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十八开发单元规划文本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十八开发单元规划文本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十八开发单元规划文本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开发单元十八

规划文本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二〇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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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1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2011),本开发单元规划经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专题会议审批通过,现予以公布。

本开发单元规划成果由“一书三图”构成。“一书”指“规划文本”;“三图”指“综合发展用地总图”、“城市设计控制总图”和“地下空间规划指引图”。

(1)一书: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

(2)三图: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并由深圳市前海管理局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定效力的三张规划图及附表。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二〇年月

第18开发单元第一发展阶段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第18开发单元第二发展阶段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目录

1总则 (1)

2目标定位 (2)

3用地性质 (2)

4开发强度 (4)

5配套设施 (5)

6道路交通 (7)

7城市设计 (8)

8低碳生态 (12)

9地下空间 (13)

10地名规划 (14)

11规划实施 (15)

1总则

1.1本开发单元规划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单元):妈湾片区开发单元十八,

东至妈湾二路,西至妈湾大道,南临怡海大道,北至保税北3街所围合

的区域,总用地面积115.4公顷。

1.2制定本单元规划的主要规划依据是:《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综合规

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及其它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制定本单元规划遵循的总体原则是:港城融合、滨海都市、绿色低碳。

1.4本单元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单元规划的有关规定。

本单元规划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

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本单元规划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

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版)(以下简称《深标》)及相关规范性文

件确定。在本单元内编制街坊详细规划与设计,均应以本单元规划的要

求为依据进行。

1.6在本单元内编制街坊详细规划与设计,均应以本单元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进行。

1.7本单元规划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

管理局)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1.8本单元规划自前海管理局签发之日起施行。即日起,该单元原有的控制

性详细规划与详细蓝图自行作废。

1.9 鉴于本单元受到前海湾保税港区海关监管物理围网隔离限制的影响,未来

监管方式的转变在时间上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规划将划分为两个规划发展阶段进行规划控制与引导,并不做具体时间期限的限定,以物理围网拆除期作为划分依据,分为第一发展阶段与第二发展阶段。

2目标定位

2.1本单元规划的第一阶段发展目标:现代高效、充满机遇的保税港区。

2.2第一发展阶段规划的主导功能:传统与现代物流、保税仓储及研发、检

测维修、贸易展示等保税功能。

2.3本单元规划第一发展阶段的发展策略:保障保税港区物流仓储业务的发

展需求;集约高效的利用土地;科学实现空间腾挪,为未来向自由贸易

港区的升级做好功能、空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战略预控。

2.4本单元规划的第二阶段发展目标:港城一体化、充满活力与机遇的自由

贸易港区。

2.5第二发展阶段规划的主导功能:为保税综合产业服务的商业性办公、商

贸展示、研发办公功能,以及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功能。

2.6本单元规划第二发展阶段的发展策略:促进国际航运服务的产业集聚,

营造生机勃勃的绿色内港公共空间,彰显现代活力的湾区形象,构建高

效交通与先进市政,倡导低碳生态的可持续模式。

3用地性质

3.1本单元第一发展阶段规划用地性质主要包括:综合发展用地(2)、综合

发展用地(3)、物流仓储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共开放空间(2)、公

共开放空间(3)、道路用地,详见“综合发展用地规划总图(第一发展

阶段)”。

第一发展阶段街坊信息统计表

注:由于第一发展阶段受到海关监管物理围网的限制,街坊与地块划分受到了限制,因此无法与第二发展阶段的街坊划分相对应,在此只提供地块编号尽可能与第二发展阶段相对应;但部分地块仍存在差别,特此说明。

3.2本单元第二发展阶段规划用地性质主要包括:综合发展用地(1)、综合

发展用地(2)、综合发展用地(3)、综合发展用地(5)、公共开放空间(2)、公共开放空间(3),详见“综合发展用地规划总图(第二发展阶段)”。

第二发展阶段街坊信息统计表

3.3本单元规划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

权已出让的地块内,前海管理局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

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本单元规划所确定的街坊、地块界限,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

将街坊或地块进行合并、细分。

3.5本单元规划用地性质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4开发强度

4.1本单元规划建设规模总量约为235万平方米(不包括地下空间建设面积),

规划居住人口规模2.05万人,就业人口规模6.36万人。

4.2本单元划分11个街坊,各街坊开发强度与各类功能的建设规模详见“街

坊信息统计表”。

4.3本单元规划总建设规模为上限控制,单元内各街坊的建设规模允许相互

间调剂,各街坊调整规模上限不得超过其规划规模的20%。

4.4本单元街坊内各类功能的建设规模允许相互间调剂,但各功能建设规模

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其规划规模的20%。

4.5本单元规划中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建设规模为

建议值,下阶段详细设计时,可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

定;各项设施设置位置可根据具体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在所在街坊内进

行适当的调整。

4.6本单元位于机场航空限高范围内,建筑高度须符合机场限高相关要求。5配套设施

5.1本单元规划的配套设施为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

详见“综合发展用地规划总图”。

5.2本单元规划中配套设施依据《综合规划》、开发单元建设规模总量及人口

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

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单元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单元规

划进行必要检讨。

5.3本单元规划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

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

围及布局在所在街坊内进行合理的调整。

5.4考虑到本单元第一发展阶段受到海关监管物理围网的限制与内部功能的

限制性影响,配套设施按照第二发展阶段规划进行配置,详见“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与“市政设施规划一览表”。

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市政基础设施一览表

5.5本单元规划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

安全防护要求。

6道路交通

6.1本单元规划有前南线(轨道15号线)、光明快线(轨道13号线)经过,

并在本单元内设有站点,在第二发展阶段得以落实。规划具体线位及站

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6.2本单元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梦海大道、怡海大道、妈湾大道、妈湾三

路、妈湾四路、妈湾五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综合发展用

地规划总图”。

6.3本单元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1)快速路:妈湾大道(下穿隧道),红线宽度80米,为双向六车道主道与双向六车道辅道;地面道路,红线控制为80米,为双向六车道;

(2)主干路:梦海大道,红线宽度60米,为双向六车道;妈湾二路,红线宽度70米,为双向六车道主道与双向四车道辅道;妈湾四路,红线宽度40

米,为双向六车道;

