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2019-2020年《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2019-2020年《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职称工作政策,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工作原则: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德才兼备、兼顾城乡。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我省各级医疗、卫生、计生等机构中工作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央在黔单位、大型厂矿企业、公安司法、教育、驻黔解放军(武警)、民营(含康复、养老、体检)等行业中的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并按医院等级或行政隶属关系对应相应申报条件。

第四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四个类别

设置106个专业,具体如下:

(一)临床医学类(83个专业):

1. 内科系列(22个专业):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传染病、结核病、风湿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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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免疫、儿内科、精神病、心理治疗、老年医学、急诊内科、重症医学、皮肤病与性病(临床)、肿瘤内科、肿瘤放射治疗、康复医学、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2. 外科系列(17个专业):外科、普通外科、肝胆外科、肛肠外科、骨外科、胸外科、心血管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肿瘤外科、麻醉、疼痛、急诊外科、运动医学。

3. 全科医学系列(2个专业):全科医学、中医全科。

4. 妇产科系列(5个专业):妇科、产科、妇产科、计划生育、生殖医学。

5. 中医系列(14个专业):中医内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中医眼科、中医耳鼻咽喉科、中医皮肤病与性病、中医推拿(按摩)、中医外科、中医肛肠科、中医骨伤科、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6. 眼、耳鼻喉、口腔系列(8个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医学技术。

7. 医辅系列(15个专业):医学检验系列(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输血技术、病理、病理技术)、医学影像系列(放射诊断、放射技术、超声波诊断、超声波技术、核医学、核医学技术)、电生理系列(心电技术、神经电生理技术)、卫生信息技术、病案信息技术。

(二)预防医学类(19个专业):公共卫生、职业病、健康教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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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职业卫生、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放射卫生、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皮肤病与性病(预防)、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卫生检验系列(卫生检验技术、卫生毒理、微生物检验技术、理化检验技术)。

(三)药学类(3个专业):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

(四)护理学类(1个专业):护理学。

第五条任职资格名称分四类,其分类及名称为:

(一)医疗(含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等):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二)药学(含中药学等):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三)护理:

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四)技术:

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第六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级别为:

主任医(药、护、技)师为正高级技术职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副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为初级(师)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士为初级(士)技术职务。

第七条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过参加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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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

第八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取得。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参加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实践能力考试。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九条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为:(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医疗卫生工作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三)申报医师、护理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专业执业准入资格。

(四)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五)达到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有关要求。

(六)完成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学分(学时)。

(七)在规定任职年限内每年年度考核应获合格以上等次。

(八)按照要求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申报人员在任职和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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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延期申报。

(一)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延期2年申报。

(二)在聘任期内,每年累计病休半年(工伤除外),连续事假两个月以上或累计四个月以上的,当年不计算任职年限。

(三)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性为主要责任以上、次要责任、轻微责任者,从责任认定之日起分别延期3年、2年、1年申报。

(四)医疗过失责任者,从责任认定之日起延期1年申报。

(五)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4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6年申报。

(六)违反医德医风等有关规定受党纪、行政处分的,按前款执行。

(七)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

(八)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我省规定的其它情形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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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资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满7年,其中临床医学、中医类专业必须是在县

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二)大学本科毕业,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满5年。

(三)取得硕士学位,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满4年。

(四)取得博士学位,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满2年。

第十二条任职条件

(一)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以及最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二)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较高水

平的学术论文或经验总结。

(三)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技术人

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四)申报当年参加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一)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每年平均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应与取得并受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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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专业”相符合。

(三)县级以上各级公立医院中临床执业医师在聘任中级技术职务期间,必须有到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服务的经历。

(四)按照继续医学教育规定,每年参与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培训、到上级或国内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并取得相应项目《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或《进修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教学及带教要求: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每年为初级专业人员授课2次,每次不少于2个学时;有带教2名初级专业人员(含进修生、院校实习生、规培生)或协助指导1名研究生的经历(时间不少于6个月)。临床医学、护理学类别中的医师、护师担任中级职务期间主持或参与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周至少1次。

第十五条病历、技术报告要求

(一)病历要求

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临床类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期间不同年度主治(持)的原始住院病历复印件5份,病历中应包含疑难(死亡)病案讨论、会诊、抢救记录等内容。

1. 所提供病历应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

2. 所提供病历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诊治疑难病例、主持危重病人抢救、主持查房、主持病例讨论等的能力水平。

