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合同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以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类型作为划分合同的标准,合同可分为下述类型: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这也是合同法分则对合同的分类。根据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间的主从关系,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前者指不依赖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后者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不同,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前者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后者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前者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双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后者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的对价的合同。

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可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前者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后者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效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前者指须采用特殊法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后者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需采用特殊形式的合同。

六、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此为合同的常态。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的区别,是二者的缔约目的和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七、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有无规定一定的名称,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

新刑诉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刑诉法第48条规定有8种。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一、物证 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书证 1、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 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与案件待证事项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例】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如果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这是用物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这时该书信又是物证。 三、4种言词证据 (一)证人证言

1、主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这方面的内容在诉讼参与人一节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请参阅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2、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1、受害情况;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1、供述;2、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两个方面内容。识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正确理解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辩解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当排除。“因为捶憷和诱骗之下仍然为自己辩解,可见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情况相互揭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上述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一定的主体陈述;2、各自的内容范围;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法律||教育网如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电话录音,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完整)公司合同编号规则制度

合同分类编号规则 1、目的 为加强合同的标准化管理,根据公司合同管理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2、范围 本规范除特别指明外,适用于任何涉及公司经营的所有合同和协议。 3、职责 3.1 综合管理部负责本规则的制订、修改、实施指导和监督。 3.2 公司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规则的具体实施、管理。 4、方法和标准描述 4.1 合同分类编号应遵循下列原则: 公司所有合同及协议都应按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并连续编号。 4.2 合同分类编号 4.2.1 合同共分为二大类:采购类合同和销售类合同。各类合同均按级编码进行分类编号。各级编码之间使用“-”进行连接。 4.2.2 合同编号方法:(按六级编码)

5、合同/协议编号方法: 6、合同具体编写 6.1.公司缩写:代号两位 GW 6.2.合同类别缩写:代号两位采购类CG、销售类XS 6.4.部门细分类缩写: 1)、综合管理部:ZH 2)、财务部:CW 3)、市场部:SC 4)、技术研发部:JS 5)、工艺设备部:GY 6.5.合同内容细分类缩写:根据合同物品名称编号 7、具体编号形式请见以下举例: 1)综合管理部于2018年4月2号签订的第2号租赁合同: 编号为“GW-CG-ZH-ZL-18040202”; 2)市场部于2018年4月2号签订了第3号设计合同: 编号为“GW-CG-SC-SJ-18040203”; 3)技术研发部于2018年4月2号签订了第9号采购芯片的合同: 编号为“GW-CG-JS-CL-18040209”; 3)销售合同于2018年4月9号签订的第16号销售芯片合同: 编号为“GW-XS-XP-18040916”; 4)研发技术部于2018年4月5号对2018年4月2号签订了第9号采购芯片的合同进行第一次修订:编号为“GW-CG-JS-CL-18040209(01)” 8、附则 此编号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合同的分类编号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一律适用本规则。

合同管理分类模拟题合同管理(四)

合同管理分类模拟题合同管理(四) 一、多项选择题 1. 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中,损失赔偿额应当。 A.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B.不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C.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D.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可以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答案:ACD 2. 分包商应立即执行的变更指令包括的书面指令。 A.业主直接送达 B.工程师直接送达 C.工程师代表直接送达 D.承包商代表直接送达 E.经承包商代表确认工程师发布 答案:DE 3. 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有。 A.合同的标底是劳务 B.必须是有偿合同 C.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合同 D.条款内不包括违约责任 E.合同是双务的 答案:ACE