(3)次干路:怡海大道,红线宽度40米,为双向六车道;妈湾三路,红线宽度35米,为双向六车道;妈湾五路,红线宽度35米,为双向四车道;

(4)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6米或18米,为双向两车道;

6.4本单元应设置六条南北向、五条东西向的城市支路,且与周边单元道路

系统贯通。街坊内支路线型可根据具体规划、建筑设计确定,但街坊对

外联系的道路交叉口位置不应调整,确需调整,应进行研究论证并按程

序报批。

其中,梦海大道、妈湾三路、妈湾四路、妈湾五路的路段以及单元内部

支路由于受到海关监管物理围网的限制,无法实现贯通,可在第一发展

阶段进行道路线位预控。

6.5本单元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

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

6.6本单元规划地面不宜设固定停车位。鼓励地下停车场划分停车分区,停

车位配置数量应按《深标》的下限配置,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

不少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且预留不少于总数50%的充电桩设施。

6.7本单元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应按照《前海轨道与道路交通详细规划》、《前

海公交系统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落实,建议采用港湾式布局或与建筑

一体化设置。

6.8本单元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停放点的设置应按

照《前海慢行系统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落实。

7城市设计

7.1本单元公共空间的特色:统领整个妈湾片区公共空间,与周边单元和谐

共生、适用于滨海地区的门户型、多元活力场所设计。

7.2本单元公共空间结构强调融入区域整体生态框架、串联单元及街坊活力、

连通城市与滨海岸线。单元内部打造一条东西向通达海岸的“绿色内港”

公共空间主绿廊;两条南北向与北部14、16单元相衔接、通达前海内湾的公共空间次绿廊;一条南北向毗邻妈湾大道(地面道路)的道路公园绿化带;一条南北向毗邻妈湾二路的沿街防护绿带,以及6条林荫道,详见“城市设计控制总图”。

7.3本单元公共空间绿廊形态划分为公共性立体复合开发绿地、公共性地下

复合开发绿地两大类型。

7.4本单元内三条公共空间绿廊模式均以公共性立体复合开发绿地为主,详

见“城市设计控制总图”,设置应满足:

(1)兼容商业或文化功能,且无条件提供市政公用设施必要的建设场地;(2)形成地面小型景观生态建筑与公园绿地相结合、半地下商业街、下沉广场与空中花园相穿插的多层立体复合开发;

(3)地下、地面、空中花园垂直连接部分宜采用坡度小于25%的生态坡道或坡度小于30%的景观生态造型踏步形式,条件受限时所采用的楼梯或电梯宜

进行景观化处理。

7.5本单元公共空间绿廊内设置4处公共性地下复合开发绿地,详见“城市

设计控制总图”,设置应满足:

(1)仅允许地下兼容商业或文化功能,且无条件提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必要的建设场地;

(2)地面不得布局任何形式的建筑,禁止空中连廊从地块上空跨越。

7.6本单元标志性公共空间为:沿梦海大道北侧形成“绿色内港”,详见“城

市设计控制总图”,设置应满足:

(1)“绿色内港”作为妈湾片区的核心生态公园,兼具雨水收集与净化功能,作为生态基础设施公园,净化湿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面积的40%;

(2)建议地面文化和商业设施采用小型覆土景观生态建筑形式,与公园绿地

相结合、与下沉广场变化穿插,形成立体生态绿化公园;

(3)“绿色内港”公园内部应设置一条东西向、净宽不宜少于4米的辅助性地面步行通道,跨越主干道部分可采用步行天桥连接。

(4)“绿色内港”公园除设置必要的步行通道外,不得出现连续盖板,南侧与北侧建筑之间不宜设置空中连廊;

7.7本单元步行系统规划强调立体复合与高度可达,通过公共空间通道、人

行过街天桥、建筑连廊、地面人行道、林荫道、地下步行通道等形成三维步行网络,串联各街坊与周边单元。鼓励设置必要的区域设置人行过街天桥、建筑连廊。

(1)本单元设置人行过街天桥(建筑连廊)6处,详见“城市设计控制总图”。

连廊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米;

(2)本单元在3条公共空间廊道内部均设置了连续的、净宽不宜少于4米的地面步行通道,与地面人行道、林荫道结合构筑地面步行体系,详见“城市设计控制总图”;

(3)本单元设置地下步行联系通道48处,其中与轨道站厅结合的地下步行联系通道4处,详见“地下空间规划导引图”。地下步行通道净宽不宜小于6米,净高不宜小于3米;轨道站厅地面出入口考虑与地块建筑一体化设计;

(4)地面、地下、空中三层步行体系之间应通过坡道、楼梯、电梯等与公共场地及商业服务设施进行立体无缝衔接,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7.8本单元公共空间及步行系统均应无条件对公众开放。

7.9本单元建设各街坊应提供不小于25%的绿化覆盖率;公共性立体复合开发

绿地的绿地率不得小于50%;公共性地下复合开发绿地的绿地率不得小于70%;裙房屋顶绿化覆盖率不得小于40%;退台绿化面积不得小于其总面积的30%;林荫道应保证不小于80%的道路遮荫率。

7.10本单元裙房建筑退线原则:

(1)公共空间绿廊沿线连续商业界面建筑应退用地红线1米;

(2)妈湾四路沿线为满足规划轨道车站及出入口建议布局应退用地红线5米;

(3)利用周边城市道路作为消防登高面的地块,建筑退用地红线应与塔楼保持一致。详见“城市设计控制总图”。

7.11本单元塔楼建筑退线原则:

(1)规划公共空间绿廊及节点四周的塔楼,宜对公共空间一侧形成退让,且应在裙房退线基础上后退5米;

(2)塔楼应按照轨道线路通道控制线进行后退控制;且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暂行)》,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施的水平

净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净距离不应小于3米;建构筑物应在此避让

原则下,参照地下轨道工程设施具体位置进行退线;

(3)依据《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明确消防车道及登高操作面设计参数的通知》及相关建筑防火规范,利用周边城市道路作为消防登高面的地块,退用地红线相应为2米、4.5米、5.5米。详见“城市设计控制总图”。

