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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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法的演进

本章学习目的:了解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了解法的演进所面临的时代问题和未来演进趋势;熟悉法律产生的原因、过程和标志,以及法的历史类型;掌握法的继承与移植,以及法律传统与现代化。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规范

(一)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结构

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难以为法律的存在提供经济基础。在这个时期,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社会经济基础。因此,考察法的起源,不能脱离社会生产方式,当然也就不能脱离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生产力的要素包括劳动者、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生产力水平的高低集中反映在生产工具上。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低下,主要就是因为那时的生产工具极其简陋。由于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没有剩余产品,就不可能产生私有制,也就没有国家和法。总之,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难以提供一种法律产生的经济土壤。

其次,原始社会没有给法律的存在提供权力基础。

关于原始社会的权力形态问题,在历史学、民族学、人类学与考古学的框架中,主要形成了两种比较成熟的理论解

释模式。第一种模式,就是摩尔根以人类学立场在1877年《古代社会》中所提出的氏族—部落联盟模式。第二种模式,是20世纪中后期才形成的酋邦模式。可以说,氏族—部落联盟模式下的权力主要由一个原始的代议机构掌握,它体现为一种集体分权性质的权力,这样的权力形态由于西方后来的代议民主制遥相呼应;而酋邦模式下的权力带有较强的个人集权性质,它几乎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其特征是一个人对其他人实施无限的专制的统治。

(二)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

任何社会都需要有人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规定界限,以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确定社会生产和生活所必要的秩序。行为规范是社会调整的主要依据。原始社会尽管没有国家和法,但仍然是有秩序的,只是那时人们还不可能自觉地制定出某种行为规则。在原始社会的这种“有秩序的无政府状态”下,与原始公有制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不仅存在自己的社会组织,而且还有自己的社会规范——原始习惯。原始人在长期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规则,统称为原始习惯。原始习惯对全体氏族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氏族成员的冲突和纠纷大都通过原始习惯予以解决。原始习惯表现在许多方面,比如,在血缘关系方面、在组织习惯方面等。总的来说,原始社会是人类发展史上必然存在的一个历史时

期,原始氏族公社组织和原始氏族习惯是同当时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公社必然走向崩溃而让位于新的社会制度,原始习惯也终将被文明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律所替代。

二、法律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产生的经济原因

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于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必然产生法,国家与法都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下,尽管不需要以暴力为后盾,原始习惯就得到普遍的遵守。但是,氏族组织由于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因而注定要归于灭亡。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狭小的氏族或部落范围内,氏族习惯神圣不可侵犯,氏族内部成员无条件服从,同时对外族互不相容而导致残酷战争;二是由于氏族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是生产的极不发达。一旦生产力获得发展,最终必然瓦解和淘汰已经过时的社会制度。在原始社会的末期,由于生产工具的改进,尤其是人们学会了铁矿的冶炼技术,金属工具的使用使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于是家庭和个人劳动代替了原来的集体劳动,公有制解体,产生了私有制。同时,生产的发展也引起了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出现。

(二)法律产生的阶级与政治原因及其他因素

原始社会曾经先后出现过三次社会大分工:第一次是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第二次是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这乃是一次关键性的社会大分工。由于手工业成为了独立的生产部门,使得生产工具大大改进,生产力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在西方,还发生了第三次社会分工,即商人阶级的出现,商人以经商为主,而脱离了生产领域。由于分工的结果和财富的集中,导致社会上逐渐出现了富人和穷人、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奴隶主和奴隶之分。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和剥削地位,奴隶主社会统治集团作为一个阶级,用暴力改变了氏族部落的性质,同时也改变了原始习惯的性质。即氏族组织变成了暴力组织的国家,原始习惯变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

因此,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变革,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氏族组织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需要,原始禁忌和习惯无力驾驭、控制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结果。法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决定的,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这就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

(三)法与原始社会氏族习惯的区别

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社会的习惯能够转化为

法。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然而,二者存在以下的区别:

1、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

2、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原始社会习惯是在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原始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而刚刚产生的法是在生产资料奴隶主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

3、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

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如果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法律就不可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整功能。

4、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可见,法律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而无政治色彩。

5、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原始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即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分其属于何种血缘,即与血缘无关,遵循“属地主义”原则。

6、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原始习惯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实施方式和制裁手段。原始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或者说,原始习惯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外在强制属性,但不是由什么特殊的权力机关来强迫人们遵守,因此,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法律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

三、法律产生的过程

法的起源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国家和法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地、同步地进化而产生的。从无法律的原始社会到有法律的奴隶社会,中间有一个过渡时期。这一时期大体上相当于父系氏族时期,或者说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开始到奴隶社会的出现。

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萌芽,原始习惯开始发生变化,原始习惯开始奠基在私有财产基础上。同时,适应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也产生了新的习惯,如确认债权者权利的债务契约和土地抵押等,明确地反映了有产者的利益和意志,从而使原始习惯的性质逐渐发生了变化。随后,在国家逐步产生的同时,原始习惯开始转变为对每个氏族成员都有约束力的、并且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习惯法,以团结全体氏族社会的成员,维护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违犯习惯法者采取特殊的强制措施。这种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跃,标志着法的产生。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后来,随着社会的进一步推进,法律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习惯法又发展为国家进行的广泛立法,出现了更为完善的法律形式----成文法。最早的成文法如古罗马的《十二表法》和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等,大都是习惯法的记载;以后,就不限于对已形成的习惯法的

