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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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2号令

《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长

二○○○年八月七日

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方案的编制、审核、调整和实施,实现审计目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机关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审计任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实施审计前对审计工作所作的计划和安排。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制定审计方案。

第四条审计方案包括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是审计机关为了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对部门、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等审计项目实施审计而制定的总体工作计划。

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项目任务,从发送审计通知书到处理审计报告全部过程的工作安排。当一个审计项目涉及单位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量大时,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审计目标,可以对不同的审计事项制定若干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的组织方式、分工、协作、汇总、处理等事项作出规定,提出要求。

第六条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第七条审计工作方案由负责审计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编制,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机关执行。第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目标;

(四)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五)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十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一)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二)职责范围或者业务经营范围;

(三)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四)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五)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六)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

(八)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审计组对曾经审计过的单位,应当注意查阅了解过去审计的情况,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如果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认为需要对审计工作方案进行调整的,需报经原制定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分析和评价,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必要时可以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审计实施方案中有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内容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七条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向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调整理由,提出调整建议,一般事项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报经

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归入制定机关的文书档案,将审计实施方案及其编制、调整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条审计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审法发[1996]338号)同时废止。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收集、使用审计证据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二)以实物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三)以录音录像或者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口头证据;

(五)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六)其他证据。

第四条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是指审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之间有实质性联系。

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足以证明审计事项并形成审计结论。

合法性是指审计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种类,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

第五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检查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和其他书面文件的审阅与复核。

监盘是审计人员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观察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所进行的实地察看。

查询是审计人员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书面或者口头询问。

函证是审计人员为证明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所载事项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函询证。

计算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中的数据所进行的验算或者另行计算。

分析性复核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者趋势进行的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项目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收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原始证据;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七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第八条审计人员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十一条审计组在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归纳、分析和判断,形成审计结论。

审计组对收集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如果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进一步取证。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运用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审计证据相互印证、来源的可靠性程度。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内容和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审计证据经过鉴定、整理后,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对认为必要的审计证据应当及时取证;在当时不能取得而以后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五条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和其他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证据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审法发[1996]341号)同时废止。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和管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的全部过程,并记录与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有关的所有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及其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时间等。

第四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实施审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实施审计过程记录;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编制人员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八)复核人员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九)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据。

第五条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客观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工作底稿反映的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证据。

第六条审计工作底稿附有的审计证据主要有:

(一)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证、公证或者鉴定资料等;

(三)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证据。

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逐事逐项编写,做到一事一稿。

第八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九条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应当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资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第十条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索引号。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详细审阅审计工作底稿,在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之后,按照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在编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经复核审定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根据复核意见检查审计工作底稿,确有需要改动,应当另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和复核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中记载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归类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审法发[1996]340号)同时废止。

附件:审计工作底稿基本格式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编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完成既定的审计目标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第四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五条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第七条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

(四)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

法规规定;

(七)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九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

责。

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均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隐瞒不报。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按照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但是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接收。

第十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连同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报送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五)提出的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

议是否恰当。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审法发[1996]342号)同时废止。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审计机关内部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法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本准则所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均为代拟稿。

第三条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复核机构。

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审计机关,应当确立本机关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向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提交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前,应当经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五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向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提交下列复核材料:

(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

(二)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七)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七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

性和合法性;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六)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是否适当;(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八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所在部门限期补正。

第九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遇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第十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机构(审计组所在部门);

(三)复核意见;

(四)复核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专职复核人员签名;(五)提出复核意见的日期。

第十一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修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连同复核意见书一并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复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当报请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复核意见书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三条年度终结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对本年度审计复核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复核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关于审计复核工作的规定》(审法发[1996]337号)同时废止。