7.12本单元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1)公共空间廊道两侧裙房应形成连续商业界面,鼓励形成骑楼、挑檐、悬挑或架空门厅等灰空间,且架空空间净高不宜少于5.5米、净宽不宜少

于4米,界面开窗率不应少于60%;

(2)面向公共空间的裙房应设置公共大厅步行出入口,鼓励沿边布置便利店、咖啡厅、小型球馆等小规模商业服务功能;当面向公共空间的裙房

面宽大于70米时,应在其中部设置公共中庭通道,强化裙房空间与外

部空间的联系渗透;

(3)塔楼应对主要公共空间廊道和节点进行退让,并尽量错位布局。

7.13本单元各街坊内建筑限高为建议性指标,详见“城市设计控制总图”。地

块建筑体量及建筑限高应满足如下要求:

(1)应与轨道交通(前南线(轨道15号线)、光明快线(轨道13号线))专项规划协调,且通过城市设计仿真模拟群体协调关系、符合航空限高要

求后确定各地块最终建筑限高;

(2)各地块建筑限高允许20%的弹性浮动;

(3)临绿色内港公园第一排建筑面宽设置应保证视线通廊的连续,不应超过80米;

(4)裙房高度不宜超过18米,首层高度应为6米。

7.14商务公寓建筑外立面应公建化处理,不得设置凸阳台。

7.15本单元建筑墙面宜采用石材、金属等有质感的建材与玻璃幕墙搭配使用,

避免光污染。

7.16本单元建筑色彩宜统一采用简约现代风格;避免色相过杂、明度过低、

饱和度过高;街坊内建筑与周边建筑群色彩应协调。

8低碳生态

8.1本单元建筑应至少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其中三星级绿色建筑

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宜低于60%。

8.2本单元采用的能源利用技术包括区域供冷。本单元商业办公建筑单位建

筑面积年电耗限额值为115千瓦时/(平方米?年);酒店建筑单位建筑面

积年电耗限额值为285千瓦时/(平方米?年);购物中心单位建筑面积年

电耗限额值为360千瓦时/(平方米?年)。

8.3本单元单位土地水耗指标宜不高于300万吨/平方千米·年。非传统水源

利用率宜不低于30%;商业办公建筑冲厕、绿化浇洒及室外场地冲洗宜全

部使用再生水。生活垃圾收集设施100%为分类收集设施。

8.4本单元应采用低影响开发技术,综合径流系数不超过0.45。

8.5本单元夏季主导风迎风侧的建筑底层宜架空设计,避免阻碍风流、产生

二次风、形成无风区和涡旋区;建筑外立面设计宜考虑光反射情况,采

取措施避免引起眩光,同时宜考虑各种镀膜玻璃的光污染问题;场地声

环境噪声满足《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功能区要求。

8.6本单元通过骑楼、连廊等组织街坊内部的慢行系统,慢行道路、广场硬

质地面遮荫率不应小于80%;室外公共场地设计宜多栽植高大遮荫乔木,

每100m2绿地上不宜少于3株乔木,10株灌木。

9地下空间

9.1本单元地下空间开发应按照前海地下空间相关专项规划落实。地下商业

规划总规模建议为12.22万平方米,应结合用地布局、轨道站点、公共

空间、交通组织、市场开发需求等综合布局。

9.2本单元地下空间使用以大型商业、交通设施、人防设施等为主。

9.3本单元建筑地下空间退道路红线不应少于3米,公共空间绿廊沿线建筑

可为1米,详见“地下空间规划指引”。

9.4本单元地下开发建议层数为1层,局部2层,其中,地下1层临近轨道

站点周边地块主导功能为商业,可进行必要的市政设施建设;外围地区

的主导功能为停车。轨道站点辐射地块、公共空间绿廊沿线地块为地下

商业空间开发鼓励区,详见“地下空间规划指引”。

9.5地下空间开发过程中,地下商业空间、地下停车空间、地下市政空间应

与地上楼宇开发、地上道路交通、轨道交通(前南线(轨道15号线)、

光明快线(轨道13号线))进行整体协调与避让。

9.6“轨道交通线路通道控制线”按城市线31米,城际线和快线35米控制,

沿线建筑必须严格按照该线进行后退控制。“规划轨道车站及出入口建

议布局影响范围线”所涉及地块和建筑设计须与轨道车站一体化设计,

同步实施或预留空间。在满足车站出入口、风停等相关设施布局的条件

下,可进行适当的调整。

9.7地下空间开发过程中基坑或边坡支护的锚杆、锚索、土钉至城市轨道交

通工程设施的水平净距离不应小于5米;管线、构筑物、其他设施需跨

越、横穿或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施的空间

垂直净距离不应小于3米;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结构(外边线)两

侧的邻近3米范围内进行任何工程建设。其他具体设计要求参见《城市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暂行)》。

9.8本单元结合公共空间绿廊、综合体、地下过街通道等人流集中区域设置

地下空间步行主出入口18处;地下步行联系通道48处,其中与轨道站

厅结合的地下步行联系通道4处。地下步行通道净宽不宜小于6米。净

高不宜小于3米。可采用下沉广场、半地下街道、采光井等形式,建议

位置详见“地下空间规划指引”。

9.9本单元街坊及地块地下车库应相互连通,通道净宽应不小于7米,净高

应不小于2.5米。

10地名规划

10.1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依据《前海地名规划》对本单元命名,

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10.2依据《前海地名规划》,本单元支路以“街”为通名,名称形式为“单元

名+数字+街”。“单元名”以本单元主要用地功能命名;单元内采用独立

的数字序号,其中,东西向道路按由北往南的顺序依次排序,南北向道

路按由东向西的顺序依次排序。

10.3本单元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

地名规划一览表

10.4本单元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11规划实施

11.1本单元倡导以街坊为基本单位的整体开发。各街坊开发实施需经前海管

理局统筹协调。

11.2涉及本单元第2.2、4.1条款的修改调整,由市政府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

批;其他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前海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审批。

