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的原理及鉴定方法

笔迹鉴定的原理及鉴定方法
笔迹鉴定的原理及鉴定方法

笔迹鉴定的原理及鉴定方法

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人特点的文字符号和识别系统。它的本质取决于人们相对稳定的书写习惯。笔迹分为正常笔迹、伪装笔迹、模仿笔迹、条件变化笔迹和绘画笔迹等。笔迹鉴定是文件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是否同一人笔迹的一项专门技术。

笔迹检验的原理可概述为:1、书写动力定型决定书写习惯。书写动力定型,是指自动支配和调节书写活动的大脑皮层机能系统性的效应活动体系。人在书写练习过程中,大脑皮层接受一定顺序出现的复合刺激,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暂时联系(条件反射)系统。经过反复的书写练习刺激,即可形成书写动力定型。书写习惯的生理机制就是建立在条件反射基础上的书写动力定型。2、书写习惯受人的生理结构、教育程度、书写练习情况、气质个性等综合影响,每个人的书写习惯均不相同。3、笔迹的反映性是笔迹检验的物质基础。书写习惯必然要在书写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不仅在长篇的、正常书写的笔迹材料中能反映出来,而且能在笔迹数量少和非正常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就是有故意伪装也不会彻底改变。4、笔迹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检验的基本条件。一个人的笔迹在长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这是由于人的书写动力定性的守常性,语言文字社会规范与规则变化的缓慢性等,决定了一个人不同时期形成的笔迹虽有差别,但其本质特征不变。5、笔迹的总体特殊性是笔迹检验的鉴别依据。这是由于个人的书写习惯具有共同性与特殊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不同人的笔迹特征既有符合又有差异,而特征总和则各不相同。

在实际工作中送检人经常提出这样的问题:笔迹鉴定到底是凭仪器还是凭眼睛(经验)?笔迹鉴定是怎样进行的?准确性到底有多大?前篇的笔迹鉴定原理中已回答了这个问题。其实,笔迹鉴定主要就是凭眼睛(即鉴定人的水平及经验),仪器只用到辅助观察的显微镜。笔迹鉴定主要依靠对笔迹特征的判断。凡是与标准写法(印刷体)不一样,或与大多数人写法不一样的都是特征。笔迹共分为八大特征,八大特征中又分为若干细节特征。每个人的笔迹都有大大小小无数特征,其中有些特殊的、不受伪装变化影响的特征是有价值的特征。书写人想通过伪装来掩盖自己的笔迹特征是不可能的,包括文检人员自己想掩盖自己的笔迹特征都是不可能的,这在文检案例中都有案可查。笔迹鉴定的过程是一个发现特征和认识特征的过程,鉴定人员要善于发现笔迹中特殊的、稳定的、不受书写人伪装和条件变化影响的特征,以其鉴定经验准确地判断这些特征的价值,并依据特征的价值、数量进行综合评断得出鉴定结论。特征价值的大小可用该特征在人群中的出现率来具体衡量。比如某个字的特殊搭配,在一千人当中只有一人会出现这种特殊,这个字的特征价值就较高。得出这个“价值较高”的认识,鉴定人员第一要做到发现该处特殊,这和鉴定人的业务素质有关;第二要正确判断该特征在一定群体内价值约为千分之一,这和鉴定人的检案经验有关。如果认为该特征价值平平而不予采用,或认为价值过大能一字定案,都可能造成错误判断。比如在一份检材笔迹中找到两个千分之一特征、三个百分之一特征,那么在笔迹中同时具备这五个特征的概率为0.001×0.001×0.01×0.01×0.01=1万亿分之一,即理论上全世界所有华人中只有一人能够写全这五个特征。如果没有价值大的差异,并排除周围相互学仿的可能,这些特征就能定案。这就是笔迹鉴定原理最通俗的表述。

(一)构成鉴定结论客观标准的要素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所作出的综合判断。这种判断是一种主观性的认识结果,但它必须凭借必需的物质基础。在物证技术鉴定领域,尤其是同一认定鉴定,是以四个方面的物质要素作依据的。

一是鉴定对象,即通常所说的检材,是鉴定结论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它,鉴定不可能产生;其基本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就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虽已具备条件但由于数量、质量较差作出结论的准确性也难以保证。

二是样本,是鉴定中比较、对照的依据。在同一认定鉴定中,没有它鉴定同样不能进行;样本不符合条件,鉴定结论难以作出,或者导致鉴定结论失误。

三是鉴定方法,是认识检材与样本的特性并比较其特性异同的手段。许多鉴定在检材与样本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如果鉴定方法不当或方法陈旧,或鉴定方法的有效性、先进性差,方法的技术标准等级低,也常导致鉴定结论失实。

四是鉴定结论的科学标准。是根据前三个方面,经过科学检验所获得的结果,是构成鉴定结论的关键要素。任何一项鉴定结论的作出,都必须有一定量的、科学上经得起检验的客观依据。鉴定结论的客观依据,有的是形象而具体的;有的是以特征异同为基础,可以是量化的;有的是以事实和现象为依据,具有综合性特点。但都必须达到当前国际国内规定的科学技术标准。

(二)笔迹鉴定结论客观标准的三大指标分析

在鉴定结论的四个要素中,对笔迹鉴定而言,第一、二、四个要素最为关键。鉴定方法相对于理化鉴定、生物技术鉴定来说要求并不严格,至少在目前是这样。因此,对于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标准问题,应着重分析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指标。

