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帮助大家了解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的相关信息,下面,店铺为大家提供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分管校长、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相关事宜。评审领导小组每年成立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报送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人员进行审查、评选等工作。

第五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党委党支书记或院长(馆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教育分管领导(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及分管院长馆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及研究生秘书等)、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推荐等工作。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按学校的规定完成注册手续;

(四)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课程,课程成绩须全部在75分以上,且所修总学分不低于规定的学分;课程成绩若只有1门未达到75分(成绩合格),但在科研实践、道德风尚、创新创业、社会工作等各类比赛中有排名位于前三位的省级及以上奖励的研究生,也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科研成果须为研究生在读期间所获得的成果。博士研究生申请人必须满足:以第一作者(山东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和EI源刊发表1篇论文以上或出版1部论著以上;或取得发明专利;或获得科技奖励(省、部级及以上,排名位于核定名次之内)。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人须有以第一作者(山东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内外定期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论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人需在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工作站)等校外基地完成半年以

上的专业实践,考核合格。

3。召开申请人所在班级(或专业)成员的民主评议会议,与会人员在认真审视申请人的思想品行、业务能力、纪律考勤、关心集体、文明礼貌等情况基础上,无记名填写意见票,同意票原则上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第十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店铺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店铺、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二条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同时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第十三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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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规则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规则 为促进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潜心从事学术研究,依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评选导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坚持学术研究导向。 第二条评选组织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评选委员会投票决定。评选委员会成员包括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和学科青年教师代表。其中,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含教育经济与管理,不含会计学)、会计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含统计学)等5个学科各选派一名具备较强科研能力的青年教师担任委员。 学院分管研究生与政工工作的院领导列席评选会议,但不具有投票权。 第三条基本评选条件商学院全体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培养和迟毕业的学生),满足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评选:(1)在全部评奖流程完成前毕业离校的研究生; (2)休学期间; (3)申请资料弄虚作假; (4)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5)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含补修重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 (6)恶意拖欠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 第五条评选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 (2)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审核; (3)评选委员会投票表决; (4)评选结果公示;

(5)学院复审并上报学校。 第六条指标分配 国家奖学金评选分为应用实践型和学术发展型两个系列,原则上应用实 践型占30%的指标,学术发展型占70%的指标。学院所有学科全日制在读研 究生均可自由参评任意系列,但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个系列。 第七条应用实践型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商学院教师(包括兼职特聘教授)合作或独立完成的案例入选哈佛商学院案例库、毅伟商学院案例库、全国MPAcc(MBA、MF)教学案例库、中欧商学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的申请人唯一署名单位需是湘潭大学商学院,只能由排名靠前的一名研究生申报,且申请人只能排名第一或第二,且每一个案例只能参评一次; (2)通过 CPA 全科(6门)或者 CFA(Level 1-3)或者 ACCA 全科(含免考)考试; (3)参加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以上荣誉或国家级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荣誉。获奖只能由排名靠前的一名研究生申报,奖金分配由团队自行商量决定,并且每一项获奖只能参评一次。 第八条学术发展型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规则 1.评选主要依据为学术论文,论文为必要条件,可参考获奖、参编著作、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2.以论文发表的期刊级别为优先原则,期刊级别的认定顺序如下: (1)已发表在 SSCI 英文期刊与院定 A 类中文 CSSCI 期刊的论文; (2)已发表在院定 B 类中文 CSSCI 期刊的论文; (3)已发表在院定 C 类中文 CSSCI 期刊的论文; (4)已发表在普通 CSSCI 期刊的论文; (5)前述(1)-(4)类中中文论文均只认可在正式 CSSCI 期刊发表的论文成果,不认可文摘、转载、复印、报刊类成果。本规定全条例均适用。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办法(2017年版)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办法(2017年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情况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由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分配名额和预算。 (三)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一次性发放。 二、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确定硕士研究生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组织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小院系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答辩;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生处,领导小组指定学生处统一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二)各院(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系)评审委员会),人数为奇数,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申请人须回避),并报评审工作办公室备案。 院(系)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负责受理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选、公开答辩、第一阶段公示、异议受理等工作,负责受理本单位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选、答辩候选人公示、协助异议受理等工作。三、参评对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中国籍在读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凡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而保留学籍并推迟毕业的贰年制研究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内有参评资格。

