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确认参考意见1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确认参考意见1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确认参考意见1

尊敬的领导您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见》(中发【2016】37号)发布之后,各地村集体确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积极推进,累积多年的“农转非”居民的村福利、选举权等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农村矛盾集中表现出来。

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各区县、镇、村出台的意见、通知,可谓是五花八门,大多数的区县根据中央“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指导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妥善的解决了资格确权和村内福利待遇问题,提升了党和政府“关心群众、为民所想”的形象。

在此阐述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一些观点和意见,供相关领导参考。因上学“农转非”,现统一变为居民户口人员,应被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由如下: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范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

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解释说明】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受教育和劳动的权利,作为农民子弟更渴望通过教育获得知识来武装自己,应鼓励“知识改变命运”,鄙视“上学无用”论。求学上进不仅是每个人应当追求的,更是国家、集体所应鼓励的。劳动是公民的权利,是最基本的生存权的保障,通过努力求学获得工作机会从而保障自己的生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每个公民应当持有的正常的价值观。“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何错之有?!国家宪法尚且保护的基本权利,其它组织和部门无权剥夺,更不能以此剥削、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上过学,转过户口就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观点违反宪法,及法律,不具有任何参考价值。通过求学就业的农民子弟原始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且从未丧失。

2、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规定将由公安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和法制办等十一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并明确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解释说明】户籍改革是大势所趋并实施落地,国务院也明确指出农民进城落户不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举重以明轻,大中专毕业生只是因为求学户口曾经转为“非农业”,现天津户籍改革已经实施,全市户籍统一为“居民户口”,况且大多数学生毕业后户口仍迁回原籍(原村委会),因此农民子弟求学就业后,其在村集体的所有权益并不丧失。

3、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四条:(10)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改革试点中,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解释说明】“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统筹考虑”,农村出来的大中专毕业生是农民的子弟,血缘血亲及裙带关系不可分割,不能改变。现实毕业生仍与父母共同居住,大多仍生活在本村,以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很多农村受经济大潮的冲击已非传统意义的农村,土地

变卖开发、出租出售,很多都已变为城中村,不再沿用土地承包制,年轻人大多外出打工或自谋职业。所谓集体积累应为80年代前,各

村按县、乡制定辖区划分的土地资源,而90年代后各村资产主要表

现为土地开发,出租出售等原始积累的变价,很多村不再招收社员,在社人员也不再缴纳统筹费用。因此,本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大中专毕业生的组织成员权应给予确认。

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界定组织成员。村工作小组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逐一核实本村截至改革基准日的人员情况,并对符合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进行初步认定。初步认定的组织成员名单要对全体村民公示,听取异议并商议修订。修订后公示无异议的,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确定组织成员范围后,推选成员代表。

2016年11月24日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办法(试行)

第六条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要综合考量户籍登记、土地承包、居住生活以及对村集体履行义务等因素。

第七条开展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应履行以下基本程序:

(一)成立组织 (二)制定方案 (三)宣传动员 (四)调查摸底 (五)初

步认定 (六)公示修正 (七)指导监督 (八)结果公布 (九)编制名册

第八条认定工作小组应全面收集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方案、公示材料、成员名册和相关证明材料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备查。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请公证处对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及其形成的成果文件进行公正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条有关人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程序或结果不认可的,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并要求调解。

【解释说明】按天津市指导办法,认定成员资格的户籍登记、土地承包、居住生活及对集体履行的义务,原农转非子弟完全符合认定标准:结合本村情况:现户籍均为天津市居民户口、本村早已无耕地更没有土地承包政策、与父母同吃同住、村土地大多出售或出租,原农业户籍人员每月领取补贴,村集体的财产逐渐减少。综上可知因求学就业农转非人员的组织资格应予确认。