1.检材笔迹必须具备最低的条件

检材笔迹的数量、质量是决定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基础。检材笔迹的数量是指文字符号的数量,检材笔迹的质量是指文字符号、笔画的清晰程度以及反映笔迹特征的真实程度。检材笔迹具备什么样的数量、质量标准才符合鉴定条件,这是一个复杂的科学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在今后的鉴定中,必须达到国家限定的标准,鉴定结论才能达到最低的科学依据要求,才能具备证据的一般条件。也就是说,检材笔迹必须具备最低的数量、质量要求,才能考虑鉴定结论是否可靠。检材笔迹的鉴定条件,从理论上来说,就是检材字迹的特征足以反映个人书写习惯体系的特殊本质而与他人不会重复为限度。但在鉴定实践中,每个案件检材笔迹的条件都是特定的、不可改变的,案与案之间情况又不一样,所以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理,对检材笔迹的条件加以细化。笔者认为,检材笔迹的鉴定条件极其等级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正常笔迹,可分为普通汉字、签名字迹、拼音文字与阿拉伯数字四种情况:

普通汉字,根据我国汉字的结构特点和笔画形态,5个以上的汉字所出现的笔迹特征基本上能反映书写人习惯的本质属性。又据鉴定实践的统计表明,5个字以上的普通汉字检材占大多数,因此,5个汉字应作为检材笔迹的最低标准。根据书写人一次性连续书写的字迹越多,书写习惯体系反映越充分的基本原理,检材字迹越多鉴定条件越好。因此,可把5个字作为具备鉴定条件的检材,10个字以上作为鉴定条件较好的检材,20个字以上属于鉴定条件好的检材。

签名字迹。签名字迹是一种特殊的组合形式,任何人书写自己的名字都与书写相同的普通汉字有一定差别,所以作为单独的鉴定对象。中国人的签名,最多的四个字,最少的两个字。因而鉴定签名字迹的最低标准应是两个字,且每个字的笔画应在2个以上。其中只有最低标准而毋需划分条件等级。

拼音文字与阿拉伯数字。鉴定的最低标准应在5个字母或5个数字以上,且不同的字母或数字不少于3个。其条件等级可与普通汉字相同。

标点符号是文字符号的附属部分,不单独作为鉴定对象。

(2)伪装笔迹,是指书写人有意歪曲自己笔迹特征的笔迹。由于伪装书写手法繁多,不同伪装书写手法歪曲书写人笔迹特征的程度又有较大的区别,难以找出一个统一的标准。根据书写的机理与笔迹特征改变的一般规律,结合鉴定实践统计,改变书写速度的伪装笔迹、随意伪装笔迹、左手伪装笔迹,改变形体的伪装笔迹,混合伪装笔迹,在笔迹特征被歪曲的程度和稳定特征的表现率方面具有许多共同性,可以作为一大类来确定鉴定标准。根据伪装书写人一次性连续书写文字的数量与笔迹特征伪装程度成反比例的规律和伪装笔迹鉴定案例检材字迹出现率综合统计,10个字以上的检材占大多数。因此,10个单字是具备最低鉴定条件的检材,20个字以上为较好鉴定条件的检材,30个字以上属于鉴定条件好的检材。

(3)伪造笔迹,是指摹仿他人笔迹特征形成的笔迹。即通常所说的摹仿笔迹。摹仿笔迹反映摹仿书写人自己笔迹特征的程度各有不同,其中仿写笔迹反映自己的笔迹特征稍多,摹写笔迹(尤其是套摹)流露摹写人自己的笔迹特征极少,加之摹仿笔迹检材字迹一般数量不多,确定鉴定条件较为困难。可分为摹仿普通汉字和摹仿签名字迹两种情况限定不同的标准。

普通汉字的摹仿检材字迹,5个字以上的可以作为认定摹仿书写事实的最低标准,10个字以上的可作为认定摹仿书写人的最低标准。

摹仿签名字迹检材,2个字以上可作为认定摹仿书写事实的最低标准;仿写签名反映细节特征较多的可以认定仿写人;摹写签名一般不能认定摹写人。

至于书写条件引起变化的检材笔迹,可参照正常笔迹与伪装笔迹的鉴定条件,根据检材笔迹变化的原因和程度,以两者间的中间数作为应当具备的鉴定基本条件。

2.样本笔迹应当满足鉴定的基本要求

样本笔迹是笔迹鉴定结论不可缺少的条件,是确保鉴定结论达到客观标准的基本因素。在不少情况下,由于样本笔迹不符合鉴定要求,影响鉴定结论的作出,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甚至造成鉴定结论失误。因为它与检材笔迹出自同一个书写人(指被鉴定对象未找错),如样本笔迹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结论也不可能正确。由于样本笔迹是可变的,一般容易满足鉴定的要求。具体要求有二:

一是样本笔迹的数量、质量的一般要求。即样本必须客观真实,数量达到最低要求,可比条件好的三个条件。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在文书种类、形式、体裁、内容、文字布局等方面一致;两者在文字形体、书写条件、书写工具、书写时间等方面尽可能相同;两者在文字、数字、标点、符号等方面有较多的相同,相同的部分应重复出现两次以上。

二是样本笔迹数量与质量的特殊要求。为了满足鉴定伪装与伪造笔迹的需要,样本笔迹在达到上述一般要求之后还应达到一定的特殊要求。如鉴定左手伪装笔迹,应收取被鉴定人正常的慢写字迹,其中以楷书体字迹为主;鉴定故意快写笔迹应收取正常快写和正常中速书写的字迹作为样本。在必要时,还应按法定程序收取一定的与检材笔迹伪装手法相一致的笔迹实验样本。鉴定签名字迹必须收取被鉴定人的签名字迹样本为主,同时收取与之相同的普通单字作为参考样本。鉴定摹仿笔迹除收取摹仿书写可疑人正常书写的笔迹样本外,还要同时收取被摹仿人(或被摹仿嫌疑人)的笔迹样本作为参照物。

