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学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学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学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学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法,旧称万国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法律,是对国家在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制度的总称。国际关系学主要是指研究国际关系行为体之间相互作用,各种国际体系运行和演变规律的一门科学或学问。可见国际法学主要属于法律的统筹,是法律的一个特殊部门。而国际关系学主要属于政治学的范畴,国际关系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必须与其他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和在一定的程度上彼此进行交往。国际关系有两种意义:一是指国家之间的正式关系,这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关系:二是指个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关系,这是扩大意义上的国际关系。

在历史上,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一直是互有影响的。1648年的威斯特伐里亚会议标志着近代意义的主权国家的产生,促进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两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政治力量的变化,促使国际法发生新的发展。另一方面,国际法对国际关系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战后制定的《联合国宪章》称为各国遵守的基本准则。各国难以脱离《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而自由进行活动。今年来。各国签订了许多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设计国际生活的许多方面,是各国的许多活动必须以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为活动的准则和依据。总的说来,国际政治关系和国际法律关系是密切联系的。国际法可以说是国际关系的准则!可见,国家之间的关系需要国际法加以规范,而国际法对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这种相互影响的关系就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之间的关

系。

但是由于国际政治关系在国际关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国际法往往被忽视,甚至被否定。这种倾向在一部分研究国际政治学的学者中尤为显着。作为国际政治学的“现实主义学说”的创始人。摩根索在他的名着《各国政治》一书中极力抨击国际关系的法律研究方法,认为国际关系只有两项基本原则:“极权政治”和“国家利益”,而国际法是毫无意义的。他的名言:国际政治的铁的法则是,法律义务必须让位于国家利益。现实主义学说认为国际法不过是一种虚构,而与国际政治毫无关系。国际关系是政治学的一个分支,研究国际社会之间的外交事务和关系,如国家、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国际关系既是学术的领域,也是公共政策的领域。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属于法律的范畴。可见,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学研究的对象与所属的学科范畴有着差别。

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互相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内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它们具有法律的共同性:(1)它们都在一定的社会之内发生法律的规范作用,无论是国际社会或国内社会。(2)它们都具有一套行为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无论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或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3)它们都使用一定的外力来强制执行。(4)它们都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属于上层建筑。(5)它们都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同时也受某些政治因素决定。 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呈现着显著的不同:(1)一般来说,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协议的条约和习惯形成的,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4)国际法是以国家自己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执行,国内法是以国家政权机关例如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来强制执行,国际法的强制性显然不如国内法强。(5)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中平等的成员―也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实行的法律,国内法是一国之内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人民实行的法律。 二、国际法的主体是什么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主要具有三个特点: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具有定居的居民、固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际组织(最为典型的是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如阿富汗)。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是什么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原则,具体包括: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表现为三方面: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自卫权。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不过,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殖民或半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具体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从事武力威胁、进行侵略战争宣传。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这一原则构成宪章解决国际争端各条款的基础,并成为国际法上集体安全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4)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简洁的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所谓“内政”,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的那些事项,如一国的政体、内部组织、对外政策等。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条约必须遵守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自觉善意。 (6)国际合作义务。国际合作已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宗旨之一。《国际法原则》规定,各国

