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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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思路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0年多时间的发展,投资品种和投资者的数量、规模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增长。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也在不断地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委托理财就是其中之一。所谓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就是上市公司作为委托方将公司的货币资金按照某一协议委托给一家或数家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或其他类型的法人企业(即受托方),由后者将其主要用于证券市场的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

我们根据上市公司2001年中报及临时公告所披露的相关信息统计得出,截至2001年9月20日,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中有173家(其中深市66家,沪市107家)在2001年财务年度进行了委托理财,占两市上市公司总数的15.0%,涉及资金总额为219.7亿元(有部分上市公司还通过其大股东间接进行委托理财,但这部分委托理财情况未予公开披露,其涉及的资金额未能统计在内),平均每家委托理财1.27亿元,分别占这些上市公司同期总资产、净资产的5.41%和9.19%,是2000年深沪股市融资总额的14.38%。其中,宝钢股份(600019)委托理财金额最大,达122000万元,金额最小的为秦川发展(000837)的500万元。如此巨额的货币资金用于委托理财,不仅将给上市公司的经营带来较大的影响,而且有可能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形成不小的冲击。

正是由于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规模大、影响广,因而引起了各界尤其是监管部门的关注。但目前无论是学界还是业界都对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利弊问题存有较大的争议,未得出一个权威、统一的结论,而且迄今已有的一些有关此问题的分析文章也比较零散、片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实践时间相对较短,目前大部分委托理财协议时限均未到期,巨额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最终所导致的结果,尤其是一些严重的负面影响,还未直接公开于市场而处于潜伏状态,有待进一步观察;另一方面是直到2001年中期,监管部门才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2001年中报中就委托理财情况进行详细披露,而在此前难以收集到有关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具体资料,在此情况下自然无法作出系统、深入的实证分析。

基于上面的分析,本文将在占有大量统计资料的基础上,着重从实证的角度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这一资本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系统、

深入研究。研究的思路是:首先对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予以考察和界定,并对委托理财产生的市场环境进行分析;随后就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行为特征及所带来的风险效应加以评述和判定;最后针对当前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实际情况为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实际上,本文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应该如何评价和处理上市公司委托理财问题。

为叙述方便,我们将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上市公司简称为委托理财上市公司,本文中若无说明,委托理财上市公司专指截至2001年9月20日我们通过上市公司2001年中报及临时公告所确定已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173家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本质属性

本文所要讨论的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本质属性,是指从经济学与法学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在本质上所具有的经营属性和法律属性。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具有两重属性,一方面体现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属于上市公司的对外投资业务;另一方面体现了一种借贷关系,是投资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的债务性融资业务。

1.委托理财的一般性内容与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特定涵义

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委托理财”是一个内涵比较简单、外延比较宽广的经济概念,泛指一方将财产委托给另一方管理,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金融信托、投资基金等都属于典型、成熟的委托理财业务。目前在国外尤其是美国这样的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委托理财业务早已普遍开展,而且甚为专业、规范。事实上在美国,不仅资金量相对较小的个人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管理,许多大企业的退休金、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也同样进行委托理财。2000年全球委托理财业务总量已达到30万亿美元。总之,委托理财在本质上体现的是存在于财产所有者和财产管理者之间的一种广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信托关系)。

与一般意义上委托理财的概念不一样,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有其特定的外延,这一差别在以下几点有极为明显的体现。

(1)在讨论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实际问题时,是不考虑将基金管理公司纳入与上市公司作为委托方相对应的受托方范围的,即上市公司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目前我国实际情况中不被认定为委托理财,但从理论上看,基金作为一种集合式证券投资信托,也是一种代,人理财形式,基金单位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分别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只不过委托的形式有所不同(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是双方签定协议后委托方直接将资金交由受托方管理,而后者则是委托方通过购买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基金单位这一投资产品来实现委托理财),因此,上市公司直接购买基金(这既是一种投资行为也是一种委托行为)、基金管理公司对来自上市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筹资进行具体操作(这既是一种投资行为也是一种代理行为)就是一种委托理财,投资规模和影响较大、专业理财能力较强的基金管理公司更应该是一种典型的受托方。

(2)一般意义上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投资领域不仅仅限于证券市场,还包括外汇市场、企业购并以及实业投资等诸多领域,而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中委托资产的投资领域基本上被限定为证券市场,其中又以股市为主。

(3)一般意义上的委托理财中的委托财产包括货币资金与有价证券、房产、动产、专利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而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中的委托财产仅限于货币资金。

2.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与私募基金的比较

目前业界有观点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就是私募基金,这显然是一种片面、不准确的认识。尽管两者具有一些共同特征,但仍然存在明显差异,而且有些差异是本质性的。虽然目前我国根本就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但这并不妨碍将我国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与私募基金进行比较,因为私募基金在美国这样的西方发达国家已极为成熟和规范,其主要内涵已为全球理解、接受和通行,自然也可为我国所借鉴。而且,也只有将我国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与其他国家业已存在和发展很长时期的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相比较,才能有效地发现目前被不少人称之为“地下私募基金”的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与真正的私募基金之间存在的差距或差异。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与私募基金的共同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两者均是面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而且两者募资面向的投资者范

围相对较窄,或者说都是一些特定的投资者;第二,作为受托方的资金管理者在选择具体的投资品种方面均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同时在投资方向上又要受到契约或合同中有关条款的约束;第三,作为受托方的资金管理者均可按约定的标准收取管理费用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与其资金管理成效相关。

两者的主要差别是:第一,受托方即资金管理人不同。私募基金所募资金的管理人是经过监管部门核准的具有合法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而目前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中的资金管理人为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乃至实业公司等诸多机构,其中有些如投资顾问公司、实业公司根本就不具备资产管理资格和条件。第二,体现的法律关系不同。私募基金作为投资基金中的一个类别,是一种高级形态的信托品种,而且是自益信托,在法律关系上体现的是基金持有人(委托方)、基金受益人(受益方)、基金管理人(受托方)三者之间的信托关系,而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是一种并非信托关系的委托代理关系,因为上市公司与券商等资产管理机构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中,均存在资金保本条款,一部分甚至还有保底条款即保证资金回报率不低于某一水平。根据我们的了解,资金回报率的保底水平一般限定在5%一15%。这显然与信托关系中受托方对信托财产不保本、不承诺收益的本质特征不相符。第三,契约或合同的形式不同。私募基金是通过基金契约或基金章程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一般情况下所有投资者(委托方)遵循的都是同一份或者说是同一内容的基金契约或基金章程。而上市公司委托理则是通过合同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受托方需要与每一位委托人签订合同,而且各自合同的内容也不一定相同。第四,财产权是否转移方面存在差异。私募基金中受托资金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投资者(委托方)的债权人一般不能直接就已信托出去的资金主张权利,除非在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受托财产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在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中,受托资金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由于受托方向委托方承诺保本、保底,因此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受托方与委托方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于受托方而言是一种债务性融资,而对委托方来说就是一种放贷业务),当委托人资不抵债时,其债权人可以就受托财产主张权利。在上述几点差异中,第二和第四点是最重要的,说明了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当然,两者之间还存在一些其他的细微差别,如具体的操作程序有所不同,在此不再赘述。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根本就不是私募基金,而且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这一经济行为具有多种复杂特征,在有关法律法规出台并将其进行规范之前,很难将其经营属性进行严格的判定和区分,即凭其属性难以将其归属到目前在法律、理论意义上或实践中已有确切定义的某类业务中。当然,不能排除的是,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经过规范和发展有可能演变成私募基金。