另:不管是天津市的指导意见还是指导办法,都是天津市政府各部门研判,因地制宜制定的精准政策,对本次改革身份确认工作具有绝对的权威指导意义,其流程严密、科学,也充分体现了民主、公证,然而一些乡镇并未实施或根本未按指导意见和办法实施,仍擅自用土办法土政策搞一言堂,搞形式的民主,在此特提示相关部门对成员身份确认的程序及流程严格监督,确保改革公开透明,民主科学。

5、《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问题的意见》津高法民一字〔2007〕3号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

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取得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解释说明】本条无疑是天津市推进农村产权改革,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重要法理依据。资格认定的原则可分为三点①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②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

地长期生产、生活③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以上三个原则并非并列关系,也非选择关系,而要根据具体情况

综合判断和分析。原农转非的大中专毕业生,皆因出生而原始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婚后其配偶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亦应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于成员资格丧失的认定也很明确,即死亡、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

家公务员序列或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在此重点说明第三点,首先该意见指出资格丧失需取得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公务员序列,这是具体明确的。而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是模糊的,从来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那么作为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丧失,作为公权力的政府各级部门及组织应给予明示,即由相关组织提供农转非人员“已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界定标准及凭证。其次2017年1月1日起天津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天津市居民户口”。从而剥离了附加在户口上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最终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具体体现在农村产权制度、城乡教育一体化、劳动就业保障、公共服务财力保障,以及城乡居民统一医疗卫生服务、养老保险、社会救助保障、住房保障等制度。最终消灭非农业等户口性质原因产生的待遇差距,还原户籍本来的社会管理功能。而原农转非的大中专毕业生随户籍制度的改革自然获得对等条件,从而不再受资格丧失第三条的制约。

综上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市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通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只有两个条件符合:即死亡或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显然未转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在世原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原始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从未丧失。

6、《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解释说明】村民自治章程系对村集体资产及经营管理的内部规定,仅适用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公共事务管理,并且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不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范畴内,应依据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界定。村民自治中的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只适用于选举、公共事务管理,比如选举村主任、村务管理等,而不适用于针对个人基本权益的决定,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涉及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尤其针对本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财产由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显然未曾农转非的人员不希望原农转非人员被确认资格,这关系到每个成员的切身利益,农村各项福利、待遇都绕不开集体成员资格的问题,一旦成员资格权利遇到争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如以村民自治为由不施以救济,必然扩大矛盾,影响和谐。并且这次确权将是终身的、唯一的、确定的,“人少多分,人多少分”已成为各村镇大多数人的“意识形态”,如采取村民表决无疑将是一边倒的结果,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对成员身份的确定,相关利害关系人均应回避,无权发表意见,更不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应遵循法治原则。

二、历史、现状及法理分析:

集体企业投资入股权“三改一化”可使原农业人口享受村集体

组织待遇的同时又享有城市居民的各项待遇,作为对等的权利义务,原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已经响应国家政策,促进了城镇化的推进,但实际上却是什么待遇也没有享受的“两头空”,现在户籍统一了,“三改一化”所涉及的“集体企业投资入股权也应统一”。

从目前司法界观点及有关判例看,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采取了从宽原则,以保障农民生存权为基本前提。1995年,大中专毕业生不再享受“包分配”的政策,此后直至2003年,国家政策要求大中专生必须将户口迁至学校,对于农村学生而言,可以说是强制性的“农转非”。而在此期间农村大多已不招收社员不予安排工作,城郊交合部及城中村也已无地可种,更谈不上土地承包,为了生存广大农村子弟只有继续求学一条路可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高雪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342号终审判决,认定高雪自出生而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虽将户口转为非农业但高雪仍然在村居住生活,依靠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户口管理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不是认定公民身份的唯一依据,所以高雪虽然户口改为非农业,并不丧失其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此可见从法律范畴及司法实践可以论证,因上学而农转非的农民子弟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2559页),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征:一,平等性,即不分加入集体时间长短,不分出生先后,