国际关系研究中使用科学方法的意义

一 建构主义在本体论上与 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的区别 在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理论中,国际政治领域被理解为物质实在,这种物质实在独立并外在于人类的活动,因此,它们的行为方式被认为是客观的存在,等着我们去发现。国际关系学就是对它进行一种客观的事实陈述。国际关系学者可以像寻求自然界的规律一样,能够对国家之间的行为方式加以把握和认识,他们对本体论的理解主要限于国际关系到底是由什么事物构成:国家、个人、集团还是阶级。这实际上是一种实体主义。由于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的物质实在本体论看不到行动者的反思和实践力量,因而把国际体系的结构看成脱离于行动者的外在之物,完全操控行动者的行为,所以主流理论只注意国际关系的因果规律,而忽视了行动者之间在互动过程中的意义建设。建构主义的本体论则是一种社会本体论,也就是说我们所面对的世界并不是独立于我们的物质事实,而是我们活动的产物,即社会实在或社会类别。国际关系实际上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社会事实,国际政治理论应该是对社会实在建构的解释。社会实在具有主体间性的(intersubjective )和集体意义的性质。主体间性的意义并不是个体信念的集合,而是作为集体知识或共同知识存在,但这种集体知识为所有具备从事社会实践资格的个体共同拥有。一旦把国际关系当做一种社会实在来理解,那么,国际关系中的行动者就是一种具有意图和目的的行为体,它们在互动过程中建立起主体间性的理解和共享的结构,这种结构并不脱离行动者,而恰恰由行动者不断地再现和生产出来。行动者和结构之间是一种相互构成的关系。这样国际体系的结构实际上是主体间性的意义,这种意义不仅约束行动者的行为,而且还定义行为体的性质。正是本体论上的差异,建构主义对主流理论的核心概念,如无政府状态、权力和利益等进行了另一番透视。 二 不同的本体论影响了方法论的取舍 由于建构主义不仅关注因果问题,而且更强调主 体间性的意义,即社会实在的建构问题,因此,它一方面拓展了国际关系研究的范围,同时,在保留了以前研究方法的同时,也大量借鉴了其他人文主义或诠释主义的方法,如谱系学、常人方法学、符号学、叙述分析、认知图谱法和象征分析等,这些都是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所没有的。值得注意的是,对国际关系的社会本体论理解,使语言学成为国际政治分析的一种重要方法。因为主体间性意义的建构必须依靠语言来完成。语言不仅描述实在,而且还建构实在。话语里面充满了规范因素,也是一种变化的力量。一些学者开始利用语言学来研究国际政治。建构主义的代表人物克托齐威尔和奥纳夫在1989年就把言语行为理论引入到国际关系分析之中,最近,瑞森?卡朋利用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和争论理性分析德国统一问题以及公共话语空间对国际人权规范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影响。维弗尔的安全化概念也来自语言学对安全研究的启迪。 从建构主义的本体论对方法论取舍的影响看,国际关系方法论的选择是和本体论密切相关的。实际上,国际关系学者在面对所研究的世界时,心目中都有一个本体论上的考虑,也就是说如何想像国际关系:它是一种外在于我们的物质实在,还是我们建构起来的产物。当然,如果把国际关系看成是建构之物或社会实在,按照涂尔干的方法来对待也并非不可以,不过,即使这样,我们也可以沿另外的路径来分析行动者的行为,诠释学或人文主义的方法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种。社会科学中的科学方法和人文方法的争论实际上反映的是本体论上的差异。因此,在对国际关系研究的方法论进行思考时,本体论的观照是不可缺少的。 国际关系研究中使用科学方法的意义 阎学通(清华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教授) — 6 1— “国际政治研究方法”研讨会发言摘要

国际关系学---理想主义的重要性

理想主义 (1)理想主义的主要观点是强调建立国际组织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反对强权政治和均势外交。 (2)健全国际法和国际组织来确保世界和平。 (3)人本善,战争可以避免;主权国家之间的利益是和谐的,结束秘密外交,实现外交决策民主化;狭隘的极端的民族主义的均势体系不能确保平衡,以国际集体安全体系取代均势体系。 (4)强调民族自决 (1)强调民族自决的作用:在许多亚非国家,民族自决曾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为了反抗殖民主义和个人主义、实现民族解放、建立民族国家的口号。威尔逊的民族自决确实影响深远。民族自决从观念的世界普遍进入到现实的国际政治实践中,成为国际政治的一个重要原则。随着以民族自决为旗号的民族主义运动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诞生了一大批现代民族国家:在亚非地区,民族独立解放运动风起云涌,相继掀起了两轮民族主义浪潮,先在这些获得民族解放的国家,正致力于发展本国的经济,越来越在国际舞台上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已经成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重要力量。 (2)国际组织的作用:能使所有或绝大多数的国家从各领域的合作中获得利益,在现在的国际社会中,单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是没有办法解决所有的问题的,单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求的矛盾的解决是十分

困难的,又是甚至是不可能的,而通过国际组织则可以达到协调冲突、缓解矛盾、促进合作的目的。国际组织能够以国际化的协调,解决单个国家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在今天的社会中,存在着联合国、IMF 等国际组织,这些国际组织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地区稳定、促进世界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国际组织为动员世界舆论、伸张国际正义、关注人类共同利益提供了讲坛,国际社会中不仅存在着个人利益,更 多的是共同利益,国际组织在维护共同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 作用。 (2)在维护世界和平方面国际组织和国际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是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强调主权一律平等,承认一个国家或政府在一块领土上行使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管辖权,保障国家安全,要求国家行使责任。国际法在镀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一个很好的衡量国际社会国家行为的杠杆,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联合国为首的国际组织很重视国际法的编纂,致力于用国际法规范行为体的行为,更好的维护世界和平。 (4)集体安全政策又称集体安全保障,指的是众多国家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的集体相互保障。在集体安全保障下,侵略者进攻集体安全体系中任何一个国家即被视为侵犯所有国家。