硕士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硕士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1、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1、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2、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三、评审组织 1、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2、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3、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一、背景介绍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表彰在学业上取得杰出成绩、在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创新 创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实施细则,包括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评选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二、评选条件 1. 学业成绩优秀:学生在评选期间内的学业成绩应达到一定标准,如平均绩点、排名等。 2. 学术研究成果:学生应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如发表论文、参与科研项 目等。 3. 社会实践经历:学生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如志愿服务、社团活动等。 4. 创新创业能力:学生应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如获得专利、参与创业项 目等。 三、评选程序 1. 提名阶段:学校设立评选委员会,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提名评选候选人。 2. 材料审核阶段:评选委员会对提名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学业成绩、 学术研究成果、社会实践经历、创新创业能力等方面的材料。 3. 综合评定阶段:评选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综合评定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包 括学术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 4. 公示阶段:评选结果经过公示,学生和教职员工可以提出异议,并进行复核。

5. 最终评选阶段:评选委员会根据公示和复核结果,最终确定获奖名单,并颁 发国家奖学金。 四、评选标准 1. 学业成绩:根据学生在评选期间内的学业成绩,综合考虑平均绩点、排名等 指标。 2. 学术研究成果:考虑学生在学术研究方面的表现,如论文发表情况、科研项 目参与情况等。 3. 社会实践经历:评估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表现,如志愿服务时长、社团 活动担任职务等。 4. 创新创业能力:综合考虑学生在创新创业方面的能力,如专利获得情况、创 业项目参与情况等。 五、奖励措施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享受以下奖励措施: 1. 奖学金资助:获奖学生将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学金资助,用于学习和生活费用。 2. 荣誉称号:获奖学生将被授予国家奖学金的荣誉称号,以表彰其在学业上的 杰出成绩和综合素质。 3. 优先录取和推荐:获奖学生在申请研究生、出国留学等方面将享受优先录取 和推荐政策。 六、总结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激励学生在学业、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和 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通过严格的评选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引言概述: 国家奖学金是对优秀学生的一种奖励和鼓励,旨在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提高综合素质。为了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应当严格执行,确保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评选对象 1.1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主要为在校本科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和自主招生本科生。 1.2 研究生:研究生也可以参预国家奖学金评选,但需符合相应的评选条件和标准。 1.3 博士生:博士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满足一定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 二、评选标准 2.1 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评选国家奖学金的重要标准,包括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等。 2.2 学术科研能力:对于研究生和博士生,学术科研能力也是评选的重要标准,包括发表论文、参预科研项目等。 2.3 综合素质:除了学业成绩和学术科研能力外,综合素质也是评选国家奖学金的考量因素,包括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 三、评选程序

3.1 提交申请: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国家奖学金评选申请,包括个人简历、成绩单、推荐信等材料。 3.2 学校初审:学校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继续参预评选。 3.3 专家评审:评选委员会会邀请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名单。 四、奖学金发放 4.1 发放时间:国家奖学金通常在学年末或者学期末进行发放,以资助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4.2 发放方式:奖学金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发放,方便学生使用。 4.3 使用范围: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合理使用奖学金,包括学习用品、生活费用等。 五、监督管理 5.1 定期检查:学校和教育部门会定期对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 5.2 纠错机制:学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学校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3 建立档案:学校会建立获奖学生的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业成绩、获奖情况等信息,以便今后参考。 总结:

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根据我校学生人数确定,学校依据学院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指标,学院实行等额推荐。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学生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校纪检、财务处、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学生处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院获奖学生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参评条件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参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对于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条件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山东理工大学“科汇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 “科汇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科汇研究生奖学金”是由山东科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我校教授徐丙垠博士提议设立的,奖励基金来源于徐丙垠博士个人拥有的公司股份收益和研究生发展基金。“科汇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学习奖”和“科研奖”两部分,旨在激励刻苦学习,勇于钻研,在课程学习环节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 一、评选时间 “科汇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每年三月份。 二、评选范围 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按学校的规定完成注册手续; (四)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内。 四、具体条件 (一)学习奖评选条件 1.学习奖仅面向硕士研究生。 2.申请人须为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所有课程成绩全部合格的在校二年级研究生,按其学习奖总分排序。学习奖总分按照课程学习成绩(80%)、同学评议得分(20%)两者之和计算。

