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法规讲义参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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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章概述:

本章是历年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教材中分值较高的一章,而且考生必须高度注意:本章附录部分也是考试的范围,并且注意教材后面的附录大多与《会计法》有一定的关系。

预计本章所占考试分值大概在40%,甚至更高。

注意:文字讲义尽可能按照教材顺序编写,但为了知识更为系统,个别地方可能会前后结合编写。

【问题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1.由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只有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才拥有制定和修改会计法的权限,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

2.《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是会计的基本法,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3.《会计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具体包括(注意多选):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

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帐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2.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特别提示:由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面要求大家掌握会计规章,规范性文件各自作为多选把握,还可以结合考核,因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国家统一制度。

3.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4.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注意总结4和5,其实全国实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大原则没有改变;特殊行业,解放军总后勤部也是依照会计法制定的,不得与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则相抵触,而且要求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注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关于问题一的考试分析:

1、首先知道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那四个方面;(一般掌握)

2、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各自包括那些。(重点掌握!!)

【问题二】会计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注意多选)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

与其他部门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虽然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门,但是不排斥其他部门的相关管理。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也是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其他部门必须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实施监督检查,并尽可能避免重复查帐。

如果其他部门依照法定的“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接受检查。如果超越权限单位可以依法拒绝。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

①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上岗的基本要求。

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问题二总结:

①要求考生知道主管机关是谁?

②如何分级管理?

③管理的内容?

④其他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

⑤会计人员的上岗基本要求和单位会计责任主体是谁?

【问题三】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3、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5、伪造行为的特点:无中生有;变造:以假乱真。假发票的开票方和索取方都是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P17注意伪造和变造的区别。)

二、会计年度: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记账本位币:

1、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但是值得强调的是: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随意选择记帐本位币,只有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下才可以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3、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4、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能为人民币,即采用非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也必须折算为人民币。

四、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对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的正确处理;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原始凭证的正确处理。(P21结合P24)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人员的法定职责。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3)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注意2、3的分别处理方法。)五、会计凭证的种类和内容:(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①企业发生应该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时”一般最迟不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一个月。具体参照P23

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是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监督中发现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如何处理?)

③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P25

④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⑤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⑥注意重点掌握P25—26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的要求。重点为:1、

2、5。

2.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①编制记帐凭证前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编制。

②注意重点掌握P26—27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的要求。★★

(要点为:2、3、4)

③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④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⑤关于错帐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六、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种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其他辅助帐)

2、登记会计账簿基本要求。

①登帐的依据为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不是单纯的记帐凭证”。

②注意重点掌握P29—31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登帐的要求。★★★

(要点为:3、4、5、7、9)

七、帐务核对和财产清查:

1、帐务核对的要求:帐实相符;2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根据历年考试习惯要求考生注意以上具体的解释,比如讲到帐张核对,考生只会想到总帐与明细帐的核对,但是要求不止这些,具体请看教材的要求。

2、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应进行财产清查。

【问题三】总结:本问题内容比较多,相对而言内容都应该在会计基础的教材中解决的,

但是在会计法中也得到体现。应该也是非常重要的考点来的,要求考生重视本问题的掌握。【问题四】编制财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特别说明财务会计报告比会计报表的范围更加广泛。另外会计报表又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表所组成。

2、企业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编制要求、报送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向不同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编制依据编制基础应当一致。

4、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5、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帐为公历年度的12月31日,其他为半年、季度、月份的最后一天。

6、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7、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8、单位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9、国有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及其他国家有委派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报告。(注意只局限在“国有”,有“委派”监事会的)。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10、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问题五】会计档案管理

1、法律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及档案管理部门会同制定。

2、会计档案的范围

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比如: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具体的在基础的相关章节有。

3、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问题六】会计监督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P57--61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

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想一想在对原始凭证监督中讲到的: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相应处理方法。)

(2)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在此不再重复。

5、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监督。

①重点掌握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与国家监督的区别。(掌握程度:1、知道那四个方面不同;

2、重点知道性质和监督效力的不同的解释。)

②对注册会计师的再监督:

1、再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2、监督对象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监督。

3、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问题七】内部会计控制

1、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4(至少作为多选,其中注意:

2、

3、4)

2、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包括(至少作为多选,其中注意:2、5、7、8)

3、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包括(至少作为多选,其中注意:1、2、3、5、)

4、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题八】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的主管人员;

3、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4、注意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区别,前者专门指有建立会计机构的机构负责人,后者则指没有建立独立的会计机构,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指定的会计工作负责的主管人员。