记载,而是有预见性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具有更大的自觉性。法的起源的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同时也就是一个对人们行为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是由自发形成的规范到自觉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的过程。

此外,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法律的产生过程受宗教、道德的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原始习惯往往同时又是宗教诫律、道德规范。在司法程序上,最早往往采用神明裁判的方式。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假借神的力量证明诉讼当事人无罪或有罪。当然,这些反映到法律中的宗教信条和道德规范已不同于原始社会的氏族戒律和道德习惯,而发生了本质的变化。随着社会管理经验的积累和人类文明的进化,对相近或不同行为影响社会的性质和程度有了区分的必要和可能,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调整行为的类型开始由混沌走向分化。这种分化在不同的社会所经历的过程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和宗教调整相对区分开来,却是一个共同的大趋势。

四、法律产生的标志

(一)国家的产生

(二)诉讼和审判的出现

(三)权利和义务的分离

第二节法律发展的历史阶段

一、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分别建立在不同的私有制经济关系之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分别来自于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这三种法律制度都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之上,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来自于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因而与体现少数剥削者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制度有着根本的差别,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法。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这种规律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其次,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类型的法都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社会革

命的典型形式是自下而上的大规模暴力革命,此外,某些社会由于受当时具体历史条件的影响,也可能以渐进式的社会革命达到社会转型的目的。

(三)法的四种历史类型

1、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的法律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1)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

(2)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

(3)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

(4)奴隶制法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

2、封建制的法律制度

大多数封建制法是在奴隶制崩溃之后建立起来的。由于受特定历史条件影响,也有一些封建制法是由处于氏族社会末期的民族在征服了实行奴隶制的地区之后,为适应所统治地域的社会生活条件而建立起来的。由于不同社会的封建制法在其形成的历史背景上有较大差异,它们发展的条件和道路也有较大差异,因此,它们所具有的重要特点也不完全相同,这一点,在东西方之间差别特别明显。在不完全精确的

意义上,可以概括出封建制法如下四个重要特征:肯定人身依附关系、封建等级森严、维护专制王权和刑罚严酷、野蛮擅断。其中,第一、二个特征在西欧封建制法中比较典型,第三个特征在东方封建制法中比较典型,第四个特征是一切封建制法的共同特征,不过,其表现的形式也略有不同。

3 、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总体特征就是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下述原则之中。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在法律史上,这一原则首次出现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上,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首要的原则,因为它准确地反映了“自由地利用资本来剥削劳动”这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本质的要求。这一原则为交易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意义。

(2)契约自由原则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首次把契约自由上升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它意味着承认一切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法律所界定的广阔领域中自主地处分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并在交往各方达成合意的条件下建立或改变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原则是市场经济关系本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可以说,契约自由原

则不仅为重新安排和调整经济生活提供了新的准则,也由此而对整个社会生活的重新安排和调整提供了参照,从而,现代文明、现代法制的第一种形态——资本主义文明和法制才能得以确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契约自由原则在形式上给一切人都提供了自由选择的机会。但是,契约自由对于资本家阶级才具有完全的意义,对于普通工人则只有部分意义,它是以契约自由的形式实现的经济强制。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同前述两条原则一样,也是由资本主义法制首先确立下来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最基本的精神有三点。第一,所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种权利能力生而具有,不以任何特定事实为条件,它实际上就是人权,即,任何人都享有的做人的权利和资格。第二,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第三,法律平等地对待同样的行为。除了上述讨论的三条原则之外,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还有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或宪法至上)、有限政府、分权制衡、普选代议制等许多重要原则。

4、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法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正式确立,并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展起来的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中国法是社会主义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具有许多方面的特征,这些特征最主要的表现是以下几点:

第一,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本质上仍然具有阶级性,它是取得政权的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农民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然而,阶级性的内容及其与人民性的关系却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其他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的本质属性只是阶级性,我国法律制度则不同,它的阶级性和人民性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致关系,它的阶级性正是通过对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加以确认而表现出来的。

第二,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任何历史类型的法律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但是,它能否始终反映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则不能一概而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反映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在相应地发展变化,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因此,国家意志和客观规律就能够始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保持一种实质的动态性统一。

第三,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

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因此,它一方面能够确认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实现这种平等权利提供大体平等的保障条件。当然,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为平等权利提供平等实现条件时尚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不过,在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中,这些问题都可以逐步得到解决。

第四,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

我国法律制度由于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民群众都能自觉遵守法律,只是针对少数人的违法行为国家强制力才会出现。虽然在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秩序问题较多的特定时期,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国家强制力的运用频率较高,但是,这同剥削阶级法律制度大面积地使用暴力手段的现象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第五,一国与两制的统一。

第六,国情与公理的统一。

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必须反映并适合中国的国情,所谓法律要符合客观规律。同时,中国又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国家,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都具有内在的一般规律等等。这就决定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把反映国情和反映现代法制公理统一起来。

二、法的继承与移植

(一)法的继承

1、法的继承的概念

所谓法的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继承不同于民法中的财产继承、国际法中的国家继承。财产继承或国家继承只是被继承对象的主体的更替,而被继承对象本身的属性和特征原封不动。而法律继承则是新事物(法律制度)对旧事物(法律制度)的扬弃。