笔迹鉴定之笔迹特征及鉴定方法

笔迹鉴定之笔迹特征及鉴定方法 一、相关概念及其关系 笔迹,是书写动作通过书写工具在书面上留下的痕迹,使每个人的写字所特有的形象。通过笔迹,可能反映出书写人或撰稿人的用词造句习惯,即书面语言习惯;此外还可能反映出书写人的文字布局习惯。 而笔迹检验,既是通过对可疑笔迹和嫌疑人的笔迹进行比较鉴别,确定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或确定检材是否为某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其任务就是要通过研究笔迹中反映的书写动作习惯特征、文字布局和书面的语言特征,用以分析时间情况,为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书写习惯是经过长期练习和书写实践活动逐渐形成的一种技能,是由语言、文字作为主要刺激物在大脑皮层建立起来的一种巩固的动力定型。 书写习惯与笔迹两者是客体与客体反映对象的关系。书写动作表现为笔迹,而书写习惯寓于书写动作之中。书写习惯只有通过笔迹才能表现出来,才能被认识和运用。因为没有笔迹就无从考察书写习惯,认识书写习惯必须从研究笔迹入手。笔迹鉴定就是通过分析比较检材笔迹与供鉴定人的样本笔迹,确定两者是否由同一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从而根据习惯体系的异同,肯定或否认检材笔迹的书写人,为司法或动提供有力的依据。 书写习惯本身具有特殊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书写习惯的特定性表现在每个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体系是特定的,与其他人都不相同,一个人书写一定的文字手稿,在其反映出的书写动作、文字布局、书面语言三方面习惯中,有一部分习惯是很多人共有的,有一部分习惯是一部分人少有的、甚至是特有的,那些共有的、少有的、特有的书写习惯便构成各人书写习惯体系,是一习惯区别于另一习惯的本质。同时,书写习惯又有其相对的稳定性,其习惯体系能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而不发生根本的改变。书写习惯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鉴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书写习惯体系可能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影响而发生改变,如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书写工具、以及个人可以伪装等,但从总的方面讲,在一定时期内,这些改变不会对鉴定造成根本性的影响。 二、笔迹特征 笔迹特征是书写习惯的反映。书写习惯与笔迹特征两者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即客体与客体与反映形象的关系。笔迹鉴定中最常见的文字符号是汉字、拼音文字、阿拉伯数字和标点符号。根据汉字的结构和书写特点,汉字笔迹特征分为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四个方面。本文主要从汉字的书写动作局部特征做一番论述。 书写动作局部特征是书写动作习惯的直接反映,是书写动作的空间位置特点、动作形态特点、动作顺序特点和有若干书写动作所构成的文字结构整体特点的集中反映。书写动作局部特征是笔迹鉴定认定书写人的主要依据。具体包括: 1、运笔特征。书写汉字的运笔动作,包括起笔、行笔、收笔三个方面,书写任何一格笔画都要经历这三个阶段,所以运笔特征也相应表现在起笔特征、行笔特征、收笔特征、笔力特征和笔画基本形态特征五个方面。 由于一个起笔、行笔、收笔动作不同,整个笔画构成特殊形态,称为笔画基本形态特征,亦称笔形特征。如点画形成竖点、横点、弧形点、撇画点等。运笔动作则是最精细、最复杂的书写动作,所以运笔特征特定性强,稳定程度大,鉴定价值高,被喻为“特征中的精华”。2、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特征。是指两个以上比画组成独体字或合体字的组成部分时形成笔画间相互关系的特点。笔画间存在相交、相连、相邻三种关系,由此形成笔画交叉特征、笔画搭配特征、笔画连接特征。

司法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吗

司法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吗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条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以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之中可以对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 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司法鉴定的内容十分宽泛,那么,司法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吗? 一、司法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 根据200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目前并未失效)第十条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

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以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之中可以对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二、鉴定笔迹时间的含义 笔迹时间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之中物证鉴定之中的一种。是属于文书类司法鉴定下的一种种类。 笔迹时间鉴定与笔迹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而“笔迹时间鉴定”,在业内的正确称谓是“书写时间鉴定”。它不但可以鉴定出手写笔迹的产生时间,还能鉴定出打印文书的产生时间。书写时间鉴定依据的是构成文字的有色颜料,比如圆珠笔油、钢笔水、印泥、复印墨粉等等。这些有色颜料在纸张上形成文字以后,会随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依据一定的规律,就能分析这种变化经历了多长的时间,从而推测出笔迹的产生时间。 三、鉴定笔迹时间的效力 虽然在实务之中,有许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其官方网站页面的内容之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对笔迹时间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应当说这些司法机构都是具有合格条件成立的,但是由于笔迹时间鉴定的审查和检验技术并没有完全突破,使得笔迹时间鉴

《笔迹鉴定申请》

《笔迹鉴定申请》 申请人:山西省工业设备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xx号法定代表人:陈xx 申请事项。依法申请鉴定原告位学秋向法庭提供的西霞口养殖场四份工程量签证单上的“李希森”签名与xx年3月18日的海参育苗场6#车间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中受让方“李希森”的签名均非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原告位学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诉至荣成市人民法院。由于被告二李希森本人不出面,导致本案件证据中的重要事实无法认定。证据中西霞口养殖场四份工程量签证单上“李希森”签字是否本人所签。xx年3月18日的海参育苗场6#车间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中受让方“李希森”是否本人所签。四张工程量签证单上的签名笔迹与协议书上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也均有明显的不同和区别。 现为了便于法庭查清本案的事实,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申请人特提供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工业设备xx公司签订的《集团公司办公楼扩建钢构安装工程》合同影印件一份(此合同原件在原告位学秋处,他本人曾在法庭上当庭出示),上有李希森本人的亲笔签名,以供鉴定机构比对、核实。以此确认西霞口养殖场四份工程量签证单上的“李希 森”签名与xx年3月18日的海参育苗场6#车间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中受让方“李希森”的签名均非李希森本人所签。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西省工业设xx公司二 ○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1、肆份工程量签证单复印件(原件在原告位学秋处) 2、海参育苗场6#车间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复印件壹份(原件在原告位学秋处) 3、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签订的《集团公司办公楼扩建钢构安装工程》合同影印件壹份(原件在原告位学秋处,位学秋法庭上出示) 内容仅供参考