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其成员资格一律平等。二、地域性和身份性,一般来说,农村集体成员往往就是当地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成员资格。而成员资格的丧失必须符合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中央提出农村“五个振兴”战略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认定应慎之又慎,能不取消的就不取消,在共同富裕奔小康的路上一个都不能落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组织之间的关系无非有三种,即准行政管理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属于准行政管理关系范畴;是否享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收益的用益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属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范畴。其中,准行政管理关系是属于形式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属于实质方面的。而实质方面的内容则是确认形式方面的基础和依据,形式方面是实质方面客观反映,二者之间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因此,要正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要首先分析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实质关系。实质关系体现在两方面:地域性和身份性,一般来说,农村集体成员往往就是当地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成员资格。此外,也有的成员是通过婚姻或收养迁入本集体取得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土地承包法》中的概念。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没有行政权,但是可依据行政委托,代替乡、镇政府行使部分行政权,如收缴社会统筹等。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成员与组织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而农村集体组

织成员与该组织之间还存在其他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与土地(确切地说是耕地)之间的依赖关系越来越模糊了。一些大中城市乡结合部的农村,不仅不存在可耕地,甚至连农用地也不存在了,这些促使我们必须重新确定成员资格的外延。

这就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历史性原则:即尊重农村集体组织形成、发展的历史;尊重以家族沿袭为表现形式长期固定生产、生活的民间习惯为主,本人或其直系血亲、拟制血亲、姻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为辅。二是发展的原则:改革是大势所趋,过程务必科学稳定,避免产生新的社会矛盾,改革需要人才不能把人才挡在门外,“乡村振兴,人才是关键”。

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若要乡村振兴,必先振兴乡村人才,知识经济,信息时代,没有人才如何振兴?农村上学“农转非”人员受教育时间较长,更有秩序观和规则意识,知识和技术水平,总体上高于未受过中高等教育的人员,上学“农转非”人员在村内又有各种亲情为纽带,是纯粹的血脉相承。面对新时代的农村发展和振兴战略,会大大激发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力,担负着让老一代了解新时代、集体内同一代跟上新时代、言传身教影响下一代的重要使命,促进村集体组织的进步、文明与和谐。因此血亲血缘不可分割,不能划分为两个集体,没有这种裙带血缘关系做纽带,引进再高级的人才也无法全身心的投入到“家乡”农村改革的建设大潮中。

我市东丽区、津南区、北辰区、静海区、大港区、滨海新区等,都先后出台相关文件或政策使原农村非农业人员享受到了与原农业

人口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同一个国家同一个城市怎能有不同标准?!大是大非面前不容懈怠儿戏,应以庄严的国家法律捍卫政府的权威与公信力,这是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本分。

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农村产权改革的大幕即将拉开,施行数年的集体财产共同共有即将改为按份共有,2017年1月1日天津市实施

户籍改革制度,从而户籍性质均变更为居民户口,西青区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确认基准日为2018年2月28日,标准为基准日前健在的户籍在纪庄子的全体居民,由此可见原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应被确认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综上: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是本次改革的重中之重,应坚决杜绝形式主义,杜绝懒政庸政,不调查研究妄自发言,搞一刀切的官僚作风。应主动及时下到基层街镇,到老百姓的身边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合理意见、建议,尤其听取特殊人群的建议及诉求。全面合理的制度政策来源于全面的了解和科学合理的分析,坚决杜绝“闭门造车”、“办公室政策”的出现。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国家战略,宗旨及原则容不得半点偏差,改革初期更不允许个人打小算盘,个别人搅混水,该公开的不公开遮遮掩掩,阻挠农村振兴计划的顺利实施。

习主席指出乡村振兴,人才是基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说到底,关键在人。“乡村振兴,人才是关键。要积极培养本土人才,鼓励外