5、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6、总会计师:

①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任免总会计师应当符合规定,总会计师行使规定的职权;

②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③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④总会计师的地位:属于单位领导成员,而会计机构负责人则是中层领导人员。

【问题九】会计从业资格

1、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持证上岗制度:要求从业人员拥有从业资格证书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制度;

3、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上岗注册登记制度;

4、每年参加后续教育制度;

5、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6、会计从业资格禁考禁入规定。

①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帐簿、财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关键点】:犯罪而且与会计职务要求相关;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符合前面条件的基础上才是终生禁入

②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关键点】:虽然被吊证但是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只是5年。

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8、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

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3)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4)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9、其他关于会计人员的规定问题:

①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③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具体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问题十】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基本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是会计人员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没有办法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交接范围和交接的基本程序P99;

3、监交规定及责任界定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4)接管人员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4、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要点一】支付结算概述

1、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

2、支付计算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包括支付结算制度的制定(所以注意《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由人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或支行负责本辖区的支付计算工作的管理。

【相关连接】:会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县级以上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

【要点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特别注意】: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其中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相关连接】:(注意相同规定在三处出现)

1、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特别注意】: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 主讲人:煤业公司安监部郭军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概论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法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一、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一)法律: 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 相关法律—劳动法、消防法、工会法、刑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单行(行业)法律—消防、道路、矿山、建筑、电力、铁路、民航、港口法等专项法律。 (二)法规: 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一般指国务院出台的《条例》。 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一般指省市级人大出台的《条例》。 (三)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发布或授权发布; 地方政府规章:一般以省市政府令形式出台。

(四)法定标准: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国适用; 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对同一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相抵触。 二、立法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突出人身安全为核心;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所有安全法规的立法宗旨。 (二)预防为主:强化事前事中管理,防范于未然;重在预防性、主动性监督。 (三)权责一致:有权就有责,权利越大、责任越重; (四)社会监督、综合治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各界舆论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五)依法从重处罚:严查重处,依法问责。 三、法治活动基本准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合法行政:依法、依规、依章行政,行政不扰民,不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2、合理行政:公开公平行政,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采取措施必要、适当。 3、程序正当:依法保守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 4、高效便民:遵守法定时限、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试重点上课讲义

一、单项选择题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D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 ?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B ?直接责任人、相关负责人 C ?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 D ?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2. 《安全生产法》中所规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B )的统称。 A ?县级以上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 C.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同一项目的多个承包单位或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B )。 A?统一指挥、管理 B ?统一协调、管理 C ?统一考评、管理 D .统一规划、管理 4?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D)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A ?及时、准确、合法 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 ?公开、公正、公平 D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5. 依据《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当发现直接危及自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D) A ?要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B ?要采取一切技术手段抢险救灾 C.在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后,在现场静观事态变化 D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6.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D) 依法强制执行。 A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 B ?公安机关 C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提请公安机关

2019最新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枣庄薛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识别及更新记录 二○一九年 安全管理部

编制说明 1. 法规/标准编号、文件号;标准规范编号应注明日期,例:GB50011-2010、GB50016-2006。 2. 相关条款:识别到条款,条款具体内容可不全部列出。 3. 获取渠道、方式:网页、报纸等。

法律、法规、标准清单识别及更新记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2019.1.13 安监总局网 站 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 2018/12/29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24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2019.1.13 安监总局网 站 安全部 生产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4/23 2019/05/1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9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2019.5.10 安监总局网 站 全公司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 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2019.1.13 中国法院网 综合办 供销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9号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19.1.13 环保网站 安全部 生产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12/29 2018/12/29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4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2019.1.13 人社部网站综合办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3/11 2018/3/11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公告第1号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 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等。 2019.1.13 中国政府网全公司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11/4 2017/11/4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 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重大工程 2019.1.14 中国政府网全公司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培训资料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培训资料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摘编 总则 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总站(以下称监理总站)授铁道部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总站在铁路局设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各监督站作为监督总站的派出机构,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监督任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⑵、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⑷、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⑸、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⑹、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⑻、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 程的要求; ⑼、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⑽、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⑾、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⑿、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三、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配备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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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8/31 2014/12 /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 理、法律责任、附则 中国安网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 /31 2011/12/ 3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52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 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 查、法律责任 国家主席 令2011年 52号文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 /28 2009/05/ 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 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安全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4/24 2015/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9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中国安全网 安全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 4 1982/12/ 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 平等。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 25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 生设施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2020年法律法规讲义模板