浅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浅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暨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主权国家的 利益维护问题探讨 安徽大学法学院09法学2班范震 内容提要国际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了规范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条约的触角渐渐伸向了主权国家的某些内部事务。本文旨在探讨在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主权国家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与国家利益的维护问题。 关键词国家利益非协商性协调机制妥协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主权国家国家利益 一、国际法及国际条约产生的原因——国家利益的妥协 (一)国际条约的含义 国际法(Internal law)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产生的历程及其形成原因分析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产生开始,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萌芽便氤氲而生。国与国间的交往中,通过不尽其数的斗争与交往,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保全与延伸,国与国之间订立了一系列的“契约”。这些契约或是通过对一些传统经典的尊崇,或是通过外交使节的谈判形成的协议。不管这些契约的形式如何,它们的本质都是相同,即国家间对于经常性国家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这种协调机制与国内规则并不相同。在一个国家内部,其国内规则,不管是通过立法形式还是统治者的命令,都享有最高效力,具有不可抗拒性和非协商性,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部只存在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力量。于此不同的是,在国际社会,订立契约的国家间并不能区分哪一方的力量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国家间不管大小强弱,都有其存在并抗拒他国意志任意行使的能力,因为当一个国家不具备保留自身意志能力的时候,这个国家将很快不复存在,沦为殖民地或被吞并。这是基于国家间这种利益的冲突和力量的制衡双重因素的作用,才导致了国与国之间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依照某一国的意志,这就产生了妥协。这种妥协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国家实力的变迁而变化的。国际法与国际条约历经岁月变迁,从《威斯特法利亚合约》到WTO条约,每一项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背后都是国家利益与国家力量间妥协的不断运动。 (三)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实施保障

浅析我国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浅析我国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摘要:通过审视我国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着重分析了 其在定量分析、方法引进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据此得出了应当从推进研究方法 多元化、推动行为主义革命和激励方法创新三个方面进行努力的结论。 关键词:国际政治经济学;价值取向;方法缺陷;绩效体制 中图分类号:G63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6-0180-02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相关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是从 翻译、介绍、述评西方相关著作开始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 的进步,出现了一批具有重要影响的研究成果,它们为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 了重要依据。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我国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当前还存在诸多 缺陷,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尚未真正出现。因此,归纳分析当前学科 研究方法的不足,寻找具有针对性的改进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趋势 我国国际政治经济相关研究自建国之初即有学者有所涉及,但是,当时的研 究方法比较单一,基本以政治立场为取向,政治色彩和意志形态色彩比较浓厚, 研究方法也基本采用传统的政治、历史研究方法。六七十年代,西方国际关系理 论界掀起了科学行为主义革命,大批属于自然科学和数学的研究方法、理论、模 型等被引入国际关系研究。这次革命带来的方法论革命极大地丰富了作为社会科 学的国际关系的方法论范畴。而到70年代国际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从 国际关系中分离出来时,方法论革命带来的成果已经体现在其研究成果中。金德 尔伯格、吉尔平等提出的霸权稳定论即运用经济学和数学方法,从货币、价格等 角度论述了霸权国制定的价格体系、提供的公益等与世界体系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在其之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主流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基本延续了这一研究方法,纷纷将统计分析、博弈论、公共选择等理论引入其研究,力图使之定量化、 精确化、可验证化。 我国国际政治经济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之后,在翻译引进述评西 方相关著作的同时,已经有学者意志到了革新研究方法的重要性。随着与西方学 术界交流的日益密切,加上我国跨专业互动的增多,越来越多的自然科学、数学 研究方法被引入国际政治经济学范畴,研究成果的定量化、精确性日益受到学者 的重视和推崇。 二、当前我国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 国际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出现,只有短短30多年的时间,而在我国的发展更是只有20多年,因而与其他成熟学科相比,在本体论、认志论、方法论、范式、价值取向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不足,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学科研 究相比,在学科的独立性、方法的多元性、研究绩效激励体制方面则存在着明显 的差距。 国际政治经济学在西方的发展实际上是经济学与国际政治因素的结合,而其 诞生时日又适逢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界影响举足轻重的第二次论战,即传统主义 与科学行为主义的论战,这次论战在国际关系学科中掀起了一场方法论革命,大 量自然科学与数学的研究方法、理论、模型等被引入国际关系研究,得益于此, 国际政治经济学自其诞生之日起即具有研究方法多元化的优势,例如作为其诞生 标志的“霸权稳定论”,其提出者金德尔伯格和吉尔平即应用经济学范畴的“公益”、“价格”、“搭车”等理论论述霸权与国际体系特别是国际经济体系稳定性之间的关