出能人返乡创业,鼓励大学生村官扎根基层,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保障。”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创业,激活农村的创新活力。要注重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让大学生“愿下来,又留得住”。“要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把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愿意留在乡村、建设家乡的人留得安心,让愿意上山下乡、回报乡村的人更有信心,激励各类人才在农村广阔天地大施所能、大展才华、大显身手,打造一支强大的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在乡村形成人才、土地、资金、产业汇聚的良性循环。”结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上学农转非人员及家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并未丧失应予以确认。

改革既是摒弃旧的观念和落后的制度,以崭新的视角迎接新的时代,历史车轮不能倒转,改革的大潮不可阻挡,当前我国经济改革处在重大转折时期,目前的社会和谐稳定来之不易,希望我们上下一致,同心协力,在习主席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引下,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指导下,以最大的热情和魄力为振兴农村、振兴农业、振兴伟大的祖国履行自己的光荣职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将获得重大成功,我们必将获得最终的胜利。

以上仅为个人粗浅意见,如有不实之处欢迎各位领导指正。

在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doc

在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 上的讲话 在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1) (xx年xx月xx日)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是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的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动员全县上下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凝心聚力、真抓实干,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刚才,孙书记传达了县委县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面,就如何推进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和集体产权改革的重要物质基础。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以保护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为目标,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成员界定、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收益分配为主要内容,把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身份的社员当股东,村民变股民,对村集体资产共同管理、监督、分配收益的一项制度创新。 二、为什么要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健在于增加农民收入。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对于农民增加收入意义重大。从权利看,绝大多数私有制国家的农民只有一个土地权利,而中国农民则有两个权利,一个是家庭拥有承包地带来的土地权利,一个是集体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化成镇白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讨论稿)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具有成员资格 1.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法定取得: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1)因征地农转非,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分配利益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 (2)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3)离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

也未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4)本地因升学、参工、参军等户口迁出人员,后返乡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起到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在当地生产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群众讨论认可的人员; (5)按照“退一补一”原则,自愿协商取得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作相应补偿,经群众讨论同意,并经村组核实,乡镇审核认可的; (6)其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成员资格的保留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成员资格的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己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

200802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办法

起草者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确定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缺失环节,也是所有三农工作者和思考者无法回避和绕行的问题。笔者与办公室成员王思云、肖长松、杨崇志、王旋等同志经过长期大量调查研究,并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背景下起草了该文件。从制度层面提供了一条有效解决了我国农村经济历史遗留问题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兼顾了多方面利益保护的途径。文件起草后,经过集体讨论确定,并受到党委领导及专家的肯定。现上传,以期为中国农村三农事业的发展起到一些推动的作用。 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激活农村生产要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数个相邻的自然院落范围内,由农民自愿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经过改革发展形成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本质特征的区域性经济共同体。 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沿革,本办法所称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农村生产队,即现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源自农村 服务三农

目 录 行业背景中农信达产品服务我们的优势

国家政策2016年12月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见》明确了改革的重点任务,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健全台账管理制度,从2017年开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201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引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简称一号文件,文件明确把“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作为推进农村供给侧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中央、国务院 2017年12月,农业召开的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总结交流会议上,农业部副部长叶贞琴发言,今年起至2019年底,将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最全面、规模最大的一次清产核资,同时继续扩大改革试点,2018年将试点县增加到300个,力争到2021年底基本完成改革。 2017年9月,农业部、中央农办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全国100个县(市、区)为2017年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重点在确认农村集体成员身份、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等五个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中央、国务院 农业部中央、国务院

