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典型案例论述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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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典型案例论述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标准

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区分

https://www.360docs.net/doc/923272252.html,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朱敏更新时间:2011-11-23 16:26:08

内容摘要:区分国家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是十分复杂的问题,行政赔偿中对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区分问题已是一个现实而迫切的法律实践问题。对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这一问题非常有必要加以探讨。公务员对其执行公务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不直接向行政相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公务员以普通公民身份实施个人行为,则其行为后果由公务员本人承担,在实践操作中,由于不能真正揭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区别而经常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进行区分,并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公务员;公务行为;个人行为

引言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自1993年我国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已过渡为公务员制度,但公务员行政行为约束机制基本上承袭了传统的重思想道德教育约束,而轻制度约束,重事后约束,而轻事前和事中约束的干部人事约束机制,没有形成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定,这种单一的约束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环境的需要,研究我国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公务员的公务身份是近现代国家的法律所创设、拟订的,公务员身份的双重性是基于近现代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而创制的,这种法律制度不仅彻底否定了旧时“君”、“臣”、“民”之间的关系,而且确立了为民造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公务员依法行政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实践操作中,由于不能真正对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进行区别而经常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进行区分,并对此进行深入研究。由于法律上不存在唯一绝对的标准,以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有鉴于此,本文试就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意义、标准以及司法实务进行分析。

一、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

(一)实践中产生的争议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公职、列入国家的编制、由国家财政来负担,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从单纯的理论上讲,公务员作为行政人身份即行政主体意志的载体而从事公务行为和以自然人的身份即个人意志的载体所从事的个人行为是容易分辨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如此。在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过程中,公务员身份的确定问题历来是人们争议的焦点和难点。公务员的双重身份(自然人和行政人)的区分是行政主体法理论和制度构建不可或缺的部分,并直接涉及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责任的归属和救济方法的运用。①

具有双重身份的公务员实施的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其内涵如何?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当公务员以公务员身份出现时,他和行政主体之间存在行政公务委托关系,其行为属于公务行为,

所引起的后果也由行政主体承担;当他以普通公民身份出现时,他和行政主体之间不存在行政公务委托关系,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也由自己承担。这种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的核心是要以公务员所承担的行政公务及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为基础,看公务员的行为是否包含行政权力这个要素,凡是国家公务员行使其所任公务而发生的行为都属于公务行为,而与职权无关的行为则属个人行为。

现实中公务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公务本身行为。如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二、与执行公务牵连的行为。具体有两种类型:首先,滥用职权,即公务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利用公务所给予的机会、条件,以及执行公务的方法、手段,而达到其非法的目的,如以权谋私。其次,超越职权,即公务员实施了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的行为,其中,超越职权主要有两种:一是下级公务员行使了专属上级公务员的行政职权;二是此行业或专业的公务员行使了彼行业或专业公务员的行政职权,我国立法和行政法理将超越职权作为公务员的公务形态。

第三、勤务时间外的公务行为。通常情况下,公务行为在公务时间内实施,基于行政管理具有最大的涵盖面,为使行政管理机制高效能运转,防止政府官员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法律容许特定的“时空”的公务活动,以弥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和情势剧变状态。公务员在勤务时空外并不丧失公务资格,其行为如果出于行政目的,以公务身份出现,则属于公务员公务的范畴。倘若公务员在勤务时空外并非以公务身份,或者虽以公务身份但不是出于行政目的的活动则属个人行为。

第四、怠于执行公务。即公务员的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公务员依其公务,对第三人有作为之义务而不作为或迟缓履行。依据我国行政立法规定,公务员的“作为义务”包括:(1)法律、政策上所规定的义务;(2)公务要求的义务;(3)上级的命令、指令中的义务;(4)职业操守上的义务。公务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作为,均可构成怠于执行公务。①

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法律上不存在唯一绝对的标准,国内这方面也没有一确定的学说标准,以致公务员实施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难以区分,具体来说,他们之间产生的争议可以大致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公务员以公民身份从事的民事行为是否可以明确界定为公务员个人行为?第二,公务员利用其职务上的职权处置私事、谋取私利的行为,是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还是追究公务员的个人责任呢?第三,公务员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或者授权实施了民事行为,这种情况又该如何界定?等等。

以上列出的种种情形,对司法者在具体的工作中也提出了一个比较高的要求,就是在界定公务员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时,其范围不应过宽或过窄,如果过宽,将个人行为列入公务范围,则不利于防止或警戒公务员的违法和失职;反之,若将公务员公务行为纳入个人行为之范围,则会使受害的相对人难以享有充分的权利救济。

(二)区分两类行为的意义

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层面来讲,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具有其内在的必然性,

是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的要求。尤其在我国目前这种特殊时期,也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加速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

首先,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公民个人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一系列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的存在是公民个人得以在社会上生存、享有作为人的自尊以及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基本前提。由于公务员的执行公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不仅负有通过国家的力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同时还具有强烈的不平等性,享有对公民个人的支配权,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公民个人无法与之相抗衡,往往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极易受到侵害。这种权力无处不在使得公民很难对其造成的损害作有效的防卫,其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因此,将公务员的职权控制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之内,并使之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一方面可以防止行政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权力的合法行使又起到保障和促进公民基本人权的作用。明确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从而确定责任归属,以防止其滥用和越权的行使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前提和基本手段。

其次,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公务员的职权涉及国计民生,其支配力和影响力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如果行政权力肆意扩张不受约束,不断地侵害公民的权利,必然导致公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增强,社会将处于一种紧张状态,安定团结的良好社会环境就难以形成。反之,合法、良好的公务员公务权力的运行状态将有助于树立政府的守法、廉洁、高效的形象,并因此而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这种信任可以使得公众对政府的行为产生认同感并自觉接受管理、严格遵守法律,减少社会不法行为的发生机率,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关系由此而达到一种较为和谐的状态,良好的社会秩序更易形成。

最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迫切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内容。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意味着改变以往依靠行政命令管理经济的方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以市场为中介推动经济活动的运行。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要求政府职能明确,既维护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权利,又不能滥用公务员公务的权力去干预市场运行。由于公务员的公务执行公务的权力本身固有的扩张特性和其后强大的国家强制力,这种现象极易出现,而市场主体却难以预见并作有效的防卫,市场经济很容易因此而失序。只有将公务员的执行公务的权力控制在合法的范围之内,才能既充分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又防止其对市场运行的不法侵害。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看,公务员是政府管理的主体,政令实施的执行人和政府权威的塑造者。他们代表着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因此,其行政行为能否被有效的约束将直接关系到能否建立起高效、廉洁的政府形象和强有力的国家系统。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方面的法律还不是很健全,明确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的方法,不管是对于行政执法还是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是代表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的组织名义实施的行为,究其实质而言,是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个人意志反映下的行为。因此,公务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其次,有利于规范行政责任的归属,如果属于公务行为,不管其行为是否引起行政争议,其行为后果均由行政主体承担,如果公务员以普通公民身份实施个人行为,则其行为后果由公务员本人承担,行政主体无须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是双方当事人,公务员只是代行政主体实施公务管理活动,换句话说,公务员对其执行公务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不直接向行政相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后,有利于确定行为争议时救济方法的运用,对于公务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

行为,相对方不服引起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公务人员实施的行为不是公务行为,那么该行为引发争议或违法时,则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形式寻求法律救济,这也就是说,行政复议这种行政救济方式是解决行政争议所独有的途径,而且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引起的诉讼性质也截然不同,由此可见,相应的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①

二、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主要学说与理论

(一)各主要学说的内涵

在行政法理论中,区分、确定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界限非常重要,它不仅关系着相应行为的效力,而且关系着行为责任的归属。我国法律上不存在唯一绝对的标准,以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划分的理论学说。

1.主观说。该说认为界定公务员某一行为是否为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重点考察公务员主观上的意思,只要其行为意图、目的是执行公务,则认定为公务行为,缺乏这种意图、目的,即使外人看来有执行公务的表面特征,也不能认定为公务行为。由于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公务员)都有主观意思的存在,从而该说又可以分为行政主体主观说和行政人(公务员)主观说。前者认为,公务员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应以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为准,必须是在执行行政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事项的范围内,不可逾越这个范围,否则将归入个人行为,该说甚至认为行政行为不是公务员心理上的意思表示,而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后者认为,公务员行为是否是公务行为应重点考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的意思,只要其行为的意图和目的是执行职务,就可以认定其为公务行为,相反,如果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实施的某行为,则不属于公务范畴。