2020年法律法规讲义模板. 第一章 本章概述: 本章是历年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教材中分值较高的一章,而且考生必须高度注意:本章附录部分也是考试的范围,并且注意教材后面的附录大多与《会计法》有一定的关系。 预计本章所占考试分值大概在40%,甚至更高。 注意:文字讲义尽可能按照教材顺序编写,但为了知识更为系统,个别地方可能会前后结合编写。 【问题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1.由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只有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才拥有制定和修改会计法的权限,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 2.《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是会计的基本法,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3.《会计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具体包括(注意多选):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 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帐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2.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特别提示:由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面要求大家掌握会计规章,规范性文件各自作为多选把握,还可以结合考核,因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国家统一制度。 3.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4.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注意总结4和5,其实全国实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大原则没有改变;特殊行业,解放军总后勤部也是依照会计法制定的,不得与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则相抵触,而且要求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注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关于问题一的考试分析: 1、首先知道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那四个方面;(一般掌握) 2、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各自包括那些。(重点掌握!!) 【问题二】会计管理体制

2016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中国安网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2011/12/3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52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国家主席 令2011年 52号文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安全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9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中国安全网 安全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2020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讲义:

2020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讲义:施工安全分 析 IZ306040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IZ30604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事故等级划分(其中一项达到就算,类别从高) IZ30604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P241 1. 应急预案的分类――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预案――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预案 2. 应急预案的程序:P241 编制——总承包单位编制——总包、分包各自建立救援组织、人员,配备器材设备 评审一一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一一附专家名单一一公布(主要负责人签署)备案――培训 演练一一综合、专项演练每年1次;现场处置一一半年1次修订一一■每3年修订一次 IZ30604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1?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向主管部门及时、如实报 告;P243——244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 实施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2. 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1)事故报告时间要求――现场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

人l 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2)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救工作 3)妥善保护现场 3. 事故调查的管辖―― 级别管辖―― 1)特大(国务院)、重大(省)、较大(地市)一般(县市) 可直接授权或委托调查 2)无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单位调查;3)必要时上级可以调查下级负责的事故; 4)事故发生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7 日内)伤亡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上级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 地域管辖---- 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事故单位所在地政府应当派人参加(属地优先属人参与) 4?调查期限一一调查组自事故发生之日期60天内提交报告一一可延长一一不超过60 天 5.事故调查的“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 P249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 事故责任人及大家未受到教育 防范措施未落实 IZ30604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略)P249 P250页: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撤职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真题示例】 1. 某建设工程项目分包工程发生生产

2020年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 /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微信公众号 :EHS 学堂编制: EHS 学堂审批: 序号名称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最新修订 / 发布/实施发布单位文件编号备注 日期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04 2004-03-14 2018-3-11/ 2018-3-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2017-11-04 2017-11-05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81 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2011-06-30 2011-09-01 2018-8-31/ 2019-1-1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48 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 2009-05-01 2019-04-23 全国大会常委会主席令第 6 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08-29 2009-01-01 2018-1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 4 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2017-06-27 2018-01-01 2018-0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87 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12-29 2008-05-01 2011-4-22/2011-5-1 全国大会常委会主席令第47 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 2008-05-01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80 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16-07-02 2016-07-02 2018-1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48 号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6-29 2008-01-01 2012-12-28/2013-7-1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21 号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16-11-07 2016-11-07 2019-06-05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58 号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1997-3-1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11-24 2004-07-01 2019-04-23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7 号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 1993-12-29 2018-10-26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20 号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2003-09-01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77 号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2014-08-31 2014-12-01 即将修订全国大会常委会主席令第70 号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资料

浙江瓯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松阳县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 整治及水系连通试点望松项目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资料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个方面的含义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就是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3.如何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4.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1)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2017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精华讲义

2017新大纲《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 规》精华讲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要提醒: 1、打基础:有时间,就看书;时间少,就看赠送的精华讲义看一遍; 2、巩固知识点:做章节习题; 3、检查效果:做模拟题和考前试卷,检验成果; 4、考前3天看错题和真题; 5、考前1天,再把精华讲义看一遍,就上战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大纲要求】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考点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主要层级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递减: 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考点二、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考点三、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 (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具体表现包括: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 (一)宪法 《宪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宪法中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基础法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一部普通法律,处于第三法律位阶,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创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3.相关法律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处于第四法律位阶。国务院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处于第五法律位阶。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安全教育培训教案 时间2013年6月地点办公室 授课人:陈政武 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它可以表现为有管家立法权的法律,也可以表现为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这个体系具有三个特点: 1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作为社会法的法律规范范畴,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

