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等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快提高国家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坚定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国家和行业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

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根据国家和产业发展需求,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关键工艺;

(二)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支撑;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和行业下达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论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启动建设;对完成筹建任务的工程中心,予以核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批复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四)组织工程中心运行评价,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落实工程中心建设后补助资金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二)组织工程中心组建任务及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以及进行工程中心日常运行管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给予工程中心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八条工程中心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中心组建;

(二)落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工程中心运行情况。

第三章申报与组建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部署建设工程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和布局,并采取适当形式发布通知。

第十条拟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一般应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相关评价指标的数据能够独立核算。

第十二条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鼓励部门和地方层面的工程中心优先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组建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推荐给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包括组建工程中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拟启动组建的工程中心,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工程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筹建期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填写工程中心评价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确认为工程中心的申请。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对申请确认的工程中心应按照工程中心指标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中等及以上的工程中心,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预计到期不能达到组建目标、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延长筹建期的书

面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筹建期或延长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确认为国家工程中心的资格,不得再以“筹建期”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的工程中心及总结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确认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纳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序列进行管理。

第四章运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原则上每两年对经确认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在评价年度确认的工程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运行评价按照预计下程序: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度5月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工程中心

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工程中心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对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于评价年度的5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向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工程中心应当定期填报免税进口科技用品统计表(见附件3),于每年4月1日前报送省级税务部门,由各省级税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五章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进入筹建期的工程中心,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及《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16〕2514号)

等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要求,编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审核。申请国家资金补助的项目,应通过国家重大项目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二)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将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根据国家财政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结合年度资金安排,对具备下达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条件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价结果,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号)规定,组织工程中心申请国家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通过正式确认的工程中心,自确认文件印发之日起,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支持工程中心及分支机构在海关综合保税区发展,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工程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做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0日前,将工程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级财政、海关、税务管理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工程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其中,对经确认不再作为工程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的,自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并补缴变更至确认期间已享受的税款。

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单位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第三十六条各直属海关根据工程中心申报与核定工作需要,对以法人形式运行的工程中心、非法人形式运行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

税务机关根据工程中心申报与核定工作需要,对以法人形式运行的工程中心、非法人形式运行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税务总局另行确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后向主管部门通报工程中心撤销情况,并抄送国家、省级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被撤销的工程中心,自通报文件印发之日起停止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并补缴通报文件印发以来减免税收的税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三十九条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X年X月起实施。《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2号)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同时废止。

中石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以实现科技项目的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科技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引入课题制,实行科技项目合同管理。突出经济效益,强化用户管理和科技经费投入回报。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内容包括: (一)集团公司科技开发计划项目 (二)集团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计划项目 (三)集团公司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 (四)集团公司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 (五)集团公司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六)集团公司中青年创新基金计划项目 (七)集团公司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八)集团公司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计划项目 第四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一般分为项目、课题两个层次。科技项目管理原则上以课题为基本单元。

第二章立项程序 第六条科技项目立项是在集团公司五年科技计划、年度计划以及科技项目指南的指导下,根据年度生产经营中突出的技术问题,以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和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组织科技项目立项。 第七条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论证、审查、签定合同四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科技项目申报在集团公司年度科技计划发布后,由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直属院所等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通过网络等方式申报。申报项目材料为科技项目立项建议书。 第九条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科技项目的研究范围、性质、规模、目标等,确定科技项目论证或招标方式,对于市场急需、效益很大的申报项目报科技发展部审查后,可以直接签订合同。 第十条确定进行论证的科技项目,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关键技术、攻关内容、创新点、计划进度、技术经济指标及依托工程等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确定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内部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通过论证的科技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供合同文档材料,报送科技管理部门审查。项目合同文档包括科技项目合同书、科技项目立项建议书、知识产权报告、用户合同、科技经费投

