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发展

第六章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发展
第六章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发展

第六章学习宪法法律建设法治体系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发展

一、法律的词源与含义

2.“法”的中文词源

古代的法字是“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廌”(音zhi质),据说是一种独角神兽,又叫獬(音xie谢)豸,性中正,辨是非,在审判时被触者即被认为败诉或有罪,所以“击之,从去”。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这样解析:“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此兽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说它同麒麟相象。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利无比,故又俗称独角兽。獬豸有分别罪与非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去”是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一说判决把罪人从所在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一说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说文解字》这一解释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在商周时代,法和刑是通用的;第二,法从古代起就有公平的象征意义:“水”不但有平整正直的意思,而且有“裁判”的功能性的含义,把罪者置于水上,随流飘去,有驱逐的意思;第三,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

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在秦汉时期,改“法”为“律”,二字已同义。据我国《尔雅·释诂》记载,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语义。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把律解释为均布,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唐律疏议》更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律”。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

除了上述几字与法字有关外,古代作为社会规范的“礼”,也有约束和规制的含义,与法有一定的联系。

3.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区别

在现代汉语中,法、法律两词基本上可以互换,但随着语境的不同,也存在着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的法是指所有与规制和约束有关的现象和规则,既包扩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实定法,又包括自然法意义上的理想之法、应然之法,甚至,团体组织中的规则也可以被称为法,如党纪、行纪,厂规、帮规,甚至还有民间所称的“家法”等。狭义的法,是与法律相对照的,专指自然法,即社会中的价值观念,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和,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等等,甚至也包括由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例、法理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在我国法学辞书中或一些法学著述中,通常又把广义的“法律”称之为“法”,而将狭义的“法律”仍称为“法律”。

二、法律的本质与特征

1.法律的本质

研究法的概念,即回答法什么是法时,首先应注意法的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辨证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这两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本质总是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总是本质的显现。把这一辩证法的原理运用于法学研究,可以说“法的本质”与“法

的现象”是一对范畴,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而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观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依据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统治阶级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这里,他们之所以用“法律”,是由于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但通观法的历史,法的表现形式并不是只有法律这一种。除法律之外,还有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权威性法理、法学家的注解等。所以可以把马克思、恩格斯所用的“法律”普遍化为所有法的形式。这样就可以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2)法律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把法的本质首先归结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开始触及到了统治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但如果认识停止于此,仍摆脱不了唯心主义。要彻底认识法的本质,认识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还必须深入到那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的所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伟大功绩之一,

就是发现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生产方式因素的决定意义。生产方式之所以是根本因素,在于它一方面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成员,创造了社会;另一方面,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地形、气候、土壤、山林、水系、矿藏、动植物分布等地理环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说来只有通过生产关系才能作用于法。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

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为依据,总结以往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可把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院判决。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但只调整一部分重要的社会关系,并不会规范人们所有的行为,因而不会对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这种统一性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基础之上的。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从法的统一性又可以引申出来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利益或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形式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是否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系统化的暴力。也就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

三、法律的产生和发展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按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性质总是与其所在的社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因此,除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外,法律发展史上也相应的先后产生过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

1.奴隶制法律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法。和奴隶制国家一样,它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和奴隶社会的形成而诞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世界上大多数民族都经历了奴隶制社会这个发展阶段,也都存在过奴隶制法。中国奴隶制法到了殷商时期(约前16~前11世纪),由于阶级斗争的激化而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即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左传·昭公六年》),“刑名从商”(《荀子·正名》)。到西周(约前11世纪~前771)穆王时,令吕侯制作刑书,史称“吕刑”,可见中国奴隶制社会已有成文法。

在人类历史上,最先进入奴隶制社会的,除中国外,还有埃及、巴比伦、印度等国。它们都有各自的法。其中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共282条,是一部涉及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各方面的初具规模的法典。公元 6世纪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的法典更是一部比较完善、影响比较深远的奴隶制法(见罗马法),对于后世资本主义立法有重要影响。

2.封建制法律

封建社会是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在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无论是东方的地主和农民,还是西方的领主、封臣和采邑,都是封建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不完全占有作为生产劳动者的农奴或农民。封建制法就是经封建制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封建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

封建制法的特点:(1)严格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所有权。

(2)维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

(3)确保封建地主特权。

(4)严刑峻法,残酷镇压农民的反抗。

(5)(在西欧)宗教的戒律和教会法起过很大的作用。

战国以后,中国进入了封建法制时代。自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在从战国到清代后期这两千多年中,无论是法律理论、立法技术、法制规模,还是法律内容、司法体制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其主体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发展和成熟的。从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开始遭受西方列强的一连串的侵略和欺凌。在内忧外患之中,中国社会也开始了艰难的转变。从法律上看,这种转变的突出特征是,存在

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体制、法律观念开始瓦解,而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开始在中国土地上艰难地生长。

而在西方,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是西欧法律史上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以日耳曼法为基础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占主导地位,日耳曼法是西欧近现代法律的重要历史渊源。日耳曼法作为早期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法律,既表现出封建法律的特征,又保留着原始公社时期习惯的残余。同时,由于它是在以基督教为国教的罗马地区形成和发展的,所以受到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

教会法产生于公元一世纪的巴基斯坦,早期受到罗马统治者的残酷镇压。公元380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到中世纪,它又成为欧洲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教会法是随着基督教教会的产生和发展逐步形成的,西欧中世纪法律的一个明显特点是二元化,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成为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有重要作用,是维护僧俗封建主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的有力工具。它在价值基础和认识论层次上深刻影响着西方法律制度。在传递古代文明,在中世纪欧洲对罗马法的继承上也曾起过积极作用。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律的三个重要渊源之一。教会法在婚姻家庭方面、刑法和诉讼法等方面都影响着西方法律制度。教会和世俗的斗争,促进了宪政国家的二元社会的形成与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教会法在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的某些原则,对后世的国际法也有一定影响。

