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质量抗辩

买卖合同中的质量抗辩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问题抗辩的几个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问题抗辩的几个问题

发布者: 管理员发布日期: XX-1-30浏览次数:692次来源: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作为原告的出卖人诉请作为被告的买受人支付货款时,买受人常常以货物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以达到减少给付货款、抵消诉讼请求的目的。针对这一审判中的普遍现象,我院总结在审理这类纠纷中积极的审判经验,提炼出在审理此案纠纷中应把握的审理方法和审理重点,并作为我院今年法官业务培训的内容之一,于近期召开法官会议,组织审判人员进行了集中学习和培训。我院总结的几个审理要点为:

一、如何就当事人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依职权进行审查并组织鉴定

当事人为了证明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随时随意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是否决定启动鉴定程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限及相关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同时鉴定申请方应当预交鉴定费和提供相关的鉴定

材料。

2、买卖合同是否约定验收质量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3、是否有支持异议的证据材料。看当事人提出货物质量问题是简单地陈述质量异议理由,还是已经提供相当的证据材料。对提供了证据材料的,法官可经审查判断并在一定程度上初步认定质量异议是否存有事实根据。

4、鉴定结论是否是审理案件必要的证据。审判结果并不一定完全依赖于鉴定结论,法官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对质核查,或者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检查并详细列举质量问题或质量现象清单。这样既可节约诉讼成本,又可使双方当事人清楚地了解质量问题的状况,有利于促成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通过维修、更换或者降价、赔偿损失的方法解决双方的争议。

总之货物质量鉴定程序不应轻易启动,整体上可围绕上述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凡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且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初步

证明存在某些方面质量问题的事实,同时鉴定是解决当事人双方讼争的必要证据,符合以上情况的,可考虑启动鉴定程序。

二、如何区别买卖合同纠纷的反诉请求和反驳理由

买卖合同案件的被告在庭前答辩期间或者庭审之中提出的抗辩理由往往涉及多个方面,诸如出售方交付货物数量、品种不符,货物质量有瑕疵,合同义务的履行方式不符等,以此达到反驳或者抵消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所以,就常常存在反诉与反驳的区别问题。反诉是本诉被告基于同一案件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例如针对原告履约不全或者未实际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要求原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等违约责任或者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撤消、终结合同、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态。而反驳是被告针对原告诉请主张陈述其意见和理由,以达到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其败诉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在买卖合同中被告往往指出原告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主要要素条款履行其应当实际、完全履行的合同义务,导致原告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能成就,应适当地减少货物价金、免除被告违约责任。因此反诉和反驳的重要区别是,反诉是本诉被告以明确形式请求法院判令本诉原告承担买卖合同的民事责任,目的在于以其诉请与原告的诉请相互抵消,是两个诉讼合并方式的吞并抵消;反驳是被告要求在同一诉讼内部,

通过合同双方买卖合同责任的竟合,来达到被告减轻合同对等责任的目的。也就是说,反诉属于请求权,反驳属于抗辩权。反诉是独立存在不受本诉影响的,向本诉原告提出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反驳是依存于本诉,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展开论证。反驳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互相排斥,二者不能同时共存。反诉与本诉则的诉讼请求可相互同时成立,然后再发生吞并或者抵消。所以法官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时,主观上要有警觉意识,随时注意当事人仅是阐明反驳的的观点理由,还是已经提出反诉请求,同时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三、如何判断当事人是请求违约赔偿责任还是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及二者是否存在竟合状态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如果提供的产品不具备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注明产品标准的,不符合实物表明的质量标准的,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所以存在合同义务履行不全与买卖合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如何协调的问题。我国《产品质量

法》作为特别法规定了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合同法》将其与合同不履行的违约责任竟合。因此在审理原告提出更换、退货诉讼请求,同时又要求被告承担因其违约导致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平衡和协调这种责任竟合状态,避免重复支持这两项诉讼请求。同时还要注意与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相区别。

四、如何处理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原则。所以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和该类合同本身特有的性质,判断和区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情况下为出售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和收取货款,买受方给付货款并接受货物。但是涉及某些产品的买卖合同,双方还约定诸如承揽义务、安装、维修义务、产品使用技术指导义务等内容。这种义务的实际履行直接影响到买受方的合同目的能否有效地实现。实践中,买受方经常以出售方没有及时、实际地履行承揽、安装、维修、产品使用技术指导义务,作为拒绝给付货款的抗辩理由。处理这些问题,首先要判断供货方的主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合同次要义务尚未履行不能作为买受方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否则,不仅不利于维护商事合同的安全和稳定,同时有可能助长当事人恶意履行合同的倾向。要注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包括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

互负债务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一方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或双方所负的义务无牵连性或对价关系,或依诚实信用原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篇二: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问题抗辩理由