科学领域,具有政策性和科学技术性双重属性,发挥着以下作用。 1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2为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化管理提供依据 3指导和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4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效益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构成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依据宪法的准准则、立法原制定的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集成,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次划分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标准。 1安全生产法律 2安全生产法规 3安全生产规章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既相互关系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 2安全生产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其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安全生产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3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017年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2017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获取途径适用部门符合评估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 律责任、附则 安监总局 网站 全公司 符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 2016/9/1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52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 律责任 安监总局 网站 综合部符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 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 责任 安监总局 网站 全公司符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 中国法院 网 全公司符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9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环保局全公司符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 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 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 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环保部网 站 综合部符合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 等。 安监总局 网站 专业部门符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25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责任事故 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罪,136 综合部符合

2020年法律法规讲义参照模板

第一章 本章概述: 本章是历年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教材中分值较高的一章,而且考生必须高度注意:本章附录部分也是考试的范围,并且注意教材后面的附录大多与《会计法》有一定的关系。 预计本章所占考试分值大概在40%,甚至更高。 注意:文字讲义尽可能按照教材顺序编写,但为了知识更为系统,个别地方可能会前后结合编写。 【问题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1.由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只有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才拥有制定和修改会计法的权限,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 2.《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是会计的基本法,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3.《会计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具体包括(注意多选):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 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帐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2.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特别提示:由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面要求大家掌握会计规章,规范性文件各自作为多选把握,还可以结合考核,因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国家统一制度。 3.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4.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注意总结4和5,其实全国实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大原则没有改变;特殊行业,解放军总后勤部也是依照会计法制定的,不得与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则相抵触,而且要求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注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关于问题一的考试分析: 1、首先知道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那四个方面;(一般掌握) 2、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各自包括那些。(重点掌握!!) 【问题二】会计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

2.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 主讲人:xxx公司安全总监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概论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法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一、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一)法律: 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 相关法律—劳动法、消防法、工会法、刑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单行(行业)法律—消防、道路、矿山、建筑、电力、铁路、民航、港口法等专项法律。 (二)法规: 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一般指国务院出台的《条例》。 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一般指省市级人大出台的《条例》。 (三)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发布或授权发布; 地方政府规章:一般以省市政府令形式出台。 2

(四)法定标准: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国适用; 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对同一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相抵触。 二、立法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突出人身安全为核心;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所有安全法规的立法宗旨。 (二)预防为主:强化事前事中管理,防范于未然;重在预防性、主动性监督。 (三)权责一致:有权就有责,权利越大、责任越重; (四)社会监督、综合治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各界舆论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五)依法从重处罚:严查重处,依法问责。 三、法治活动基本准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合法行政:依法、依规、依章行政,行政不扰民,不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2、合理行政:公开公平行政,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采取措施必要、适当。 3、程序正当:依法保守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 4、高效便民:遵守法定时限、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3

《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个人讲义汇总

2015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个人讲义汇总 第一章讲义: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考点1.1 中国人民银行(P3-7) 1.1948 年成立;95 年确立法律地位; 2005 年8 月10 日,上海总部成立。职能转换:1984 年1 月1 号起,专门行使央行职能;2003 年4 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由银监会行使。 2.主要职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3.职责:(1)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8)监督管理金市场;(9)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10)经理国库;⑿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3)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考点1.2 监管机构(P7-11)★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 1.监管范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2.监管理念: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3.监管目标: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利益;②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维护公众对银行业信心;③通过宣传教育和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和风险识别;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4.监管职责:①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②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③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④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5.监管措施:①市场准入【机构、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②非现场监管;③现场检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监管人员通过实地查阅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账表、文件、档案等各种资料和座谈询问等方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性和合规性进行分析、检查、评价和处理);④监管谈话;⑤信息披露监管(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6.“一行三会”:指的是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考点1.3 中国银行业协会(P11-13) 2000 年成立,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主管单位为银监会。 宗旨: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会员单位168 家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外资银行、各地区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观察员单位两家:中国银联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陈印法规讲义(整理版)

1.法的效力层级(一〉宪法至上(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泣,(四)新法优于旧法 2.《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第2 号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羊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位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5、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6、代理的主要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8.★《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9.表见代理 07、09、11(无权有效)了解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 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它要求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应存在某些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如行为人持由本人发出的委任状、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显示本人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等证明类文件. (2)须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 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本人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本人不能以无权代理为抗辩。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10.下面两题考试二选一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1.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仪和地役权.(10年考) 12.担保物权(包括三种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考0—1分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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