2、法的继承的特点:

第一,在法律发展的客观过程中,每一种新法律对于旧法律来说都是一种否定,但又不是一种单纯的否定或完全抛弃,而是否定中包含着肯定,从而使法律发展过程呈现出对旧法既有抛弃又有保存的性质。

第二,从处理法律继承问题的主体的角度看,法律继承实际上是一种批判的、即有选择的继承,也就是在否定旧法律制度固有的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经过反思、选择、改造,吸收旧法律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赋予它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使之成为新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3、法的继承的根据

第一,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从根本上说,法律继承性的依据在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延续性与继承性。只要那些延续下来的生活条件在现实的社会中具有普遍意义,那么,反映这些生活条件的既有规则就会或多或少地被继承下来并被纳入新的法律体系之中。

第二,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法律作为社会意识或社会上层建筑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于社会存在或经济基础;在这个前提下,又必须承认法律的相对独立性。法律相对独立性是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的体现。而所谓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是指社会意识在反映社会存在的同时,还具有自身的能动性和独特的发展规律,这就是,每一历史时期的社会意识及其诸形式都同它以前的成果有着继承关系。

第三,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法律作为社会调整或控制的技术,是人类对自身社会的性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其他社会关系及其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的结晶。这些认识成果具有超越时空的长久而普遍的科学性、真理性和实践价值。文明本来就是借鉴、积累和升华的产物。任何后继的法律制度都是人类以往法律思想、法律技术和法治经验的继续和发展。

第四,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法律继承不只是一个理论上可以说明的问题,也是一个实践上可以验证的问题。

4、法律继承的内容

在法理学的意义上,法律继承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第一,法律技术、概念。

第二,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第三,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第四,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

(二)法的移植

1、法的移植的概念

“法律移植”即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同时代(共时性)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法的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法律和惯例,通称国外法。

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法律移植的确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就理论还是实践来说,法律移植都是具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的:

第一,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的必然性。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或者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或者处于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比较落后的或后发达国家为了赶上先进国家,就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

第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市场机制的基本规律是相同的。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建构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制定市场经济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而且也有可能吸收和采纳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同时,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外向型和开放型的经济。这就要求在制定市场经济法律时还必须与国际上的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相衔接,即法律国际化。而且,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制,而这种法律必须是统一的和协调的法律移植恰恰有助于减少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抵触和法律冲突,降低法律适用上的成本,为长期、稳定、高效的经济技术合作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三,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在当代,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自己,都必须对外开放。对外开放反映了世界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

第四,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对于其法律制度仍处于传统型和落后状态的国家来说,要加速法制现代化进程,必须适量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的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吸纳。

3、法律移植的实践操作

在法律发展的实践展开过程中,法律移植的类别或者主要形式有三种情况:

第一,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其法律相互融合和趋同。

第二,落后国家或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第三,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这是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有些学者把这种类型的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移植和合成称作“法律趋同”。为了促进法律的健康发展,我们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方面:首先,要注意国外法(供体)与本国法(受体)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

其次,要注意外来法律的本土化,即用本国法去同化和整合国外法。

再次,要注意法律移植的优选性。法律移植这种“优选法”的适用必须立足与本国、本社会的现实国情。最后,要注意法律移植的超前性。在我国,进行法律移植,必须破除两种观念:一是破除邓小平经常批评的那种姓“资”姓“社”的思想束缚。二是突破“中体西用”的陈腐信条。

三、法律的传统与现代化

(一)法的现代化的概念

从广泛的意义上讲,现代化首先是一个变革的概念,是传统生活方式及其体制向现代生活方式及其体制的历史更替。其次,现代化也是一个连续的概念。

其一,从历史角度来看,法的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

其二,从基本性质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一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

其三,从内涵特征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包含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

(二)法的现代化的内容

1、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2、法律运作方式的现代化

3、法律观念的现代化

历史上形成流派的英语教学法

在历史上形成流派的语言教学法及其利与弊 一.翻译法(Translation Method) 1.翻译法也叫(1)语法翻译法(Grammar-Translation Method) (2)阅读法(Reading Method) (3)古典法(Classical Method) 2.来源 翻译法最早是在欧洲用来教授古典语言希腊语和拉丁语的外语教学方法,到18世纪末和19世纪中期开始被用来教授现代语言。 , 3.教学目的 是培养学生阅读外国文学作品的能力和模仿范文进行写作的能力。 4.特点 教师用母语授课,授课重点是讲解与分析句子成分和语音、词汇变化与语法规则。 5.优点 (1).学生语法概念清晰 【 (2).阅读能力较强,尤其是遇到长而难的句子时通过分析句子结构便能理解 意思 (3).有助于培养翻译能力和写作能力 6.缺点 (1).忽视口语教学,学生的语音语调差,不利于培养学生用外语进行交际的 能力 (2).教学方式单一,学生容易失去兴趣 二.直接法(Direct Method) ' 1.直接法也叫(1)自然法(Natural Method) (2)心理法(Psychological Method) (3)口语法(Oral Method)