中国水利年鉴2017_人力资源-【表彰奖励】

入类国家职业资格,将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河道修防工、水文勘测工、水工闸门运行工、水工监测工纳入水平评价类国家职业资格。 (9)组织完成2016年度水利行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共18346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初级工609人,中级工11957人,高级工4730人,技师902人,高级技师148人。 (孙斐王国栋张玉卓崔洁)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1)水利部以水人事函〔2016〕181号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送了水 利部所属企业2015年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 (2)水利部办公厅以办人事〔2016〕14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3)水利部办公厅以办人事〔2016〕167号、办人事〔2016〕168号、办人事〔2016〕169号、办人事〔2016〕170号、办人事〔2016〕171号、办人事〔2016〕172号、办人事〔2016〕173号分别批复了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综合事业局、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有关所属企业2015年工效挂钩方案。 (4)水利部办公厅以办人事〔2016〕179号印发《关于做好部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负责人2016年度薪酬管理工作的通知》。 (5)水利部办公厅以办人事函〔2016〕1569号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水利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6)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18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7)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23号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8)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28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的通知》。(9)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29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和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 (10)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30号转发《关于加快推进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11)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31号转发《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12)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35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数据采集摸底工作的通知》。 (13)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37号转发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关于2016年增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预发工作的通知》。 (14)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39号转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时冲销临时性补贴的通知》。 (15)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40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6)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41号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17)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43号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8)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函〔2016〕28号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资福利司申请福利费。 (巩劲标项新锋) 【表彰奖励】(1)水利部以水人事〔2016〕438号对国务院报送《关于申请开展“十二五”全国水资源 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的请示》。 (2)水利部办公厅以办人事〔2016〕115号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水利系统“六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通报表扬活动的通知》。 (3)水利部办公厅以办人事〔2016〕195号印发《关于表扬全国水利系统“六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4)水利部办公厅以办人事函〔2016〕895号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全国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的通知》。(巩劲标项新锋) 【劳动统计】(1)水利部办公厅以办人事〔2016〕1676号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度水利系统人事统计工作的通知》。 (2)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函〔2016〕9号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水利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 (3)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函〔2016〕10号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水利部《公有经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统计报表》。 (4)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函〔2016〕11号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水利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巩劲标喜洋) 334 人力资源

审计见习报告【三篇】【完整版】

审计见习报告【三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复制---- 【范文引语】作者搜集的范文“审计见习报告【三篇】”,供大家阅读参考,查看更多相关内容,请访问实习报告频道。 【一】 2019年,青田县的内部审计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内审协会的领导下,深入探索内部审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充分调动全县广大内审人员的工作用心性,在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促进财务规范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健全内审组织机构,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2012年以来,我局推荐并透过县府办印发了《青田县直部门(单位)及乡镇年度经济职责内部审计实施方案》,成立县经济职责内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组织部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县经济职责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并要求全县32个乡镇、69个县直部门全面建立健全

内审组织机构,成立经济职责内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抽调内审、财务人员为内审机构成员,明确各单位“一把手”为经济职责内审工作的第一职责人,切实加强对经济职责内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县101个一级预算单位先后建立起内审组织机构,并配备了内审人员。今年10月又透过县府办发出通知,要求乡镇换届和发生人事变动的单位,及时调整经济职责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成员,截止11月15日,共有46个单位上报了内审机构人员调整文件。 二、建立培训教育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为提高全县内审人员业务素质,推动全县内审工作上新台阶,从2012年开始,连续三年透过县府办发出通知,要求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内审机构派员参加全市内审人员后续教育和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培训班。连续三年与市内审协会联合举办内审人员教育培训班,邀请省、市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专家来授课。培训课程包括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计算机应用技术等资料,并深入讲解了审计报告写作要求和技巧,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提炼,问题的成因分析及如何提出针对性推荐,审计成果的利用,《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方面资料。目前全县累计培训内审人员272人次,取得内审岗位资格证书人员达106人,初步建立起内审人员培训教育的长效机制。 三年来,透过举办内审人员业务培训和开展全县领导干部经济职责内部审计实践,有效地把所学的业务知识和内部审计工作结合在一