4. 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当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时,。 A.发包人应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由双方共同清点 B.清点后承包人承担材料质量和保管责任 C.材料保管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D.材料使用前由承包人承担检验试验工作及费用 E.材料检验通过后不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存在的质量缺陷责任 答案:ACE 5. 招标方式中,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比较,其缺点主要有等。 A.选择面窄,排斥了某些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 B.竞争的激烈程度相对较差 C.招标时间长 D.招标费用高 E.评标工作量较大 答案:AB 6. FIDIC合同条件下,如果承包商有理由拒绝和指定分包商签定合同时,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的措施是。 A.指定另一分包商 B.修改分包合同条款 C.发布“变更”指令,安排承包商自己去完成该项工作 D.解除合同 答案:ABC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了在施工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的承担办法,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一、事故分类: 事故按发生性质分为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 1、职工伤亡事故:职工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交通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3、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6、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事故分级 1、职工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一次轻伤1至2人。②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下同) (2)一般事故:①一次轻伤3至10人。②一次重伤1至2人。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30万元以下。 (3)重大事故:①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本数,以下同)。②一次重伤3至10人。③一次死亡1至2人。④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 (4)特大事故:①一次重伤11人以上。②一次死亡3人以上。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一次轻伤1至2人。②一次事故财产: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2)一般事故:①一次重伤1至2人。②一次轻伤3人以上。③一次事故财产损失1000元至30000元。 (3)重大事故:①一次死亡1至2人。②一次重伤3至10人。③一次事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因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合同尚处于未生效状态,其生效与否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表示承认。 效力待定合同有四种: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因存在瑕疵致使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效力待定主要因为合同签定主体存在瑕疵,在第三人或行为人采取补救措施或拒绝采取补救措施之前,该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一、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特征 1、合同有成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首先要求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效力制度是建立在客观存在的合同的基础之上,反映国家对成立合同的态度即国家对合同肯定或否定评价,如

果合同没有成立,就谈不上合同效力,所以效力待定合同必须具有成立效力。 2、合同效果效力待定。由于合同存在瑕疵,效力待定合同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是否能生效尚未确定,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无法确认,即合同效果效力待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否则一旦有权人不予承认合同则不能生效或经权利人拒绝追认而归于无效。 3、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如果合同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即合同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合意、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等合法,则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合同效力处于一种既定状态,也就不存在效力待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效力待定合同要件缺陷主要是因为合同签定主体存在瑕疵,包括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代订合同资格三种情况。 4、效力待定并非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也并非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当事人故意损害他人或国家社会利益而签定的合同和内容违法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主要是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致使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 人的意志的一种相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由于合同签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诉讼也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说,可以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当然,案件的性质不同,诉讼的证据也是不同的。那么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如何认定?下面,就让的小编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

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4、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篇一: ale :第三章测试题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 姓名: 一、单选题 1、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的种类分为( b )。 a.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b. 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c. 个别保险合同和集体保险合同 d. 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量保险合同 2、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指定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主体是( d )。 a. 代理人或经纪人 b. 保险人 c. 保险监管部门 d. 被保险人 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果签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将导致的结果是( d )。 a. 保险合同被变更 b. 保险合同被解除 c. 保险合同终止 d. 保险合同无效 4、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的书面要约是( b )。 a. 保险单 b. 投保单 c. 小保单 d. 暂保单 5、就合同解除形式而言,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行为属于( d )。 a. 裁决解除 b. 自然解除 c. 法定解除 d. 协商解除 6、在各种解释方式中,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 d )。 a. 司法解释 b. 立法解释 c. 行政解释 d. 学理解释 7、在保险实务中,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采用的保险合同形式属于( d )。 a. 定额保险合同 b. 定值保险合同 c. 重置价值保险合同 d. 不定值保险合同 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 c )。 a. 代理人 b. 受益人 c. 投保人 d. 被保险人 9、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一种合同生效制度是( c )。 a. 合同成立当日零时起保制 b. 交纳保费次日零时起保制 c. 合同成立次日零时起保制 d. 交纳保费当日零时起保制 10、由于某种事件的发生,导致原先有效的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这种保险合同属于 ( b )。 a. 无效 b. 中止 c. 消灭 d. 失效 11、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有义务承担的主体是( c )。 a. 投保人 b. 保险代理人 c. 保险人 d. 被保险人 12、在保险实务中,通常提出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人是( b )。 a. 受益人 b. 投保人 c. 保险人 d. 保险代理人 13、就解释效力而言,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属于( b )。 a. 行政解释 b. 仲裁解释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一、通风 A级: 1、矿井通风能力不足 2、采面形不成全风压通风进行采煤的 3、开采边界三角煤柱的 B级: 1、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采区,工作地点强行组织生产的 2、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 3、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喝循环风的 C级: 1、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局扇;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撕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的。 2、通风系统中出现单道风门或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通风设施质量低劣,跑漏风严重,主要进回风联络巷风门没有设联锁装置的。 3、局扇无上架,风筒破口漏风严重,吊挂弯曲不直,接口无反边的。 二、瓦斯 A级: 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的 B级:

1、监控系统及断电装置不完善的 2、不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的 3、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配齐的 C级: 1、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点瓦斯超限或积聚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及时的 2、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未按规定密闭,独头肓巷封闭不合格,无措施或不按规定封闭的。 3、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假检、记录不全、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的 4、未按规定设置传感器及显示、报警、断电功能不齐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及监测探头不按规定悬挂的 5、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携带、使用、标校和计量鉴定的 6、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的 三、煤尘 B级 1、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 2、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不按规定进行粉尘检测的 C级 1、煤尘堆积超过规定、防尘、隔爆设施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2、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采取降尘措施的 3、主要进回风巷不定期清扫和冲刷巷道的

法国劳动合同类型与效力

法国劳动合同的种类和效力 法国法上,确定劳动合同的种类非常重要,因为法律对于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采取不同的规范态度。考察劳动合同的效力则是一项基础要求。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种类 法国劳动法上劳动合同的种类比较清晰和确定。劳动合同种类和法律对其规范是密切相关的,种类不同,适用的法律也就不同,因此,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种类,就可以知道他的就业情形如何,是稳定就业还是临时就业。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国劳动法上劳动合同的种类划分,从严格意义上说,只有一个标准:合同的期限。据此,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DD)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DI)。这是根据法律规定而进行的划分,是最重要的劳动合同种类的划分,围绕这两类合同的建立规范也大不相同。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常态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范;另一类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范。由于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范相对集中、数量较少,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数量众多,具有一般性,所以,在法国劳动法上,只要某一条文和用语没有说明的,该条文和用语就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概念在没有特别说明时,就是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中止、变更、解除理论一般都是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常态地位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殊地位是由法律规定而推断出来的。 第一次提出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限制的法律是1982年2月5日,根据该法,雇主只能在法定情形下才可以使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雇主不再有选择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由了。于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成为一种例外形式的劳动合同。更为重要的是,该法提出了劳动合同期限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不确定期限”,即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上应当是无固定期限的,只有在法定列举的情形之下,双方才可以订立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常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例外形式。 这一原则规定编入原《劳动法典》法律卷第121-5条,现在成为新《劳动法典》法律卷第1221-2条的内容之一。该第1221-2条具体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的订立为不确定期限。但是,它可以在依据本法典第四章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条件下、在订立合同之时或者根据劳动合同要实现的目标来确

按照合同协议书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协议书可以分为

按照合同协议书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协议书可 以分为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篇一:ale :第三章测试题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 姓名: 一、单选题 1、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的种类分为( b )。 a.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b.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c.个别保险合同和集体保险合同 d.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量保险合同 2、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指定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主体是( d )。 a.代理人或经纪人 b. 保险人 c.保险监管部门 d.被保险人 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果签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将导致的结果是( d )。 a.保险合同被变更 b. 保险合同被解除

c.保险合同终止 d.保险合同无效 4、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的书面要约是( b )。 a.保险单 b. 投保单 c.小保单 d.暂保单 5、就合同解除形式而言,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行为属于( d )。 a.裁决解除 b. 自然解除 c.法定解除 d.协商解除 6、在各种解释方式中,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 d )。 a.司法解释 b. 立法解释 c.行政解释 d.学理解释 7、在保险实务中,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采用的保险合同形式属于( d )。 a.定额保险合同 b. 定值保险合同 c.重置价值保险合同 d.不定值保险合同

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 c )。 a.代理人 b. 受益人 c.投保人 d.被保险人 9、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一种合同生效制度是( c )。 a.合同成立当日零时起保制 b. 交纳保费次日零时起保制 c.合同 成立次日零时起保制 d.交纳保费当日零时起保制 10、由于某种事件的发生,导致原先有效的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这种保险合同属于( b )。 a.无效 b. 中止 c.消灭 d.失效 11、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有义务承担的主体是 ( c )。 a.投保人 b. 保险代理人 c.保险人 d.被保险人 12、在保险实务中,通常提出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人是 ( b )。 a.受益人 b. 投保人 c.保险人 d.保险代理人