3. 所提供病历应真实有效,须为医院病案室存档病历的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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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对原病历不得修改,不得重新撰写,严禁杜撰、编造病历。(二)技术报告要求

医疗、卫生、计生等机构中非临床类或不设病床的机构中临床类的申报人员,可不提供病历,但须提供技术报告1份,按论文规定格式书写,字数不少于2500字。

1. 药学专业:就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等专业工作中疑难复杂问题、实验室技术等方面开展的监测、调查和分析。

2. 护理专业:对1例疑难或危重病人的全程护理计划(从入院到出院或死亡),内容包括病史摘要、护理评估(提供主、客观资料)、护理问题、护理目标、护理措施、护理评价;总结3例以上同病种疑难或危重病人护理过程的体会和经验。

3. 技术专业: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

4. 预防医学专业:主持或参与处置本专业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或防控项目的分析报告等。

第十六条业绩成果

一、省级、市(州)级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期间,须符合下列第(一)至(九)之二,同时符合第(十)对相应专业的要求:

(一)中华医学科技奖三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医学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或市级医学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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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州)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市(州)级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

(三)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中华护理学会创新发明奖三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

(四)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引进、推广新技术(如手术方式改良、诊断水平提高、调查方式和实验室检测技术的改良)1项,并通过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3项。

(六)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卫生计生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卫生计生技术标准1项。

(七)获得市(州)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表彰。

(八)入选市(州)级以上党委、政府管理的专家或省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评选的专家。

(九)在市(州)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岗位能手、个人或团体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十)各专业类别工作业绩必须具备条件为:

1. 临床医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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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科系列:在内科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并能熟练掌握与内科有关的专业技术;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常用诊疗技术及相关技能,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内科的危急重症,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断与治疗问题;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1)。

(2)外科系列:对外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疾病深入了解,并能作

出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掌握并独立完成本专业大中型常规或急诊手术,并具有较强的临床应变

能力;掌握本专业一些大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有一定的病房及

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

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2)。

(3)全科医学系列:参照内科、中医系列执行。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

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3)

(4)妇产科系列:对妇产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疾病深入了解,并

能做出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熟练掌握并独立完成本专业较大中型常规或急诊手术,并具有较强

的临床应变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一些大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

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在担任

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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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4)。

(5)中医系列:熟练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各家学说;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业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较好的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处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5)。

(6)眼、耳鼻喉、口腔系列:对本专业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疾病有深入的了解,并能做出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熟练掌握并独立完成本专业较大中型常规或急诊手术,并具有较强的临床应变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一些大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6)。

(7)医辅系列

医学检验系列: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和新进展,能为临床或相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解决复杂或重大的技术问题;能及时向临床医生提供疑难、危重病例检验项目的结果或病情分析判断;能进行室内、室间质量控制的分析总结。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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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影像及电生理系列: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和新进展,能熟练操作本专业仪器设备,主持病例讨论,能承担院内会诊。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7)。

卫生信息技术专业:熟练掌握卫生信息的统计分析方法,具有丰富的卫生信息收集、分析、利用和管理经验,积极探索或使用“互联网+”提升业务技能;及时发现卫生信息系统出现的问题或

故障并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完成各类卫生信息系统的维护及日常监测管理,对卫生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7)。

病案信息技术专业:熟练掌握病案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熟悉病案管理的新进展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病案管理经验;熟悉病案质量管理;熟练应用病案统计方法及操作计算机病案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汇总病案信息,为病历质量控制提供服务,提出改进措施。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7)。

2. 预防医学类:能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能独立完成公共卫生相关业务活动工作报告、实施效果评价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参与公共卫生中长期规划、公共卫生工作项目、公共卫生监测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和评价工作,参与指导下级医师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技术方案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参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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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或指导下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参与开展重点疾病的预测预报,初步掌握和解决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技术难点,参与常见的疾病防治、免疫规划、紧急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等工作并能提出处理原则和防治方案。卫生检验系列(卫生检验技术、卫生毒理、微生物检验技术、理化检验技术)能胜任本领域检测/检验技术工作,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能参与制定实验室检验/检测内部或外部质量控制计划并完成年度分析总结。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8)。

3. 药学类:能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具备解决日常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医院药学(调剂及药事管理):能熟悉掌握药品供应、调配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熟练掌握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并能指导下级药师的业务工作;熟练掌握临床用药的药理作用、特点、机理及治疗作用,以及不良反应相互作用及药物应用趋势和药物经济学评价、储备学原则、保管要求;能指导或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工作,熟悉医院药学管理及法规的基本内容。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9)。