三、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基本动因与市场环境

上市公司拓展委托理财这一新型业务,主观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短期内获取资金的高回报。同时,前一段时期股市的运行情况和监管部门的融资政策客观上为其创造一些条件或形成了一些诱发因素。当然,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目前也受到诸多方面的限制和约束,未来面临的将是一个越来越规范的市场环境。

1.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内、外部条件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作为近两年才大规模出现的新型业务,其是在具备了一些基本的前提条件后才得以产生和发展的,这些条件中一部分是来自公司内部经营、财务状况的变化,一部分是监管政策变化带来的,还有一部分则是证券市场的行情发展创造的。当然,这三部分的因素并不是彼此孤立,而在相当程度上是相互联系、作用的。

(1)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的改善和货币资金的增加。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0年的发展,尽管至目前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出现投资者所期望的良好增长态势,相反在近几年还呈现了一定幅度的下滑,如每股收益的加权平均值由1993年的0,34元下降到1995年的0.246元和1999年的0.196元,净资产收益率也由1993年的14.82%下降到1995年的11.13%和1999年的7.94%。但不可否认的是,上市公司的资产状况在以下两个方面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一是资产负债率的降低;二是货币资金量的增加。根据我们的统计,1995年末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加权平均值为56.61%,而到了1999年末和2001年中期,这一指标分别下降到了52.89%和48.31%;而在货币资金方面,1995年末每家上市公司拥有货币资金量的平均水平为1.666亿元,而到了1999年末这一指标更是增长到了2.152亿元,货币资金量比较充沛。当然,我们不能因为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和货币资金量的增加而简单地认为上市公

司的整体资产质量就有了明显地提高,归根结底资产质量是否有所提高,体现在其经营业绩是否有增加上。同时,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和货币资金的增多,不排除有部分企业是通过改善管理、提高业绩来达到这一结果的,但更多的上市公司是得益于(即主要原因是)近几年随着股权融资条件的放宽,上市公司通过IPO、增发和配股从股市中获取资金的数量和比重都明显地提高了。以配股为例,1995—2000年期间,不仅每年配股家数由1995年的45家逐步增加到了2000年的166家,而且平均每次配股融资额也从1995年的7675万元上升到了2000年的30132万元,增幅高达293%。而IPO的新股发行市盈率平均水平更是由1998年以前所限定的13—16倍区间,提高到了2000年30.4倍。很显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资产负债率低、货币资金量多的上市公司较之资产负债率高、货币资金量少的上市公司更有条件、更有可能进行委托理财。

(2)监管政策的变化。对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创造了有利条件甚至可能是必要条件的所谓监管政策的变化,体现在上市公司融资、上市公司买卖股票和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三个方面:第一,上市公司融资条件的放宽。这方面包括三点:—是1999年7月扩证券法》施行后,新股发行(1PO)正式由审批制变为核准制,取消了原来行政地区和行政部门的指标限制;二是配股所要求的业绩标准也在逐步下调(见表1);三是放宽了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口径,增发公司数量由1999年的5家急增至2000年的19家,平均每家融资额高达94700万元,远高于同期配股的30312万元。第二,上市公司买卖股票的禁令被解除。早在1997年5月,中国证监会曾下文严令禁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买卖股票,但这一禁令在1999年9月被废除(1999年7月颁布实施的《证券法》没有对上市公司买卖股票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可以直接投资股市的上市公司自然也要考虑将资金委托给专业水平相对较高的证券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证券投资。第三,准许证券公司经营资产管理业务。1999年3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2001年6月中国证监会下发《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并可成立相应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控股子公司。这样,证券公司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就可以合理合法地满足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需求。自公司内部经营、财务状

况的变化,一部分是监管政策变化带来的,还有一部分则是证券市场的行情发展创造的。当然,这三部分的因素并不是彼此孤立,而在相当程度上是相互联系、作用的。

表1:近几年上市公司配股所要求业绩标准的调整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近几年颁布实施的有关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管理办法。

(1)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的改善和货币资金的增加。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0年的发展,尽管至目前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出现投资者所期望的良好增长态势,相反在近几年还呈现了一定幅度的下滑,如每股收益的加权平均值由1993年的0.34元下降到1995年的0.246元和1999年的0.196元,净资产收益率也由1993年的14.82%下降到1995年的11.13%和1999年的7.94%。但不可否认的是,上市公司的资产状况在以下两个方面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一是资产负债率的降低;二是货币资金量的增加。根据我们的统计,1995年末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加权平均值为56.61%,而到了1999年末和2001年中期,这一指标分别下降到了52.89%和48.31%;而在货币资金方面,1995年末每家上市公司拥有货币资金量的平均水平为1.666亿元,而到了1999年末这一指标更是增长到了2.152亿元,货币资金量比较充沛。当然,我们不能因为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和货币资金量的增加而简单地认为上市公司的整体资产质量就有了明显地提高,归根结底资产质量是否有所提高,体现在其经营业绩是否有增加上。同时,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和货币资金的增多,不排除有部分企业是通过改善管理、提高业绩来达到这一结果的,但更多的上市公司是得益于(即主要原因是)近几年随着股权融资条件的放宽,上市公司通过IPO、增发和配股从股市中获取资金的数量和比重都明显地提高了。以配股为例,1995—2000年期间,不仅每年配股家数由1995年的45家逐步增加到了2000年的166家,而且平均每次配股融资额也从1995年的7675万元上升到了2000年的30132万元,增幅高达293%。而IPO的新股发行市盈率平均水平更是由1998年以前所限定的13—16倍区间,提高到了2000年30.4倍。很显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资产负债率低、货币资金量多的上市公司