(4)改良法(Reformed Method) 2.产生 19世纪末在欧洲产生。 3.主要特点 ) 针对翻译法不能培养学生听说能力的缺点,不允许使用母语,用动作和图画等直观手段解释词义和句子。 4.优点 (1).采用各种直观教具,广泛运用接近实际生活的教学方式,有助于培养用外语思维的能力。 (2).强调直接学习和直接应用,注重语言实践练习,学生学习积极性高,学习兴趣浓厚。 (3).重视口语和语音教学,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 5.缺点 " (1).排斥母语,使学生对一些抽象和复杂的概念难以理解。 (2).没有明晰的语法解释,导致学生说出的话语法错误较多。 三.听说法(Audio-lingual Method) 1.来源 二战爆发后,美国需要派大量的士兵出国作战,士兵们需要掌握所去国家的语言,政府临时抽调外语教学法和语言学专家以及有经验的外语教师,成立了外语训练中心,研究外语速成教学方法,以六至八个月为一期,培训士兵,其训练方法就是听和说。 2.特点 — 吸收了直接法的许多优点,又受结构主义语言学和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影响。认为外语学习是习惯的形成,采取模仿、机械练习和记忆的方法强化学生的反应;课堂上学生做大量的句型操练,不考虑意思和语境。 3.优点 (1).培养学生敢于大胆主动地使用所学语言进行交谈,口语能力较强。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英双语解读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bout Several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I) (December 26, 2003) With a view to correctly hearing the cases of disputes over marriage and families, the following interpretation is made about the relevant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by the people’s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Marriage Law), 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rticle 1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refuse to accept any lawsuit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ut, if the parties concerned plea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etween a person who has a spouse but co-habitats with a third person"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s 3, 32 and 46 of the Marriage Law,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such lawsuits and stop the cohabit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 lawsuits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due to disputes over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or the upbringing of children. Article 2 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a pleading for announcing a marriage invalid, if it finds, upon examination, that the circumstance is true, it shall make a judgment 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f the plaintiff pleads for withdrawing the lawsuit, he (she) shall be disapproved. Article 3 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案例1篇裁判文书1244篇相关论文26 篇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9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

我对辩证法的认识与感悟

题目我对辩证法的认识与感悟 专业与班级: 工学1104 姓名: 张音 学号: 98 我对辩证法的认识与感悟 对辩证法的认知是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概论》开始的,当然以前也有听到过,不过只是一知半解,甚至单纯的以为辩证法就是“在物质世界里,对的就是错的,错的就是对的。”现在想起,实在是好笑。不过与哲学有关的东西向

来是从难开始,一开始依旧会觉得生涩难懂,但是逐渐深入后,也开始渐渐理解,辩证法是人们理解认知世界的方法,它就存在于人们身边点点滴滴。所以,从身边的小事去看待辩证法,反而会更简单,也更容易理解些。 辩证法强调事物的联系是普遍的、客观的。这是显而易见的。一个人从出生开始,就与身边的各色事物建立起多种多样的联系: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等等。“一只南美洲亚马孙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以在两周以后引起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其原因就是蝴蝶扇动翅膀的运动,导致其身边的空气系统发生变化,并产生微弱的气流,而微弱的气流的产生又会引起四周空气或其他系统产生相应的变化,由此引起一个连锁反应,最终导致其他系统的极大变化。又如民谣:“丢失一个钉子,坏了一只蹄铁;坏了一只蹄铁,折了一匹战马;折了一匹战马,伤了一位骑士;伤了一位骑士,输了一场战斗;输了一场战斗,亡了一个帝国。”讲的也是这个道理。由此可知,事物是普遍联系的,看待问题要有大局观念,否则会导致“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结果。 辩证法中一大规律是对立统一,只看这四个字,实在无法体会期中意味。不过看王籍诗:“蝉噪林愈静,鸟鸣山更幽。”《钟山绝句》中也有“鸟鸣山更幽”。正是采用了对立统一的思想,从而使诗句意境高远,富含哲理。又比如“塞翁失马焉知非福”,“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都是强调事物的两个方面,强调了对立统一的观点。把握了对立统一的观点,从而更全面的看待问题,理性的对待失败,才能真正体会到“失败乃成功之母”的道理。 以前听过《饥汉吃饼》的故事:古时候有一个行路人,肚子饿极了就买了一个烧饼吃,吃后觉得不顶事,就又买了一个吃,但肚子还是饿。于是再买再吃,一连吃了6个。感觉还不多饱,又买了一个,当这个烧饼只吃了一半就很饱了。这时他十分懊恼,狠狠地打了自己一个耳光,并自责道:“我是多么不会过日子的人呀!先前6个烧饼都被我白白地浪费啦!”饿汉为什么会觉得前六个烧饼是浪费呢?若没有前六个烧饼,饿汉会吃饱吗?显然,没有前六个烧饼,饿汉定不会吃饱。恶汉之所以会认为前六个烧饼是浪费,是因为他不懂得量变和质变的规律。饥饿的变化首先是从量变开始的,是经过量的积累而达到质变的。正是因为有前六个烧饼的量,才会有吃下第七个烧饼变饱的质!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饥汉没有吃了一个又一个的量变,就不会发生吃第七个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22009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之间以契约的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我国历史上虽然早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但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所以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精神也很难体现。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确定下来。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法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2]。 一、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实意义 第一,约定财产制适应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尊重了当事人个体的财产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为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夫妻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的砝码加大,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符合了宪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权益的处分权,是立法的进步。 第二,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如一方看上对方的钱财,企图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来分割对方的财产,若实行这一制度,他的目的就不可能达到[3]。同时,这一制度适合了多种多样的婚姻形式,由于各种原因,再婚现象越来越多,在再婚时用约定的办法,对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再婚的双方妥善处理其财产问题。在涉外婚姻中,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照顾这方面的各种复杂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约定财产制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约定财产制使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夫妻财产的意识得到强化,既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财产分割的难度,又能更好地调整人们的家庭财产关系,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4]。 二、约定财产制及其主要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将其财产的归属予以确定的制度。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于是,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可以是:(1)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2)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婚后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3)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特有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部分所有或个人部分所有;(4)将一方特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部分为另一方所有。夫妻约定财产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共同财产的规定,属于法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适用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关于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原则上只拘束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时,夫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应由本人偿还”作为抗辩理由,而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夫或妻在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的法律关系时,明确告知对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并能证明第三人知道约定的,非借债方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偿债请求。 三、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不足 婚姻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表明了约定优先。但是,对约定的时间、内容、形式和效力等均未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9条对夫妻约定财产作了规定,但是,从总体上看,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化和体系化。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第一,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在理论探讨中,又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如果允许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因为双方的身份还不是“夫妻”。同时,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将婚姻关系财产化,容易导致有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范丰丽 摘要:探讨了我国新婚姻法新增设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积极意义,分析了存在的不足。提出要严格规定约定的效力、明确具体的成立要件、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约定财产制的财产范围和明确财产协议变更程序等完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新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09)02-0090-02 作者简介:范丰丽(1981-),女,山东日照人,洛阳理工学院(河南洛阳471023)社会科学系助教,韩国Kumoh国立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08-07-17