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问题抗辩理由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作为原告的出卖人诉请作为被告的买受人支付货款时,买受人常常以货物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以达到减少给付货款、抵消诉讼请求的目的。针对这一审判中的普遍现象,我院总结在审理这类纠纷中积极的审判经验,提炼出在审理此案纠纷中应把握的审理方法和审理重点,并作为我院今年法官业务培训的内容之一,于近期召开法官会议,组织审判人员进行了集中学习和培训。我院总结的几个审理要点为:

一、如何就当事人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依职权进行审查并组织鉴定

当事人为了证明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随时随意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是否决定启动鉴定程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限及相关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

除外。同时鉴定申请方应当预交鉴定费和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2、买卖合同是否约定验收质量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

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3、是否有支持异议的证据材料。看当事人提出货物质量问题是简单地陈述质量异议理由,还是已经提供相当的证据材料。对提供了证据材料的,法官可经审查判断并在一定程度上初步认定质量异议是否存有事实根据。

4、鉴定结论是否是审理案件必要的证据。审判结果并不一定完全依赖于鉴定结论,法官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对质核查,或者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检查并详细列举质量问题或质量现象清单。这样既可节约诉讼成本,又可使双方当事人清楚地了解质量问题的状况,有利于促成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通过维修、更换或者降价、赔偿损失的方法解决双方的争议。

总之货物质量鉴定程序不应轻易启动,整体上可围绕上

述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凡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且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初步证明存在某些方面质量问题的事实,同时鉴定是解决当事人双方讼争的必要证据,符合以上情况的,可考虑启动鉴定程序。

二、如何区别买卖合同纠纷的反诉请求和反驳理由

买卖合同案件的被告在庭前答辩期间或者庭审之中提出的抗辩理由往往涉及多个方面,诸如出售方交付货物数量、品种不符,货物质量有瑕疵,合同义务的履行方式不符等,以此达到反驳或者抵消

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所以,就常常存在反诉与反驳的区别问题。反诉是本诉被告基于同一案件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例如针对原告履约不全或者未实际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要求原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等违约责任或者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撤消、终结合同、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态。而反驳是被告针对原告诉请主张陈述其意见和理由,以达到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其败诉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在买卖合同中被告往往指出原告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主要要素条款履行其应当实际、完全履行的合同义务,导致原告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能成就,应适当地减少货物价金、免除被告违约责任。因此反诉和反驳的重要区别是,反诉是本诉被告以明确形式请求法院判令

本诉原告承担买卖合同的民事责任,目的在于以其诉请与原告的诉请相互抵消,是两个诉讼合并方式的吞并抵消;反驳是被告要求在同一诉讼内部,通过合同双方买卖合同责任的竟合,来达到被告减轻合同对等责任的目的。也就是说,反诉属于请求权,反驳属于抗辩权。反诉是独立存在不受本诉影响的,向本诉原告提出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反驳是依存于本诉,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展开论证。反驳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互相排斥,二者不能同时共存。反诉与本诉则的诉讼请求可相互同时成立,然后再发生吞并或者抵消。所以法官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时,主观上要有警觉意识,随时注意当事人仅是阐明反驳的的观点理由,还是已经提出反诉请求,同时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三、如何判断当事人是请求违约赔偿责任还是产品瑕疵担保

责任及二者是否存在竟合状态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如果提供的产品不具备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注明产品标准的,不符合实物表明的质量标准的,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

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所以存在合同义务履行不全与买卖合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如何协调的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作为特别法规定了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合同法》将其与合同不履行的违约责任竟合。因此在审理原告提出更换、退货诉讼请求,同时又要求被告承担因其违约导致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平衡和协调这种责任竟合状态,避免重复支持这两项诉讼请求。同时还要注意与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相区别。

四、如何处理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原则。所以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和该类合同本身特有的性质,判断和区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情况下为出售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和收取货款,买受方给付货款并接受货物。但是涉及某些产品的买卖合同,双方还约定诸如承揽义务、安装、维修义务、产品使用技术指导义务等内容。这种义务的实际履行直接影响到买受方的合同目的能否有效地实现。实践中,买受方经常以出售方没有及时、实际地履行承揽、安装、维修、产品使用技术指导义务,作为拒绝给付货款的抗辩理由。处理这些问题,首先要判断供货方的主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合同次要义务尚未履行不能作为买

受方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否则,不仅不利于维护商事合同的安全和稳定,同时有可能助长当事人恶意履行合同的倾向。要注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包括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互负债务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一方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或双方所负的义务无牵连性或对价关系,或依诚实信用原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篇三:浅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质量异议问题

浅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质量异议问题

【内容摘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质量异议。质量异议是应作为反驳还是反诉处理,质量检验期间如何界定,是否准许启动质量鉴定程序,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对此,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往往有不同看法,导致不同的处理程序和审理结果。为此,笔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出解决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质量异议问题的可行思路,以期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关键词】买卖合同质量异议反驳反诉鉴定

一、正确处理买卖合同案件中质量异议的重要性

(一)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尖锐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买卖合同中涉及到质量异议的案件当事人往往矛盾尖锐:货款给付和质量问题并存,违约先后及违约赔偿问题各执己见。

