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10-27

文号:深发〔2008〕10号

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推动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主要包括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推动深圳新一轮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学习追赶世界先进城市,把深圳建设成为国家创新型城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现就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党管人才的有效途径,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坚持解放思想、以人为本,优化高层次专业人才吸引、培养、使用、激励、服务的政策体系,以国家级领军人才为龙头、地方级领军人才为骨干、后备级人才为基础,分步骤、有重点地建设高层次专业人才梯队,营造高层次专业人才安心生活、称心工作、专心发展、潜心提升的适宜环境,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提供核心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通过从海内外大力引进和本土自主培养等途径,积聚一批领军作用突出的国家级领军人才、一批专业地位突出的地方级领军人才、一批在专业技术技能方面崭露头角和发展潜力巨大的后备级人才,形成结构合理、活力充沛、择优汰庸、持续创新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梯队。

二、创新引进使用政策,积聚创新型高层次专业人才

(三)开辟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高层次专业人才来深工作可特事快办,实施无障碍引进。进入已满编事业单位的可申请专项编制,需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而暂无空缺职位的,可申请特设岗位破格聘任。引进国家级领军人才实行个性化服务,由人才

服务机构全程跟踪协助办理各项手续。引进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可使用专用窗口,专人快速办理引进手续。引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需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按引进单位经

费渠道解决。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快速办理出入境手续的便利。

(四)吸引科研团队来深发展。科研领军人才带研发团队来深发展,政府资助启动经费,在选题立项、人才配置、经费使用、奖励分配等方面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享有充分

自主权。把科研团队建设情况作为科技立项评定奖励、评审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的重要条件。企业高层次专业人才建立科研团队需从外地引进人才的,政府

相关部门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拓展博士后工作新空间。实施“博士后引进工程”和“博士后留深计划”,加

大博士后招聘力度。通过到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开展项目推介、优惠政策宣讲和定期发布

岗位招聘信息等形式,吸引优秀博士毕业生到深圳设站单位从事科研工作。通过组织博士

后企业行、成立博士后联谊会等方式,加强博士后与用人单位交流,提高博士后留深工作

机率。支持博士后开展项目研究,每年从非共识技术创新资助计划中提供30个名额供在

站博士后申报。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创新型中小企业分

批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促进博士后科研工作与中小型企业科研项目紧密结合。

(六)加大力度引进海外智力。发挥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人才“高交会”、人才“文博会”、国际人才市场等平台作用,大力引进在跨国公司、国际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拥有高新技术成果以及在海外知名院校、机构工作并取得较高学术成就的海外人才。通过

定期组织海外高层次人才招聘活动,与我驻外使(领)馆、华人华侨组织和海外著名猎头

公司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在深圳驻海外联络处加挂引进海外智力联络处牌子,聘请专职或

兼职引智专员等形式,进一步拓展海外人才联系渠道。

(七)设置“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政府在公共管理和服务部门设置面向海外

专才的“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聘请一批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规划、建设、环保、

水务、交通、城市管理、教育、公共卫生等领域的海外高级专家来深工作,实行协议薪酬制。借助海外高级专家的国际视野、先进理念、专业眼光,提升城市公共管理服务专业化、国际化水平。

(八)完善柔性引才机制。实施“候鸟计划”,在高校、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

设立短期工作岗位,吸引高层次专业人才以柔性流动方式,不转关系、不迁户口短期来深

从事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工作。市政府提供短期住房、生活补贴等,协助

解决其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实际问题。

三、加大培养力度,开发和提升高层次专业人才创新能力

(九)实施高层次专业人才梯队建设计划。建立公开、公平、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

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价标准体系,按照适应深圳发展目标、贴合产业发展方向、具备深厚发