唯物辩证法基本内容概括

唯物辩证法基本内容概括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内容有两大观点、三大规律和五对范畴。两大观点是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三大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五对范畴是原因和结果、内容和形式、现象和本质、偶然性和必然性、可能性和现实性。 唯物辩证法思想 一、唯物论部分(主要原理、观点) 1、自然界的客观性原理:自然界的存在与发展是客观的,承认自然界的客观性是人类有意识地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 前提。我们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时候,必须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学会与自然和谐相处。 2、规律的客观性原理:规律是客观的,它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规律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但人们能够认识并利用规律,为人类造福。这一原理要求我们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按规律办事。 3、物质和意识的辨证关系原理 (1)辨证唯物论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反映。这一原理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必须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 (2)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正确的意识能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错误的意识则阻碍客观事物的发展。这一原理要求我

们要重视意识的作用,自觉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克服错误的思想意识。 4、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的辨证关系原理:一方面,客观规律性始终制约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尊重客观规律是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可以认识和利用规律,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这一原理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必须把尊重客观规律和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机地结 合起来。 二、辩证法部分 (一)联系的观点(普遍性、客观性、条件性、可变性、多样性) 1、事物联系的普遍性原理:(内容及方法论要求)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其中没有任何一个事物孤立地存在,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普遍联系的统一整体。事物的联系还具有客观性。这一原理要求我们坚持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反对孤立的观点。 2、整体和部分的辨证关系原理:(内容及方法论要求) 唯物辩证法认为,在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系统和要素的关系中,整体或系统处于统帅的决定地位,部分从属于整体,所以在一切活动中,要求我们树立整体观念和全局思想,从整体出发,选择最佳行动方案,实现整体或系统的最优目标。部分也制约整体,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关键部分的性能会对整体的性能状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唯物辩证法的认识和看法

对唯物辩证法的认识 唯物辩证法,是一种研究自然、社会、历史和思维的哲学方法;是辩证法的三种基本历史形式之一;是由马克思首先提出,经其他马克思主义者(比较突出的如恩格斯、列宁、托洛茨基、毛泽东等)发展而形成的一套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思想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组成部分。唯物辩证法认为:“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是世界存在的两个总的基本特征,从总体上揭示了世界的辩证性质;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各个范畴,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这两个基本特征的内涵和外延;矛盾(即对立统一)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 世界是以物质的形式存在的,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上课、做作业、吃饭、打水,以及我们对这些事情的认识,这些事情的想法,以及从这些微小的事情所折射出来的对这个世界的认识、看法都离不开五个字——唯物辩证法。 唯物辩证法的一系列规律和范畴,都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意义。例如事物的发展在一定的基础上从量变到质变再到新的量变的过程,我们需要十分注意量变到质变的关系。就拿我自己做个活生生的例子吧,我的身材在男生中算是比较瘦的,为了使自己看起来比较强壮,我通过刻意加大每次饭量来达到目的,并且体育锻炼,但是一周两周过去了,我发现自己的身材还是跟原来一样。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我仅仅做到了量变,并没有做到质的变化。但是等到几个月后,我的身材变得强壮了,因为这已经引起了质的变化,正所谓“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毛主席指出:“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的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的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 以矛盾规律为例,它包括两方面,矛盾普遍存在,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以后者为例,我们经常说有时候兄弟打架甚至动刀动枪,比和外人干仗还不如,这时候兄弟之间的矛盾是主要矛盾。但是如果外人欺负哥哥,那么弟弟绝不会袖手旁观,这时候与外人的矛盾才是主要矛盾,兄弟之间的矛盾就成了次要矛盾。 矛盾就是对立统一,是事物自身包含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矛盾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方法论)要求我们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看问题,反对片面性。中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要注重环境的保护,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是在错误价值观指导下片面看问题的表现。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联系具有客观性。要求我们坚持联系的观点看问题。