较之资产负债率高、货币资金量少的上市公司更有条件、更有可能进行委托理财。

(2)监管政策的变化。对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创造了有利条件甚至可能是必要条件的所谓监管政策的变化,体现在上市公司融资、上市公司买卖股票和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三个方面:第一,上市公司融资条件的放宽。这方面包括三点:—是1999年7月扩证券法》施行后,新股发行(IPO)正式由审批制变为核准制,取消了原来行政地区和行政部门的指标限制;二是配股所要求的业绩标准也在逐步下调(见表1);三是放宽了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口径,增发公司数量由1999年的5家急增至2000年的19家,平均每家融资额高达94700万元,远高于同期配股的30312万元。第二,上市公司买卖股票的禁令被解除。早在1997年5月,中国证监会曾下文严令禁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买卖股票,但这一禁令在1999年9月被废除(1999年7月颁布实施的《证券法》没有对上市公司买卖股票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可以直接投资股市的上市公司自然也要考虑将资金委托给专业水平相对较高的证券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证券投资。第三,准许证券公司经营资产管理业务。1999年3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2001年6月中国证监会下发《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并可成立相应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控股子公司。这样,证券公司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就可以合理合法地满足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需求。

(3)股市行情的演变。可以推断,如果近两年我国股市一直处于熊市状态,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业务规模则不可能有目前如此之大。而事实是,从1999年5月至2001年6月,我国股市基本上处于一个单边上扬的态势,以沪市综合指数为例,涨幅高达111.2%。显然,这种长达两年的牛市行情为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创造了一个极为有利的市场环境。据我们统计,上述涉及委托理财业务的173家上市公司中,有161家(占总数的93.1%)与受托方所签合同的起始期都在1999年5月至2001年6月期间。这一统计数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高涨的股市行情对上市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起到了较大的诱发作用。

2.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基本动因

前文已经指出,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基本动因是为了短期内获取货币资金的高回报。下面对这一基本动因进行分解说明。

(1)获取投资收益,提升公司业绩。这一方面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公司现有主营发展及其业绩虽不错,但边际效益在递减,公司不愿追加投资也不愿匆忙进入新的实业领域,因而将闲散或富余的资金用于投资回收期短且回报率高的委托理财,从而使公司业绩得到进一步地提升。如华茂股份(000850)、晨鸣纸业(000488)等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就具有这种特征;二是公司主营业绩不佳,如果短期内公司不能获取足够的非主营收益以弥补主营的不足,公司很有可能出现业绩大滑坡或亏损,甚至有可能因此导致被ST或PT,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如果有资金很可能就会进行委托理财。如昆明机床(600806)、中技贸易(600056)的委托理财就属于这一类。

(2)参与“做庄”行为,牟取非法收益。部分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动机是企图与受托方联合起来凭借资金的集中优势,共同在股市上实施“做庄”计划,以牟取高额利润。其中有些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就是炒作本公司的股票。

(3)在委托理财中谋取个人私利。由于目前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操作极不规范,缺乏透明度,委托理财的决策者和经办人可通过“回扣”或“手续费”的方式从中谋取私利。这实际上是目前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问题比较严重的一个体现。

四、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行为特征

所谓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行为特征,是指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这一经济行为在整个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特征以及所涉及到的委托方、受托方自身的一些相关特征。通过归纳发现,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在委托方的行业属性、委托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委托方的融资情况、委托理财合同期、受托方的经济实力和资产管理水平等诸多方面均呈现出鲜明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行业分布

分布广泛又相对集中,除金融行业外其他所有行业均有上市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其中以机械、设备、仪表行业和石油化工行业为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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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并购将成主流模式-----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分析 并购案例的选择 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0月8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文拟以新办法实施后即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发生的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为研究对象,力图在案例的统计分析中寻找具有共性的典型特征以及一些案例的个性化特点。 一般而言,从目前发生的多数并购案例看,若以股权发生转移的目的区分,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出于产业整合的目的进行战略并购;二是以买壳收购为手段,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而后以再融资为目的的股权变动。本文分析的重点将结合控制权转移的途径,侧重于从收购目的即战略并购和买壳收购入手。也就是说,本文分析的第一层次以目的为主,第二层次将途径及其他特征综合作分析。基于此,我们统计出共有49例并购案例,其中战略并购30例,买壳并购19例。战略并购类案例控制权尽管通常发生了改变,但是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改变。收购人实施收购的目的主要有:提高管理水平进行产业整合、投资进入新的产业、其他(如反收购、利用上市公司作为产业资本运作的平台、MBO等)。买壳收购类案例主要包含民营企业买壳上市和政府推动下的资产重组(重组和收购方也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主要资产都会发生重大改变。上市公司收购案例的统计分析均来源于公开披露的信息。 战略并购案例分析 一、并购对象的特征 1、行业特征----高度集中于制造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所有1200余家上市公司分别归属于22个行业大类中(由于制造业公司数量庞大,因此细分为10个子类别)。在本文研究的30个战略并购案例分属于其中的12个行业,行业覆盖率达到了55%。占据前4位的行业集中了19个案例,集中度达到了63.3%,接近三分之二。 从统计结果看,战略并购在高科技、金融、公用事业等市场普遍认为较为热门的行业出现的频率并不高。相反,战略并购却大部分集中在一些传统制造行业(如机械、医药、食品等)。在8个制造业子行业中发生的案例共有25项,占据了83.3%的比例。由此可以认为,战略并购对象的行业特征相当显著,有超过80%的案例集中于制造业。 如此鲜明的行业特征自然而然地让人联想到全球制造业基地向中国转移的大趋势。可以预见,正在成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将为上市公司在制造业领域的战略并购提供一个广阔的舞