贸易合同的种类

贸易合同的种类 篇一:合同的定义及分类 合同的定义及分类 一、合同的定义 按照《合同法》的定义来看: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通俗的说法:当事人就某项事项权利义务自愿达成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1、学理上分类方法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合同分为: (1)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贸易合同的种类)单务合同; (3)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5)以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7)其他分类 2、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分为15类: (1)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则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3)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与赠与的合同。 (4)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 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 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8)建筑施工合同。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

一、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 (一)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二)物权效力 物权效力是指大陆法民法理论对物权法律效力的概括。通常认为包括三方面: (1)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初始权利状态。有学说认为,物权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应概括为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3)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偾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三)区分原则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如何体现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例如为担保同一债权而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此时应当根据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效力根据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而确定,这是一般原则。在不同种类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篇一:ale :第三章测试题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 姓名: 一、单选题 1、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的种类分为( b )。 a.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b. 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c.个别保险合同和集体保险合同 d.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量保险合同 2、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指定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主体是( d )。 a. 代理人或经纪人 b. 保险人 c.保险监管部门 d.被保险人 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果签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将导致的结果是( d )。 a. 保险合同被变更 b. 保险合同被解除 c.保险合同终止 d.保险合同无效 4、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的书面要约是( b )。 a. 保险单 b. 投保单 c.小保单 d.暂保单 5、就合同解除形式而言,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行为属于( d )。 a. 裁决解除 b. 自然解除 c.法定解除 d.协商解除 6、在各种解释方式中,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 d )。 a. 司法解释 b. 立法解释 c.行政解释 d.学理解释 7、在保险实务中,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采用的保险合同形式属于( d )。 a. 定额保险合同 b. 定值保险合同 c.重置价值保险合同 d.不定值保险合同 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 c )。 a. 代理人 b. 受益人 c.投保人 d.被保险人 9、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一种合同生效制度是( c )。 a. 合同成立当日零时起保制 b. 交纳保费次日零时起保制 c.合同成立次日零时起保制 d.交纳保费当日零时起保制 10、由于某种事件的发生,导致原先有效的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这种保险合同属于( b )。 a. 无效 b. 中止 c.消灭 d.失效 11、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有义务承担的主体是( c )。 a. 投保人 b. 保险代理人 c.保险人 d.被保险人 12、在保险实务中,通常提出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人是( b )。 a. 受益人 b. 投保人 c.保险人 d.保险代理人

论合同效力类型的分类

论合同效力类型的分类

论合同效力类型的分类 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所谓法律拘束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而言,即法律以其强制力迫使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其相互之间的约定完成一定的行为。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合同效力的内涵及生效条件 合同效力的内涵包括信守合同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信守合同,是指不擅自毁约的约束力,也可称之为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合同,是指不违约的约束力,也可称之为合同的履行效力。这两层涵义相互联系,统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时存在于合同有效状态之下。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当事人失去任一约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这两方面的约束力又有区别的必要,并非同时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状态之下。在合同无效的状态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状态下,二者产生分离,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没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效力涵义的这种二重性不仅是合同本身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要求。一方面,合同行为过程本身就包括缔结合同与履行合同两个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阶段,并且各阶段的信用要求不同。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言之属实,不欺骗对方,善意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诺言,不随意反言;在合同履行阶段,要求当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

二、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入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可以归纳出有效的合同应具有的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强制性规定”,我认为,这一规定才是整个合同无效制度的精髓和本质所在。前面所述的合同无效前的情形主要从订立合同的程序或合同的来认定无效的,“损害公共利益”才开始涉及到合同的内容,而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才是无效合同,而且也是与其它效力类型的合同进行区别的根本性标志。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44条来看,就是要“合法”。

证据种类及证明效力是什么,证据的意义是什么

证据种类及证明效力是什么,证据的 意义是什么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法庭上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元素,不管是上诉什么行为我们都需要有证据去证明对方或者自身的行为,证据不仅可以指证对方的过错,还可以证明自身没有犯过哪些错误,当当前大多数人们对于这些都是不了解的,那证据种类及证明效力以及证据的分类意义是怎样的呢? 证据分类的意义 1、从理论上看,将证据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可以认识诉讼中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从而提出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各类证据的一般规则。

