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新型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新型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新型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随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商业贿赂形式愈发隐蔽,给查处治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山东省淄博市工商局就目前新型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进行了研究分析。

一、新型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一是违约赔偿贿赂方式。合同是市场交换的平等契约和重要保证,违反了合同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方式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贿赂手段提供了便利条件,双方当事人以合同违约赔偿、定金、产品质量押金等形式完成商业贿赂。例如,某新华书店与学校签定了教材采购合同,学校要求给予10%的回扣,为了规避执法机关的检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条款,即“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履行条件,否则违反约定的一方向对方支付合同标的5%的违约金。”表面上看,这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都很公平,但当新华书店准备向学校行贿时,这个违约条款就成为了贿赂的手段,新华书店会故意违反合同履行条件,让学校拿到贿赂款项。甚至于学校会以新华书店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支持起诉,判定新华书店败诉并支付5%违约金。正是有了合同意思自治和法院判决依据,学校可以将违约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完成了整个贿赂过程。

二是中介平台贿赂方式。很多大型企业特别是知名品牌企业通过建立第三方中介平台进行商业贿赂行为,以获取非法超额利润,同时,又借助其专业法律部门规避风险。2008年淄博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查处了某通信公司商业贿赂案。

A公司是国际知名电子通讯制造商,为了扩大销量占领市场,1

采取厂方代表、零售商、代理商三方定期结算,由上海或北京的文化传播公司为平台向代理商支付回扣。第三方平台一般为中介服务公司或文化传播公司,主要以提供设计、策划、促销宣传、奖励费或其他服务费的名义代为支付贿赂,既使被查处了,也会代替真正的行贿者接受法律处罚,从而保全了知名品牌企业的商业信誉,这是商业贿赂形式往往受到外资跨国公司的青睐。

三是外围控股贿赂方式。许多企业在商业贿赂过程中,将违法违规操作的事项转移出去,采取暗中控股或直接控股的方式控制外围企业。一方面可以代为进行不正当操作,另一方面还可以股份分红报销费用。例如,有些医院为了收受回扣并规避监管,直接控股或者由医院管理干部名义控股外围医药贸易公司,当该医药贸易公司顺利通过药品招投标之后,医院便可以利用该医药贸易公司在药品进入医院前完成提价,从而大大提高了药品批零差的核算基数,使医院在不违反加价15%上线的规定下获得更多的利润,也可以由外围医药贸易公司代为收受商业贿赂,通过股份分红报销费用等方式,成为医院实际上的小金库。与中介平台贿赂方式类似,一旦外围控股公司被查处,往往会代真正的幕后当事人接受法律的惩罚,而真正的操控者得以保全。

四是担保借款贿赂方式。在现实中,许多公益事业单位改造办公大楼或者建造其他大型建设工程时,往往需要引入大量资金。一般解决方法有两个:向银行贷款和向其他单位暂借款,而向银行借款是需要提供担保的,担保借款贿赂方式由此而生。一种情形是行贿方提供无息借款,根据2007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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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的意见的答复(法工委复…2007?8号):“在经营活动中,借款一般是有利息的,以提供无息贷款为名,实际上是提供由利息构成的这部分金额进行贿赂,达到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采用财物”的手段”,应定性为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查处。另一种情形是为公益事业单位法人提供担保。例如,某医药公司利用医院建造办公大楼的机会为医院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银行贷款到期后医院无力偿还全部贷款,于是银行要求其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剩余贷款,借此达到行贿的目的。

五是其他新型贿赂方式。其它新出现的商业贿赂方式还有很多,主要集中在权利贿赂方面,既有股权、合伙权贿赂,也有债权贿赂。比如,无偿转让或者显失公平的方式转让股份、获取与投资比例不匹配的红利,为他人提供劳务,组织免费旅游等等,其本质上都是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优惠条件,

以不正当利益或不对等给付,引诱交易行为发生,从根本上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但具体到实践中认定十分复杂,往往不容易辨别。

二、新型商业贿赂的治理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法律保障。

一是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角度进一步明确商业贿赂的内涵,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二是补充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三是在行政处罚措施种类上可以考虑增加警告、通报和禁止某些市场准入等措施;在罚款数额方面应依不同情节进行等级划分,相应增加行政处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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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宣传,树立根除商业贿赂的信心。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加深社会公众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使社会公众认识到商业贿赂对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严重危害,从思想上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二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执法纪律教育,提高治理商业贿赂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从思想上保障执法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三是要充分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艰巨性。当前,体制转换、结构调整、社会变革的进程加快,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但还很不完善,商业贿赂赖以存在的基础一时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解决这个问题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三)加强队伍建设,建立高效的执法队伍。商业贿赂涉及领域甚广,要在市场监管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高效率地治理商业贿赂,必须有一支高水平的执法队伍。建立高效的执法队伍,一是针对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提高办案水平。二是在治理商业贿赂过程中,培养执法人员的“全局”意识和“战略”眼光,把握和处理好严厉惩治与有效预防、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集中治理与长抓不懈、治理商业贿赂与依法执政等几个方面的重要关系。

三是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内部管理和加强自身建设等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互相支持和促

进。四是应对社会反响较大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加强对基层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业务指导。

(四)健全制度,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监管机制。一是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位于市场监管第一线的优势,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经营动向,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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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退出关。二是继续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是否有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信用档案,充分运用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淘汰机制,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加大对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的惩戒力度。三是落实问责制度,确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责任归属问题。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强化打击合力,加强监督,是有效遏止商业贿赂的重要手段。一是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建立情报、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查处。二是建立专门的商业贿赂举报制度。由于商业贿赂比较隐蔽、取证困难,仅仅依靠行政执法、司法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建议创新举报奖励制度,如推行悬赏举报制度等,提高群众的举报积极性。三是形成纪检监察部门、行政司法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企业自检机构、人民群众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体系,对商业贿赂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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