3.资本主义法律

资本主义法是在封建时代的后期孕育、萌发,通过资产阶级革命而最终确立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以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为基础,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来自于占社会少数的资本家阶级,因此,它与古代两种历史类型的法一样,也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不过,由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是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存在和运行的,所以,它又是近、现

代法律文明的一种形态,其奉行的许多原则也就明显不同于古代法律制度。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总体特征就是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下述原则之中。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在法律史上,这一原则首次出现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上:“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后来,各国的资本主义立法都确认了这条原则。

这一条原则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首要的原则,因为它准确地反映了“自由地利用资本来剥削劳动”这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本质的要求。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并不存在这样的法律原则,那时,私有财产虽然受法律保护,但并未达到神圣不可侵犯的程度,因为在国家和专制王权面前没有什么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权利,国家和专制王权不受法律约束,它们对私人财产的侵犯不会引起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这一原则为交易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当然,在任何人的财产权利都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法律表达的背后,存在着一种明显的事实状态,即,主要的社会财富垄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他们才是这一原则的真正受益者。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近代资本主义法中具体表现为一种绝对的所有权,它允许所有权人几乎可以完全任意地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任何人(包括政府)均不得干涉。这种绝对的所有权在后来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矛盾。到了20世纪初,所有权的滥用开始受到限制,这是资本主义法制发展史上现代法制区别于近代法制的重要标志。

一般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个原则是保护资产阶级的。“这一原则虽然形式上适用于一切人,保护其私有财产,但事实上资产阶级才是真正的受益者,无产阶级没有多少可保护的财产。”但是,如果无产阶级成为

统治阶级,并也有了财产以后呢?中国新宪法的修改已经确立了这个原则。私产神圣有其缺陷。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也并不神圣。如大公司兼并,各国都立法,要考虑公民所在地的政府的意见。

(2)契约自由原则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首次把契约自由上升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它意味着承认一切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法律所界定的广阔领域中自主地处分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并在交往各方达成合意的条件下建立或改变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一原则是市场经济关系本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市场经济与自然经济最关键的区别就在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是为满足本人消费、交纳地租和赋税而进行的生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是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因此,市场经济也就是自由交换的经济,它在法律上就表现为一系列契约订立和履行的总和过程。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人身占有、人身依附、等级特权和专制王权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不相容的,也是与契约自由原则不相容的。可以说,契约自由原则不仅为重新安排和调整经济生活提供了新的准则,也由此而对整个社会生活的重新安排和调整提供了参照,从而,现代文明、现代法制的第一种形态——资本主义文明和法制才能得以确立。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契约自由原则在形式上给一切人都提供了自由选择的机会,但是,对于不占有生产资料的普通劳动者来说,它只意味着决定把劳动力出卖给什么人的自由,然而,在为了生存必须出卖劳动力、必须接受剥削这一点上是没有自由选择余地的。因此,契约自由对于资产阶级才具有完全的意义,对于普通工人则只有部分意义,它是以契约自由的形式实现的经济强制。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体现法国大革命之理想的《人权宣言》在第1条和第6条规定:“人们在自由上而且在权利上,生来是平等的。”“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保

护或处罚都是一律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这一原则同前述两条原则一样,也是由资本主义法制首先确立下来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括丰富的内容,其中最基本的精神有三点。第一,所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种权利能力生而具有,不以任何特定事实为条件,它实际上就是人权,即,任何人都享有的做人的权利和资格。第二,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公民”这一法律称呼代表着一种法律地位,它与基本权利和义务相联系。在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任何人只要具有公民资格,就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平等的基本义务。第三,法律平等地对待同样的行为。法律在对行为施加保护和惩罚时,只关注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而不关注行为人的身份。这一精神被形象化地表现为西方文化中司法女神的眼睛总是蒙着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确立,是人类社会从古代法律制度进入现代法律制度最主要的标志,是等级社会和专制国家的死亡宣告,因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也应看到,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和政治结构中,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是不同的。尽管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但法律规范中的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性,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必要的社会条件,在经济资源、政治资源和信息资源实际不平等占有的情况下,平等的权利对许多普通劳动者来说,很少具有实际意义。虽然在法律上,一个汽车装配线上的工人也与他的雇主一样有投资办厂的权利,也与他一样有竞选总统和议员的权利,然而,这些平等的权利丝毫也不能改变资源的实际不平等占有的阶级差别。法律上的平等只能是以不平等为前提的平等,因为私有制确认了人们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没有经济上的平等就不可能有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平等,所以,人权原则对资产阶级来说是真实的,但对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在一些根本的方面只能是形式的和没有保障的。比如,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公然宣告“人人生而平等”,但直至1920年才承认妇女的选举权。美国的种族歧视更是尽人皆知的事实。

除了上述讨论的三条原则之外,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还有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或宪法至上)、有限政府、分权制衡、普选代议等许多重要原则,不过,相对而言,这些原则都是为了保障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为了保障商品生产与交换在契约形式下进行,为了保障权利、义务的平等分配而被确立下来的。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资产阶级以不同于古代社会的方式实施自己的统治,其整个阶级的共同利益在其“法治国家”的稳定状态下得到了最大化的实现。

4.社会主义法律

(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前提条件。

法律和国家政权是紧密联在一起的。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也不例外。无产阶级只有在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才能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自己制定的社会主义法律的贯彻实施。如果没有掌握政权的事实,社会主义法律就无从产生,更谈不上贯彻实施,可见,无产阶级是否掌握国家政权,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具有决定性意义。

