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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战略:中国人才的欠缺

如果以《商标法》的实施视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开始,那么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至今已经有20年的历史。在过去的20年中世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互联网的诞生、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的发展让人类社会进入了科技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时代;WTO从GATT中演变而出,将全世界的经济活动统一在一个规则下,国际贸易一体化的时代也已到来。而不论是科技一体化还是贸易一体化,扮演主要角色的或者起主导作用的都是知识产权制度。我国在《商标法》实施之后的10年内,全面完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专利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继出台,在第二个10年内,对部分主要法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然而,就在中国带着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入WTO行列之后,才真正认识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之旅是一条充满荆棘的道路。2002年初中国DVD产品在欧洲遭遇海关扣押、温州打火机面临专利付费、2003年年初思科在美国起诉华为软件和专利侵权、日本丰田诉讼直指吉利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无论是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还是传统工业领域,发达国家均已经亮出针对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运动的战旗,而我们的企业在经过知识产权制度近20年的锤炼,还是对这样的挑战措手不及,还没有学会利用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和保护自己。

可以说,即便今天我们已经有与世界完全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相关制度的联合运用上与西方国家仍有很大的差距。知识产权制度固然重要,但这一制度本身却并非我们追求的目标,而仅是达到我们促进国家技术进步、提高民族工业实力和增进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而已。因此,一个结构完整的法律文本、一套可以与国际最新最高标准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足以成为衡量一国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实施的标准,而只有让企业、大学、研究机构等市场主体掌握、利用这一制度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而目前的状况是在社会各个层面上都非常缺乏知识产权法律和管理人才,没有人才就无从谈应对,所以,当务之急应当在国家战略高度上加快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制定人才对策,在全社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002年日本以政府知识产权战略会议的形式发布了《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在日本全社会推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这份战略大纲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四大战略:知识产权创新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应用战略、知识产权人才战略,并且明确提出要在海外实施全面取缔侵犯日本知识产权的行动。日本由“技术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口号的转变反映出未来世界经济发展模式的改变。知识产品一旦变成知识产权,其附加值就将成倍的上涨,对于中国这样的制造大国,付出同样的劳动但附上国外的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其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就源源不断的流向外国权利人的囊中。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2002年也发布了一份《21世纪战略纲要》,尽管这份文件更多涉及的是专利商标局内部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但从始至终贯穿这样的思想:美国专利商标局要发展成一个以质量为核心,工作效率极高,对市场反应灵敏的组织,以支持市场驱动型知识产权制度。所以才有近年来美国在专利保护上采取极为扩张的趋势,从强化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到对商业方法,尤其是电子商务方法的保护,对基因技术、药品等对美国有优势的产品都给以极强的专利保护。美国政府从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初就是要为美国的市场经济服务的,一切都围绕着这个主题,政府极力保护企业的利益,尤其是美国大企业的,而大企业又推动政府立法,参与政府对外政策的制定。

在当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治理国家的国策时,我国还处在知识产权保护的ABC状态,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亟待提高。

在专利方面,最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大学、研究院所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国家每年投入大量的研发费用,并没有产生出与之相匹配的专利成果,企业更多的是在追求短期效益,重市场投入,轻研发投入,没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综合运用上更是能力不足,多是在遭遇到侵权诉讼时,才关注知识产权问题。

在商标保护方面,我国的企业由原来不知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具有价值转而意识到商标的财产性,但是何谓商标战略还是不知一二,以至于在合作办厂、引进外资时将国有的商标品牌也合资掉了,以为利

用了商标转让和许可获得了收益,岂知人家买了商标但不用你的商标,用合资企业的新商标,当几年过后,市场已经占领,消费者已经有了品牌的依赖性,才发现我们几十年创下的商标已经一钱不值了。什么叫“知识产权立国”?卖权利、卖规则、卖标准、卖管理、卖服务......,其中卖商标是最一本万利的“权利输出”,贴上一个驰名商标,即使全部是中国制造,全部用中国技术,利益也都是商标权人的,当未来中国企业和研究机构真的都成为OEM或ODM时,我们只有卖劳动力了,包括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

在版权保护方面,我们也有认识上的偏差。由于版权保护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并不是基于中国最广泛的社会需求,更大层面上是中国为了获得国际贸易准入迫不得已而付出的立法筹码,所以,在版权法的实施过程中,多少有一点“做秀”的味道,我们看到的大量的判例是涉外版权案例,即使国内的版权纠纷,也大多仅就“权利本身”谈版权保护,很少有以版权贸易为主要标的的诉讼,所以才有版权侵权赔偿额低到可怜的地步,才有权利人和律师更多的不是为了“经济效益”而是为了“社会效益”在打版权侵权官司。在版权制度实施了十年之后当中国走进WTO时,才开始认识版权贸易、文化产业这些名词,才认识到版权保护的真谛在于通过版权贸易发展国家的文化产业。

知识产权制度的工具性决定了它只有紧密地与本国科技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协调,并成为维护本国产业经济发展和促进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制度时,才能体现其为民族经济而存在的价值,这也是知识产权制度最本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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