中国上市公司九大收入陷阱案例分析

作者按:两年前,黄世忠教授写下了一篇经典之作:《收入操纵的九大陷阱及其防范对策》,发表在《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第1-3期,黄老师以案例剖析方式揭示出收入操纵的九大陷阱,包括寅吃卯粮,透支未来收入、以丰补歉,储备当期收入、鱼目混珠,伪装收入性质、张冠李戴,歪曲分部收入、借鸡生蛋,夸大收入规模、瞒天过海,虚构经营收入、里应外合,相互抬高收入、六亲不认,隐瞒关联收入、随心所欲,篡改收入分配。此文基本涵盖了收入操纵所有伎俩,可惜文中案例均为美国上市公司,下面以中国上市公司案例分析黄教授概括出来的九大收入操纵陷阱,供诸位评判。 陷阱一:寅吃卯粮,透支未来收入 【案例一】科龙电器 (000921)今日发布未审计的半年报称:关于2004 年本公司人民币5.76 亿元的货物销售事项的跟踪前任审计师在其2004 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中提出本公司对两家国内客户销售人民币5.76 亿元的货物,但未能从客户取得直接的回函确认,而且截至2004 年12 月31 日该笔货款尚未收回。本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当局对此事作了积极的跟踪,该事项的跟踪处理情况如下:经查证,前任审计意见中所提及的人民币5.76 亿元的销售,是依据本公司2004 年向两家客户实际开销售发票金额人民币2.03 亿元,加上本公司2004 年底向两家客户已出库未开票货物补记收入人民币4.27 亿元,再减去本公司2004 年对两家客户确认的退货人民币0.54 亿元后计算得来的。而实际上本公司2004 年向两家客户实际开销售发票金额人民币2.03 亿元中有人民币1.21 亿元属于本公司对2003 年度的已出库未开票货物补开发票,该笔销售本公司在2003 年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所以当中只有人民币0.82 亿元包含在本公司2004 年度的收入中,本公司2004 年度实际上向该两家客户销售了人民币4.27 亿元加上人民币0.82 亿元总共人民币5.09 亿元的货物,其中已经收到货款的销售为人民币0.78 亿元,另外人民币4.31 亿元的货物由于该两家客户到期未能付款,在本公司要求下已将货物陆续退回本公司,该批退回的货物大部分已经在2005 年上半年销售给其他客户。对于该笔人民币4.31 亿元的退货,由于占2004 年度对该客户的销售比例不正常,并且前任审计师对该笔销售的真实性作出怀疑,本公司管理层认为该笔人民币4.31 亿元的销售在2004 年确认收入不适当,所以本公司按追溯调整法进行了处理,此项追溯调整调减了本公司2005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1.12 亿元。 这个解释表明,科龙电器2004年度确实虚增巨额的收入和利润,而实际上,从该解释我们也可以发现,计入2003年度1.2亿元收入确认也是有疑问的,怀疑计入2004年度更恰当;事实上,2003年度确认收入有多少属于2004年度可能还有进一步核查,这只是一份管理层没有变动情况下未审计的半年报,相信还有更多的财务舞弊手法还未为人所知。实际上,结合04年报对提取退货准备的解释,可以判断科龙03年度也犯了同样的错误,至少有1.2亿元收入怀疑是虚构的或有提前确认之嫌: 此前有网友在新浪留言称:2002年12月份,科龙针对当月销售出台了一个销售政策,要点如下:1,空调淡季当旺季;2,经销商12月份打款享受9月份的贴息政策。3,经销商用科龙账上金额提货,享受提货奖励和年度奖励。4,经销商可以不把货提走,科龙的各分公司仓库调整出部分位置放经销商的货。5,如03年价格调整,享受补差政策。6,如经销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案例分析精选课件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案例分析精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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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文科类) 题目: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案例分析 英文题目:Research on Wan Fu Biotechnology financial fraud 学院: 专业: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2016年10 月25 日 一、课题来源、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 研究目的:运用财务相关的会计专业知识主要对财务造假的现象进行分析,通过对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进行解剖,分析其造假原因和造假的手段,从而对财务造假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让中国的经济能够健康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理论意义: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违规现象频繁发生,且违规形式和万花不断推出出新,日益猖狂的上市财务造假已经超越了会计范畴,也说明我国会计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因此分析该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实践意义:财务造假这一现象完全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重误导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破坏了投资者的相关利益,我国现在的财务造假手段不仅越来越隐蔽,而且都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法,一系列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陆续被证监会查处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就目前的各个财务造假案例看来,造假的手段层出不穷、违约金额之大、涉及范围之广、涉及时间之长,这种现象真的是愈演愈烈。本课题主要研究财务造假及防范措施,这一问题对于企业的发展是最重要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这对于发现防止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有着直接的实践意义。 二、与本课题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预计可能创新的方面 1、国外研究现状 Elliott和Jacobson (1986)对财务报告舞弊定义为:公司的管理层通过对财务报告的粉饰包装,以此欺骗投资决策者以获取融资,并导致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Schilit (1993)认为公司除了主观意识操纵粉饰财务报告,并对外披露欺骗和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选择性的漏报一些重要的财务信息同样是一种财务报告舞弊的行为。综上所述,财务报告舞弊是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而进行故意编报虚假的财务报告的一种管理行为上的舞弊,并将虚假的财务报告的信息传递给报表使用者。 Beasley在1996年进行了实证经营研究,根据FAMA和Jensen 1983年得出的董事会是监管最高管理层最高级的内部控制机制这以结论,采用logistic回归分析法,对7_5个舞弊样本公司和7_5个非舞弊样本公司进行分析,结果表面独立懂事比例与财务报告舞弊关系显著,自Beasley的实证研究后,国内外学者均以公司内部治理为焦点进行研究,若要有效的防止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建立有效而强大的内部控制体系是重要的方法之一。Joseph C.Ugrin ( 2008)研

万福生科财务舞弊案例万福生科造假案例分析

万福生科财务舞弊案例万福生科造假案例分析 万福生科财务舞弊案件又一次震惊了中国的资本市场,给我们带来了对利益相关方责任的反思,本文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机构等方面剖析利益相关方的责任,以期引起广大投资者的关注. 【关键词】万福生科;利益相关方;责任 创业板上的万福生科上市公司在2013年03月01日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披露及股票复牌的公告》,该公告称其在2008年至2011年间累计虚增收入约7.4亿元,虚增营业利润约1.8亿元,虚增净利 润约1.6亿元.一时间引发资本市场的强烈关注,并引发了广大投资 者对利益相关方责任的探讨. 万福生科涉嫌虚增收入,虚增资产并进行欺诈上市发行股票,上市后仍然对其经营业绩进行操控,此次舞弊案件数额之大,令人瞠目结舌.本文试图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机构等方面剖析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总结经验教训,以期引起广大投资者的关注. 一、上市公司的责任 万福生科自2011年上市以来一直受到创业板市场的追捧,作为优秀的农业股股票深受投资者的欢迎,公司的股价也曾一路飙升.但随 着证监会对该上市公司例行检查曝出问题后,公司先后两次发布公告,公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存在的问题.万福生科最主要的财务问题在于虚增收入和虚增资产,这也是大部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所采用的重要手法之一.