(2)摧毁旧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基础。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对待旧法的态度,与一切剥削阶级掌握政权后对待旧法的态度有着根本区别。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决不能像剥削阶级那样去承袭旧法,只能在摧毁旧法的基础上创建崭新的社会主义法。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法和一切剥削阶级法是两种根本对立的法律体系。首先,它们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是根本对立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一种完全新型的经济基础,这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要求有与它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包括法律制度,而旧法作为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本不可能适应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要求。其次,它们在阶级本质上是根本对立的。旧法是剥削阶级意志的反映、代表少数人的利益和要求,它同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是互不相容的,无产阶级绝不能把反映剥削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拿来

为自己服务。再次,它们的历史使命也是根本对立的。社会主义法律的历史使命是发展生产力,消灭阶级和剥削,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而剥削阶级的旧法则是为维护剥削制度,为巩固剥削阶级统治服务的。无产阶级不应该也不可能利用旧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3)批判地继承旧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条件。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新事物的产生都不是简单地否定旧事物,而是在否定旧事物的同时,批判吸收其中对新事物有积极意义的因素。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也不例外,在根本否定旧法的本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可以而且应该批判地吸收旧法中一切合理的因素,如法律的概念术语、法律的形式、法律的调整经验等。

地质学发展简史(精简版)

地质发展简史 1.地质知识积累和地质学的萌芽时期(远古~1450) 岩石和矿物知识的积累 对地质作用的认识 对地球的启蒙认识 中世纪的地质学 2.地质学的奠基时期(1450~1750) 地质哲学思想的初步发展 对化石和地层的认识 岩石学、矿物学和矿床学的发展 3.地质学的形成时期(1750~1840) 地质考察旅行的兴起 水成论和火成论 地质学体系的形成 灾变论和均变论 4.地质学的发展时期(1840~1910) 地层学和古生物学 岩石学、矿物学和矿床学 动力地质学 地槽地台学说和全球地质构造的理论综合 5.20世纪地质学的发展(1910~) 地质学各分支学科的发展 大陆漂移说 地质学的新阶段及板块构造学说 地质学发展史是人类在生产和探索地球奥秘的过程中,逐步认识地球的组成和结构,地球及其生物界演变的规律,特别是地壳和岩石圈运动规律,并为人类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环境服务的历史。 人们对地球的认识源远流长。在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原始朴素的地质知识逐渐形成了地质科学的知识体系。根据地质知识发展的程度,并参照其社会文化背景,可将地质学发展史划分为5个时期。①地质知识积累和地质学萌芽时期(远古~1450),以认识的直观和解释的猜测性为主要特征。②地质学奠基时期(1450~1750),其特征是随着自然科学的诞生,地质知识趋向系统化。对地质现象试作理性解释,并逐步建立了观察和推理方法。③地质学形成时期(1750~1840),一方面地质知识得到较全面的概括和总结,另一方面,人们将地质作用、过程和结果联系起来加以思考,给予解释。地质思想、理论和学说十分活跃,由此初步形成了地质学体系。④地质学发展时期(1840~1910),其特征是地质知识和理论的发展,逐步形成了综合分析方法,初步提出了全球性地质发展史的认识。 ⑤20世纪的地质学(1910~),这一时期特点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新的地质学说、地质学理论不断涌现,地质学分支学科之间日益相互渗透,地质学与地球科学的其他学科相互沟通,形成了全球性地质学体系。

法律的概念读书札记

《法律的概念》第五章读书笔记 读此文之前,我看了作者哈特的简介,这位英国著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尼古拉?莱西在《哈特传》中说,“人们已经公认,他几乎是凭一己之力,……在某种程度上彻底改造了法哲学,复活了英国实证主义与功利主义传统,并将法哲学与现代语言哲学的洞见结合起来。在这个领域,他的影响相当于维特根斯坦对于整个哲学的影响。”他的这部著作《法律的概念》被誉为20世纪英美法学里程碑式的作品。 如我们所知,越是简单的概念往往越难解释清楚,相反,那些貌似很复杂的名词却能很容易地阐释,而不用费多少脑筋。“法律”就是一个很难被解释的概念。哈特在他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对法律做了一种全新的定义。 第五章标题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分为三个部分,这一章从全书结构上看可以说起到了一个过渡的作用。既对旧的学说进行批判,同时又提出新的学说。 在第一节“崭新的起点”中,作者首先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不足进行了有力的批判。奥斯丁提出了一个简单模型:法律是主权者的强制命令。作者很容易的就证明了此模型未能成功地呈现某些法体系的明显特征这一问题,作者举出了四点理由。不仅如此,为使自己的论证更加充分,作者还对这个模型之附属构想进行了检讨。这些附属构想想要把这个理论从困境中拯救出来,但无疑是徒劳的。比如作者对“默示命令”的观念的批判,这个观念并不能适用于现代法体系复杂的情形,而只能适用于一些较简单的情况,如“某个将军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决定对其下属所发布之命令不加干涉”;此外还有对其他构想的批判,如“将授权规则当成仅仅是义务规则的片段”“官方身份与私人身份的区分”等,这些都是极为片面的。因此,在这样的批判之后,作者得出一个结论:前三章是一个失败理论的记录,我们需要一个新的起点。通过对“法律命令说”的反思,作者意识到这个理论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其所构建的要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等观念并不包括或者说不能把这些要素组合起来产生“规则”的观念”,因而作者接下来很自然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法律规则说”,提出了科以义务的