医院药学(制剂与药检):能掌握制剂管理规定及制剂各环节应注意的关键技术和工艺学原理;具有解决制剂生产过程中疑难问题的能力;熟悉医院制剂的质量保证体系。具有控制药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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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的能力,能根据检验结果发现制剂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具备一定的新制剂研制能力。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9)。

临床药学:能熟悉临床所用药品的药理作用、疗效、不良反应、治疗方案。深入临床参与会诊,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治疗方案。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程序与监测方法;开展药学情报研究,提供药物咨询,积极参与并有效指导临床科室合理用药。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9)。

中药学:能熟练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能掌握中药的性味、功能、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全面技术。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9)。

4. 护理学类:熟练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疾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综合运用理论知识指导临床护理工作,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护理技能,能独立解决本专业疑难重症病例的护理问题,能参与完成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具有护理管理及培养专科护理技术骨干的能力,掌握本专业常用药物的药理作用及不良反应;掌握本专业临床常用检验标本的采集方法、检验目的、正常值及临床意义。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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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县级及以下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期间,须符合下列第(一)至(十)条件之二,同时符合第十六条第(十)对相应专业的要求:

(一)市(州)级医学科技奖三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州)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州)级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

(三)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

(四)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州)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表彰。

(五)入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管理的专家或市(州)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评选的专家。

(六)作为单位项目负责人引进、推广新技术(如手术方式改良、诊断水平提高)1项,并通过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

(七)在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岗位能手、个人或团体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八)培训、指导乡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人员或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成绩突出,获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表彰。

(九)诊治当地常见病、多发病成效明显或危急重症抢救、疑难病处置的技术突出,其技术报告、技术总结等被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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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任现职内因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次以上。

第十七条学术成果

一、省级、市(州)级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期间,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3项(排名前三)。

(二)作为第一作者的2篇论文,在医药卫生类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书面交流。

(三)在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高等医学院校教材中担任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四)在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中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五)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3篇,其创新成果得到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二、县级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期间,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或作为主持人完成县级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县级科研课题3项(排名前三)。

(二)作为第一作者的1篇论文,在医药卫生类专业期刊上发表,或有2篇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宣读或书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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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中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四)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2篇,其创新成果得到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五)乡镇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论文不作硬性要求,但须提供至少5篇本人撰写的对当地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诊治专题报告(按论文规定格式书写,字数不少于2000字,并经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第十八条破格申报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中级职务满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除须具备正常申报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省级、市(州)级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所做的要求:(一)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

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二)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得省级以上卫

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2项。

(三)至少有5篇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或被SCI、EI、ISTP收录(提供收录证书、索引);或至少有10篇作为第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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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论文,在医药卫生类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

(四)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的20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

1 部。

二、对县级及以下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所做的要求:

(一)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或获市(州)级科技奖

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二)至少有2篇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或被SCI、EI、ISTP收录(提供收录证书、索引);或至少有5篇作为第一作者

的论文,在医药卫生类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书面交流。

(三)独著或者主编正式出版的10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

1 部。

(四)任现职内因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市(州)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拔尖人才荣誉称号。

第四章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主任医(药、副、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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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第二十条任职条件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发展趋势。

(二)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专业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疑难重大技术问题和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著、论文。

(三)具有指导、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四)申报当年参加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一)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每年平均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应与取得并受聘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的“专业”相符合。

(三)县级以上各级公立医院中临床执业医师在聘任副高级技术职务期间,必须有到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服务的经历。

(四)按照继续医学教育规定,每年参与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培训、到上级或国内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并取得相应项目《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或《进修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教学及带教要求: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每年为下级专业人员授课3次,每次不少于2个学时;培养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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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职务人员至少2名或初级人员(含进修生、院校实习生、规培生)至少5名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2名。临床医学、护理学类别中的医师、护师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能坚持和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月至少2次。

第二十三条病历、技术报告要求

(一)病历要求

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临床类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期间不同年度主治(持)的原始住院病历复印件5份,病历中应包含疑难(死亡)病案讨论、会诊、抢救记录等内容。

1. 所提供病历应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

2. 所提供病历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诊治疑难病例、主持危重病人抢救、主持查房、主持病例讨论等的能力水平。

