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理财的历史沿革及法律关系浅析

银信理财的历史沿革及法律关系浅析
银信理财的历史沿革及法律关系浅析

对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几点思考

对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几点思考 朱睿 目前,我国的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分为银信合作产品、结构型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型产品。结构型产品通常挂钩海外市场的利率、汇率、商品、基金等,属于衍生品类型,在预期收益较高的同时伴随着较大风险。货币市场型产品主要投资对象为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低收益产品。而银信合作产品往往兼具以上两类理财产品优点,收益较高而风险可控,这类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一般在4%-7%之间,远高于同期限其他理财产品,因此在近两年时间内获得迅速发展,成为银行人民币理财中的主导品种。 2010年以来,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规模快速增长,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银行应对信贷规模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为防止此类产品大幅增长对 信贷调控政策产生的不利影响及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7月初,监管部门通知信托公司全面暂停银信合作业务。这对于银行、信托公司、理财产品投资者和信贷企业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基本特点 2005年9月24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在这一政策推动下,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于2005年底出现。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银行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理财资金用于指定用途的

一类理财产品。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按照投资方式可以分为信托贷款、信贷资产、证券投资、权益投资、票据投资、债券投资和组合投资等几种类型。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可以发挥商业银行在客户、渠道、网络、信用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弥补信托公司募集资金能力不足的缺陷;而信托公司在实业领域和资本市场的投资能力又填补了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的空白,降低了个人进入信托领域的门槛,丰富了金融市场投资品种。 同其他银行理财产品相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有以下两方面优势: 一是投资范围广泛,既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信贷市场,又可投资于债权和股权。 二是投资收益较高,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6月末,共有1737只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其平均到期收益率为2.8%。其中,结构性理财产品收益率为1.7%,新股类理财产品为1%,有的产品甚至出现负收益。相比较而言,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收益最高,1年期的实际收益率通常在4%以上,远高于其他类理财产品收益。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受到了投资者的普遍欢迎,成为暂停之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主打品种。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快速发展的原因 从近几年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规模的变化同信贷调控政策的松紧程度密切相关。在宽松货币政策下,企业的资金需求基本上直接通过银行贷款满足,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规模一般相对较小。而在适度从紧货币政策下,银行信贷规模受额度限制难以扩张,为维护客户关系,满足企业资金需求,银行转而借道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这种资金支持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信贷资产转让,银行将其存量贷款通过信托公司转化为理财产品向客户发售,银行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信托方式,专项用于置换存量贷款;二是信托贷款,银行通过理财计划将募集的资金交给信托公司向企业提供融资。 今年上半年,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大幅增长。前6个月,北京地区5家信托公司累计发行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1614亿元,同比增长215.7%;截至6月末,5家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余额2339亿元,同比增长135.8%。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出现成倍增长的原因,就在于货币政策的变化。去年上半年实行的是宽松货币政策,银行贷款额度充足,无须通过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就能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而今年上半年,银行贷款额度受到控制,企业部分资金需求通过正常贷款无法得到满足,只能通过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使得该类理财产品规模大幅增长。 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对监管带来的挑战 (一)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规模过快增长加大信贷调控压力 为控制贷款规模过快增长,保持经济平稳运行,自去年四季度开始,国家对银行贷款实行规模控制,导致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据监管部门统计,2009年9 月末,银信合作理财 图1 2010年上半年银信合作产品发行情况 (单位:只)

银信合作问题及新规定

银信合作问题及新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 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111 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 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七、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且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

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种类 1、以贷款为基础资产 银行方推荐优质的融资方企业客户,信托公司发行集合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资金对接。 ●风险较低:产品投资的评审与准入标准比照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标准执行,并在此基 础上更加严格筛选融资客户,依托建行专业经验与风险体系; ●收益较高:远高于同期限定其存款或货币市场工具,让投资者充分分享建行优质资 源; ●期限种类丰富:增量模式产品主要以一年期限为主,满足客户较长期的投资需求; 存量模式产品从一两个月至一年不等,层次较为丰富,可选择性较强 2、以银行承兑汇票为基础资产 以银行承兑汇票为基础资产,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银行已承兑汇票的收益权,银行理财资金风险极低:产品项下票据均为大型国有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承兑; ●收益稳固可观:产品兑付风险极低,收益率远高于同期定期存款; ●期限较短:期限在1-6个月之间,能向投资者提供较好的流动性支持。对接 3、以企业应收账款收益权为基础资产 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购买银行提供的优质企业客户的应收账款债券,银行理财资金对接。融资方必须是能够提供优质应收账款资产的企业客户,应收账款的持有人和还款人均为银行的优质客户。 4、以资产组合为基础资产 银行推荐优质企业股权(收益权)、优质企业贷款、银行票据资产、新股申购、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支持票据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型基础资产。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银行理财资金可以对接。产品按一定周期(如1天、7天、14天等)开放,在开放日客户可以进行产品申购和赎回,从而使客户获得稳定收益的同时也获得较高的流动性,分为一般资产池和高端资产池两类 一般资产池:有现金增值理财需求且对流动性要求较高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高端资产池:针对资金较充裕,对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要求适宜的境内合适的法人客户、具有相关投资经验和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法人客户一般资产池:根据产品开放周期和市场情况确定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近年来银信合作业务相关政策的梳理与分析