根据万福生科的更正公告,其自身不具备上市条件,通过采用虚增业绩的手段达到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并发行股票.通过虚增大客户的销售金额然后利用在建工程、预付账款等方式将资金输出,从而完成资金链的循环. 纵观整个舞弊案件,上市公司应负最主要的责任,对法律法规的漠视,置投资者利益于不顾,严重损害了资本市场的诚信.其实万福生科所采用的舞弊手法不算太高深,但其能够一路过关斩将,逃过层层监管,实为资本市场的一大“笑柄”! 二、证券公司责任分析 在万福生科公司上市的过程中,平安证券公司会对其业务流程进行完整的梳理,以使公司能够更加规范.因此,平安证券应该对万福生科的生产和销售业务流程非常熟悉,万福生科上市成功后,平安证券 还要在持续督导期内对其进行跟踪报告,披露万福生科上市后的营运信息. 平安证券作为目前国内主流的券商之一,在2011年创造了国内a 股市场ipo承销家数、承销收入和承销金额三项第一的辉煌业绩.但该证券公司在项目审核问题上却相当粗放,胜景山河就是有力的例证.就在万福生科暴露出财务问题时,平安证券依然发布其在督导期的报告,称万福生科运行良好. 按照常理,平安证券是能够发现万福生科财务舞弊事实的,前提是其尽职调查,当然也不排除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串通舞弊的情形.但有一点值得肯定,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项目中存在着重大过失,从业人员可能存在技能和能力上的缺失.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经常以其风险导向审计方法能够有效控制其审计风险而自豪,但在万福生科财务舞弊案件中,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却连续出 具标准审计意见和标准内部控制意见,我们的注册会计师在哪?我们的“经济警察”哪去了?

中国上市公司案例.

中国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业绩股票的概念及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 业绩股票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典型模式,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激励对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内经业绩考核通过后可以获准兑现规定比例的业绩股票,如果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任等情况,则其未兑现部分的业绩股票将被取消。 我国上市公司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对股权激励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其中业绩股票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模式。从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在目前已实施了股权激励制度的86家上市公司中,有24家企业采用了业绩股票的激励模式,其行业和地域分布见表1和表2。可见采用业绩股票激励模式的上市公司中,高科技企业和非高科技企业数量相差不多,但在地域上多分布在沿海发达地区。 业绩股票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最先得到推广,其主要原因在于:(1)对于

激励对象而言,在业绩股票激励模式下,其工作绩效与所获激励之间的联系是直接而紧密的,且业绩股票的获得仅决定于其工作绩效,几乎不涉及到股市风险等激励对象不可控制的因素。另外,在这种模式下,激励对象最终所获得的收益与股价有一定的关系,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放大作用,激励力度较大,但与此相对应的是风险也较大;(2)对于股东而言,业绩股票激励模式对激励对象有严格的业绩目标约束,权、责、利的对称性较好,能形成股东与激励对象双赢的格局,故激励方案较易为股东大会所接受和通过;(3)对于公司而言,业绩股票激励模式所受的政策限制较少,一般只要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强,实施成本较低。另外,在已实施业绩股票的上市公司中有将近一半为高科技企业,它们采用业绩股票模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股票期权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应用受到较多的政策和法律限制,存在较多的障碍。 案例分析 业绩股票虽然是不同类型企业都可使用的一种股权激励模式,但它受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双重影响,每个企业的行业背景、发展阶段、股权结构、人员结构、发展战略与公司文化等都会对股权激励方案的要素设计产生影响,因此需要企业仔细分析自身情况,合理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否则,再完美的方案也会因为不符合企业自身情况而失效,甚至出现负面影响。从我国已经实施业绩股票激励制度的上市公司来看,各公司的激励方案各有特点,但要真正做到符合企业自身情况似乎又不那么容易。以下我们对福地科技、天大天财和泰达股份的业绩股票激励方案作一简单的分析和探讨。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 每一家现代工业企业都会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主要是指货款,而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往来款项,这是做假账最 方便快捷的途径. 为了抬高当年利润,上市公司可以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进行赊 账交易(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上市公司有股权关系的企业,如母公司、子公司等;关系企业是指虽然没有股权关系,但关系非常亲密的企业). 顾名思义,既然是赊账交易,就绝不会产生现金流,它只会影响资产 负债表和损益表,决不会体现在现金流量表上.因此,当我们看到上市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出现大量“应收账款”,损益表上出现巨额利润增加,但现金流量表却没有出现大量现金净流入时,就应该开始警觉:这 家公司是不是在利用赊账交易操纵利润? 赊账交易的生命周期不会很长,一般工业企业回收货款的周期都 在一年以下,时间太长的账款会被列入坏账行列,影响公司利润,因此 上市公司一般都会在下一个年度把赊账交易解决掉. 解决的方法很简单――让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把货物退回来,填 写一个退货单据,这笔交易就相当于没有发生,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和损益表都要重新修正,但是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已经太晚了. 打个比方说,某家汽车公司声称自己在某年度卖出了1万台汽车, 赚取了1000万美圆利润(当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会注明是赊账 销售),这使得它的股价一路攀升;到了第二年年底,这家汽车公司突 然又声称上一年度销售的1万辆汽车都被退货了,此前宣布的1000万美圆利润都要取消,股价肯定会一落千丈,缺乏警惕的投资者必然损失 惨重.

在西方,投资者的经验都比较丰富,这种小把戏骗不过市场;但是在中国,不但普通投资者缺乏经验,机构投资者、分析机构和证券媒体都缺乏相应的水平,类似的假账陷阱还真的骗过了不少人. 更严重的违规操作则是虚构应收账款,伪造根本不存在的销售记录,这已经超出了普通的“操纵利润”范畴,是彻头彻尾的造假.当年的“银广夏”和“郑百文”就曾经因为虚构应收账款被处以重罚.在“达尔曼”重大假账事件中,“虚构应收账款”同样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 应收账款主要是指货款,而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往来款项,可以是委托理财,可以是某种短期借款,也可以是使用某种无形资产的款项等等.让我们站在做假账的企业的角度来看问题,“其他应收款”的操纵难度显然比“应收账款”要低,因为“应收账款”毕竟是货款,需要实物,实物销售单据被发现造假的可能性比较大. 而其他应收款,在造假方面比较容易,而且估价的随意性比较大,不容易露出马脚.有了银广夏和郑百文虚构销售记录被发现的前车之鉴,后来的造假者倾向于更安全的造假手段;“其他应收款”则来无影去 无踪,除非派出专业人士进行详细调查,很难抓到确实证据.对于服务 业企业来讲,由于销售的不是产品,当然不可能有“应收账款”,如果要做假账,只能在“其他应收款”上做手脚.在中国股市,“其他应收款”居高不下的公司很多,真的被查明做假账的却少之又少. 换一个角度思考,许多公司的高额“其他应收款”不完全是虚构利 润的结果,而是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结果.早在2001年,中国上市公司就进行了大规模清理欠款的努力,大部分欠款都是大股东挪用资金的结果,而且大部分以“其他应收款”的名义进入会计账目. 虽然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早已被视为中国股市的顽症,并被 监管部门三令五申进行清查,但至今仍没有根治的迹象.在目前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大股东想企业资金简直是易如反掌;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做假账,但肯定是一种违规行为. 14、与“应收账款”相连的“坏账准备金”.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报告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造假是需要成本的,要多交税,要封口费,配合造假的公司要给好处费。大家为何还拼命造假?事实上,财务造假都是目的性很强的造假,上市公司绝不会一味的把利润做高而造假。IPO要包装,上市前三年利润要递增,否则保荐机构无法交待,后续融资会受到影响。增发有指标,股权激励有指标,不能连续三年亏损等等。 审核者之所以没有发现企业粉饰业绩及财务造假,其根原归纳为二:一是无知(即缺乏知识),二是无能(即有知识而不为),无知之错可以补救原谅,无能之错绝不姑息。这其中的要害是态度问题,审核者要明白自己是干什么的,干这项工作的要求标准是什么,唯有端正态度,才能谈得上杜绝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可以得到巨大的利益,现列举如下: 1.通过财务造假,可以让一些不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获得上市“圈钱”资格; 2.通过财务造假,可以让一些获得了上市资格的公司能够以更高的发行价格来发行新股; 3.通过财务造假,可以让上市公司顺利地取得再融资的资格并以更高的价格进行再“圈钱”; 4.通过财务造假,可以推高上市公司股价,可以让大小非顺利高价套现,远走高飞。 因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力非常大,那是犹如“力比多”失调般的冲动。另外,目前的现实环境对造假者处罚都非常轻,其造假成本之低已到难以想象的地步:比如,对于通过财务造假的上市者,法律只是对其予以罚款了事,而且罚款金额不超过募资金额的5%,这可比银行的贷款利率还低得多。 比如,对于帮助财务造假的事务所和CPA,几乎没什么处罚,事情败露后,很多时候是这些造假所主动被合并到更大一点的事务所去了,人还是那些人。