我国计算机审计的现状与展望

我国计算机审计的现状与展望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会计电算化的日益普及,审计手段已经由传统的手工审计逐渐向计算机审计过渡,开展计算机审计已是我国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面临的紧迫任务。本文拟对我国计算机的现状进行初步分析,并试图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来。 一、我国计算机审计的现状 计算机审计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审计和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广义的计算机审计,还包括计算机在审计领域中的其他应用。目前我国的计算机审计尚处于起步阶段,但近几年来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1.初步培训培养了一批计算机审计人才。为培养更多的人才,审计署就如何使用数据采集软件,通过何种渠道采集电子数据,如何将采取到的数据转换为审计所需要的格式,对查询和人机接口等一系列具体工作进行了专门培训。据统计,在全国7万审计人员中,有一半以上的人通过了计算机基本技能培训考试,有近千人通过了计算机审计中级考试,已经成长为计算机审计的骨干。 2.审计软件的开发取得了显著进步 由于审计环境和审计工作的不确定性,我国审计软件的开发多年来受到较大的困扰,但近几年来有所突破,取得了显著进步。目前,我国在审计法规检索系统和审计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功,已开发了多个审计信息管理系统和审计办公自动化系统。。例如,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办公厅和四川省审计厅共同开发的《机关计算机辅助办公系统》。系统有文书起草、审核、签发、收集、分类、归档、查询和按密级管理等功能,该系统已在全国审计机关内推广使用。同时,多种行业审计软件的成功开发和使用,大大提高了行业审计的效率和深度。如近年来在全国审计系统广泛使用的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软件,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软件,银行审计软件,外资审计软件,海关审计软件等等。另外,各种商业化审计软件也百花齐放,在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领域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3.初步建立了计算机审计准则和规范 为规范我国审计人员开展计算机审计工作,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相应的准则和规范。如审计署1996年12月发布了《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9年2月颁布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11月16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各金融机构协助做好中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各金融机构协助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银发[2001]310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1.09.21 【实施日期】2001.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各金融 机构协助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1]3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定于2001年 9月下旬至10月底,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有关要求如下: 一、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合规性确认。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文所附

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对开户单位开立的账户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 255号)等有关规定,检查中央各部门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是否具有财政部门批准文件(中央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具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账户的种类划分和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同时,积极支持、配合检查组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工作。 二、做好违规银行账户的撤户和资金划转工作。对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通知开户单位在15天内到开户银行办理撤户和资金划转手续。对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各金融机构要在 9月30日以前,将违规账户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和账户余额汇总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按照检查组的决定办理销户和资金划转工作。 三、各金融机构要指派专人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协查工作,按照检查要求及时核实被查单位的账户资料,根据监察部门出具的查询文件,提供指定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以外的任何单位、新闻媒体或个人泄露账户检查信息。 四、严格实行处罚。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对没有按要求开户和清理、隐瞒不报并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时间:2003年01月23日】字号:【大】【中】【小】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审法发〔20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刊印发行。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 第六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 (二)向国务院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国务院说明,国务院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同意见的,才能公告; (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审计署审批决定。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第七条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工作总结审计署巡察及审计个人工作总结与体会

审计署工作总结审计署巡察及审计个人工作总 结与体会 审计署巡察及审计个人工作总结与体会 结合20XX年巡察及审计署项目审计工作情况,向领导汇报审计重点关注的内容及个人的一点体会,具体如下:一.审计重点关注的内容(一)贯彻执行中央重大经济方针政策方面一是去库存、去杠杆等任务是否落实到位。具体查看企业“两金”压控执行情况,是否制定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严格执行;关于去杠杆方面,具体查看企业举债情况、资产负债率等。二是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任务是否落实到位。重点查看与民营企业合作开展的项目情况,是否及时清理应付民营企业款项。三是企业科技创新任务是否落实到位。企业是否存在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推进迟缓,研发创新投入不足、能力薄弱,项目科技成果不实。四是降成本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业务规模同等情况下,是否存在企业融资成本、人工成本、物流成本、用能成本未有效降低,甚至不降反升。(二)重大事项决策方面 一是重大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集体决策程序。重点关注的项目有重大投融资项目、重大盈利及亏损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理,有无应上股东会、董事会决策,而未上会的事项。二是会议决策依据是否充分。重点关注投资项目、坏账核销类项目,投