3. 所提供病历应真实有效,须为医院病案室存档病历的复印件。对原病历不得修改,不得重新撰写,严禁杜撰、编造病历。

(二)技术报告要求

医疗、卫生、计生等机构中非临床类或不设病床的机构中临床类的申报人员,可不提供病历,但须提供技术报告1份,按论文规定格式书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

1. 药学专业:就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等专业工作中疑难复杂问题、实验室技术等方面开展的监测、调查和分析。

2. 护理专业:对1例疑难或危重病人的全程护理计划(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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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广州市黄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穗质监埔〔2009〕28号 印发黄埔区质监局“质量和安全年” 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稽查队: 根据广州市质监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我局决定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黄埔区质监局“质量和安全年” 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今年在全国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决定,提高我区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市质监局对“质量和安全年”的总体要求,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提供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质量安全监督服务,突出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努力抓好质量宣传、质量提升、质量服务、质量整治和质量建设工作,优化辖区产业结构和临港商务区服务,促进黄埔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力争在“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中开创新思路、展现新作为、树立新形象、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杜绝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群众对产品质量的满意度明显提升,进一步提高我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辖区重点:结合区情,重点开展对汽车及配件产业、涂料及胶粘剂、食品添加剂、河粉、豆制品等行业

质量专项整治,突出开展压力管道元件、液化石油气钢瓶等特种设备专项整治,保障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食品等产品和特种设备的安全。 (二)突出企业作用:始终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把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作为整个活动的关键。结合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和特种设备安全诚信体系构建工作,引导动员辖区内企业积极开展质量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水平的自查工作,促进企业加强质量责任监管。 (三)突出服务效能: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与区局“质监服务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阶段暨作风建设整改”(“三服务”28条)活动统一起来,相互促进。通过三项活动的齐头并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优化服务,共克时艰,塑造质监队伍良好形象。 (四)突出时代热点: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与《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实现“三促进一保持”,积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通过质量提升过程,加快发展石化、汽车及配件等先进制造业。开展质量兴园工作,扶持云埔工业园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加强港口物流、黄埔区玩具城产品监管为抓手,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 四、活动内容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1.加大对外宣传力度。一是成立宣传组,全方位开展“质量和安全年”宣传工作。二是加强媒体宣传,努力营造有利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黔价费[2008]4号 省质监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收悉。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主体、对象、范围、标准 (一)收费主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二)收费对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检验费,由安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三)收费范围,包括涉及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 (四)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减免规定

(一)上级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检测任务,受收受检单位(用户)的检验费。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何技术标准检验的,以及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不得向受检单位(用户)收取检验费。 (三)对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行减半收费。 三、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的有关规程、规定、规则、标准进行检验,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四、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接受检项目收费标准的 50%收取复检费。定期检验检测必须按规定检测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可以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检验检测费。对于一台设备能够运用一种专项检验检测手段完成检验检测的,不得再增加其它专项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 五、检验检测人员外出检验、其交通费、旅差费按省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向受检单位收取,如检验出车,按照出车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检验检测人员按与受检单位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由于受检单位的原因,不能开展检验工作,其误工费由受检单位负担。 检验检测人员凡再井下、地下、高空、高温、辐射以及进入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工作场所检验时,可以从检验费中提取不超过10%的费用给予检验人员补贴,用于支付检验安全责任风险。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办[2007]5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2007〕5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和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我厅决定从2007年11月起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网络直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随着卫生改革发展步伐的加快,卫生统计信息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卫生部对现行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同时提出调查项目实行网络直报。这是我国卫生统计工作的重大改革。实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将

大大提高统计信息的快捷性、敏感性和有效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等各项业务工作提供动态卫生信息,更好地发挥信息对制定卫生政策与规划的咨询和引导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直报工作,认真组织动员,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这项网络直报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运行。 二、建立完善直报平台及机构代码库,做好网络直报准备 实现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必须首先建立省级数据平台和数据中心,同时各地要完成本地基础数据的采集任务,尤其要维护好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这些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目前,我厅已根据卫生部的统一要求,完成了省级直报平台系统的安装和测试工作。 各地要在2007年11月10日以前完成卫生机构(不包括诊所、医务室、卫生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为基层直报单位顺利开展网络直报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 三、明确直报工作制度要求,按时保质开展网络直报 根据卫生部《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网络直报实行“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外,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区、市)卫生局均为直报责任单位,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为直报人员。网络直报的内容主要为《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规定的四个调查表,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调查项目。 网络直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是: 2007年11月20日起,医疗机构(诊所和村卫生室除外)正式直报第1-3季度数据。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陕质监政[2014]1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4.09.26 【实施日期】201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陕质监政〔2014〕12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质监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推进法治质监,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省局根据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结合质监部门的职能转变,对《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陕质监政〔201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予以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质监系统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制度》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增强政府公信力,为建设“三个陕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26日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进法治质监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基准制度。 第二条本基准制度主要对质监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细分和量化。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参考适用本基