县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县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为加强我县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网络安全运行,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办 法。 1、各单位网络管理人员必须精心维护好单位的网络设备,做到防尘、防热、防潮、防水、防磁、防静电等,以增加设备使用年限。县政府办将定期对各单位的网络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能达到以上要求的单位,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对由于管理人员疏忽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管理员及单位领导责任。 2、各联网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政务网络接入设备配置,不得擅自切断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电源,不得擅自挪动相关设备和切断、移动相关传输线路,不得擅自与其他网络对接,不得随意增加交换机、集线器以及接入信息点数量,如需进行以上变动,应向县政府办信息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联网单位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禁登陆浏览黄色网站(网页),禁止下载、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软件,不得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附件,不得随意使用计算机文件共享功能,防止计算机受到病毒的侵入。

4、工作时间禁止玩网游、下载电影及大型软件,以保证本单位网络速度。县政府办信息科将采取技术措施对互联网出入口的数据进行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政务网计算机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政务网信息与网络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所有关于本单位网站、论坛、信息录入等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一旦泄露立即报政府办信息科进行密码修改。 6、各接入单位应当定期制作计算机信息系统备份,备份介质实行异地存放。对可能遭受的侵害和破坏,应当制定灾难防治预案。 7、要配备计算机系统补丁升级和病毒防治工具,定期进行系统补丁升级和病毒检查。使用新机、新盘及拷贝的软件、数据,上机前应进行系统补丁升级和病毒检查。 8、办工人员严禁下列操作行为: (1)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联网设备操作系统; (2)未经授权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

前言 本导则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而成。 本导则在制定过程中,总结省内开发区发展特点和建设经验,参考上海、重庆、广州、合肥等城市的相关技术规定,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确定。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开发区选址要求、开发区规划的构成、编制的内容及不同类型开发区内容侧重、编制深度与技术要求。本导则共有7章,包括总则、开发区选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附则。

目录 1 总则 (4) 2 开发区选址 (5) 3 总体规划 (6) 4 控制性详细规划 (14) 5 修建性详细规划 (26) 6 专业规划 (29) 7 附则 (29) 附录A本导则主要名词解释 (30) 附录B本导则用词说明 (32)

1 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安徽省各类开发区规划编制,引导开发区和城市融合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1.2.1本导则适用于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含筹建)的各类开发园区的规划编制,集中示范园区、现代产业园区等参照本导则执行。 1.2.2本导则所称开发区规划是指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1.3开发区分类 开发区按照其位置和功能关系,分为产业主导型开发区、综合功能型开发区和独立新区型开发区三种类型。 1.3.1产业主导型开发区主要是与城市或镇其他建设用地紧密联系、以产业用地为主的开发区,是城市二产发展主要区域。 1.3.2综合功能型开发区是城市或镇布局结构中相对独立的组团,其界线较为清晰,功能以产业为主并兼具其他功能。 1.3.3独立新区型开发区是与城市或镇距离较远,独立于中心城区或镇区以外的新区,可分为因产业发展、环保要求等设立的

西安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西安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日 西安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发展全市电子政务,促进政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信息数据共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行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电子政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进行电子政务建设、管理与应用、安全与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优化内部管理,并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是指市级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外网、重点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等相关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或升级改造。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及推动全市电子政务相关工作。各行政机关及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负责组建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专家库,为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提供决策支持服务。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政府的电子政务管理机构根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开发区管委会的电子政务管理机构按照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电子政务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和省、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和传输网络为依托,坚持“统筹规划、问题导向、协同发展和开放创新”原则,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创新政府服务模式,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全市电子政务顶层设计,统筹电子政务基础数据库和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信息资源系统,以及数据备份中心、数据交换中心的建设。 市级各行政机关组织电子政务应用建设时,应当征求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与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接入与管理。各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当征求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的意见。 各行政机关应对已有业务专网进行合理分类,逐步并入市级电子政务外网;国家规定不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水平,加强对企业科研项目的管理,使***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科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科研项目管理 (一)目的: 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立项论证、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企业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二)科研项目种类 1、国家、省、市级立项项目; 2、横向委托与合作项目; 3、企业科研开发项目; 4、其他项目或课题。 (三)科研项目的立项 1.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科研开发项目立项指南,确定重点支持的研究方向。 1.1 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由企业研发中心统一组织,项目的选题根据各类计划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由企业确定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申报。研发中心代表企业对外申报项目。 1.2 横向委托与合作的项目,如果研究内容达到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水平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经企业批准,可以列为企业科研开发项目。 1.3 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是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的主体,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市场前景、项目所处的研究阶段、对企业发展的意义等,将企业科研开发项目分为三个级别:企业科研项目、企业开发项目、企业工作或预研项目。 2.申报科研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2.1 申报项目应填写《***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报研发中心。立项申请书需写明:(1)项目名称;(2)立项目的;(3)项目的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4)简要的工艺流程图、设备原理图及相