国际政治学概论 课件

国际政治学概论

第一讲国际政治行为体 本讲主要内容 一、国际政治行为体的类型 二、国际政治中的国家行为体 三、国际政治中的国家主权 国际政治行为体的类型 国际政治行为体:国家行为体:民族国家 非国家行为体:[1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建国际组织 [2宗教组织[3个人[4政党[5政治运动[6跨国公司1.国家行为体 (一)国际政治中的国家概念 (二)国家的分类 (三)国家作为国际政治行为体的特征 一、国家行为体概说 1,作为国际关系行为体主角的并不是任意的国家,而是民族国家,或者说是主权国家早期的国家现代的国家 2,主权国家最先产生于欧洲,它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有关 国家主权原则的确立和延续 主权国家的基本特征 传统的观点:居民、领土、政权组织、主权 现代的观点:认同、忠诚 4,主权国家的构成要素 自然因素思想观念因素制度因素 5,国家的基本政治职能 维持秩序分配资源作为认同的核心 国家的类型 1,国家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经济上的差异军事上的差异 人口规模上的差异民族构成上的差异 2,国家分类的多样性 能力标准:强国与弱国 意识形态标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 宗教标准:伊斯兰教、天主教、东正教、佛教 文化标准:亨廷顿的观点 民主标准:民主与专制 其他标准 三、国家主权 1,主权概念的提出 布丹霍布斯格劳秀斯卢梭 2,主权概念的二重性 主权与国家内部政治和法律上的权力相关 主权与其他国家的权力相关 3,主权的两个组成部分

对内主权对外主权 所谓国家主权(sovereignty)就是指一国固有的处理其国内和国际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 国家主权的属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内的最高管辖权。即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或事物以及领土以外的本国人实 行最高的统治权。这是国际法已经确认的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的具体体现。 2、对外的独立平等权。即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中国家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排 除任何外来的干涉和限制。各国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采取自主的对外行为,各国在国际法意义上的权力地位一律平等。 3、防范侵略的自卫权。即国家为了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或威胁进 行防卫的权利。自卫权是国家的固有属性之一,也是国家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和保障国际法实施的一种重要的手段。 四、国家主权面临的挑战 1,在国际关系中,国家的主权始终受到国际互动网络的影响 2,国际互动的表现形式、性质 表现形式:合作、结盟、竞争、对抗、战争 性质: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国家主观愿望的产物 3,在当代,全球性的国际互动对主权的影响越来越大 根源:全球化 表现:政治、经济、文化 影响:缩小、约束、削弱与限制 “全球化”对主权国家的影响: 1、影响国内行为体的政策偏好以及随后造成的国内政治联盟。 2、引发国内的经济和政治危机。 3、削弱政府的自主性及其政策的有效性。 4、挑战对主权国家安全。 5、全球的生态环境问题对主权的挑战。 2.非国家行为体 一、非国家行为体概说 1,国家关系中存在非国家行为体 2,国际组织是最重要的非国家行为体 3,非国家行为体的基本类型 (一)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国际非政府间组织:针对特定利益的事件私人次国家及全球性行为体国际政府间组织;由国家派出代表组成的组织,讨论相互间利益和共同更新的问题政府间组织的定义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的政府经过一定的协议而创立的机构,其成员构成仅限于主权国家,其目的是为了通过成员国的合作谋求实现单靠自己无法实现的目标。。 政府间组织的构成要素:合作的政治意愿·一定的结构或形式·一定的运作机制 国际非政府组织 (1)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定义 国际非政府间组织是非官方的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一定的民间协议或条约的形式设立的民间机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一般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 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民族、宗教、体育与卫生等各个领域。如:国际恐怖组织

