下了那些烽火连天的岁月,铭刻下了明妃的忧怨,沉淀下了历史的精髓。 他忘记了那些惨绝人寰的杀戮,掩埋了累累白骨的姓名,屏弃了历史的“杂质”。 铭记与忘记,一对矛盾,结合于一体,浑然天成。这样的“一体”,只有郁闷关。 1凄美篇章 大汉风采,昭昭日月:为和平友好,张骞出使西域,大汉朝的马蹄踏过这里;旌旗飘飘,骠骑将军西击匈奴,汉人的鲜血洒在这里;曲中忧怨,昭君出塞,迎亲的乐曲响在这里;“今别子兮归故乡,旧 怨平兮新怨长”,蔡文姬的车轮碾过这里。芸芸众生,虽然他们早已 被封印在历史的长河中很久很久了,但玉门关见证了他们的曾经存在,铭记下了这些历史的凄美篇章。 玉门关,是血与泪的铭记,是生命存在的见证,是历史走过的痕迹。 2平凡渺小 大汉盛世,并不朗朗乾坤:玉门关忘记了西出西域被俘致死的大汉臣子;忘记了骠骑将军一场战争带来的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忘记

了“可怜无定河边骨,犹是春闺梦里人”的惨剧;忘记了大漠黄昏,那一抹青冢的孤独;忘记了文姬的两个孩子遥望着母亲远去车影是那双后会无期的眼睛。芸芸众生,他们早已被历史所遗弃。因为他们在大汉如此盛大的辉煌面前是如此的平凡和渺小。 玉门关,是平凡与渺小的深渊,忘记了沧海中的一栗又一栗,是历史走过的一片茫然。 3记平凡,忘记了的辉煌 当战争的硝烟渐渐散去,当和亲的曲调早已消失在广袤的天空,当尘埃早已掩盖了车轮碾过的痕迹,当时间早已抚平了人们心中的伤痕。此时的大汉早已化为一堆堆黄土,留给人们的早已不是曾经的辉煌——一切都是那么的苍白无力。难道这个就是玉门关铭记下的大汉?这个就是为中华民族赢得至高无上尊严的大汉?时间可是抹去一切。经过了2000过年岁月的侵蚀,大汉朝早已辉煌不在。因为它只属于 历史,永远只是丹青中壮丽的一笔,只可远观,远的足以让人去忘记,最后只剩下一个粗犷的轮廓。 当大汉朝的背影消失在21世纪的夕阳中,无论是昭君还是蔡文姬,无论是张骞还是霍去病,却依旧向人们昭示着生命的传奇与瑰丽。这些被历史屏弃的“杂质”——被万丈光芒掩盖的珍珠永远留在了 人们的心田。因为他们虽生的平凡,却演绎了不平凡的人生,向人们诠释了平凡的伟大——把自己生命中最璀璨的部分留在了大汉的回 忆里;因为他们至今仍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更因为只有生命的绝响才会成为人们心中的永恒。

法学流派

法学流派是最容易忽视的,分析介绍得少,重要性就不多说了,翻翻历年真题就知道了。 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 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university of Bologna)大学为中心,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the school of Bologna )。 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适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 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有密切联系。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马法。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125)。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 法学流派概述 (2) 一)自然法学派 (2) 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 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 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 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 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 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 二)分析实证主义 (4) (一)奥斯丁(边沁) (5) 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 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 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 (二)凯尔森 (6) 1、法律与道德: (6) 2、国家与法律 (6) 1)一元论 (6) 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 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 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 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 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

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 (三)哈特 (8) 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 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 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 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 2)哈特:恶法亦法 (9) 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 三)社会法学派 (9)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 (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 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 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 (三)、中世纪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 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 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

西方法律思想史(单选题)