展潜力、引领专业发展潮流的要求,积聚一批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

人才,形成高层次专业人才梯队,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能提升等方面给予资助,重

点培养,鼓励其充分发挥领军作用,持续提升专业水平。相关人选实行任期制,定期考核,按实际业绩能上庸下,进行动态管理,在任期内享受各项配套优惠政策。

(十)建立学术研修技能交流津贴制度。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交流

访问、短期进修等学术研修活动,高技能人才应邀到国内外著名机构或者企业进行技能训练,参与技能技艺交流等活动,或代表深圳参加全国全省技能大赛,给予津贴资助。引导

企事业单位建立学术研修基金,支持高层次专业人才开展学术交流。

(十一)实施“卓越专家访问计划”。政府提供经费资助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

来深学术访问、举办学术讲座,或高技能人才来深进行技术技艺交流等。通过交流互动,

使高层次人才便捷掌握学科前沿信息,了解技术技艺最新动态,紧跟科技发展步伐。

(十二)多渠道培养国际化人才。加强政府间培训项目的合作,开发高端培训项目,

每年围绕若干主题组织境外培训班,扩大选送境外培训交流的规模,政府资助培训费用。

培养一批熟悉国际相关专业领域情况,具备专业资质的国际化专业人才,为深圳向国际化

城市转型提供人才储备。鼓励专业技术人才申请注册国际认可的工程师、会计师等专业资格,注册成功的,由政府提供申请和注册费用资助。

(十三)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着力培养技术技能型高级技师、技师,重点培

养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能手。整合培训资源,搭建高技能人才训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确

认一批高层次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资助制度,对支柱产业和政府扶持

产业紧缺的高技能人才所开展的提升培训,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十四)营造浓厚学术氛围。鼓励高校、科研机构承办国际性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

活跃学术气氛,政府给予经费资助。以“博士后创新讲堂”、“企业家创业讲堂”、“特

贴专家展望讲堂”、“国际人才论坛”和“首席技师讲堂”等为主体,打造高层次、公益

型专业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平台,优化其成长环境。支持高层次专业人才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担任国家级学术团体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会费由政府资助。

(十五)打造深港人才互动新格局。利用毗邻香港的区位优势,加强深港人才智力的

交流与合作。畅通香港专家来深工作和创业渠道,重点引进香港高端服务行业高层次人才。推动两地互派科技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到对方的相关部门学习、培训、挂职,合作实施人

才培训、培养计划。积极推进两地专业技术资格互认,逐步实现两地专业人才的融合。

四、加强载体建设,为高层次专业人才事业发展提供平台

(十六)加大院校建设力度。加强现有高校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重点技能实训室

建设,赋予高校更大办学自主权,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开放、竞争、择优的用人

机制和以业绩为导向的分配机制。进一步加强大学城建设,研究解决在深工作人员编制及

退休待遇问题,进一步办好大学城,增加高层次专业人才聚集载体。加快建设高级技工学校,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进一步发挥虚拟大学园作用,依托入园高校优质教育资源,

为吸引高素质人才来深发展提供有力扶助,为高端项目研发、科研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平台。

(十七)加快发展科研院所和企业研发机构。加大重点领域科研机构建设力度。鼓励

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来深设立分支机构,共建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转移或

转化中心、中试基地。充分发挥市科技研发资金和技术进步资金作用,鼓励企业设立研发

机构和“首席技师工作室”,并给予资助。

(十八)扶持做大做强留学生经济。鼓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优先安排留学人员创办

的高增长型企业进驻产业基地,并一次性资助50万元。通过项目推介等方式,搭建风险

投资与留学人员企业沟通平台。市政府设立的担保风险补偿金及再担保资金向留学人员企

业倾斜,鼓励担保机构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解决融资难题。

(十九)鼓励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社会投资新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

市政府提供200万元以内的专项资助;社会投资新办留学人员产业园区,市政府视其规模

给予500万元以内的专项资助。支持留学人员以技术入股等方式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发挥

市场作用,鼓励风险投资机构为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五、整合资源,强化激励,完善高层次专业人才服务保障体系

(二十)加大人才工作投入。通过整合现有人才资金和增加投入,设立“高层次专业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用于高层次专业人才各项奖励、资助和补贴。市级专项资金首期投

入约2亿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加强资金监管。

(二十一)完善高层次专业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研究制定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各区、各部门建立分工协作的高层次专

业人才工作协调机制,督导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各区政府、各部门要围绕全市高层次专业

人才队伍建设总目标,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本部门人才工作目标和实施办法。市人

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服务政策的落实、

咨询及辅助协调等具体工作。

(二十二)设立“鹏城杰出人才奖”。在市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

有杰出贡献专业人才的表彰和奖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按照专业贡献非常突出、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标准,每两年评选10名左右优秀高层次专业人才,授予“鹏