公证书笔迹鉴定真假

公证书笔迹鉴定真假 篇一:笔迹鉴定意见书规范文本 XXXX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意见书 XXX[20XX]司鉴字第XXX号 一、基本情况 (一)委托方:XXXX (二)受理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三)委托鉴定事项:XX鉴定 (四)鉴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五)鉴定地点:XXXX 二、检案摘要 委托方在处理保险纠纷时,为查清事实要求对落款日期为“XXXX年 XX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 上,“投保人签名”处“XXX”签名字迹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三、鉴定材料 (一)检材 落款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编号XXXXXXXX)第2页左下方,“投保人签 名”处“XXX”的签名字迹,称检材签名(JC)。(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提 供原件扫描) (二)样本 1.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1页, 称样本签名一【YB-1(1)-(2)】。(XXX书写原件) 2.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2页, 称样本签名二【YB-2(1)-(2)】。(XXX书写原件) 3.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3页, 称样本签名三(YB-3)。(XXX书写原件) 四、鉴定要求 落款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编号XXXXXX)第2页左下方,“投保人签名” 处“XXX”的签名字迹,是否为XXX所写。 五、检验过程

依据SF/Z JD020XX02-20XX《笔迹鉴定规范》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 送检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印 制在A4白纸上,其上的文字部分由印刷体文字和手写体文字组成。检材 签名为手写体汉字,检材签名字迹书写速度中等,笔迹特征能得到一定 的反映,具备鉴定条件。 经样本间比对后发现:样本签名一至样本签名三笔迹的布局、写法、 运笔特征等相符,字迹书写水平一致,运笔自然流畅,为正常书写。三 个样本签名笔迹特征稳定,可以认定是同一人所写,具备比对条件。 经电脑软件图像增强观察与显微镜下观察、比对,发现:检材签名 与样本签名的写法、结构、运笔、笔画连接、转折角度特征等差异点明 显。如“丁”字“一”笔的运笔方向,“一”笔与“亅”笔的位臵关系; “立”字的运笔特征,“立”字与“芳”字的搭配特征,

笔迹鉴定的原理及鉴定方法

笔迹鉴定的原理及鉴定方法 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人特点的文字符号和识别系统。它的本质取决于人们相对稳定的书写习惯。笔迹分为正常笔迹、伪装笔迹、模仿笔迹、条件变化笔迹和绘画笔迹等。笔迹鉴定是文件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是否同一人笔迹的一项专门技术。 笔迹检验的原理可概述为: 1、书写动力定型决定书写习惯。书写动力定型,是指自动支配和调节书写活动的大脑皮层机能系统性的效应活动体系。人在书写练习过程中,大脑皮层接受一定顺序出现的复合刺激,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暂时联系(条件反射)系统。经过反复的书写练习刺激,即可形成书写动力定型。书写习惯的生理机制就是建立在条件反射基础上的书写动力定型。 2、书写习惯受人的生理结构、教育程度、书写练习情况、气质个性等综合影响,每个人的书写习惯均不相同。 3、笔迹的反映性是笔迹检验的物质基础。书写习惯必然要在书写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不仅在长篇的、正常书写的笔迹材料中能反映出来,而且能在笔迹数量少和非正常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就是有故意伪装也不会彻底改变。 4、笔迹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检验的基本条件。一个人的笔迹在长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这是由于人的书写动力定性的守常性,语言文字社会规范与规则变化的缓慢性等,决定了一个人不同时期形成的笔迹虽有差别,但其本质特征不变。 5、笔迹的总体特殊性是笔迹检验的鉴别依据。这是由于个人的书写习惯具有共同性与特殊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不同人的笔迹特征既有符合又有差异,而特征总和则各不相同。 在实际工作中送检人经常提出这样的问题: 笔迹鉴定到底是凭仪器还是凭眼睛(经验)?笔迹鉴定是怎样进行的?准确性到底有多大?前篇的笔迹鉴定原理中已回答了这个问题。其实,笔迹鉴定主要就是凭眼睛(即鉴定人的水平及经验),仪器只用到辅助观察的显微镜。笔迹鉴定主要依靠对笔迹特征的判断。凡是与标准写法(印刷体)不一样,或与大多数人写法不一样的

签合同的笔迹可以鉴定出时间吗

签合同的笔迹可以鉴定出时间吗 签合同的笔迹是可以鉴定出时间的,只不过,笔迹形成的时间毕竟受到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因此,对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材料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供原版合同,还要提供对比的样本,剩下的就只能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了。 一、签合同的笔迹可以鉴定出时间吗?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二、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三、签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期限