第一章: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文明源于——古希腊 《法学阶梯》的作者是——盖尤斯 斯多葛学派是由(芝诺)创立的 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家是——柏拉图 古希腊(柏拉图)前期重人治,后期对法律有多方面研究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正义)为出发点并以之为归宿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及了多钟政体形式,其中他倾向于——贤人政体 柏拉图在《政治家》中,对政体理论有重要的发展和修正,将政体分为六种,其中他倾向于——贵族政体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出了(君主与民主制的混合)政体,其目的是通过“力量的均衡”来表达和谐 柏拉图提出一个“第二等好的国家”方案的著作是——《法律篇》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法律篇》)中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认为在解决法律与政体关系时最好的政体形式是——混合政体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提出“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的法学家是——乌尔比安 提出“皇帝的意志,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思想家是——乌尔比安 在《法律篇》中十分重视法律与执政官、法律与共和政体的关系是(西塞罗)的精辟见解 《政治学》的作者是——亚里士多德 古希腊崇尚法治的代表人物是——亚里士多德 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家是——亚里士多德 认为“国家是最高的社团,以善业为目的”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是建立在(正义论)的基础上的 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行——介于三种正常政体之间,并吸收三种正常政体优点的中间型政体 (斯多葛学派)在西方第一次提出“义务”的概念,并把义务观应用到了法律理论领域 罗马法与(希腊自然哲学)分不开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罗马法分为三部分是——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法学与其他的学科开始区分开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在——罗马帝国时期

历史的选择演讲稿3篇

历史的选择演讲稿3篇 历史的选择演讲稿1: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要发表的演讲稿题目是《历史的选择是中国》! 鱼儿选择湖泊,是因为它有一条能够自由畅游的尾巴;鸟儿选择了天空,是因为它有一双能够自由飞行的翅膀;骏马选择草原,是因为它有矫健的身姿;历史选择了中国,是因为它有民族团结力量的支撑。 一个曾称为“东亚病夫”的国家;一个曾被无数列强侵略的国家;一个被人看不起的国家;一个历经磨难的国家。她没有选择懦弱,没有选择逃避,而是选择了坚强,选择了奋斗(关于奋斗的演讲稿)。我们的祖国(我的祖国演讲稿),她选择了“千锤万凿出深山”,选择了“千磨万韧还坚劲”,就是这种选择,让历史的选择是她。 我们的祖国是历史的选择,我们的祖国她就犹如一只沉睡在太阳升起的地方的雄狮,我们的祖国有气势浩然,被称为历史长龙的万里长城;我们的祖国有古朴雄风,精致如画的苏州园林;我们的祖国还有银装素裹,分外妖娆的巍峨泰山;我们都祖国海有很多很多,她让世界人民知道,历史的选择是中国。

中国,有着悠久而深厚的文化底蕴,有着平凡而伟大的龙的传人。历史的选择演讲稿,汩罗江上的一圈涟漪,让我们想到了屈原,他用孤奋的诗行代替了富贵,用楚辞《离骚》洗去了铅华。他用“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豪言壮语表达自己的理想与追求,他的铮铮铁骨为后人所传颂。夜深人静里的长明灯,让我想起了司马迁,他用手中的丹青妙笔记成就了“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史学巨著——《史记》,他用伟大的行为,让史学的天空更加熠熠闪耀,让文学的园地更加灿烂辉煌……。 中国,因为她的地大物博,因为她的人才济济,让历史做出了选择,无穷的力量感动了历史,让历史的选择成为悠久。漫长的中国历史文化中,有太多太多的奇迹被中国人民所创造。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也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他用了九十年的时间,为民族谋求独立和解放,为人民寻找富裕与安康。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了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事业,战胜了各种风险和挑战,把一个四分五裂,贫穷落后的旧中国建设成为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正在蓬勃发展的新中国。 历史的选择是中国,人类并不惊讶,因为今日的中国有清正廉洁的执政党,有勤劳善良的中国人,有美丽富饶的广袤土地。同学们,在我的演讲稿最后,我衷心地希望所有中国人都团结起来,不畏艰难,敢于奋斗,让我们携手并肩去

法理学派代表人物

法理学派代表人物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代表: 一、智者学派 正义就是遵循习惯和惯例而已——演变成后来的历史法学派 激进派: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演变成后来的分析实证学派奥斯丁的思想 法律是约定的善,而不是什么理想的正义或者自然的善——古典自然法 苏格拉底 二、柏拉图 《国家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正义问题是其法律思想的主题。 ——坚持城邦社会分工论,政治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 三、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尼各马可论理学》 提出了法治的经典定义,建立了系统性的法治理论。 ——“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该是良好的法律” ——提出了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矫正正义)的区分 ——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罗马法学: 一、特征:产生的先导性、内容的完备性、影响的深远性 二、代表人物: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 ——把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发展为系统的自然法论,区分了自然法和认定法,认为自然法是神的理性和自然正义,是衡量人定法的正当性标准 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蒂斯蒂鲁斯 引证法 国法大全 欧洲中世纪法学: 3R运动——罗马法学的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 一、注释法学派——代表世界性的罗马法系形成,为西方两大法系的格局奠定了基础。 第一阶段:伊纳留、阿佐、阿库休斯; 第二阶段:阿尔伯特鲁斯、巴尔多鲁(最主要代表)、巴尔都斯 二、教会法学 三、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 奥古斯丁:对教会法的影响很大 阿奎那——《神发大全》;四分法:永恒法、自然法、上帝法、人类法 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