深圳市轨道交通规划简要报告

深圳市轨道交通规划简要报告 1.项目概述 2001年底编制完成的《深圳市综合交通与轨道交通规划》以《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为依据,提出了由15条线路组成,总长为365.2公里的深圳市远景轨道交通线网方案。在此基础上,2003年编制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05~2010年)》通过了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的评估,作为二期工程建设的规划依据。目前深圳市地铁一期工程已建成通车。二期工程中1号线续建工程、2号线、3号线、4号线续建工程已经开工建设,5号线、2号线东延段、3号线西延正在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二期工程线路将于2011年7月大运会召开前全部建成通车,届时,深圳市将形成约178公里左右的轨道交通网络。 深圳市总体规划修编、国家铁路深圳地区布局规划及珠三角城际轨道的规划建设,使深圳市轨道网相关规划背景发生了变化。首先,区域一体化进程加速,城市群、都市圈成为城市空间发展趋势,需要在更高层面考虑轨道交通在区域交通和城市对外交通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在中长距离运输中的优势,增强城市集聚和扩散能力,提高城市竞争力,实现城市南北贯通、西联东拓的发展战略;其次,特区内外二元化严重,城市面临土地、资源、人口、环境四个“难以为继”,为有效利用宝贵的土地资源,需要积极发挥轨道交通对土地利用发展的引导作用,以“TOD”理念带动土地的集约化开发,支持网状组团式空间结构的形成,以轨道交通支持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再

次,城市交通需求结构及形态变化较大,拥挤区域迅速扩大,城市核心区及组团部分道路拥堵严重,交通需求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基础设施建设速度,需要采用大运量交通方式,建立以轨道为核心的高水平的公共交通体系;最后,以轨道交通建设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运输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也是城市交通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新的发展背景下,为适应珠三角城市群的发展趋势,推动城市布局结构的调整,协调土地利用与交通发展,促进特区内外的一体化进程,构建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的一体化客运交通体系,拓展轨道交通规划的广度与深度,深入研究深圳轨道交通发展所面临的深层次、战略性的问题,构筑科学合理、前瞻性的轨道交通发展方案,开展本次《深圳市轨道交通规划》。 2.发展目标及策略 2.1发展目标 深圳市的综合交通发展目标为:构筑以轨道交通为核心、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的一体化客运交通体系;远期公交在机动化出行中的分担率达到80%,轨道交通在公共交通中的分担率达到50-60%。根据深圳市城市及交通发展的内在要求,轨道交通发展具体目标为:(1)提高与内地联系的便捷性,扩大深港双城经济腹地。 (2)加强与珠三角其它地区的联系,强化深圳区域中心地位及对周边地区的辐射能力,促进东岸都市圈的形成。

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支持港澳青年发展专项资金

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支持港澳青年发展专项资金 个人申请表

主体责任告知书 申请人申请前海深港合作区支持港澳青年发展专项资金时,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前海深港合作区支持港澳青年发展专项资金政策要求办理,确保材料真实、合法、准确、与实际情况相符。如有违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责任追究】享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的,前海管理局可以终止其享受的相关资助,追回其已享受的相关扶持奖励资金以及同期银行利息,并纳入相关信用监管体系,5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或扶持资金申请: (一)享受资助的个人工作关系迁离前海企事业单位; (二)享受资助的单位注册地址迁出前海; (三)享受资助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项目负责人变更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备案或发生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且未及时告知; (四)资助申请、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且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五)发生前海管理局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承诺书 本人不存在以下情况:1.三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2.本人对所在单位三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负有主要责任;3.本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4.申报时,本人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本人对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主要责任的;5.申报时,本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本人对所在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主要责任的。 在同一年度,申请人申报《<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7号)的有关资助与前海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不重复申请与享受。符合《<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7号)两项以上资助条件的申请主体,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个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通过公示后,支持港澳青年发展专项资金由申报单位拨付至本人银行账户,本人同意由申报单位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人对所填报内容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签名: 年月日

深圳市道路建设项目交通疏解施工组织指引

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交通疏解施工指引 (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丁茂瑞518040)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减少施工对工程周边居民的影响,使交通疏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结合我中心在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一、现场交通疏解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占道施工项目必须对交通疏解方案进行专项设计,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一并审查。 2、交通疏解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现场道路、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等; (2)、现场围档的设计; (3)、现场工程标志牌的设计; (4)、临时建、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 (5)、现场交通管理措施; (6)、现场交通疏解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二、施工围挡 1、各类占有现状道路或在城区施工的交通建设工程(包括

与其配套的房建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按照交通运输委《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的通知》要求,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档。在我市主要路段(城市主干道、高快速路)和景观道路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等区域设置围档,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档,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因特殊情况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2、施工围挡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档稳固、整齐、美观,围挡的材料宜采用压型聚苯板或者符合我市要求的砌块墙体等。施工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或者利用围挡内侧设置临时工棚。 3、围挡的设置必须沿施工现场周边连续进行,不得随意留有缺口,一个施工现场一般只设置一个主要出入口。围挡应按设计要求每隔一定距离设置一道加强垛,以保证围挡安全。 4、围挡墙体颜色为蓝色或白色,围挡墙体上可书写反映企业文化或安全生产的标语。围挡标语应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各参建单位名称、投诉电话公告、安全文明施工用语、企业文化用语等,标语文字为黑体,标语栏之间的间距应小于40米。(详见附件1)。 5、围挡墙体除统一的宣传文字外,不得张贴其他广告(除公益广告外)、不得乱拉电线、乱挂物品、乱涂乱画。 6、现状道路上的施工围挡应严格按照经交警部门批复的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布置施工警示标志、反光诱导标志、警示灯等安

