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质量的工作方针,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力的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是施工企业管理诸多要素中的工作重点,它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实施“目标管理、过程控制”是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总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各工作指挥部、项目部,应依据实施情况,制订具体控制办法,确保公司安全质量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设立安全质量监察部、工程指挥部、工程项目部设专(兼)职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

第六条各级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持证上岗。业务上,下级受上级指导;管理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单位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七条各级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尽职尽责,敢抓敢管,胜任本职工作。第三章

安全生产

第八条目标一一杜绝重大人身伤亡、设备、火灾、行车事故的发生;员工因工死亡率为零、重伤率0. 5%0 ;负伤率为12%0以下;安全标准工地达标率为100%o 第九条控制措施

一、公司所属各指挥部及工程项目部均按照公司颁发的《安全标准工地实施标准》(电处施[1998196号文中的有关条款具体进行控制。

二、建立健全公司、指挥部及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三、建立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如: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总结分析会议制度等)并付诸实施。

四、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五、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部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在开工前编制安全标准工地实施标准,适时编制安全作业指导书,并检查、记录实施情况。

六、公司所属指挥部、项目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如: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安全月、党员身边无事故、青年安全监督岗等活动)。

七、公司所属各指挥部、分公司、项目部应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活动计划、安排、总结及安全生产周报、月报、年报等报表。

八、公司每半年实施一次对各指挥部、项目部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指挥部、项目部每

季实施一次对所辖项目的安全大检查;项目部每月实施一次对本辖区的安全大检查。

第四章工程质量

第十条目标一一“四电”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95以上;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50以上,争创市级优质工程。

第十一条控制措施

一、公司所有工程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均应制订质量职责。

二、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规模,在开工前制订工程创优规划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并付诸实施。

三、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定期或适时地召开

工程质量分析会议,做好记录并逐级上报。

四、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对工程技术要求高、难、新等项目,要组织攻关组或开展QC 小组活动,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五、公司及公司所属各指挥部、项目部按照公司质量体系文件有关规定要求、规范

各项质量记录,适时进行工程质量评定,由指挥部、项目部(每季度末)上报工程质量报表。

六、公司及公司所属各指挥部、项目部、分公司,要积极做好申报优质工程的各项工作。

七、按照公司程序文件规定,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做好工程回访,各工程指挥部或

分公司按要求实施,各项目部要做好顾客满意度信息的收集,按规定上传至公司,公司做好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

八、公司每半年实施一次对各指挥部、项目部的质量大检查活动;指挥部、项目部每季实施一次对所辖项目的质量大检查;项目部每月实施一次对本辖区的质量大检查。

第五章劳动保护

第十二条目标一一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品安全合格率达到100%;杜绝因劳动保护及防护造成的重大事故。

第十三条控制措施

一、加强员工对劳动保护有关条例的学习。

二、公司所属各指挥部、项目部要根据劳保及防护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实施,确

保安全、质量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公司对确定的各分公司劳务输岀人员按每人每年平均300元核定劳动保护费

用,公司核定后拨付给项目部专款专用,项目上不发生该项费用。其它岗位人员按有关标准执行。

四、根据工程特点,由提供劳务单位,对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合格的劳保用品及防护用品,以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五、公司负责对劳保及防护用品的检测与实验,防止不合格用品流入施工现场。

六、项目经理部负责检查验收劳保、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脚扣、安全网、电力作业绝缘器具,施工防护用通讯设备等),拒绝使用不合格的劳保、防护用品。

第六章安全措施费

第十四条目标一一保证安全措施费有计划地提取和使用,全面系统地反映公司安全投入水平。

第十五条控制措施

一、公司及所属各指挥部、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使用计划,确保资金到位。

二、每年公司财务会计部下达年度安全措施费用计划。

三、依据三局安[20001236号文件所列项目,所发生的防护保险措施费用均应按实际支岀单独列帐,并在财务决算报表中予以反映。

第七章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目标一一在施工过程和社会生活中,保护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满足业主要求,保护人体健康。

第十七条控制措施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对员工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

二、公司、指挥部、工程项目部要严格控制基地、施工驻地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污染。遵守《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编制环保内容,业主有要求时,必须按业主要求编制环保措施。

第十八条环保措施的内容

一、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二、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污染防治。

三、大气污染防治。

四、机器作业噪声防治。

五、业主或设计指定的特殊环保要求。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公司对指挥部、工程项目部每年进行两次安全质量大检查工作,具体检查、考核安全质量工作情况,并每半年对全公司的安全质量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及处理。