法律的概念 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 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 与其她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就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并且有意思的就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就是法律。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就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就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就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就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就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就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就是本质性的。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就是混乱或虚构的。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就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就是法官的发现。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就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之处与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第二章法律、命令与指令 在本章作者分析了各种祈使语句,认为强盗情境就是最为典型的,决定在此情境基础上完善,建立奥斯丁理论较为清晰的法律概念。首先,作者增添了“普遍性”的要素。法律指出了普遍的行为态样,适用于一般大众。像强盗情境这种面对面地个别告知对其行为的指示,其实只就是法律的辅助。其次,补充了“持续性”的要素,以及“普遍服从的习惯”。最后,考察“发布命令的人”,作者补充了“独立性”与“主权者”的概念。 第三章法律的概念 本章作者从三个方面对奥斯丁模式提出质疑:法律的内容;法律的产生方式;法律适用的范围。就内容而言,刑法及其制裁与命令模式中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侵犯法也有类似之处。但像规定有效合同等之订立方式的法律规则,不强加责任或义务,而就是通过授予人们某些指定的程序,遵循某些条件,在法律强制框架范围内创设权利与义务的结构,来为个人提供实现她们愿望的便利。授予权力的规则也不同于此模式。 基于法律多样性,为了寻求法学的统一性,第一种作法就是将权利或权力行使的“无效”作为一种制裁。但这就是一个混淆的根源。其实在一些场合“无效”未必就是一种“不幸”。更重要的,“无效不能被类同于为力戒规则禁止的行为而系于这种规则的惩罚”(36)。刑法可以区分两种东西:规则所禁止的行为与抑制行为的制裁。两个部分就是可以相对分离的。而无效的规定就是规则本身的组成部分,不可分离。另外一种瞧法就是,所有真正的法律都就是下达给官员的实施制裁的有条件的命令。“该理论含有一个转变,即从原初的作为由制裁威胁作为后盾的命令组成的法律的概念的转变。现在的中心概念已成为对官员下达的实施制裁的命

地质简史

地层资料 地史知识 我们在地表获井下坑道中,经常见到,一层又一层的沉积岩和 煤层。它们都是在漫长的地壳发展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产物。地 质学中,通常把某一地质时期形成的岩层,称为这一地质时期的 地层。 (一)地层单位 为了统一和方便对比,国际上称划分为地层通用单位分为界、系、统三级。 1、界 界是最大的地层单位.它的划分主要是根据生物界演化史上的的阶段。不同的界中的生物之间常有较明显的差别。界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次一级的地层单位——系。 2、系、统 是第二级的地层单位,它是界的组成部分。通常一个系可分 为上,中、下三统,少数的系分为上、下两统。在生物方面每个统都有它的特有代表性种属。 此外,在一些煤矿区的地层系统中,常遇到的是一些地方性的单位:如群、组、段等。 群:是最大的地方性地层单位,其范围通常相当于一个统,有时可大于统,甚至大于系。如华北上石炭统含煤地层称为太原群。 组:是地方性的基本地层单位,其范围通常小于一个统。如华北下二迭统下部的含煤的地层称山西组。 段:是小于组的地方性地层单位。组可以根据地层的岩性特 征等标志的不同,划分为若干个段。 (二)地质时代 在划分地层系统的基础上,将地壳的发展历史相应的划分为 若干级地质时代的单位:代、纪、世……。 1、代 是国际最大的通用地质时代单位。它与界相对应,代表形成 一个界的地层所经历的地质时代。代又可再划分成若干个次一级 的地质时代单位——纪。 2、纪 是国际通用的第二级地质时代单位。它与系相对应,代表形 成一个系的地层所经历的地质时代。纪又可再划分为更次一级的 地质时代单位——世。 3、世 是国际通用的第三级地质时代单位。它与统相了’一,代表形成一个统的地层所经历的地质时代。通常一个纪可分/J早、中、晚三个世,少数的纪分为早、晚两个世。 三、地质简史 (一)太古代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得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得词源 法律得一般含义 法律就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得行为规范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法律就是统治阶级意志得体现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得历史发展 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本质 从法律所体现得意志来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就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得广大人民意志得体现 从法律得实质内容来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与自然规律得反映,具有鲜明得科学性与先进性 作用 法律得规范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 社会主义法律得社会作用 确立与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得国家制度、社会主义得经济制度、与谐稳定得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社会主义法律得运行 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 我国宪法确立得基本原则与制度

宪法得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得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得法律效力 在修定与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她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得基本原则 党得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原则 我国得国家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得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公民得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力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与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与法律 维护祖国得安全、荣誉与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与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她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成 标志 重大意义 特征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本质要求 体现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时代要求

“地质学”简介、含义、起源、历史与发展

地质学是关于的物质组成、内部构造、外部特征、各圈层间的相互作用和演变历史的知识体系。在现阶段,由于观察、研究条件的限制,主要以岩石圈为研究对象,也涉及水圈、气圈、生物圈和岩石圈下更深的部位,以及某些地外物质。 地球自形成以来,经历了约46亿年演化过程,进行着错综复杂的物理、化学变化,同时还受到天文变化的影响。地球的各个圈层均在不断演变,约在35亿年前,出现了生命现象。于是,生物作为一种地质营力,时时在改变着地球的面貌。最晚在距今200~300万年,开始有人类出现。地球成为人类栖身之所,衣食之源。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一直在努力适应和改变周围的环境。利用坚硬岩石作为用具和工具,从中提取铜、铁等金属制造工具,对人类社会的历史产生过划时代的影响。观察、研究地球,利用地球资源,对地球的现状、历史和将来建立起科学的系统认识,是人类社会继续向前发展的需要。 人类对地球及其演化规律的认识,经历了漫长的过程。由于地球具有1.083×1012立方公里这样庞大的体积,人类感官所能直接观察到的只是地球的表层和局部;那些发生在地球上的过程可以长达千百万年乃至亿万年,无论是个人或整个人类,都难以重复验证;这些地质作用,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各有特点。因此,只有人类的认识能力达到较高水平时,才能建立起对地球总体的科学认识。具有现代科学意义的地质学,是19世纪30~40年代才形成的。到20世纪,以地球为对象,从不同角度和范围进行研究的学科,除地质学外,地理学、海洋科学、大气科学、水文科学、固体地球物理学、地球化学等都发展起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地球科学体系。地质学是其中起骨干作用的基础学科。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活动对地球的影响越来越大,地质环境对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制约也越来越明显。合理有效地利用地球资源、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已成为当今世界所