2.客观说,又称为形式说或者外表标准说。该学说的观点是西方多数学者所持有的。该说认为,认定公务员的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应当重点考察公务员的外部特征,即在客观上、外形上、社会观念上属于职务范围的,均属于公务行为,至于公务员本身的主观意志、目的在所不问。具体来说,这样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行为:首先,是公务员执行其职务行为所必要的行为,正如台湾学者曹竟辉所言:“执行职务系指公务员之职务行为本身与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之间互为关连,……从客观或外形上察看,只要在社会观念上认为是执行职务之行为,属于执行职务”;其次,是公务员执行其接受的行政机关所命令或者委托的职务;最后,是足以认定公务员的行为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

3.职权相关说。该说认为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一个主要目的和意义就在于确认公务员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承担,公务员所实施的某一行为,如果与其职权相关,则为公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国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反过来说,如果其行为与职权不相关则属于个人行为,由公务员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警察甲对乙实施了治安拘留,并在拘留过程中殴打了乙。那么,甲殴打乙的这一行为显然是与甲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有关,是行政处罚行为过程中的一个延续性行为。倘若乙被拘留以后,警察丙由于与乙有私人恩怨,到看守所殴打了乙,那么丙的这一行为显然与职权行为本身无关,因为丙并没有实施对乙进行拘留的职权行为,所以不应认定为公务员的职权行为。

4.综合标准说,也是目前理论界的一种通说。该说认为公务员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为公务行

为,不能仅仅从主观或者客观要件上去判定,而应从六个要素进行适用,大体上可以包括时间要素、职责要素、名义要素、公益要素、命令要素、公务标志要素等,该说不对判断标准进行限定,认为公务行为的判断是一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过程,不能绝对以某一要素或绝对以所有要素为识别标准。具体来说,学者们提出的这六种识别要素实际上都是力图证实公务员行为时的身份,其中,时间要素是指公务人员在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在下班后实施的行为则被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这源于英国早期的行政法理论;职责要素是指公务人员的行为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视为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名义要素是指公务人员的行为是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之名义作出的,视为执行公务的行为,以个人名义作出的,通常则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公益要素是指公务人员行为涉及公共利益者视为执行公务的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涉及个人利益者则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命令要素是指公务人员的行为是根据其主管领导的命令、指示或委托实施的视为执行公务的行为,无命令或委托的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务标志要素是指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佩带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则属非执行公务行为。当然我们也可以从上面的各种单一要素来看,它们各自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时间要素无法解释两种情况:一是公务人员在上班期间从事个人行为。例如工商局一工作人员上班时间驾车将病重的母亲送往医院,途中撞伤行人;二是公务人员下班后继续执行公务。如某公安人员在下班途中发现有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而前去阻止,应视其为执行公务的行为。在前述两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单纯以时间作为认定公务行为的标尺。正相反,第一种行为虽然是在上班时间实施,但行为内容的私人性质导致了该行为的属性只能是个人行为;第二种行为尽管在非上班时间进行,可行为内容明显具备公务员公务行为职责特点,因此应属于公务行为;职责要素这种标准确能解决许多问题,但它无意中把所有的超越职责行为推定为个人行为,从而免除了公务机关的连带责任,其实在许多场合下,公务人员的越职不过是执行公务机关的命令,体现了行政主体的意志,在这种条件下行政主体如果不负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名义要素这一标准侧重于形式化,它对于公务人员以行政主体名义实施民、商事行为无法识别;公益要素这一标准将“利益属性”作为认定公务行为的中心,但近年来,“公务员公务私化”现象化已出现,私人参与公务的现象日趋增强,所以公务人员以私人身份或其它社会团体身份从事公益活动的行为应属非公务行为;命令要素这一标准与纷繁复杂的行政性事务有不相协调的一面,例如,公安人员发现正在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人,工商干部发现正在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流动摊贩,由于未接到命令,为了不致于违法,就听之任之或向领导请示后再行处理,肯定有悖于执法原则,所以,单纯的以命令这一形式要件作为认定公务员公务行为的标准有明显的不足之处;公务标志要素这一标准是用来表明公务人员的身份或用公务器具的外形标志以便于社会外界识别,但公务标志要素无法解释佩带公务标志的公务人员用于非公务目的的情况。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上述六种要素各有所长,同时也都具有独立适用的不足之处,所以,综合标准说认为在具体认定公务人员的某一行为是否为公务行为的操作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这些相关要素,不能仅以其中某一标准来衡量、判断。①

(二)各主要学说存在的缺陷

上述的几种学说是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划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标准的学说,这些学说主张各异,当然也有其存在缺陷。

主观说认为只有反映行政主体意志和利益的行为才认定为公务行为,将公务员越权、滥用职权的行为排除在公务行为之外,而这些行为恰恰是与行政主体的意志相背离的,因此,该说

显然不符合法律精神,将公务员的公务行为进行了缩小。客观说虽然扩大了权利救济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它将一些看起来像是公务行为实际上是个人行为的行为纳入了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之内,比如,警察使用警械取乐及在搜查他人住宅时顺便自己将金银首饰带走等等这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的行为,显然是不能归入公务员公务行为之内的,而客观说这种将现象和本质直接结合在一起合二为一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并且,对于执法者而言也是一种误导;职权相关说将与职权相关的行为均纳入公务行为,这样的话,就难以遏止损害政府形象的个人的胡作非为,例如,食品卫生监督员借行使检查卫生的时候在农贸市场上进行敲诈勒索个体户,交通警察利用职权强行搭车不买票等等,因此,可以说,职权相关说不仅不利于公务员的勤政廉政,而且有利于助长公务员以权谋私、行政专权;综合标准说中提出的时间要素、职责要素、名义要素、公益要素、命令要素、公务标志要素等六种要素都无法单独构成公务员的公务行为的判断标准,但是,如果将它们全部作为标准又必然会出现互相矛盾而导致无法得出最后结论的情形,所以,运用该说即使是选择适用,在司法实务中操作起来也并非易事。

三、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区分方法分析

(一)两者的区分方法分析

关于公务员个人行为与的公务行为的区分方法,法学理论界存有多种学说,主张各异,互有长短。在司法实务界,究竟何为“公务员公务行为”,就其区分标准,认识各异,主张不一,且立法上也未作出明确界定。对此,笔者主张可以将这些学说进行互相补充,即“综合考虑各要素,并主要将公务标志因素和职责要素结合起来进行区分”。例如,一个民警下班以后去朋友家办事,在小区内因其酒后驾车与人争执,开枪将对方击毙,按照枪支管理规定,民警只有在办案需要时才携带枪支,其他时间枪支应当及时入库保管,该民警不具备佩带枪支的基础,这个案件中,案发地点是小区,并且是找朋友办事,并非其行使职责的状态,可见,他的行为并非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因此,可以说判定某一行为是否为执行公务的行为,既要考察工作人员主观上的意图或目的,也要考察工作人员的外部特征,如其实施行为的目的或意图是在履行职责或职权,所实施之行为系对执行公务有必要的行为或有助于执行公务的行为,即可认定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为执行公务的行为,否则,为公务员个人行为,起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因此,笔者也主张综合标准说,因为对公务人员的行为在定性时,不能仅从一个或几个因素去衡量,必须全面分析行为实施的全过程,同时,在综合考虑识别因素时,应主要将公务标志因素和职责要素结合起来确定,公务标志因素是向外界表明自己的身份,亮明执法资格,公务标志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相关执法证件,穿戴执法制服,也可以是佩带相关的袖章、胸章以及其他的标志,在表明身份的基础上,只要其行使了与其身份相适应的行政权,不论时间、地点、有无命令、合法与否,一般都可以判定其为公务行为。只有综合借鉴相关要素,结合每一行为的具体情况,辅之以必要的操作技巧,全方位、多角度地分析才能正确地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员公务行为。

首先,公务员纯粹以公民身份从事为自己利益的民事行为可以明确界定为公务员个人行为。其次,公务员利用其职务上的职权处置私事、谋取私利的行为,是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还是追究公务员的个人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由此可见,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之所以会发生混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务员违法执行公务行为与个人违法行为两者之间的混合;最后,公务员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或者授权实施了民事行为,这种情况又该如何界定?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分为两种情况来讨论,第一种情况