笔迹鉴定意见书规范文本 绝对规范

XXXX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意见书 XXX[20XX]司鉴字第XXX号 一、基本情况 (一)委托方:XXXX (二)受理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三)委托鉴定事项:XX鉴定 (四)鉴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五)鉴定地点:XXXX 二、检案摘要 委托方在处理保险纠纷时,为查清事实要求对落款日期为“XXXX年XX 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上,“投保人签名”处“XXX”签名字迹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三、鉴定材料 (一)检材 落款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编号XXXXXXXX)第2页左下方,“投保人签名”处“XXX”的签名字迹,称检材签名(JC)。(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提供原件扫描) (二)样本 1.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1页,称样本签名一【YB-1(1)-(2)】。(XXX书写原件) 2.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2页,称样本签名二【YB-2(1)-(2)】。(XXX书写原件) 3.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3页,称样本签名三(YB-3)。(XXX书写原件) 四、鉴定要求 落款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编号XXXXXX)第2页左下方,“投保人签名”处“XXX”的签名字迹,是否为XXX所写。 五、检验过程 依据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 送检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印制在A4白纸上,其上的文字部分由印刷体文字和手写体文字组成。检材签名为手写体汉字,检材签名字迹书写速度中等,笔迹特征能得到一定的反映,具备鉴定条件。 经样本间比对后发现:样本签名一至样本签名三笔迹的布局、写法、运笔特征等相符,字迹书写水平一致,运笔自然流畅,为正常书写。三个样本签名笔迹特征稳定,可以认定是同一人所写,具备比对条件。 经电脑软件图像增强观察与显微镜下观察、比对,发现: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的写法、结构、运笔、笔画连接、转折角度特征等差异点明显。如“丁”字“一”笔的运笔方向,“一”笔与“亅”笔的位置关系;“立”字的运笔特征,“立”字与“芳”字的搭配特征,“立”字的收笔动作;“芳”字的起笔动作,“艹”部的写法特征,“方”字的“丶”笔与“一”笔的位置关系,“丿”笔与“”笔的搭配特征,“”笔笔画转折角度、弧度特征及收笔动作;“丁”“立”“芳”三个字的排列组合特征等。 六、分析说明 综合上述检验,根据人的书写习惯所形成的笔迹特征规律及同一认定理论,检材“XXX”与样本“XXX”的笔迹存在本质的差异特征,且差异特征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应予以否定。 七、鉴定意见 落款日期为“2011年10月12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编号第2页左下方,“投保人签名”处“XXX”的签名字迹,不是XXX所写。 八、附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司法部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2000年11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 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七条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第八条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第九条司法会计鉴定: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第十条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笔记

民诉期末重点(李颖辉) 第一章 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规范,侵害了他人民事权利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由此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征: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以严格的规范性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效力的体现 一、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组织,不适用。 二、对事的效力:发生争议的双方为平等的主体,争议的性质仅限于财产关系争议和人身关系争议。 三、空间效力:在我国领域内有效。 四、时间效力: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目的: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5.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 一、程序公正,法官中立、双方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诉讼程序公开透明。 二、程序效率。 第六章 两种诉讼模式的比较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更加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但当事人主义也存在明显的弊端,比如,在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肆意控制下,导致诉讼程序缓慢,诉讼周期过长,诉讼 费用昂贵,程序过分复杂,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原来希望通过当事人主义所实现 的程序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容易发现真实;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富有效率.职权主义在调动当事人积极性以及程序的民主性方面不及当事人主义,并且存在法官专断 的可能。 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特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主体之间形成的多个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为基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立又 统一。 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 他诉讼参与人。

笔迹鉴定检验样本相关要求

笔迹鉴定检验样本相关要 求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

文件检验案件,一般都需要有符合鉴定要求和条件的、能与检验材料(检材)进行相互比较检验的样本材料。本文就鉴定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文检案件中的笔迹检验案件,印章印文检验案件,墨水、印油、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等时间检验案件的样本材料的收集途径、方法和注意事项等问题做简单介绍。(一)笔迹检验案件,样本材料收集的途径和方法 笔迹样本分为平时样本和实验样本,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收集的样本材料不但要有可比性,即相同字还要有足够的数量,有条件的相同字一般不少于三个。 1.收集案前笔迹样本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收集:一是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笔迹的材料,包括其个人档案,留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取款单,各种票据,以及会议记录、总结、汇报、答卷、有其签名的合同等。二是可以收集被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包括日记、电话本、个人的记帐单、借条、欠条、信件等。收集时一定要弄清楚这些材料上的笔迹,哪些是被鉴定人亲笔书写的,哪些是其他人书写的。案前样本一般没有伪装,能比较好地反映被鉴定人的书写习惯和笔迹特征,样本的价值很高。要着重收集案件发生前不久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但是,如果检材笔迹可能有伪装变化,则要重点收集发案前几年、甚至十几年前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因为伪装的笔迹,往往是被鉴定人过去某些书写习惯的再现。

2.收集案后笔迹样本案后笔迹样本是指案件发生以后,被鉴定人在日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交往中书写的自然笔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一是与收集案前样本的途径相同,只是这些材料是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二是在不暴露收集笔迹意图,被鉴定人没有产生怀疑的情况下,法官通过正常的方式让被鉴定人书写一定的笔迹材料,如让单位组织统一的问卷调查、写情况汇报、学习体会等。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指派专人负责监督被鉴定人书写,防止其他人代替被鉴定人书写。案后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较案前样本要差一些,因为如果被鉴定人懂得一些文检检验的知识,或被鉴定人的警惕性较高,或是提取人暴露了收集笔迹的意图引起被鉴定人的警觉,被鉴定人很可能对书写的笔迹进行有意的伪装变化。 3.收集实验笔迹样本实验笔迹样本是指法官让被鉴定人按照检材的内容、书写条件和形成条件而书写的笔迹材料。收集的笔迹样本,即实验样本,要由法官亲自收集。如果检材笔迹较多,可以选取一些有价值特征的字迹,将其编入一篇文章中;如果检材字迹少,可以让被鉴定人直接书写。但是无论用什么方法,都要采取听写的方式,法官不能有任何提示、引导或引诱,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提取人书写的内容书写,更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检材抄写。如果检材字迹可能是左手书写的,则要同时提取左手笔迹样本。要注意收集与检材书写条件、形成条件一致的样本,即两者的书写速度、书写工具(笔)、书写材料(纸张)、书写姿势、衬垫物要一致或尽量一致,这在检验鉴定中十分重要。我们曾经受理过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称合同上的落款签