正确处理买卖合同案件中的质量异议,可以理顺当事人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分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正确的判决。

(二)促进商业诚信。诚信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相互信任、坦诚相待、不相欺诈,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促进交易的进行。卖方有义务及时、适当的交付符合约定的或法定的质量要求的货物,当出现质量问题时,有义务及时采取修理、更换、赔偿、交违约金等补救措施,来弥补对方的损失。买方有义务及时给付货款,如果对方提交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寻求解决办法,防止损失扩大。通过司法手段可以强制不诚信的当事人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三)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买卖合同在市场交易中占有较大比重。就我院民商事案件来说,近三年来买卖合同案件占民商事案件的比重分别是: XX年为%;XX为%;XX年为%。同时,买卖合同案件中普遍存在质量异议。因此,质量异议问题的正确处理,有利于规范公民的交易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反诉与反驳混淆

在实践中,反诉与反驳均具有明显的对抗性,极易混淆。对质量异议,是作为反诉还是反驳处理,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质量异议问题均应该作为反诉处理。如以反驳处理,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后,被告此后就可以另行起诉,法院此时如认为存在质量问题,便会存在两个相互矛盾

的判决,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第二种意见认为,仅仅提出质量异议不能据此认定是反驳还是反诉,要进一步看被告提出质量异议后,是否提出具有完全独立性的请求。第三种意见认为,不能认为只要被告的抗辩理由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就必须提起反诉。只要被告提出的新的诉求数额不超过原告要求给付货款的数额,以反驳处理即可。

(二)质量异议期间及诉讼时效问题

我国《合同法》对质量异议规定了不同的期间,同时规定了约定期间、酌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特殊期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法官对适用何种期间存在不同的看法,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同。

(三)申请及启动质量鉴定程序的随意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据此,当事人鉴定的申请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而实践中,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随意提出鉴定申请。如果法院不予鉴定,质量异议很难查清。甚至,当事人有时故意申请启动鉴定程序来拖延诉讼,这就

导致申请和启动质量鉴定程序的随意性。

(四)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赔偿标准不一致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违约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同时对可得利益予以限制,但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在审判实践中,买卖双方对于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分歧很大,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

三、对处理买卖合同案件中质量异议问题的审理思路及建议

(一)质量异议中反诉与反驳的识别

第一,反诉与反驳的区分。反诉与反驳都是被告的诉讼权利,都是被告用于对抗原告的诉讼要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手段。反驳是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的诉求提出抗辩,以此否定原告的主张。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把本诉的原告作为对方当事人所提起的诉。

第二,正确区分质量异议中的反诉和反驳。笔者认为,区分质量异议是反诉和反驳,要

以当事人是否有进一步的诉求为标准。当卖方提出给付货款的主张时,买方仅以质量异议为由要求减少货款,为反驳。因为买方是针对卖方要求给付货款所提出的抗辩。如果买方在提出质量异议的同时,又提出了其它诉求,从而要求卖方变更、退货、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合同无效等。由于买方提出的这些主张均是独立于卖方给付货款请求之外的完全独立性的请求,是新的实体请求,其目的不仅在于防御,更着重于主动进攻,以此来抵消、吞并、排斥卖方给付货款的诉求。故买方一旦提出这类请求,法院就应释明买方可提起反诉。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提出质量异议而要求减少价金,也要进一步分析其诉讼理由是什么。如果仅仅因为是质量问题,比较容易认定是反驳;如果要求赔偿损失而减少价金,则属于提出新的诉讼理由,而产生新的实体请求,故是反诉。例如,被告委托他人修复产品质量所产生的修复费用,如买方主张相应扣减货款,作反驳处理;如果要求赔偿损失,则以反诉处理。

对于提出反诉,但是没有缴纳相应的反诉费用的,需要法官进行释明,告知被告在限期内缴纳反诉诉讼费及相应法律后果。虽然在质量异议中,反诉和本诉一起审理,能够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事实,节省诉讼时间和节约诉讼成本,

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强制反诉制度,故是否反诉,是被告的权利。

(二)质量异议期间及提出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这两条规定了约定检验期间、酌定检验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质量异议期间。表面看规定了不同的质量异议期间,容易引起混淆。实际上这四种期间是不矛盾的,是有先后适用顺序的。

笔者认为,《合同法》是私法,首先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质量异议期间,则首先适用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如果当事人对质量异议期间没有约定,则需要酌定一个合理期间,但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利益,应以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限,也就是酌定期间不能超过两年。另外,考虑到某些货物的特殊性,质量问题可能在两年的时间内不易被发现,则对于有质量保证期间的特殊货物,

适用质量保证期间。综上,适用质量异议期间的先后顺序是:约定检验期间、酌定检验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质量保证期间。

质量异议方式的提出,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三)鉴定程序的启动

我国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的限制,在一审举证期间内较少提出质量鉴定申请,而多数是在开庭之后提出。如果完全适用《证据规定》的内容,则不利于查明事实。基于一审侧重案

