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千万平米孵化器”建设推进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千万平米孵化器”建设推进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千万平米孵化器”建设推进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千万平米孵化器”

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2]56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02

【实施日期】2012.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千万平米孵化器”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56号 2012年5月2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千万平米孵化器”建设推进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千万平米孵化器”建设推进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千万平米”孵化器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设全市高端服务业“十个千万平米工程”的通

知》(青政字〔2012〕32号)的要求,制定实施“千万平米孵化器”建设推进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蓝色经济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为目标,结合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和现代服务业建设工程,按照以世界眼光谋划未来、以国际标准提升工作、以本土优势彰显特色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我市孵化器建设规模和孵化能力。构建种子遴选、创业辅导、研发保障、服务拓展的创业孵化网络体系,推动孵化器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多样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创业服务专业化的发展局面,为实现转方式、调结构和蓝色经济区核心区和高端产业聚集区建设做出贡献。

(二)发展目标

瞄准蓝色经济、高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统筹蓝色硅谷、西海岸经济新区、四方橡胶谷孵化器布局,全面推进各区域孵化器建设。到2016年,全市各类孵化器孵化面积达到1200万平方米以上,重点建设20家公共研发平台,设备规模达到国家级试验和检测标准,孵化器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信息网络平台,初步形成职业化孵化服务队伍;当年在孵企业10000家以上,创造就业机会达到20万个,聚集一批高水平的创业企业家,转化一批高水平自主创新成果,孵化一批具有高成长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形成较为完善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

二、规划布局与重点方向

按照“突出重点,市区联动,资源统筹,特色鲜明”的原则,构建以蓝色经济为核心,以新材料、新信息、新能源、新医药、先进制造、现代服务业为重点的孵化服务体系。

(一)蓝色硅谷核心区孵化器

规划位置:位于即墨市的蓝色硅谷核心区创新驱动区内。

重点方向:海洋生物与医药、海洋新材料、深海技术与装备、海洋仪表与船舶装备、海水健康种苗、海洋综合利用、海洋新能源、海洋节能环保等涉蓝领域。

建设内容:围绕重点方向规划建设400万平米孵化器,以及国家海洋设备检测中心、海洋新材料研发等各类公共研发平台,建设专家公寓、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商务休闲等配套设施。

(二)云计算及服务、半导体照明、生物制造等产业孵化器

规划位置:位于崂山科技城范围内,西起劲松七路,东至崂山风景区,南起辽阳东路,北至崂山李沧区界,总规划面积45平方公里。

重点方向:云计算及服务、信息通信、半导体照明及光电材料、生物制造等领域。

建设内容:围绕重点方向规划建设100万平米以上孵化器,以及半导体照明研发、分析测试认证中心和系统设计中心、通信及嵌入式软件开发实验室、通信与3G网络实验室、云计算中心、生物制造研究院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公共研发平台。

(三)软件与服务外包、高端制造孵化器

规划位置:软件与服务外包、电子信息孵化器位于高新区软件科技城30平方公里范围内;高端装备制造孵化器位于正阳路以北、规划东一号线以南、正源路以东、规划东十二号线以西14.68平方公里范围内;生物医学工程与新药创制孵化器位于生物医药示范园内。

重点方向:软件与服务外包及电子信息、蓝色高端制造等领域。

建设内容:围绕重点方向规划建设200万平米孵化器,以及工业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蓝色高端制造研发检测、光电仪器设备检测、电子电器设计检测等公共研发平台,建设专家公寓、营销中心等配套设施。