最新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B.对偶婚 C.乱婚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D.互相敬重 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宪法? A.法国B.德国 C.日本D.瑞士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B.一年 C.六个月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A.男女平等原则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自然辩证法概论》考试题库

北京大学理科硕士研究生 《自然辩证法概论》考试题库 1 恩格斯写作《自然辩证法》的目的是 A 创造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 B 确立作为研究出发点的原则。 C 寻找辩证法的实例。 D 非A 非B 非C 。 2 学习和研究自然辩证法,可以 A 判断自然科学中的是非。 B 划分自然科学中的哲学派别。 C 提供从事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 D 非A 非B 非C 。 学习和研究自然辩证法,有助于全面理解马克思主义,进一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提高对有关的哲学和社会思潮的辩别能力;有助于进一步掌握和运用唯物辩证法,解放思想,启迪思维,促进自然研究工作。 3 科学哲学 A 的核心是科学方法论。 B 是以科学为对象的哲学学科。 C 不是西方哲学的一个流派。 D 亦A 亦B 亦C 。 4 科学知识的主要特征,在于科学知识是 A 系统化的知识。 B 已经被证明了的真理。 C 分门别类的学问。 D 非A 非B 非C 。 ?5 科学与非科学的分界是要区分 A 科学与宗教、艺术、哲学、常识、美学、伦理。 B 科学与伪科学。 C 科学与意识形态。 D 亦A 亦B 亦C 。 ?6 科学方法论中所说的可检验性,是指一个陈述或者其检验蕴涵 A 能够与经验证据直接进行比较。 B 有可能被证明为错。 C 要冒被证明为错的风险。 D 亦A 亦B 亦C 。 7 科学与真理的关系是 A 科学知识并不一定是真理。 B 真理并不一定是科学知识。 C 非A 非B 。 D 亦A 亦B 。 8 真正的科学知识 A 具有被证明为真理的性质。 B 具有可能被证明为真理的性质。 C 不包括那些错误的知识。 D 都有可能出错。 9 重大科学成就, A 必须具有主体际性。 B 其论证过程是秘而不宣的。 C 是其他人不能理解的。 D 是不可怀疑的。 10 前几年,中国东北地区某人宣称,已经用经济的办法在常温常压下把水变成了汽油,从而完成了一场科学革命。其论证方式 A 不符合公开性原则。 B 不具有主体际性。 C 违背了相容性原则。 D 亦A 亦B 亦C 。 11 科学理论 A 都有其适用范围。 B 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C 的真理性没有例外。 D 区别于假说之处就在于后者尚未得到证明。 12 科学事实是 A 颠扑不破的真理。 B 客观存在的事实。 C 科学家们的约定。 D 对自然界存在的客体、现象、过程的描述和确认。 13 进行思想实验,必须? A 做好完备的实验记录。 B 选用恰当的仪器设备。 C 注意比较不同实验之间的误差。 D 非A 非B 非C 。 14 在相同的环境下,生理上正常的人对同一个现象的观察结果 A 是相同的。 B 是不同的。 C 可能是不同的。 D 非A 非B 非C 。 15 正确的观察 A 就是观察对象在视网膜上留下的印象。 B 不受理论的影响。