深圳前海新区

深圳前海新区 .地理位置:前海地区位于深圳南山半岛西部,伶仃洋东侧,珠江口东岸,包括南头半岛西部、宝安中心区. .外部交通:“海、陆、空、铁”各种战略性交通资源云集前海。这里临近香港国际机场和深圳机场两大空港;未来,厦深铁路和机荷高速将在前海附近跨越珠江口延伸至珠江东岸;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南坪快速路、海滨大道等高快速公路穿过该区域;穗莞深城际线、深港机场连接线、深圳地铁1号线、地铁5号线、前海枢纽站等铁路、地铁交通设施将在这里与整个珠三角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内部交通;前海综合规划提出多模式、一体化的综合交通体系,以公共交通为主导、各类交通形式协调发展。规划各类轨道线路12条,总长约53公里,轨道网络密度3.5公里/帄方公里,各等级规划道路总长度约180公里,路网密度约12公里/帄方公里。规划布设“六横三纵”共27.3公里的公交专用道网络,布设16处、总面积约3帄方公里的公交场站,倡导与轨道站点和建筑一体化建设。同时,建设独立完善的慢行体系,包括自行车道系统和步行系统。 .占地面积14.92平方公里,可开发土地为10平方公里,处于构建珠三角国际大都市圈至关重要的“香港-深圳-广州”一线的重要位置上。 .机构设置: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管理 发展方向: .前海由深港两地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主要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

业升级引领区等四个方面的功能,重点发展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等四大产业领域,前海合作区将构建「三区两带」的城市规划结构。一是商务中心片区。位于双界河以南、海滨大道以北,借鉴世界先进城市中心区建设的国际化管理的经验,重点发展金融、信息、贸易、会计、法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吸引企业总部集聚发展,打造集中展示深港都会区形象的核心区;二是保税港片区。位于铲湾路以南,以前海湾保税港区为依托,重点发展现代物流、航运服务、供应链管理、创新金融等服务业;三是综合发展片区。位于海滨大道以南、铲湾路以北,承接商务中心片区、保税港片区的功能拓展,实现与商务中心片区、保税港片区的协调发展,成为集聚性强、功能复合的综合型产业发展区;四是滨海休闲带。位于听海路以西的滨海地区,大力推进环前海湾滨海生活岸线建设,打造集生态性、景观性、文化性为一体的高品质滨海公共活动区。前海合作区将在空间规划中构建生态体系,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绿色城区。 .前海将走出于中环、曼哈顿不同的发展路子,发展有别于“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和“其他专业服务”等属于1.0版现代服务业,而“科技创新服务”、“高技术服务”和“创意设计服务”、“信息内容服务”以及高端人才服务等2.0版的现代服务业。 “清洁能源”计划.利用前海的滨海资源,建设将突出「前海水城」理念。据悉,未来前海合作区将实现100%的污水收集率和彻底的雨污分流,并将采取一系列先进技术手段保障水安全,创建节水型城区。 政策优惠: .在国家立法机关指导下,充分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开展先行先试的探索性立法,营造与国际接轨的商事法律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法治机构,引进民间商事调解机构,加强深港司法合作。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91831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总体发展规划 2010.10 前言 深圳经济特区成立30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利用毗邻香港的区位优势,勇当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在我国体制创新和制造业引进开放中发挥了历史性的先导作用。当前是我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

发展方式的重要时期,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开放与合作,是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战略选择,也是深圳经济特区在新时期的新使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深圳先行先试,以前海为载体,推进粤港澳现代服务业紧密合作。 为此,特制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 前海位于深圳西部、珠江口东岸,毗邻港澳,规划面积15平方公里,规划期至2020年。本规划是指导前海深港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行动纲领和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依据。 一、总体思路 充分发挥经济特区先行先试作用,利用粤港两地比较优势,进一步深化粤港紧密合作,在前海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以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我国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建立更加开放经济体系作出有益的探索,为全国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一)重要意义。 ——有利于实现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的新要求,培育参 与全球竞争新优势。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我国提高开放 型经济水平的内在要求。利用香港服务业发达的优势,着力加强与港澳合作,在前海高起点高水平发展现代服务业,在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有利于提高服务业国际化水平、增强国际竞争优势和国际资源配置能力,为我国制造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更好的服务支撑。 ——有利于以现代服务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探索加 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新模式。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途经。前海以现代服务业的跨越式发展,重点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区域服务能 力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打造功能突出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地, 不仅有利于促进珠三角世界级制造业基地转型升级,形成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双轮驱动的现代产业体系,同时有利于为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探索新模式。 ——有利于提升区域合作水平,打造粤港澳合作新载体。粤港澳地区是我国的重要国际门户,推进粤港澳紧密合作是提升我国区域合作水平的重要内容。前海位于粤港澳地区的核心节点,通过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培育区域性现代

前海深港合作区规划体系的探索与创新

前海深港合作区规划体系的探索与创新 叶伟华 黄汝钦 【摘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拥有独特的区位和交通优势,是深圳提升国际影响力的中心和标志地区、实现滨海生活梦想的活力载体,并明确了“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的战略定位。前海各层次规划深受深圳市政府重视与关注,并建立前海管理局作为法定管理机构。前海各层次规划编制工作中,从规划编制体系、规划实施体系、成果内容与表达方式到开发模式、土地管理制度等方面都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实践。本文通过回顾前海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工作历程,反思工作中存在的困惑与不足,并提出解决建议于实践工作中检验。前海规划编制体系结构科学、层次完善、实施性强,成果水平较高,特色鲜明,期望规划编制的组织方法和工作思路对国内其他地区的规划编制提供有益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前海深港合作区;规划编制体系;规划实施体系;开发单元规划 ;整体开发 1.前海基本概况与发展背景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 简称前海)规划面积15平方公里,位于 珠江入海口东岸、深圳蛇口半岛西侧, 依山面海(图1)。前海邻近香港与深圳 国际机场,汇聚众多重要城际联系轨道 和海、陆、空、铁综合性基础设施,独 特的区位和交通优势使前海成为深圳提 升国际影响力的中心和标志地区、实现 滨海生活梦想的活力载体。 2010年8月26日,国务院批复同 意《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总体发展规划》),并确定前海合作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的战略定位。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前海基础设施建设、立法工作和规划编制工作,并通过地方立法建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 作为国内第一个的法图1 珠三角区位关系图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海洋经济发展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 二〇一九年六月