法律定义及描述

法律定义及描述 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义,简述: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现在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基本的法律: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法律体系通常,法律体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另外还有第三种法律体系(依然存在于某些国家的部份或整个地区)-宗教法,是一种以经籍和其解译为基本的法律。一个国家所使用的体系通常和其历史、其和外国间的关连、以及其对国际标准的依附等有关。司法体系认同应遵行的法源为其法律体系的明确特征。所以不同体系的差别多在于模式的不同,而不在于其内容,且每个司法体系通常都可以找到相类似的法条。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更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

地图学的历史与发展

地图学的历史与发展 马京振 人类生活在地球上,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在一定的地区或者地理环境中进行的,人们要使自己的活动获得成功,就必须认识和利用周围的地理环境。从远古时代起,我们的祖先就一直在寻找这种能描述和分析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的工具,而地图便是这样一种最普通最常用的工具。从古代地图的起源与萌芽到近代地图的发展与传统地图学的形成,再到现代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地图经过几千年的发展而长盛不衰,并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仍然不可取代。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加,地图学一直处在不断的发展中并且充满着生机和活力。 一、地图学的历史轨迹 1.地图学史 古代地图 大约在距今1万至4万年之间的原始社会,出现了用小块石头、树枝在地上摆成的缩小模型,用来表示居住的位置及周围的通行路线。现在所能见到的最古老的地图是公元前27世纪梁流域的苏美尔人的地图,这幅古老的地图是雕刻在陶片上的。在我国,地图的萌芽可追溯到4000年前的夏代或者更早,在《左传》中记载的关于鼎地图的传说,后人称之为《九鼎图》;《山海经》也绘有山水动植物及矿物的原始地图。3000年前,西周为修建洛邑时绘制的洛邑城址地图,是我国历史上第一幅具有实际用途的城市建设地图。《管子·地图篇》对当时的地图内容和地图在战争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并指出“凡兵主者,必先审之地图”,可见在当时地图在战争的作用已经很受关注。 古代地图从原始地图逐渐发展到具有相当绘制水平的地图,无论就地图的种类,地图的内容要素、地图测绘技术等方面来看,都反映了当时我国地图科学的蓬勃发展,但这时在制图的理论上还没有系统的阐述。从西晋到明末,这时期,裴秀创“制图六体”,奠定了制图的理论基础,中经贾耽、沈括、朱思本一直到罗洪先,终于形成在我国古地图中最有影响的《广舆图》体系。 近代地图的发展 公元14世纪后,由于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国的罗盘、造纸、印刷等技术的西传,推进了当时欧洲探险的地理发现,也推动了地图的发展。从16世纪开始,出现了社会对新地图的需要,当时最具代表性的地图学家,在东方是我国的罗洪先,西方就是佛兰德Flanders的墨卡托(Gerhardus,1512-1594)。墨卡托的《世界地图集》和我国罗洪先的《广舆图》总结了16世纪以前东西方地图学发展的历史成就。 十六世纪七十年代,在西欧各国出现了大规模的国家三角测量和地形测绘,并先后测制和出版了大比例尺地图和中比例尺地图。我国是亚洲最早以政府名义统一进行地图测绘的国家,清朝乾隆皇帝期间就开始了全国规模的测绘工作,主要是测定全国的三角网,历经十年的艰辛,终于在1718年完成了《皇舆全览图》,后来又编成中国分省图。这些大规模的三角测量和地形测绘,奠定了近代地图测绘的基础。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1907-1992),英国着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着名的法理学大家。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这本书是为法理学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法律人会将此书视为分析法学道德一篇论文,因为它所关心的是阐明法律思维的一般架构,而非批评法律或法律政策。此外,作者在许多地方提出了可以说是关于语词意义的问题。 哈特认为语言可以让现实被人们所理解,但语词有局限性,必须推敲这些语词的社会语境。我百度后发现有很多人从“语言哲学视角”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什么是语言哲学,这一点我不关注也不想搞明白。然而,哈特提出的很多概念“初级规则”、“次级规则”、“承认规则”、“规则的内在面向”、“规则的外在面向”,借用一次课堂讨论中同学批评我的话,可以称为“相当笨重”,自认这些语词并没有让现实更明白,反而让我更糊涂。由于并无明确的结论,全书看起来拖沓冗长,仿佛一场辩论赛,当你感觉使出全身力气说服对方时,你已经掉进了对方的陷阱,变得黏黏糊糊而缺乏自信。但是这样的文字,一则从内容上为他人提供了思考的基础和批判的靶子,二则让读者看到了书者的思维轨迹和智慧显现,于我们如何思考很有启发。 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法律都有一个最为显着的普遍特征,就是它的存在意味着特定种类的人类行为不再是任意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在《法律的概念》这本书里,哈特概括了法律