中国建国初期的英语教育教学法

中国建国初期的英语教育教学法 发表时间:2018-07-16T15:58:43.703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6月下作者:王宁王华瑞[导读] 如今,英语已经成为国民教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英语教育也收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随着英语课程标准的更新以及教师们从单一地关注语法知识到重视学生英语综合素质的培养,英语教育教学方法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迅速发展。(浙江师范大学) 摘要:如今,英语已经成为国民教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英语教育也收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随着英语课程标准的更新以及教师们从单一地关注语法知识到重视学生英语综合素质的培养,英语教育教学方法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迅速发展。早在清朝年间,有志之士便关注到了英语教育的重要性并尝试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英语教育,但未经系统地规划和研究。直到我国建国初期,英语教育教学才纳入到了规范化、统一化的轨道上。本文将从建国初期的英语教育背景着手,分析该时期的两种主流英语教育教学方法。关键词:英语教育,教学方法,建国初期 一、建国前我国的英语教育背景 我国官方正式的英语教育始于1860年京师同文馆的建立。在后续的几十年间,英语教育在我国发展速度较慢,发展历程坎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的早期阶段,英语教育经历了三个历程阶段----忽视阶段、发展阶段和破坏阶段。本章将探讨促进中国在变迁动荡时期英语教育的两个主要因素。其一是急于重建国家的经济需求,其二是建国初期的外交需要。 在解放战争胜利后,为使人民、政府从动荡中恢复,中国急需发展经济,建设经济命脉。在建国初,中国政府向苏联政府发出外交邀请并试图寻求经济援助。教育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因此当时学习俄语在国内掀起了一阵热潮,而英语教育停滞不前甚至被完全忽视。1956年,国家教育部规定,中学教育必须涉及俄语或英语教育,自此英语教育在学校课程中重新受到了重视。英语成了中国紧跟世界潮流的工具,学校的英语教育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尤其是在发展较快的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1964年,教育部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把英语列为第一外语,并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积极调整英语教育教学。全国学习英语的人数在该历史时期迅速增加,学校的英语教师需求同样也不断增加。 二、历史时期主流英语教育教学方法分析 1.语法翻译法 语法翻译法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的西方教育,在我国最早被运用于清朝时期建立的同文馆教育,自此,语法翻译法变成了建国初期英语教育的主流教学法。 语法翻译法的普遍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当时政治形势的影响。由于外交需要,国家急需能够流利使用英语的人才。现在看来,当时的语法翻译法是一种强迫性的外语教学方法,其教学流程主要包括课前复习、教授新单词和新法语、翻译课文、朗读课文、背诵文章等。课前复习主要是听写已学单词、检查已学课文的背诵。教授新单词、语法时,教师用中文解释,要求学生重复性朗读以加强记忆并全文背诵课本内容。 语法翻译法的教学劣势在于过度关注单词的翻译、朗读和书写,而忽略了英语在真实交际中交流的作用。此外,英语教育的教材过分强调了语法翻译,这点在教材编写内容中可以体现。 2.建构主义法 建构主义法关注学生掌握句式结构的能力,其基础是单词在句子中合适的位置和顺序。教师根据某一主题授课,在与主题相符的文本中介绍词汇、语法或其他语言知识(例如发音),并联系不同的语言点,让学生达到掌握相似句式的目的。这种教学方法不仅实用与句子教学,还适用于段落或篇章教学。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国的英语教育逐渐受到建构主义教育学派的影响。在建构主义英语教育中,教师非常强调相似句式的比较,此教育法影响下的课堂教学过程主要包括教师呈现语言知识、学生重复并模仿以及运用。 建构主义法的主要特点是强调从整体的角度进行语言教学,而非把语言知识分裂成单独的、毫无联系的单词。该方法提倡分析句子、段落或篇章中的语言成分和成分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英语教育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并见证了我国外语教育的不断进步。本文分析建国初期我国的英语教育背景和在该历史时期主流的两种教育教学方法,这将启示我们,随着时代发展的需求,英语教育必将受到持续关注,而不断更新的英语教育教学方法也将适应时代的潮流,以培养全面综合的英语人才。 参考文献 [1]郑雨.英语教学法的历史转变及促进因素[J].校园英语,2015(07):63. [2]罗立胜,石晓佳.语法翻译教学法的历史回顾、现状及展望[J].外语教学,2004(01):84-86.

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 B.对偶婚 C.乱婚 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 D.互相敬重 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宪法? A.法国 B.德国 C.日本 D.瑞士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 B.一年 C.六个月 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 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 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A.男女平等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 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 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 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感情不和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自然辩证法知识点概要

自然辩证法概论知识点概要 注释:标记为红色加粗字体的内容为重点内容(结合上课老师的说法与个人观 点来谈的),最后祝大家考试顺利哦! 第一讲哲学与科学 一、哲学的特征:反思与批判(不同于其它学科) 二、西方式的反思:存在先于本质 三、科学来源于哲学? ? ? 希腊时期罗马时期 简答:为什么牛顿晚年研究神学? 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谈: ①从目的上说;研究自然是为了论证上帝的存在,所以在目的上并不冲突。 ②从论据上说;牛顿第一定律又称为惯性定律(一切物体在没有受到力的作用时,总 保持匀速直线运动状态或静止状态,除非作用在它上面的力迫使它改变这种运动状态。),而现实中并不存在以上两种运动状态,只有非静止或非匀速直线运动,所以必须有种外力推动才能解释现实中物体的运动状态,而这种外力就来自于“上帝之手”,从而世界上存在上帝。 四、科学对哲学的影响 对上帝论的抛弃 例子:康德—拉普拉斯星云假设,去掉了上帝的假设,达尔文的物种起源说,赖尔的地质渐变论等等。 第二讲自然观的演化 一、自然的变迁 ⑴什么是自然 答:非人工的物理世界(包括生命的和非生命的) 本性;本来就有的东西(自然而然)

⑵从原始社会到中世纪的自然观①万物有灵 人有两种状态? ? ? 睡 死 , ? ? ? 相同点:躺,闭眼 不同点:醒,梦,呼吸 人之有灵(自然拟人化) ②古希腊时期 Ⅰ爱奥尼亚学派—以具体的自然物为自然界寻找确定性。 Ⅱ古希腊人一直坚持对确实性的寻求,其实就是遵循事物由具体一抽象的规律。 柏拉图:理念(idea)由概念实体 简答:为什么在黑暗的中世纪时期,科学会得到很大的发展? 答;在欧洲黑暗、教会横行的中世纪时期里,没有妨碍对自然科学的研究,反而推动着科学的发展,理由有三: ①在中世纪,教会掌握大权,他们信奉“自然界是上帝创造的”,从而推动了教会人员在 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来解释上帝的伟大。 ②许多重要的科学发现是有教会人士提出的,对近现代科学的发展影响深远。 ③对自然界进行研究,就是理解上帝的全知全能。 二、近代机械自然观:整个宇宙由物质组成,物质的性质取决于组成它的不可再分的最小微粒的空间结构和数量。 三、机械论自然观在现代的衰落 康德—拉普拉斯星云假设细胞学说生物进化论原子结构的发现量子力学。 四、辩证自然观 环境伦理学的可能性 A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自然是人化自然,人类和人类利益是核心 B生态伦理学,地位平等,人与自然主体关系是平等的,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推广到自然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C生态系统论观,超越主体间或主客体关系,将自然作为一个人的系统,每一存在的物质对整体存在的价值,价值定义的变化或范围的变化。 五、当代的思考 人类中心主义:自然界是人类索取的对象。 平等主体关:自然界的所有生命和非生命的事物都是平等的,都有其特定的存在价值。 生态系统观:整个地球是一个生态系统,各个环节都应为其服务,若不能为其服务,则要调整或被取代。 第三讲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一、可持续发展的提出 ⑴问题 人口、粮食、资源与环境 中国人口增速放缓的原因? ? ? 经济增长计划生育