比如,对于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证券法》规定可以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但这样的法律规定从未得到贯彻执行。 正因为处罚如此之轻,中国股市造假盛行也就不足为怪了。只有不包庇造假者,进而对造假者实施严刑峻法,中国的股市才有希望,才不会彻底沦落为让老百姓痛恨的“圈钱市”。 以下是常见的造假方式和审查重点: 1、虚增中介费用。 很多公司要补很多税,这还好说,在账面会体现,更多的公关费是在账面没法体现的,这个钱一般是老板自已掏。等上市后,公司是大家的了,这笔钱老板还得要回来,怎么办。一是保荐机构把发票开大,把多出来的部分返回给老板,反正募集资金是要把中介费用去掉的。二是上市后想办法把这笔钱要回来。 2、虚增收入。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方法,有的是将收入提前确认,有的是将收入推后确认,有的根本就是无中生有的收入,很多公司的前五大客户不注明客户的名字,这样的公司问题最大,所以去年证监会专门就这个问题出了一个文件。典型公司如紫鑫药业(002118,股吧),绿大地等。在A股诸多财务陷阱之中,虚增利润是最常见的手法。通过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精心打造了一个骗局。比如绿大地的具体操作手法为:一、将公司的名称加入生物科技的字样,以迎合市场和投资人的喜好;二、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的公司,利用其掌控的银行账户,操纵资金运作;三、伪造合同、发票和工商登记资料,虚构交

业绩股票激励模式:中国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业绩股票的概念及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 业绩股票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典型模式,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激励对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内经业绩考核通过后可以获准兑现规定比例的业绩股票,如果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任等情况,则其未兑现部分的业绩股票将被取消。 我国上市公司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对股权激励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其中业绩股票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模式。从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在目前已实施了股权激励制度的86家上市公司中,有24家企业采用了业绩股票的激励模式,其行业和地域分布见表1和表2。可见采用业绩股票激励模式的上市公司中,高科技企业和非高科技企业数量相差不多,但在地域上多分布在沿海发达地区。 业绩股票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最先得到推广,其主要原因在于:(1)对于激励对象而言,在业绩股票激励模式下,其工作绩效与所获激励之间的联系是直接而紧密的,且业绩股票的获得仅决定于其工作绩效,几乎不涉及到股市风险等激励对象不可控制的因素。另外,在这种模式下,激励对象最终所获得的收益与股价有一定的关系,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放大作用,激励力度较大,但与此相对应的是风险也较大;(2)对于股东而言,业绩股票激励模式对激励对象有严格的业绩目标约束,权、责、利的对称性较好,能形成股东与激励对象双赢的格局,故激励方案较易为股东大会所接受和通过;(3)对于公司而言,业绩股票激励模式所受的政策限制较少,一般只要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强,实施成本较低。另外,在已实施业绩股票的上市公司中有将近一半为高科技企业,它们采用业绩股票模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股票期权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应用受到较多的政策和法律限制,存在较多的障碍。 案例分析 业绩股票虽然是不同类型企业都可使用的一种股权激励模式,但它受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双重影响,每个企业的行业背景、发展阶段、股权结构、人员结构、发展战略与公司文化等都会对股权激励方案的要素设计产生影响,因此需要企业仔细分析自身情况,合理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否则,再完美的方案也会因为不符合企业自身情况而失效,甚至出现负面影响。从我国已经实施业绩股票激励制度的上市公司来看,各公司的激励方案各有特点,但要真正做到符合企业自身情况似乎又不那么容易。以下我们对福地科技、天大天财和泰达股份的业绩股票激励方案作一简单的分析和探讨。 1.福地科技(000828) 福地科技是我国首家披露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在2000年3月的董事会公告中,福地科技披露了股权激励方案及奖励基金的分配方法:1999年度对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进行奖励,奖励以年度计一次性奖励,按经会计师审计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公益金后按1.5%的比例提取,其中所提取金额的70%奖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0%奖励监事。其中奖金的80%用于购买福地科技股票,20%为现金发放。福地科技同时还披露了获得奖励的16位高管人员名单及其所获奖励数额。 分析福地科技的激励方案,可以看出其优缺点:(1)激励模式选择较为恰当。福地科技是彩色显像管的重要生产基地,由于市场竞争的白热化,业内企业的业绩多数趋向平稳或略有下降,因此采用业绩股票模式较为适合。(2)激励范围过窄。福地科技业绩股票的激励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未将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分析