关说明和关键技术介绍;(5)项目的考核指标;(6)项目进度计划及阶段目标;(7)项目经费预算:(8)主要参加人员等内容。 2.2 研发中心对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2.3 企业主管总工程师对所有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技术审查。 2.4 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在听取项目申报人对项目的介绍后,根据企业的发展对项目进行审查,形成意见,明确建议立项的项目、暂缓立项的项目以及不予立项的项目,报企业分管领导最终审查。 2.5 企业分管领导根据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确定具体的立项项目、项目级别、保密事项、并确定科研经费,报企业总经理审定批准。 2.6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研发中心向各项目组下达《技术管理》通知,项目正式立项。 (四)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3.1 为保证科研开发计划的严肃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3.2 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局部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3.3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病休、调动、离职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内者,要确定临时负责人并在研究开发中心备案。如时间超过半年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报企业研发中心批准,其中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由研发中心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3.4 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年末须编写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研发中心。 3.5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一个月提出并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报研发中心批准,其中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由研发中心报主管部门批准。 3.6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国家计划项目合同》或《科研开发项目合同》明确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中止手续。 3.7 研发中心对企业的在研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年末,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总结,并对各部门

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六章安全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信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政府数据中心、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和省的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

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业务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组织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省级部门和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并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省级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划及有关文件规定,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同时提交项目需求分析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编制要求》(附件1)的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开展项目需求分析工作,编制需求分析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议。评议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项目审批部门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43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开发区必须依法编制开发区规划。 开发区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开发区规划可以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阶段和开发区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编制。 第六条编制开发区规划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勘测的技术规范。 第七条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开发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修改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文号:建科函[2006]269号 主题词: 关于印发《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属各协(学)会: 现将《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建设和深化应用,保障政务信息安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关于网络信任体系建设若干意见》,以及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颁布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部电子政务是指建设部机关各单位及其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用信息和网络技术,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发布信息、处理公文、办理业务等政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部电子政务(以下简称“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电子政务应当遵循统筹协调、需求导向,资源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严格保密,规范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电子政务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开发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工作。 第六条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电子政务工作,对电子政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内,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领导小组有关电子政务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决策的执行,负责电子政务技术标准的日常管理。 建设部办公厅负责管理电子政务的政务协调及信息发布;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负责政务公开信息化事务的协调;建设部综合财务司负责电子政务建设与运行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电子政务国有资产管理;建设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政务的安全管理,负责建设部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建设部机关各单位及其被授权或委托承担建设部政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其所承担政务信息化的负责单位(以下简称“负责单位”),负责推进其承担政务的信息化,负责新建项目的立项报批、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规范其承担政务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既有电子政务项目。 建设部信息化基础设施(以下简称“信息化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建设部门户网站系统、网络平台系统、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系统、身份认证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第二章电子政务建设 第七条电子政务建设实行立项审批制度。由该电子政务的负责单位向信息办提出立项申请,提交立项建议书,信息办组织专家并会同电子政务各主管单位及相关政务单位进行立项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由信息办报领导小组审批。 立项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立项理由、项目基本内容、国内外情况对比、项目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推进公司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根据《集团公司科学技术管理办法》和《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科技项目管理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缜密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公司科技项目研究的主要领域: (一)重大发电关键技术研究。 (二)重大电站建设、运行技术。 (三)电站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技术。 (四)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五)重大中间试验和示范工程项目。 (六)重大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每年根据集团公司审批的科技项目计划和