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且各自对于该罪行施行处罚,这点是与国际习惯相吻合的。所以说国际法只能进行原则性规定,引导国内法结合国内的道德风俗习惯制定出特色的法律规定。 第二,国家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4];可以说,国际法和国内法在立法层次上讲是相互独立的,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国通过的约定性条约,不受个别国家国内法影响。 由此可见,虽然在国际大环境下,国际法较国内法是有优先性的,并且不能被个别国家与国际法相冲突的国内法所改变,因为在国际大环境下,对于国际条约的制定是顺从大多数成员国的意志的,少数成员国是无法改变大环境的。 (二)从国内法方面看与国际法的关系 从国内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效力是有限的,毕竟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国家,而国内的案件主要是以个人为主,所以应用国内法较为合理,所以,就国内来讲,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与在国际上来讲是不尽相同的。 第一,在国内,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一部分,从而才能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5];因为只有国内法才能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国际法的约束主体不包括个人。所以国际法要想在国内应用就必须融入到国内法当中。 第二,为实施国内法,有时必要在国内法上对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加以规定,因为国际法所规定的是一些普适的原则,所以应用在一些国家内时要根据本国国情对其内容加以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的国家采取国际法是本国法一部分,认为国内法理应优于国内法,有的在宪法上作出明确规定,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对于此问题,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规定,但是法律规定表明: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不管怎样,国际法在国内的适应完全是由一国自行裁量的,其他国家无权干涉。 因此,从在国内的法律效力的角度来讲,国际法就没有了其在国际范围的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其适用性完全由国家自己决定,同时,国际条约、惯例或者原则要想应用在国内,必须要将其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并纳入国内法当中才能发挥效力。 五、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国际关系研究方法笔记整理

国际关系研究方法笔记 传统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历史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过程跟踪和比较研究。 过程跟踪,就是选取一个比较重要的历史事件,对其进行解剖麻雀式的分析,了解 事件的整个发展过程及影响其发展的所有要素。 比较研究,是选择不同的历史事件进行比较分析,找到它们的共同点或者不同之处。 科学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三类:即 以案例研究为主的非数量分析方法 以统计分析为主的数量分析方法 以数学建模为主的形式理论。 科学研究并非就是定量分析。 定性分析也是科学研究的一种方式。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最大不同点就在一个环节——检验假设的方式。 定性分析一般使用案例来检验假设,定量分析则使用数据分析来检验假设。 国际关系的分析层次 确定分析层次,即确定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自变量)所处的位置:体系、国家、个人 目的:探究事物内在的逻辑联系,使人们对此事件的来龙去脉有“深刻”的认识。 意义:人类社会所发生的任何事件都是由多种因素的“合力”产生的结果,明确分析层次有助于确定研究的具体问题及需要考察的证据和材料, 使思维更缜密,研究更有逻辑,结论更可靠。 体系分析层次:宏观 “自上而下”的研究世界的方法

假设:所有行为体都处于全球社会-经济-政治-地理环境中; 体系的特征是影响行为体的行为、行为体之间的行为的重要因素;体系层次的分析要素:体系的结构特征: 体系中权威的组织形式、体系中行为体的性质、行为体互动的范围和层次 体系的实力关系: 单极、两极、多极 体系的经济模式: 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相互依赖的程度、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程度 体系的行为规范: 如,对战争的限制 体系层次分析为什么美国会发动伊拉克战争? 单极格局:霸权国所受的制约相对较少,容易对体系面临的挑战作出反应; 国际规范:人道主义干预的必要性,专制政权和独裁领导人不符合国际道德; 国际组织:联合国的权威必须得到维护,联合国谴责伊拉克的决议必须得到执行。 国家分析层次:中观 聚焦于中层 与体系层次分析相同,认为国家是世界体系中最重要的行为体; 强调民族国家及其内部过程也是世界体系发展演变的重要因素。 国家层次的分析要素:政府的类型:民主与集权 形势的类型:危机与非危机 政策的类型:政治、经济、军事等 政治文化:一个社会普遍的、长期的和基本的价值观及其实践 国家层次分析美国为什么发动对伊拉克的战争? 美国必须保护它的安全,而伊拉克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美国必须阻止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获取毁灭性武器; 美国必须确保稳定的石油供应,而伊拉克是世界第二大石油储量国; 伊拉克是专制独裁国家,将其改造为民主政权符合美国在该地区的利益 个体分析层次:微观 分析国际政治的微观方法 个体层次的分析要素:人性:决策过程中的认知、心理和生理因素 组织行为:被组织起来的人们的行为与他们单个时的行为大不一样,所以 “群体决策行为”如何影响决策? 特性行为:个体决策者的特性(个性、健康、经历、观念)如何影响决策? 政治学的研究范围: 政治学研究的是公共之事、众人之事,关注的是“天下之公器”。