资类项目的前期调研材料是否详尽,有无项目经济预测分析、专业部门审核,坏账核销类项目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和利益输送的问题。(三)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方面。重点关注内容循环销售、融资性贸易、改变收入确认原则、调节收入确认进度、虚列项目成本、变相处理业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不实、资产减值计提不准确、预算外列支薪酬支出、营业外收支核算不合规、跨期调整利润、账外资产等现象。(四)廉政及廉洁方面。主要是查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执行情况。一是公务及商务接待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各类接待是否履行事先审批并按预算执行,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现象,如安排高档酒店(检查过程中默认五星级酒店为高档),安排超规格房间,上高档菜肴及酒水,赠送特产,安排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二是会议活动是否严格控制经费。重点关注的内容是年度会议活动经费是否纳入年度预算,会议活动是否存在讲排场、严重浪费现象,如摆放鲜花、发放纪念品等,是否其他单位转嫁会议费行为。三是公务用车是否严格管理。用车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超编或变相超编制制配备公务用车,未经上级部门或单位批准长期租用社会车辆,长期占用下级单位、利益关系人的车辆、豪华装饰车辆等;节假日车辆是否封存,有无公车私用现象;公务用车的燃油、维修及保养等费用核算账务是否真实,有无超标准现象。(五)历次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问题的整改是否做到举一反三,彻底整改;重大问题是否对相关责任人及领导予以追责。二.个

财政部25号文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 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10年是实现我国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目标,进一步扩大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成效的关键之年。为了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以下统称各类企业)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指标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发挥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政策效应,现就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 (一)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工作是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他监管部门、税务机关等,进一步完善联合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应当认真学习本通知和证监会、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各类企业2010年年报工作的相关文件,充分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新旧变化,全面掌握《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讲解等的相关内容,为做好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提供政策支持;继续采用跟踪分析、调查研究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本地区各类企业在会计准则执行和年报编制工作中的问题,重点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确保企业会计准则在本地区各类企业有效实施。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上述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完成本地区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分析报告,同时形成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二、各地财政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应当做好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新旧衔接。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做好首次执行日的新旧衔接转换工作,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2010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编制年报。 (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应当保持统一性和前后一致性。企业2010年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不得滥用会计政策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 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企业集团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三)同一交易或事项在A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

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文书格式

审计署制定的 审计主要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 一、主要审计文书种类 (一)审计通知书 适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含被调查单位)接受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 (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封存通知书 适用于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五)审计报告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结论。 (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适用于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审计调查结论。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适用于以审计机关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意见。 (八)审计决定书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九)审计移送处理书 适用于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审计处罚决定书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 1.审计通知书参考格式 2.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参考格式 3.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参考格式 4.封存通知书参考格式 5.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6.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7.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参考格式 8.审计决定书参考格式 9.审计移送处理书参考格式 10.审计处罚决定书参考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通知书 *审**通〔20**〕**号 ****(审计机关名称)对****(项目名称)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 ****(主送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的规定,我署(厅、局、办)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年**月**日起,对你单位****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副组长:*** 审计组成员:***(主审) *** *** *** 附件:*********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说明: 1.审计通知书及其他审计文书参考格式正文中用斜体字标注的内容为说明性或者选择性内容。

关于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年第号关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 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 (2011年第1号)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要求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处理,切实进行整改,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结果。国务院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温家宝总理于2010年7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要求各部门和地方切实重视整改工作,注重从根源上消除预算执行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地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审计署依法下达的审计决定,认真进行了整改。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各被审计单位已追回、归还、拨付资金1223亿元,挽回或避免损失77亿元,通过调整会计账目、采取资产保全等方式整改482亿元,有1103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1773项;审计发现的104起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后,已有95人被依法逮捕、起诉或判刑;有74个中央部门向社会公告了部门预算。现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央财政管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财政部代编预算规模仍较大的问题。财政部要求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严格按规定比例落实中央本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对确需代编的事项,明确代编预算名称和内容,严格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代编指标;对据实结算事项,将数额相对固定的部分列入部门预算。 (二)关于中央部门年初预算中财政拨款之外的基本支出未细化到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27个项目支出和6项政府性基金支出未落实到具体项目或单位的问题。财政部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逐步规范和细化基本支出预算批复的内容和形式,2010年已实现对全口径的基本支出(含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来源)区分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并批复到基层单位。二是要求中央部门切实把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基层单位,对于特殊原因确需部门代编的,应在每年6月底前全部细化到所属预算单位,超过9月底仍未细化到具体承担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作调减预算处理。三是4项政府性基金已在2010年批复预算时细化了支出事项。 (三)关于中央财政尚未建立完善的基本支出定员定额体系的问题。财政部将进一步扩大基本支出定员定额试点的覆盖面,完善现有标准体系,进一步推进实物费用定额试点。 (四)关于未充分统筹安排修购基金的问题。财政部将加快修订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加大对医院非财政拨款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关于拨付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不及时的问题。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与发展改革委、林业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尽早下达任务计划和报送核查验收