2、从实践上看,通过对证据的科学分类,能够使证据材料系统化、条理化,从而便于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根据各种证据的特点和运用规律,客观、全面地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正确运用证据查明案情,保证办案质量。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 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依据,是以证据的来源,出处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例如,亲自看到或者听到案件事实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被害人对自己受害经过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所作的供述或辩解,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的原件都是原始证据或者叫做原生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不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而是从原始出处之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 3、它是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因而又称派生证据。例如,现场痕迹的模型,书证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转述他人感知事实的证言等,都属于传来证据。需要说明的是,传来证据的概念和西方国家证据分类中的传闻证据有所不同。严格地说,传闻证据仅指言词证据,而传来证据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涉及言词证据,也涉及实物证据。

最新整理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 合同,是有很多不同的类型分类的,而且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同的类型分类,分享给大家! 合同的类型分类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第六,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

合同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合同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以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类型作为划分合同的标准,合同可分为下述类型: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这也是合同法分则对合同的分类。根据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间的主从关系,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前者指不依赖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后者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不同,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前者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后者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前者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双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后者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的对价的合同。 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可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前者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后者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效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前者指须采用特殊法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后者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需采用特殊形式的合同。 六、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此为合同的常态。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的区别,是二者的缔约目的和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七、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公司合同编规则

合同分类编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的标准化管理,规范公司合同存档,明确在合同存档环节中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工作流程,特制订为规范合同编号的指导性和标准性文件。 第二条本规则除特别指明外,适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所有合同。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行政资源部负责本规则的制订、修改、实施指导和监督。公司各职能部门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规则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原则和方法标准描述 第四条合同分类编号规则应遵循下列原则: 1.适应公司日常经营所签订的合同管理需要; 2.与公司管理匹配的分类方法; 3.公司所有合同都应按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并连续编号。 第五条合同分类编号 合同以公司签约主体分为甲方和乙方两类。各类合同均按级编码进行分类编号。各级编码之间使用“-”进行连接。 1.合同编号方法: 1.1一级编码:公司的名称拼写,ZLGJ。 1.2二级编码:根据公司签订合同时的甲乙方确定,甲方则编码为汉字甲,乙方编码则为汉字乙。 1.3三级代码部门名称分类。根据部门名称分为“行政”、“保障”、

“检查”、“研发”、“财务”、“学术”、“合作”、“代产”代码分别为XZ、KY、JC、YF、CW、XS、HZ、XD。 1.4 四级公历年代码(后两位) 1.4 五级编码:根据合同签订先后顺序编流水号,编号代码为三位阿拉伯数字,从001自999分别连接至各三级代码之后; 1.5编号举例: 如公司合作项目部作与西安XX医院签订的2014年签订的第一份技术服务合同,我公司为对方提供科研服务,则其合同编码为:ZLGJ-乙-HZ-14-001 2.补充协议的处理 2.1 补充协议是指对合同的补充、变更、解除等而订立的协议,在与合同共用一个编号的前提下,根据补充协议的签订顺序在流水号后用扩号以一位阿拉伯数字标识。如:流水号为088合同的第一份补充协议的编号为“……088(1)”。 2.2 对于纠纷处理合同,若纠纷系因公司与该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履行而发生,可将其作为该在先合同的补充协议处理,编号方法同2.1。 第四章附则 第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七条本规则解释权属行政资源部。 陕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合同的效力种类都有几种

合同的效力种类都有几种 一、合同的效力种类有哪些 (一)、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并由此而推断其主要特征有: 1、违法性; 2、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4、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 主动审查。并指出了无效合同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不属于合

同的范畴。另外有的学者认为“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并据此认为其存在以下三个特征或要件: 1、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 2、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3、国家予以取缔。 (三)、待定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四)、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这其中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

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别

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别 【摘要】询问笔录作为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常用的一种法律文书,是海洋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清案情,向被检查人、证人或其他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就有关询问、调查情况和内容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记录。其对挖掘案件线索,固定事实证据,以及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罚种类与具体数额的确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海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关键词】询问;笔录;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证据的七种类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那么,我们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询问笔录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中属于哪种证据类别呢? 在法定的七种证据类别中,可以排除的有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那么询问笔录究竟属于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中的哪类呢? 一、相关概念介绍 (一)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决定书、公证书、证明书、许可证、执照、通知书以及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案件的各种文书等。书证是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其特征是通过记录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二)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关于案件事实,向行政机关所作的陈述或对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承认或反驳。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只限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应用广泛并且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形式。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 二、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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