项目费用计划,批复区域各单位的科技项目计划和项目费用计划。其中,单项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科技项目,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协助进行管理。公司负责对单项金额100万元及以上且低于200万元的科技项目进行管理。单项金额低于100万元的科技项目由各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区域公司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区域公司各单位的年度科技项目立项和费用计划的审批,并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计划,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区域公司各单位申报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商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确定各单位科技费用年度计划。审查、编制、下达区域公司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二)负责单项金额100万元及以上且低于200万元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包括立项审查、技术方案审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协助集团公司对200万元及以上科技项目进行管理。 (三)组织编制科技项目研究进展报告。 (四)监督检查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区域公司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负责区域公司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国家有关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会同安全生产部审定科技项目资金年度预

某某科技公司项目管理制度

某某科技公司项目管理制度 XXXXX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公司以市场为中心的基本思想,理顺项目管理中人、财、物的关系,明确工作责任,充分体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定义 第二条遵循项目经理负责制的原则,通过项目经理和项目组织的努力,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特定项目及其相关可利用资源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以实现项目的预定目标。 第三条适用范围 1、硬件工程:除纯硬件销售之外的硬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设备安装工程、 综合布线工程、监控产品的安装工程等。 2、软件工程:凡公司自行开发及代理软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视觉多媒体系统、 商务软件、教学软件等。 3、综合性工程:划分为硬件分项工程、软件分项工程实施管理。 4、其他应该实行项目管理的工程。 第四条名词解释 1、项目业务经理:在项目签约以前的项目经理,主要负责完成项目的前期需求 调研及总体设计方案,从项目的前期公关、跟踪,直至项目的签约。

2、项目实施经理:在项目签约之后的项目经理,主要负责项目的详细调研及详细设计方案,从实施计划的制定、执行,直至项目的完工验收。 3、责任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与项目成败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 1 第三章流程 第五条项目准备 1、业务信息的管理 2、意向客户的确定 第六条项目立项 1、立项 2、跟踪 3、签约 第七条项目实施 1、确定实施小组 2、制定实施计划 3、编制项目预算 4、执行实施计划 5、协助项目决算 6、项目内部评审 7、完成竣工验收 8、提交竣工文档 第八条项目终止 第九条项目文件归档 第四章项目准备

XXX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划定方案说明

重庆XX工业园区 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划定方案说明 重庆XX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

重庆XX工业园区 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划定方案说明 编制单位:XXXX有限公司 负责人:XX 编写人员:XX 联系电话:XXX 电子邮箱:XXX 编制日期:2014年7月

目录 摘要 (1) 一、发展方向区划定工作开展的作用和意义 (2) (一)发展方向区划定的背景 (2) (二)、发展方向区划定的作用 (3) (三)、发展方向区划定的意义 (3) 二、发展方向区划定的依据和原则 (4) (一)、发展方向区划定的依据 (4) (二)发展方向区划定的的原则 (5) 三、工作思路及技术路线 (6) (一)、发展方向区划定的工作思路 (6) (二)、发展方向区划定的技术路线 (7) 四、工作程序 (1) 五、园区概况 (1) (一)、发展历程 (1) (二)发展现状 (2) 六、发展方向区划定的方法 (3) (一)资料收集 (3) (二)划定方法 (3) 七、划定结果 (5) (一)开发区主区 (6) (二)发展方向区 (7)