浅谈笔迹鉴定中对检材与样本进行系统鉴定的重要性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28707030.html, 浅谈笔迹鉴定中对检材与样本进行系统鉴定的重要性 作者:王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1期 关键词相似符合套摹系统鉴定经验科学 作者简介:王竟,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主要从事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8.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 ; ; ; ;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928707030.html,ki.1009-0592.2020.04.170 2009年7月16日我中心受理了常熟市人民法院送检的两起民事纠纷案件的笔迹鉴定。原告杨惠良一纸诉状将顾耀民送上了法庭的被告席,在庭上原告向法官呈上签名字迹为“顾耀民”的《借条》一张,并声称该《借条》上“顾耀民”的签名字迹确系被告顾耀民亲笔书写的,要求被告依法偿还《借条》所欠款项。被告顾耀民辩称该《借条》不是自己所写。在双方争执不休之下,被告顾耀民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 在对检材的初步检验中发现,送检《借条》的内容字迹书写于一张“购销清单”的背面,该清单上没有任何手写字迹,送检《借条》上的全部手写字迹均系黑色水笔书写形成,需检字迹“顾耀民”书写速度中等且无明显停顿、断笔等伪装现象。送检的样本字迹“顾耀民”既有同期的自然样本字迹,也有案后的实验样本字迹,样本字迹数量充足且书写稳定性较强。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检材字迹“顾耀民”与样本字迹在外型与书写风貌等一般特征以及一些细节特征上存在众多的相似之处。但仅凭这样的相似特征就作出认定同一的意见,显然依据不足。 笔迹鉴定中的笔迹特征是案件鉴定的基本要素,笔迹特征包括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两方面。一般特征是指书写人的书写技能与书写习惯的综合表现形式,能反映书写人书写动作的一般特点,具体说就是书写水平与书写风貌等一般性的表现形式。细节特征包括起笔特征、行笔特征、收笔特征、笔力特征等特别的、内在的、细致的特征。但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往往在细节特征的价值评定上存在一个误区:即不少鉴定人把单纯的相似点看作本质的符合点。而事实上,“相似”与“符合”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在笔迹鉴定中,“相似”的特征实际是指笔迹特征中的一般性的、非本质性的、价值质量低的那些特征;而“符合”的特征实际是指笔迹特征中的 个别性的、本质性的、质量高的那些特征。结合上述案件来分析,检材字迹“顾耀民”与同期自然样本字迹“顾耀民”确实存在诸多的相似点,如:两者之间笔划的搭配位置及比例;笔划运笔 的角度、弧度等。但两者之间确缺少了一个纽带——“魂”,即个别的、本质的、价值高的“符

笔迹鉴定委托书

笔迹鉴定委托书 篇一:笔迹鉴定意见书规范文本(绝对规范) XXXX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意见书 XXX[20XX]司鉴字第XXX号 一、基本情况 (一)委托方:XXXX (二)受理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三)委托鉴定事项:XX鉴定 (四)鉴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五)鉴定地点:XXXX 二、检案摘要 委托方在处理保险纠纷时,为查清事实要求对落款日期为“XXXX年 XX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 上,“投保人签名”处“XXX”签名字迹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三、鉴定材料 (一)检材 落款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编号XXXXXXXX)第2页左下方,“投保人签 名”处“XXX”的签名字迹,称检材签名(JC)。(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提 供原件扫描) (二)样本 1.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1页, 称样本签名一【YB-1(1)-(2)】。(XXX书写原件) 2.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2页, 称样本签名二【YB-2(1)-(2)】。(XXX书写原件) 3.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3页, 称样本签名三(YB-3)。(XXX书写原件) 四、鉴定要求 落款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编号XXXXXX)第2页左下方,“投保人签名” 处“XXX”的签名字迹,是否为XXX所写。 五、检验过程

依据SF/Z JD0XX02-XX《笔迹鉴定规范》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 送检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印 制在A4白纸上,其上的文字部分由印刷体文字和手写体文字组成。检材 签名为手写体汉字,检材签名字迹书写速度中等,笔迹特征能得到一定 的反映,具备鉴定条件。 经样本间比对后发现:样本签名一至样本签名三笔迹的布局、写法、 运笔特征等相符,字迹书写水平一致,运笔自然流畅,为正常书写。三 个样本签名笔迹特征稳定,可以认定是同一人所写,具备比对条件。 经电脑软件图像增强观察与显微镜下观察、比对,发现:检材签名 与样本签名的写法、结构、运笔、笔画连接、转折角度特征等差异点明 显。如“丁”字“一”笔的运笔方向,“一”笔与“亅”笔的位臵关系; “立”字的运笔特征,“立”字与“芳”字的搭配特征,

笔迹鉴定规范

笔迹鉴定规范 (一)构成鉴定结论客观标准的要素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所作出的综合判断。这种判断是一种主观性的认识结果,但它必须凭借必需的物质基矗在物证技术鉴定领域,尤其是同一认定鉴定,是以四个方面的物质要素作依据的。 一是鉴定对象,即通常所说的检材,是鉴定结论的前提和基矗没有它,鉴定不可能产生;其基本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就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虽已具备条件但由于数量、质量较差作出结论的准确性也难以保证。 二是样本,是鉴定中比较、对照的依据。在同一认定鉴定中,没有它鉴定同样不能进行;样本不符合条件,鉴定结论难以作出,或者导致鉴定结论失误。 三是鉴定方法,是认识检材与样本的特性并比较其特性异同的手段。许多鉴定在检材与样本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如果鉴定方法不当或方法陈旧,或鉴定方法的有效性、先进性差,方法的技术标准等级低,也常导致鉴定结论失实。 四是鉴定结论的科学标准。是根据前三个方面,经过科学检验所获得的结果,是构成鉴定结论的关键要素。任何一项鉴定结论的作出,都

必须有一定量的、科学上经得起检验的客观依据。鉴定结论的客观依据,有的是形象而具体的;有的是以特征异同为基础,可以是量化的;有的是以事实和现象为依据,具有综合性特点。但都必须达到当前国际国内规定的科学技术标准。 一、样本材料收集的途径和方法 鉴定中使用的样本笔迹分为平时样本和实验样本两种。根据案发时间划分,平时样本又可以分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两种。实践中我们经常要提取或调取的是平时样本。 1、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和学习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重点通过以下两方面收集: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被鉴定人在工作中可能留有本人笔迹材料;可以收集被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 2、案后笔迹样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 (1)、与收集案前样本途径相同,只是这些材料必须是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 (2)、在不暴露收集笔迹意图,被鉴定人没产生怀疑的情况下,侦查员通过正常的方式让被鉴定人书写一定的笔迹材料,如让单位组织统一的问卷调查,写情况汇报,学习体会等。