历史法学派的方法论探源

历史法学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流派,它发端于德国,而影响力则遍及欧洲许多国家。在19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历史法学派的思想在德国法律人的精神世界中一直处于支配性地位。历史法学派之所以能成为一个学派并且对那个时代产生重大影响,主要是因为它有独特的方法论。尽管萨维尼、艾希霍恩、贝泽勒等历史法学家的观点存在诸多分歧,但在方法论上存在某些基本的共识。因此,要想深刻地理解历史法学思想,必须由其方法论入手。本文拟对历史法学派方法论的思想根源进行探究。 一、前历史法学时代德国的法学方法论范式:理性法学方法 17世纪后期与18世纪中前期,德国处于理性法时代[1]。萨缪尔·普芬道夫与克里斯蒂安·沃尔夫的理性(自然)法理论盛极一时,在德国人的精神世界里逐步取得了意识形态的地位,普鲁士的腓特烈大帝(Friedrich II)将其作为推行自上而下式的启蒙运动以及开明专制主义的精神纲领。理性(自然)法是近代欧洲理性主义思潮的产物,而理性主义则主要归功于近代科学的勃兴。 近代科学的基本特征是追求精密性、确定性、实证性与严谨性,这些属性正是古代科学所欠缺的。[2]近代科学家借助于各种仪器取得了单凭感官永远不可能取得的精确的观察结果,并且用实验来验证各种科学命题,科学开始真正地超越常识。研究手段与方法的进步使得近代科学家形成了质疑陈见、批判传统的科学精神。笛卡尔说:“凡是我没有明确地认识到的东西,我决不把它当成真的接受。”[3]当科学精神越出自然科学的范围进入知识的全部领域时,它就演变成理性主义精神,所谓的理性主义实际上就是科学精神及其方法的泛化,那个时代的人们对理性充满信心,他们相信借助于人自身的理性可以认识世间的一切真理,包括伦理学与法学领域内的真理。于是我们看到斯宾诺莎把几何学证明的方法引入伦理学;[4]德国思想家莱布尼茨主张确立一门有关定性秩序的数学,称之为“万能算学”,他说:“有了这种东西,我们对形而上学和道德问题就能够几乎象在几何学和数学分析中一样进行推论”。[5] 德国的理性(自然)法理论就是在这样的精神氛围中降生的。从普芬道夫1672年出版的《自然法与万民法八卷本》一书篇首的那句话就可以清楚地看出科学精神及其方法对自然法理论的影

西方的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的主要法学流派: 从方法的角度把西方的法学流派划分为两大类(包括非实证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两者主要的区别有: 1、研究对象不同。一个侧重于应然法;一个侧重于实然法。 2、研究方法不同。一个侧重于理性主义;一个侧重于经验主义。·非实证主义法学(在研究对象中侧重于应然法;在研究方法中侧重于理想主义),包括: 1、自然法学 1)早期自然法学 2)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3)古典自然法学 4)新自然法学(包括:世俗的自然法学和神学的自然法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2、哲理法学 1)早期哲理法学 2)晚期哲理法学(包括: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在研究对象中侧重于实然法;在研究方法中侧重于经验主义),包括: 1、注释法学 2、历史法学 1)早期历史法学 2)晚期历史法学 3、功利主义法学 4、分析法学 1)早期分析法学 2)晚期分析法学(包括:现代分析法学、纯粹法学和制度法学) 5、社会法学 1)自由法学 2)利益法学 3)北欧法学(斯堪的纳维亚法学) 4)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5)实用主义法学(美国的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 6)法人类学 6、综合法学 7、经济分析法学 ·其他法学派 1、批判法学 2、存在主义法学

3、政治自由主义法学 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 5、文学分析法学 6、女权主义法学 7、种族主义法学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1)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 1)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评述: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