第二十条对在安全质量工作中做岀突岀贡献的管理人员或个人,按照“公司管理奖惩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公司所属指挥部、项目部发生安全重量事故的责任者,按照“公司管理奖惩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为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员工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促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部对下属各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及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日常检查人员为安全生产部现有人员,季度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及重点专项检查,可抽调各矿总工或安全矿长参加。 第二章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法律法规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 第五条:行业标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质量化标准及考评办法》等有关质量规定、标准条例。 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质量相关的规定、考核细则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七条:集团公司监督检查的总体要求是:日常检查、特殊监控、重点专盯、集中整治。 第八条: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一)“查”。按规定标准做到过程细、项目全、无死角、不漏项。

没到一处都必须全面细致的进行检查。 (二)“帮”。帮助被检查单位解决问题,能办的的立即办,不能立即办的要限期解决,以尽快消除隐患为目的。 (三)“停”。发现随时都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四)“追”。属于安全责任制未落实,人为造成的隐患,应追究其责任,令其改正。 (五)“回”。对停止作业进行整改的项目或单位,要实行隐患闭合管理,做到停一处整改好一处,并及时回头及时进行复查验收。 (六)“蹲”。对于重点工程必要时派人蹲点,盯住不放,帮想办法,制定措施,督促整改直至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 (七)“处”。对疑难问题请有关单位或主要领导出面处理,不能悬的不决,影响安全生产。 第四章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第九条,集团公司将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实行精细化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消除安全质量监管上的漏洞和盲区,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年目标。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检查形式: (一)、日常安全检查。检查矿领导值班、跟班情况,检查安全绳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二)、定期检查。就是执行旬检查、月度检查、季度达标验收,年度综合大检查,进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前的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质量的工作方针,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力的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是施工企业管理诸多要素中的工作重点,它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实施“目标管理、过程控制”是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总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各工作指挥部、项目部,应依据实施情况,制订具体控制办法,确保公司安全质量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设立安全质量监察部、工程指挥部、工程项目部设专(兼)职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 第六条各级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持证上岗。业务上,下级受上级指导;管理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单位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七条各级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尽职尽责,敢抓敢管,胜任本职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 第八条目标——杜绝重大人身伤亡、设备、火灾、行车事故的发生;员工因工死亡率为零、重伤率‰;负伤率为‰以下;安全标准工地达标率为。 第九条控制措施 一、公司所属各指挥部及工程项目部均按照公司颁发的《安全标准工地实施标准》(电处施[]号文中的有关条款具体进行控制。 二、建立健全公司、指挥部及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三、建立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如: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总结分析会议制度等)并付诸实施。 四、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五、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部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在开工前编制安全标准工地实施标准,适时编制安全作业指导书,并检查、记录实施情况。 六、公司所属指挥部、项目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如: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安全月、党员身边无事故、青年安全监督岗等活动)。 七、公司所属各指挥部、分公司、项目部应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活动计划、安排、总结及安全生产周报、月报、年报等报表。 八、公司每半年实施一次对各指挥部、项目部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指挥部、项目部每季实施一次对所辖项目的安全大检查;项目部每月实施一次对本辖区的安全大检查。 第四章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产管理职责及工作流程监督检查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产管理职责及工作流程监督检查办法 一、质安部组织框架 (1) 二、职责范围 (2) 1、副处长职责 (2) 2、质量专员职责 (2) 3、安全专员职责 (3) 4、资料专员职责 (3) 5、生产专员职责 (4) 6、技术专员职责 (4) 三、工作流程 (5) 四、检查内容 (6) 五、奖励及处罚标准 (7) 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奖罚条例 一、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奖罚条例 0 第一章总则 0 第二章奖励 .............................................................. o 第三章处罚 .............................................................. o 第四章附则 .. (2)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条例 (4) 第一章奖励 (4) 第二章处罚 (4) 第三章附则 (7)