战略并购将成主流模式-----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分析并购案例的选择 中国证监会于20xx年10月8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从20xx 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文拟以新办法实施后即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发生的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为研究对象,力图在案例的统计分析中寻找具有共性的典型特征以及一些案例的个性化特点。 一般而言,从目前发生的多数并购案例看,若以股权发生转移的目的区分,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出于产业整合的目的进行战略并购;二是以买壳收购为手段,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而后以再融资为目的的股权变动。本文分析的重点将结合控制权转移的途径,侧重于从收购目的即战略并购和买壳收购入手。也就是说,本文分析的第一层次以目的为主,第二层次将途径及其他特征综合作分析。基于此,我们统计出共有49例并购案例,其中战略并购30例,买壳并购19例。战略并购类案例控制权尽管通常发生了改变,但是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改变。收购人实施收购的目的主要有:提高管理水平进行产业整合、投资进入新的产业、其他(如反收购、利用上市公司作为产业资本运作的平台、MBO等)。买壳收购类案例主要包含民营企业买壳上市和政府推动下的资产重组(重组和收购方也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主要资产都会发生重大改变。上市公司收购案例的统计分析均来源于公开披露的信息。 战略并购案例分析 一、并购对象的特征 1、行业特征----高度集中于制造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所有1200余家上市公司分别归属于22个行业大类中(由于制造业公司数量庞大,因 此细分为10个子类别)。在本文研究的30个战略并购案例分属于其中的12个行业,行业覆盖率达到了55%。占据前4位的行业集中了19个案例,集中度达到了63.3%接近三分

中国上市公司是如何做假账的~

中国上市公司是如何做假账的 中国上市公司的假账丑闻可谓前仆后继,连绵不绝。从操纵利润到伪造销售单据,从关联交易到大股东占用资金,从虚报固定资产投资到少提折旧,西方资本市场常见的假账手段几乎全部被“移植”,还产生了不少“有中国特色”的假账技巧。遗憾的是,中国媒体对上市公司假账的报道大部分还停留在表面层次,很少从技术层面揭穿上市公司造假的具体手段。作为普通投资者,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识破某些不法企业的假账阴谋?其实,只要具备简单的会计知识和投资经验,通过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分析,许多假账手段都可以被识破,至少可以引起投资者的警惕。我们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既要有各年度的纵向对比,又要有同类公司的横向对比,只有在对比中我们才能发现疑问和漏洞。现在网络很发达,上市公司历年的年度报表、季度报表很容易就能找到,麻烦的是如何确定“同类公司”。“同类公司”除了必须与我们分析的公司有相同的主营业务之外,资产规模、股本结构、历史背景也是越相似越好;对比越多,识破假账的概率就越大。 一、最大的假账来源:“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 每一家现代工业企业都会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主要是指货款,而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往来款项,这是做假账最方便快捷的途径。为了抬高当年利润,上市公司可以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进行赊账交易(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上市公司有股权关系的企业,如母公司、子公司等;关系企业是指虽然没有股权关系,但关系非常亲密的企业)。顾名思义,既然是赊账交易,就绝不会产生现金流,它只会影响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决不会体现在现金流量表上。因此,当我们看到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出现大量“应收账款”,损益表上出现巨额利润增加,但现金流量表却没有出现大量现金净流入时,就应该开始警觉:这家公司是不是在利用赊账交易操纵利润? 赊账交易的生命周期不会很长,一般工业企业回收货款的周期都在一年以下,时间太长的账款会被列入坏账行列,影响公司利润,因此上市公司一般都会在下一个年度把赊账交易解决掉。解决的方法很简单——让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把货物退回来,填写一个退货单据,这笔交易就相当于没有发生,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都要重新修正,但是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已经太晚了。打个比方说,某家汽车公司声称自己在2004年卖出了1万台汽车,赚取了1000万美圆利润(当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会注明是赊账销售),这使得它的股价一路攀升;到了2005年年底,这家汽车公司突然又声称2004年销售的1万辆汽车都被退货了,此前宣布的1000万美圆利润都要取消,股价肯定会一落千丈,缺乏警惕的投资者必然损失惨重。在西方,投资者的经验都比较丰富,这种小把戏骗不过市场;但是在中国,不但普通投资者缺乏经验,机构投资者、分析机构和证券媒体都缺乏相应的水平,类似的假账陷阱还真的骗过了不少人。更严重的违规操作则是虚构应收账款,伪造根本不存在的销售记录,这已经超出了普通的“操纵利润”范畴,是彻头彻尾的造假。当年的“银广夏”和“郑百文”就曾经因为虚构应收账款被处以重罚。在“达尔曼”重大假账事件中,“虚构应收账款”同样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

海外中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

海外集体诉讼警示录:14%的在美上市公司被诉 集体诉讼漩涡 海外上市(尤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概念股,正在面临一波集体诉讼的汹涌浪潮。2005年春节前后,即有两家明星公司——前程无忧和新浪,被美国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 在新浪一案中,美国人似乎是太吹毛求疵了。他们对新浪主要有三点指控:1、没有主动及时的披露中国移动MMS服务条款变化和启用新的MMS服务结算平台对新浪业务的影响,或披露不完全。2、没有披露公司为达到业绩目标,而日益对“算命”、“星象”、“情色”短信息服务产生的收入依赖。3、没有预计到政府打击在线、短信算命服务对新浪现金流的影响。(详见《“中国概念股”海外集体诉讼备忘录》) 中国观察者一般认为,政府行为以及中国移动公司的政策调整,新浪均难以掌握。 与新浪的遭遇相似,各领一时风骚的中国明星公司,纷纷被卷入了集体诉讼的法律旋涡。 自从2001年6月29日,中华网被告上美国法庭以来,先后有网易、中国人寿、UT斯达康、中航油、新浪、前程无忧等7家公司遭遇了集体诉讼。除了网易与投资者达成庭外和解之外,其余6家尚未结案。 《新财经》发现,2004年以来,遭遇海外集体诉讼的中国公司数量,有一种迅速放大的趋势。 集体诉讼进入高峰期,同时意味着海外IPO的黄金时代过去了。自1993年首家H股青岛啤酒上市以来,海外资本市场的“中国概念股”数量已经多达百家。 如果说,2004年之前,到美国上市还象征着一个财富、荣耀、梦想、国际化的故事;之后,赴美上市难度增大,对已经上市的公司则意味着更多锤炼和考验。 坏苗头已经出现了。迫于美国严格的监管法律压力,多家中国公司望而却步。2004年12月,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取消了在纽约上市的计划,转往伦敦证券交易所。原本计划在香港、美国同时上市的中国外运公司,最后也取消了在美上市计划。