政策落实

改革定义与目标 农村产权制 度改革定义 农村产权制 度改革目标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 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 收入的重大举措,主要就是着力 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股份 合作制改革和盘活农村集体资产, 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建立农 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 盘活 资产 增加 收入 构建 体系 确权 到户 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属完整、 流转顺畅、保护严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 集体产权制度;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 明细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 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 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 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2019 年 9 月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本社住所:重庆市黔江区 XXX**村*** 组*** 号邮政 编码: 409XX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 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园地、四荒地)和水面资源; (二)运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社在 XXX党委和 ** 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 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 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 XX月 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 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 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 划生育的人员 ); 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 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 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 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摘要]因多方面原因,司法实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一,文章从实际案件出发,从司法实践角度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认为宜以“一般规定”加“特殊情形”的模式在立法层面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 建立客观、统一、可行的判断标准,是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关键,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化解相关矛盾的现实要求,也是维护司法统一、体现法律尊严与权威的需要。本文从一则发生在广东省的案例出发,对判断标准作出分析。 一、案例简介 原告李光于村里实施家庭联产承包前入赘到城北公社城北大队定居、落户;1990年左右,李光一家回到被告东塘经济合作社、由其侄子提供宅基地一处由其建房居住。1997年东塘经济合作社对土地进行了分配,李光一家不在发包对象之列。后李光经由其侄子从其他村民处流转到0.5亩土地。2008年东塘经济合作社土地整体被征收。东塘经济合作社以李光不属于本经济合作社成员未向李光一家发放征收补偿款,但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资助。前述0.5亩的青苗补偿款已由李光侄子领取。 原告李光等一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东塘经济合作社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东塘经济合作社辩称,李光不属于东塘经济合作社的在册村民,故自实行家庭承包制后一直未取得承包权,不应享受村民待遇。 另查:李光在入赘后已在当地办理了户口,2000年左右李光在东塘经济合作社所在地也办理了户口(户口簿注明是“无迁移久居”),其属于双重户籍;2008年在本市户口清理时,李光选择保留了位于东塘经济合作社的户口;在农业税废除之前,集体完成粮食定购任务的村民名单中没有李光等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光是否具有东塘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李光在东塘经济合作社有户口且在此长期居住,在当地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所以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均应属于该经济合作社的成员。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月银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非常模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在法律上亦未明确。现实中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明而引发的纠纷大量存在,如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集体收益的分配、集体资产的处分、宅基地的使用等纠纷都涉及到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此类纠纷必不可少的前提。笔者拟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标准、明确成员资格的时间认定、规范成员资格的认定主体、完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资格的概念 虽然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被大量的法律法规所使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有相关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分配。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

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程度上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享有相关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土地等财产的集体所有权,有将这些财产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义务,并享有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要地定义为,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 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判之困顿 (一)立案受理问题 法院在处理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上做法不一。首先,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案件属民事纠纷还是属行政纠纷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村民、其他公民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并没有国家行政机关参与,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且诉讼请求直接指向经营权或金钱收益应属民事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属于村民自治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有权确定该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一般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不服村民会议决定而引发的成员资格认定纠纷应属于行政纠纷。其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等于“村民”。村民是村委会组织使用的概念,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与财产相联系的经济权益。是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未必有分享集体财产权益的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常有两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 (一)、原始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的子女。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 (二)、加入取得:《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6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能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也不是终身的,出现四种情况其资格自然消亡:一是死亡;二是己加入到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出嫁女等;三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四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在其他单位供职,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并已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也就是说,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一旦土地被征占用后,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能享受土地被征占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要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程序规范、界定准确,不重登、不漏登,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二、界定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公开、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 (一)尊重历史。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就是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就是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群众认可,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三、界定办法 (一)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世居本村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二)资格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资格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死亡的;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典型发言汇报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典型发言汇报
健全领导体制 创新工作机制 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县人民政府 今年以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强 化组织领导,坚持上下联动,依法规范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 效。 7 月 18 日, 全县 563 个自然村全部完成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确认工 作,初步清理核实集体资产 14.39 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 2.75 亿元,集体土地 总面积 116.2 万亩,其中农用地总面积 85.85 万亩。我县各镇街正在加速录入和 审核清产核资系统数据, 有 98 个村已完成县级审核任务。 ******等 10 个镇 (街) 的改革村(居)已完成成员身份确认结果公示阶段,******等已转入资产股权量 化和股份经济合作社注册成立阶段。 一、坚持三个到位,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机制 我们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全面促进城乡融合、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动 力,坚持三个到位,确保推进扎实、保障有力。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将农村产权 制度改革纳入全县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行重点管理,重点调度。成立了由县 委书记、县长为双组长,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政府分管副县长分 别为副组长,25 个县直部门单位和 16 个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产权 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从相关部门单位继续抽调了 27 名工作 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督导考