目录 一、规划背景 (1) (一)宏观战略 (1) (二)深圳行动 (2) (三)前海责任 (2) 二、发展基础 (4) (一)产业基础 (4) (二)政策优势 (5) (三)存在问题 (6) 三、总体思路与发展目标 (9) (一)总体思路 (9) (二)发展目标 (9) 四、规划定位与产业方向 (11) (一)规划定位 (11) (二)产业方向 (11) 五、重点任务 (18) (一)打造航运金融总部集聚区 (18) (二)建设“海洋+”孵化中心 (18) (三)积极引入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 (19) (四)支持成立海洋装备研究院 (19) (五)积极争取国家级海洋科技信息服务中心 (19) (六)推动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加设海洋业务 20

六、保障措施 (21) (一)建立工作机制 (21) (二)加大投入力度 (21) (三)强化考核督导 (22)

海洋经济是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与之相关联活动的总和。海洋产业是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所进行的生产和服务互动,包括: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海洋信息服务业、海洋保险与社会保障业、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服务业、海洋教育、海洋管理等海洋产业,以及海洋设备制造业、涉海产品及材料制造业、涉海服务业(海洋金融服务、涉海商务服务)等海洋相关产业1。 一、规划背景 (一)宏观战略 海洋经济是开放型经济,是引领未来全球科技、产业增长的重要领域。全球海洋大国制定了一系列海洋战略和计划,美国《美国海洋科技发展的未来十年愿景》提出以海洋科技创新为支撑,引领海洋开发;英国《2050海洋战略》提出保持作为全球海洋枢纽的地位,德国《海洋议程2025:德国作为海洋产业中心的未来》确立以高技术、高标准和高国际参与手段提升海洋产业国际竞争力;日本通过第三期《海洋基本计划》维护海洋权益、保障海洋安全。 我国围绕“海洋强国”建设,重点发展北部、东部和南部三大海洋经济圈,推进深圳、上海等城市建设全球海洋中 1依据《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GB/T 20794-2006)》。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前海规〔2019〕1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9年8月20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在前海注册以及新迁入前海的金融及其他相关企业,包括: (一)金融企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子公司及专营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 (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含)以上分支机构。 (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上述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等。 (四)地方监管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平台。 (五)其他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金融控股集团、造币及金融押运企业、金融行业协会,以及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金融科技机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 (六)符合本细则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条同时符合本细则及前海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二章奖励政策 第四条对金融企业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并已经享受有关政策,除本细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最高给予2500万元的落户奖及500万元的增资奖励。 金融总部企业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有关扶持。 第五条鼓励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等在前海集聚发展: (一)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理财等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的,奖励2000万元;对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 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二章治理结构 第七条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 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市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前海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责的范围。 辖区政府或者有管理权的市政府部门承担的前海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 第八条前海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 前海管理局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局长若干名,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 前海管理局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从香港或者国外专业人士中选聘。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咨询机构。

前海深港合作区简介

前海深港合作区简介 前海深港合作区全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位于深圳南山半岛西部,伶仃洋东侧,珠江口东岸,由双界河、月亮湾大道、妈湾大道、宝安大道和西部岸线合围而成。前海紧临香港国际机场和深圳机场两大空港,深圳-中山跨江通道、深圳西部港区和深圳北站、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贯通其中,未来可在10分钟内抵达深港两地机场,半小时内抵达香港中环。是未来中国的“曼哈顿”,预计2020年全面建成。 前海紧临香港国际机场和深圳机场两大空港,深圳-中山跨江通道、深圳西

部港区和深圳北站、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贯通其中,未来可在10分钟内抵达深港两地机场,半小时内抵达香港中环。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南坪快速路、海滨大道等高快速公路穿过该区域,穗莞深城际线、深港机场连接线、深圳地铁1号线、地铁5号线、前海枢纽站等铁路、地铁交通设施将在这里与整个珠三角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前海具有良好的海陆空交通条件和突出的综合交通优势,在粤港澳区域内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深港合作成为前海发展最鲜明的主题,令前海更具备了一个不可复制的优势。 从政策环境上看,国务院此前陆续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均明确要求深圳加强与香港更紧密合作,加快推进前海的规划建设和体制创新。而《粤港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确定前海作为粤港重点合作区。 值得关注的是,深港两地政府均意识到了前海合作的重要性,不仅签署了《关于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的意向书》,而且成立了前海专责联络机构和协调机制,两地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环境保护、要素流动等方面相继签署了一系列合作文件,已初步形成了前海深港合作的政策框架。 再看产业环境。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是全球服务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服务业占GDP比重92.3%,服务业贸易出口总值位列全球城市前10名。而深圳服务业发展迅猛,服务业的基础和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53.2%,已具备了和香港在较高水平上合作发展的能力。深港两地的服务业发展优势和珠三角世界级制造业基地的巨大需求,为深港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 2010年8月26日,国务院批复“原则同意《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批复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前海开发建设的支持和指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广东省、深圳市等有关方面参加的协调机制,帮助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相关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为促进前海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督促检查和评估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十五开发单元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报审稿)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二〇年月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1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2011),本开发单元规划经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专题会议审批通过,现予以公布。 本开发单元规划成果由“一书三图”构成。“一书”指“规划文本”;“三图”指“综合发展用地总图”、“城市设计控制总图”和“地下空间规划指引图”。 (1)一书: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 (2)三图: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的三张规划图表。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二〇年月

总平面图

整体鸟瞰

目录 1总则 (1) 2目标定位 (1) 3用地性质 (2) 4开发强度 (2) 5配套设施 (4) 6道路交通 (6) 7城市设计 (7) 8低碳生态 (11) 9地下空间 (12) 10地名规划 (13) 11规划实施 (14) 12附:现状概况 (17)

1总则 1.1本开发单元规划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单元):妈湾片区开发单元十五, 东临前湾公园,西至妈湾二路,南至梦海大道,北至临海大道所围合的 区域,总用地面积52.29公顷。 1.2制定本单元规划的主要规划依据是:《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综合 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及其它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制定本单元规划遵循的总体原则是:产城融合、特色都市、绿色低碳。 1.4本单元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单元规划的有关规定。 本单元规划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 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本单元规划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 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版)(以下简称《深标》)及相关规范性文 件确定。在本单元内编制街坊详细规划与设计,均应以本单元规划的要 求为依据进行。 1.6在本单元内编制街坊详细规划与设计,均应以本单元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进行。 1.7本单元规划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 管理局)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1.8本单元规划自前海管理局签发之日起施行。即日起,该单元原有的控制 性详细规划与详细蓝图自行作废。 2目标定位 2.1本单元规划的发展目标:打造具备区域生产组织中枢和国际供应链管理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附件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产业准入目录 一、金融业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三)非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 (四)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基金服务机构及券商直投公司 (五)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六)金融服务外包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七)股权融资与交易服务机构 (八)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 (九)证券投资基金 (十)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要素交易市场 (十一)产权交易服务 (十二)信用担保服务 (十三)融资租赁、融资担保服务 (十四)经批准的离岸金融服务 (十五)供应链金融服务 (十六)汽车金融服务