《发展经济学》课后笔记

本课程的考试内容与考核目标以课程考试大纲为标准,其重点内容为: 第一章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学的概念,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特征,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的概念及其联系与区别,发展的涵义和发展水平的衡量,发展经济学的发展阶段。 第二章重点掌握哈罗德-多马经济增长模型、罗斯托的经济成长阶段论、刘易斯的两部门模型,并能对他们做出简要评价;重点掌握新旧增长理论的区别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启示。 第三章掌握收入的规模分配与功能分配、吉尼系数与洛伦兹曲线的概念,吉尼系数衡量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的方法及其缺陷,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的关系及库兹涅茨倒U曲线,发展中国家对解决经济增长与贫困之间关系的政策取向及发展中国家的收入分配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人口增长率的概念,世界人口迅速增长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原因,人口过渡理论及其对解决发展中国家人口问题的意义,马尔萨斯人口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缺陷,并分析为什么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基本上是错误的,现代微观经济学的家庭生育理论及其对控制人口、制定人口政策的意义和作用,领会关于人口问题的两个基本观点的涵义,分析解决发展中国家人口问题所应采取的人口政策。 第五章人力资本的概念,人力资本的形成途经,教育在人力资源开发中的作用,教育与收入分配、计划生育的关系,教育的个人成本与收益、社会成本与收益,掌握教育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领会发展中国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发展中国家的教育发展战略与政策。 第六章掌握公开失业与隐蔽失业的概念,分析发展中国家就业问题的特点及其严重性,分析无就业的增长和产出滞后现象,领会产出与就业增长之间关系的两种不同观点,分析发展中国家的过渡城市化和人口劳动问题,掌握托达罗的乡-城人口迁移模型,并分析其对解决发展中国家就业问题的政策涵义。 第七章掌握凯恩斯的绝对收入假说、弗里德曼的永久收入假说、卡尔多的阶级收入假说,领会要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水平对投资率的基本要求,理解为什么提高资本利用效率有时比资本的量的增长更重要,各种储蓄行为理论的主要论点及其对资本形成的意义,理解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分析为什么资本决定论是错误的,了解经济发展的其他决定因素及其作用。 第八章关于经济增长源泉和决定因素的主要传统观点及缺陷;认识新增长理论对解释经济增长的源泉和决定因素的贡献;摒弃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入以科技进步为基础的集约经济增长方式是发展中国家长期经济增长的根本途经;技术知识与属性知识、知识差距与信息问题。发展中国家政府在缩小知识差距过程中的作用。为了缩小知识差距、解决信息问题,发展中国家应当执行的政策;熊比特的创新理论及其意义。国家创新体系。 》 第九章可持续发展的涵义及其对经济发展战略思想的影响和意义。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影响环境质量的因素及影响和控制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途径。市场失灵与政策失灵。在环境治理、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经济手段与其他手段相比的优越性。

浅谈地图的未来发展趋势

浅谈地图的未来发展趋势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地图作为重要的信息也在逐步的分化为纸质地图、电子地图以及电子地图信息系统。本文简述了纸质地图的发展,并着重对电子地图进行了分析,其根据不同的用途可以罗列电子地图站点(天地图、四维图新等),未来电子地图的发展趋势主要是四个方面:实景地图发展,智能交通发展深度POI 信息和增值服务。 关键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发展趋势 在现代化社会中,人们已经迈入了信息化时代。而地图作为信息的载体,在军事乃至日常生活中都有广泛的应用。地图的发展发生了丰富多样的变化,从简单、轻巧的纸质地图到形式多样、信息丰富的电子地图,然后发展为系统化、智能化的电子地图信息系统。在对地图的使用和发展中,其已经成为生活中无可取代的一部分。 一、地图定义的演变 地图最早是用以对人们生活环境、行走路线以及一些位置信息的记载。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地图作为工具被人们广泛的使用。随着漫长的发展,地图已经形成一套系统化的知识。今天我们所说的地图,囊括了数学、测绘学以及地理学等多学科的综合。简而言之,地图即是传递空间信息的通道。经过不断的改造,地图产品的功能越来越强大,而载体的形式也在不断的进步。 二、未来地图的趋势 (一)、数字化趋势 地图数字化功能是自动化指挥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信息量大,精度高,具备查询、检索、分析和决策功能。 当时,美军一支特混舰队准备攻占日军盘踞的太平洋不岛——瓜达尔卡纳尔岛。不过,由于这个岛屿太不,美军手头根本找不到该岛地图,令指挥官大伤脑筋。 就在这时,一位随军记者到舰队采访,随身带着几张与妻子游览瓜达尔卡纳尔岛的风景照。美军指挥官如获至宝,情报部门立刻就几张照片进行分析,并结合其他情报,终于弄清了岛屿地形和日军兵力部署情况,由此确定了岛屿登陆点和轰炸地区。 正是靠着照片拼凑的地图,美军一举夺取了岛屿,仅以微不代价就歼灭了驻岛的数万日军。