笔迹检验样本的收集

笔迹检验样本的收集 笔迹检验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字迹中的反应,通过对案件中与当事人有关的公务文件、私人文件、货币票证和有文字图形以及语言信息的其他物品中书写字迹进行检验,以认定书写人,为司法活动提供科学证据。 一、笔迹样本的类型 按照笔迹样本形成的时间,可以分为案前样本、案中样本、案后样本和实验样本。划分笔迹样本的标准很多,但归根结底只有一条,那就是当事人事先是否出于某种目的。自然状态下书写的字迹,形成于民事行为之前的为案前笔迹样本;形成于民事行为过程中的为案中笔迹样本;形成于民事行为结束之后的为案后笔迹样本;当上述三种样本不存在或不符合鉴定条件时,民事行为当事人应按照鉴定人员的要求进行书写,能够反映其书写习惯特征的字迹所形成的样本为实验样本。上述四种样本都有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伪造和变造情况,由于案后样本特别是实验样本形成于民事行为结束之后,民事行为当事人心理会发生变化或出于某种特殊的目的,会伪造、变造笔迹以迷惑司法人员的视线。因此,在收集民事行为当事人样本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消除影响。如提高书写速度或降低书写速度、重复书写、将特定字与无关字混合书写,也可先书写情况介绍,分散注意力等等。 二、笔迹检验面临的问题 1、可供笔迹检验的样本少 (1)有些当事人没有留下多少可供检验比对的字迹,即案前或案中样本较少。如:农村中的农民,有些人没有什么文化知识,即使上过几年书,也是识字不多,在农村中是很少书写字迹的,就是有也是少的可怜,还不一定能找到。还有上岁数的老人,一辈子就是家庭妇女,不识几个大字,在某种场合下需要签名时,也是别人代签的。有的人在小企业干过几年工作,也没有留下什么签名的笔迹,要是查档案材料,材料上基本都是代书写的,即使有一、两个签名字迹,也不敢保证就是某个人的签名。要是被检验鉴定的签名人已经故去,那可能样本材料就更难收集。因此,在笔迹检验比对中缺乏检验样本和符合比对条件的检验样本。(2)在没有案前或案中样本的情况下,只有案后样本,这样的情况也是相当多的。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需要当事人签名的庭审笔录,送达回证上的签名,谈话笔录上的签名等,都是案后书写的签名字迹,在这样的情况下,签名字迹会不会有变化,是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需要鉴定人员来决定是否补充实验样本。 (3)有些案件需要检验鉴定的字迹不是签名,案前、案中或案后没有可比对的样本材料,只得提取当事人当场书写的实验样本,这样的实验样本的可操作性也有相当的难度,根据实践经验,应让当事人多书写几篇实验样本,相互间进行比较其中的书写变化。只有一张书写的字迹,样本材料就有所欠缺。如果委托要求就这样鉴定,那要根据鉴定人员的意见是否能出具鉴定结论,不得已应退案。(4)设计签名在目前是一种新的动向,有的当事人利用设计签名在里面可能做点文章,在不同的场合签写不同的签名字迹,也就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写法的签名字迹,有可能提供的样本材料不是很全面,给鉴定制造了障碍,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多收集几种不同的样本材料或者不同时间书写的签名字迹,只有这样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笔迹鉴定申请书范本

笔迹鉴定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2014年5月6日从申请人的银行帐号中取出25000美元的储蓄取款凭条上的签名,是由被告所代签,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法庭从银行调取的2014年5月6日取款凭条上的朝鲁门三个字,不是申请人自己所签,而是由被告代签的。 当时申请人与被告之间是男女朋友(恋爱关系),被告为了完成其业务任务并同时可以炒外汇,于是从申请人的帐号中取出了25000美元,并存进了其自己的帐户,朝鲁门三个字是由被告苏日娅代签的。 另根据银行的外汇管理规定,当日提取外汇不得超过 10000 美元。只有内部员工才有机会可以提取。 现为了便于法庭查清本案的事实,确认是被告从申请人帐户中取出了 25000 美元的事实,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本文档可编辑,内容仅供参考,需要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 编辑技巧分享: 技巧1:目标定位 如果知道了要定位的目标,那么利用“定位目标”就是最快的方法,例如要定位到第n页,第n 节,第n行。 操作方法:单击菜单“编辑”→“查找与替换”对话框,Word默认切换到“定位”选项卡,选择左侧“定位目标”列表框中的一项,在右侧的“输入页号”文本框中设定用户要寻找的具体目标,然后单击“定位”按钮,光标就到了目标位置。 技巧2:即点即输 用户在文档的空白区域输入内容时,通常会按回车键或空格键使光标到达想要的位置,但往往效果不甚理想,甚至导致出现排版问题而不断修改文档,此时就可以使用即点即输功能。操作方法:在空白区域的任意处双击鼠标左键,光标便可快速定位在双击位置。 使用此技巧的前提是要先开启这个功能,否则无效。大家可以按照下图所示打开这个功能:打开word选项 在高级选项里勾选“启用即点输入” 最后点击确认即可实现。

司法鉴定申请书

司法鉴定申请书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司法鉴定申请书 (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224号 申请人:广东浩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和灿职务:董事长 住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2区6楼601、602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诉人郑祝生提交的二审新证据6(《广州市劳动合同》)进行笔迹鉴定和笔墨形成时间的先后鉴定,以证明此证据是郑祝生事后调换伪造的。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诉人郑祝生提交的二审证据7(《转正通知书》)进行印章鉴定,以证明此证据是郑祝生伪造的。 实事和理由: 1.关于二审新证据6(《广州市劳动合同》) 2008年6月1日,原审原告与被告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此合同一式两份,两份合同对应内容由同一人填写。原审庭审中,原审被告广东浩和建筑有限公司(简称浩和建筑)出具与原审原告郑祝生的劳动合同时,郑祝生声称没有收到劳动合同(详见一审庭审笔录),因为郑祝生收到的合同内容浩和建筑庭审提供的合同内容是一致的,原审原告当庭撒谎,谎称没收到劳动合同。现在又提交劳动合同,此劳动合同是郑祝生伪造后呈交给法院的。利用原审被告