审计署计算机中级培训心得体会

审计署计算机中级培训心得体会 [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 学习培训"五字诀" ——参加审计署计算机中级培训心得体会 郧西县审计局范继锋 计算机中级培训跟其他培训相比在强度与难度上都有所增加,因为涉及内容广,考试变化多,致使部分学员难以在短期内掌握,最终通过率较低,甚至补考多次。就我这两个半月的经历而言,同学们都比较努力,只是每个人基础不同,学习方法、习惯不同,导致效果存在差异。下面简单总结下我的学习规律:学。此次培训主要涉及计算机、会计、审计内容,而班上有近一半学员不属于此类专业。作为一名文科生,我对新接触的每个概念都很陌生, " 学 " 必然就是基础的第一步。 " 学 " 包括课前的粗略浏览和课上的认真听讲,浏览时有个大概印象,知道下节课要接触哪些东西;听讲就十分重要了,即使觉得这节内容比较熟悉,也还要虚心巩固,因为老师可能在你不经意间涉及到了新的知识或者指出了如何学以对考、学以致用。 练。课堂时间是有限的,除了部分相关专业的学员外,大家普遍处于浅薄了解的状态,这时就需要苦练。省厅安排的自习时

间是晚上六点半到九点半,但是实际上我们很多人晚上一点仍未休息。我通常会先将白天所学内容整天看一遍,然后通过做题发现重点与难点,回过来再对重点难点进行第二遍复习。学习中 VB 编程和笔试就是没有任何技巧,纯粹靠多练之后熟能生巧,提高速度与准确率。 问。不懂就要问,这是我们从小就懂的道理,同时也是此次培训时老师说的最多的一句话。接触的新知识很多,一时不能完全理解很正常,有时候你百思不得其解,但是别人一点拨你就恍然大悟;有些问题别人之前也遇到过,你问了就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各科老师都很和蔼,对于问题都给予了及时全面的解答,而省厅的两位领队,更是时刻关心我们,随时随地解答我们的疑难困惑。所以,有资源要会合理利用。 思。凡事知其然,亦要知其所以然。不会做的题,在问过别人之后,要反省下为什么自己之前没有做出来,是知识点未掌握,还是思路有偏差,再有针对性的进行补漏,将其变为会做的题。对会做的题要进一步探讨为什么这样做,还有没有更简单的方法,将类似知识点举一反三,加深理解,即会读书,读好书,不读死书。 联。 " 联 " ,简单的说就是融会贯通。培训共发放了 9 本书,开设了 6 门课,但是最后考试只分为了两门机试,一门笔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5号——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编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 审计发〔2012〕29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 编码规则——计算机审计实务 公告第35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编码规则——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5号,经署领导同意,现予印发,供各级审计机关实施信息化建设使用。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 1 —

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编码规则 ——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5号 第一条为适应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识别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的需求,提升审计软件的数据共享性能,提高数据处理效率,制定本编码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审计机关是指依照宪法规定,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所称内部机构是指审计机关内部设立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派出机构、派驻机构。 第三条依据本规则赋值的代码为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的唯一标识。审计管理软件、审计业务实施软件涉及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的,应当使用本编码规则生成的代码规划设计软件功能,并且提供符合本规则的数据接口。 按本规则编制的代码顺序不作为除信息处理识别之外的任一场合中排列顺序的依据。 第四条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代码由阿拉伯数字或者部分大写英文字母组成。为避免混淆,按照编码惯例,不使用“I、O”2个英文字母。 第五条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代码由15位组成,共6段。其结构如下: ①319 ②XXXXXX ③X ④ X ⑤XX ⑥XX 其中:①段3位,为审计行业代码;②段6位,为审计机关代— 2 —