件事实的审查,二审侧重法律的适用,笔者主张鉴定程序原则上在一审期间启动。例外情况是,一审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一审法院不予批准,而二审不进行鉴定可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的,可以在二审中启动。

对于是否启动质量鉴定程序,首先,要审查是否过质量异议期。如果超过质量异议期间,即使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法院也不应启动鉴定程序。在质量异议期间内,当事人没有及时提出异议,视为买方认可卖方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是放弃自己的救济权利。其次,要审查质量鉴定的必要性。质量鉴定需要专业知识、技术,耗时较长、拖延诉讼。而对于一些货物质量问题,不需要运用专业知识、技术的,可以由法官进行实际勘查,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

持下,自行检查并详细列举质量问题清单。

(四)质量异议导致合同解除后的赔偿问题。

对违约损失的赔偿,有完全赔偿与限制赔偿两种制度,完全赔偿制度是指违约方应赔偿受损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是通过赔偿非违约方的实际支出和费用,来填补非违约方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非违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丧失的、在合同全面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的预期利益,使受损方处于合同完全履行以后应处的状态。实际损失赔偿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违约损害赔偿的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在合同买卖关系中共同起到弥补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作用。

笔者认为,因质量异议而要求赔偿的案件中,如果买方只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比较容易处理。法院只需审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有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主要包括:因对方的质量不合格而另外委托他人修理的费用;另外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实际支付的对价;因质量问题而对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申请质量鉴定的费用等。例外是买方存在过错,则买方获得的赔偿相应扣减。如卖方违约后,买方应当采取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致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不能要求卖方承担。

如果买方既要求实际损失又要求可得利益损失,建议采用如下处理思路:首先,要考虑买方因对方货物质量问题而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预先与第三人签订出卖货物协议

的交易价格。买方预转卖货物的交易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即为可得利益。对此,买方负有举证责任。其次,如果买方没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则采用订立合同时的价格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订立合同时、交货时、诉讼时的货物价格差异较大,如遇到货物价格上涨或者下跌。之所以选择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的价格作为参考,是因为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对货物的价格都有合理的预期利益,这样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 摘要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而设立的,两种制度在各自法系的实践中都取得了相应的司法实效。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两种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兼采两大体系的优点,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然而由于两种制度所固有的矛盾和冲突,因此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难以避免。本文通过对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比较分析,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合同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宜用预期违约制度吸收不安抗辩权,重构出最适合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关键词 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合同法 Briefly Analyzing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and the Unsafe Right of Defense in Chinese Law of Contract Abstract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in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and the unsafe right of defense in the civil law system are both for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by one party; and they have achieved corresponding effect in each system respectively. Our Chinese Contract Law provides two remedies in the same law, which aims at taking advantages on both remedies, thus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two parties. However, due to the inherent conflicts and redundant between these two remedies, the applying of conflict is inevitable. This text started with the comparation and analysis between the remedies, trying to point out the fundamental solution. That is, using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to assimilate the unsafe right of defense, omitting the redundant part, thus reconstitute the best remedy that fits our system best. Key Words: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 Unsafe right of defense, The law of contract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律师提示】 商家明知产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而故意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连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且经多次修理未能排除障碍,消费者提出退货请求的,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及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虎沟2号。 法定代表人马荣汉,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诩,北京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亚明,男,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服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双泉堡汽修一厂宿舍5号楼4门3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英丽,女,1960年2月9日生,汉族,北京金科宇峰技术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苑4楼902号。 委托代理人王文忠,男,1960年7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贵凤,女,1950年7月4日生,汉族,北京金科宇峰技术有限公司干部,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 上诉人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博瑞祥云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朝民初字第7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年2月,贾英丽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XX年7月19日在博瑞祥云中心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车型为4b31t6。购买后,认真仔细的阅读了随车文件,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要领驾驶轿车,后又按《保养手册》的要求进行了日常保养。但是在驾驶过程中,该车的质量问题凸现,转向灯、继电器、安全气囊控制单元、刹车真空泵、机油灯报警、节气门开关等不断出现问题。我认为该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博瑞祥云中心明知此车贴有”;禁止销售”;的贴条仍将此车予以销售,

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共4例

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共4例 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1 论文摘要 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五、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 六、结语 摘要 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也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

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存在的缺陷。本文还叙述了对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交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必须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正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那么我国《合同法》对于瑕疵担保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它在买卖实践中又存在哪些缺陷呢?下文将分别进行讨论。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种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别约定的品质。它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物的价

2021年有关买卖合同锦集10篇

Death comes to all, but great achievements raise a monument which shall endure until the sun grows old.简单易 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 有关买卖合同锦集10篇 买卖合同篇1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立欣工程机械厂)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标准厂房和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工业园_(____村)占地89亩,办公楼建筑面积 20xx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_17708平方米,并配套场地32655_平方米,按红线图为准。 土地使用权限为年,自年月年_11_月5日止。 二、总价格及其它费用: 办公楼、厂房及院落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万元整¥13400000__元。