核工作,各镇街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了县乡村三级联动、党政群 齐抓共管的格局。二是工作推进到位。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多次深入一线 调研指导,现场推进部署。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目标、勤调度、压责 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县关于稳步推进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 《**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等多个指导性文件,明确了改革的任 务目标、时间节点,确保了干有依据、改有方向、推有标准、完有时限。编制了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操作程序、配档表、流程图、清产核资登记表和人口 调查摸底表等业务指导材料,确保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各个环节环环 相扣、经得住历史检验。三是协调保障到位。县政府列支了 120 万元专项工作经 费,用于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会议培训、外出考察学习等支出;各镇街按照 要求列支 50 余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全力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确保 了改革的顺利进行。b5E2RGbCAP 二、聚焦三个关键环节,高质量高标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一是把清产核资作为基础前提。在前期“三资”清产核资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我县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 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 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全县有 13 个镇街聘请了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资产 评估事务所全程参与清产核资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二是把成员身份确 认作为核心内容。在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基础上,我县 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在民主 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标准。对有争议的内容,采取一村一策、民主协商、

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村民成员资格及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适用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13亿人口现在还有近8亿生活在农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历来是党和国家重中之重的工作。农村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过程的加快,因村民成员资格和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引发的纠纷经常发生,相关人员经常上访,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村民成员资格和集体经济利益分配问题,法律和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认识不一,做法不一,影响了纠纷解决的效果。笔者拟结合实践对此类纠纷的法律适用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探讨,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所裨益。 2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原则及标准 征地补偿费等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在实践中引发的纠纷较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参和分配的主体资格问题,即分不分、分给谁、分多少的问题。如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妇女能不能参和分配。这类纠纷发生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农户又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虽然土地征收是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但实际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被征收了。村集体认为既然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不分、分给谁、分多少就由集体决定。而农户则认为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有权分到土地补偿费。另外,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归结为集体成员权问题。集体成员权的含义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下,村社内部的所有成员平等地享有属于村社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他财产的权利。农户(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就是其享有集体成员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可以说,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成员权中最重要、最集中的权利。承包地被征收就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际上是村民资格问题。法律和政策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各地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村民资格的标准不一,通常有三种标准。一种是以户口为依据,有本村常住户口的就是本村村民,就可享受村民的种种待遇;一种是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确定村民资格,即以户口为基础,再加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活和生产。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出嫁女往往被剥夺了村民资格。一种是根据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的标准,即必须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标准,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村民资格问题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往往导致人口因利益驱动向富裕的集体经济组织迁移,导致富裕地区的人口畸形膨胀,人地关系,人资关系更加紧张,对真正应当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威胁,导致村民之间的利益冲突。 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合理解决村民资格问题,应当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稳定的成员所组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共同体,内部具有熟人社会的乡土特征。集体财产(主要是土地)是全体成员赖于维系的物资保障。只有集体成员,才可以享受集体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活、生产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并同时考虑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趋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权对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这一功能,对这一特殊问题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对村民身份和资格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 笔者认为,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比较科学合理,可以作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的原则。另外,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精髓。确认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要把握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则,不要让任何一个村民居无定所,食不果腹,生活无依托。其次还要兼顾公平原则,不能让任何一个村民享受双重的生活保障,获得双重的福利。 3 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落实《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思考 (本文刊登于《中国国土资源报》2005年4月7日第8版) □陈建明王建忠陈忠浩谢峰 编者按:近年来,一些地区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混乱,导致出现征地补偿款等集体土地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从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健全征地程序、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等几个方面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对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操作中也遇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元及其成员身份界定等一些基础性问题。2005年 1月 20日,《法制周刊》刊登朱克非先生《当“自治权”遇到“财产权”时》一文,对有关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资格作了探讨。江苏省海门市国土资源局的同志看了以后对此感触较深,该局征地问题研究工作课题组对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现将他们形成的文章刊登如下。 ■目前,村民小组多数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因此,建议设立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权利代表人,代表人可以通过村民代表组织程序产生,可以由村民代表担任,具有法人代表的性质和作用。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严格加以区分,可以尝试通过制定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的相关法律,形成全面权利人、有限权利人、居住权利人为主的三类人员管理模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现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就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目前主要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还有少量的村农民集体所有权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三种表现形态。 我国的城乡体制二元结构、身份(农与非农户口)二元模式、土地所有权(国有与集体土地)二元制度均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而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系密不可分。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中分离出来向城镇转移,上述二元现状逐渐被打破,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界定比较复杂,