银信合作业务梳理与分析 前言 近年来,银信合作通常由银行发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统一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由于信托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比较灵活,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客户融资和理财需求的重要产品之一。 银信合作融资类产品不计入表内,使得商业银行避开了政策屏障,开辟了一条新的贷款通道,但这无疑使相关的货币政策调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是出于对风险和监管的考虑,银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对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银信合作业务监管规定梳理 截至目前,监管部门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共出台了九项规定。 (一)2008年12月9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主要内容如下:1.对地域范围、调整对象进行了规定。 (1)银行、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开展在中国境内。 (2)银信合作中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等。

2.银信合作方式 (1)银信理财合作 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10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 (2)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 信托公司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 信托公司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管理情况。 (3)银行推介信托计划 信托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

银信合作相关规章制度(银监会发)

银行与信托公司相关制度 2011年3月

目录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 ---------------- 3-11 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12-14 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 15-17 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18-32 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33-33 6、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34-40 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41-42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的有关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银信合作业务梳理与分析

银信合作业务梳理与分析 时间:2011-12-21 10:55:57 作者:黄博宇来源:用益信托网 作者:黄博宇工作单位: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前言 近年来,银信合作通常由银行发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统一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由于信托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比较灵活,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客户融资和理财需求的重要产品之一。 银信合作融资类产品不计入表内,使得商业银行避开了政策屏障,开辟了一条新的贷款通道,但这无疑使相关的货币政策调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是出于对风险和监管的考虑,银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对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银信合作业务监管规定梳理 截至目前,监管部门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共出台了九项规定。 (一)2008年12月9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主要内容如下: 1.对地域范围、调整对象进行了规定。 (1)银行、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开展在中国境内。 (2)银信合作中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等。 2.银信合作方式 (1)银信理财合作 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10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 (2)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至从2007年以来.我国银信合作业务迅速发展,占据了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主导地位,成为了商业银行新的业务利润增长点。值得关注的是,在当前货币信贷调控力大的前提下,银行业利用信贷产品规避信贷规模监管,业务规模迅速扩张,以及银信产品在营销、运作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说产品信息不透明等,这些都给当前经济市场带来了威胁。在此主要讨论了关于银信合作存在的一些风险。 标签:银信合作内涵;业务模式;风险分析;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4009201 1 银信合作业务的内涵及发展动因 银信合作是指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而出台政策,以限制商业银行放贷,迫使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上一年的一定数额,然而现在经济本身对贷款的需求增量很大,这时候商业银行为了绕过政策限制而采用了银信合作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银信合作表面上的模式是,银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信托公司设立的单一信托计划,单一信托计划投资于某领域或标的物。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和快速发展有着许许多多的原因。首先,银行业和信托业本身就具有相互合作的优势。从银行方面开看,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于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依靠贷款与储蓄之间的利差,这种经营管理方式效率低,银行变革势在必行,有必要开展银行业务多元化,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管理和开展理财业务等中间业务。通过与信托业合作,银行可以发挥其所处地位环境等优势,银行业具有极大的资金量和丰富的客户资源,但资金运用受到限制,运用渠道较窄。就信托公司而言,由于其营销能力差,理财业务缺乏竞争优势,主营业务开展困难,筹资渠道有限,通过利用银信合作这一制度创新,与银行互相合作,是在当前金融环境下求生存的现实选择。其次,高收益的驱使,银信合作可以使双方达到互利共赢的局面。2006年下半年开始,由于紧缩的货币政策出台使商业银行流动性降低,可贷资金的减少,商业银行盈利低,因此不得不发展一些中间业务以获得高收益,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恰好能够满足银行的这种需求,这促成了银信合作业务的高速发展。 2 现有的银信合作业务模式 2.1 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此类业务的目的是为了改善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借助信托机构将非流动性资产转变为可流通性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 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业务主要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银行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信贷资产组成为资产包,以特殊目的信托形式,信托给受托机构,然后由受托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现金,并以该资产包所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偿还给投资者的活动”。在这项合作中,信托公司担任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银行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对于募集的资金由另外一家银行机构保管。

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分类介绍(按投资方向)