2、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每年支付给有关部门。 三、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厂房总价一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大写)。 年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厂房后支付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万元_万元(大写),__元 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逾期交款处以滞纳 1 金按银行利息的二倍,如乙方逾期超过三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厂房和土地总价的10%计。 四、甲方责任: 1、应保证所提供的各种证件合法、有效。 2、所有资产包括供水供电系统能够正常使用。 3、按清单所列项目交接清楚。 4、合同签定之日前属甲方的债权债务和其他有关事项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五、乙方责任:

公司之间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

公司之间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 上诉人路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4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小平、代理审判员廖鸣晓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于同年5月18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路桥公司在原审中诉称,2000年10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购得日产 H65WMRUELIC型三菱吉普车一辆。2001年7月12日,当原告的驾驶员钱波驾驶该车行至渝涪高速公路R19KM+240M处时,因轮胎突然爆裂,导致车辆撞上公路左边护栏。护栏被撞坏,车辆严重受损,车上乘员受伤。事发后,经重庆市高等级公路行政执法大队处理,原告赔偿了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费5670元,拖车费345元。由于被告给原告的车辆有缺陷而不能正常使用,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收回所售汽车,退还原告的购车款

391233元(其中购车款355000,车辆购置税33300元,保险及配件款2933元),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被告销售公司在原审中辩称,原告认为2001年7月12日该车发生的事故是由于车辆轮胎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没有证据;原告申请鉴定后的鉴定结论也证明轮胎损坏不属于轮胎质量问题。原告在我方购买的车辆是检验合格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0日,上诉人路桥公司委托其单位职工蒋宁洪与被上诉人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一份,由被上诉人销售公司向上诉人路桥公司提供 H65WMRUELIC型三菱吉普车一台,车辆手续为原装大贸,发动机号4G18A3208,车架号JMYMRH65WXY000809,合同金额355000元,交货为2000年12月20日,交货地点重庆。合同注明:1、此车为原装大贸,享受国家商检部门承诺的质量保证服务;2、如由于车辆手续为上诉人路桥公司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被上诉人销售公司全部赔付;3、此车为零公里运输;4、该车开据210000元汽车专用发票,开据70000元综合服务发票,另开据75000元运输发票,并约定了发生纠纷由被上诉人销售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上诉人路桥公司即向被上诉人销售公司支付了车款355000元,并向有关部门缴纳了33300元的车辆购置税。2000年12月20日,被上诉人销售公司向上诉人路桥公司提供了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型号与合同约定相一致的车辆,随车附有载明货物名称、型号为三菱帕杰罗吉普车1.584L/自动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载明车辆一般项目合格、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检验单》。在交接车辆时,上诉人路桥公司和被上诉人销售公司共同对车辆进行了检验,蒋宁洪在载明“车况完好”内容的验收单上签名确认。上诉人路桥公司购得车辆后使用的是临时牌照渝B41490。

履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2012年第7期 /在企业各类经营纠纷中,有不少纠纷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履约能力下降,而另一方未及时预见或疏于防范,未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终造成损失。因此,企业应在履行合同中,积极、正确地行使不安抗辩权,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12年2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乙公司应于2012年4月1日前付款。2012年3月1日,甲公司到铁路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不经意看到报纸刊登了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债主天天逼债,面临绝境。 甲公司大惊,急忙停止办理货物托运手续。乙公司于2012年3月3日来电催促发货,甲公司立刻回电向对方询问情况,要求对方采取措施,确保按时支付货款,否则暂停发货。乙公司于2012年3月15 日回电,表示本公司已经在20天之前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并获得新的资金注入,公司状况正在改善之中,并提供了银行的保函。于是甲公司在2012年3月17日将货物托运发出。 在该案中,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但实际上甲公司已暂停发货,直至乙公司提供了保函才发货。甲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迟延履行。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便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甲公司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乙公司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且甲公司履行义务要先于乙公司。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现乙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甲公司有足够的证据相信,乙公司在其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严重缺乏履行能力。所以,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果断暂停发货,这种行为就是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甲公司发货时已超过了履行期限,构成了迟延履行,但是甲公司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为 行使不安抗辩权必然导致先履行义务的中止、履行期限向后迟延的结果,但交货义务并不必然消灭。在乙公司提供了银行保函后,乙公司的履约能力已有了保障,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不存在了,所以应继续履行发货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含义 抗辩是法律专用术语,它既适用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用于否定针对其所进行的控告的辩解,也适用于民事诉讼中被告对原告诉求的反驳或对原告请求的拒绝,或是一种反诉的请求。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也称为异议权,其功能是通过行使权利而使对方请求权消灭,或使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合同义务)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三种类型,在性质上属于一时抗辩权或延迟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的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8、69条对不安抗辩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传统大陆法将其定义为:“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因为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履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浙江上虞/高春峰 朱辉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以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探索TAN S U O 13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4)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4) (二)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使用范围 (4) 1、买卖 (4) 2、租赁 (5) 3、承揽 (5) 4、可分之债 (5) 5、连带之债 (5) 6、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5) 7、原债务的变形 (5) 8、相互间的返还义务 (5)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6) 二、先履行抗辩权 (6)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 (7)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7)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8) 三、不安抗辩权 (8) (一)适用不安抗辩权的事由 (9)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9)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9)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9) 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9)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9) 1、通知义务 (10) 2、对方提供担保时的恢复履行 (10) 3、解除合同 (10) 参考文献: (10)

