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战略合作协议签字仪式接待方案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战略合作协议》签字仪式

接待方案

在省分行行领导、公司条线部门领导以及花桥支行的通力合作下,阳逻经济开发区重点项目营销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经双边磋商决定,拟定于9月25日举行银政全面战略合作签字仪式。为确保活动圆满成功,特制订本接待方案,务请全体办会人员遵守执行。

一、方案总揽

签订阳逻经济开发区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对于进一步增进了银、政、企合作关系,扩大湖北中行与阳逻经济开发区合作领域,对开创花桥支行发展新的增点、新亮点,促进互荣共赢,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意义。

接待活动的策划、组织、落实细致程度,直接关系到签字仪式预期效果。由于时间紧,规格高,现对会议组织、筹备、服务人员提出以下紧迫要求,务请按照协调、有序、规范、高效的接待礼仪,落实相关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落实好签字仪式的组织工作、接待工作,花桥支行成立武汉市新洲人民政府银政、银企《战略合作协议》签字仪式接待活动领导专班,下设会务组、接待组。

1、会务组

会务工作组

组长:宋楚木

副组长:方晓珍、夏冬平

工作人员:丁莉、郑阳明、项磊、黄新明

会务接待组

熊巍、许庆文、方可、杨永兵、霍小兰、向海

2、会务后勤组

组长:贺新松

组员:熊钟楼、汪旭东、宋莉、康倩倩、周宋娟、张芝瑾、唐甜、周倩、徐洁、王晶、万婷、XXX、李莉莎、XXX

三、接待程序

接待活动分为三个阶段:会议准备阶段、会议进行阶段、会议结束阶段。

(一)会议准备阶段

1、确定来宾

(1)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出席领导

王少俊: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

陈大林: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

宁效云: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

江忆情: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武汉地区业务发展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营业部总经理

杨健: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办公室主任

杨元新: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胡红平: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资金业务部总经理

宋楚木:中国银行武汉花桥支行行长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26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67号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 2016年1月27日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查找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

第四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臵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其对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依法办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做好电梯故障的应急救援工作,实现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规划、安监、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宣传、技术培训、安全评价服务,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购买电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13年修订)247号令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2012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湖北省武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 (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 (二)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武汉化学工业区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受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集中行使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1]2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确定和调整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经费筹集和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 市财政、卫生、人事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补助人员范围 第五条医疗补助人员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市委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人事等部门对享受医疗补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第七条享受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的9%筹集医疗补助经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筹集比例进行调整。 第八条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医疗补助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年度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年度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先 进单位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武政[2014]7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17 【实施日期】2014.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年度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武政〔201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3年,全市各区、城建交通系统各部门和单位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的战略部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武汉精神,克难奋进、忘我工作,较好地完成《武汉市城建攻坚五年行动计划(2012-2016年)》、《中心城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五年行动计划(2012-2016年)》、《排水行动三年计划(2013-2015年)》和《全市园林绿化大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确定的2013年度工作任务,并取得明显成效。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经研究,决定对汉阳区人民政府等99个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具体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以受到表彰的单位为榜样,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加快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努力建设精品工程,争创一流业绩,为加快武汉城市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7日2013年度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一、全市重点工程征地征收工作先进单位(12个) (一)优胜单位(3个) 汉阳区人民政府 江汉区人民政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先进单位(9个) 江岸区人民政府 硚口区人民政府 武昌区人民政府 洪山区人民政府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新洲区人民政府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市政府令第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并切实做到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其他区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或有关区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方式; (二)拆迁期限; (三)还建方式及还建期限; (四)产权清晰的安置用房证明;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来源及预算资金额度。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依法收取拆迁管理费,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 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武政办[2009]37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2 【实施日期】2009.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政办〔2009〕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号)精神,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企业解决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和问题,化“危”为“机”,加快发展,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企业融资规模。建立目标激励和考核通报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我市各银行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难点问题;每半年召开一次重点项目融资银企对接

会,不定期分区、分行业组织中小企业融资银企对接会;积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全力争取每个区成立一家面向中小企业和服务“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成长性和质量较好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探索发行“两型”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和信托融资产品等金融产品,帮助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全方位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市人民政府对上市后备企业库内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20万元补贴;通过湖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再给予30万元补贴;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再给予50万元补贴。后备企业实现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最高限额为50万元。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机构)参与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对参股比例不低于后备企业总股本10%的创业投资基金(机构),每参股一家后备企业,给予创业投资基金(机构)10万元奖励。 四、完善和创新担保与再担保体系。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企业担保费用补贴和对市属国有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其中:由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补充市属国有担保机构的资本金,确保新增资本的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6倍;安排2000万元,按担保机构为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提供新发生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业务补贴;安排3000万元用于建立健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担保放大倍数在注册资本4倍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其对中小企业年日均担保余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积极探索建立市级再担保机构,形成有效的担保与再担保信用体系,放大担保功能,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各类风险创业基金(机构)投资于我市上市后