历史的选择演讲稿

艰难的国运与无畏的选择 尊敬的领导、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艰难的国运与无畏的选择》。 历史如同波涛汹涌的大海,可吞没海面上的船只,而我们的祖国,曾经就是这风雨飘摇中的一叶扁舟。虽然处于艰难的国运中,有过翻船的危险,但是因为做出了无畏的选择,我们的祖国依然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自鸦片战争后,中国遭受了百年的沧桑,封建社会的腐朽,帝国主义的侵略,军阀的混战,祖国已体无完肤。中国的仁人志士也在不断探索中国前进的道路,试图改变中国的艰难国运。先后进行了洋务运动、维新运动、辛亥革命、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先进的思想如血液般一次次注入遍体鳞伤的祖国母亲体内,积蓄着勃发的力量。 但这些革命却没有改变中国的艰难国运,直到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中国共产党---一个用马克思主义作为思想理论基础的政党的诞生,使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有了一个可以信赖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中国工人阶级有了自己的先锋队。从此,中国革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历史和人民做出了无畏的选择,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做出了无畏的选择,义无反顾地肩负着改变艰难国运的历史使命。就这样,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28年的浴血奋斗,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可谓“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通过“一五计划”、土地改革等,建立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在抗美援朝战争中,保卫了祖国,维护了世界和平,中国的国际地位大大提高。虽然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曲折,但中国共产党选择并坚定信念走社会主义道路,“四人帮”最终被打垮。可谓“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 中国共产党大胆解放思想,实行改革开放和“一国两制”政策,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指引着中国的健康发展。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2008年汶川大地震、南方大雪灾和2010青海玉树地震的及时处理和妥善安置灾民,这一件件,一桩桩,无不印证了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

西方社会法学派主要观点

西方社会法学派主要观点简介 (一)孟德斯鸠:社会与法的精神 在西方,法律社会学的历史渊源却可以追溯到18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用了将近20?年的时间完成了自己的主要杰作《论法的精神》。他曾感概地说:“我毕生精力耗尽于《论法的精神》一书”。这部巨著中,他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对哲学、社会学、法学观点,把社会现象同物质环境、地理状况、文化历史传统联系起来考察研究法律,认为各国的法律应有自己不同的体系及其法的精神,应注意影响法律产生、运行的环境因素、存在条件,强调万事万物都有法,都要用法来衡量,不能把法律看成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要在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分析法律,在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之中把握法的精神。 在孟德斯鸠看来,一国的法律是与该国的具体情况、地理气候等因素相联系的。也即法律同政体、地理、气候、自由、贸易、人口、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关系,这些关系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就构成了“法的精神”。所以,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并不是一组普遍有效的法律原则的反映,而是特定社会的“法的精神”的组成部分。“为某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然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他主张,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是随着广泛的文化趋向或立法者的思想而变化的,法律不仅在空间上发生变化,而且因时而变。例如,他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作用,认为,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对法律有重要作用,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这种地理环境下,就难以实行与民主、共和、?法治相通的政治法律制度,但是,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关于土壤与法律的关系,他认为,肥沃的土壤使人眷恋家园和生命,缺乏毅力,而贫瘠的土地使人能艰苦奋斗,意志坚强,因此在肥沃的土地上,容易和适宜建立专制制度,法律内容比较简单,在贫瘠的土地上,容易和适宜建立民主共和制。 (二)萨维尼:法律与“民族精神” 萨维尼是19世纪德国著名的保守派政治家和法学家。当时的德国,政治分裂,法制混乱。为了实现国家的统一,改变政治分裂的局面,有的学者倡议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完成统一德国的立法任务。作为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萨维尼却极力反对。他认为,19世纪初德国法律的法典化“是一个灾难”。在他看来,当时的德国,既不具备制定一部法典的能力,客观上亦没有为一部法典的生命力所凭恃的社会、历史基础。因为,法律不外是特定地域人群的生存智慧与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法律的本质在于人类生活本身,是一个国家民族的历史所凝聚、沉积的这个民族的内在信念与外在行为方式,决定了法律规则的意义与形式,法律与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逐渐调适,才能赋予法律存在的功用与价值,而法的