— >安委会办公室() ——< 一 — ►安全技术专员() |>资料备案专员 ( ) (> >质量技术专员 () r<■ J V 生产专员( ) 技术专员 暂缺建筑工程综合管理处坚持集团公司的“以安全为前提、股份为动 力、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经营原则,坚定不移地实施以品牌 为核心的发展战略,为“力求规范、稳健式发展;健全制度,规范操 作流程,强化基础管理,狠抓执行;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实行总经 理负责制。”结合集团公司改革的新管理模式,建设工程综合管理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政策、指令, 执行集团公司领导的决策。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建 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GJ59-99),《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JGJ/T185-2009)以及其国家、地方标准及规范要求,结合本公司各种 规章制度,实际,拟制定及执行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文明施工、 工程资料的监督、检查办法,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均为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 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含园林景观工程),以及在集团公司所属的各分 公司、项目部从事施工建筑的管理、施工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质安部、生产技术部组织框架 质量安全部、生产技术部 部长余祖林(兼) K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集团安全 生产委员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国家规划和实施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任务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第二章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在省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部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和权力: (一)制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三)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 (四)组织开展工程质量评估和检测; (五)组织工程质量整改和追责工作; (六)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 (七)处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八)其他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第三章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计划和任务,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核; (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运作; (三)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验; (四)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五)工程竣工验收和交工手续的办理。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常规检查、暗访检查、回访检查等形式。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2016-01-05实施:2016-03-01 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6-01-05 实施日期:2016-03-01 发布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三章销售者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使本公司组建的工程项目达到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定,按照各个项目的施 工图、招标文件、说明、纪要及合同等要求,达到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第二条建立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以工程项目经理为主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实施对整个工程全面、全过程的施工质量监督,严格把好施工质量关。 第三条工程部必须把搞好工程质量作为首要的管理职责,同时对工程施工进度、工程造价、安全与文明生产、合同与信息等工作进行管理。具体任务是:一、协调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及设计、质监等外部关系;二、组织、参与施工图纸会审、隐蔽工程、竣 工验收;三、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全面全过程监督,负责分部、分项的检查、验 收及工程的中间验收,做好组织协调。尤其要明确职责,把握质量关;四、使用的 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根据有关质量要求进行检查;五、参与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质量鉴定工作;六、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工作; 七、审验项目竣工验收的全部资料。 第四条要按建筑工程质量规范要求,组织落实,分阶段、分部分项抓紧抓好。特别要处理好分部工程的施工协调工作,保证施工质量。 第五条贯彻“事先、事中、事后”的原则,即事先进行预控,事中进行检查复核,事后进行检测确认。 第六条隐蔽工程必须由施工企业质检部门进行质量自检后,经监理部门、有关质监部门和本公司工程部根据施工图进行复检、签证认可。未按上述情况办理的,不得进行下 道工序施工。 第七条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后,工程部在施工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应及时会同设计单位和上级质监机关进行中间验收,评定结构工程的质量等级,如有不合格的项目,必 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企业及时认真的加以整改到合格为止。 第八条工程全面竣工后,经施工企业自检合格,正式提交要求竣工验收的书面报告,本公司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后,组织进行验收,除全面检查其各项施工质量外,特别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 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

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风险监测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材料及制品质量的隐患 把好材料及制品关头,从源头保证工程的质量。如:混凝土振捣不均匀,尤其是人工浇筑振捣施工工艺,受人的主观意识的影响,过振、漏振现象难以避免,造成混凝土密实性不均,近面层砂浆厚度相差过大,极易形成区域性开裂。再者是;楼板厚度、悬挑板负筋位置不符;防水工程涂层厚度不够;卷材搭接处理不 当等。 工程项目有关事故隐患 未办理有关许可证擅自开工;施工图未检察;施工及监理人员 资质不符任其职;未执行强制性标准及施工方案;未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监理;未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先售出使用等等,以上状况均是有可能发生突发事故的起源。 自然条件因素隐患 工程项目周期长,露天作业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温度、湿度、日照、雷电、供水、大风、暴雨等都能造成重大的质量事故隐患,作业中应特别重视,采用有效措施予以预防。 工程项目地基加固处理不当隐患

在施工中假设多次更改桩型就会造成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对软弱土、冲填土、杂填士、湿陷性黄土、膨胀土、溶岩、土洞等不均匀地基未进行加固处理或处理不当,均是会引起质量安全的隐患,故此,应从地基处理、制定措施、结构措施、防水措拖等方面综合合计,依据不同地基的工程特性,按照地基处理应与上部结构相结合进行施工。 工程项目制定计算不当隐患 一项工程假设制定合计不周,结构构造不合理,简图计算不正确,计算荷载取值不妥,忽视具体分析,沉降缝及伸缩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抗倾覆验算等,都是有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隐患。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强化措施 (1) 深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改革 目前来说,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督管理体制极不健全,常常存在这监管单位与施工单位互相串通的现象,很多监管单位形同虚设,根本不能对施工进行监督。这样的监管单位关于工程质量来说没有任何确保。因此应该深入建筑施工监督体制的改革,与世界接轨,采纳新的管理理念进行监督,强化革新,强化关于工程的严格要求,让监管体制焕然一些,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注重质量和安全管理,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人员的安全。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监督办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一、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评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组织架构、管理规定、施工程序、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监督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指导和指标。 二、加强质量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和要求,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部门应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加强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安全目标和要求,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监督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予以处罚。 四、加强施工现场监督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科学严谨的方法进行施工,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施工,以及是否有安全隐患。对不符合规定的施工行为进行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进行记录,并公布在相关网站或公告栏上。监督部门应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并限制其参与相关工程。 六、加强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聘请专业的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监理机构的监督,确保其独立性和专业性。 七、加强信息公开 建筑施工企业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评估报告等。监督部门应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情况。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和人员的安全至关重要。只有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才能够有效防止建筑施工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安全质量监督与检查制度