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辖区内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露天体育场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园、露天体育场区域内的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 饭馆:指营业面积在200 m2以上且安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施的就餐场所。公共浴室:指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 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 专间。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美容店: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公共卫生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公共卫生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技术规范》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实施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对辖区老年人开展中医体质辨识和一般体格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评估,给予中医保健健康指导,并对其进行定期随访。通过普及老年人中医养生保健知识与方法,倡导科学生活方式和习惯,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及水平,使老年人普遍享有优质的中医健康指导服务。预防疾病,促进健康,提高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和知晓率。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范围: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 (二)组织实施 1、中医药健康宣教 积极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知识进农村、进家庭、进学校活动,其中中医药内容不少于40%。各级医疗机构设有固定的中医药健康教育

宣传阵地,基层医疗机构能提供不少于6种有中医药内容的健康教育文字资料,播放不少于2种有中医药内容的音像资料。通过印制健康教育资料、播放音像资料、制作宣传栏、开展讲座和咨询活动等,对中医药基本理念、养生文化以及老年人中医养生保健进行健康宣教。

2、开展中医体质辨识,进行中医健康指导 每年为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按照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前33项问题采集信息,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进行体质辨识,并将辨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根据不同体质和健康状态提供中医养生保健和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指导内容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常用养生保健方法,包括心理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等;2、中医体质辨识及保健要点;3、老年人常见病症的预防保健,如高血压、糖尿病、腰腿痛、失眠、便秘、健忘、耳鸣、尿频等。 三、管理措施 (一)组织领导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关系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效,关系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关系着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卫生院要加强中医科建设,强化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功能。确定专人负责项目的执行、宣传、动员和质量控制的具体工作,指导村级卫生室具体实施项目工作,并承担老年人健康体检中相关辅助检查等工作,对行动不便、卧床居民提供上门服务;开展健康指导、随访等工作,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健康档案。各村卫生室要熟悉服务项目要求,掌握技术操作规范。负责收集、登记辖区内服务对象人口信息、告知服务内容、预约服务时间,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云质监局函…2010?367号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云南省 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 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2011年—2012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云南省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对云南省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2011年—2012年)资助的管理,规范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云政发…2009?143号)和《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化研究及建设 项目申报指南(2011年—2012年)》,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 - 1 -

执行。 附件: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申报指南(2011年—2012年)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标准化项目申报通知 抄送:全省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11日印打印:李雪梅校对:邹华(共印30份)

附件: 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2011年—2012年) 一、指导思想 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云政发…2009?143号)精神为指导,围绕“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工作大局和建设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战略目标,强化优势特色产业标准化研究,为促进产业升级、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打造资源云南、特色云南、品质云南、绿色云南发挥好技术支撑作用。 二、支持重点 2011年至2012年,根据省政府工作重点,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的项目: ——经济林果、中药材、花卉、旅游、有色金属、商贸服务、物流运输等覆盖全省优势、特色产业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及建设; ——覆盖全省重点产业节能减排降耗和清洁生产方向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及建设; ——对全省标准化工作提供支撑的各行业标准化基础研究及建设项目; ——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确定的其他领域内的标准化研究项目。 - 3 -

贵州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施细则模板

贵州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 施细则

贵州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药品GMP) 认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国家局”)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省局”) 药品安全监管处主管全省国家授权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企业药品GMP认证的初审工作, 并在国家局进行检查时指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检查; 负责设立贵州省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GMP认证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 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州、地局”) 负责省级药品GMP认证的初审工作。 贵州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以下简称”审评认证中心”) 承办省级药品GMP认证具体工作。 第三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的, 应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 按照规定向药品安全监管处申请药品GMP认证。对于属国家级认证的申请, 药品安全监管处在收到企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

成初审报国家局; 对于属省级认证的申请, 药品安全监管处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 生产线) 或需增加认证范围的, 按本细则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四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 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附电子文档, 见附件3) , 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式叁份) :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三、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 部门负责人)。 四、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 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 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五、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品种表及药品质量标准。