是实施的民事行为是为自己谋私,如果是本行政机关事先委托或者事后承认的则为公务行为,当然该行为为违法的公务行为,否则,则为公务员个人行为,第二种情况是实施的民事行为是为行政机关办事,那么,理所当然,该行为为公务行为。

(二)分析时还应当考虑的问题

对于公务人员实施的各种行为进行识别,是行政法理论和实践要求。公务员公务行为在法律上不存在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必须首先总体把握其中蕴含的法律精神,并以此为出发点,从而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两者的区分既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又不能无原则的缩小。那么,对于公务员实施的公务行为应当如何“综合考虑各要素,并主要将公务标志因素和职责要素结合起来”进行区分,还应当考虑到哪些问题呢?首先,要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例如:税收征管人员甲在收税时,纳税义务人乙言词过激,妄图抗税,双方在争执中甲将乙打伤。这一行为如认定为个人行为,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甲、乙为该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民法调整。反之,如认定为公务行为,则引起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甲不是一方当事人,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乙和甲所属的行政机关,由行政法调整。由此可知,由于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拥有实现其意志的全部手段,因而其不仅与相对方的关系甚为密切,而且可能对相对方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一旦行政主体和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出现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玩忽职守等违法、失职行为,就必然会侵犯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否为公务行为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相对方寻求法律救济的方式、途径以及权利的补救恢复程度会大不一样。在现代法制社会中,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就是最大限度地确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使之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所以,在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时,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要保障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主体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例如:某公安人员下班后,发现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人员,就采取了强制带离现场、盘问等措施。如果以时间、命令等要素认定该行为是个人行为,无疑公安人员实施了侵权行为,这样一来,违法行为人则依然会我行我素,执法人员反而顾虑重重,社会秩序必然受到负面影响。由此可见,由于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所具有的强制性、单方性等特征,是需要有法律保障的,所以,公务人员实施的行为如果被确认为公务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具有强制性,行政管理相对方有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任何阻碍行为都将被视为妨碍公务员执行公务。相对方对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在有关国家机关对相应行为作出裁决之前,相应行为并不失去法律效力,相对人有继续遵守和服从的义务。反之,如果公务人员实施的行为属个人行为,就不具有强制性,相对人也就没有服从的义务。可见,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是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采取必要行政措施的前提,否则就有可能是违法或侵权行为。①②因此,无原则的缩小公务员的公务行为的范围,势必会影响行政执法活动,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行为的过程中也必然会在无形中受到束缚。

四、结论

综上所述,认定公务员公务行为是行政司法实践的要求,只有综合借鉴相关要素,结合每一行为的具体情况,辅之以必要的操作技巧,全方位、多角度地分析才能正确地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政治,作为国家权力执行机构的行政机关和执行行政机关意志的公务员无疑将在这个建设进程中担当重要的责任。对于如何对我国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进行区分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

国司法在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进行合理分析和应用,笔者所主张的是应当综合考虑公务员的行为的各方面的要素,并主要将公务标志因素和职责要素结合起来。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方面的法律还不是很健全,明确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的方法,对于行政执法还是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综合考虑公务员行为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理性分析公务员的行为,在保障国家行政权力顺利实现的同时,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公务员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对实践中纷繁复杂的相关案例作出较为合理、公平的认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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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徐银华、石佑启、杨勇萍著:《公务员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4页。

①参见傅国云:《论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分界》,《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①参见朱辉、顾民:《略论公务行为的认定》,《法律适用》2000年第9期。

①参见方世荣:《论国家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界限的几个问题》,《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4期。

①参见朱辉、顾民:《略论公务行为的认定》,《法律适用》2000年第9期。

②参见王良钧:《公务员双重身份的划分与确定》,《中州学刊》2006年第1期。

公务人员行为规范

公务人员行为规范 公务人员行为规范 一、乘车。 乘车礼节应遵循"客人为尊、长者为尊"的原则。 上车时,应让车子开到客人跟前,要帮助客人打开车门,然后站在客人身后等候客人上车。若客人中有长辈,还应扶持其先上。自己再行入内。 车内的座位,后排的位置应当让尊长坐(后排二人坐,右边为尊;三人坐中间为尊,右边次之,左边再次),晚辈或地位较低者,坐在司机边上的座位。现在私家车已逐渐增多,如果乘的是私家车,情形就正好相反,如果是主人亲自开车,则应把司机边上的位置让给尊长,其余的人坐在后排。下车时,则应先下,然后帮助客人打开车门,等侯客人或长者下车。 二、介绍中的礼仪规范 介绍就基本方式而言,可分为:为他人作介绍,被人介绍和自我介绍三种。 当你要将某人介绍给别人时,按礼宾顺序应该是:向年长者引见年轻者,不论男女都是按这样的顺序作介绍;向女士引见男士,向职位高的引见职位低的人,同时连同双方的单位、职称一起简单作介绍。在人数众多的场合,如果其中

没有职位、身份特殊的人在场,又是年龄相仿的人聚会,则可按照一定的次序一一介绍。为他人作介绍时,应简洁清楚,不能含糊其辞。介绍时,还可简要地提供一些情况,如双方的职业、籍贯等等,便于不相识的两人相互交谈。如果你是单独介绍两人相识,应该事先了解一下他们彼此是否都有想认识对方的愿望,免得造成不必要的尴尬。在向他人介绍某人时,不可用手指指指点点,而应有礼貌地以手掌示意。 当你自己被介绍给他人时,你应该面对着对方,显示出想结识对方的诚意。等介绍完毕后,可以握一握手并说"你好!""幸会!""久仰!"等客气话表示友好。如果你是一位男士,被介绍给一位女士,你应该主动点头并稍稍欠身,然后等候对方的反应。按一般规矩,男的不用先伸手,如果对方不伸手也就罢了。如果对方伸出手来,男的便应立即伸手轻轻一握。如果你是一位女士,被介绍给一位男士时,一般来说,女的微笑点头也就是合乎礼貌了。如你愿意和对方握手,则可以先伸出手来。 当你想同某人结识,却又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介绍人时,那么不妨可以作自我介绍。作自我介绍时,可主动打招呼说声"你好!"来引起对方的注意,然后说出自己的姓名、身份。也可一边伸手跟对方握手,一边作自我介绍。 在作介绍的过程中,介绍者与被介绍者的态度要热情得体、举止大方,在整个介绍过程应面带微笑。一般情况下,

公务员常用公务用语.doc

公务员常用公务用语 公务员行政常用句 我们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指示办事。 政府文件规定了,我们就要执行。 请领导对我们的工作多加指导。 领导考虑得全面,我们也要顾全大局。 欢迎上级领导来视察指导工作。 这是我们份内的事,应当好好去做。 这不是我们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我们不能干涉。 我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我们会让自己的行为符合政务规范。 我们实行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我们今后会在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方面多下功夫。 我们要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是每个公务员的基本操守。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宗旨。 你们的调研报告写得很详细,观点有新意。 你们的建议很好,可以采纳。 我相信你能完成好这项任务。 我认为你可以把这项工作做得很好。

你觉得工作中有困难,可以提出来一起商量解决。 对外交流常用句 欢迎光临! 您好!一路辛苦了! 对不起,让你们久等了。 请坐。请用茶。 我是秘书科的小陈。 这是我们办公室的黄主任。 欢迎兄弟县市来我区传经送宝。 请把你们这两天的打算告诉我们好吗? 这样安排, 您看行吗? 我先介绍一下我镇的基本情况。 我们这项工作还刚刚起步,正处在探索阶段。问题不少,请多提意见。我们的工作同你们相比差距还很大。 你们已经走在了我们的前面。 下午参观开发区,由我们主任陪同。 我们是同行,对该项工作的难度都深有体会。 欢迎您来我区投资。 这是我的名片。以后多多联系。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帮助。 感谢您对地区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

你们的经验太丰富了,值得我们认真地学习。 一路辛苦了,今晚为你们接风洗尘。 晚饭后,我陪你们去散散步,顺便看看美丽的夜景。你们的灯饰工程太漂亮了,令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这里可真是名副其实的风景旅游区。 晚上安排你们住在XX宾馆。 条件有限,接待不周,请多多包涵。 欢迎大家再来作客。 请留步吧,别送了。 送君千里,终有一别。 希望你们常来走走,相互交流,共同进步。 祝一路顺风!再见! 接待群众常用句 同志,请进。 先生,请坐。 请喝水。 你有什么问题需要我们解决? 别急,有话慢慢说。 请说得慢一点,我记一下。 这件事以前反映过吗? 请把书面材料留下来。