(十七)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等航运金融服务 (十八)知识产权、收益权等无形资产贷款质押服务 (十九)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二十)金融产品开发和应用 (二十一)银行、证券、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 (二十二)金融监管技术开发、应用与服务 (二十三)其他创新金融服务 二、现代物流业 (一)供应链管理服务 (二)国际船舶代理服务 (三)国际船舶运输服务 (四)贸易经纪、代理与服务 (五)航运交易、航运经纪与航运咨询服务 (六)国内道路、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 (七)铁路运输服务 (八)单证管理、物流结算等服务 (九)物流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 (十)物流标准化的研究与应用 (十一)现代物流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十二)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 (十三)基于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与快递服务 (十四)全球集拼分拨系统研发及运营管理 (十五)航空器、航材交易服务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智慧停车配建地下停车场规划前海管理局

附件1: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智慧停车-配建地下停车场规划建设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实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停车泊位的共享共用,规范其设计建设以及改造装修等相关工作,根据《智慧前海总体规划和设计》等要求,借鉴境内外先进经验,结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前海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建筑配建地下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改造装修等工作,以及停车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应遵守本指引。 凡本指引未涉及的技术标准、技术要求应按国家或行业相应的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条【总体要求】 前海合作区内所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以及改造装修等工作均应以实现前海智慧停车及智慧交通整体要求为目标。 同一街坊内,多个业主分别独立享有各自地块土地使用权,但按相关规划须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的地下停车场,统

称为多业主共享共用地下停车场。多业主共享共用地下停车场应采取以街坊为单位成立“业主联盟”等形式,在一体化规划建设基础上,公平协商推进停车场智慧化、一体化的运营管理工作。 单个业主独立享有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地下停车场应结合周边停车场统筹交通组织及出入口布局。 第四条【车位尺寸】 停车场内各车位应严格按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规定的标准车位、无障碍车位的尺寸设计施工,避免出现不规则车位。 停车位划线方式可采用矩形、T型或U型车位的方式。 第五条【标识系统】 停车场内应以色彩或编号等形式在墙柱面进行分区主题设计,建立起停车场内导视系统坐标系,地坪应对停车区与行车区进行色彩区分,确定停车场内路权划分。 停车场内应配置智能车位引导系统,通过空车位显示灯和信息发布屏对场内空车位信息及分布进行指引。 在停车场内核心筒区域等人行交通集中处须设置连续性人行诱导指引,满足人行目的地指引和反向寻车的需求。 小型客车行车道上方净空高度不应低于2.2米。 停车场内地面标线、导向箭头等交通标志标线应严格执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规定的尺寸。 第六条【道闸管理】

前海深港合作区双界河路(地下道路工程)市政工程1标试验方案

深圳市前海双界河路(及地下道路)市政工程一标工程试验检测方案 编制: 复核: 审核: 中铁上海工程局 深圳市前海双界河路(及地下道路)市政工程一标 项目经理部 2014年11月2日

一、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标段原材料的检验及工程施工工序的质量检验控制,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使试验工作能够有计划、有顺序的进行,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本工程的设计文件,特制定本试验计划方案。 二、工程位置及范围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位于珠江三角洲湾区东岸、深圳蛇口半岛西侧,与香港紧密相连。前海合作区用地范围以双界河、月亮湾大道、妈湾大道和前海湾海堤岸线为界,面积约14.92K㎡。片区与妈湾、蛇口、赤湾港区相临,规划设计中的南坪快速路与广深沿江高速在此相交,地铁1号线、5号线在前海片区已经运营,11号线正在施工,深港机场连接线正在研究中。因此,前海片区与机场、大铲湾集装箱港区、平湖铁路枢纽和深圳市区有方便快捷的联系,具有集水、陆、空、铁交通枢纽汇集和城市发展极佳的综合区位优势。前海深港合作区双界河路、听海路及其地下道路是前海骨架道路网一部分,承担前海对外内部片区之间的联系交通,是前海用地开发与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前海深港合作区双界河路、听海路及其地下道路(南坪二期至沿江高速)市政工程分I 期(南坪二期至沿江高速)和II期(沿江高速-兴海大道高架桥终点段)分别建设。其中I期工程,北端接南坪二期快速路,南至沿江高速。隧道主线长约2.67km,起点与终点的设计槽段长共约0.23km,道路规划

等级为城市主干道,双向四~八车道。沿线与规划地铁枢纽设置了多条地下匝道连接,与规划海滨大道地下快速路设置地下立交衔接,并设置了多条地上地下连接匝道。 三、试验检测体系 项目经理部试验工作由项目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业务上受公司检测中心指导,项目部配置一名试验主任和专职试验员,本工程所用原材料、混凝土砂浆工程试件及现场实体检验均委托深圳市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本工程所涉及的试验检测项目 序号试验名称检验项目备注 1 钢筋原材拉伸、冷弯委外 2 机械套筒连接拉伸强度委外 3 水泥常规检测项目委外 4 砂常规检测项目委外 5 碎石常规检测项目委外 6 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验证试验试配强度、工作性能委外 7 商品混凝土拌和物性能试验坍落度自检 8 柔性防水卷材厚度、拉力、抗老化能力等委外 9 商品混凝土试件强度检验抗压强度、抗渗等级委外 钻孔桩、三管旋喷桩、旋喷桩、 10 低应变、无侧限抗压委外搅拌桩