城杰出人才奖”,每人奖励50万元。

(二十三)完善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政策,统筹解决其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市

政府按照人才不同层次,分别以购房或租房补贴、购房贴息、提供人才公寓等方式,为高

层次专业人才解决住房问题。根据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按照双向

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其就业问题,其子女需在深就学的,按不同情况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二十四)加强高端服务,为高层次专业人才提供切实保障。两院院士享受一级保健

待遇,其他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地方级领军人才均享受二级保健待遇,后备级人才享受三级

保健待遇。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地方级领军人才的年度体检费及超医疗保险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建立高层次专业人才信息库,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并由专门服务机构

负责与高层次专业人才联络工作。关心高层次专业人才学习、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二十五)建立高层次专业人才工作绩效评估制度。强化绩效监督机制,将高层次专业人才工作评估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中,由市政府绩效评估部门对包括高层次专业人才政策实施情况、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整体建设情况进行定期评估。通过绩效评估和结果反馈,不断改进工作,切实提高人才投入效益。

(二十六)弘扬尊重人才社会风尚。通过各类媒体大力宣传高层次专业人才的专业成就、突出贡献和钻研精神,在我市人才园建设“人才长廊”,介绍和宣传获得杰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提高其社会地位,进一步弘扬尊重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的社会风尚。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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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社会建设是深圳经济特区新时期的重大战略任务 (一)加强社会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加强社会建设,把社会建设摆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是党中央深刻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基本国情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社会建设是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基础保障和重要路径,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成败、社会和谐稳定和党的执政基础稳固。我们必须深刻认识社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社会建设作为党委、政府的重要任务,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从源头上、基础上、根本上加强社会建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为推动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社会建设是深圳经济特区新时期的历史使命。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赋予了深圳经济特区“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的新使命。深圳经济特区肩负起中央赋予的新使命,不仅要带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而且要在社会建设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从经济发展先锋到社会建设前沿,从注重经济高速度到社会和谐度,率先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这是深圳经济特区的崇高使命,也是长期的艰巨任务。从世界城市发展规律看,深圳作为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的城市,已经到了以社会建设为重要动力,促进经济转型、推动城市全面发展、提升现代化国际化水平的新阶段。我们有责任、有条件、有能力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以更大的勇气、更大的魄力、更大的力度,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敢闯敢试、敢干快干,走出一条以民生为导向的发展新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把社会建设摆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以“四个加快”推动我市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增进民生幸福;加快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加快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实施社会建设“织网工程”,织造覆盖全社会的服务网、民心网;加快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扩大市民有序参与和共享,形成和谐社会人人有责、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勇于变革,勇于创新,再造激情燃烧干事创业的火红年代,实现社会建设从管理为主到服务管理并举、侧重于服务的转变,加快推进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2019年深圳市政府资金补贴项目汇总

一、2019年深圳市政府资金补贴产品创新研发类 1、创客创业资助(最高50万); 部门:深圳市科创委 支持对象: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竞赛等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项目的资助以及创客企业的资助。 2、创业资助(最高100万); 部门:深圳市科创委 支持对象:对来我市工作并担任研发项目负责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研发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予以资助。 3、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补贴(一等100万、二等50万、三等30万,最高500万);

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管理局 支持对象: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 4、科技保险项目保费资助(不超过会出费用50%,最高50万);部门:深圳市科创委 支持对象:科技保险项目保费资助 5、知名工业设计奖项(根据获奖级别50万、10万、5万不等);部门:深圳市经信委 支持对象:重点支持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项的单位 6、国际化拓展奖励(不超过支出的30%,最高300万); 部门:深圳市经信委

支持对象: 支持领域:支持服装(含皮革、内衣)、家具、钟表、黄金珠宝、眼镜等优势产业。 支持方向:支持企业引进国际一流设计创意或运营团队(人才),并购国际品牌,引进、合作开发国际先进适用技术等。 7、应用及创新奖励、设计开发及模式创新类(不超过支出费用的30%,最高300万)。 部门:深圳市经信委 支持对象:持企业创新研发设计,促进时尚创意,开发高技术、高附加值的高端产品;支持企业创新技术工艺,在生产流程、供应链管理等方面进行优化升级,包括但不限于运用大数据、物联网、智能化等手段,应用3D打印、机器人等先进生产和加工工艺;支持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创建高端体验店、高端定制店等新型线下交易模式,“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等线上交易模式,“店商+电商+零售服务商”等线上线下结合