从众心理

从众—社会心理现象之一 有朋友也说到这样一个现象,尽管自己对所持股票充满信心,但当看到很多的报道或身边的人抛售时,犹豫之后,还是将手中的股票抛掉了,但之后就对自己的此行为后悔不已。其实,这种现象就是近来很多分析师提到了一个心理名词—从众。 什么是从众,从众有哪些经典研究,什么因素可以预测从众,个体为什么从众,谁会从众,我们是如何抵制从众的社会压力的。社会心理学家作了系统的研究。 一,从众的概念和内涵从众(COMFORMITY)是根据他人而做出的行为或信念的改变.从众可以表现为顺从和接纳. 靠外在力量而表现出的从众行为叫顺从,主要是为了获得奖励或避免惩罚.如果顺从行为是由明确的命令所引起的就叫服从(OBEDIENCE).真诚的,内在的从众行为叫接纳(ACCEPTANCE). 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是,顺从只是使自己符合某种期望或要求,但并不真正相信自己所做的事情.很多时候,为了心理平衡,顺从之后紧跟着接纳,因为人通常会赞成自己持续在做的事情.例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一开始不愿意接受的工作安排,但随着过一段时间,我们会为自己找到各种可接纳的理由,并可能让自己做得更好.因此,我们应该知道这样一个道理:权威可以强使公众服从,但私底下的接纳却是另一件事情. 二,关于从众的经典研究 (一),谢里夫的规范形成研究谢里夫的规范形成研究揭示了从众的

主要原因是暗示的作用.实验给我们的启迪是:我们对现实的看法未必就是我们自己的观点.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暗示处处存在.例如我们可能发现这样有趣的现象,一个人咳嗽,笑或打呵欠,他周围的人也好象被感染了;有如此行为;通常我们处在愉快的人中间会使我们有愉快感;同一工作群体中的人们的心境通常非常相似.这都是暗示结果,心理学家将这种现象称为”心境联结”. 还有另外一些有趣的现象,如经常与一个晃脚的人在一起,你也变得更会晃脚,你可能只是认为这是一种自动行为而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从众,社灰心理学家将这种现象称为”变色龙效应”. 当然暗示在现实中并不总是有趣的.例如,在听了劫机,自杀的新闻后,这类的事故也会迅速增加.在1962年8月,梦露自杀后,美国8月份的自杀事件比往年同期多了200多起,所增加的自杀事件只是发生在自杀被报道的区域.报道得越厉害,以后的灾祸增加得就越多.如美国” 9.11”事件后,因为过多关注和报道的缘故,同期在世界范围内的自杀式劫机事件超过了有史以来的劫机事件. 在所有的人群中,心理学家发现,青少年是易感人群.所以模仿自杀行为更多是发生在青少年群体中. (二)阿施的群体压力研究 压力是从众的主要原因. (三)米尔格拉姆的服从实验他的实验虽然违背了道德伦理问题,但却发现了一种极端的从众现象-服从.并揭示了引起服从的原因.

公务车司机服务行为规范标准

公务车司机服务行为规。 为了进一步规公司公务车司机服务行为更好地把安全、优质的行车服务,贯穿于公务接待过程之中,现制定公务车司机服务行为规。 一、礼仪规 教养体现细节。细节展示素质。工作生活中人们的仪表非常重要。它反映出一个人的精神状态和礼仪素养,是人们交往中的“第一形象”。在商务接待中司机是对外交往的“第一接待人”其言行举止直接反映出本单位的对外形象。 仪表 1、在工作中注意个人仪表俗话说:远看头,近看脚,不远不近看中腰。首先是头发长度应保持前不遮眉、侧不掩耳、后不及领,其次是头发颜色应维持本色(黑色)。 2、面部应保持清洁无异物。司机可根据季节变化在脸部和手部擦拭适当的润肤品:要经常修剪鼻毛胡须应保持至少每天刮一次微笑时牙齿上不能有异物要保持口气清新无异味,眼角、鼻孔、嘴角外也不能有分泌物。 3、双手要保持清洁。指甲的长度应保持在手伸直手心向平视看不到指甲为宜。商务司机本身更要注意个人卫生,要保持清香无异味。 着装 1、工作中每位司机的服饰要规、整洁、得体、庄重,穿长衬衫和

西服外套时,不允许绾袖、绾裤腿,要穿着公司统一的规定制服衣裤口袋不能装厚重物品,保持服装外形平整。 2、春夏装穿短(长)袖衬衫时以白色为主,可以不系领带,须解开领口处第一粒纽扣:穿短(长)衬衫时上衣下摆一定要束在裤腰之;在穿长袖衬衫时袖管不仅不能挽起来而且袖扣一定要系上如有重大接待任务时必须着西装、佩带领带、白手套。 3、秋冬装应穿着颜色素雅的西服套装穿白色长袖衬系领带领 带颜色要和外套西服相近。穿毛衣时一定要穿“V”字领毛衣,且毛衣领口不能外露于西服,领带应放于毛衣。着双排纽扣的西服套装站立时应将上衣纽扣系上。着单排纽扣西服套装,站立时应将上衣三粒纽扣,纽扣系上面两粒如上衣,四粒纽扣,纽扣系中间两粒。西服套装穿好后手臂向前水平伸直,白色长袖衬衫袖口露出西服袖口2-4厘米为宜。着西服套装时应保持“三色”原则即;不能多于三种颜色。 4、领带规:打领带时,必须扎在硬领衬衫上。系领带不宜过长或过短站立时领带宽片顶端触及腰带扣上沿为宜:领带系好后。上面的宽片应略长于下面窄片,且不能从西装上衣下摆露出。 5、鞋袜规:着西服套装要穿皮鞋(首选黑色,其次是棕色)。一般情况下皮鞋要和西服套装颜色相近或相同,皮鞋要上油擦亮,不能蒙满灰尘:严禁穿露脚趾的皮鞋或凉鞋和带孔的皮凉鞋。袜子的颜色要与裤子颜色相同或略深。 举止 1、良好的商务接待形象,必须讲究礼节礼貌。举止礼仪是自我心诚

浅析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新

目录 一、行政公务行为的概念 (2) 二、公务员的双重法律身份 (2) 三、区分公务员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必要性 (3) (一)、可以确定行为的效力 (3) (二)、可以确定行为争议的救济途径 (3) (三)可以确定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4) 四、区分标准 (4) (一)、行为主体标准 (4) (二)、行为意志标准 (5) (三)、行为内容标准 (6) 参考文献 (8)

浅析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 摘要:公务员具有双重的法律身份,这使得他的行为也具有双重性,即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划分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不仅有利于公权力的良好运作,也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本文便从公务员身份的角度出发,对于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分做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公务员公务行为个人行为 一、行政公务行为的概念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务就是关于公家或集体的事务,狭义是指国家机关的事务性工作;广义是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工作。刑法学界对公务的观点有三种,(一)公务即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指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型的职务活动;(二)必须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职务活动,行为人通常掌管某一部分特定的公共权力,因而不同于简单地提供劳务;(三)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从事组织,监督,管理事务性质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行政法上的公务行为,是指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即公民基于公务员身份或经行政主体委托、认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因此,公务行为的主体不但包括行政机关中正式编制的公务员,还包括受行政机关委托或认可的社会组织成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相对,即以个人名义实施的与行政职务无关的行为。 二、公务员的双重法律身份 我国《公务员法》所称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公民通过法定程序成为的公务员身份,在取得公务员身份之后,他原本作为公民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依然存在,这也意味着公务员具有双重的法律身份:公民和公务员。他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相关活动,同时他在公民身份的基础上又形成了“公务员”的身份,可以从事行政管理的活动,即公务员的行为存在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之分,当他以公民身份进行活动体现自身意志时,是个人行为,其行为的后果由个人承担;当他