入驻前海深港联合现代业服务区第二批企业名单

入驻前海深港联合现代业服务区第二批企业名单 2013-07-16 | 来源: | 【小中大】 第二批次57家入驻前海的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注册会员企业名单 1、中石油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2、中石化国际石油深圳有限公司 3、中化石油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4、中航油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5、中海油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6、深圳承远航空油料有限公司 7、深圳市空港油料有限公司 8、深圳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分公司 10、中国航油集团新源石化有限公司 11、深圳市前海中企国储石化有限公司 12、深圳市前海中油西太联合石油有限公司 13、深圳市前海中化燕炼石油有限公司 14、深圳市前海天禹国能石化有限公司 15、鸿胜石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16、深圳市前海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7、深圳市前海盛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8、深圳市前海美誉环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9、深圳市前海天弘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0、深圳市前海敬业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21、中企联合能源产业深圳有限公司 22、深圳市前海石油化工产品交易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23、深圳市前海盛世恒丰石化有限公司 24、海油天然气(深圳)有限公司 25、深圳市前海三鼎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26、深圳市前海新动力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27、深圳市前海佳华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28、深圳市前海桂通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29、深圳市前海立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30、深圳市前海聚力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31、深圳市前海鸿玖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32、深圳市前海鑫富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33、深圳市前海润尔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34、深圳市前海亚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35、深圳市前海久盛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36、深圳市前海瑞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37、深圳市前海诚德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38、深圳市前海兆京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39、深圳市前海蓝旗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40、深圳市前海东乾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41、深圳市前海中能石油贸易有限公司

【精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深圳前海 地理位置 前海地区位于深圳南山半岛西部,伶仃洋东侧,珠江口东岸,包括南头半岛西部、宝安中心区 编辑本段战略优势 前海紧临香港国际机场和深圳机场两大空港,深圳-中山跨江通道、深圳西部港区和深圳北站、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贯通其中,未来可在10分钟内抵达深港两地机场,半小时内抵达香港中环。厦深铁路和机荷高速将在前海附近延伸至珠江东岸,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南坪快速路、海滨大道等高快速公路穿过该区域,穗莞深城际线、深港机场连接线、深圳地铁1号线、地铁5号线、前海枢纽站等铁路、地铁交通设施将在这里与整个珠三角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前海具有良好的海陆空交通条件和突出的综合交通优势,在粤港澳区域内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深港合作成为前海发展最鲜明的主题,令前海更具备了一个不可复制的优势。从政策环境上看,国务院此前陆续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均明确要求深圳加强与香港更紧密合作,加快推进前海的规划建设和体制创新.而《粤港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确定前海作为粤港重点合作区.值得关注的是,深港两地政府均意识到了前海合作的重要性,不仅签署了《关于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的意向书》,而且成立了前海专责

联络机构和协调机制,两地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环境保护、要素流动等方面相继签署了一系列合作文件,已初步形成了前海深港合作的政策框架.再看产业环境。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是全球服务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服务业占GDP比重92.3%,服务业贸易出口总值位列全球城市前10名.而深圳服务业发展迅猛,服务业的基础和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53.2%,已具备了和香港在较高水平上合作发展的能力。深港两地的服务业发展优势和珠三角世界级制造业基地的巨大需求,为深港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 编辑本段前海规划 2010年8月26日,国务院批复——原则同意《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批复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前海开发建设的支持和指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广东省、深圳市等有关方面参加的协调机制,帮助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相关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为促进前海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督促检查和评估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批复最后要求:发挥深港比较优势,在前海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新时期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前海开发的重要意义,以规划实施为契机,开拓创新,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共同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发展,不断探索科学发展的新模式. 批复指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在“一国两制”框架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单元一01街坊 开发导控文件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单元一01街坊 开发导控文件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区位 开发单元一用地面积50.1公顷,位于前海深港合作区的核心地段,桂湾片区北部,双界公园南侧。 规划倡导以街坊为基本单位的整体开发,单元一共划分5个街坊,其中01街坊用地面积5.14公顷,位于单元一西部,临海大道(原听海路)以西、桂湾四路(原桃园路)以北、桂湾一路(原双界河路)以南。 开发单元一规划总目标:结合前海湾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打造成多功能、高品质的城市综合体,使该区成为TOD高强度、功能复合的国际金融中心。 规划目标与原则 01街坊采用“整体开发”的开发模式,规划导控通过“导控文件”实现。 街坊导控文件由条款、图示及表格构成,包含功能规模、公共空间、建筑形态、户外广告、综合交通、地下空间、市政工程、低碳生态八个部分,共79条款,其中刚性控制内容作“下划线”表达,原则上应遵照执行;其余为弹性引导内容,可在具体开发和设计中结合相关规划、规范和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开发模式与导控说明 街坊规划子目标:导控原则:整体开发、目标导向、公共优先、刚弹结合、简明易懂。 形成独具特色的滨海片区,塑造令人印象深刻的标志性形象; 创造多元功能复合的枢纽核心区及国际金融产业街区组成部分; 打造可达性高,与前海湾滨海公园、前海湾综合交通枢纽高度互动的公共空间;营造个性卓越、整体协调的滨海一线建筑形态;建设立体高效的慢行交通系统;构建智能化的绿色低碳生态街区。开发单元一01街坊区位图 开发单元一 开发单元一区位图 桂湾片区 前湾片区 妈湾片区

A-01-01-03 地块面积: 7393㎡ 地上建筑面积:11.0万㎡地下商业面积:1500㎡ A-01-01-03 地块面积:7089 ㎡ 地上建筑面积:0.3万㎡地下商业面积:5000㎡ A-01-01-03 地块面积:6892㎡ 地上建筑面积:5.0万㎡地下商业面积:1500㎡ A-01-01-03 地块面积:24319㎡ 地上建筑面积:31.4 万㎡地下商业面积:17000㎡ 裙房布局示意塔楼布局示意用地红线示意开发单元一规划范围01街坊范围 地块编码 300M 220M 170M 120M 240M 建议地上建筑面积:14.2万㎡ 建议地上建筑面积:10.2万 ㎡ 建议地上建筑面积:7.0万㎡ A-01-01-01 A-01-01-02 A-01-01-03 A-01-01-04 A-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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