安全质量监督与检查制度 一、引言 安全质量监督与检查制度是为了保障各行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 全与质量,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得到充分的保护,提高企业的管理水 平和产品品质。本文将从监督与检查的目的和重要性、监督与检查的 具体内容和流程、监督与检查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以及监督与检查的未 来发展方向等几个方面探讨安全质量监督与检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现状。 二、监督与检查的目的和重要性 安全质量监督与检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 质量管理,保障公众利益和企业利益。通过监督与检查,可以有效防 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的声誉和竞争力。此外,监督与检查 还可以促进生产单位提升管理水平,优化生产流程,进一步提高产品 质量,增加消费者的满意度。 三、监督与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流程 1. 监督与检查的具体内容 (1)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方 面的监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减少事故的发生。 (2)质量监督:主要对产品的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工艺、质量 控制等环节进行监督,以确保产品达到质量标准,保障消费者利益。

(3)服务质量监督:对服务行业进行监督,如餐饮、旅游、物流等,确保服务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维护消费者权益。 2. 监督与检查的流程 (1)立项和计划:制定监督与检查的项目计划和时间表,明确监 督和检查的重点内容和对象。 (2)实地检查:派遣检查人员前往生产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对生 产流程、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等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取证和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如照片、视频、文件等,并进行问题分析,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和改进措施。 (4)整改和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在规定 时间内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四、监督与检查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 存在的问题 (1)人员不足:监督与检查的人员数量不足,导致无法对所有企 业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2)执法力度不够:对于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 业对监督与检查的制度不敬畏。 (3)技术手段滞后:缺乏先进的技术手段来进行监督与检查,限 制了监督与检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2. 对策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办法》将依法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交通、水利、能源、矿山等各类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的安全水平和质量。 第二章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 第五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的技术人员和设备; (二)具备相应的安全监督能力; (三)有相应的资金保障。

第六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及权限: (一)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使用情况; (三)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四)对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培训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六)其他与工程安全监督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工程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立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作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管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管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1 第一条监督人员首先要学习各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制度,用理论来武装自己,充分认识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第二条监督人员要维护质量管控中心的形象,按时按质完成各项监督工作。 第三条种植期间要不定期到田间实地调查施药、肥料等使用情况,加工期间要到加工厂调查卫生情况,了解追溯产品流程,并检查产品检验报告,最后将调查结果分析后报告管控中心。 第四条定期开展质量安全培训工作,让农户、加工厂、数据采集人员以及各部门管理人员提高质量安全防范意识,规范质量安全措施。 第五条对违规者采取劝说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监督人员态度要温和,杜绝粗暴。 第六条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后立即报告质量管控中心,征求意见后,按照管控中心的指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写成报告,提交管控中心。 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2 为将各项目部工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各施工项目有序的进行,落实“预防为主,安全、质量第一、综合冶理”的方针,减少各类(安全、质量、劳资、材料款)事故的发生,公司特制定如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望质量安全管理部全体人员及各项目部共同遵守、切实执行: 1、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部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尽心尽职,以身作则,切实履行对公司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责。 2、质量安全管理部质安员检查工作时应态度端正,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办事;发现工地存在问题应在第一时间与项目经理沟通,提出处理意见并如实向上级领导汇报。 3、质量安全管理部对质量安全的监管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或电话跟踪的工作方法。质安员检查工地需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检查人员应认真、及时填写《项目检查记录表》,并主动与相关部门做好信息沟通。遇有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一、前言 随着社会的进展和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安全和 质量的紧要性,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显现各种安全问题和质量 问题的情况依旧特别普遍。针对这种情况,建立一套安全质量监督 检查制度是特别有必要的。本文将围绕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提出一些实在建议,以期能够对企业的安全和质量问题 进行有效监督,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运营的顺当进行。 二、制度概述 为了保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削减事故发生 的可能性,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特别必要和紧 要的。本制度旨在明确企业的责任和权利,规范企业的行为和管理,为企业运营供给有力的保障。 三、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生产企业,包括机械制造、建筑工程、化工、飞行器等生产企业。 四、制度的内容 1、安全质量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质量检查机构,负责对企业内部的安 全和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实在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 技术、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检查。方式可分为不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 两种。