摘要:合同一般都是以给付和交换为目的,只有合同当事人对待履行合同,合同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不能按保证合同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暂停履行合同的保留权利。这在理论上被称为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的作用在于当一方合同当事人违约或可能违约时,对方当事人享有暂停履约的权利,以避免或预防履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双方合同中的抗辩权,在合同的履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正确理解并适用这些制度,在不同的合同中,运用各种抗辩权,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协作,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更对人民法院正确处理纠纷案件,以此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重点探讨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作用、范围、适用条件,并阐明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事由以及其行使情况,以期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正确行使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履行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

大连市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大连市商品混凝土买卖合 同书正式版

大连市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订货单位(甲方):_____ 供货单位(乙方):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预拌商品砼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签定本商品砼买卖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_____ 施工单位:_____ 工程名称:_____ 工程地址:_____ 结构形式:_____

总层数:_____ 总高度:_____ 运距:_____ 二、合同总数量及总金额 (预计)总数量:_____m3 (预计)总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商品砼明细如下:金额单位(元) 商品砼标号 合计 数量(m3) 商品砼单价(含运费) 含泵费单价 不含泵费单价 金额合计

特殊商品砼外加剂计算方法 非泵送部分其他计算方法 混凝土结算量计算方法 其他 如遇国家经济政策有重大调整,价格另议。 备注 三、对商品砼质量和技术要求标准及双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 1.乙方必须按合同的要求供应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商品砼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经确认是乙方原因造成商品砼质量问题的,则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2.当商品砼到达现场后,甲方必须按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是一部在现行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简称三法)以及民法通则有关合同条款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法律,是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错综复杂的合同关系需要而成的法律。相对“三法”它增加了许多实质性的内容。仅合同履行部分就增加了不安抗辩权、撤销权、代位权等内容。本文拟对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作一粗浅探析。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具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及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自动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一项保护合同履行的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不确定性。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当事人随时可行使的一项不确定的权利。 2、单方性。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只要自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誉会危及自己债权的实现,就可以单方作出。 3、事后协调性。不安抗辩权行使后,合同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让对方知道中止合同的理由,如果对方得到通知后,愿意继续履行或者及时消除使另一方不安的情形并提供担保,另一方就应该恢复合同履行,如果对方仅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提供担保,则可以解除合同。 4、限制性。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严格限制的,非具备法定成立条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得行使这项权利。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与合同变更、转让、终止的区别。 1、定义不同。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内容或客体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改变。合同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或因某种法律事实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或消灭。 2、程序不同。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合同的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的转让则不一定要经协商。债权人转让债权可以不与债务人协商,即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转让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转让也是无效的。同时,除受让人同意外,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不得撤销。对于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就应与债权人协商并经得同意;对于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应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终止就是合同解除,它既可以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因某些法定事实而自行解除,如债务已全部履行或抵销等等。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协商,只要具备法定成立条件,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就可以依法进行,但不安抗辩权行使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如果能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而提供担保,就应恢复合同的履行,对方如果不能提供担保,合同就可以解除。 3、成立的法定条件不同。合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且必须是法定的,但是法定条件限制力度各不相同。合同变更,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进行。合同转让,有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及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之分,其法定条件也不尽相同。债权人

第二十三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二十三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二十三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单项选择题 1、张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元/公斤。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 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须给付全部价款 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就未给付部分则可 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D.得主张张三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 A.永久地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B.暂时地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C.消灭对方的实体请求权 D.消灭对方的诉权 3、甲与乙订立合同,双方约定:甲应于2000年9月1日向乙交付货物,乙则应于9月8日向甲支付货款。8月底,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则在9月1日到来后,甲()。 A.须按约定支付货物,但可以请求乙提供相应担保 B.须交付货物,但得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C.须按约定交付货物,如乙不付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D.有权拒绝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担保

4、某剧院为增加其票房收入,与某当红歌星李某签订演出合同。双方约定,剧院应于12月30日向李某支付出场费1万元,李某则须于元旦晚上为该剧院举办的联欢会演唱歌曲。12月29日,李某喉咙发炎,医生诊断须立即手术,预计住院十天。则剧院()。 A.不得解除合同,也不得中止履行 B.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中止履行 C.既可解除合同,又可中止履行 D.可解除合同,但不得中止履行 5、在一买卖合同中,甲是买方,乙是卖方。甲乙以下行为中属于双方违约的是()。 A、甲乙双方约定于同日履行义务,甲带款提货时,因乙没有交货,甲拒绝付款 B、甲乙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交货。甲没有按时付款,乙拒绝到期交货 C、甲乙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交货。甲仅支付部分货款,乙所交货物存在质量缺陷 D、甲乙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交货。甲支付了40%贷款,乙也交付了40%的货物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 )。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辩权 D、行使不安抗辩权 7、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最大不同点是()。 A、双方就同一双务合同有无约定履行的顺序 B、是否有难为给付的情况 C、是否要提供担保 D、可否请求对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货物买卖合同书范文