3.申请人的学位课(或必修课)成绩须全部在75分以上,且所修总学分不低于规定的28学分(或25学分)。 4.学习成绩按平均学分绩点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 = ∑∑课程成绩该课学分平均学分绩点所选课程学分 5.申请者可自主选定不低于规定学分的课程参加计算,但是学位课(或必修课)必须全选。 6.同学评议成绩满分为100分,主要评议申请人的思想品行、业务能力、纪律考勤、关心集体、文明礼貌等情况,由申请者所在班级或学科(领域)的成员、所在培养单位对申请者评议。 (二)科研奖评选条件 1.申请人至少有1篇以第一作者(山东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 2.科研成绩按照《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成果量化计算办法》进行量化计算。 五、名额与分配 1.获奖人数按当年“科汇研究生奖学金”的总名额确定。 2.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科研奖”获奖名额按其全日制在校生人数比例分配。 3.“学习奖”和“科研奖”的获奖名额各占当年获奖总名额的50%左右。 4.名额按理工类和社科类(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对应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数比例进行分配。 5.每年获奖总人数的10%由徐丙垠教授提名。 六、评选程序

奖学金评选细则(共5篇) 山师奖学金评选细则

奖学金评选细则(共5篇)_山师奖学金评选细 则 奖学金评选细则(共5篇)(篇一)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全优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第二条全优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班不参加评定;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班只评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标准和比例窗体底端窗体顶端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依据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名次评定,各等级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五条评定条件: 1、除公选课和跨专业选修课外,特等奖学金要求智育成绩(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一等奖学金要求智育成绩(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二等奖学金要求智育成绩(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2、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由各学院(中心)制定,但获奖者必须符合奖学金评定资格。 3、全优奖学金要求一学年内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90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评定奖学金资格: 1、受到学校处分,尚在处分期内; 2、评定学期内有课程成绩低于60分,公选课和跨专业选修课除外。 第七条评定程序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各班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依据本细则评出获奖学生。全优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经各学院(中心)初审、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发放。三等奖学金经所在学院(中心)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由各学院(中心)发放。 第八条报批前必须在本学院(中心)和班级公示。班级公示材料必须有班主任和班级评比小组成员签名____并由学院(中心)存档备查。 第九条本细则自__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篇二)根据《__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__﹞11号)的文件精神,现开展__级直博、__级、__级非直博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现将我院评定细则公布如下:

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办法

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河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3]28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奖学金。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原则上在每年10月初评审完毕。 第二章奖学金评选比例、奖励标准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和名额按照当年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面向全校研究生,按照条件申报评选。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三个等级,奖励标准分别为12000元/生·年、8000元/生·年和4000元/生·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一般为在校全日制研究生的40%,各等级实际指标数根据当年省财政实际下拨资金核算,并在每年学业奖学金评审前公布。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在各培

养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培养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三章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第八条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九条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学生除须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异; (二)科研能力显著; (三)发展潜力突出。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 (二)学年参评课程有考核不合格,或未通过其它阶段任务考核的; (三)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基础素质测评积分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五)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的; (六)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七)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的。

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维护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X《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由财政出资设立,专项用于奖励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总指标,结合各培养学院研究生教育情况,分配名额。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研究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内,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 第五条研究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领导。 2.按时缴纳学费,按期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生源)。 3.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参评研究生学业成仑责基本条件:学业成责优异,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仑责在前25%,课程平均分及单科分均不彳氐于80分。 第七条参评研究生的科研基本条件: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强,科研达到以下1-5条之一:(科研成果需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参评人为第一完成人,,页与本专业密切相关,成果认定学校科研成果认定相关办法为准。)