— 3 —码;③段1位,为校验码;④段1位,为审计机关内部机构类别代码;⑤段2位,为一级内部机构代码;⑥段2位,为二级内部机构代码。 第六条 审计机关行业代码以319表示。该赋值引用《GB/T 4657—1995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编码》中的审计署编码。 第七条 鉴于每个县以上人民政府仅设立一个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代码以行政区划编码表示,该赋值引用《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编码》中的6位行政区划数字码。 审计署的审计机关代码为000000。 高新技术区等国家行政区划管理机构没有确定为县以上行政区划,但设立了审计机关的,其审计机关代码赋值引用本地统计部门自定的、体现正确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划数字码代替。 第八条 校验码按照《GB/T 17710-2008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校验字符系统》中的下列计算公式赋值: ()M r a i n i i mod 11 1≡?-=∑ 式中: N —包括校验字符的串的字符个数; I —表示从右边开始的字符所在位置索引(即最右边的字符,i=1),空格与分隔符不包括在内; a i —由表1规定的处于i 位置上的字符值;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号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审计署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

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审计人员培训以及缓解中西部地区基层审计机关经费困难等而 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 第三条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审核下达。专项经费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经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财政部是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审计署制定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二)会同审计署审核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申请; (三)按照因素法审核下达审计专项补助经费;

最新审计文书格式(XXXX审计署)

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 一、审计通知书参考格式 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参考格式 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参考格式 四、封存通知书参考格式 五、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参考格式 八、审计决定书参考格式 九、审计移送处理书参考格式 十、审计处罚决定书参考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通知书 *审**通〔20**〕**号 ****(审计机关名称)对****(项目名称)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 ****(主送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的规定,我署(厅、局、办)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年**月**日起,对你单位****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副组长:*** 审计组成员:***(主审)*** *** *** 附件:*********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说明: 1.审计通知书及其他审计文书参考格式正文中用斜体字标注的内容为说明性或者选择性内容。 2.审计通知书的主送单位为被审计(调查)单位,抄送单位根据情况可填写与被审计(调查)事项相关的其他部门。 3.根据情况,审计依据也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条例》第****条,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还应在审计依据中注明根据***的授权。

4.审计通知书及其他审计文书中所称“我署(厅、局、办)”是指审计署、审计厅、审计局或者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5.审计起始日期无法确定到日的,至少应明确到某月的上、中、下旬。 6.审计组副组长和主审为可选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审计组成员人数较多或者可能有调整时,可仅列出部分成员并以“等”字结尾。 7. 一般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应当在附件中列明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根据需要,审计通知书还可在附件中列明被审计(调查)单位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目录、需要填制的调查表格等。 8.经济责任审计、跟踪审计对审计通知书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9.如结合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可在审计通知书一并写明,同时抄送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 10.审计通知书(其他文书也照此办理)发文字号中应包括单位代字,序号采取全年统一编号,可具体参照下列例子填写: (一)地方审计机关:闽审财通〔2011〕1号 (二)特派办:审深特农通〔2011〕1号 (三)署业务司:审金通〔2011〕1号]

水利部机关司局业务委托合同管理办法

水利部机关司局业务委托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部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避免财务风险,保障部机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关于加强水利单位经济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水经调[2004]656号),结合部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部机关各司局在执行预算中因工作需要,以部机关名义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委托事项的协议。 第四条部机关合同管理,遵循法人授权、司局承办、归口管理、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部机关各司局作为合同承办部门,一律不得以司局名义同其他单位订立合同。 第六条部财务经济司是部机关合同主管部门,负责部机关合同归口管理。 第七条部机关各司局承办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部机关合同经费纳入部机关预算管理,没有预算的合同经费一律不予支付。 第九条“水利部机关合同专用章”为部机关合同的统

一专用章。 第二章合同订立 第十条部机关各司局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委托工作,同其他单位发生经济活动的,除能即时结清者外,均须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条经水利部授权,取得水利部授权委托书,部机关各司局负责承办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部机关合同订立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规定标准合同文本的,按照《合同法》规定制定合同文本格式,应具备以下主要合同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三条部机关各司局承办合同订立事项,除严格把握合同形式和内容外,必须认真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资格、履约能力、资信情况。 第十四条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司局承办合