张文显法理学教材考试题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㈠单项选择 1.法学是“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这一观点的提出者是:A A.乌尔比安 B.亚里士多德 C.伊壁鸠鲁 D.托马斯·阿奎那 4.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下列哪个选项代表该学派的观点:B 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B.法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 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 A)的关系。 A.一般与特殊 B.整体与局部 C.理论与实际 D.论与史 3.在中国,( C )在其《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最早使用了“法理学”一词。 A.康有为 B.黄宗羲 C.梁启超 D.杨度 第五章法的概念 ㈠单项选择 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C )。 A.统治阶级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 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 C )。 A.规范 B.刑罚 C.公平 D.正义 4.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狭义的法律是指( C )。 A.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B.不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D.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8.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是( B )。 A.民间社会逐渐形成 B.国家制定和认可 C.国家领导人颁布 D.天才人物的创造10.法在其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这些都表明了法具有:( D) A.强制性 B.统一性 C.权威性 D.规范性 1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区别在于( D )。 A.规范性 B.物质制约性 C.意志性 D.国家强制性 ㈡多项选择 1.以下哪些表述是非马克思主义的(ABC )。 A.“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 B.“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 C.“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D.“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法理学书评

姓名:李圆梦 学号:12920132200170

作为大一的新生,法理学对于我们来说还稍显晦涩难懂,加上《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是本理论性极强的书,所以其实“啃”得很吃力。有的章节实在不懂,比如第七章“分析实证主义”、第八章“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和第九章“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 首先,是我个人认为的精华摘抄: 亚里士多德: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中就有那样的特性;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 孟德斯鸠: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 康德: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仅把他人作为实现主观目的的工具,每个个人都应当永远被视为目的本身 斯通:人并不是孤立地活着,也不是仅为自己活着 罗尔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有利于处在最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这些不平等才应当被认为是可接受的。 这本书的时间跨越了古希腊到现代法学,内容上包括了法理学、法哲学、法历史学和法社会学以及不同的研究法学的学说和流派。全书除前言部分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律哲学的历史的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所以作者命名为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二部分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从而深刻把握与分析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第三部分是对法律渊源和法律技术作了专题探讨。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让我们对美国的法律哲学有所了解。 第一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一章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 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希腊人曾把葬礼看成是神法的命令,违反者将会遭到神的诅咒和惩罚性报复。在公元前5世纪,诡辩派实施并推进了一种价值观的转变:法律渐渐被认为不再是神授命令而是完全可以根据人的意志而更改的东西。这是一种对法律性质看法的转变,从客观唯心主义转变成了主观唯心主义。 接下来分别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的法律理论或者说法律观。在柏拉图看来,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自然,他也深信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我却完全不同意,人人生而平等,不存在金银铜铁这样的等级。亚里士多德也许在古希腊先哲中是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法学领域尤其如此,作者在书中特别强调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另一分类法,即自然正义与惯例正义的划分。作者还认为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承认自然法可变,即人类的努力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然法的运作。 第二章中世纪的法律哲学 本章中圣·托马斯·阿奎那的学说引人注目,他将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与圣经教义相结合,构建了一个庞大的思想体系,他对自然法的承认和发展,使自然法观念得以持续地往下发展,对后世的罗马法复兴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作者对唯名论与唯实论之争很感兴趣并作了详尽的讨论,唯名论者与中国的名家惠施、公孙龙等似乎有相似之处,但其内容太过于抽象。说实话,我对这种东西不是很理解。 第三章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哲学是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明的重要基础。作者在本章最后一节

外法史整理

一、楔形文字法 1、汉穆拉比法典:是什么,21第二段,25阿维鲁穆和穆什钦奴 公元前19世纪,阿摩利人建立了古巴比伦王国。到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第六代 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 法典》集两河流域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 展到完备阶段。《汉穆拉比法典》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汉穆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 经济和法律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地保留了下来,因此,是我们研究楔形文字法 最可靠的史料,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巴比伦的自由民被分为两个不同的等级。自由民的最上层被称为阿维鲁穆,包括国 王、大臣、僧侣、商人、高利贷者、自耕农和手工业者,他们享有完全的权利。自 由民的另一个等级被称为穆什钦奴,是指处于公社之外而依赖于王室经济为王室服 务的人,包括耕种王室份地的纳供人,以服兵役为条件而获得王室土地的人以及为 王室负担其他义务的人。 二、印度法 2、34-36印度法的渊源5种,婆罗门教的渊源与佛教渊源,三藏,世俗的法律渊源, 阿育王,石柱 (1)吠陀: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 法律渊源。诗歌体。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闼婆吠陀。反映了当时印 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充满神话和幻想,其中许多内容涉及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 会习惯。 (2)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散文体。主要规定祭祀规 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乔达摩法 经、阿帕斯檀跋法经、槃达耶那法经、伐悉私陀法经、毗湿奴法经。各法经都确认 了吠陀法典的至高地位,将雅利安人的习俗系统化,使种姓制在法律上固定下来。 法经被认为是奠定“印度人永世不变的生活规则和行为规范的圣典”。 (3)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诗 歌体。最为重要的法典即《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 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较全面地论述了吠 陀的经义,规定了以种姓制度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刻 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4)佛教经典。佛教经典总称三藏,基本定型于阿育王在华氏城主持的第三次结 集。三藏由三部分组成: 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 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 律藏,佛教寺院规条 其中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为“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 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这是每个佛教徒众生必须信守的戒条。 (5)国王诏令:世俗法渊源。最为重要的是阿育王的诏令,尤其是为弘扬佛法而 被刻于岩石或石柱上的诏令。阿育王在这些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服从官府,规定官吏不得贪污渎职,并设立正法官,以监督法律的实施。 3、43印度法系,印度化王国,死法系,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都是死法系 据有关史料记载,缅甸、暹罗(泰国)、锡兰(斯里兰卡)、扶南(柬埔寨)、老挝、占