货物买卖合同书范文 Model text of contract for sale and purchase of goods latest edit 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货物买卖合同书范文 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 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 行抽 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 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 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 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 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 清单。)

买卖合同质量问题抗辩情况分析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111308181.html, 买卖合同质量问题抗辩情况分析 近几年来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买方提出质量抗辩的现象极为常见,但案件审理结果多数质量抗辩不能成立,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在诉讼中容易陷入被动。针对这一现状,笔者通过分析试探寻如何避免质量抗辩无果的途径。 一、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质量抗辩的现状 1、质量抗辩提出率高。笔者在走访企业中了解到,合同领域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占到合同纠纷的相当部分,约在30%左右。尤其在买卖合同关系中,质量纠纷问题更加突出,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焦点往往集中在买方提出质量问题,由此引起拒付货款或要求索赔,使合同陷入了纠纷,影响了正常交易的继续。与此相适应,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中,当原告方请求对方给付货款起诉的,随之很多对方当事人就提出所购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据统计,我院自2003 至今年9月审结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

共1996件,其中有1212件提出了质量抗辩,质量抗辩提出率为60.7%。在审判实践中,买卖合同货款纠纷的诉讼中还有部分被告不到庭应诉,如果考虑到这部分被告到庭应诉也可能提出的质量抗辩情况,则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的质量抗辩比率还会提高。 2、质量抗辩成功率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提出的质量抗辩,提出方胜诉率却很低。我院2003年至今年9月审结的1212件提出质量抗辩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判决结案共361件,其中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胜诉的18件,胜诉率仅为5%。调解结案的,也往往因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看不到胜诉的希望而选择了与卖方协商,最终因卖方为顺利收回货款,以适当减免部分货款的方式与买方达成了协议,如调解未成,则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也将基本上陷入败诉的境地。这种情况具有相当普遍性,据笔者通过计算机广域网上查阅,也发现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被告提出质量抗辩的案例,提出质量抗辩而胜诉的极少。 二、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质量抗辩成因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被告的质量抗辩成功率很低,原因无非有二:其一是买方举证不能而无法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其二是卖方产品本身根本不存在质量问题。

买卖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区别 篇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比较分析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比较分析 作者:朱瑞清 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3年第06期 摘要: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因其自身特征的诸多相似性,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本文以一则《国际市场》杂志上读者来信板块的案例为例,对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使其具有操作性的区分标准。 关键词:承揽合同;买卖合同;比较 加工承揽合同因为自身性质使然,使其与买卖合同、雇佣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常常相混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为合同性质的不同而在管辖权、赔偿

数额等方面出现模糊不清的状况。本文试图在现实困境下,提出区分标准,理清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边界。 一、承揽合同概述 承揽合同,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251条,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1)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即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负有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义务,即双方负有对价给付关系,因此为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对合同形式法律没有特别要求,因此承揽合同为诺成性、不要式合同。(2)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这里的工作成果是劳务的物化体现而非劳务本身。(3)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的,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

承揽合同主要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 二、区分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意义。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两类共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与不要式合同的共同特征。两个合同的共同点在于合同内容都是由一方交付标的物,由另一方支付相应价款。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非常相像。由于二者的相似性,在实践中常常混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因其相似的表面特征而难以区分,立法也并没有明确区分标准,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那区分这两者又有什么意义呢? 首先,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根据民诉法关于管辖问题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货物买卖合同质量纠纷

货物买卖合同质量纠纷 篇一:浅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质量异议问题 浅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质量异议问题 【内容摘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质量异议。质量异议是应作为反驳还是反诉处理,质量检验期间如何界定,是否准许启动质量鉴定程序,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对此,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往往有不同看法,导致不同的处理程序和审理结果。为此,笔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出解决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质量异议问题的可行思路,以期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关键词】买卖合同质量异议反驳反诉鉴定 一、正确处理买卖合同案件中质量异议的重要性 (一)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尖锐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买卖合同中涉及到质量异议的案件当事人往往矛盾尖锐:货款给付和质量问题并存,违约先后及违约赔偿问题各执己见。正确处理买卖合同案件中的质量异议,可以理顺当事人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分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正确的判决。 (二)促进商业诚信。诚信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相互信任、坦诚相待、不相欺诈,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促进交易的进行。卖方有义务及时、适当的交付符合约定的或法定的质量要求的货物,当出现质量问题时,有义务及时采取修理、更换、赔偿、交违约金等补