网络直报系统数据统计规则

网络直报系统数据统计规则 为加强全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依据《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操作技术规范。 一、网络直报条件: (一)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 1、硬件配置: 2、软件配置:

3、人员要求 数据管理员:熟悉网络直报业务工作,具备统计分析能力,具备指导和培训本地区直报人员的能力。 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和维护省级直报平台,保障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4、网络接入 部、省级直报平台采用宽带接入因特网,地、县级卫生局及医疗卫生机构用户直接登陆省级直报平台。 目前利用国家公共数据网络资源组建VPN专网。建立部省级专网后,省级数据中心通过专网与部级数据中心链接。 (二)地、县级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 1、环境要求:配备工作用计算机及上网设备,客户端使用Windows XP和Windows 2000及以上操作系统,IE6.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2、直报人员和系统管理员要求: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且熟悉统计工作。 二、用户管理与权限 (一)用户管理 1、用户角色: 省、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用户角色分为系统管理员、数据管理员和数据使用者;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为数据管理员。 2、帐号设立

省、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1个系统管理员帐号,系统管理员根据需要为本级设立多个数据管理员和数据使用者帐号。医疗卫生机构只允许设立1个直报用户帐号。 直报系统依据行政区划代码划分用户组织结构,自动设立以下两类用户帐号:各级系统管理员帐号和医疗卫生机构直报用户帐号。系统管理员帐号(6位)由行政区划代码组成,医疗卫生机构直报用户帐号(15位)由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数据管理员和数据使用者帐号(8位)由本级系统管理员设立。设立原则为行政区划代码+两位数字代码,01-49为数据管理员,50-99为数据使用者。 县级系统管理员应将医疗卫生机构的直报用户帐号和初始密码通知所属单位直报人员。 3、帐号密码安全 用户使用初始密码首次登陆直报系统后,应立即更改初始密码。用户密码一般应在6位以上,由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建议用户半年更换1次密码。 系统管理员和数据管理员要相对固定。更换人员无须更换帐号,但要更换密码。各级系统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用户权限,发现密码被盗应立即通知直报用户更新密码。直报用户丢失密码或发现本单位数据被篡改,要及时报告上级系统管理员并及时更新密码。 (二)用户权限分配 1、系统管理员: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电梯)管理人员考试卷(B)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电梯)管理人 员考试卷(B) 单位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其结果负责。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3、特种设备事故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6、电梯的主要参数是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和层站数。 7、1000㎏的客梯轿厢最小有效面积为 2.15㎡,最大有效面积为 2.4㎡最多可乘人数为13人。 8、电梯轿厢内应有紧急照明和应急报警装置。 9、电梯的构造分为机房、井道、轿厢、和层站。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B登记。

A.省、自治区使用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 C 进行一次自检,并作出记录。 A. 每年 B. 每季 C. 每月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A ,或者 C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A. 无改造、维修价值 B.无安装、使用价值 D.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 4、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 A 。 A.安全指导和监控 B.校验和调试 C.监督和监测 5、当事人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 B 责任。 A.主要 B.全部 C.部分 D.次要 6、电梯的限速器动作速度应年校验一次。 A.3 B.1 C.半 D.2 7、电梯至少每 C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验。 A.5 B.10 C.15 D.30 8、电梯层、轿门关闭后,门锁锁钩齿合 B ㎜以上,电气触点方能接通,电梯才能运行。 A.3 B.7 C.5 D.1 9、当电梯速度达到额定的 C 时,限速器应动作。 A.100% B.110% C.115% D.120% 10、下班时,操作人员应将电梯开至停靠。 1、顶层站 2.基层站 3.最低层站 4.任意层站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贵州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黔卫计发[2014]1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6.23 【实施日期】2014.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卫计发[2014]13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医学院校,委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及国家相关文件,为加强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培养合格的临床医生,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建立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附件: 贵州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施工图审查费计算办法

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施工图审查费 计算办法 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遵循“收费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关于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216号)、《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黔价房调〔2002〕226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关于禁止在发包和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黔建设通〔2001〕132号)和《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108号),特制定此办法,具体如下: 一、勘察、设计合同如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签订,视为正常收费,则按黔价房调〔2001〕216号文第二条计算收费。 二、勘察、设计合同如没有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签订,视为非正常收费,则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重新计算勘察设计费用。