3浅谈企业网络安全设备之安全审计设备篇

审计就是有目的、有计划地收集、鉴定、综合和利用审计证据的过程。此贴设备均为审计设备,各个设备的区别在于审计的对象不同,所审计的内容不同而已。 (1)网络安全审计 定义:审计网络方面的相关内容 功能:针对互联网行为提供有效的行为审计、内容审计、行为报警、行为控制及相关审计功能。满足用户对互联网行为审计备案及安全 保护措施的要求,提供完整的上网记录,便于信息追踪、系统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 部署:采用旁路部署模式,通过在核心交换机上设置镜像口,将镜像数据发送到审计设备。 (2)数据库安全审计 定义:数据库安全审计系统主要用于监视并记录对数据库服务器的各类操作行为。 功能:审计对数据库的各类操作,精确到每一条SQL命令,并有强大的报表功能。 部署:采用旁路部署模式,通过在核心交换机上设置镜像口,将镜像数据发送到审计设备。 (3)日志审计 定义:集中采集信息系统中的系统安全事件、用户访问记录、系统运行日志、系统运行状态等各类信息,经过规范化、过滤、归并和告警分析等处理后,以统一格式的日志形式进行集中存储和管理,结合丰富的日志统计汇总及关联分析功能,实现对信息系统日志的全面审计。 功能:通过对网络设备、安全设备、主机和应用系统日志进行全面的标准化处理,及时发现各种安全威胁、异常行为事件,为管理人员提供全局的视角,确保客户业务的不间断运营安全 部署:旁路模式部署。通常由设备发送日志到审计设备,或在服务器中安装代理,由代理发送日志到审计设备。 (4)运维安全审计(堡垒机) 定义:在一个特定的网络环境下,为了保障网络和数据不受来自内部合法用户的不合规操作带来的系统损坏和数据泄露,而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实时收集和监控网络环境中每一个组成部分的系统状态、安全事件、网络活动,以便集中报警、记录、分析、处理的一种技术手段。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中级考试经验介绍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中级考试经验介绍 一、培训目的: 计算机审计中级培训的目的是达到审计署提出的“五能”要求,即:能打开被审计单位数据库;能把数据下载到审计人员的计算机中,并转换成为审计人员可阅读的数据格式;能使用通用软件或审计软件对被审计单位的数据进行查询、分析;能在审计现场搭建临时局域网;能排除常见的软件、硬件故障。 二、考试内容: 考试分3天进行,每天一门,考试时间都是3个小时,上午8:30-11:30。 第一门:会计电算化、审计软件(上机考试) 第二门:计算机网络、数据库、vb 程序设计(上机考试) 第三门:综合笔试 第一门:会计电算化和审计软件 第一门考试包含两块内容:会计电算化和审计软件。 1、会计电算化 考试内容包含三块。 一是用友U8财务软件的操作,包含:帐套引入、设置操作员、权限设置、总账、销售、库存、存货系统的操作,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报表的制作。 二是在用友U8的999帐套中进行sql语句查询,在sqlserver中写sql语句,涉及到会计记账知识。 三是财务数据库的分析,一般是在很多的数据表中科目

表、凭证表、余额表,就是省厅培训中的找三张表。 2、审计软件 名为审计软件,但其实是在sqlserver中编写sql语句。可能涉及到南京特派办编写的软件《审计软件3.0》,只需要使用软件的汉化功能,数据库的导入和sql语句完全可以在sqlserver中操作。实际上就是省厅培训的案例分析,一般是有2个案例,每个案例写3条sql语句。难点在题目是大段的文字叙述,占两页纸,题目理解正确后,sql语句并不难写。 分值: 用友U8财务软件的操作。30分 在用友U8的999演示账套中进行sql语句查询。40分 财务数据库的分析。20分 审计案例编写sql语句。60分 第二门:计算机网络、数据库、VB程序设计 1、网络 一是给一个网络地址,有可能是A、B、C类地址,根据要求划分子网,配置本机的IP地址、子网掩码、网关等信息。二是windows防火墙的启用、设置例外的程序或端口、internet选项安全和隐私的设置。 2、数据库 数据库的上机考试包含sqlserver操作、access操作两块、VB程序设计三块。 一是根据题目要求建sqlserver的数据库、建表、编写存储过程、视图,编写sql查询语句,进行数据库备份等操作。

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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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房 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标 签】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 【文 号】建稽﹝2007﹞87号 【发文日期】2007-03-29 【实施时间】2007-03-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监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 为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的要求,研究制订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就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 开展专项整治对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二、加大力度,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 (一)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切入点组织全面检查。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等环节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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