幼儿行为观察与行为指导的观察分析报告

幼儿行为观察与行为指导的观察分析报告 观察时间:2011年4月28日观察者姓名:钱之君观察对象:凡凡年龄班:小班性别:女观察的起止时间:上午10:05-上午10:17 采用的观察方法:追踪法 观察目的:观察一位四岁儿童身处操场上一个大型游乐设施的表现,此游乐设施为大型滑滑梯。 观察目标:追踪该儿童所选的滑梯区域。 记录并识别凡凡在玩这些设施时的身体协调能力及动作技能的发展。 情境描述:操场上一个大型滑梯以及周边空地.。 观察记录: 1、直滑梯和台阶:自己扶着台阶旁的扶手以很慢的速度走到平台上,从平台往直滑梯方向是用小跑步的方式,准备滑滑梯时先是蹲下,不知道伸出哪条腿,尝试了很久才慢慢伸出左腿,手拉住滑梯边缘,又费了很大的劲把右腿伸出,滑下滑梯。 2、教师自搭竹梯以及对应的直滑梯:凡凡很长一部分时间用在这个区域,其先不敢爬竹梯,在老师地引导及帮助下开始伸腿往竹梯上爬,教师扶住凡凡的腰,她几乎同手同脚地往上爬很是艰难,在教师指点下开始慢慢协调,但爬得十分慢,腿部有些微微颤抖,常常把脚先往前挪等碰到手臂了才知道把手臂往前伸,快要爬到顶部才加快了点速度,到旁边的滑梯时没站起来,而是蹲着移过去,因为滑梯高,凡凡移到了保育员站的方向,寻求保育员帮助,随后滑下滑梯。 3渔网式走道,螺旋式爬梯,旋转滑梯:未使用。 结论:从上述追踪观察可以看出凡凡比较喜欢玩有教师看护下的地方----竹梯(教师几乎是全程监护在这里),还有比较简单的低滑梯区域,避开了渔网走道,螺旋式台阶,旋转式滑梯。凡凡在竹梯上爬的表现明显没有其他幼儿协调,每次都需要教师帮助,

从开始时同手同脚地慢慢攀爬,到之后慢慢变得协调。在玩高的直滑梯时凡凡明显表现出退缩的样子。 评价:凡凡在同龄儿童中明显表现出了动作技能的薄弱,在对爬竹梯这个活动过程中她不断需要教师的帮助否则就很难前行,手脚无法协调并用。在独立活动的时候往往是选择比较容易的设施进行运动,无法提升自己的无能动技能。3-4岁儿童能掌握各种大动作和精细动作。从足运动技能来说,3岁儿童可以单足跳跃,自己扶楼梯一步一阶,能够跳过10-15厘米高的障碍物,但就凡凡而言她连双手和腿部的爬行都十分困难。 建议:凡凡需要不断尝试新的设施,提高自己的动作技能的同时也提高了自信心。入4444444教师要多鼓励多帮助她尝试新的较难的设施。同时家长也要加强训练孩子平时的大动作训练,例如:走,跑,跳,爬,扔,推等。通过讯问教师,我发现凡凡不经常来园,由于3-4岁幼儿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强烈的好奇心和探究欲望,迅速生长发育所积蓄的能量需要释放,而且具备了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能用语言初步表达自己的要求和愿望,相对封闭的家庭环境已经不能满足幼儿参与社会生活的需要和愿望,他们需要更加丰富的环境和更多的同伴。因而家长要多让孩子来园参加各种幼儿集体活动,这样才能使孩子的运动能力得到很好的发展,同时也是对幼儿的大动作发展有所提升。 观察反思:凡凡是个不经常来园的幼儿,在进行对她的追踪观察中明显发现她在大动作发展上要远远落后于同龄幼儿,不来园和家长缺乏相应的动作训练都是导致凡凡落后于其他孩子的原因。3岁幼儿身体和手的基本动作应该已经比较自如,由于肌肉系统的发展,大脑控制能力的增强,加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练习所获得的技能和经验。因而平日幼儿在园内的训练以及家长潜移默化的带领幼儿锻炼,都能使凡凡和同龄儿童一样有拥有这个年龄段该有的大动作能力。在观察中我对自己也有所反思,作为一位观察者,我不仅要在一旁观察凡凡的行为,还要对其进行引导和帮助,要多引导她多尝试自己觉得薄弱的运动区域进行运动,例如较高的直滑梯,旋转滑梯和旋转爬梯等。我相信凡凡通过长时间对难把握的器具的反复练习不仅能提高她的大动作能力,更能提高她的自信心。

心理学从众经典实验

心理学的从众经典实验 作者:08工商管理郑明贵 你一定经历过这样的场面,当音乐会或是其他的什么演出完毕后,前排的观众一个接一个的起立鼓掌,当这股浪潮向你而来时,你也站起来了吗?如果你对这次演出不满意,你完全可以不站起来,不是吗?你有这样的自由和权利,相信在场的人中有不少的人持有这样的观点(即对演出并不满意),可是为什么他们还是站起来了呢?是什么样的力量促使他们这样做了,成为那样不从众的少数派便真的那么难吗? 那么让我们看看心理学对这些从众行为的研究吧-----三大从众心理学的经典实验。 Sherif的规范形成 第一步:Sherif要求一个试验者A在一个完全黑暗的房间,用肉眼观察一个光点移动的距离长短,并说出光点到底移动了多少,因为是完全黑暗的情况下,所以没有可以参考的依据,但是根据大数原则,在实验重复进行多次后,说出的答案会越来越接近真实答案,事实试验者也是如此。 第二步:在第二天中,试验者A做同样的实验,不同的是身边多了倆个试验者B和C(但是B和C是Sherif的工作人员),这次的实验的标准答案是1.5米,按昨天A的表现,他会在多次实验后得出接近1.5米的答案,而在Sherif的安排下B和C的答案要求向2.5米靠近,结果在此后的实验中,A并不想我们想象的那样做出1。5的接近答案,而是2.5米,这便是规范的形成结果。 在这次sherif的实验中,得出了从众可能是来源与规范形成,这很大程度上与人的社会性有关,人们在很多程度上的行为,比如:西方人礼貌性的吻别,中国人过年一定回家,走路向右靠,都是潜在的规范形成,换句话说,大家都在从众,这样的规范来源与暗示的影响的结果(起码sherf是这么认为的),而让我提到暗示又不得不提起的是暗示的另一种影响即“自杀是会传染的”人的本性有很多,其中也包括自杀的本性。

员工行为规范 (1)

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行为规范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的行为,体现员工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良好的工作仪表与风度,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总则 (一)爱祖国,爱人民,爱公司。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任何场合有任何有辱民族自尊的言行。 (三)在公司内外要注意维护公司形象。 四、工作场所行为规范 (一)工作时间内 1、工作前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因故需请假的,必须提前通知,并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如确因意外不能提前通知的,必须立即用电话通知直接上级。 员工应在上班时间到点前做好工作前的准备。 2、工作中 员工在工作中不得随意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并且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 员工在工作中需离开自己的座位时,要整理桌子,椅子半位,以示主人未远离。 员工需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时,应事先将可能的来访电话和客户拜托给直接上级或同事。离开座位时,将椅子全部推入,以示主人外出。 员工在工作场所打电话时应避免使用免提键。 员工工作时间内应避免接听私人电话,因故需要接听私人电话的,接听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 员工不能使用公司的电话机拨打和接听私人电话。严禁拨打与工作无关的声讯电话。 员工在办公室区域内保持安静,不得在走廊内或办公室内大声喧哗、闲聊或吵闹。

3、办公用品和文件的保管 办公室内物品实施定位管理,使用后马上归还到指定场所。 办公用品和文件不得带回家,需要带走时必须得到许可。 重要的记录、证据等文件必须保存到规定的期限。 文件保管不能个人随意处理,或者遗忘在桌上、书柜中。 处理完的文件,根据公司指定的文件号随时归档。 不能使用公司的设备办私事。 4、下班时 下班时,应整理文件、文具、用纸等,保持办公桌面干净、无用品摆放,椅子归位。 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应检查电脑、空调是否关闭,不得留有安全隐患,并在关好门窗后离开办公室。 (二)工作程序 1、接受工作安排时,要深刻领会意图。在听取上级指导时,虚心听别人说话,作好记录,有疑点必须提问。 2、执行工作时,做到有计划、有步骤、迅速踏实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每项工作到期不能完成时,要马上将工作经过和结果向上级报告,说明原因、请求指示,避免造成工作被动。 4、工作结束后,要马上将工作结果报告,并根据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 5、工作效果不好或工作失误的时候要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研究失败的原因并找出对策。对工作中的失误应当认真总结,不要逃避责任。 (三)因公外出 1、因公外出按规定逐级办理出差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可以电话、口头捎话的方式代替书面手续。 2、因公外出时需向同事或者上司交待工作事宜,保证工作无缝衔接。 3、因公在外期间应保护与公司的联系。 4、外出归来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外出工作情况。 五、形象规范 (一)着装 1、员工周一至周四必须穿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装。暂未发放工作装的员工应自行购置同工作装相近的服装,具体要求为男士白衬衣(冬季长袖、夏季短袖)、深蓝色或黑色西装、西裤;女士白衬衣(冬季长袖、夏季短袖)、深蓝色或黑色套裙、套装。 2、办公室区域内周一至周四男士穿黑色皮鞋,深色袜子;女士穿浅色丝袜,