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分类介绍 一、权益投资信托类 权益投资的资金信托是指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够带来稳定持续的现金收益的财产权或者权益的资金信托品种,这些权益包括基础设施收费权、公共交通营运权、旅游项目收费权、教育项目收费权等,甚至可以是另外一个信托的受益权本身等。 权益投资的资金信托和股权投资类的资金信托有类似之处,主要不同是:其一,股权投资的对象一定是企业,而权益投资的对象是收费权、营运权、项目分红权等能够产生收益的项目或权利;其二,除非发生股权转让,股权投资通常是没有期限的,而权益投资一般是有期限的;其三,在股权投资中,股权拥有者可以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管理,其权利的来源是《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不需要通过合同专门约定。而权益投资的权利所有者不一定参与管理,即使参与管理也是以权利拥有者的身份行使管理权,其管理权的范围、大小由投资合同规定。 二、证券投资信托类 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一般简称为证券投资信托,是指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为各类证券的资金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十分类似,两者都基于信托法理而存在,但是其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其一,前者依靠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信托合同募集资金,后者通过发售标准的基金份额或者受益证券募集资金;其二,在运用方面,由于前者受制于信托合同份数的限制和投资者门槛的限制,募集资金规模有限,无法做到投资的高度分散,只能做到相对分散。而证券投资基金则可以大规模募集资金,遵循分散化投资原则进行证券投资;其三,在交易结构方面,证券投资信托可以通过受益权的分级,保障优先投资者的收益稳定和优先实现,而证券投资基金则没有这样的功能。从这个角度说,这是证券投资信托的特有优势,它是保障这种产品并不会因为其非标准化和非证券化而被市场淘汰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他保障这个产品不会被基金完全取代的可能因素还有,募集规模较小保证了证券投资操作的灵活性(例如,基金大规模出货非常困难,但是信托则没有这个问题);以封闭型为主的结构使其在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方面优于开放式基金等。 从所投资证券的种类区分,这类信托产品又可以区分为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新股申购、ETF投资、组合投资等多种,其中以股票投资最为多见。

银信合作、货币供应与货币政策

银信合作、货币供应与货币政策 《上海金融~2012 年第 3 期 段胜辉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871 ) 摘要:商业银行通过银信合作发行理财产品来规避信贷规模控制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约束,造成经济中实 际货币供应量的变化。本文通过运用存款创造和货币供应的理论模型证明了银信合作会增加货币供应量,削弱 央行的反通胀政策。在此基础上,利用 2008 年 1 月到 2011 年 6 月的月度数据证实了银信合作对货币供应的扩 张作用。 关键询:银信合作;存款创造;货币扩张;货币政策 JEL 分类号 :E7><5 申图分类号 :F8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1428(2012)03-00<51-06 一、引言 银信合作毫无疑问是目前理论界高度关注的;影 子银行;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其对货币供应的影 响机理和对货币政策的冲击将有助于理解;影子银 行;对当前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 本文所指的银信合作是指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设计、开发和销售的一类特殊的理财产品,它必须同 时具有以下特点:(1)该理财产品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给广大投资者,广大投资者指定银行为代理人,代其与信托公司签署资金信托合同 j (2) 银行是与信托公

司建立信托关系的唯一直接委托人,即该理财产品是单一信托产品,而非集合信托产品 j (3)该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物必须是信贷类资产。可见,本文中所指的银信合作或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是狭义的,是指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般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信托公 司是发起人,银行只是单个委托人,但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却不同,真正的发起人是银行,完全由银行操控。鉴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主流是信贷类理财产品,而关于信贷类理财产品的具体统计不完备,本文利用相对较为完备的银信合作产品的统计数字作为信贷类理财产品的估计,所以本文中提到的银信合作产品的募集金额就全部理解为信贷类理财产品。 银信合作按照募集资金购买的贷款类别不同可以 收稿日期 :2011一 12-0<5 作者简介:段胜辉(1983-) ,男,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分成三类: (1)购买本行存量信贷资产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购买本行存量信贷资产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早期较为流行的形式,它使得本银行的信贷资产由表内转移到表外,不仅可以规避监管部门的 信贷额度限制,又不占用银行的资本金,同时有助于银行留住更多客户,帮助银行提升收入。在信贷规模趋紧和利润指标增加后,发售理财产品腾挪本银行贷款出资产负债表的方法被各家银行广泛采用。 (2)购买其他银行存量信贷资产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购买其他银行存 2010 年开始流行。量信贷资产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于 这主要是因为 2009 年 12 月银监会出台政策禁止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购买本银行的信贷资产。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本行理财产品并用募集资金购买他行存量信贷资产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 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而制定。 银监发〔2010〕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现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之内。 二、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三、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资金同时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该信托业务总额应纳入本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考核比例范围。 七、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二)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