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昨日召开的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动员会上,经中央编委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历时一年多精心制订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向外公布,备受各界瞩目的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随即启动。根据《方案》,改革后,市政府将减少15个机构,精简幅度达三分之一。 在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基础上,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市政府将设置31个工作部门,并根据部门职能定位分别命名为“委”、“局”、“办”。其中,主要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并监督执行的大部门,称为“委”;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机构,称为“局”;主要协助市长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称为“办”。同时,将一部分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局”,由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的“委”归口联系,将一部分“办”交由市政府办公厅归口联系。 【新设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改革目的】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将主要精力转到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来,谋长远、抓总量、促改革、促发展。 【职能调整】将物价局的定价职责、统计局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职责,整合划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联系统计局,统计局主要负责数据收集整理。 【新设机构】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改革目的】促进科技、工业贸易与信息化融合,实现以科技发展引领产业升级,以流通引领生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职能调整】将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办、保税区管理局的职责,以及信息办的信息化有关职责,整合划入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再保留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税区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设机构】财政委员会 【改革目的】完善财税管理体制,探索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 【职能调整】财政局改为财政委员会。地方税务局由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与深圳市政府双重领导调整为深圳市政府领导,由财政委员会归口联系。 【新设机构】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地方政府文化管理职能与机构改革模式比较

第11卷第3期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11,No.3 2009年6月J.of Wuhan Uni.of Sci.&Tech.(Social Science Edition )J un.2009 收稿日期:2009202221 基金项目: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200800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编号:70733003)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08CZZ012). 作者简介:陈世香(19732),男,湖北鄂州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公共行政学基础理论、公共政策分析和行政价值理论研究. 地方政府文化管理职能与机构改革模式比较 陈世香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我国以职能和机构整合为核心的地方政府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已经由试点改革进入到全面推行阶段。本文主要通过结合典型调查法与比较研究法,对典型地方政府改革方案进行分析研究,探求在文化领域进行政府管理职能定位与组织设置改革的相关影响因素。调研结果表明,这些地方政府的改革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差异,大致可以归纳为六种模式。根据各自职能与机构整合方式的不同,这些改革方案共同构成改革模式类型连续体,不同地方政府改革方案在这一连续体所占的具体位置由许多重要因素所决定。关键词:文化管理体制;职能整合;机构设置;政府创新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23699(2009)0320012204 一、绪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也逐步展开。按照党的十六大有关政策精神,2003年6月,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决定在9个省市和35个宣传文化单位进行改革试点。根据随后颁发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 点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3]21号),以政府职能调整与机构改革为核心内容之一的文化体制试点改革拉开帷幕。在机构改革压力推动以及在中央政府的鼓励与支持下,一些非试点地区政府也纷纷展开各自改革探索进程。由此,地方政府文化管理职能与机构改革也进入试点实施阶段。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确定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提出要“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主要任务,明确提出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2005年12月,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中共 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 干意见》 (中发[2005]14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指出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以 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形成科学有效的宏观文化管理体制,强化政府文化管理和服务职能,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随后,中央编办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文化体制改革中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机构编制调 整工作的通知》 (中编办发[2006]94号)明确指出,中发[2005]14号文件下发后,我国文化体制 改革从试点进入全面展开阶段。该文件重申了《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建立文化 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 (中办发[2004]24号)关于试点地区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合并设 置,统一履行原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行政管理职能这一对地方政府文化管理职能与机构进行整合等指导性改革要求。 这些政策文件从不同维度推动了地方政府文化管理职能与机构改革进程。尽管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地方政府文化管理职能与机构改革初步进入普遍实施阶段。调研资料表明,就试点城市以及一些沿海开放城市改革探索情况来说,党的十六大以来,不同地方政府选取了不同改革路径。根据政府职能与机构整合程度及改革方案推出时间不同,我们可以把不同地方政府文化管理职能与机构整合模式选择看成是两个不同的改革类型的连续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办法(试行)》的通 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纠错] 信息提供日期:2010-04-28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管理,规范高层次专业人才绩效评估工作,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深府〔2008〕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认定的我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估工作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的组织管理工作。 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负责任期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内更换单位的,由现所在单位牵头组织任期评估,原所在单位配合实施。 第五条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本行业的工作特点和业绩评价标准,明确评估内容和目标,规范程序,确定评估项目,认真开展任期评估工作。 第六条高层次专业人才在5年任期内,须参加期中评估和期末评估。期中评估安排在任期满2年时进行,期末评估安排在任期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道德品质和业绩贡献两方面。 第八条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道德品质评估主要包括: (一)遵纪守法; (二)乐于奉献、团结协作的科研精神; (三)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科研作风。