法理学初阶课本重点整理1到7章

导论法学和法理学 一、法学简说 (一)法学词源 西方:1拉丁文Jurisprudentia,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 2 柯隆加尼乌斯担任了大神官开始在公开场合讲授法律条文 阿埃利乌斯以世俗官吏的身份讲授法律,法律知识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 3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给法学的经典性的定义(出自“法学阶梯”) 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理解:与西方自然法思想密切联系---关于法的二元结构(国家法和自然法----绝对的、永恒的、普遍的,不以民族、地域、时间、空间而转移----也就是神的事情,神是没有缺陷的,相当于自然法范畴下的法学立场 蕴含了法的二元结构的观念---立足于人世生活的有序化,形成一种普遍绝对的秩序状态的学问。直接的考察对象是人事,考察目标是要形成一种类似于神界的那种永恒的、绝对的状态---内容蕴含了伦理的正当性,关于“什么是正义的学问” 中国:1 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讲究名辩,强调定分正名,着重对“刑”“名”进行辨析 2“律学”一词魏明帝设立“律博士”以后 3秦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 律学是解释现行法,是以承认现行法的正当性为前提----不同于西方 4“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 中国古代“法学”一次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5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由日本传入,津田真道,维新变法时期传入我国 1896年,梁启超“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一文中呼吁“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1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2 法律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3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行为、法律职业、法律关系等。法律现象可以总称为法的静态现象和动态现象 (三)法学的层次 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逐步深化) 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运用信仰 二、法理学简说 1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2“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文汉字穗积陈重 3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乃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准确,全面的把法之“理”揭示出来,以指导法律实践。 4 法理学的学科名称在国内外并不统一,西方法律哲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是研究客观精神运动的科学,作为科学的法哲学,

2013年西法史考题严存生

填空20分 罗纳德·科斯是经济分析法学的创始人 亚里士多德属于古典自然法学 埃利希是自由法学的创始人 《法律的概念》一书的作者是哈特。 名词解释:20分 自然法 自然法是西方自然法学派所使用的一个概念,从字面上看它似乎指的是一种法,这种法不同于国家制定法,它是自然产生和客观存在的,而且初期的自然法学家也是这样认为的,但从实际来看,它所指的并不是一种法,而是对法的一种基本看法或一种法律观。具体来说,这种法律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或观点: 1,法从本质上说是人的规律,因此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其对人们行为的规定不能有悖于客观规律。 2,法根源于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社会性和理性(自觉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义。所谓正义就是基于公共幸福的合理安排,就是人人在社会中“得其所哉”,即享受他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义务。 4,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它能使人们辨是非、知善恶,它应与人们的价值观念,特别是其中的道德观念相一致。 活的法 活的法又称为行为中的法,事实上的法。 1,法扎根于社会中,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 2,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和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活的法律是在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能建立秩序的法律。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在未对人的行为发挥效力和未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发生作用前,只是一种纸上的东西;相反,非立法机关制定但对社会秩序的形成起作用的,就都是法律。因此,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成文法并不是法律的主体和根本。 3,法律和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 4,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法律是很复杂的,由多种要素构成,除了规则之外,还有原则、政策等。 5,法律不是作为一种规则体系,而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在这个过程和事业中,规则只有在制度、程序、价值和思想方式的具体关系中才有意义。 哲理法学 哲理法学。其创始人康德认为道德就是社会,道德律就死社会率它是从人的本质——实践理性派生出来的。是实践理性给人所颁布的社会活动的准则。其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平等和独立,而法律则是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即以限制不遵守道德律者的方式保障其实现。因而法与道德的区别只是形式的和枝节的。其区别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的管制范围只限于人的外部行为,而道德则深入人心,能阻止人的恶念。(2)道德律的遵守完全是依靠人的自觉,法的遵守则离不开权威机关的强制。(3)道德是肯定的、推动人们行为,法是否定的、限制人们的行为。晚期哲理法学家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上也基于继承了早期哲理法学家的衣钵。如拉德布鲁赫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是统一的,法的制定和实施也必须基于道德,不能有悖于道德。他认为法与道德是外在与内在的关系,因此二者的区别只表现在以下