国际政治学概论考研笔记

国际政治学概论 陈岳、宋新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第一章导论:国际政治学的形成与发展 第一节国际政治学及其研究对象和方法 一.什么是国际政治学 1.国际政治学的定义 国际政治学是政治学的一个分支,是揭示国际社会中各种国际政治行为主体之间的政治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的一门新兴学科。 2.国际政治学的辨析 国际政治学的特定内容就是揭示国际社会中各种国际政治行为主体之间的政治关系和这种政治关系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而不是研究一国之内的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变化规律。如果说国际政治学和政治学是一种种属关系的话,那么国际政治学和其他分支则是一种平行关系,他们之间既有领域划分的不同,又有相互之间的渗透。 在中国,国际政治学广义的包含有国际关系理论、国际关系史和当代国际政治问题三个基本组成部分。狭义的理解,国际政治即指有关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的学说。 二.国际政治学的研究对象 1.概念: 我国认为:国际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国际社会中各个国际政治行为主体之间的政治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 2.概念的涵义 国际政治研究对象的四层内容: (1)国际社会是一定历史时期内各个人类共同体或国家间相互交往关系的总和,他是国际政治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国际政治学研究的不是一般的国际社会,而是国际政治社会,即国际社会内各构成要素或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政治交往关系的总和。 (2)国际政治行为主体包括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主体。国际政治学研究他们的对外政策、对外行为和对外关系,研究他们内部之间以及和其他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即把他们放在整个国际社会的大环境中,研究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对整个社会的运行和发展所起的作用。 (3)国际政治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错综复杂,作为国际政治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为体间的政治关系。 (4)国际政治的一般规律是一个抽象、具体的规律。 上述四层内容并不是孤立无关的,而是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行为主体是研究的逻辑起点,政治关系是研究的主要内容,探寻一般规律是研究的主要目的。 三.政治学的研究方法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2.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 3.坚持政治与经济有机结合的马克思主义方法 4.坚持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相结合的立场 5.学习和借鉴人类宝贵的政治方法论遗产 第二节国际政治学的形成与发展 一.国际政治学形成的历史条件 1.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确立和发展,奠定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基础,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的形成,把世界各国从经济上联结成为一体,从而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国际关系,构成了当今世界的国际政治社会。 2.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取代自由竟争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国家将世界瓜分完毕,形成了统一的资本主义全球国际关系体系。

国际法重点(1)

1.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 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 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 3. 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 4. 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 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 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 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 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 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

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 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 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优先性 10. 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 1)习惯国际法 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2)国际条约 (1)转化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2)并入方式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 的转化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可在法院 直接适用,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则要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1. 如何区分自身可执行条约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法院不能直接适用,自然人或法人不能在国内法院援用为权利或义务的依据。例如,有些条约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3、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从整体上缺乏立法规定,没有规定普遍性的适用原则,既没规定采纳方式或转化方式,也没规定国际法是否优先与国内法,而只是从一些法律、法规、外交声明和司法解释中作了具体规定,这带来了对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判断的复杂性。 (1)国际习惯法在中国的适用 我国不少立法都有“国际惯例”的表述,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 但对于国际惯例, 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王铁崖先生于1995年主编的《国际法》教材中指出, 我国《民法通则》的“‘国际惯例’可能不是‘国际习惯’, 或者可能包括‘国际习惯’在内”。在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书中他又认为:“一般说来,‘国际惯例’不是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它对国家没有严格的拘束力……《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所规定的不是‘国际习惯’。”结合《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王铁崖先生在该书中继续推定此条所规定的“国际惯例”并不是指“国际习惯”的理由:“从这条规定看,条约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照理而言,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也应该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故中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地位。

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_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