银信合作业务模式及监管规定的梳理与分析

银信合作业务模式及监管规定的梳理与分析 前言 (3) 一、2011年以来银信合作概况 (3) (一)当前银信合作的特点 (3) (二)受限制的银信合作方式 (4) 二、银信合作主要业务模式 (4) (一)银信合作理财-投资类 (4) (二)信托渠道模式 (6) (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业务 (8) (四)信托财产托管业务合作 (9) (五)集合资金信托项目担保业务 (9) (六)银信接力贷款业务 (10) 三、银信合作业务监管相关规定梳理 (10) (一)2008年12月9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 (10) (二)2009年7月6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 (12) (三)2009年12月16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 (13) (四)2009年12月2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 (14) (五)2010年8月10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15) (六)2010年12月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 (16) (七)2011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 (17)

(八)2011年5月13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8号) (18) (九)2011年6月16日《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 (18) (十)2011年7月25日《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银行法人机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计划有关情况的函》(银监办便函〔2011〕353号) (18) 四、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监管规定要点与意见 (18) (一)真实转让 (18) (二)担保手续再办理 (19) (三)信贷资产转让后的管理 (19) (四)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 (19) (五)信贷资产转让账务处理 (19) (六)信贷资产转让整体原则 (20) (七)产品期限 (20) (八)信托产品设计 (20) (九)投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投资方向 (20) (十)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比例管理 (20) (十一)指标要求 (20) (十二)压缩银信理财合作贷款余额 (21) 五、监管规定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影响 (21)

中国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中国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中国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引言-第二章】光大-安信信托纠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第三章】银行信托合作理财产品法律关系辨析 【第四章】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第五章】完善我国银信理财产品法律规范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银行和信托合作理财产品立法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摘要 银信合作理财是指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广泛及深层次的合作业务形式。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指由银行负责发行及销售理财产品,由信托公司通过其业务渠道其将理财资金汇拢进行集中投资,从而满足投资人及普通消费者的投资需求。随着金融改革的加深,金融产品蓬勃发展,银信理财产品的范围和规模也逐渐扩大,在这一合作模式走向成熟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客观的看到其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光大-安信信托理财产品纠纷一案,历时4 年半,经历了两次审判和再审程序,由于银行和信托公司的法律关系模糊,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导致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因此,理清银信合作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是判断银信合作类业务法律适用的前提,从而对投资者利益进行有

效保护。 在我国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由于缺乏高位阶且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监管环节依据空白,使得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漏洞。本文将结合光大-安信信托理财产品纠纷案,试图从法律性质入手,分析银信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从立法、监管以及内控的角度提出完善法律规制的相关建议,为今后试水混业经营做出理论上的阐述。 关键词: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法律性质,法律规制目录 引言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选题背景 第二节研究意义 第三节研究方法 第二章光大-安信信托纠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第一节光大-安信信托案简介

银信合作为银行赢得新优势

信托产品 https://www.360docs.net/doc/921848900.html, 银信合作为银行赢得新优势 通过银信合作业务,银行能够搭建起一条连接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通道,根据投资者与融资者对资金的不同需求,为投资者和融资者量身定做“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的不同金融产品。 随着有关信托业“一法两规”的出台,标志着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四足鼎立的局面初步形成。而近年来,随着监管政策日益严格,银行业想要依靠传统业务维持生存并有所发展变得愈发艰难。由于银行贷款规模受到资本金的限制,贷款的发放需要以银行资本金充足为前提。而对于非上市银行,补充资本金的唯一途径是依靠股东,从而导致银行不能单纯依靠贷款来充分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对于急需资金的企业,商业银行承销的短融、中期票据品种往往有较长的项目准备和项目审核周期,短时间内难以发行,造成了远水解不了近渴的局面。所以,配置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资源来满足不同企业的不同融资需求就显得越来越迫切,银信合作业务也就应运发展起来。 “新信托时代”来临

信托制度可以连接和沟通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的领域。2010年《信托法》的颁布后,开始了“新信托时代”。 对于银行而言,银信合作满足了银行客户的不同需求,扩大了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调整了收入结构。同时,银信合作还将成为信托业务发展和银行业争取高端客户、发展延伸业务的互利平台,促进银行与信托共享客户资源,培养忠实客户并能为客户提供量身打造的贴身服务。 商业银行依托信托平台开展的各种银信合作业务,拥有不占用银行资本和风险计量的特点,同时也能够带动银行公司业务部门的传统贷款业务,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并获得企业暂时不用款而沉淀下来的存款。通过银信合作业务,银行能够搭建起一条连接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通道,根据投资者与融资者对资金的不同需求,为投资者和融资者量身定做“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的不同金融产品,从而起到巩固银行与优质客户的长期关系,为优质客户提供伙伴式的贴身金融服务。 银信合作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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