(四)新

青岛市政府组成部门名称英文翻译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Qingdao Municipal Land, Resources & Housing Administrative Bureau 市环保局 Qingdao Muni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市交通委员会 Qingdao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Communications 市信息产业局 Qingdao Municipal Information Industry Bureau 市农业委员会 Qingdao Municipal Rural Affairs Commission 市水利局 Qingdao Municipal Water Resources Bureau 市林业局 市城市园林局 Qingdao Municipal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Qingdao Municipal Bureau of Landscape and Gardening 市海洋与渔业局 Qingdao Municipal Oceanic and Fishery Administration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Qingdao Municipal Safe Production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Qingdao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市外经贸局 Qingdao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Bureau 市文化局 Qingdao Municipal Culture Bureau 市卫生局 Qingdao Municipal Health Bureau 市体育局 Qingdao Municipal Sport Administration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Qingdao Municipal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市审计局 Qingdao Municipal Audit Bureau 市统计局 Qingdao Municipal Statistics Bureau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Qingdao Municipal 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Bureau 市旅游局 Qingdao Municipal Tourism Bureau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Qingdao Municipal Foreign Affairs Office 青岛市政府相关机构名称 青岛市政府组成部门名称 市政府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of Qingdao Municipal Government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Qingdao Municip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市教育局 Qingdao Municipal Education Bureau 市科学技术局 Qingdao Municip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市公安局 Qingdao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市监察局 Qingdao Municipal Supervision Bureau 市民政局 Qingdao Municipal Civil Affairs Bureau 市司法局 Qingdao Municipal Justice Bureau 市财政局 Qingdao Municipal Finance Bureau 市人事局 Qingdao Municipal Personnel Bureau 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Qingdao Municipal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市建设委员会 Qingdao Municipal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市规划局 Qingdao Municipal Urban Planning Commission 市政公用局 Qingdao Municipal Public Utility Bureau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青政发[2015]14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9 【实施日期】2015.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政发〔2015〕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现就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一)多种方式保障企业资金接续。市级财政设立转贷引导基金,总规模2亿元,引导投融资机构按照1∶4比例放大成立转贷基金,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接续难题。继续实施中小企业转贷周转金财政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各区、市设立多种形式的应急周转金

或转贷基金。建立银行、转贷资金服务机构和企业多方协调机制,提高银行续贷履约率,降低资金周转风险。(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负责)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且经营1年以上的各银行青岛分行、独立法人银行、驻青省行分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每年度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额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分类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核算风险补偿金,用于处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负责) (三)搭建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信用融资平台。建立采购人、中标人、贷款银行、政府采购融资平台和财政支付的对接确认机制。推动银行开发适合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产品和贷款方式,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化解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四)完善工业企业土地房产确权登记手续。研究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协助部分重点工业中小企业解决因历史遗留用地手续不完善导致的土地证、房产证办理不到位问题,通过盘活资产缓解抵押难。完善历史遗留的工业项目用地手续。对利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已建成投产、生产经营正常,经省、市政府批准农转用征收,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工业项目用地,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建立具体工作程序,依法协助企业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完善工业企业房屋产权确权登记手续。对因审批手续不全,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重点工业中小企业,按照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原则,明确登记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支持企业从简补办手续,按照登记收费标准下限缴纳费用。(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市政府负责) (五)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对中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吴经建 青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青岛市企业联合会、青岛市企业家协会 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232名按姓氏笔划为序) 丁洪喜胶南市企业发展局副局长 丁洪斌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总裁 于忠章平度滑石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于彦光胶南市供电公司经理 于淑珉(女)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马小维青岛开世密封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马天刚青岛铸造机械集团公司董事长 井洪亮胶州市企业发展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毛明章青岛纺联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 毛冠栋平度市企业发展局企管科科长 王迅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行长 王健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磊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蕴(女)青岛环球服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孔砥青岛坤泰汽车车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东凯青岛外商投资协会常务副会长 王吉万青岛亨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纪全招商银行青岛分行行长 王君庭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志胜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王志源青岛海珊服装服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进波青岛华东制钙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国忠青岛饭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胜青岛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王建辉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王明磊青岛华光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明磊青岛东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若雄青岛天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英彬中国石化集团青岛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王显杰青岛申沃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洪波青岛市企业联合会、青岛市企业家协会 王桂来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王智礼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党委书记 王智福青岛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瑞斋青岛华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贤东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学楼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 第三条:青岛市本级财政全额投资、混合投资中市本级财政投资比例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国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规划、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政府投资的重点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确定。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八条:市发改委根据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并且实施动态管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发[2009]5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12 【实施日期】2009.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青政发〔2009〕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促进现代服务业实现率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意义 (一)总部经济在发展方式转型中具有突出战略地位。发展总部经济,既是中心城市实现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的战略选择,也是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优势,带动周边及欠发达地区共同发展的重要路径,是中心城市实现发展方式转