没加盖骑缝章这一合同管理漏洞,将原劳动合同第3—5页调换,伪造了合同工资。此种伪造方式可以通过笔迹对比以及两份合同中的笔墨形成时间的先后加以鉴别。在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诉人郑祝生提交的二审证据6(《广州市劳动合同》)进行笔迹鉴定和笔墨形成时间的先后鉴定。已证明原审原告事后调换伪造证据。 2.关于二审新证据7(《转正通知书》) 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原审被告并未发此转正通知,此通知是原审原告郑祝生私刻公章伪造的,此证据可以通过与原审被告在天河区公安局备案的印章做同一性鉴定。在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诉人郑祝生提交的二审证据7(《转正通知书》)进行印章鉴定,以证明此证据是其伪造。 3.关于原审原告郑祝生提交证明其上班的证据 原审原告郑祝生在一审中提交证明其上班的证据存在明显伪造作假行为,我方浩和建筑(原审被告)在上诉状已作详细说明,鉴于伪造痕迹明显以及鉴定成本,在此就原审原告在一审中提交的反驳证据不再申请鉴定。 综上所述,如若司法鉴定证实郑祝生上述伪造证据行为真实存在,鉴于郑祝生在一二审中屡次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情节极其恶劣,为维护司法的权威,我方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102条依职权对其拘留、罚款,并通报所在工作单位,以惩恶扬善,伸张正义。

笔迹鉴定之笔迹特征及鉴定方法

【笔迹鉴定之笔迹特征及鉴定方法】 一、相关概念及其关系 笔迹,是书写动作通过书写工具在书面上留下的痕迹,使每个人的写字所特有的形象。通过笔迹,可能反映出书写人或撰稿人的用词造句习惯,即书面语言习惯;此外还可能反映出书写人的文字布局习惯。 而笔迹检验,既是通过对可疑笔迹和嫌疑人的笔迹进行比较鉴别,确定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或确定检材是否为某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其任务就是要通过研究笔迹中反映的书写动作习惯特征、文字布局和书面的语言特征,用以分析时间情况,为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书写习惯是经过长期练习和书写实践活动逐渐形成的一种技能,是由语言、文字作为主要刺激物在大脑皮层建立起来的一种巩固的动力定型。 书写习惯与笔迹两者是客体与客体反映对象的关系。书写动作表现为笔迹,而书写习惯寓于书写动作之中。书写习惯只有通过笔迹才能表现出来,才能被认识和运用。因为没有笔迹就无从考察书写习惯,认识书写习惯必须从研究笔迹入手。笔迹鉴定就是通过分析比较检材笔迹与供鉴定人的样本笔迹,确定两者是否由同一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从而根据习惯体系的异同,肯定或否认检材笔迹的书写人,为司法或动提供有力的依据。 书写习惯本身具有特殊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书写习惯的特定性表现在每个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体系是特定的,与其他人都不相同,一个人书写一定的文字手稿,在其反映出的书写动作、文字布局、书面语言三方面习惯中,有一部分习惯是很多人共有的,有一部分习惯是一部分人少有的、甚至是特有的,那些共有的、少有的、特有的书写习惯便构成各人书写习惯体系,是一习惯区别于另一习惯的本质。同时,书写习惯又有其相对的稳定性,其习惯体系能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而不发生根本的改变。书写习惯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鉴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书写习惯体系可能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影响而发生改变,如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书写工具、以及个人可以伪装等,但从总的方面讲,在一定时期内,这些改变不会对鉴定造成根本性的影响。 二、笔迹特征 笔迹特征是书写习惯的反映。书写习惯与笔迹特征两者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即客体与客体与反映形象的关系。笔迹鉴定中最常见的文字符号是汉字、拼音文字、阿拉伯数字和标点符号。根据汉字的结构和书写特点,汉字笔迹特征分为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四个方面。本文主要从汉字的书写动作局部特征做一番论述。 书写动作局部特征是书写动作习惯的直接反映,是书写动作的空间位置特点、动作形态特点、动作顺序特点和有若干书写动作所构成的文字结构整体特点的集中反映。书写动作局部特征是笔迹鉴定认定书写人的主要依据。具体包括: 1、运笔特征。书写汉字的运笔动作,包括起笔、行笔、收笔三个方面,书写任何一格笔画都要经历这三个阶段,所以运笔特征也相应表现在起笔特征、行笔特征、收笔特征、笔力特征和笔画基本形态特征五个方面。 由于一个起笔、行笔、收笔动作不同,整个笔画构成特殊形态,称为笔画基本形态特征,亦称笔形特征。如点画形成竖点、横点、弧形点、撇画点等。运笔动作则是最精细、最复杂的书写动作,所以运笔特征特定性强,稳定程度大,鉴定价值高,被喻为“特征中的精华”。2、笔画交*、连接搭配特征。是指两个以上比画组成独体字或合体字的组成部分时形成笔画间相互关系的特点。笔画间存在相交、相连、相邻三种关系,由此形成笔画交*特征、笔画搭配特征、笔画连接特征。 笔画交*特征是两个以上笔画交*或相互接近形成的特点。表现在笔画交*点或邻近点的位置关系上,即笔画间是否交*、交*或不交*的部位。笔画搭配特征是指笔画间的相互位置及长短大小关系的特点,包括笔画相互间比例关系特征和独体字整体关系特征两方面。笔画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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