【摘要】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国际法学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要解决与它紧密相连的另一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即国际法是否是法律,国际法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国际社会的这种“无政府”状态,以及世界范围内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国家间的冲突成为可能。但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具有共同的利益,而单边追求本国利益又会受到其他国家的遏止(国际格局),所以,国际合作又成为每个国家的现实选择。为了规范国际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国际法作出了法的要求与规章制度,与此同时随着现在全球范围内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与交往越发密切,国际社会无论在内容、内涵层面上都得到了巨大的飞跃,全球的飞跃发展、出现的一系列新的全球问题使得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存在与否以及强弱的思考越发深刻。 【论文关键词】:效力依据强制力共同意志 【正文】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产生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而产生。一般的概念上,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国际社会上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在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产生了范围广泛、内容深刻的联系与关系,为了调整这些关系,国际社会行为主体才在交往的实践中以“共同意志为基础、协商为方式”产生了一系列调整这些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在更大程度上是以国际社会为基础,而国际社会与一般我们所称的社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国”成为了国际社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交往主体。除了国家这一必不可少的主体要件外,“际”,即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同样是促使国际社会形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由此可知,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若干国家同时存在;(2)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简言之,就是必须有国、有际。从国际法的概念当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国际法是调整、规范国际行为主体之相互行为。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根源于全球资源的有限性与对利益最大化追求之间的矛盾,换句话说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相互交往的行为是实现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的选择,因为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财富的增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域的限制使得人类不得不寻求更广泛的空间来发展自己的实力,在此过程中"国家利益"表现出极强的意识控制力,每个国家为了自我利益的保护与争夺使得国际社会矛盾交结,战争等暴力、不公正的“国与国交往方式”终因矛盾的激化而展开,带来的不仅仅是社会财富的严重破坏更严重的是带来了国际社会的无续,国际社会的无续就使得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交往缺乏和平、稳定的环境,甚至“国国自危”。例如20世纪的两次人类世界大战使得人类从血与泪中理解到国际社会有续的重要性,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作用。国际法公正、平等等一系列原则与规范在人类不断发展的理性当中得到强化,逐渐为世界普遍接受。 二、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即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际行为主体具有约束的效力。按照上述中,国际法的形成是各国协议、共同同意的结果,无论是以条约或习惯还是其他协议都表现了国家的意志协调,也可以说的国家的同意。下面我以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比较来试分析国际法的效力依据,这样的分析基于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主要组成因素、国内法的效力依据从未受到质疑以及“法”在国内法体系与国际法体系的共同点:强制,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国内法的效力依据 1.法的概念对于法的产生与出现按照一般的传统理论可以理解为:法的本质是占统治地位的势力依靠公共强制力把自己的意志上升到必须,将其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已经在全

国际关系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国际关系研究方法 ——哲学层面 一、国际关系学研究对象的基本属性 (一)国际关系的研究对象及类别 1、国际关系学的研究对象 国际关系学主要研究国际关系体系的发展演变规律,及构成国际关系体系的各行为体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国际关系事实) 2、国际关系的类别 (1)有关国际行为体的事实。 国际关系行为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事务,并能独立行使国际权利,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的实体。 (2)有关行为的事实。 行为体的对外政策及其互动 (3)有关话语的事实。 (4)概念化事实。 概念化事实作为对特殊现象的一般性概括,体现的是具有共性和反复出现的事实。 (二)国际关系研究对象的属性 1、自然事实与社会事实的差异性 (1)事实的概念 “事实”的四层含义: 真实存在的事情; 反映真实情况的信息; 通过相关信息被认为是真实存在的事情; 被证实的观察、观念,即经过科学研究被证实的事情。 (2)自然事实与社会事实 自然事实是独立于人脑的客观存在 (3)自然事实与社会事实的差异性 自然事实不具主观性,基本属性是它的物质性, 自然事实的意义是客观存在的。 社会事实是客观外在和主观内在的融合,具有有主观性,观念因素为社会事实的基本属性之一 二、国际关系研究中的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 (一)科学主义 科学主义(scientism)兴起于19世纪,科学主义将国际关系现象的自然特质一面视为研究对象,采用科学实证的方法,依赖实验与数据,强调学科知识的客观性与精密性。 (二)人文主义 人文主义(humanism)是指社会价值取向倾向于对人的个性的关怀,注重强调维护人性尊严,提倡宽容,反对暴力,主张自由平等和自我价值体现的一种哲学思潮与世界观。 人文主义关注人本身的意志、观念、文化和知识等,采用描述与解释等方法,强调国际关系学的社会性。 三、国际关系研究中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分歧 (一)国际关系研究本体论分歧 1、本体论的概念 “本体论”是源于古希腊的一种说法,指研究“存在”的学问。这里的“存在”,是指事