关于《历史的选择》演讲稿

关于《历史的选择》演讲稿 关于《历史的选择》演讲稿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听到这首歌,我想起了前几天看到的《历史的选择》这一本书。这本书讲述了中国改革30年来,历经的苦寒和风霜。这就像那梅花呀,在风欺雪压面前,从来都是顶天立地,不肯低头折节。鸟儿选择了天空,因为它有一双能够凌空飞翔的翅膀;鱼儿选择了海洋,因为它有一条能够游水的尾巴;骏马选择了驰聘千里,因为它有矫健的身姿;历史选择了中国,因为它的民族有团结的力量。中国,一个曾被称为“东亚病夫”的国家,一个曾被列强侵略的国家,一个曾饱经风霜的国家,但它并不懦弱,它选择了“千磨万韧还坚劲”,选择了“粉身碎骨全不怕”。正是这种精神,让历史选择了它——东方一只永恒的雄狮。气势雄伟,被称为历史长龙的万里长城;古朴典雅,优美如画的苏州园林;银装素裹,云气缭绕的巍峨泰山。它们让我知道,它们能成为世界历史文化的遗产,却绝不仅仅是因为我所能看到的美景,更多的却应该是岁月流逝后,历史在那里留下的颇有独特韵味的沉淀,因为我知道是历史选择了中国。中国有悠久而深厚的文化底蕴。夜深人静,长明灯旁,一个虚弱的身影正记录着历史的沧桑。他,司马迁,饱含心酸用自己的丹青妙笔著成了“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史学臣著——《史记》,史学的天空因为有了你这颗星而更加煜煜闪光,文学的园地也因为有你这颗星而更加灿烂辉煌,我想这些是伟大人物积累而成的文化。汩罗江上的一圈涟漪,让我不得不想到屈原,一个愤世嫉俗,报国无门的臣子,用孤愤的诗行代替了富贵,用楚辞《离骚》洗去了历

史的铅华,一句“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豪情壮语成为后人追求理想的动力,铮铮铁骨的他被后人所景仰。正是这些在漫漫岁月里历史堆叠而成的刻痕,才令中国拥有了如此深远的文化。其实,不是每道风景都是珍贵的文化,不是每个国家都有着悠久的文化,一种有着生命力的文化,是历史粹取的结晶,是人民无穷的智慧和顽强的精神的结晶,无穷的力量感动着历史,让历史的选择成为悠久。漫长的文化历史中,太多太多的奇迹被中国所创造,甚至成为绝响,但也有太多本不该被散化的而被散化为烟尘,我们文明的精髓,我们人民的劳动成果,却被英法联军一把火毁去,我们的“万园之园”就这样随风而去,它是被历史所淘汰了吗?中国文明犹如一座大山,能在四季中更新自己,在风雨中永葆生机。沧海桑田,古埃及的文明已凝固成阳光下无言的石柱,而中国,这座沉稳的大山,却又一次给世界带来了喷涌而出的生机与绿意。历史选择了中国,人类并不惊讶,因为今日的中国仍是那座山,一座永远推不倒的大山,每一粒泥土的沉淀都是千年传统的精华,林间的长啸仍是当初的潇洒,山林间生命代代更迭,真正不变的,是生机,是百折不回呈现出绿色的能力。千载兴衰风雨,你,静静地伫立于万千苍生之上,仰天长望,你如此浩瀚。历史选择了你,我的中国,永远的中国 附送: 关于《天道酬勤》的国旗下的讲话 关于《天道酬勤》的国旗下的讲话 《天道酬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