2020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汇报范文稿

2020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汇报范文稿自富民县2018年11月22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议之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在强化领导、宣传发动、规范程序上发力,稳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我们的工作作如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 XX镇截止目前完成清产核资的村6个,组46个,完成成员身份界定的村6个,组46个。 二、主要做法 (一)成立机构,精心组织 2018年11月29日,XX镇召开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暨业务培训会。制定下发了《XX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富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时调整领导组织,建立了双组长负责制。成立了《XX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添置了办公设备,抽调了3名成员充实镇产改办公室,明确了时间节点,细化了改革任务,制定了操作流程,并指导各村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产改方案。 (二)强化保障,夯实基础 XX镇拨付12万元用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示范点村给以重点扶持倾斜。为使各项措施落地,XX镇狠抓责任落实了,一是XX镇党委政府与各村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二是会同镇目督办

加强对各村的督促检查力度;三是会同镇纪委和镇监察室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了的追责问效; (三)宣传引导,营造氛围 XX镇坚持培训先行,开展集中培训2期,直接培训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村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村会计共计712人次,以会议、研讨、座谈等形式,组织学精吃透改革的目的和操作程序,并通过党员联系户和村民代表联系户的形式带头宣讲渗透,充分统一思想、打消顾虑。此外喷印固定标语41条,发放《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宣传资料等1300余份,产改公告52份,资料汇编18份,云岭先锋手机短信1条,电子标语2条。从而营造了浓厚的改革氛围,切实提高了群众的知晓率。 (四)坚持原则,突出重点 1、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 在清产核资方面,对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一是发布清产核资公告,组建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各类资产,摸清底数、明确权属;二是“一表决”“一审核”(即召开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清产核资方案、召开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会议清产核资结果评议审核),使全体村民参与其中,确保核查结果公开公正;三是结果上报完成系统录入工作。XX镇清理结果情况,有经营性资产的村1个,组8个。全镇资产总计账面数为9876659.85元,核实数100407597元(其中:货币资金账面数5686385.05元,核实数5686385.05元; 固定资产账面数合计4190274.8元,核实数94721211.95元);资源性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从一例征地补偿款 时间:2010-06-12 10:41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点击:次 相关文章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从一例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谈起 发布时间:2006.10.23 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目前,随着我县一大批重点工程的陆续推进,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给我们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很多问题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本文从我院实际审理的一件普通案件入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可资借鉴的观点,希望大家特别是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认真参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审理好该类案件。同时,要认真总结、研究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努力运用审判职能,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和谐发展。 案情简介:1981年,原告、原告父母及原告的同胞兄弟妹3人加上原告之长嫂,一家共7人取得了原籍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后一直延包至今。其间,在第二轮延包前,原告父亲死亡,原告及其兄弟妹嫂5人全部结婚或外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在本地婚后农转非,其中长兄嫂在原籍生育的一子亦随其父母农转非且户口迁出本地。在第二轮延包中,其弟、兄又通过原集体村组将自己母亲和自己婚后之配偶及其子女共9人进行了农村土地承包登记并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除其母亲户口一直在原地外其余8人户口均未迁回原籍。2003年,其母去逝。2004年底,因国家重点工程渝湘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占用原被告一家原承包地之一部分,获得一笔不菲的征地补偿款,原告之弟、兄拒绝给付原告一定的份额。原告遂诉之法院,要求分割此笔赔偿款。被告则以第二轮承包合同书上未记载原告姓名,以及原告自出嫁以来一直未履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义务,即未对土地进行管理以及未上缴税费等理由进行抗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很多法律都提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对其成员资格如何确定,却缺乏统一的明确的标准。本案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故联系相关理论进行如下分析。 一。成员权的基本涵义 成员权,又称为社员权,是指社团法人的构成即社员对社团法人所享有的一种独特的民事权利,即团体中的社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其根本特点在于权利基于社员的资格产生,它是在社团中产生的权利,这与其它的一般民事权利有别。成员权是具有相对性的权利,对外它是绝对权,对内它是相对权。其权利既有平等性,又有按份性。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则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权利。它可以表现为物化的权利,即每个人拥有对一块特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可以表现为获取集体福利、失地补偿、股权红利等其它形式,还可以表现为民主管理等政治性权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成员权、村民的关系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成员权的关系。在实践中,成员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常有相互交错的现象。承包经营权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其他人(包括企业)依法承包集体的土地以后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而成员权是每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权利。其区别主要在于: 首先,二者的主体不同。成员权的主体为具有本集体、本团体中具有农村户籍的人员,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已扩大到成员以外的一切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和集体。 其次,两者的权利内容不同。成员权既包括对集体财产、福利、收益的分配、使用的权利,也包括对集体组织的集体事项作出表决、参与决策等政治性民主权利。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仅是一种财产性权