浅谈对自然辩证法的认识

浅谈对自然辩证法的认识 《自然辩证法》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革命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伟大导师和领袖恩格斯的一本尚未完成的传世巨作~奠定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石和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基础, 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的统一。自然辩证法的创立与发展是同科学技术的进步分不开的。恩格斯认为~技术是现实生产力~是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从起源上看~技术是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物质手段、方法和知识等各种活动方式的总和。技术在发展过程中成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变换的“媒介”~是变天然自然为人工自然~以及实现对社会调节、控制的手段。通过对《自然辩证法》这一课程的学习~浅谈一下自己的一些认识: 首先~在面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或矛盾中~人类借助于科学技术~改造自然界。自从人类产生以后~自然界就开始了人化的特征~自然史与人类史就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人工自然的产生和发展~充分体现出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使自然为人类服务的巨大能力和潜力~也标志着人的活动作为一支力量介入到自然界的演化过程中~给自然界打上了人的烙印。这不仅对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且对整个自然界的演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面对人与社会的关系或矛盾中~人类借助于科学技术~使人类社会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科学技术导致了人与自然之间新关系的建立~才 有恩格斯所说的人类从社会关系方面的提升~也才有贝尔纳所说的对社会的科学改造。 其次~恩格斯说过~人同其他动物的“最后的本质的区别”~在于人是“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 ~我们要使自然界更好更久远地为人类服务~就必须正确地理解自然规律~正确地协调人与自然的

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一、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二、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参考文献

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内容摘要】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其他亲属之间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也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 利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等原因,从总体上讲,妇女仍然 处于弱势,在制定法律时如果不作任何性别分析,不对妇女作出特别保护,而只 是一味强调所谓男女平等,就难免在实际上助长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加剧。与 此引起争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8 月 12 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指出,夫妻一方 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 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社会上 引起了一波波的争议浪潮,对此,本文就新婚姻法是否有对女性的歧视展开研究 和探讨。
【关键词】新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女性权益
一、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2011 年 8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 》 这个解释共十九条,从第四条开始基本上全是有关财产的。现摘录如 下: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 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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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英语教学法

常见的英语教学法 2021年外语教学科研的发展趋势 1、本文所有内容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作者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作者协议授权不得转载、转贴、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作者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违者作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2、转载或引用本文内容必须是以新闻性或资料性公共免费信息为使用目的的合理、善意引用不得对本文内容原意进行曲解、修改。 3、个人付费下载本文后依法享有使用权和二次创作权但禁止擅自同意他人继续转载、引用本文内容。 2021年外语教学科研的发展趋势 中小学英语教科研工作高级研修班讲座之一:2021年外语教学科研的发展趋势整理:南京市教学研究室马黎北京外国语大学刘润清1.什么叫科研?就是用标准的方法进行系统的研究对问题提出可能的答案。换句话说科研是要用国际上公认的程序寻求两个或两个以上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外语教学中的科研就是找出影响外语学习成绩的那些变量(因素)以及变量与学习成绩之间的相关关系。2.整个研究发展趋势可以归纳以下六个主要方面。第一、研究的对象从客体逐渐过渡到主体。客体就是语言本身教材教法等。主体就是学习者。现在人们才开始了两方面

的研究:一是学习第二语言的心理过程一是优秀学习者具有什么特征(也叫个人差异研究)。对心理过程的研究也可以分两大派。一部分人专门注意认知系统的工作情况。也有的研究者认为学习语言的认知体系独立于学习其他知识(如物理、数学、化学等)的认知体系有专司学习语言的机制。对优秀的语言学习者的研究目前所关注的因素包括:智力语言学能(Language aptitude),人格特征(personality traits),认知方式学习策略学习动机(motivation),学习兴趣家庭环境等。第二从单学科论支持到多学科理论支持。本世纪50年代之前外语学习的理论只是受普通语言学的启示和指导。50年代以后逐渐出现了心理语言学、社会语言学、文化语言学、语用学等等打破了普通语言学一统天下的局面外语教学也逐渐受到这些新学科的启迪。学科交叉是个发展趋势。一个学科在自身的发展中离不开其他学科的新发现同时也给其他学科以启迪。研究者也是这样:只搞自己的小领域会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得不花些工夫去了解相关领域。第三从侧重教语言的形式到侧重教语言的意义和功能。形式和意义(功能)是语言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最近十年来由于语用学和文化语言的发展人们进一步认识到语言是“载体”的实质。语言之形式必须依存于一定的内容;语言之运载工具必须有所负荷;否则语言是个空壳。第四在高年级从语言技能教学转向内容教学(from skills courses to content courses)。语言学到一定程序时没有比较扎实的内容就显得苍白无力。原因有两方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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