公务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公务员行为规范概述 第一节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制度概述 (一)公务员的涵义(名词解释) 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需具备的三个条件: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责工资福利。 (二)公务员制度的涵义 公务员制度是指党和国家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的统称或总称。 主要包括:《公务员法》 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退休、申诉、控告等单项制度及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 (三)公务员的范围 1、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党委、纪检委专职领导和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委员长、委员会主任、专职主席、秘书长等及其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各级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及工作人员;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各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注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二、公务员制度的原则 (一)公务员制度的原则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2、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3、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 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是党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路线所规定的干部工作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党委要管好干部路线、干部政策的贯彻执行,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依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的要求培养、选拔、使用、监督干部和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二)公务员管理或任用应坚持的原则

公务员问答题答案整理

10行一公务员制度问答题 1、对比国外公务员考核,你认为我国公务员考核的最大特色和需 要改进的地方有哪些? 特色:1、主任科员以下职位“逢进必考,择优录用”,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 2、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它的基本精神,一是始终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作为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思想。二是实行公务 员制度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三是继承和发扬我国干部人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四是总结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 改革的新鲜经验。五是吸收和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有益做法。 需要改进的地方:①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不科学,德、能、勤、绩、廉五项考核 内容太抽象,导致考核的可操作性不强。②以定性考核为主,缺乏定量考核, 导致考核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主观因素影响,考核结果有失公正客观。③考核主 体单一,以上级领导考核为为主,缺乏公众和其他主体的参与,导致公务员对 上负责不对下负责。④考核方法陈旧,仍停留在填写表格的手工操作阶段,未 能借助办公自动化、网络等先进手段,导致考核成本增加,效率降低。⑤考核 结果等级较少,只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且优秀率有严 格规定,导致考核结果出现“称职大平台”现象,不能客观考核公务员的优劣。 ⑥考核结果不能与公务员的奖惩和职业生涯发展相结合,导致考核起不到应有 的激励作用,使考核流于形式。⑦考核程序不合理,缺少考核者与被考核者的 沟通,导致双方信息不对称,不能提高公务员参与考核的积极性。⑧法律法规 不健全。⑨未能将公务员考核与绩效政府建设很好地结合,使得对公务员个人 的考核与政府目标相脱节,不利于绩效政府建设。 2、谈谈公务员挂职锻炼的利与弊? 利: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弊:①如果没有加强对挂职锻炼人员的管理,健全有关的管理、考核制度,就 有可能出现“两不管”而产生放任自流的现象。 ②挂职锻炼时间太长会影响院机关的工作,过多牵扯接收单位的经历,太短则不利于全面了解基层情况,达不到锻炼的目的。 ③把挂职锻炼作为一种任务安排下去或作为一种任务勉强接收,虚挂一年,这对单位或个人都会造成许多不良的影响,削弱挂职锻炼的作用。

社会心理学--从众心理

从众心理 从众心理即指个人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而在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上表现出符合于公众舆论或多数人的行为方式,而实验表明只有很少的人保持了独立性,没有被从众,所以从众心理是大部分个体普遍所有的心理现象。由一个人或一个团体的真实的或是臆想的压力所引起的人的行为或观点的变化。“羊群效应”是指管理学上一些企业的市场行为的一种常见现象。 经济学里经常用“羊群效应”来描述经济个体的从众跟风心理。因此,“羊群效应”就是比喻人都有一种从众心理,从众心理很容易导致盲从,而盲从往往会陷入骗局或遭到失败。 (1)由于“羊群行为”者往往抛弃自己的私人信息追随别人,这会导致市场信息传递链的中断。但这一情况有两面的影响:第一,“羊群行为”由于具有一定的趋同性,从而削 弱了市场基本面因素对未来价格走势的作用。(2)如果“羊群行为”超过某一限度,将诱发另一个重要的市场现象一一过度反应的出现。(3)所有“羊群行为”的发生基础都是信息的不完全性。因此,一旦市场的信息状态发生变化,如新信息的到来,“羊群行为”就会瓦解。这时由“羊群行为”造成的股价过度上涨或过度下跌,就会停止,甚至还会向相反的方向过度回归。这意味着“羊群行为”具有不稳定性和脆弱性。 由于信息相似性产生的类羊群效应由于信息不完全产生的羊群效应 从众效应 引发大学生从众效应最值得注意的是“班级效应”和“宿舍效应” 班级效应”、“宿舍效应”在班风、舍风中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斑。反之,庸俗的从众行为往往会导致班风、舍风消极落后。 大学校园的从众行为,既有积极方面,又有消极方面。优化群体结构,利用从众行为的积极影响,防止其消极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众行为的过分普遍,反映了部分大学生自我意识弱化,独立性较差,缺乏个体倾向性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是从众行为中消极现象抬头的主要原因,即使从众行为出现积极效应,但一旦失却这种从众氛围,又很容易不知所措,找不到自己努力的方向,走向社会后的迷悯、失落,实际上这是从众现象最直接的后遗症。 此外,一味从众也容易导致大学生心理障碍的发生。意味着自己失去了一片晴朗的天空,抛却了一片属于自己的领地。盲目从众意味着部分大学生丢失了以个体色彩的思维和行动编织的草帽,在喧哗与骚动中麻木自己,“创新意识“在头脑中只成了四个机械的汉字,所接受的高等教育也锈蚀成了斑驳的条条框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只成了人生进程中的标志,却难以成为升华人生的动力。大学生,摆脱从众的盲目色彩,用独立的思想和明晰的脚印使自己主动融入集体的行列,这样,你将拥有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人生。

公司员工行为规范标准

鲁西农副产品在线交易平台员工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1、综述 为加强公司的管理,维护和建立公司与客户的良好关系,树立公司良好的对外形象,使公司各部门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权责 公司员工是客户了解、认识、接受公司的直接渠道,员工的言谈举止、工作行为对公司的形象至关重要。此规范公司负责拟定、修改,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本公司。 第二章员工行为规则 1、遵守国家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司声誉。 2、光明正大,胸怀坦荡,做诚实、正直、信守诺言的人。 3、认真了解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制度并自觉遵守。 4、处处表现出高度的敬业精神,在工作中发扬团队合作精神,将个人才华与团队的力量紧密结合起来,奉行集体奋斗的精神,为公司的发展献计献策,不断追求高效益。 5、正确理解公司的经营方针,热爱本职工作,积极进取,培养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勤奋好学,力争达到尽善尽美的工作标准。 6、保守公司内部所有有关技术、经营、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资料、文

件、程序与数据的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7、爱护公司公物,节约使用物品,提高成本意识,反对资源浪费。 8、保护环境卫生,保持办公室的整洁卫生,及时清理整顿自己的办公环境。 9、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休息、用餐,办公场所禁止吸烟。 10、工作时间不得闲聊,不得网上交友,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图书报刊,不得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吵闹、打架斗殴,不做影响其他员工正常工作的事情。 11、严禁串岗,搬弄是非,扰乱工作次序。 12、任何时间不得在工作区域会见私人朋友,业务交流必须在会议室或洽谈室进行。 13、在工作场所及外出活动中要言行得体,仪态大方,服饰整洁,注意工作礼仪,着工服,佩戴工作胸卡上班,员工不准穿拖鞋,不准在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男性员工不准留长发,女性员工不准穿超短裙。 14、对人对事应坦诚、公正、客观,与同事之间应和谐相处,互相帮助,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15、服从上级指挥,逐级请示汇报工作,一般不得超越。特殊情况应事先约定,并通知相关人员。 16、尽职尽责,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主动协作,不得互相推诿。17、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不徇私情,不受贿,不做有损国格、有损公司形象声誉、有损人格之事,也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18、公司内部员工禁止谈恋爱。