1.学术型研究生: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有本专业硕士授权点的高校学报论文2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 2.专业学位研究生(理工科):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有本专业硕士授权点的高校学报论文2篇。 3.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硕士):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有本专业硕士授权点的高校学报论文1篇。 4.专利授权: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3项。 5.创新创业竞赛类获奖:在省级以上各类研究生创新创业竞赛、技能竞赛类比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或在校级以上各类研究生创新创业竞赛、技能竞赛类比赛中,获得一等以上奖励。 第八条参评研究生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后,其个人科研成绩特别突出,具备以下1-3条之一者,可直接具备研究生奖学金校级联评信任票资格,不受学院名额限制: 1.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1篇以上,或发表CSCD源期刊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社会科学文摘》转载1篇(转载300字以上);或在CSSCI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发表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1篇以上 2.在级各类研究生创新创业竞赛、学科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励。 3.以第一人身份获得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1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1.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2.有违纪违规现象,受到纪律处分的。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山东理工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每名研究生在读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凡取得正式学籍并已注册的我校在读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延期毕业及录取类别为计划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六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学风严谨,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 (五)在读期间未受到校规、校纪处分;

(六)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发展潜力较大, 并符合下列条件: 1.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前列 (1)申请人须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课程,课程成绩须全部在75分以上,且所修总学分不低于规定的学分。 (2)课程成绩若只有1门未达到75分,但在科研能力、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有省级以上奖励)的研究生,也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3)申请人综合测评成绩优异 综合测评成绩包含课程学习成绩(80%)和同学评议成绩(20%),是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步入围人选的重要依据。学习成绩按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 × =∑∑课程成绩该课学分平均学分绩点所选课程学分 同学评议按100分计,主要评议申请人的思想品行、业务能力、纪律考勤、关心集体情况、文明礼貌情况等,由申请者所在班级(或专业)成员对申请者进行评议。 2.科研能力突出 科研成果须为研究生在读期间所获得的成果。博士研究生申请人必须满足: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为山东理工大学)在SCI 和EI 源刊发表1篇论文以上或出版1部论著以上;或取得发明专利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得科研奖励

大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2021年3月修订)

大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2021年3月修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针对全日制在校博士、硕士生设立的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我校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相关文件精神,我院特制定本评选细则。 一、评审组织的设立及其职责 1.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为成员,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总体领导学院评审工作。 2.学院成立以党委副书记为主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教务老师和研究生代表,具体负责学院评审工作的展开。 二、参评条件与评选原则 (一)参评条件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学院全日制在校博士、硕士生中评选。原则上在职研究生和延期毕业研究生不

参评。研究生的身份认定以学校注册为准,在所评审年度注册为硕士研究生的申请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的申请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思想政治表现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道德品质优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3.专业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参评年度有标志性成果(“标志性成果”的认定参照《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学科研岗教职工年度考核及绩效分配实施办法》,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四川大学)。 4.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和校院文化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 (二)评选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全面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2.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保证评选质量的原则。要切实加强对研究生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表现情况的评审,在专业学习成绩的掌握上,不仅要看其课程学习成绩,更要注重对其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及业务专长和发展潜力等方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

XX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 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XX〕34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XX〕1号)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优秀在校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下达。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规模分配研究生奖学金名额。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对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风端正;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研究生在读期间所取得,且第一署名单位为XX大学。 第九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一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包含计划定向和不转入人事档案关系的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每学年进行一次,评奖在每年10月进行。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学业奖学金的评选额度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新生学业奖学金6000元/生,占当年全日制在读人数的100%。 第五条二年级学业奖学金占当年全日制在读人数的100%,分一等奖学金8000元/生(占40%)、二等6000元/生(占60%)二个奖励标准等级。 根据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课程成绩(占30%)、“研究成果”(占30%)、“专业实践(占30%)”、“综

合表现”(占10%)等为依据,具体参见《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 第六条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和研究生学费收入。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置比例、名额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七条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同学须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时完成报到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八条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不予申请: (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二)在读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者; (三)年度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或重修者; (四)未能完成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实践、开题等学习任务者,以及未通过中期考核者; (五)存在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考试作弊者;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参评的主体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科研潜力突出的一年级新生也可以申请参评,不包括在职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第四条每位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且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参评条件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

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 (五)科研能力显著,有突出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必须在学制培养期限内取得,必须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七条提前攻博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进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进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第八条除了公派出国及优秀博士培养计划的研究生外,实际在校时间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均不能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需根据各自学科特点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需分别报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十条学校统筹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全国资助管理中心下发至我校名额,以学院为单位分配名额。在考虑各学院全日制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基础学科、重点学科、培养质量等相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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