救措施,来弥补对方的损失。买方有义务及时给付货款,如果对方提交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寻求解决办法,防止损失扩大。通过司法手段可以强制不诚信的当事人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三)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买卖合同在市场交易中占有较大比重。就我院民商事案件来说,近三年来买卖合同案件占民商事案件的比重分别是:20XX年为17.4%;20XX为18.5%;20XX年为14.7%。同时,买卖合同案件中普遍存在质量异议。因此,质量异议问题的正确处理,有利于规范公民的交易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反诉与反驳混淆 在实践中,反诉与反驳均具有明显的对抗性,极易混淆。对质量异议,是作为反诉还是反驳处理,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质量异议问题均应该作为反诉处理。如以反驳处理,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后,被告此后就可以另行起诉,法院此时如认为存在质量问题,便会存在两个相互矛盾 的判决,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第二种意见认为,仅仅提出质量异议不能据此认定是反驳还是反诉,要进一步看被告提出质量异议后,是否提出具有完全独立性的请求。第三种意见认为,不能认为只要被告的抗辩理由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就必须提起反诉。只要被告提出的新的诉求数额不超过原告要求给付货款的数额,以反驳处理即可。

论合同法中的抗辩权

目录 一、前言 (1) 二、摘要 (2) 三、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3)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作用 (3) (二)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使用范围 (4)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6)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7) 四、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 (8)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 (8)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9)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10) 五、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11) (一)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与事由 (12)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法律效果 (13) 六、结束语 (15) 七、参考文献 (16)

前言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摘要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在合同的履行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合同中,运用各种抗辩权,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协作,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本文重点探讨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作用、范围、使用条件,并阐明了不安抗辩权的使用事由以及其行使情况,以期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正确行使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履行合同抗辩权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 1、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2、维护交易秩序。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是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

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

买卖合同质量保证 【篇一:买卖合同条款】 篇一:买卖合同(安装调试条款版) 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乙方将下列货物出售给甲方,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以资信守:以上价格含%增值税以及运输、卸货、安装、调试培训、保险费等费用。 二、质量技术标准 1、乙方所供货物应为全新、合格的原装产品,保证该货物的制造与 安装符合原厂标准、符合国家颁布的设备制造与安装国家标准、安 全规范、技术条件,符合行业标准并满足双方约定的质量技术要求;质量技术标准为:。 2、若双方对所供货物的质量技术标准没有约定,则以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为准;若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企业标准 为准;若甲方对所提供货物质量技术有特别说明,还应满足特别说 明要求。 三、货物包装 1、乙方应对货物妥善包装,符合运输中的防潮、防锈、防震等要求,确保货物不受损坏;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及费用 由乙方承担。 2、包装不回收,不计价。 四、货物运输及交付 1、乙方暂定于年月日到货并进场安装;具体进场时间由甲方提前日通知乙方,乙方应以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通知可进场安装后日 内安装调试培训完毕,具体的安装调试培训地点为:。经甲方正式 验收合格后视为乙方完成交付;运输风险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将所供货物的全套技术材料及其他资料随货交付甲方,包 括但不限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 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厂出具的质量保修卡及技术说明文件等。五、货款支付

担保合同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_0580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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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_0580 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 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 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知识产权合同是指主要标的为知识产权的产生、许可及转让的合同。典型而常见的知识产权合同可以分为为技术类、著作权类和商标类等。技术类主要包括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著作权类主要包括合作创作合同、委托创作合同、授权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商标类主要包括商标许可和转让合同。 知识产权合同审查过程与普通的合同审查并无实质性区别,但鉴于知识产权具有区域性、法定时间性、无形性、可复制性和可分割性等特点,知识产权合同审查过程中应根据上述特点有针对性的审查和修改,以下将以知识产权合同中典型条款为例介绍知识产权合同审查的重点和修改技巧。 (一)权利归属条款

权利归属条款在所有可能产生新知识产权的合同中都应当予以约定,比如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劳动合同、合作创作合同和委托创作合同等。因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且多数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均是以申请或登记作为成立要件,或者以登记后权利行使的更为方便(比如著作权), 所以如果对此约定不明,则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可能会产生争议从而引发合同风险。 典型的权利归属条款应约定权利归属、申请权利、使用权利、利益分配和权利转让等内容。 权利归属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原则,归属原则尤其要根据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来约定,例如,某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委托创作商标标识合同》,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的归属原则,如果合同未约定权利归属,则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但如果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则受托人难以达到将委托创作的商标标识申请为商标的交易目的,因此,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或者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应免费且无限制的许可委托人将该标识作为商标申请并使用的权利。 申请权利主要约定由谁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权或登记权。通常,对于共同享有的知识产权,就需要进一步约定由谁进行申请或登记,并相应的约定申请费及维护费的承担。还应约定申请前披露程序,比如申请前披露程序,当约定任意一方单独申请时,应当向其余方披露,以避免任意一方将共有知识产权申请为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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