政府令第269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69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七条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依法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除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一)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按照较高一侧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以及本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小区划图或者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级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级非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武政办[2017]62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05 【实施日期】2017.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级非常设机构领导职 务的通知 (武政办〔2017〕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理和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级非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等248个市级非常设机构予以保留,并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主要领导职务作相应调整;对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等14个与其他市级非常设机构工作相近的予以合并;对市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等158个因承担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已结束或者市委已发文成立类

似机构的市级非常设机构予以撤销(具体名单附后)。 二、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精神,切实转变观念,尽量少成立市级非常设机构。今后,除上级机关有明文要求或者确因工作需要,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以外,原则上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发文成立市级非常设机构;对涉及面广、需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配合的重大事项,经主要责任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建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的委(办、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一协调有关工作。 三、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急交急办、特事特办、即调即办”的原则,健全市级非常设机构人员调整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现保留和今后经批准成立的各类市级非常设机构增补、调整组成人员,经市级非常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一律由市级非常设机构自行行文或者由挂靠单位代为行文,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市级非常设机构设立、组成人员调整、机构运行及发挥效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清理和调整,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5日 保留、合并及撤销的市级非常设机构名单 一、保留的市级非常设机构(共248个) 万勇市长担任: 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市基于宽带移动互联网的智能汽车与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颁布时间:2007-3-8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07 年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4 月8 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 二00七年三月八日 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审查、发布、备案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制定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起草 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武汉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武汉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文号:武政〔2008〕42号 发布日期:2008-7-22 执行日期:2008-7-22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大力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对 于推动武汉“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实现武汉在 中部地区率先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速武汉金融业发 展,把武汉建设成为金融机构聚集、金融市场完善、金融创新活 跃、金融服务高效的区域金融中心,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 发展,经研究,现就促进武汉金融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或营运 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00万元人 民币。 二、对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 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最高 补贴为300万元人民币,未满3年不得转让出售;租赁自用办公 用房的,连续3年按房租市场指导价格每年给予30%的补贴。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为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金融 机构购置、租赁适合的办公用房提供便利条件。 三、对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3年 内,由市级财政部门参照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

给予补贴;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由市级财政部门参照其实际缴纳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四、在武汉任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补贴期为3年。 五、金融机构引进或聘用高级管理人员,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经市人事、公安部门审核批准,按政策解决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其子女需在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负责协调安排。 六、市外事、公安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出国及赴港澳申请,在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予以优先办理;为金融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申请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证提供便利。 七、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改革创新。积极支持金融体制机制和发展模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大力支持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对在全国先行先试、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八、市财政部门对上述奖励和补贴资金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7号)精神,为了做好我市城中村改造整村拆迁的验收工作,兑现还建面积奖励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拆迁验收范围 城中村改造整村拆迁验收范围为:各村城中村综合改造规划确定的还建用地、开发用地、规划控制用地、储备用地等按照城中村改造政策要求实施房屋拆迁的用地。 经批准实施分包挂牌的,可以分包进行验收,其拆迁验收范围为:挂牌条件确定范围内的还建用地、开发用地、规划控制用地、储备用地等按照城中村改造政策要求完成房屋拆迁的用地。 二、奖励政策 自开发用地挂牌成交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整村拆迁的,按照还建规模的20%奖励还建面积;1年内完成整村拆迁的,按照还建规模的10%奖励还建面积。 三、拆迁验收程序 (一)区级自查 各村在完成整村(整包)拆迁工作后,应当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各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区国土规划分局及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区城管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进行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向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整村(整包)拆迁的自查验收情况报告和书面申请; 2.各村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复和布局图; 3.土地成交确认书及各类用地的供地附图; 4.各类用地拆迁完毕后修测的1:2000地形图(图中注明各类用地范围); 5.各村的储备用地、控制用地等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接管单位分别达成的土地储备协议或接管协议; 6.土地征、转用涉及的相关费用支付情况及单据; 7.规划控制用地尚未完成征地工作的村配合完成征地工作的承诺书。 (二)市级验收 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自收到各区拆迁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国土规划局、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市城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及各控制用地使用单位组成市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对各村城中村综合改造规划或者挂牌条件确定的还建用地、开发用地、规划控制用地、储备用地的房屋是否拆迁完毕进行确认;对各村的申请验收资料进行核实。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34号)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政府令第234号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组织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其管理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规划论证、测绘、评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部门应当公开专业机构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九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 令第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2010年9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减少对周边环境及市容环境卫生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城管、环保、公安、国土规划、水务、园林、住房保障房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的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进行文明施工创造条件。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按照规定计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文明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负监督责任,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审查文明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发现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34号)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34号)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政府令第234号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

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组织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其管理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规划论证、测绘、评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部门应当公开专业机构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政府189号令).doc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2008年6月3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7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 (一)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二)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和管委会),以及市相关

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六条各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在辖区和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城管、国土资源、房产、建设、水务、交通、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区政府和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全力配合所在区政府和管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区政府和管委会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领导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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