公务人员行为规范

公务人员行为规范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公务人员行为规范 公务人员行为规范 一、乘车。 乘车礼节应遵循"客人为尊、长者为尊"的原则。 上车时,应让车子开到客人跟前,要帮助客人打开车门,然后站在客人身后等候客人上车。若客人中有长辈,还应扶持其先上。自己再行入内。 车内的座位,后排的位置应当让尊长坐(后排二人坐,右边为尊;三人坐中间为尊,右边次之,左边再次),晚辈或地位较低者,坐在司机边上的座位。现在私家车已逐渐增多,如果乘的是私家车,情形就正好相反,如果是主人亲自开车,则应把司机边上的位置让给尊长,其余的人坐在后排。下车时,则应先下,然后帮助客人打开车门,等侯客人或长者下车。 二、介绍中的礼仪规范 介绍就基本方式而言,可分为:为他人作介绍,被人介绍和自我介绍三种。 当你要将某人介绍给别人时,按礼宾顺序应该是:向年长者引见年轻者,不论男女都是按这样的顺序作介绍;向女士引见男士,向职位高的引见职位低的人,同时连同双方的单位、职称一起简单作介绍。在人数众多的场合,如果其中没有职位、身份特殊的人在场,又是年龄相仿的人聚会,则可按照一定的次序一一介绍。为他人作介绍时,应简洁清楚,不能含糊其辞。介绍时,还可简要地提供一些情况,如双方的职业、籍贯等等,便于不相识的两人相互交谈。如果你是单独介绍两人相识,应该事先了解一下他们彼此是否都有想认识对方的愿望,免得造成不必要的尴尬。在向他人介绍某人时,不可用手指指指点点,而应有礼貌地以手掌示意。 当你自己被介绍给他人时,你应该面对着对方,显示出想结识对方的诚意。等介绍完毕后,可以握一握手并说"你好!""幸会!""久仰!"等客气话表示友好。如果你是一位男士,被介绍给一位女士,你应该主动点头并稍稍欠身,然后等候对方的反应。按一般规矩,男的不用先伸手,如果对

浅析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论文

浅析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论文 直接以身份和职权为要素,将公务员利用其身份或职权的行为全部归入公务行为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与现代行政法追求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宗旨相吻合; 浅析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浅析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由于享有行使行政权的自然人同时具有一般公民 和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所以如何区分该自然人行为的性质显然是非常重要的。详细内容 请看下文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当前,我国关于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单一标准说,包括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是以公务员行为时的意图和目的为标准 的学说。由于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主观意思的存在,所以该说又分为行 政机关主观说和公务员主观说。前者认为,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应以行政机关的意 思表示为准,即必须是在执行行政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后者认为,是否是公 务行为应重点考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的意思,只要其行为的意图和目的是执行职务,就可以认定其为公务行为,缺少这种意图和目的,即使外人看起来有公务行为的象征,也 不能认定为公务行为。 客观说又称形式说或外表标准说,这是西方多数学者所持标准。该说认为公务行为的 判断应以公务员行为的外部特征为标准,在客观上、外形上、社会观念上属于职务范围的 行为,都是公务行为。具体说,它包括在三种行为:即公务员执行其职务行为所必要的行 为或协助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务员执行其接受的命令或受托的职务;足以认定公务员的行为 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这种学说,仅仅从主观或客观方面来作出判断,因此存在很大的 片面性。 二两项标准说。该说以行为人的身份和行为人的职权为依据,认为“公务员利用其公 务员身份或职权所进行的一切活动,不论这种活动是否越出了他的地域管辖权,也不论这 种活动是否逾越了他的专业管辖权”,都是公务行为。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区分公务 员的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比较复杂,如果让相对人去识别公务员进行的行为哪些是或不是 行政机关命令或委托的事项是行不通的。所以,直接以身份和职权为要素,将公务员利用 其身份或职权的行为全部归入公务行为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与现代行政法追求保护相对 人合法权益的宗旨相吻合。但是,这一观点无意中违反了行政效益原则,对公务员利用其 身份或职权的所有行为均作公务行为处理必然大大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众形象,也直接影响 行政效率。 三三项标准说。该说以划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为基础提出公务行为的判断应 以下述三项标准为依据: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单位名义作出的,属单位行为,以自己名

从众行为

从众行为 从众,是人类由于其社会性而存在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经常在一起交流的人由于互相影响,因此他们往往具有类似或者相近的思想。 从众行为,是指个体在群体的压力下改变个人意见而与多数人取得一致认识的行为倾向,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心理和行为现象。 社会心理学已经证实,人们具有从众心理(conformity),当决策者行动时,常常考虑他人的判断和行为,即使知道其他人是一种从众行为,完全理性的人也会参与其中并采取类似的行为。如果脱离了大多数,会让人产生不安感,尤其是对自己缺乏自信的时候,这种心理效应会更加显著。(也称为“同调行为”) 管理心理学认为,从众行为的产生受个体对事物的了解程度、情境因素、个体特征多方面因素影响。人们的从众行为有表面与内心两个层面,表现为表面从众、内心也接受;表面从众、内心却拒绝;表面不从众、内心却接受;表面不从众、内心也拒绝四种情况。 比如,在风险资产市场上,从众行为(羊群行为)的心理偏差常常出现于各类投资者中,它是投资者心态模型的重要形式,是“群体压力”或“社会影响”等情绪下贯彻的非理性行为,投资者的从众行为对风险资产的价格具有重要影响。 从众(conformity)是指人们采纳其他群体成员的行为和意见的倾向。 从众行为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人们为什么会从众?社会心理学家主要从两个方面研究导致从众的因素:一是信息性影响(informational influence)过程------希望准确无误,想了解给定情境下正确的反应方式;二是规范性影响(normative influence)过程------希望被别人喜欢、接受、支持。 本文拟从经济学角度对从众行为进行一些简要分析。 从众隐含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承认别人也是“经济人”。由于任何人都是自我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最佳追求者;所以,某人从事某种行为,肯定符合某人的效用最

员工基本行为规范标准

员工基本行为规 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公司要求员工要以积极、勤奋、敬业、负责的态度从事本职工作,特制定本规。本规体现了企业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员工应熟知并遵守。 第一条员工职业道德规 1、遵纪守法,诚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公司部,应实事求的对工作作出承诺,并努力完成,做到“日清、日结”。 2、维护公司利益是员工的义务,不得从事、参与、支持、纵容对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危害行为。发现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员工应向公司汇报,不得拖延或隐瞒。 3、员工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贪污、受贿、做假欺骗公司的行为,不论对公司造成损失与否,公司将予以辞退。 第二条员工组织管理规 1、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颁布的各项管理制度。 2、遵循组织架构管理流程,接受上级的领导是员工的职责。员工应服从上级指示,及时做好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3、员工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必须认真完成公司分派的其他工作,不得推诿、拒绝或中止工作。 4、部门之间要搞好配合协作,不得因相互推诿而影响工作。

第三条员工仪容仪表规 1、全体员工必须随时保持清洁的状态。 2、男员工不得留长发,不得蓄须。 3、全体员工必须注意个人卫生,不得有异味。 4、公司鼓励女员工着淡妆上班,但不得浓妆艳抹。 5、注意清洁指甲。 第四条员工着装管理规 1、全体员工着装必须端庄。 2、全体员工不得穿拖鞋进入办公区,女员工也不得穿凉拖上班。 3、全体员工在办公区均不得赤裸上身。 4、参加正式的对外活动时,全体员工必须着正装,男员工还需佩戴领带。 第五条员工接待规 1、来接听规 ①各部门所有来电务必在响铃三下以接听。 ②接听应首先自报家门,标准用语为“您好,XX公司”,然后再谈其他事情。 ③如对方联系的人员需要转接,应回复对方“请您稍候,我现在为您转接”。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提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塑造机关文明的新形象,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做好各项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制定如下规范。 第一节仪表整洁举止端庄 第一条工作人员衣着要整洁得体、端庄大方,工作时间提倡穿正装,不能穿过于生活化的服装。 第二条在办公区内,不能袒胸露背,不得只穿背心、短裤、拖鞋。 第三条男士不准留长胡须,女士不得浓妆艳抹,男女皆不准留奇异发型。 1