中国上市公司的假账丑闻可谓前仆后继

中国上市公司的假账丑闻可谓前仆后继,连绵不绝。从操纵利润到伪造销售单据,从关联交易到大股东占用资金,从虚报固定资产投资到少提折旧,西方资本市场常见的假账手段几乎全部被“移植”,还产生了不少“有中国特色”的假账技巧。遗憾的是,中国媒体对上市公司假账的报道大部分还停留在表面层次,很少从技术层面揭穿上市公司造假的具体手段。作为普通投资者,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识破某些不法企业的假账阴谋?其实,只要具备简单的会计知识和投资经验,通过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分析,许多假账手段都可以被识破,至少可以引起投资者的警惕。我们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既要有各年度的纵向对比,又要有同类公司的横向对比,只有在对比中我们才能发现疑问和漏洞。现在网络很发达,上市公司历年的年度报表、季度报表很容易就能找到,麻烦的是如何确定“同类公司”。“同类公司”除了必须与我们分析的公司有相同的主营业务之外,资产规模、股本结构、历史背景也是越相似越好;对比越多,识破假账的概率就越大。 一、最大的假账来源:“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 每一家现代工业企业都会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主要是指货款,而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往来款项,这是做假账最方便快捷的途径。为了抬高当年利润,上市公司可以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进行赊账交易(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上市公司有股权关系的企业,如母公司、子公司等;关系企业是指虽然没有股权关系,但关系非常亲密的企业)。顾名思义,既然是赊账交易,就绝不会产生现金流,它只会影响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决不会体现在现金流量表上。因此,当我们看到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出现大量“应收账款”,损益表上出现巨额利润增加,但现金流量表却没有出现大量现金净流入时,就应该开始警觉:这家公司是不是在利用赊账交易操纵利润?赊账交易的生命周期不会很长,一般工业企业回收货款的周期都在一年以下,时间太长的账款会被列入坏账行列,影响公司利润,因此上市公司一般都会在下一个年度把赊账交易解决掉。解决的方法很简单——让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把货物退回来,填写一个退货单据,这笔交易就相当于没有发生,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都要重新修正,但是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已经太晚了。打个比方说,某家汽车公司声称自己在2004年卖出了1万台汽车,赚取了1000万美圆利润(当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会注明是赊账销售),这使得它的股价一路攀升;到了2005年年底,这家汽车公司突然又声称2004年销售的1万辆汽车都被退货了,此前宣布的1000万美圆利润都要取消,股价肯定会一落千丈,缺乏警惕的投资者必然损失惨重。在西方,投资者的经验都比较丰富,这种小把戏骗不过市场;但是在中国,不但普通投资者缺乏经验,机构投资者、分析机构和证券媒体都缺乏相应的水平,类似的假账陷阱还真的骗过了不少人。更严重的违规操作则是虚构应收账款,伪造根本不存在的销售记录,这已经超出了普通的“操纵利润”范畴,是彻头彻尾的造假。当年的“银广夏”和“郑百文”就曾经因为虚构应收账款被处以重罚。在“达尔曼”重大假账事件中,“虚构应收账款”同样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应收账款主要是指货款,而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往来款项,可以是委托理财,可以是某种短期借款,也可以是使用某种无形资产的款项等等。让我们站在做假账的企业的角度来看问题,“其他应收款”的操纵难度显然比“应收账款”要低,因为“应收账款”毕竟是货款,需要实物,实物销售单据被发现造假的可能性比较大。而其他应收款,在造假方面比较容易,而且估价的随意性比较大,不容易露出马脚。有了银广夏和郑百文虚构销售记录被发现的前车之鉴,后来的造假者倾向于更安全的造假手段;“其他应收款”则来无影去无踪,除非派出专业人士进行详细调查,很难抓到确实证据。对于服务业企业来讲,由于销售的不是产品,当然不可能有“应收账款”,如果要做假账,只能在“其他应收款”上做手脚。在中国股市,“其他应收款”居高不下的公司很多,真的被查明做假账的却少之又少。换一个角度思考,许多公司的高额“其他应收款”不完全是虚构利润的结果,而是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结果。早在2001年,中国上市公司就进行了大规模清理

最新美国上市公司近十年的典型财务舞弊案例资料

美国上市公司近十年的典型财务舞弊案例 财务舞弊与美国上市公司如影随形 作为世界上财务监管最为完善的国家,美国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学习的榜样。但安然、世通等世纪丑闻发生后,世界开始用全新的眼光审视美国的上市公司。事实上,美国上市公司在财务上做手脚并非从安然才开始的,美国上市公司的舞弊丑闻在华尔街算不上新闻,只是这些舞弊事件在影响上逊于安然、世通等巨无霸公司,所以没有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在安然事件前,美国投资者对美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一直持保留态度,因为华尔街频频爆出财务舞弊丑闻。以下撷取美国上市公司近10年中的几个典型舞弊案例。 美国上市公司典型舞弊案及特征 1 从存货做文章 存货项目因其种类繁多并且具有流动性强、计价方法多样的特点,所以存货高估构成资产计价舞弊的主要部分。美国法尔莫公司利用存货舞弊的手法比较典型。法尔莫公司是位于美国俄亥俄州的一家连锁药店。法尔莫的发展速度远超同行,在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法尔莫从一家药店发展到全国300余家药店。但这一切辉煌都是建立在通过存货资产造假来制造虚假利润的基础上,法尔莫公司的舞弊行为最终导致了破产。 法尔莫公司的创始人莫纳斯是一个雄心勃勃的人。为了把他的小店扩展到全国,他实施的策略是通过提供大比例折扣来销售商品。莫纳斯把并不盈利且未经审计的药店报表拿来

后,用笔为其加上并不存在的存货和利润,这种夸张的造假让他在一年之内骗得了足够收购8家药店的资金。 在长达10年的过程中,莫纳斯精心设计、如法炮制,制造了至少5亿美元的虚假利润。法尔莫公司的财务总监对于低于成本出售商品的扩张方式提出质疑,但是莫纳斯坚持认为只要公司发展得足够大就可以掩盖住一切。所以,在多年中,法尔莫公司都保持了两套账簿,一套应付外部审计,一套反映真实情况。 法尔莫公司的财务魔术师们造假手法是:他们先将所有的损失归入一个所谓的“水桶账户”,然后再将该账户的金额通过虚增存货的方式重新分配到公司的数百家成员药店中。他们仿造购货发票、制造增加存货并减少销售成本的虚假记账凭证、确认购货却不同时确认负债、多计或加倍计算存货的数量。 财务部门之所以可以隐瞒存货短缺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只对300家药店中的4家进行了存货监盘,而且他们会提前数月通知法尔莫公司他们将检查哪些药店。管理人员随之将那4家药店堆满实物存货,而把那些虚增的部分分配到其余的296家药店。如果不进行会计造假,法尔莫公司实际早已破产。 审计机构为他们的不够谨慎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项审计失败使会计师事务所在民事诉讼中损失了3亿美元。而对于法尔奠公司来说,不可避免是一场牢狱之灾。财务总监被判33个月的监禁,莫纳斯本人则被判入狱5年。 2 利用并购机会操纵“准备”科目 泰科公司始创于1960年,1973年,泰科在纽约证交所上市。泰科的经营机构遍布100多个国家,雇佣了26万员工,2003年营业额超过3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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