(一)岩土工程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 2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 基本价格。 岩土工程勘探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 项目 计费 单位收费基价(元) 勘 探 项 目 深度D(m)ⅠⅡⅢⅣⅤⅥ 钻孔D≤10 m 4671117207301382 105889147259377477 2069107176311452573 3082127209368536680 4098151249439639809 50109168277489711901 601211873075427891000 801322043355928621092 D>100每增加20m,按前一档收费基价承以1.2的附加调整系数。

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价规程陕西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地方标准《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规程》 编制说明 一、制订本规程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国内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梯安装数量不断攀升,使用愈加频繁,电梯安全已经成为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的民生工程。全国平均每年发生电梯事故40起左右,伤亡40多人,特别是2011年以来电梯事故有上升的趋势。关人、困人的故障时有发生,绝大多数发生于使用年限较长的曳引驱动电梯。按照我国电梯使用年限推算,从2000年开始,我国第一批大规模使用的电梯已经逐渐进入更新换代的时期。当前,全国已有10%~15%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了15年,未来数年内我国将迎来电梯“老龄化”高峰期。电梯的设计寿命一般在15~25年,使用年限越长,零部件老化、磨损等日趋明显,电梯维修费用显著增加,能耗逐步增大,经济性能逐渐变差,电梯安全风险大大增加,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适用于在用曳引驱动电梯特征的安全评价方法规范。 本规程的制定与实施旨在为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提供完善的评估方法及流程,为在用曳引驱动电梯部件及整机判废提供技术参考,同时也有利于引导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行业规范运作、维护行业有序竞争起到重要作用,并对辅助政府行政监督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二、编制过程

按照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陕质监标〔2015〕8号),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成立了《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规程》编制小组,小组人员:(略)。 编制小组查阅了大量国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尤其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GB/T 20900-2007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估和降低的方法》、GB 24804-2009《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GB/T 24474-2009 《电梯乘运质量测量》、GB/T 31821-2015《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条件》、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与电梯安全评估相关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编制小组在对福建、浙江、重庆、深圳等地电梯安全评估相关标准调研的基础上,接合我省电梯使用情况进行研究总结,依据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承担的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老旧电梯安全技术评估方法研究》(项目编号:2012QK264,项目负责人:李红昌,已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验收)的项目成果,于2015年5月形成了《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规程》草案,经不断讨论、修改于2015年7月形成讨论稿。 三、本规程制定的依据

贵州省卫生厅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申请书

贵州省卫生厅科学技术基金项目 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者: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起止年限: 申请日期: 贵州省卫生厅 二○一二年制

填报说明 一、填写申请书前,请先认真阅读本填报说明。申请书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表达要明确、严谨、字迹要清晰易辨。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写词,须写出全称。 二、申请书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各栏空格不够时,请自行加页加行。一式三份(均为原件),由所在单位或市(州)卫生局签署意见盖章后,报贵州省卫生厅科教处。 三、每一项申报项目的主要成员(含申请者)当年只允许申报1个项目。 四、封面右上角“项目类别”和“申报学科”由申报者填写,“编号”由贵州省卫生厅科教处填写。 五、“项目类别”请填写为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中医药学、卫生管理学等五类;“申报学科”基础医学、预防医学学科请填写二级学科(如生理解剖学、传染病防治学等),临床医学填报三级学科(如消化内科、血液内科等),中医药学可填写二级或三级学科,申报管理类课题填卫生管理学。 六、在读研究生(无职称者)、已离、退休的卫生科技人员不得作为申请者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七、本申请书与卫生厅下达的立项通知同时作为立项依据。 八、起止年月:起始时间从列入计划年度的9月份算起,终止时间为完成年度的 12月。

一、项目申报简要信息

注:1.此表必须逐项认真填写,采用国家公布的标准简化汉字。 2.项目名称能确切反映研究内容和范围,最多不超过二十五个汉字(包括标点符号)。 3.申报学科填写要和扉页相对应。 4.申请金额以万元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注意小数点。 5. 专业或特长指长期从事技术岗位和研究的专业,最多不超过十个汉字。 6.参加单位数指研究项目组主要成员所在单位数,包括主持单位和合作单位(合作者所在单位),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7.项目组主要成员指每年参加研究工作四个月以上、在项目组内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最多填写7人,要求本人签章。

(完整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试卷(含答案)