2、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的周期。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的周期应当由企业的负责人和检查机构共同 形成,周期应当不超过一年,并依照实在情况酌情调整。 3、安全质量记录。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安全质量记录,对每次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 记录并妥当保存。 4、适时矫正和追责。 对于发觉的安全和质量问题,企业应实行适时的矫正措施,并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5、安全质量检查报告。 企业应将每次的安全质量检查结果以报告形式呈现,对于其中 存在的问题,应订立相应的整改计划,并按计划进行落实。 五、落实细则 1、企业应负责建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并选派专人负责实 在的监督检查工作。 2、由检查机构订立检查计划,并依照计划逐一进行检查和监督。 3、对安全和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适时进行矫正和追责。 4、对每次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并进行计算分析,以便对问题的 发生和解决进行总结和分析。 5、对于监督检查结果的问题,适时订立整改计划,并对相应的 责任人进行跟踪和追责。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正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52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 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 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 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 第五条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 全负责。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 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和迁移量超过食品安 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 (三)在食品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 以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冒充合格食品相关产品;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 品相关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 性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 第七条国家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配备与其企业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 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通用8篇)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通用8篇)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篇1】 一、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主体职责,纠正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每次监督检查时,应填写《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逐项填写被检查的时间、地点、资料、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和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监督检查人员应事先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经同意后实施。 六、各职能处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处室年度考核资料。 七、本管理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如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并及时进行修订。 八、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安全检查监督的工作力度,强化安全管理和动态控制,确保成都地铁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营、建设、开发各项工作安全、平稳、有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技术措施、警示和消除事故隐患、交流安全管理经验、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 第三条:安全检查要坚持领导组织检查和专职人员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和专业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检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运营、建设及开发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第二章:安全检查监督体系 第五条:公司安全检查监督体系由领导检查监督、专业检查监督和下属公司检查监督组成。 第六条:领导检查监督是指公司领导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专业检查监督是指质量安全部代表公司对各下属公司实施的检查监督,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业务主管职能对各下属公司进行的对口检查监督。 公司对下属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进行的专业检查监督,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为主,遵循全面要求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监察整顿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下属公司检查监督是指各下属公司对本单位及下设各部门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监督。各下属公司是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主体职责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检查监督体系,主动配合、理解上级单位及公司各部门对本单位的检查监督,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质量安全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下属公司以及建设、运营和开发等安全生产现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不代替、不免除各下属公司及建设、运营、开发等安全生产各方职责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和职责。 第三章:安全检查监督的资料 第十条:领导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一)检查监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单位有关安全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的贯彻落实情景。 (二)检查监督公司所属部门和下属公司安全生产职责制的履行情景。

交通部最新_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 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 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 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问询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 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 1-3 ,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 4-9。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 10-11。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 12。 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 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市政园林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和质量,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市政园林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制定本办法.ﻫ第二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管养大中修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铁道工程;市政给水、排水(污)工程(含厂、站);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含厂、站);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含公园、广场和住宅小区的园林建筑和绿化、喷淋工程),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广州市行政区内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维修,同时负责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属下的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专业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业务上接受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指导,受广州市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依法对本市市政、园林工程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的安全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 第二章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范围和依据 第五条市政园林工程的监督范围ﻫ广州市行政区内所有市政园林工程项目,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开发商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园林工程建

设项目都必须委托监督站实施安全质量监督,否则,市政园林局不予办理市政园林工程的综合验收、管理养护接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手续。ﻫ第六条市政园林工程的监督依据ﻫ市政园林工程的安全质量的监督依据主要有如下三方面: 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法规性文件 包括国家、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建设工程、市政园林工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法规性文件。ﻫ二、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标准ﻫ包括现行的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其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 包括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这些文件须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合同要求、签证齐全并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三章监督站的职责、权限和责任ﻫ第七条监督站的主要职责ﻫ监督站接受市政园林局的委托,对市政、园林工程履行如下职责:ﻫ一、依法对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实施安全质量监督;ﻫ二、负责落实市政、园林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三、依法监督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相关主体)履行其规定的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及时发现并制止其在安全质量方面的违规行为; 四、核查市政、园林工程的相关主体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ﻫ五、参与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检查评比活动和工程评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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