八、规划符合情况说明 (7)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7) (二)符合城乡规划情况 (8) 九、部门意见征询情况 (8)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完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和技术体系,全面掌握开发区实际开发建设状况和土地集约利用总体情况,界定开发区未来规划发展方向和用地空间,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用地管理制度,规范开发区扩区、区位调整等用地管理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4〕143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4〕25号)等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成果更新工作的要求,此次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主要对开发区“主区”及“发展方向区”进行综合评价。重庆XX工业园区发展方向区划定范围确定工作,自2014年4月上旬启动以来,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在重庆市XX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目前已经确定了发展方向区的范围,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网络安全运行,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1、各单位网络管理人员必须精心维护好单位的网络设备,做到防尘、防热、防潮、防水、防磁、防静电等,以增加设备使用年限。县政府办将定期对各单位的网络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能达到以上要求的单位,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对由于管理人员疏忽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管理员及单位领导责任。 2、各联网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政务网络接入设备配置,不得擅自切断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电源,不得擅自挪动相关设备和切断、移动相关传输线路,不得擅自与其他网络对接,不得随意增加交换机、集线器以及接入信息点数量,如需进行以上变动,应向县政府办信息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联网单位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禁登陆浏览黄色网站(网页),禁止下载、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软件,不得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附件,不得随意使用计算机文件共享功能,防止计算机受到病毒的侵入。 4、工作时间禁止玩网游、下载电影及大型软件,以保证本单位网络速度。县政府办信息科将采取技术措施对互联网出入口的数据进行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政务网计算机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政务网信息与网络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所有关于本单位网站、论坛、信息录入等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一旦泄露立即报政府办信息科进行密码修改。 6、各接入单位应当定期制作计算机信息系统备份,备份介质实行异地存放。对可能遭受的侵害和破坏,应当制定灾难防治预案。

7、要配备计算机系统补丁升级和病毒防治工具,定期进行系统补丁升级和病毒检查。使用新机、新盘及拷贝的软件、数据,上机前应进行系统补丁升级和病毒检查。 8、办工人员严禁下列操作行为: (1)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联网设备操作系统; (2)未经授权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 (4)将非业务用计算机或网络擅自接入政务内网,将业务用计算机或网络接入互联网或其他非政府机关的网络; (5)在政务网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在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同时连接政务网和其它网络; (6)将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擅自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 (7)擅自在政务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网络服务; (8)发布反动、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9)擅自对政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进行扫描; (10)对信息安全事(案)件或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 (11)擅自修改计算机ip或mac地址。 9、在发生紧急事件时,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信息科有权或者要求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拆除可能影响安全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或部件;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标准 1 目的为加强科技项目的管理,加快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的步伐,提高河南分公司技术装备水平,实施科技兴企战略,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适用于河南分公司。 3内容 3.1 科技项目开发资金 3.1.1科技项目开发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1)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的,河南分公司每年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2)河南分公司用于技术改造或更新改造的资金; (3)按财务制度允许在管理费用内支付的资金。 上述三方面的资金总量按不低于河南分公司年销售收入的1%掌握使用。 3.1.2 河南分公司科技项目开发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仅限于由河南分公司财务部进行统一经济核算的河南分公司直属生产、管理及科研单位。 3.1.3 科技项目开发资金由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管理,每月河南分公司由技术开发部根据年度科技计划,编制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经批准后,由河南分公司由技术开发部根据科技项目轻重、主次和进展情况,统一安排使用。 3.2 科技项目的立项申请 3.2.1 凡属于能够促进河南分公司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降低能耗及其他消耗、降低生产成本,有利于加强河南分公司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且在河南分公司范围内尚未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都可以作为科技(含新技术开发、科研和成果应用)项目立项。 3.2.2 科技项目原则上由河南分公司直属的某项新技术的使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科技项目立项申报表》。 3.2.3 对于总经费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大中型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事先进行预可研,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发展方向和河南分公司长远发展规划;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化和制度化,提高科技项目(简称“项目”)的研究质量,促进科技项目成果的应用与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按性质分为软科学研究项目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两类: (一)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邮政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依据,对邮政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研究的科技项目; (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是指为提高邮政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促进邮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等现代科技手段应用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的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邮政公司(简称“省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各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科技项目计划须报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可参