第九条高层次专业人才业绩贡献评估的具体内容由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和业绩评价标准确定,重点评估创新能力、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应根据人才层级的不同,有不同的评估侧重点。 第十条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评估方式由所在单位根据人才层级和工作性质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二)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将评估结果加具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将评估结果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评估结果进行调查,并可要求其所在单位重新评估。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三条高层次专业人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结果可定为优秀: (一)任期内晋升到高一级人才层级的; (二)有重大科研学术成果的; (三)发挥突出领军作用的。 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通报表扬,所在单位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高层次专业人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估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估结果的; (三)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的。

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

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三、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Science, Industry, Trade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四、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Finance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五、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Urban Planning, Land and Resources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六、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Human Settlements and Environment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七、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Transport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Health,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九、深圳市教育局 Educa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十、深圳市公安局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深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评析(一)

深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评析(一) 摘要]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始终走在全国前列,在公务员制度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政府机构改革、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为全国范围的改革提供了借鉴,然而深圳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却始终未能突破传统体制的制约,面临着困境,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将为深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辰提供帮助。 关键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深圳 传统行政体制是把计划经济体制和中央集权命令结合在一起的“黏合剂”,其弊端主要体现在机构重叠、部门林立、党政不分、政企不分;集权过多,指挥失灵;办事扯皮,效率低下。经济与政治之间存在的制度关联使得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避免政府职能出现越位、错位和失位的现象。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不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全面建立公务员制度;创新政府管理职能,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依据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一、建立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制度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有机构成的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政府的行政管理要想有效运行,就必须拥有高素质、专业化的国家行政管理队伍。从公共行政学的角度来看,公务员制度是适合一般管理规律的政府管理体制,具有非常深刻的科学内涵。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政府选拔优秀行政人才,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实现政府公务人员职业化,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激发政府工作人员热情,保持政府廉洁高效。 深圳市经过“从易到难,循序渐进”的不断探索,全面建立公务员制度。深圳先后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构成公务员管理的制度支撑,建立起公务员人才选拔、人员流动和利益保障机制。在公务员选拔机制方面,深圳市规定,凡属需补充公务员的单位,必须根据编制和职位空缺情况申报计划,不摘各自为政,由市里统一招考;考试分笔试和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1:3的比例确定进入复试的人员;面试考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如果参考人员全部不合格,则下次再行公开招考;注重公开,做到招考职位、名额、条件、成绩、结果公开,实行“阳光下的竞争”,同时还注意打破地域和身份的限制,进一步优化人才的来源,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这也是建立公务员制度最重要的意义。在公务员流动机制方面,深圳通过健全公务员的退休、考核、纪律奖惩、职务升降、辞职辞退以及交流回避等制度,增强出口渠道,使公务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建立起合理有效的流动机制。在公务员流动机制中,深圳注重发挥考核的关键作用。1995年,深圳在以往考核的基础上,尝试在国家人事部规定的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之中增加规定基本称职一档,从1996年开始凡是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的人员,一律停止公务离岗培训,培训不合格以及合格后不服从安排的,均予以辞退。在公务员利益保障机制方面,深圳规定公务员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实行全国统一工资加特区津贴的工资制度;建立申诉控告制度,对于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对于侵犯公务员权利的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建立相应的住房、社会保险等福利制度,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深圳通过公务员制度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队伍,提升了政府行政能力。但深圳公务员制度在运行之后也存在一些问题:职位分类不够科学合理;公务员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设置不够科学;公务员考核存在形式化的倾向,考核内容空泛,考核指标体系缺乏针对性,考核结果没有起到激励的导向作用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影响公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深圳公务员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推进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培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 机构及领导成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办[2010]7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0 【实施日期】2010.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领导成员的通知 (深府办〔2010〕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调整。调整后,共保留议事协调机构44个,暂时保留、待专项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的临时机构12个,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36个。同时,根据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及实际工作需要,对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成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精简机构成员,健全工作机制,提高议事效能。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做到求真