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已成为国际化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市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拥有发展总部经济的良好区位条件、现实基础和比较优势,应抓住当前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加快调整投资结构和布局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二、总部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 (二)总体目标。到2012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显著提高。每年引进2至3家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或派出机构,6至8家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我市,力争驻青国内外知名企业地区性总部达200家以上。争取一批企业进入全国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民营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构建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科技研发为主的总部经济体系,打造总部基地城市品牌。 三、总部经济发展基本框架 (三)确立功能定位与布局引导。根据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要求和我市建设“三个基地、三个中心”发展目标,布局发展区位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企业集聚区。即:以市南、市北、崂山、黄岛和高新区五区为先导,依托现有区位优势和服务功能,主要发展综合性总部;以四方、李沧和城阳三区为支撑,根据产业特点和服务业集聚区功能要求,重点发展职能型总部;以五市承接总部生产加工基地为重点,突出发展特色产业总部集聚地的全市总部经济发展格局。 (四)积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地区性总部。发挥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以引进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为重点,引导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在青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中介服务中心、培训中心、旅游和会展服务中心,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具有市场发展潜力、产业规模优势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总部企业根植青岛,加快企业和城市发展的国际化进程。

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参照国家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鲁财库〔2007〕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取得甲级和乙级代理资格,在青岛市辖区内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本地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四条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应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严肃认真”,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有无违反法律、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采购项目代理情况,包括采购计划或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招标文件编制、专家抽取使用、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八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等。 第九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第十条基础工作情况,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是否齐全、及时,业务信息统计是否及时准确,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发布情况,合同备案情况,质疑答复情况,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报表报送情况等。 第十一条采购效益情况,包括采购价格与采购预算情况,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比较情况,以及资金节约率等情况。 第十二条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及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满意度等。 第十三条廉政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况,包括单位内部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有无向采购人、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确认2016年度市级文明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确认2016年度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文明社区的通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青委[2016]272号 【发布部门】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7 【实施日期】2017.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确认2016年度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文明社 区的通报 (青委〔2016〕272号) 2016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广泛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市民文明素质和城乡整体文明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明显提高。为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政府侨办等184个新评选的青岛市文明单位标兵、文明村镇标兵和文明社区标兵予以命名(名单附

后);对复查合格的青岛市委台办等644个青岛市文明单位标兵、文明村镇标兵、文明社区标兵,复查合格及新评选的2017个青岛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予以确认(由市文明委另文公布)。 希望被命名和确认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更加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努力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为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17年1月17日附件 2016年度新评选的青岛市文明单位标兵、 文明村镇标兵、文明社区标兵名单 一、青岛市文明单位标兵(124个) 青岛市政府侨办 青岛市金融工作办 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青岛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青岛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青岛湛山疗养院 青岛市邮政管理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2青政发78号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青政发〔2002〕7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从我市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实践,破除公有制实现形式上的思想束缚,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改变国有产权主体单一的状况,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竞争力。(二)总的目标:从现在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处于竞争性行业又不属国家重点控制的大多数国有企业,退出国有资本,改造成非国有的公司制企业。 二、配套政策及职工安置办法 (三)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和分立改制涉及职工安置的,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按以下标准折抵企业净资产:1.在岗职工。原固定制职工,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组织调动的职工按本人连续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照1250元的标准给予资产折抵。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照950元的标准给予资产折抵。2.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出中心政策不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退出国有资本,应在改制前对中心内不符合“协保”和退养安置条件的小龄下岗职工予以妥善分流安置,实行小龄下岗职工先出中心,后改制的原则。原已出中心办理“协保”和退养安置的职工,以及中心内符合“协保”和退养安置条件的下岗职工,按其分流安置所需费用,一次性给予资产折抵,由新改制企业负责管理,原“协保”协议和退养安置协议继续履行。 3.退养职工。企业改制前办理厂内退养的人员,继续履行原退养协议,退养待遇不变。企业可按退养职工所需费用一次性给予资产折抵,由新改制企业负责管理。 4.工伤职工。工伤职工按在职职工标准进行资产折抵的同时,另外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折抵。标准为本人自企业改制时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乘以改制前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比例分别为伤残五级60%、六级50%、七级35%、八级25%、九级15%、十级10%。改制前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75%的,以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75%为计算基数;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计算基数;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以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计算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 5.停薪留职人员。按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资产折抵。 6.企业精简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家属工。以2001年生活费标准为基数,计算10年,给予资产折抵。 7.退休(职)职工。按照30元?月·人的标准,并按照企业退休(职)职工平均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发〔2008〕25号 发布日期:2008-4-28 执行日期:2007-1-1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今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文化创新,支持具有示范性、导向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发展等。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捐赠,逐步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机制。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号文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由财政部门拔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按照财税(2005)1号文件规定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青岛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切实解决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降本增效 (一)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钡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负责实施) (二)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战略