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考试试题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姓名:单位:成绩: 一、填空题(30分) 1.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对象是辖区内。 2.每年为老年人提供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 和。 3.在儿童、、、、、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 4.在儿童6、12月龄给家长传授摩腹和方法;在18、24月龄传授按揉、足三里穴的方法;在30、36月龄传授按揉的方法。5.根据老年人不同体质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穴位保健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 二、判断题(30分) 1.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2.每年为0-36个月儿童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3.平和质(1)(2)(4)(5)(13)(其中(2)(4)(5)(13)反向计分)。() 4.向家长提供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 5.总是(非常/每天)精神头足,乐于做事。体质辨识时在1分处划钩。()三、单项选择题(40分) 1.中医药健康管理的服务对象是() A.辖区内60岁以上的常住居民B.辖区内65岁以上的常住居民 C.辖区内55岁以上的常住居民D.户籍区内60岁以上的常住居民

2.以下选项不属于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的是()A.1岁以内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B.1~2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C.3~6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D.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3.老年人体质辨识表中气虚质(2)(3)(4)(14)得分相加≥11分,判定为() A.倾向是 B.是 C.不是 D.以上答案都不是 4.老年人体质判定标准表平和质(1)(2)(4)(5)(13)(其中,(2)(4)(5)(13)反向计分,即1→5,2→4,3→3,4→2,5→1)各条目得分相加≥17分,判定为() A.是 B.倾向是 C.不是 D.条件不足,无法判定 5.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中不包括下列哪个穴位()A.迎香穴B.足三里穴C.四神聪穴 D.涌泉穴 6.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流程不包括() A.1、3月龄B.6、12月龄 C.18、24月龄D.30、36月龄7.开展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当为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或接受过儿童中医药保健知识和技能培训能够提供上述服务的其他类别 医师() A.含乡村医生 B.含临床医生 C.含口腔医生 D.含公卫医生8.中医体质辨识。按照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前项问题采集信息,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进行体质辨识,并将辨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A.33 B.20 C.50 D.30 9.中医药保健指导。根据不同体质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还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指导?() A.起居调摄 B.运动保健 C.穴位保健 D.以上答案都是 10.体质辨识服务采集信息时要能够反映老年人平时的感受,避免采集老年人的。() A.近期感受 B.即时感受 C.长期感受D.以上都是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所辖县、分局和直属技术机构开展工作。 截至目前,市质监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室、人事劳资科、法制宣传科、质量监督科、食品监督科、特种设备监察科、标准计量科、稽查大队、监察室、10个职能科室,辖管\县局、分局(筹建中)、分局,拥有直属技术机构2个,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特种设备检验所。其主要职责是:(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组织制订机关办公室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机关文秘、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单位、挂靠单位有关行政事务协调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协调内外关系和有关公务接待工作。 (二)计划财务室 组织编制全市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管理本局财务及本系统的财务、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本建设、内部审计、信息和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物价工作和规费收缴工作;负责本系统发展规划、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防伪技术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等有关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 宣传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复议和协调大要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法规事宜及其与执法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工作;协助省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有关工作;组织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政策的调查研究;管理和组织法制宣传和新闻发布、报道工作;编制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制教育培训计划。 (四)质量监督科 对全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和拟定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计划和意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本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工业产品许可证工作,指导查处无证产品。 (五)标准计量科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发布市级农业标准规范,指导企业制订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强制性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开展和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受省局委托组织新产品、进口设备、引进技术项目的标准化审查;推进电子监管码商品条码、机构代码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计量工作规划;推行国家

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气瓶充装管理,保障气瓶充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及对气瓶充装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气瓶充装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批准、发证和对气瓶充装的监督管理。 市(州、地)、县(区、特区、市)质量技术监局(以下简称市级、县级质监局)负责本辖区内气瓶充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充装介质相应的立项、布点、选址,以及符合设计、建设、防雷电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或验收意见;

(三)具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及安全设施(包括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堵漏装置等),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气瓶; (四)具有与开展充装相适应的持证管理人员、持证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充装人员,且持证人员不得在外单位兼职; (五)具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的充装质量管理体系; (六)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低于下列要求:液化石油气瓶5000只,溶解乙炔气瓶2000只,永久气体气瓶2000只,液化气体气瓶500只; (七)申请液化石油气充装的储存能力不低于50m3,储罐数量不少于两个,配备有相应的抽真空及残液处理系统,并有独立的残液罐; (八)建立有气瓶电子档案及气瓶技术档案。 第六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一)《贵州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及其电子文档; (二)工商营业执照(新取证还未取得营业执照单位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的单位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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