务实、真抓实干,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各机构领导成员要勇于承担,大胆协调,敢于拍板,敢于负责;牵头部门要主动服务,树立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优化运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二、严格控制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除上级机关要求成立外,原则上不再成立新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成立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需经市编办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发文。 三、今后,对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成员的调整,除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正、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外,其他成员的调整,由主办单位自行发文。 四、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公章。 附件: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调整情况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调整情况表 一、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44个)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 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深府办〔2010〕20号 [内容纠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 为配合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相关职能和工作事项中的作用,实现政府相关职能和工作事项规范有序地转移委托以及承接,根据《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凡是社会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解决的事项,都要转移委托出去,实现政府相关职能和工作事项规范有序地转移委托及有效承接,确保各项业务的连续性和服务质量,增强政府对公众需求的回应性,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有序、平稳过渡原则。 (二)目标明确、分步实施原则。 (三)全面开放、竞争择优原则。 (四)费随事转、合约管理原则。

(五)强化监管、绩效评估原则。 三、范围和分类 政府转移职能或委托事项的范围是: 我市机构改革中,政府各相关部门“三定方案”明确不再承担和不直接办理的工作事项。相关转移职能或委托事项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政府部门不再承担,转由社会和市场自行办理的职能和工作事项。 第二类:政府部门继续提供,但委托社会和市场办理的职能和工作事项。 四、转移委托的步骤和要求 (一)对第一类职能和事项,政府部门主动退出,社会组织可以自行决定参与和提供服务,政府各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管。 (二)对第二类职能和事项,由政府各相关部门通过转变工作方式,以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资助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办理。具体步骤和要求如下: 1.政府相关部门发布转移委托工作事项的信息。 政府各相关部门作为事项委托单位,对本部门需转移委托的工作事项,于每年11月20日前编制《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表》,逐项列明受托单位应具备的具体标准和条件、履行该事项的具体要求、委托时限、经费标准和来源等,并通过本部门网站统一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组织申请。 2.社会组织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承接政府工作事项。 全国性、广东省和深圳市各相关社会组织应自政府各相关部门发布委托的工作事项信息后1个月内,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和本组织的实际,向发布信息的政府部门提出承接申请,并填写《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工作事项申请表》(附件1)。 政府各相关部门作为委托单位,可在上述社会组织范围以外推荐其他省市的优秀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相关工作事项。 3.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受托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一、办理条件 1.身体健康; 2.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4.经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取得相应证书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且年龄不超过该类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 二、提交材料 (一)《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 此表在人才引进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表中所填内容须真实准确,拟引进人员在“本人承诺”处签名。 1.单位申办的,由在深工作单位和呈报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和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个人申办的,由人才引进代理机构的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已婚人员的配偶和子女信息须如实填写,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入户深圳时,公安部门会核对已有信息。 (二)《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审查表》 此表在人才引进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在户籍地有正式工作关系及完整人事档案的,需由调出单位及调出审批(主管)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原工作单位,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本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1.户口簿(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复印同一张纸上)。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 3.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相应户口页复印件(须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身份证号码曾有变更的(正常升位的除外),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变更时间,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5.如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根据我市子女随迁政策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时申请子女随迁: 1.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 2.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 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3.本人不存在超生情况的。 4.材料要求: (1)所有随迁子女均须提供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首页及相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2004]6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16 【实施日期】2004.03.1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05年6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4年3月16日深府[2004]6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和“增创新优势、走出新路子、实现新发展、办出新特色”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在中共深圳市委(以下简称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定,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口径”,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条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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