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各企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科技项目计划须报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科技项目的管理由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业务归口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科技主管部门是科技项目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议立项申请,编制并下达科技项目计划; (二)审定项目经费并会同财务主管部门拨付项目经费; (三)对项目进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四)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包括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五)组织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 (六)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业务归口部门是科技项目提出及指导项目试点应用的业务管理部门。业务归口部门为集团公司各部门和相关直属单位(项目涉及多领域时,业务归口部门可以为多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项目申请; (二)负责项目任务书的审核和把关;

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

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和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国信办〔2006〕2号)、《河南省信息化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2009—2012年)的通知》(豫政〔2009〕3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以下简称电子政务网络)是河南省电子政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电子政务专网、电子政务外网两部分组成。电子政务专网主要承载各级行政机关内部办公、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业务;电子政务外网主要承载各级行政机关网上办公、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及不需要在电子政务专网上运行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洛阳市市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电子政务网络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洛阳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中心)是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的规划、建设、运行、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是本县(市、区)电子政务网络的主管单位,负责本级电子政务网络的规划、建设、运行、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第六条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讲求实效的原则,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七条电子政务外网覆盖范围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直属部门,并逐渐延伸至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电子政务外网以互联网安全接入方式为主,并逐渐过渡到专线接入方式,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第八条电子政务专网覆盖范围为市县两级国家机关,并逐渐延伸至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电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来源:请选择2009-06-19 13:29:48 (2001年9月13日公布烟开[2001]7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保证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规划管理区域系指根据国务院(84)国函字(149)号文和烟台市人民政府(1992)41号文所确定的范围:东至夹河桥,南至一级公路,西至柳林河,北至黄海负二十米水深范围。在本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管理系指开发区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用地和建设的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各类房屋、道路、桥涵、广场、各种管道、管线、防灾工程、绿化、雕塑小品工程、海河水系整治、农贸市场摊点和广告牌等工程。 第四条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以下简称建设环保土地局)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开发区规划的管理,并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城市规划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主干道两侧的街景规划; (三)审查报批建筑物单体设计方案; (四)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批准的总体规划,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报管委会审查后,报请烟台市政府批准; (五)负责项目选址定点和建设规划管理; (六)负责勘查设计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 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地方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务部门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次下达。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1)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研项目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公司研究开发项目的行为,发挥和调动研究开发人员的积极性,提高项目的质量,预期完成项目任务,从公司实际出发,制定本制度。 一、立项评估制度 1、对申报并列为省和国家的研究开发项目,需经公司技术中心,在其主任主持下,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后方可上报立项。 2、对于横向校企间的合作和外单位委托公司的科研项目,经技术中心产学研合作组认真研究、论证后,由该组组长签批后,报公司技术中心备案。 3、对于国际间合作的科研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规定和要求,在认真考察合作国的情况后,以书面形式报技术中心,由技术中心主任组织有关方面人员,进行论证后认为可行,方能立项。 4、项目立项程序 (1)所立项目需经新药研发组,经国家产业和产品发展方向及要求,在广泛征求和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从公司研究开发的能力实际出发,确定科研项目。 (2)新药研发组要以文字的形式向技术中心提出立项开题报告。 (3)技术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

方面的专家,对报告的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意义)、技术路线的可行性、成果推广的实效性、公司人力资金的承载性提出评审意见。 (4)对申报省和国家的科研开发项目,要认真填写项目的各种表格、项目的申请报告、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及重要的附件后,盖有公司公章,并且法人签字后方可上报。 (5)在项目立项和进行过程中,出现的非公司人为的因素,要按照省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制度 1、公司技术中心对研究开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各课题组成员,可以在经公司同意后交叉跨科室研究开发项目,采取双向选择和自由结合方式进行。技术中心要与项目负责人签定项目责任状。 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有全责,具有管理权,全面负责项目的进度、经费的使用、人员的调配和设备仪器的管理。 3、项目一经确定,项目负责人无权变更其内容、成员、进度、计划及经费的额度和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上报公司技术中心审批。 4、研究开发中所形成的所有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缺失,不得归为已有。未经公司技术中心批准,不得随意摘抄、发表及转借他人。 5、研究论文的发表,需经公司技术中心主任和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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