国际关系学解答

名词解释 1.国际体系: 体系泛指相同或相类似的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 在国际关系学中,国际体系是由诸多相互作用的国际行为体组合而成的整体,其中,国际行为主体分为国家和非国家两类。相互影响与作用主要表现为行为体之间的相互冲突、竞争、合作和依存。国际体系的基本状态是无政府状态。国际体系按照地域范围和规模分为局部结构层次和总体结构层次两类。 国际体系的主要特征:(1)整体性。(2)相互联系性。(3)非对称性。(4)客观性。 2.安全困境: 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环境中,民族国家或地区间相互不信任,相互惧怕,安全成为首要目标。一个国家增强自我安全的行动必然削弱其他国家的安全感。国家往往通过增强军备减弱自我不安全感,但这样做只能是其他国家以同样的方式加强自己的军备。结果就会出现国家之间不断升级的军备竞赛,致使所有国家都因为增强了军备而感到更加不安全,以至于陷入了一种无法解决的困境之中。 3.国际制度: 新自由制度主义所说的国际制度是一个外延较大的概念,指持续的、相互关联的正式与非正式规则体系,这些规则体系可以界定行为规范、制约行为体活动、帮助行为体的期望值趋同。国际制度包括三种形式, 1)有着明确规定的规则和章程的正式政府间国际组织(IGOs)和非政府组织(NGOs),如联合国和国际红十字会。 2)国际制度,即政府之间经协商同意和达成的、涉及某一问题领域的明确规则,如海洋法、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贸易组织等 3)国际惯例,指有非常明确规定和谅解,可以帮助国际行为体协调各自的行为,达到期望值趋同的非正式制度,例如未以明文确定下来之前的外交豁免,非世界贸易组织国家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际互给行为等。 4.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是在德国签定的一系列和约,标志着三十年战争的结束。政治学者一般将该条约的签订视为“民族国家的开始”。此和约的意义在于: 改变了欧洲政治力量对比:导致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失去大量领地,也削弱了王朝对神圣罗马帝国境内各邦国的控制,使王朝陷入中衰,也使德国陷入封建分裂的时代;导致法国,荷兰和瑞典这三大欧洲新霸主的崛起。

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及国际法的作用

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及国际法的作用 ----------结合中国法律实践 一、一元还是二元? 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上,理论上主要分为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学说。但一元论的划分,似乎又有不同。有学者认为,或是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同属于一元论,二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于不同的体系为二元论。1而又有学者认为一元论主张统一的法律概念,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同一个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因此,国际法在国内法实施无需转化为国内法。两种法律发生冲突时,国际法优先。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互相独立的存在,互不相关。2尽管对一元论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在国内法和国际法冲突时,国际社会上有将国际法置于优先地位的国家,但基本无一国家不管在任何事物上明确地毫无条件的将自己完全置于国家法或者国际法院的管辖内,3也没有任何国家对国际条约或者习惯置之不理,完全遵从本国法。因此,一元论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因此,在理论上,二元论比起一元论更有合理性。 从中国现行的法律来看,中国奉行的二元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四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的职权。4《中华人

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5由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在中国,国际法只有在被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因此,我们由此可以推断在中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处于相互独立的状态。 二、国际法效力优先还是国内法效力优先? 主张国内法优先的学说事实上是原来代表德帝国主义传统的军国主义、权力政策的反动思想,而作为国际法理论并不为西方一般资产阶级的学者赞同。而认为国际法优先在逻辑和理论上说不通,其逻辑的结果是将否定国家主权。6而在国家实践上各国的做法不同。美国宪法规定,经国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荷兰规定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而英国和英联邦成员国家对待条约的方式为“转化”,但在国际上,英国参加的条约并不因为英国议会没有颁布法令而对英国无效。7因此,在对于国际法优先还是国内法优先的问题的上,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确定国际法或者国内法的优先地位。 在我国的法律层级当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次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再次为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一般法律,之后就是行政法规。从上文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和中央人民政

中央党校级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外交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国际政治经济学概论》教学计划

中央党校2011级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外交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国际政治 经济学概论》教学计划 (2012年6月)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系统地讲授和教学,使学生更为深入地掌握国际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及其最新发展,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国际政治经济学中的各种理论观点和重大国际现实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高研究和撰述能力,为进一步进行专业课程的学习,打下牢固的理论基础。 二、教学时间 2012年9-12月。 三、教学方法 讲授与读书自学相结合,并安排一定时间进行课堂讨论。 四、教学内容(见课表) 五、考核方式 本课程为闭卷考试课,试卷占本课程总成绩的70%,考勤占本课程总成绩的10%,课堂讨论成绩占20%。 六、参考书目 (一)教材 1.门洪华主编:《国际政治经济学导论》,北京大学版社2011年版 (二)参考书目 2.李滨:《国际政治经济学——全球视野下的市场与国家》(第二版),南京大学版社2008年版 3.罗伯特?吉尔平:《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4.樊勇明:《西方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与流派》,上海人民版社2003年版 5.罗伯特·吉尔平:《全球政治经济学——解读国际经济秩序》,上海人民版社2003年版 6.朱文莉:《国际政治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John Ravenhill, Global Political Economy,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8.约瑟夫·格里科、约翰·伊肯伯里:《国家权力与世界市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9.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国际战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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