工程地质学发展历史

介绍工程地质学发展历史 工程地质学是研究与人类工程建筑活动有关的地质问题的学科,是地质学的一个分支。 工程地质学的目的在于查明建设地区或建筑场地的地质条件,分析、预测和评价可能存在和发生的工程地质问题,及其对建筑物和地质环境的影响和危害,提出防治不良地质现象的措施,为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规划、建筑物的正确设计、顺利施工和正常使用,提供可靠的地质科学依据。 工程地质学产生于地质学的发展和人类工程活动经验的积累中。17世纪以前,许多国家成功地建成了至今仍享有盛名的伟大建筑物,但人们在建筑实践中对地质环境的考虑,完全依赖于建筑者个人的感性认识。17世纪以后,由于产业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出现并逐渐积累了关于地质环境对建筑物影响的文献资料。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整个世界开始了大规模建设时期。1929年,奥地利的太沙基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工程地质学》;1937年苏联的萨瓦连斯基的《工程地质学》一书问世。50年代以来,工程地质学逐渐吸收了土力学、岩石力学和计算数学中的某些理论和方法,完善和发展了本身的内容和体系。在中国,工程地质学的发展基本上始自50年代。 3内容 工程地质学主要研究建设地区和建筑场地中的岩体、土体的空间分布规律和工程地质性质,控制这些性质的岩石和土的成分和结构,以及在自然条件和工程作用下这些性质的变化趋向;制定岩石和土的工程地质分类。 工程地质学要分析和预测在自然条件和工程建筑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地质作用和工程地质问题,例如:地震、滑坡、泥石流,以及诱发地震、地基沉陷、人工边坡和地下洞室围岩的变形,因破坏、开采地下水引起的大面积地面沉降、地下采矿引起的地表塌陷,及其发生的条件、过程、规模和机制,评价它们对工程建设和地质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研究防治不良地质作用的有效措施。 工程地质学还要研究工程地质条件的区域分布特征和规律,预测其在自然条件下和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变化,和可能发生的地质作用,评价其对工程建设的适宜性。 由于各类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和作用,及其所在空间范围内的环境不同,因而可能发生和必须研究的地质作用和工程地质问题往往各有侧重。据此,工程地质学又常分为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学、道路工程地质学、采矿工程地质学、海港和海洋工程地质学、城市工程地质学等。 工程地质学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地质学方法、实验和测试方法、计算方法和模拟方法。 地质学方法即自然历史分析法,是运用地质学理论,查明工程地质条件和地质现象的空间分布,分析研究其产生过程和发展趋势,进行定性的判断。它是工程地质研究的基本方法,也是其他研究方法的基础。 4实验和测试方法 包括为测定岩、土体特性参数的实验、对地应力的量级和方向的测试,以及对地质作用随时间延续而发展的监测。 计算方法,包括应用统计数学方法对测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利用理论或经验公式对已测得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以定量地评价工程地质问题。 模拟方法,可分为物理模拟(也称工程地质力学模拟)和数值模拟,它们是在通过地质研究,深入认识地质原型,查明各种边界条件,以及通过实验研究获得有关参数的基础上,结合建筑物的实际作用,正确地抽象出工程地质模型,利用相似材料或各种数学方法,再现和预测地质作用的发生和发展过程。 电子计算机在工程地质学领域中的应用,不仅使过去难以完成的复杂计算成为可能,而且能够对数据资料自动存储、检索和处理,甚至能够将专家们的智慧存储在计算机中,以备咨询和处理疑难问题。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摘要]本文尝试用展开的方式考察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即联系个人生平、相关概念、历史背景甚至是写作方式来解读该书,《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所以读者可能无法找到在以往介绍该书的资料中总结的观点。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来否定前人的知识总结,而是要在那些耳熟能详的观点中发掘哈特提出它们的原因,告诉我们为什么那个时代诞生了这本书,作者希望表达一种什么样的意象。我希望用尽量严谨的文字,告诉大家《法律的概念》文字背后或者相关的知识。 [关键词]哈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故事服从意象 读书的方法有很多种,选择读书方法的标准就是对阅读者而言文本的重要性,以此出发才有了精读和略读的区别。 《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就个人而言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书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这点毋须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实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渐显现,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这些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本科的《为权利而斗争》们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又不乏睿智的文字。 读书一般是带着问题开始的,这个过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问题。产生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互动过程,二者此消彼涨,似乎无穷尽矣。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我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进路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我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于是我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这意味着从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而且这种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较偷懒的方式——看他人写的介绍性文章,来完成,读后感《《法律的概念》读后感》。“知其所以然”是一种与“知其然”相关的阅读过程,它所要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的文本)?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我,兴趣油然而生。除此以外我认为,不无裨益的是,这种探求也在无意间进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认识模糊区。 不可避免的,有人还会追问“知其所以然”的意义何在。这里必然涉及对待文本的态度问题。文本提供的是什么?也许有人会说是知识,我认为这是一种绝对的看法,文本至多提供的是信息。知识这个词语包含了肯定的价值判断,而这些文本能所提供的能够符合这种肯定的价值判断吗?不然,离开了历史的解读,所谓的“知识”也许仅仅是被肢解、拼凑的信息。拿《法律的概念》来说,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本书谈的是:哈特在批判奥斯汀的“法律命

波金斯的发展经济学笔记前五章

第一章发展的模式 一、经济增长: 指一个国家总体或人均收入和产品的增长。 经济发展:含义广泛,不仅包括GDP的增长,还包括教育、卫生和人类其他福利的改进,以及经济、社会结构的改善。 二、在发展中国家中对现代经济增长最具潜在影响的差别: 教育的传统;是否由本国人控制商业、金融、交通;是否具有共同的语言、文化和民族意识;是否具有自治的传统、历史经验;地理条件是否有利。 三、替代的概念:指国家的发展具有多重途径,发展的先决条件可以相互替代,不存在某必 须具备的先决条件。如,德国的银行体系、俄国的税收替代了资本原始积累而实现增长。补充:1、金融自由化的迅速发展导致了深层的金融危机,因为地方金融机构的脆弱和外国资本的抽逃。 2、经济发展带来的主要结构变化:总产值中工业比重上升(工业化),农业比重下降, 人口的城市化以及市场化程度提高。 第二章衡量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 一、衡量经济增长 1、GDP的缺陷:无法衡量未进入市场的家庭生产和不良经济活动所带来的社会、自然环境 的代价。(发展中国家大量的经济活动并不进入市场。随着经济的增长,GDP的计算可能会高估经济的增长,因为一些经济活动被计入GDP仅仅是由于从家庭内转移到了市场。)2、汇率扭曲问题的原因:发展中国家贸易管制和汇率干预;作为国民收入重要组成部分 的不可贸易品的价格在国家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在竞争中形成的市场汇率缺点:倾向于低估穷国的GDP水平。因为市场汇率的计算以可贸易品和资本流动为基础,而不包括穷国的大量低价不可贸易品。 购买力平价理论:是关于汇率决定的一种理论,该理论认为两国货币的购买力之比是决定汇率的基础,汇率的变动是由两国货币购买力之比变化引起的。(相关计算见课本31页) 二、经济发展的意义 经济发展未给人民带来福利增长的原因:政府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是维护其统治而非提高人民福利;资源被大规模投入到生产中,导致消费被延迟;贫富差距大。 阿玛蒂亚森认为,发展的目标是提高人们选择生活的能力,而收入只是决定这种能力和结果的一个因素。影响收入转变为“选择最低可接受生活方式的能力”的四个广泛因素:人员异质性,环境多样性,社会环境的变化,相对贫困的程度。 三、人类发展指数HDI:衡量发展的一种综合指标,反映了追求长久而健康的生活、获取 知识、能够获得过一种体面生活的资源。 补充:1、后发优势:后起国家可以借用并改进已存在的技术,从而实现更快的发展赶超发达国家。 2、作为丰富选择、推动自由的手段,经济增长仍是穷国的核心工作。 第三章经济增长:概念与模式 一、经济增长依赖于两个基本过程:要素积累与生产率提高。要素积累是指资本存量规模和 劳动力数量的增加;生产率的提高是指提高效率、改进技术以有效地使用生产要素。 二、储蓄、投资与资本积累 索洛等经济增长模型的主要观点:新投资增加了资本存量,而这些新投资必须超过折旧