第四条在办公室坐姿要端正,不能将腿脚搭在桌椅上;站立时不要身倚墙壁、柱子等;工作时间不得在办公室躺卧。 第五条在办公室与他人在一起及参加公务活动时,不要抠鼻孔,掏耳朵,修指甲,脱鞋袜等。 第二节待人礼貌优质服务 第六条提倡见面时互致问候,工作中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倡导来有迎声,去有送声,帮有谢声,咨询请教有说明声,未能解决有抱歉声。如“请”、“您好”、“请进”、“请坐”、“请用茶”、“谢谢”、“请原谅”、“对不起”、“没关系”、“再见”、“走好”等。 第七条与人谈话时,语言表达要得体,谈吐文雅,不能夸夸其谈,粗门大嗓,禁止说粗话、脏话;对别人讲话不赞成时,可适当发表个人看法,不能讥笑讽刺对方。 2

第八条接听电话时,态度积极友善。要及时接听电话,不宜让对方等候。拿起话筒,应先问候“你好”或说“请讲”,通话中要态度谦和,语音适中;通话内容要简明扼要,节省时间。 第九条对基层反映的问题和要求,要坚持“马上就办”,不推诿、不扯皮、不刁难、不贻误;对不合理要求和一时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条对到机关办事的人员,要周到服务。对所办事宜,要迅速办理;答复问题要全面、具体、明确,使办事人员明确规定,熟悉程序,清楚内容。 第三节维护公德遵纪守法 第十一条认真学习党纪、政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

公务员简答题

公务员简答题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四、问答题 1.简述公务员的范围。 答:在我国,公务员主要包括下列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此外,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1)国家主席、副主席也属于公务员;(2)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2.职位分类的特点是什么 答:职位分类具有五个特点:(1)职位分类遵循“因事择人”原则,分类的对象是职位,而不是职位上的人;(2)职位分类依据的基本标准要素,是该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3)职位分类不是解决某一职位具体应该干什么,而是通过对职位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4)职位分类旨在通过实行科学分类来提高公务员管理水平;(5)职位分类随着职位结构和组织职能、职位工作的变化而相应变化。 3、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是:(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的权利,一部分是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享有的权利。 4.简述我国录用公务员的程序。 答:我国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具体包括:(1)编制录用计划;(2)发布招考公告;(3)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4)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公开考试;(5)确定考察人选并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6)录取与试用。 5.公务员聘任的方法有哪几种? 答: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公开招聘的方法;另一种是直接选聘的方法。(1)公开招聘。公开招聘的方法是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既然是参照,就需要将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和聘任的特点结合起来,规定公开招聘的程序。(2)直接选聘。直接选聘的方法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订聘任合同。与公开招聘方法不同之处,在于直接选聘不发布公告,不接受社会广大应聘人员的申请,直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审查其条件,如学历、资历或者经验等,然后确定是否聘任。 6.公务员降职和行政处分有何区别 答: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降职不是行政处分,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行为,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目的是为了合理使用公务员,为机关的各个职位选择配备适宜的人选。它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在于:(1)目的不同。(2)原因不同。(3)实施的后果不同。 7.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有哪些? 答: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有三种:(1)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2)个人奖励与集体奖励并重的原则。(3)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8.公务员处分的后果是什么?答:公务员处分后果包括:(1)受警告处分 的,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 以晋升工资档次。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但是 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2)受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仅不得 晋升职务、级别,而且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公务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 等次。(3)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职务层 次,重新编定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 级别。在受处分期间,不仅不得晋升职务、级 别,而且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公务 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4)受 开除处分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自处分决定 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再 担任公务员,不再负有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 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享有公务员的各项权 利,退出公务员系统。二是不得被再次录用为 公务员。 9.交流与回避两者存在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 面? 答: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两者目的 各不相同。交流的目的相对比较宽泛,主要目 的是加强对公务员的培养使用;而回避最主要 的目的是保证公务员公正履行职责,防止公务 员利用职权为个人或亲朋好友谋私利。 (2)涉及的范围不同。从管理的对象来看,交 流涉及的人员很多,除特殊情况外,绝大多数 公务员都是潜在的交流对象;而回避涉及的人 员很少,只有情况比较特殊的少数公务员需要 回避。(3)管理的方式不同。交流是一种灵活 性很强的管理措施,除少数情况外,对时间、 人员的要求是非强制性的,可根据具体地方和 具体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而回避则是一种刚 性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对时间、场 合和人员的要求都带有强制性,机关必须履行 公务员回避的职责,公务员本人必须服从回避 的规定。 10.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哪些基本原则? P168-169 答:(1)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 分配制度遵循的首要原则。作为社会主义分配 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务员的分 配制度必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2)体现工 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 既贯彻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又体现了职务与级 别相结合的要求,体现了公务员个人劳动贡献 的大小。(3)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合理的 工资差距。职务、级别体现了公务员劳动贡献 的差别,是按劳分配的依据;此外,也体现了 工资的激励和导向功能。 11.确立引咎辞职制度有何重要意义?P194 答:引咎辞职制度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立党为 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我们的党是一个负 责任的党,我们的政府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 党和政府对人民负责,必须通过公务员特别是 担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对工作负责来体现和落 实。每个领导成员都必须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勉尽责,一旦出现 失职失误,就应当勇于承担责任,主动进行自 我追究。引咎辞职的特别之处是由领导成员个 人自动提出辞职,是否提出辞职取决于其政治 觉悟、道德观念和自律意识,但从一定意义上 说,引咎辞职也是领导成员在特定条件下必须 履行的一种义务。 12.机关在公务员管理中有哪些违法行为需要 承担法律责任?P226-229 答:机关在公务员管理中有以下违法行为需要 承担法律责任:(1)突破条件任用公务员的行 为。(2)不按条件奖惩、回避与办理退休的行 为。(3)违反程序对公务员进行任用、考核、 奖励的行为。(4)违规更改公务员工资、福 利、保险待遇标准的行为。(5)妨害竞争性公 务员管理活动的行为。(6)不按规定受理和处 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行为。(7)违反公务员 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13.简述公务员回避的种类。 答: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 域回避三种类型。1、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 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 方面作出的限制。2、公务员地域回避原称为地 区回避或籍贯回避,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关系, 宗族关系等影响公务员公正履行职务而对公务 员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地域担任某些职位作出的 限制。3、公务回避是指遇到涉及公务员利害关 系等法定情形时,为避免影响公务员公正履行 职责而对其执行相关公务作出的限制。 14.公务员的工资由哪些部分构成? 答:我国公务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津贴、补 贴、奖金几部分构成。1、基本工资是公务员工 资的最主要部分,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 分构成。2、津贴是对公务员在特殊劳动条件下 或工作环境下付出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支出 所给予的适当补偿。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和 岗位津贴两大类。3、补贴,是国家适应职务消 费和福利等改革的需要,为提高公务员的改革 承受力,对公务员进行的适当弥补。4、奖金是 对劳动者超过定额劳动或者做出显着成绩的物 质奖励,是作为工资补充的劳动报酬形式。 15.什么情况下不得辞退公务员? 答: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 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 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 情形。 16.简述设定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的必要性是 什么? 答:1、是完整的公务员法律规范的一般要求; 2、是公务员法律制度得以正确全面落实的保 证;3、是实现公务员权利义务的保障;4、是 加大公务员制度执行力的保障。 17.在我国同时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称作是公务 员? 答:1、依法履行公职。这是从职能上对公务员 规定的条件,也是公务员最本质的牲。2、纳入 国家行政编制。行政编制的使用与国家的政治 活动密切相关,与国家行政预算有直接关系。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也即“吃皇 粮”,由国家财政供养。 18.我国传统干部管理制度有哪些弊端? 答:1、管理对象庞杂,“国家干部”概念模 糊,缺乏科学分类;2、管理方式陈旧单一,严 重阻碍人才成长;3、管理权限过分集中,责权 分离,管人和管事相脱节;4、管理制度不健 全,用人气管法制,主观随意性大。 19.在实践中,认定公务员公务行为的标准有 哪些? 答:1、职权标准。即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 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属公务行为。2、时空 标准。即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 公务员行为。3、身份标准。即在通常情况下, 凡在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 是执行公务的行为。4、目的标准。机关工作人 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 做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公务行为。 20.怎么理解“公务员应当服务和执行上级依 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答:第一,公务员服务从的决定和命令应是上 级作出的;第二,公务员服从和执行的是上级 作出的决定与命令;第三,公务员服务从与执 行的决定与命令应是依法作出的。 21.怎样理解公务员权利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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