2018年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项目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2018年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项目 第一包 竞争性磋商文件 政府采购项目编号:DHDL-2018-0128 采购人:邢台市农业局 招标代理: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18年5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0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05)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15) 第四章项目需求及清单 (21) 第五章评标标准 (23)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28) 第七章:补遗书及答疑纪要(待发) (42) 注:本磋商文件共41页(除封面),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时自行核对,如有缺、损等情况,请于下载磋商文件后24小时内向招标代理单位提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1页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2018年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政府采购项目名称:2018年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编号:DHDL-2018-0128 采购人名称:邢台市农业局 采购人地址:邢台市新华南路256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马守君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邢台市桥西区北小汪孟村别墅区77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预算:50.127万元人民币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内容:市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培训 服务周期:签订合同后25日历天完成。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具备承担和实施本项 目的相应业务范围和能力; 2、投标人具有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资格,营业范围涉及培训、会议等相关 内容。 3、投标人必须在邢台市内有至少容纳200人培训,200人就餐,170人住宿的固定接 待场所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查机关开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 告知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供应商报名须知:1、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注册登记或已在我中 心综合受理窗口注册登记的供应商,可直接登陆“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页

如何能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人民法院审理集体财产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甚至某些合同纠纷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也就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该组织部的权利义务承受能力。我国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性质及其认定等问题,欠缺系统、可操作的规,为法院裁判相关案件能够提供依照的规则更少。本文整理、提炼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公开出版物及司法文件,力图厘清相关纠纷裁判规则,谬误之处,敬请斧正。 1.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 2.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实行差别对待。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沙河镇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我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关于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加快建立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机制,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农民共同富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把握正确改革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坚守法律政策底线 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切实保障农民财产权利。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三)尊重农民群众意愿 坚持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把公平、公正、公开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通过民主协商解决改革中的矛盾问题,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四)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类型的集体资产和不同地区的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分类实施、稳步推进,实行“一村一策”,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坚持试点先行。既鼓励大胆创新,又注重防范和化解风险,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做到稳慎有序,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五)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注重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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