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在国家批复额度内,优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留抵税额予以退税,剩余额度内对2017年年底前存量留抵税额退税,按照国务院正式批复省方案和省分配额度实施。(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负责实施) (三)降低印花税税负。2018年10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50%、20%、5O%、80%、80%。(市税务局负责实施) (四)降低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2018年10月1日至2020牛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住宅、商服用地类建设项目除外不含拆迁安置用房)。对2018年10月1日起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与新征收标准之间的差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具体细则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各区、市政府负责实施) (五)实行工会经费缴纳优惠政策。2018年10月1日起,建立工会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向上一级工会上缴经费;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市总工会会

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Q D C R-2014-001014 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发 2014 3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 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 2014 9号)要求, 预防劳动密集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二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三 1

二二企业的新建二扩建二改建(含室内外装修二建筑保温二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消防审核二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未经审核二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严禁擅自组织施工二投入使用三 三二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严禁违规采用聚氨酯二聚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严禁在车间二仓库及其他具有生产辅助功能的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三 四二企业必须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员工在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当设置或者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员工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可以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合署)三 五二企业应当按照‘机关二团体二企业二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所属员工的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三 六二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必须与具备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委托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二维护保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二挪用或者擅自拆除二停用企业的消防设施二器材;严禁埋压二圈占二遮挡消火栓三 2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02]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征收范围: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不得重复收取。配套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需经区政府研究同意。 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按(青政发[2002]8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配套项目不全的,应按实际配套情况据实收取。 配套费列入建设成本。 三、执行时间:自转发之日起执行。 四、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青政办发〔2002〕8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从2002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供热集资费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并将这两项集资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现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配套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详见附表)。(二)收费标准。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分摊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57元、管道燃气18元、道路60元、给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综合布线6元、环卫6元、水处理20元、中小学37元、托幼园所20元,合计为每平方米255元(详见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减免。 二、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和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并监督建设计划的实施。(二)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编制、提报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建委审核后组织实施。其中,市城管局负责供热、供气、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市开发办负责综合布线、环卫、中小学、托幼园所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将项目成本资料报送市物价局备案。(三)市财政局负责设专户管理配套费,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配套费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核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开发办的办公经费从收取的配套费中安排,不再另行提取管理费,由市开发办按规定程序要求提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并监督执行。 三、配套费与供热、供气集资费的政策衔接 (一)2002年4月11日以前的1.开发商已向政府(包括供热、供气单位,下同)交款,但未与购房者签合同,收费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指挥中心办公大楼招标书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指挥中心办公大楼物业管理维修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青岛市公安局交通指挥中心 法人委托代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方 二、招标文件及要求 三、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评标 六、授予合同 第三部分资格证明 一、物业概况 二、机电设备一览表 三、空调设备明细表 四、物业服务范围及说明 第四部分技术要求及说明 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一投标函 附件二投标报价一览表 附件三主要管理人员名单 附件四商务条款偏离表 附件五业绩表 附件六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附件七投标人服务措施及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格式由投标人自定)?人员安排计划

?项目实施组织机构情况(人员简历表)?负责人业绩与介绍相关证明材料 ?组织实施方案 ?工作标准与要求 ?优质服务承诺 附件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九政府采购诚信承诺 附件十投标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和封口格式

招标邀请函 致: 经我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前期调查并报审查同意,邀请你单位参加交警支队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 我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同中标人签订《青岛市公安局交通指挥中心办公大楼物业管理维修工程项目》、《廉洁协议》、《资料归档交接协议》等合同和协议。 请你单位于2012年 08 月 23 日北京时间 09:30 时之前的工作时间内,到本函确定的地点领取全套招标文件。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我们将十分感谢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的1天内,用快件或传真予以书面确认,没有按本函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或没有按本函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招标文件索取及确认回函地址: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姓名: 有关投标的详细要求,请参阅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的内容。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