导航电子地图发展现状及趋势

1电子地图技术 1.1.1国际前沿技术发展趋势 从全球角度看,西欧、北美、日本三个地区的导航电子地图行业起步比较早,历经十几年发展,市场正逐步成熟。按照收入排名,目前世界前三的导航电子地图生产企业为NAVTEQ、TeleAtlas和Zenrin,其中NA VTEQ、TeleAtlas主要市场在欧美,Zenrin 主要市场在日本。目前欧美发达国家电子地图产业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业链。在技术领域,当前研究的热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1.1室内空间信息模型建模与应用技术 随着位置服务的蓬勃发展与大型建筑的日益增多,人们对室内位置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医院、展厅、写字楼、仓库、地下停车场等都需要使用准确的室内定位信息,特别是在应对紧急情况时,如紧急援救、救灾应急指挥调度等特殊应用场景下,室内定位信息更是显得尤为重要。 室内定位信息模型方面国内外都处于研究阶段,目前还没有形成标准规划。室内定位信息模型技术难点主要体现在在线的增量式的地理信息系统更新技术,快捷方便的地理信息本地搜索技术,地理信息存储格式如何表征微观层次的地理信息、怎样体现大量传感信息建模、如何融合室内定位模型等方面。 1.1.2地理信息本地搜索技术 移动本地搜索作为互联网搜索技术与移动通信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搜索技术的引申和应用平台的延展,近两年来日益走向成熟,应用前景也十分看好。移动本地搜索服务的最大优势在于打破了利用电脑进行搜索获取信息的终端局限性,让手机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即时获取所需的信息。专家预测,移动本地搜索技术的应用,必将成为未来移动信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移动本地搜索是基于移动网络的搜索技术的总称,用户可以通过SMS,W AP,MMS 等多种无线数据接入方式进行搜索,获取互联网信息、移动增值服务及本地信息等信息服务内容。用户还可以通过选择搜索结果,定制相关移动增值服务。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的词源 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的历史发展 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本质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 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 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宪法的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修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原则 我国的国家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力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成 标志 重大意义 特征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儿童发展地图__完全版.

儿童发展地图 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参照日期参照人员颜色发展关键 (1) (2) (3) () 使用说明: 1、各领域评估人员先以各自的评估工具评估儿童各领域能力状况。 2、再将各领域评估结果转填或对照到本表。 3、进行各领域之纵向、横向对照,发现各领域的互动关系,找出该儿童发展的关键。

儿童发展地图(参照表) *本表仅供横向对照儿童各领域能力之参考,不能做为测评工具 向阳儿童发展中心2011.3月版 粗动作 头颈躯干上肢骨盆下肢体能 1月 □俯卧头左右动□仰卧头左右动2月 □俯卧头抬高45度 3月 □俯卧头抬高90度 4月 □扶坐时头直立稳定 5月 □扶坐时头转动自如 8月 □独立坐时头颈转动自然 9月 □自由转动头2月 □侧卧→仰卧 4月 □仰卧→侧卧 □扶背可坐 5-6月 □双手撑坐 □俯卧→仰卧 6月 □仰卧→俯卧 7月 □单手撑坐 6-10月 □单手撑坐立起 8月 □独立稳定坐,座 位向前向侧推时 伸手保护反应 9月 □手部有扶物时 躯干可重心转移 10月 □座位后推时伸 手保护反应 11月 □自由转动身体 12月 □维持各种姿势 操作 1-2月 □仰卧手臂挥动 3月 □双手在中线相 碰 □弯肘撑头胸腹 4月 □随着翻身,上肢 抬向翻身侧 6月 □伸直手肘稳定 支撑上半身 7-8月 □匍匐爬时双上 肢交替动 8月 □匍匐前进爬行 9月 □坐时双上肢协 同取置物 9-10月 □四点爬行时上 肢随意可支撑 12月 □上肢可自由推 拉椅背 2月 □两腿交替踢动 4月 □随着翻身下肢 抬向翻身侧 7月 □匍匐后退爬 9月 □四点爬姿 9-10月 □双手双膝四点 爬行 11月 □独立高跪 12月 □单手牵毛巾跪 走2米 13月 □独立跪走几步 2-10月 □膝、踝关节弯 曲、伸展协同控制 6月 □扶站双腿支撑 重量 9月 □扶物站 □扶物站立起 10月 □扶站、蹲坐 □扶家俱侧走 11月 □牵一手走 □独立稳定站 12月 □独立走几步 13-16月 □稳定行走/跪走/ 小步跑 16月 □扶持下抬一脚 18月 □半跪站立起 □快走 □倒退走几步 □牵一手自己上 楼梯 20月 □牵一手自己下 楼梯 21月 □蹲姿直接站起 来 □双脚连续跳2 次 22月 24月 □循环器官心脏 机能的瞬发力(跳 下、击物、踢) 30月 □重量感内分泌 (情绪、牙齿) 36月 □速度感呼吸系 统(肺)身体韵律 感 36-48月 □拍球、三轮车、 秋千、跑步 42月 □距离感 48月 □柔软性前滚翻 □敏捷性(回转) □走平衡台 48-60月 □运动韵律感、肌 耐力(长距离跳、 长时悬吊、跳马 步) □运动速度的调 整(跳远) 48-72月 □(跳高)协调性 (站划秋千、投掷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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